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62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六二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政風室主任甲○○職司該公所檢肅貪瀆不法等政風業務,卻不知潔身自愛,反以身試法,違法塗改即將得標之標單使成為無效標單,圖利圍標廠商,案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等罪提起公訴,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十二年。

陳員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於八十六年(按係八十五年之誤)六月十日辦理「斗六市雲林溪上游加蓋停車場工程土木工程部分」公開招標作業,陳員係負責在場監督,圍標廠商於事前告知陳員,於開標中審核標單時若發現有效標單所出價格低於圍標議定價格一億零七百萬元,即予以塗改而成為無效標單,陳員應允。開標當天陳員審核標單時,發現另一家未參與圍標廠商出一營造公司投標價格低於一億零七百萬元,即依事先協議,基於圖利之犯意,乘簽名時他人不注意之際,擅自在即將得標標單之「標價總額」一欄所填載之「捌仟捌佰萬元正」之千萬位之「捌」字以藍色原子筆圈起,使該標單因塗改未核章而成為無效標單,嗣因斗六市公所工務課技士楊寬恩、工務課代理課長周振德、主計主任許淑英、主任秘書邱焰燻均堅持於甲○○之前審核標單時,該標單並無塗改,應係有效標單,雙方堅持不下,主持人主任秘書邱焰燻向市長楊鎮文報告,出一營造公司負責人曾永川在圍標廠商等人脅迫下,聲稱是自己不小心塗改,遂由市長裁示被塗改之標單為無效標單,最後果然由圍標廠商正佳營造公司以一億零七百萬元得標,陳員圖利圍標廠商一千九百萬元。並提出起訴書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以:

本件移送意旨謂申辯人違法失職,完全係依據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內容為斷,而該起訴書所起訴之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證據是否充分,易言之,申辯人是否違法失職,均尚在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並未確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本件申辯人所涉違法失職既然尚未成立,依上開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自不應先受懲戒處分。

申辯人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曾遭羈押並經依法停職,迄今仍未復職,家庭生計陷於癱瘓,夫妻感情已生離異,有形及無形已受到嚴厲之處分,敬請保障公務員權益,法內施仁,在法院尚未判決前,為不受懲戒之議決,實感德便。

申辯人絕未與任何不法之徒進行犯意聯絡塗改即將得標廠商之標單,而是於監標過程中發現廠商標單塗改,發現後即坦然交由主持人邱焰燻決定是有效標或無效標,並任由邱焰燻處理,絕無所謂雙方堅持不下之狀況,且是邱焰燻與楊寬恩、周振德、許淑英三人共同決定並推由許淑英持標單去斗六市長辦公室請示楊鎮文市長,而楊鎮文係根據廠商曾永川表示:「標單是他自己不小心塗改未蓋章」這句話後,才裁定無效標,廠商曾永川表示那句話時,僅楊鎮文、許淑英及申辯人在場,且曾永川是在很平和之狀況下說那句話,沒有人脅迫他,至於曾永川於案發後之所以供稱他是受脅迫的,完全是他卸責之詞,即他怕惹上官司,所為卸責之詞,且其供詞顛倒是非,前後矛盾,完全與事實不符,已構成偽證罪,申辯人另案告訴中。

曾永川之標單歷經楊、周、邱、許審核沒有問題,至申辯人審核卻發現有問題,為楊鎮文、楊、周、邱、許等五人所明知,若標單係申辯人所塗改,楊鎮文為何敢裁定無效標而楊、周、邱、許四人又為何敢宣布無效標結果,並在標單、開標紀錄表、工程合約書及工程估驗書等四種文書上認章,承認標單是曾永川自己塗改的﹖等語,提出申辯人在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之答辯狀及聲請狀各一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楊鎮文、許淑英、邱焰燻、周振德、楊寬恩、詹秋助。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政風室主任,緣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於八十五年六月十日辦理「斗六市雲林溪上游加蓋停車場工程土木工程部分」公開招標作業,陳員係負責在場監督。嗣陳員於審核出一營造有限公司標單時,竟乘簽名而他人不注意之際,擅自在該公司標單之標價總額一欄所填載之「捌仟捌佰萬元正」之千萬位之「捌」字圈起,使該標單因塗改未核章而成為無效標單,並立即出示予審標順序在先之斗六市公所工務課技士楊寬恩、工務課代理課長周振德、主計主任許淑英、主任秘書邱焰燻等人,聲稱此標單因塗改未核章應視為無效標單,惟因楊、周、許、邱等人均堅持於陳員之前審核標單時,該標單並無塗改,應係有效標單,遂由主持人邱焰燻向市長楊鎮文報告,由楊鎮文裁示該公司被塗改之標單為無效標單,最後果由另一家廠商正佳營造公司以新台幣一億零七百萬元得標,高出未塗改前之出一營造公司標單一千九百萬元。上揭事實有斗六市雲林溪上游加蓋停車場工程(土木工程)出一營造有限公司標價總額欄「新台幣捌仟捌佰萬元正」之千萬位之「捌」字被圈起塗改之投標單、開標紀錄表、斗六市公所與正佳營造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楊寬恩於八十五年六月十日所寫開標過程報告書之簽呈、被付懲戒人所寫由曾永川蓋章之切結書、被付懲戒人分別於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同年月十五日在雲林縣調查站應訊時所提之自白書及同年八月二日在檢察官偵查中所提之自白狀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否認有塗改出一營造公司標單情事,略稱:申辯人係於監標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標單塗改後即坦然交由主持人邱焰燻決定是否係有效或無效標,且係邱焰燻與楊寬恩、周振德、許淑英三人共同決定並推由許淑英持標單去斗六市長辦公室請示楊鎮文市長。若標單係申辯人所塗改,楊鎮文為何敢裁示為無效標而楊、周、邱、許四人又為何敢宣布無效標結果並在標單、開標紀錄表、工程合約書及工程估驗書等四種文書上認章等語。惟查:

