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六三○號
被付懲戒人 乙○○
丙○○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降一級改敘。
甲○○記過二次。
丙○○申誡。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開公司)參加台北縣板橋市新板橋車站土地投標案,承辦人員於內部作業時,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之基地面積換算為以「坪」為計價單位,嗣後並直接移填入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之標單上,致使得標金額超出該公司原預估承購之金額達近新台幣八十三億元。開發部經理乙○○未切實審閱公文,草率用印;副理丙○○及廣銷科科長甲○○於公司有重大投資案時,未能妥覓合適人員代理即行外出,均有違失,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由。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台北縣政府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標售板橋市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第一期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及第二期區段徵收可標售地,台開公司為參與投標,由承辦之開發部建開科監工員周滿貴先行進行評估作業,研擬時,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之基地面積換算為以「坪」為單位,並以之計算土地成本,該評估作業簽辦公文送請科長林嘉宏、經理乙○○核閱後,提報該公司土地開發審議小組第七十二次會議審議,會中決議:新板段一小段二五地號土地以公告標售底價每坪新台幣(以下同)一百二十萬元投標,新板段二小段六地號土地及四地號土地,區位條件相似,以每坪一百零六萬元投標,合計總價為三十五億九千一百一十二萬八千元,並送請董事長核定以上開價額參與投標。
依台開公司價購土地自行開發作業流程規定,開發部門完成土地可行性評估分析,提經土地開發審議小組審議,再提報董事會審議後,核定後即以一般文書作業處理,亦即由經理部門辦理投標或議、比價作業,該作業程序為:廣銷科承辦人→科長→副理→經理。而本案經該公司董事長核定參與投標為開標前一日(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半後,負責辦理投標作業之開發部廣銷科適因原擬交辦之人員休假,原負責評估之監工員周滿貴因時間緊迫,代為填寫投標單,以爭取時間,由於周員負責本案評估時以「坪」為面積單位作業及擬價,因而趕忙中未及注意標單上要求以「平方公尺」作面積單位報價而錯填,又因承辦之廣銷科科長甲○○及該部副理丙○○未能妥覓相當經驗、學識、能力之合適人員代理審核之職務即行外出,周員乃將標單及用印書逕呈其經理乙○○,乙○○即應本於核稿之職責發現其中謬誤予以更正,然竟疏未發現報價有誤,草率用印後即由承辦人密封入袋趕往投郵。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開標日上午,經台北縣政府當場宣布台開公司投標之三筆土地得標,該公司需以一百一十八億七千一百四十九萬六千四百元標購原預估以總價額三十五億九千一百一十二萬八千元承購之土地,超出原預估承購之金額達近八十三億元;該公司如違約,亦恐將損失所繳交之三億五千七百四十八萬三千四百二十七元保證金,嚴重浪費公帑,經理乙○○、副理丙○○及廣銷科科長甲○○均有違失。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查台開公司開發部同時負責該公司價購土地自行開發作業土地可行性評估分析及後續辦理投標或議、比價作業,開發部經理乙○○對於土地面積原應以「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自應知之甚詳;且該公司僅六年前參與一次投標,投標經驗不足,加以該公司資本總額為三十億元,本次欲標購台北縣政府標售之三筆土地總價額逾三十五億元,超出公司資本額甚多,面對金額如此龐大之重大投標案,更應謹慎小心為之,竟以公務繁忙,時間緊迫及信任部屬為藉口,未切實審閱公文,致發生嚴重誤填標單、報價錯誤之疏失,行為失於謹慎。且乙○○身為開發部經理,對於該部門副理丙○○及承辦投標業務之廣銷科科長甲○○於辦理公司重大投標案作業時,未能堅守崗位,恪盡職責,實難辭失察之責;該二人縱有相當之事由外出,惟經理乙○○未能督飭渠等妥覓相當經驗、學識、能力之人員代理職務,容任渠等主管之業務無人代理、乏人監督,肇致重大疏失,如此輕重倒置、緩急不分,實有疏於監督之咎,亦同時違反台灣省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職員出勤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職員公出或請假時,應請主管長官派員代理其職務」。