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六五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為有配偶之人,明知廖美玲已婚,竟基於相姦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同年五月初止,連續多次與廖女發生姦淫行為。
經核鄧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起訴書、判決書、確定函等影本(均在卷)。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申辯人於民國七十五年七月服務警職以來,謹言慎行,奉公守法,鋤暴安良,更勤於為民奔走,服務鄉里,皆得上級長官之肯定與讚許。由於年輕一時失慮,致觸刑法,而毀了優良表現,更愧歉父母、師長之教誨,對此,自責甚深,悔不當初。
申辯人在職期間,為淨化社會治安工作,於崗位上不分晝夜,力除危害,在同仁合力與長官支持下,屢破刑案(如鄒添丁非法持有美製手榴彈案、殺人棄屍案及葉神城強盜、強姦、殺人案、菸酒走私案:::等和其他一般刑案,不計其數)。另提報流氓迅雷對象三名,一般對象二名,告誡四名。在承辦流氓業務時,更連續四年,八階段獲縣警局評比前三名,從警至今每年考績均獲甲等。(請見證物)每每想起自己一時無知及失慮,真是慚愧萬分,懇請給予改過自新,重新做人之機會,從輕懲戒,得以再報效國家,除暴安良。
證物:特考及格證書二份、敘獎令四十六份、考績通知書十份(均影本在卷)。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苗栗縣警察局前偵查員(已離職),明知廖美玲係有配偶之人,竟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同年五月初止,連續多次,在苗栗縣公館鄉石墻村十五鄰三號其住宅房內、同縣西湖渡假村旅館、同縣將軍山附近之米南汽車旅館及同縣○○鄉○○村○○路○巷○號廖美玲家中房內等處,與廖美玲相姦。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論處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此有該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刑事判決及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苗院丁刑己八六易八四七字第一○八○八號確定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亦坦承一時失慮,致觸刑法。其違法事證至臻明確。查被付懲戒人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除違反刑法外,另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有違,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謝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