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六七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決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係本省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作物環境課助理,負責承辦土壤生產力鑑定及分析之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接受花蓮縣政府函請鑑○○○鄉○○段一、二小段農地重劃區土地之水稻生產力結構如何及是否可為農作生產之水田使用時,明知其受理鑑定之土地為萬壽段一、二小段,面積多達二百餘公頃,既未就土地全面進行鑑測,亦未按正常鑑定作業程序鑽探、採樣、分析鑑定,僅就面積約一公頃之特定區域,依目測結果,即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在函覆花蓮縣政府之函稿上登載:「農地重劃區經派員勘查結果○○○鄉○○段一、二小段為砂土含礫石量達以上,無法作為農作生產之水田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花蓮縣政府對於上開土地使用編定研判之正確性。
經核陳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利用這個機會把我的冤情陳述一遍,請主持公道,還我清白。
只因為我們的公文書被縣政府技士黃口珈將萬壽段一、二小段憑以編為「一般農業區」,而說我圖利金盾公司,實在是「牽強入罪」,任何事情都有正、反兩面,該地不是不能種,否則就是能種,既然東開處在旅遊局會議中亦已證實,開發時已事先調查,依當地現況因大都做養殖漁業,調查當地意願結果,不希望客土(填土),可見我去勘查時沒有土壤是事實,我的結果與事實相符,而且本案農委會亦派技正王茂剛先生前來調查證實我的勘查屬實,假設黃口珈根據會勘的結果憑以將該地編為「特定農業區」,而將該地售給農民,導致農民因農作物生產不良而損失,請問是否也要羅織我「謀害農民」?本案土地由編為「一般農業區」到變更為「遊憩用地」,不論「時間」「過程」及「參與的人」都非常的長久與複雜,把這個功勞,歸因於我的公文書,實在太過牽強,有欠公平。何況我的勘查結果,至今與事實並沒有不符。
改良場的勘查結果只是縣政府用來編定土地的參考,並非變更地目的依據。何以變更地目衍生的問題要我負責。我們試驗研究單位人員,並不具有土地編定的相關知識,更不知道「農耕地」與「農牧用地」在土地的編定上有何不同及差異。也不知道金盾公司當時是如何的利用這個土地專用名詞大作文章,而出席旅遊局會議,改良場是以檢驗機關列席性質並無審查決定權,而檢驗報告早已提出,並已由縣府變更為一般農業區,會議當中又無人當眾詢問,主觀認定是在被詢問時提供該項檢驗之意見,既然會議中無人詢問,而我們又無權審查,而有權審查之農林廳及農委會又一再反對該地變更為遊憩用地,我們只是很單純去做土地檢定,我們實在是無辜被波及的。
檢察官一心一意擬制我與金盾共犯,圖利金盾及偽造文書,實在是毫無證據,全憑臆測。檢察官全面採用證人黃口珈推卸責任,前後矛盾的證詞,對我非常不公平。只要我的作法與檢察官自己認為理所當然的想法不合,就曲解我的意思。
檢察官說我將明知不實之事實登載於公文書,偽造文書。但會勘時,我實在不知道面積有多大?土地為何人所有?勘查報告要如何的去作土地編定?而且我採樣的土地樣本確實含石量達,無法種植水稻,所以我據實以答覆無法作為農作生產之水田使用,到底是什麼不實,何以說我偽造文書呢?檢察官既已臆測我犯罪,我的任何作為及不作為,他都有罪名可羅織。本案自始至終我完全沒有犯罪動機,也沒有犯罪事實,希望明察,還我清白,我是無辜被冤枉的。
請求訊問證人王茂剛。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作物環境課助理,負責承辦土壤生產力鑑定及分析之業務,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接受花蓮縣政府函請鑑○○○鄉○○段一、二小段農地重劃區之土地區域水稻生產力結構如何及是否可為農作生產之水田使用時,明知其受理鑑定之土地為萬壽段一、二小段,面積多達二百餘公頃,既未就土地全面進行鑑測,亦未按正常鑑定作業程序鑽探、採樣、分析鑑定,僅就面積約一公頃之特定區域,依目測結果,即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在函覆花蓮縣政府之函稿上登載:「農地重劃區經派員勘查結果○○○鄉○○段一、二小段為砂土含礫石量達以上,無法作為農作生產之水田使用」,再經由不知情之該農業改良場課長林慶喜作文字上之修正後,函覆花蓮縣政府,足以影響花蓮縣政府對上開土地使用編定研判之正確性。此項事實,業據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六年上更㈠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被付懲戒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在卷足憑。違失事實,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其調查結果與事實相符,農委會亦派技正王茂剛前來調查,證實被付懲戒人之勘查屬實,並無偽造文書云云。惟被付懲戒人偽造文書之行為,既經刑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所辯自係卸責之詞,並無可採。所請訊問證人王茂剛亦無必要,併此敘明;核其行為,除違反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