核被付彈劾人乙○○未能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切實執行職務,導致該公司發生營業上之重大損失,並損及政府之形象,行為有失謹慎,顯有重大疏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台開公司開發部經理部門既負責該公司價購土地辦理投標或議、比價之作業,程序上需經副理審閱投標單等相關文件;且該公司本次欲標購台北縣政府標售之三筆土地總價額達三十五億元,超出該公司總資本額三十億元甚多,副理丙○○不可謂不知悉此重大投標案,加以本投標案係該公司六年來第二次投標,該公司投標經驗相對不足,丙○○既係負責職掌投標業務之主管,更應嚴密注意並掌控本案之流程進度,竟於將標單密封投郵前最後審標之關鍵時刻,未能堅守崗位;縱其外出辦事有相當之事由,惟未能指定或委請相當經驗、學識、能力之合適人員代理渠職務,任令主管業務於乏人複核、審閱下即行呈判,如此輕重不分,緩急不辨,處事顯有本末倒置。渠棄重大之競標案於不顧,肇致公司發生營業上之重大損失,並損及政府之形象,行為顯有虧職守、失之謹慎。核被付彈劾人丙○○之違失情節嚴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台開公司開發部廣銷科為該公司價購土地辦理投標或議、比價之作業之主辦單位,科長甲○○知悉原負責承辦此項業務之同仁休假,竟未另行指定經驗豐富、嫻熟業務之合適人員辦理本案,對於建開科監工員越俎代庖,代為填寫標單之行為,竟未予制止;又未能妥覓合適人員接辦請款、標單及委託書用印申請等事宜,而係臨時責成一新進、資淺、經驗顯有不足之人員負責上開事宜。其未能尊重該公司分官設職之制度,對該科業務之指派亦草率粗糙、漫不經心,導致嚴重疏失,行為顯有不當。且該投標案總價額超出該公司資本額甚多,而該公司六年來僅參加一次投標,經驗相對不足,廣銷科既係負責職掌投標文書作業之單位,甲○○身為主辦科科長,更應慎重為之,竟未能堅守崗位,復未能指定或委請相當經驗、學識、能力之合適人員代理職務即行外出,任令該投標文書作業在該科無人監督、乏人複核之下即行呈判,導致嚴重疏失,行為失之謹慎,顯有虧職守。核被付彈劾人甲○○行為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處。
肆、附送證物(均為影本在卷):附件一:台開公司呈請參與板橋新板段標購簽呈。
附件二:土地開發審議小組第七十二次會議紀錄。
附件三:板橋市○○段三筆土地開發案可行性評估報告。
附件四:台開公司參與投標簽呈。
附件五:用印申請單及投標單。
附件六:台灣省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職員出勤管理要點。
附件七:調查報告。
乙、被付懲戒人等之申辯:
壹、被付懲戒人乙○○申辯:第一次申辯意旨:
㈠本案係因台開公司參加台北縣板橋市新板橋車站土地投標發生標單誤繕情事,案經由台開公司內部及各主管機關調查,再經監察院主動調查,結果均認為本案係屬人為疏失所致,並未有貪瀆不法情事;但監察院仍認為申辯人既身為開發部經理,未切實審閱公文,草率用印,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對申辯人提出彈劾。
㈡投標過程及造成疏誤之案情檢討:
(A)查台開公司之主要業務有二,即信託及開發,但主要經營績效九成以上在開發業務(詳附件一);而負責之開發部目前經手開發中之案件資金總額達三三○億,至於洽辦中之開發案件,其資金總額亦達六五○億(詳附件二)。八十六年十月間,該部除奉示辦理板新車站土地投標案外,同時尚爭取規模等級更大之兩案。其一為新竹金竹廣場售予遠東百貨公司案,銷售金額達四十一億;其二為經濟部加工出口處主辦之台中港倉儲專區委託開發甄選案,投資金額一百三十億,勞務收入約十一億;其餘尚有多項開發案與各機關(構)正在合作中。而開發部目前編制共五科計僅三十五人,為配合上述業務目標需要,本部科長級以上主管或主要經辦員,均經常外出赴全省各地開會洽商業務,人力不夠調派實乃司空見慣之事,間接亦係造成本次標單誤繕之原因。
(B)次查台開公司係省屬事業,一向辦理對外招標,而參與向外投標,本案尚屬第二次(第一次在八十年),因此缺乏經驗;固然本投標案辦理時各級人員相當謹慎,惟因缺少實務,且公司對此參與投標之行為規範似嫌不足,致承辦單位缺少標準遵循,亦是造成最後誤繕未能發現之原因。
(C)再查,當本投標案奉董事長核定時已是開標前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距附近郵局截止收件時間,僅剩一個半小時;短短一個半小時中,要同時完成標單填寫用印、保證金支票申請及郵件投遞,以致忙中有錯,不及細審。而且,當時廣銷科科長及本部副理均因公外出,未能協助核對,作業程序之緊迫亦屬造成疏誤之原因。
(D)從右陳投標經過及誤繕未能及時發現之實情檢討,事屬不易察覺之重大過失,因為評估過程均以「坪」為計算,此為作業人員已知之事實,在申辯人之認知上以為書寫投標單時以「坪」為計算單位而書寫,乃當然之理。因此,在投標前未就標單內容逐字加以核稿。不意,竟因視為當然之理之事而發生此項疏誤,申辯人對於此項疏誤,本於主管之立場,不能諉過於他人,但於公文處理作業程序上,要求主管人員對每份公文在發文前,仍必須再就已決定事項逐句逐字細加核閱,卻有事實上之困難。就視為當然不致於發生之疏誤而竟發生之重大過失,其難以絕然避免,亦在情理之中,本案實情,即屬如此。
㈢前述各節固屬本次疏失造成之諸多原因,惟申辯人既身為主辦之開發部經理,對此自應負全責,尤其有負長官厚愛,對年輕同仁有欠正確領導,且影響公司形象,內心著實愧疚萬分,但自忖忠誠操守尚不致有何瑕疵而稍安於心。申辯人自六十四年來台開公司服務,迄今已有二十三年,歷任工程員、助理工程師、科長、工程師、主任工程師、研究員、副理、經理職務,先後因工作認真、績效卓著,獲敘獎十三次(詳附件三),其中記功三次,嘉獎十四次,足證平素工作能力、操守、負責,為歷任長官所肯定(註:以上成績尚不包括本公司八十六年度經營績效奉省府核定甲等及本部年度經營績效經公司評定第一名之敘獎,詳附件四)。
㈣本案發生後,申辯人全力善後,幸賴台北縣政府能體恤本公司及申辯人平素表現,同意本案提交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辦理仲裁(詳附件五)。在該會公平、公正、超然處理下,可望將本公司損失減至最低。