㈠出一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曾永川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在雲林縣調查站受訊時證稱:「我於該工程標單上除蓋有我公司印鑑章及我個人印章外,於標價總額處書寫為『新台幣捌仟捌佰萬元正』,我絕對沒有在我所投遞送交之該工程標單上塗改,因我從事工程營造業多年,經常參與工程競標,不可能塗改標單而未核章」(見調查筆錄影本,附卷),再於同年七月一日在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亦結稱:「標單確實不是我塗改」(見訊問筆錄影本,附卷)各等語。查斗六市雲林溪上游加蓋停車場工程土木工程部分開標結果,出一營造有限公司之標單若無塗改,即應由該公司以新台幣捌仟捌佰萬元標得該工程,則該公司負責人曾永川既已投標,又何以會無故將其標單塗改為無效標﹖是曾永川證稱渠確無塗改標單云云,應屬可信。

㈡雲林縣斗六市公所主計主任許淑英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在雲林縣調查站受訊時證稱:「由於當時我本人正在審核其他投標廠商之標單,故並未目睹甲○○塗改出一營造標單,但因為邱焰燻、周振德、楊寬恩及我本人於審核出一營造標單時,並未發現有塗改痕跡,竟由甲○○自行審標時發現顯與常理不合。」(見調查筆錄影本,附卷)嗣於同年七月一日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結稱:「我審核時未發現標單有塗改,後甲○○在標單上簽名、註記後交給我,我就請問其餘審標人員,他們均答稱未發現有塗改,我就請示主秘,後請示市長」(見訊問筆錄影本,附卷)各等語。足證出一營造公司標單標價總額一欄「捌仟捌佰萬元正」之千萬位之「捌」字係被付懲戒人乘簽名而他人不注意之際予以塗改使其成為無效標單無疑。

㈢上開出一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曾永川於八十五年六月十日所出具之切結書,其內容為「本公司參加斗六市雲林溪上游加蓋停車場工程(土木工程)所投標單於標價總額上塗改未銷章,經開標審查認定廢標,本公司並無異議」,而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在雲林縣調查站受訊時及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均承認該切結書係其所寫,有各該調查及訊問筆錄影本附卷可稽,且曾永川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在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亦結稱:「我認是甲○○改的,因翌日叫張溪川要我寫切結書,但我不寫,第二天張溪川又拿一份寫好的切結書來要給我簽。我不簽,我怕我在斗六市公所的工程無法進行,故很無奈的簽了」(見訊問筆錄影本,附卷)等語。倘標單確係曾永川塗改未銷章而非係被付懲戒人塗改,則被付懲戒人又何須於曾永川反對寫切結書之情況下親自書寫切結書託人令曾永川蓋章﹖是被付懲戒人要求曾永川以切結書自承標單塗改未銷章,顯係為事後卸責之用。

㈣上開被付懲戒人在雲林縣調查站應詢時,於八十六年七月七日自白書內載:「:::於監標過程中,走出開標室至廁所方便,出來後在走道上遇見出一營造公司負責人曾永川,曾永川拜託我將其標單塗改變成無效標,我因曾向他借款新台幣五十萬元,欠他人情,故就答應他(無條件下),進去開標室看到曾永川所投之標單,就利用機會在其標單上標價總額新台幣捌仟捌佰萬元正之千萬位『捌』劃圈塗改:::。」等語;再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自白書內載:「八十五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參加斗六市雲林溪上游加蓋停車場興建工程,擔任監標工作,於審查資格標監標過程進行中,因急著方便而離開開標室,在走到開標室門口時,有斗六市民代表詹秋助站在斗六市民代表會二樓議事廳外之走道門口,以招手方式要本人到他那裡,:::他便引我進去前述議事廳之走道後,就將走道門關閉,然後對我說:::要我幫忙使出一營造之標單變成無效標,我當時質問他為什麼要這樣做,他表示他已經與出一營造公司負責人曾永川講好了沒有任何問題,大膽劃下去,有問題他要全部負責,我當時因他表示已經經過曾永川同意,可能沒有問題,再加上他是代表身分,有他擔保,遂勉強答應其所請」等語;最後於八十六年八月二日向檢察官所提自白狀則稱:渠之所以會塗改標單係受斗六市民代表詹秋助及出一營造公司負責人曾永川之委託云云;雖或謂係應曾永川之要求,或謂係應詹秋助之要求,或謂係詹秋助及曾永川二人之要求,始塗改出一營造之標單,但出一營造公司之標單為被付懲戒人所塗改,其自白則始終一致,是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否認有塗改出一營造公司之標單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申辯均係諉卸之詞,不足採信。渠所提出之證物亦不能為其有利之認定,其違失事證,極為明確。所請訊問證人及停止審議程序均無必要。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又被付懲戒人身為政風室主任,職司檢肅貪瀆不法等政風業務,卻不知潔身自愛,反以身試法,違法塗改標單,使成為無效標單,情節重大,自應依法酌情從嚴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八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