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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61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六一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休職期間六月。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其違失情形如次:甲○○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中正公園內,見呂○○獨自徒步,因四下無人,即由後抱住呂女,將其推倒於地,致使其頭部及手腳腫傷,再褪除其長褲,撫摸其胸部,並拉下自己長褲之拉鍊,將生殖器置於呂女口中,致其不能抗拒而予以猥褻,旋警趕至當場查獲。

經核盧員右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因一時貪杯,而發生這種錯誤的行為(附件一:「精神鑑定報告書」,案發當時係屬精神耗弱狀態)。待清醒後,我萬分後悔當時的行為。因為對方是位癌症末期病人,而且現在已經過世,現在對方亦原諒我的行為,已經與我完成和解(附件二)。現經法院判決:緩刑三年(附件三)。

經過這事情,我會記取這個有生以來最大的教訓,現在在家庭的協助及鼓勵下,我已痛下決心來戒酒,我本性絕非如此,過去也無任何記錄,因為我這件事,帶給段上長官及同事諸多困擾,我深感抱歉,懇請再給我一個自新機會,一定會努力工作,好好表現,用事實的表現來證明。

附件:⒈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⒉和解書一份。⒊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正本一份(以上附件均在卷)。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司機,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街○○○巷○○○號六樓住處附近喝酒,酒後於七月二十一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至桃園縣中壢市中正公園內,見女子呂○○獨自步行,認有機可乘,由後抱住呂女,將呂女推倒於地,強行將呂女拖到附近之公園涼亭內,致使呂女頭部手腳受有多處腫傷,並以優勢之腕力脫去呂女之長褲,撫摸其胸部,且拉下自己長褲之拉鍊,將其生殖器強行塞入呂女之口中,而予以猥褻。凡此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之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呂○○之供述情節相符(以上均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及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四號卷)。被付懲戒人於向本會提出之申辯書,亦坦承酒後發生此種錯誤,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賠償損害。並有和解書在卷可按。違法事證,堪以認定,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爰就被付懲戒人當時係酒後精神狀態達耗弱程度(見長庚紀念醫院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長庚院法字第六三四號精神鑑定報告書),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