㈤基上所陳,敬請鈞會斟酌申辯人半生服務公職,兢兢業業,全力以赴之辛勤,給予較輕之懲處用示警惕,以俾來日有將功折罪之機會。
第二次申辯意旨:
㈠本案申辯人前於八十七年元月二十六日提出申辯書曾說明「本案發生後,申辯人全力善後,幸賴台北縣政府能體恤本公司及申辯人平素表現,同意本案提交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辦理仲裁。」。
㈡上開仲裁案業於八十七年三月二日經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作成仲裁判斷書,判斷台北縣政府應給付本公司三億五千五百零二萬二千五百二十七元正。(即本公司保證金三五七、四八三、四二七元全數返還,扣除支付台北縣政府擬重新公開標售費用及律師費用共二、四六○、九○○元計得。)㈢本案申辯人在相關長官及同仁的配合下,全力善後,幸甚將所生的損害減輕至最小範圍;請鈞會考量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第七款「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及第八款「行為後之態度」,從輕處分。
檢附證物(均為影本在卷):
附件一:台開公司八十五年度損益表。
附件二:台開公司土地開發案件投資資金預估表。
附件三:台開公司職員獎懲通知書。
附件四:台開公司八六業企字第○九五一九號、八七業企字第○一九號函。
附件五:台北縣政府八六北府地五字第四六一四四四號函。
附件六: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八十六年商仲麟聲信字第一四二號仲裁判斷書。
貳、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關於監察院彈劾案文違誤部分㈠台開公司價購土地訂定底價、填寫標單、密封之流程部分-非申辯人之職務範圍,申辯人完全未參與查台開公司價購土地辦理訂定底價、填寫標單、密封,投標或議、比價之作業均依台開公司編製之「業務手冊」(證一),有關開發業務編附表四-十六(參閱證一),其明確圖示「訂定底價流程」,並以「預估工程底價表」(證二)與「財物購置預算密案袋」(證三)辦理標(底)價填寫密封之作業,其程序為:「承辦人(詢價填寫底價表密封預算密案袋)→經理(審核密封)→會計室(審核密封)→稽核小組(審核密封)→副總經理(核定底價且密封後交承辦人或指定授權人員辦理後續作業)。」故台開公司之工程底價訂定、價購土地底價之訂定(如八十四年六月價購台影公司中和南勢角土地案)、房地委託銷售案代銷費底價之訂定(如南山華夏、雙和新城、金竹學苑委託代銷)、省有土地軍眷村委託調查評估分析及規劃案、高雄市○○區○○○段土地委託鑑價案:::等,無論金額大小不同、類型不一之各種案例均依此程序辦理(懇請鈞會向台開公司調閱卷宗即明),足見此底價訂定及填寫標單、密封之作業程序係台開公司之通案,作業程序中依前揭規定與事實上申辯人皆未有任何置喙之餘地。彈劾意旨竟以:「二、台開公司價購土地自行開發作業流程規定,:::,核定後即以一般文書作業處理,亦即由經理部門辦理投標或議、比價作業,該作業程序為:廣銷科承辦人→科長→副理→經理。」因此,彈劾案文中此一基礎事實認定,不僅與事實不符,且以此為由彈劾申辯人,顯屬誤會!㈡「未能覓妥相當經驗、學識、能力之合適人員代理審核之職務即行外出」部分-無機會參與底價之訂定,亦無需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規定⒈次查,台開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章則(一)」,有關「分層負責明細表」(證四)之規定,開發部副理之職掌,係對開發部主管業務事務之輔佐處理;系爭標購板橋市新板橋車站土地一案,申辯人於案發之前無任何知悉之機會,據嗣後了解,系爭案件係由台開公司開發部建築開發科負責評估作業,該評估報告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完成(當天申辯人正被奉派至台中市府參加協商會,證五),又本案係於同年十月十八日臨時召開土地開發審議小組之審議會議,本人並非該小組成員(證六),當然未能參加開會,亦無法知悉當天該小組之決議內容;嗣同年十月二十日(系爭案件標單填寫密封日)申辯人被長官奉派公出(證七)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協調並接洽該處設置「創育中心」之重大土地開發案(證八),因其總投資額高達十四億五千萬元,且已編列八十六年度預算,時間緊迫,為爭取此一重大之土地開發案,故申辯人即於當日銜命率同承辦員鄭守鏞君一同前往該處接洽了解此一開發案,綜觀系爭案件之評估、決策、訂定底價、填寫標單、密封,過程倉促,申辯人不僅於案發前從未知悉,此由核印過程未曾有申辯人之核印足可證明(證九),更無任何置喙之餘地,合先敘明。
⒉第查,本公司既有之公出程序,係填寫「因公外出通知單」後,呈經理核准即可,「且因公外出通知單」並無職務代理人一欄;若依慣例,副理「因公外出」時,本部仍有輔佐業務之研究員在自己之崗位上工作,該研究員在本公司任職已逾二十年,其經驗豐富,若按彈劾意旨所謂之一般文書作業處理,本案必會經過該研究員,事實上本案亦未經過該研究員,而由承辦人員逕送經理審核,另依「台灣省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職員出勤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職員公出或請假時,應請主管長官派員代理其職務」,申辯人既已奉派公出,職務代理人亦應由經理指派,故申辯人自始至終,嚴守崗位、謹慎勤勉、忠心努力、切實執行職務,已盡公務員服務法中之義務,至為昭灼!㈢據上,彈劾意旨中以「程序上需經副理審核投標單等文件」、「副理丙○○不可謂不知悉此重大投標案」、「丙○○既係負責職掌投標業務之主管」、「最後審標之關鍵時刻,未能堅守崗位」、「輕重不分、緩急不辨、處事顯有本末倒置」、「渠棄重大之競標案於不顧」、「行為顯有虧職守、失之謹慎」等,參諸前揭申辯與證據,監察院彈劾案文,認事用法,顯然違誤。
