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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60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六○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乙○○均申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均緩刑二年確定。其違法情形如次:

甲○○及乙○○均係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警員,於八十三年十月二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間,執行勤區查察及山地清查工作,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屏東縣○○鄉○○村○○段枋山溪上游地區,查獲林享能未依法辦理入山許可,洪、潘二員明知當時已是上午十時三十分許,且林某並無勸阻不聽從之情事亦未作筆錄,潘員竟於勸阻通知書上登載為同日八時三十分,並由洪員在告發談話筆錄上不實記載林某之談話內容,足以生損害林某及警察機關取締查察工作紀錄之正確性。

經核洪、潘二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於八十三年十月二日上午八至十二時執行山清工作,因取締非法入山,而被控偽造文書,並經地院判決確定,對法院判決內容,雖有諸多不服,但深恐長年官司,身心不堪,以致影響公事,因此,也只有感嘆基層難為,法之效力欠詳。

以下為申辯人對本案之不平,盼明鑑體察:

⒈發生地確為山地管制區何來偽造罪。

⒉法無明定勸導到告發時間要多久方可。

⒊以告訴人大專學歷的程度,怎會在空白筆錄上簽名捺印呢?⒋告訴人在自然的情況下,自認簽名捺印為何無效。

是日逢週日遊客(非法入山者)特多,身著制服,又豈能放縱不法於不顧,手忙腳亂中難不出錯,以致使告訴人有機可乘。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稱:

林享能違法入山是屬事實,法律又無於寫勸導至告發時間要相距許久即可。

以告訴人林享能為大專學歷,如無違法入山,如何能在問答筆錄上簽名捺印。

告訴人林享能已知違法入山在先,經警發現告知其違法,在經其同意下並自願簽名捺印,有何不妥。

林享能與申辯人互不相識,又無冤仇大恨,無須陷於告訴人不義。

本案經告訴人陳情監察院並派員至本單位調查詢問申辯人筆錄後,本單位已撤銷告訴人非法入山處分,又因本案申辯人已被服務單位以執行山地清查業務工作有瑕疵行政處分申誡兩次,請懲戒委員勿再雙重處分。

申辯人深感每天為國家社會盡心盡力做事,還如此遭受,身心均感受損,懇請明察秋毫為禱。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乙○○係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內獅派出所警員,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執行勤區查察及山地清查工作,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屏東縣○○鄉○○村○○段枋山溪上游地區,查獲林享能未依法辦理入山許可,被付懲戒人甲○○、乙○○明知當時已是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林享能並無勸阻而不聽從情事,且並未被作筆錄,竟由乙○○於勸阻通知書上登載為同日八時三十分,由甲○○在告發談話筆錄上不實記載林享能之談話筆錄。此項事實,業據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四○號,以被付懲戒人甲○○、乙○○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均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影本在卷可稽。違失事實,堪以認定。被付懲戒人甲○○、乙○○雖均否認有偽造文書情事,惟被付懲戒人甲○○、乙○○於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均坦承有偽造文書行為(見確定判決理由之記載),且經判決確定,事後空言否認,自無可採,核其行為,除違反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又被付懲戒人乙○○雖辯稱已經被行政處分申誡兩次,不得雙重處分云云,惟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並不生雙重處分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