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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66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六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基隆市政府七堵區公所里幹事,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

日至同年月二十三日利用休假,擅赴大陸並與大陸女子李錦鳳結婚,返國後余員於五月底向該所申請結婚補助時被查獲,並表示願受處分。

查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

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又查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除合於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外,不得進入大陸地區。

余員右開行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

陸地區許可辦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據:余員出國報告書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影本、雲南省公證處公證書影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申辯人因於八十四年二月離婚,年紀進長,又所得薪資微薄,小孩均在求學中,家事乏人照料;在台灣欲覓結婚對象,困難重重。且家父年邁體弱不禁風(八十歲),缺人照顧,屢促再婚。為顧慮孝道,乃於八十七年三月經朋友介紹,認識大陸雲南女士,該女勤德(擔任教職),且聘金廉簡,遂與該女結婚,以致違法,確因未諳法令,無意故犯,請從寬處理等語。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基隆市政府七堵區公所里幹事,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至同年月二十三日利用休假,擅赴大陸並與大陸女子李錦鳳結婚,返國後余員於五月底向該所申請結婚補助時,始被查獲。上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並有其提出之出國報告書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影本、雲南省公證處公證書影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戶口名簿影本附卷可稽。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查被付懲戒人身為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竟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而擅自赴大陸與大陸女子結婚。其行為顯有違反上開法令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