關於監察院調查報告違誤部分-未與申辯人充份答辯之機會依監察院「調查報告」柒、調查意見之第三項,指稱「本公司參與投標機會很少,約六年前有一次,本次為第二次」,若係屬實,申辯人到台開公司僅一年餘,未曾遇過土地投標案,且此次投標案,自始至終,申辯人未曾被任何告知,亦不知悉此案,已如前述;如何能依彈劾意旨所言,嚴密注意,並掌控本案之流程進度,故對於系爭錯誤之發生,申辯人無任何過失可言,若強令申辯人接受懲戒,申辯人不僅心口難平,更嚴重違反行政法學之原理。另外,同前「調查報告」柒、調查意見之第五項,所引「主辦填寫標單由廣銷科辦理,廣銷科根據建開科送來之資料填寫,程序為:廣銷科承辦人→科長→副理→經理」等語皆非屬實,此可參本申辯書一、中之說明與業務手冊「訂定底價流程」(參閱證一、二、三)之附件即明,故訂定底價、填寫標單、密封之作業程序係由承辦人員填寫「預估工程底價表」之底價,再呈經理、會計室、稽核小組審核,最後由副總經理核定底價並加以密封,申辯人身為副理,於此作業程序中,實無審閱與核印此一公文之可能,且關於底價訂定、填寫標單、密封之流程應權責相稱,其作業程序之擬定應具防弊、保密等多項因素考量,本公司所定之作業程序,實已嚴守精簡嚴謹之原則,以避免過程中有太多之會章,而有洩露底價之危險。
綜上,申辯人並無任何違法失職之情事,且自六十八年就任公職以來,因工作表現優異,連年考績甲等(證十),屢獲各級長官提拔,于省住都處市鄉規劃局服務期間(六十八年至八十五年),歷任課長、規劃隊隊長等職,並以甚高之自我期許,要求自我能精研土地開發之有關法令、程序等專業知識,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嚴守崗位與切實執行職務,絲毫未有一刻鬆懈,自遭監察院彈劾以來,每日嚴加自省,自認俯仰無愧於天地,若受有任何懲戒處分,誠屬一生之中所受最大恥辱,且系爭案件若致台開公司遭鉅額損失時,台開公司極可能依貴會議決之結果為參據,向申辯人追償此損失金額,若然,本人不僅清白莫辨,且遭鉅額錢財之損失,名節不保且家計頓失依據,謹以最深之希求,懇請鈞會賜一不為懲戒處分之議決,至禱!檢附證物(除證三外,餘均為影本在卷):
證一:台開公司業務手冊附表四-十六「訂定底價流程」。
證二:台開公司預估工程底價表。
證三:台開公司財物購置預算密案袋。
證四:台開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
證五:申辯人出差請示單。
證六:台開公司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土地開發審議小組第七十二次會議簽到。
證七:申辯人因公外出通知單。
證八:創育中心相關資料。
證九:系爭案件評估、呈判、決策、用印過程,申辯人未曾核印之證明。
證十:申辯人歷年考績通知單與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十紙。
叁、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關於監察院彈劾案文違誤部分㈠台開公司價購土地訂定底價、填寫標單、密封之流程部分-非申辯人之職務範圍,申辯人完全未參與
(A)關於板橋車站之土地投標案,自投標之可行性評估作業(證一)、簽辦過程(證二)、提交土地開發審議小組審議(證三)與呈長官核定參與投標(證四),申辯人皆未曾參與其中,實無從知曉其工程投標金額之大小,自無從知悉系爭案件是否屬重大投標案,於此合先敘明。
(B)查台開公司營繕工程、財務購置之辦理訂定底價、填寫標單、密封,投標或議、比價等之作業,均係依照台開公司編製之「業務手冊」開發業務篇第四章第六節工程預算編製附表四-十六(證五),其明確圖示「訂定底價流程」,並以「預估工程底價表及底價表信封」(證六)與「財物購置預算密案袋」(證七)辦理標(底)價填寫密封之作業,其程序為:「承辦人(詢價、填寫底價表後放入底價表信封再放入預算密案袋)→經理(審核密封)→會計室(審核密封)→稽核小組(審核密封)→副總經理(核定底價且密封後交承辦人或指定授權人員辦理後續作業)。」
(C)次查,關於底價訂定之過程應有防弊、保密等因素之考量,故台開公司底價之擬定、核定及封標,均採嚴謹之作法,因此台開公司整套之作業流程(參閱證五、六、七),皆無科長用印之處,係由承辦人直接送達經理審核密封後,送會計室與稽核小組審核密封,再送副總經理核定底價後密封,最後,方交承辦人或指定授權人員辦理後續作業,如台開公司於八十四年六月購買台影公司中和南勢角購地案,又如南山華夏、雙和新城、金竹學苑委託代銷案,再如省有土地軍眷村委託調查評估分析及規劃案、高雄市○○區○○○段土地委託鑑價案:::(請鈞會向台開公司調閱卷宗即明)等無論金額大小不同、類型不一之各種案例均適用前揭證五之作業程序,本案(板橋車站土地標購案)自不能例外,故此一情事足資證明台開公司底價訂定之流程,絕未經過身為科長之申辯人;惟查彈劾案文叁、「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第二項,竟以非事實之認定,誤認「台開公司價購土地自行開發作業流程規定,:::,核定後即以一般文書作業處理,亦即由經理部門辦理投標或議、比價作業,該作業程序為:廣銷科承辦人→科長→副理→經理。」因此,彈劾案文中此一基礎事實認定,不僅與事實不符,且以此為由彈劾申辯人,顯屬誤會!
