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六五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以:被付懲戒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午後十二時三十七分許,在台中市○○路半封閉式鐵路平交道(僅供機車及行人通行)值勤,負責柵欄升降,未注意正值南北列車交會,而於北上第二四五二次電聯車通過後,未經確認是否尚有南下列車通過,即將看欄房內手動訊號更改為自動訊號,並誤將柵欄升起,使原在等候之機車及行人開始通行,嗣發現警告燈誌響起,有南下第十七次莒光號列車駛進平交道,方緊急將柵欄降下,其時已有各騎機車之沈金鳳及王曾繁子通過平交道,遭該列車撞及,均當場死亡。案經法院判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因認被付懲戒人有違法失職情事,移請審議。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於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送達,茲已逾限,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台中工務段技術士,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午後十二時三十七分許,在台中市○○路半封閉式鐵路平交道(僅供機車及行人通行)值勤,負責柵欄升降,其時正值南北列車交會,於北上第二四五二次電聯車通過後,未注意是否尚有南下列車通過,即將看欄房內手動訊號更改為自動訊號,並將柵欄升起,使原在等候之機車及行人開始通行,殆發現警告燈誌響起,有南下第十七次莒光號列車駛進平交道,方緊急將柵欄降下,但已有沈金鳳及王曾繁子各騎機車通行平交道,均遭該列車當場撞斃。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有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六號判決影本可考,並據該院函復案已確定,被付懲戒人亦無異詞,事證至為明確,其行為除觸犯刑章外,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審酌被付懲戒人於鐵路局為損害賠償之先,已給付二被害人家屬各新台幣四十萬元及所生實害等一切情狀,爰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