(D)退萬步言,縱然系爭本案係依一般文書作業流程辦理,卻也未見長官對於系爭本案訂定底價、填寫標單、密封應採不同程序之批示,更何況公務員應依法令行事,並本於公務員服務法規「權責相稱」之精神,既規定有此一套作業流程,公務員即應加以遵守,既無科長審核、用印之處,若強謂申辯人負起彈劾意旨中莫須有之責任,無異是鼓勵公務員公然違法,並破壞此一作業程序中「保密、防弊」之精神!㈡「未能堅守崗位」部分查申辯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系爭案件發生前一天),即奉經理指示赴本公司雙溪逸苑(現經住戶改為雙溪名園)接待當日下午四點參觀剩餘房屋之客戶,係奉派「公出」(證八),非自行外出,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員應服從長官之命令;況,系爭案件之輕重緩急,應由長官(即經理)自行判斷,既已指派申辯人公出,即已認為系爭案件按前揭規定無須申辯人參與,豈有「奉派公出」後,再追究「公出」後所發生系爭案件責任之理。因此,申辯人實已盡公務員服務法之「忠心努力」、「切實執行職務」:::等義務。
㈢「未能指定或委請相當經驗、學識、能力之合適人員代理職務即行外出」部分-申辯人未有機會參與底價之訂定
(A)依彈劾案文指稱,申辯人明知悉原負責承辦此項業務之同仁休假,竟未另行指定經驗豐富、嫻熟業務之合適人員辦理此案,又臨時責成一新進、資淺、經驗顯有不足之人員負責上開事宜乙節。惟查,根據實情,本系爭案件在台開公司建開科監工員周滿貴告知標單用印申請單皆已填妥,只剩用印作業未完成,請廣銷科辦理;當時,見該監工員如此緊急,在廣銷科內又僅有辦事員莊涵淇與助理員李建忠二位科員在場的情況下,申辯人經考慮後,即指派職等較高,且曾在台北縣政府地政局服務近一年,再經國家高等考試地政科及格分發至台開公司之莊員辦理(據事後了解,莊員用完其本人之職章後,即由周員攜走完成後面用印等程序),申辯人隨即被奉派外出,已如前述。莊員進入台開公司已近一年,服務期間亦經台開公司認定為表現甚佳之人員(證九),且另一科員李君僅丙種特考及格,在台開公司服務年餘,係屬較低職等。故本投標案指派學經歷較優、且表現較佳之莊員辦理,實難謂「非合適人員」,亦實難該當「草率粗糙、漫不經心」,更何況廣銷科扣除休假人員後,已無較高職等與較優人員,再者,台開公司六年來僅參加過一次投標,廣銷科更無可能找出有投標經驗之人員(可調查廣銷科員工之經歷即明),綜上,監察院彈劾意旨之指稱,顯係誤會,實屬至明。
(B)另按「台灣省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職員出勤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職員公出或請假時,應請主管長官派員代理其職務」,申辯人既已奉派公出,職務代理人亦應由經理指派,故申辯人自始至終,嚴守崗位、謹慎勤勉、忠心努力、切實執行職務,已盡公務員服務法中之義務。又台開公司之定位,證諸省府公報(證十),即為「省營事業機構」,故監察院援此「各級機關」管理要點,恐有疑義;退千萬步言,縱使擴張解釋,依前述要點職務代理人亦應由經理指派,更何況台開公司「因公外出通知單」(參閱證八)並無職務代理人一欄;若認員工公出無代理人確有不妥,亦屬制度面控管之問題,與申辯人毫無關連。
關於監察院調查報告違誤部分-引用不實之證據關於底價訂定、填寫標單、密封之流程應權責相稱,其作業程序之擬定應具防弊、保密等多項因素考量,本公司所定之作業程序,實已嚴守精簡嚴謹之原則,以避免過程中有太多之會章,而有洩露底價之危險。監察院「調查報告」柒、調查意見之第五項,所引「主辦填寫標單由廣銷科辦理,廣銷科根據建開科送來之資料填寫,程序為:廣銷科承辦人→科長→副理→經理」等語皆非屬實,此可參閱本申辯書一、副總經理核定底價並加以密封,申辯人身為科長,於此作業程序中之說明與業務手冊「訂定底價流程」(參閱證五、六、七號)之附表即明,故訂定底價、填寫標單、密封之作業程序係由承辦人員填寫「預估工程底價表」之底價,再呈經理、會計室、稽核小組審核,最後由副總經理核定底價並加以密封,申辯人身為科長,於此作業程序實無置喙之可能。
綜上,申辯人並無任何違法失職之情事,監察院之認事用法,顯然違誤,且於六十四年進入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工程局,六十六年轉入台開公司,從事公務員生涯已逾二十二年,申辯人一向秉持奉公守法、盡忠己職為原則,從未有觸犯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司規定而遭任何處分之紀錄,屢獲各級長官肯定,申辯人不僅時時提醒自我需謹慎勤勉、嚴守崗位與切實執行職務,絲毫未有一刻鬆懈,且以「廉潔自持」為最高指標,視「清譽」為第一生命,自遭監察院彈劾以來,所受痛楚,罄竹難書,若受有任何懲戒處分,實屬要申辯人之生命,懇請鈞會公正廉明,詳加調查,賜一不為懲戒處分之議決,至為企禱!檢附證物(除證六底價表信封及證七外餘均為影本,在卷):
證一、台開公司評估報告。
證二、台開公司簽辦過程。
證三、台開公司土地開發審議小組審議過程。
證四、台開公司核定過程。
證五、台開公司業務手冊附表四-十六「訂定底價流程」。
證六、台開公司預估工程底價表及底價表信封。
證七、台開公司財務購置預算密案袋。
證八、申辯人因公外出通知單。
證九、台開公司誤繕投標單案報告第四頁。
證十、台灣省省府公報八十七年第五、七、十、十三、十四期摘印。
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壹、對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書核閱意見:關於被付懲戒人乙○○申辯內容,經查:
㈠被付懲戒人乙○○於申辯書中自承本案評估過程均以「坪」為計算,故渠認知上以為書寫投標單時以「坪」為計算單位而書寫,乃當然之理,因此,在投標前未就標單內容逐字加以核稿。由此可見,乙○○未切實審閱公文,致發生本案疏失,實難辭其咎。
㈡又乙○○對於當時廣銷科科長及該部副理丙○○均因公外出,未能協助核對乙節並不否認,益徵渠既容任該二人於最後審標之關鍵時刻外出,卻又未能切實審閱公文,肇致重大疏失,有疏於監督之咎。
關於被付懲戒人丙○○申辯內容,經查:
㈠按依台開公司價購土地自行開發作業流程:地籍圖資料蒐集→現場勘察、拍照及當地房屋市場行情蒐集→開發部(建開科)完成可行性評估分析→呈副總經理審核→提土地開發審議小組審議→呈總經理核判→提報董事會審議→由經理部門(開發部廣銷科)辦理投標或議、比價作業(附件一)。本案訂定底價過程依前開程序提經土地開發審議小組審議,並經會計室、業務部、工程部及開發部等之相關部門主管人員列席,非被付懲戒人丙○○所得參與者。惟底價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經董事長核定後,即由該公司負責辦理開發之經理部門進行填寫投標單、接辦請款、申請用印及封標、投標等事宜,此觀台開公司誤繕投標單案報告及該公司副總經理楊鼎堂到院詢問筆錄均可證,本案填寫標單應由承辦人→科長(甲○○)→副理(丙○○)經理(乙○○)負責(附件二、三)。被付懲戒人丙○○身為開發部副理,係負責職掌投標業務之主管,理當嚴密注意並掌控本案之流程進度,豈可以未參與前開作業之前置作業(底價之訂定)即毋需由職務代理人代理,於最後審標之關鍵時刻,未能堅守崗位,行為顯有虧職守。
㈡又丙○○縱有相當之事由外出,然未陳請長官指定或委請相當經驗、學識、能力之合適人員代理職務,任令主管業務乏人複核、審閱下即行呈判,行為顯有虧職守、失之謹慎。
關於被付懲戒人甲○○申辯內容,經查:
㈠按依台開公司價購土地自行開發作業流程:地籍圖資料蒐集→現場勘察、拍照及當地房屋市場行情蒐集→開發部(建開科)完成可行性評估分析→呈副總經理審核→提土地開發審議小組審議→呈總經理核判→提報董事會審議→由經理部門(開發部廣銷科)辦理投標或議、比價作業。本案訂定底價過程依前開程序提經土地開發審議小組審議,並經會計室、業務部、工程部及開發部等之相關部門主管人員列席,核定底價過程除未提報董事會審議,瑕疵部分業經本院提案糾正外,自非被付懲戒人甲○○所得參與者。
㈡惟本案底價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經董事長核定後,即應由該公司開發部廣銷科進行填寫投標單、接辦請款、申請用印及封標、投標等文書作業事宜。被付懲戒人甲○○身為開發部廣銷科科長,係負責職掌投標業務之主辦單位主管,既知悉原負責承辦此項業務之同仁休假,竟未另行指定經驗豐富、業務嫻熟之合適人員辦理本案,對於建開科監工員越俎代庖,代為填寫標單及用印申請單之行為未予制止,又未進行複核,竟於最後審標之關鍵時刻,臨時責成一新進一年、資淺、經驗顯有不足之人員代理,未能堅守崗位,臨時外出,行為顯有虧職守、失之謹慎。
被付懲戒人等所辯均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擬請貴會依法辦理。
附送證物(均為影本在卷):
附件一、台開公司價購土地自行開發作業流程圖。
附件二、台開公司八六開廣字第○九三七九號函暨附件。
附件三、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
貳、對被付懲戒人乙○○第二次申辯書之核閱意見:關於被付懲戒人乙○○申辯內容,經查:
㈠本案雖經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判斷台北縣政府應返還台開公司三億五千七百四十八萬三千四百二十七元之保證金;惟台開公司尚須負擔台北縣政府重新公開招標費用及律師費用共二百四十六萬零九百元、及本案及仲裁費用等,另有關台北縣政府自受領上開保證金時起至返還日止之利息,台開公司亦無法請求返還。足徵乙○○之違失行為,仍係嚴重浪費公帑。
㈡又乙○○身為公務員,依公務員服務法,本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肇致如此嚴重疏失,本即應全力善後、謀求補救,殊不因仲裁之結果,而影響其應負之行政責任。
㈢另因該公司將以「平方公尺」為面積計價單位誤為「坪」而參與投標,證管會認該公司內部鬆散、管考不嚴,致使無法同意該公司股票公開上市,對該公司發展及營運影響至鉅。乙○○於案發時身為開發部經理,更無法推卸渠應負之責任。
被付懲戒人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擬請貴會依法辦理。
理 由被付懲戒人乙○○係台開公司開發部經理(現任該公司專門委員)、丙○○係開發部副理、甲○○為該部廣銷科科長。監察院以:台開公司為參加台北縣板橋市新板橋車站土地投標案,進行內部評估作業時,承辦人員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之基地面積換算為以「坪」為計價單位,嗣並直接填入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之標單上,致使得標金額超出該公司原預估承購之金額達近八十三億元。被付懲戒人乙○○未切實審閱公文,草率用印;丙○○、甲○○於公司有重大投資案時,未能妥覓合適人員代理即行外出,均有違失,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彈劾移送審議,本會審議如左:
被付懲戒人乙○○部分:
㈠彈劾意旨以:台開公司為參加投標台北縣政府標售板橋市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土地,由該公司開發部建開科進行評估作業,研擬評估報告時,將基地面積換算以「坪」為單位,並以之計算土地成本,該評估報告提經該公司土地開發審議小組會議審議,決議新板段一小段二五地號土地,以公告標售底價每坪一百二十萬元投標;同段二小段六及四地號土地,均以每坪一百零六萬元投標。嗣送由董事長核定後,即由開發部辦理投標作業。而本案經該公司董事長核定參與投標,為開標前一日(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半後,負責辦理投標作業之開發部廣銷科適因原擬交辦之人員休假,原負責評估之監工員周滿貴因時間緊迫,為爭取時效,代為填寫標單,由於周員評估時係以「坪」為單位,而於趕辦中未及注意標單係以「平方公尺」為報價單位而錯填。又因承辦之廣銷科科長甲○○及該部副理丙○○未妥覓代理人,即行外出,周員遂將標單及用印等文件,逕呈由經理乙○○審核,乙○○竟未發現報價有誤,草率用印後即密封入袋,趕往投郵。翌日(十月二十一日)上午開標,經台北縣政府當場宣布,台開公司投標之三筆土地得標,惟該公司需以一百一十八億七千一百四十九萬六千四百元標購原預估以總價額三十五億九千一百一十二萬八千元承購之土地,超出預估金額達近八十三億元,該公司如違約,亦恐將損失所繳交之三億五千七百四十八萬三千四百二十七元保證金,嚴重浪費公帑。被付懲戒人乙○○為該公司開發部經理,對該部評估前揭土地,係以「坪」為單位,自應知之甚詳,竟未切實審閱公文,致發生嚴重誤填標單之疏失,行為失於謹慎。且其對該部副理丙○○、廣銷科科長甲○○於公司辦理重大投標案作業時外出,未能督飭渠等妥覓人員代理職務,容任渠等主管之業務無人代理,乏人監督,肇致重大疏失,實有疏於監督之咎。
㈡被付懲戒人乙○○申辯略稱:台開公司主要業務有二,即信託及開發,但主要經營績效九成以上在開發業務,開發部目前負責經手開發中及洽辦中之開發案件,資金總額達九百八十億元,而開發部目前編制共五科計僅三十五人,為配合業務需要,科長級以上主管或主要經辦人員,均經常赴全省各地洽商業務,人力不夠調派,間接造成本次標單誤繕之原因。且對外投標,本案尚屬第二次,因此缺乏實務經驗,亦是造成最後誤繕未能發現之原因。本案奉核定時已是開標前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距截止收件時間,僅剩一個半小時,在此短短時間內,需同時完成標單填寫用印、保證金支票申請及投郵,以致忙中有錯,不及細審,而當時廣銷科科長及本部副理均因公外出,未能協助核對,亦屬造成疏誤之原因。本案評估過程均以「坪」為計算,在伊之認知上以為書寫投標單時以「坪」為計算單位而書寫,乃當然之理,故在投標前未就標單內容逐字審核,不意,竟發生此項疏誤,伊本於主管之立場,不能諉過於他人,對此自應負全責。惟本案發生後,伊全力善後,經台北縣政府同意提付仲裁,幸將所生之損害減輕至最少範圍,請參酌從輕處分等語。
㈢查台開公司為參加投標台北縣政府標售板橋市新板橋車站前揭三筆土地,由開發部建開科進行評估作業,評估過程,土地面積均以「坪」為單位。該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決定參與投標後,依一般文書作業程序,將案移由開發部廣銷科辦理投標事宜。由於時間緊迫,且廣銷科原擬交辦之人員是日休假,原負責評估作業之監工員周滿貴,乃代為填寫投標單,周員因於評估過程土地面積係以「坪」為單位,未注意標單上係以「平方公尺」計算標價,致誤填以「坪」計算之標價。在作業過程,適因該部副理丙○○外出未歸:廣銷科科長甲○○因公急於外出,未予審核,即囑由該科辦事員莊涵淇協同辦理用印、請款等事宜,旋由周滿貴將標單等相關文件,直接呈由被付懲戒人乙○○審核,乙○○亦未詳加審核,因而未發現報價有誤,即予用印,並將標單等文件封袋投郵。翌日(二十一日)上午開標結果,前揭三筆土地由台開公司以一百一十八億七千一百四十九萬六千四百元得標,超出原預估之價額三十五億九千一百一十二萬八千元達八十二億八千零三十六萬七千六百元之鉅。凡此事實,有該公司板橋市○○段三筆土地開發案可行性評估報告、投標單、誤繕投標單案報告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周滿貴、莊涵淇證述綦詳。而本案經該公司與台北縣政府協議,提付仲裁,經判斷結果,該公司須負擔台北縣政府重新標售等費用二百四十六萬九百元,亦有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八十六年商仲麟聲信字第一四二號判斷書附卷足按。被付懲戒人乙○○對其審核標單時,未能發現誤繕之疏失,亦不否認,其此部分之疏失,應堪認定。次查被付懲戒人乙○○於該公司辦理前揭土地投標作業過程,對於開發部副理丙○○因公外出,未能督飭渠妥覓相當經驗、學識、能力之人員代理,容任渠主管之業務無人代理、乏人監督,肇致前揭標單乏人複核,而發生重大疏誤,其應負疏於監督之咎責,殊無疑義。雖其於本會調查時辯稱:該公司「因公外出通知單」上並未有代理人之設計,不過公出人員,應自己交待代理人:::云云,惟依台灣省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職員出勤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職員公出或請假時,應請主管長官派員代理其職務:::」,被付懲戒人乙○○上述辯解,不足採為免責之依據,其違失事證至為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爰審酌其全力善後,使所生之損害減輕等情狀,予以議處。
被付懲戒人丙○○部分:
㈠彈劾意旨以:台開公司開發部既負責該公司標購土地之投標作業,程序上需經副理審核投標單等相關文件,且該公司本次欲標購之前揭三筆土地總價額,超出該公司資本額甚多,被付懲戒人丙○○不可謂不知悉此重大投標案,其既係負責職掌投標業務之主管,更應嚴密注意並掌控本案之流程進度,竟於將標單密封投郵前最後審標之關鍵時刻,未能堅守崗位,縱其外出辦事有相當之事由,惟未能指定或委請相當經驗、學識、能力之合適人員代理,任令主管業務於乏人複核、審閱下即行呈判,肇致公司發生營業上之重大損失,行為顯有虧職守、失之謹慎。
㈡被付懲戒人丙○○申辯略謂:依台開公司編製之業務手冊規定,該公司價購土地辦理訂定底價、填寫標單、密封之作業程序,伊完全未參與。且依該公司有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開發部副理之職掌,係對開發部主管業務事務之輔佐處理,該公司標購前揭土地案,伊於案發之前無任何知悉之機會,據事後了解,本案係由該公司開發部建開科負責評估,該評估報告完成當日,伊奉派公出台中,又該公司召開土地開發審議小組審議本案之會議,伊並非該小組成員,當然未能參加開會,亦無法知悉當天該小組決議內容。嗣於填寫標單當日,伊奉派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協調接洽「創育中心」之重大土地開發案,故伊對本案不僅案發前從未知悉,此由核印過程未曾有伊之核印足可證明。而該公司既有之公出程序,係填寫「因公外出通知單」後,呈經理核准即可,且該通知單並無職務代理人一欄,若依慣例,副理因公外出時,仍有輔佐業務之研究員,若按所謂之一般文書作業處理,本案必會經過該研究員,事實上本案未經過該研究員,而由承辦人員逕送經理審核。另依前揭台灣省政府之規定,伊既已奉派公出,職務代理人亦應由經理指派,故伊自始至終,嚴守崗位,切實執行職務,並無任何違法失職之情事云云。
㈢經查:
⑴被付懲戒人丙○○於該公司開發部建開科完成前揭土地評估當日,奉派至台中開會,有該公司出差請示單在卷可按,而該評估報告呈閱時,因其公出不在,由管理科科長代理核閱,亦據證人周滿貴結證屬實。該評估報告固未經其審閱,惟其係該公司土地開發審議小組執行秘書,該小組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召開會議,審核前揭土地之投標底價,會前建開科科長曾請周滿貴敦促其及廣銷科科長前往開會,當時二人正在談話,表示有客戶事要處理,稍後過來等情,已據證人即建開科科長林嘉宏證述綦詳。且證人即該公司副總經理楊鼎堂於本會調查時證稱:「副理及科長事前均知道板新案評估事:::」,足證其辯稱:案發前未知悉本案云云,自非實在,不足採信。
⑵該公司參加前揭土地之投標,底價係由土地開發審議小組會議議決,並呈由董事長核定後,據以辦理投標作業,業經證人楊鼎堂證述甚明,復有該公司誤繕投標單案報告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丙○○所辯:依該公司編製之業務手冊有關規定,訂定底價流程伊未參與云云,固屬實在。然本案底價經核定後,依該公司「價購土地自行開發作業流程」之規定,應由經理部門辦理投標或議、比價作業,此有該流程圖足憑,而經理部門之作業程序為:廣銷科承辦人→科長→副理→經理,復據證人楊鼎堂證述無異,其將此投標作業流程,誤認為訂定底價之作業流程甚明。
⑶被付懲戒人丙○○前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洽公,係於前一日報准,當時該公司董事長尚未核定參加投標,已據乙○○陳明。則其於公出前既不知該公司是否決定參與投標,又經主管核准,尚難指其未能堅守崗位,處事本末倒置,緩急不分,失之謹慎。但查其因公外出,依台灣省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職員出勤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職員公出或請假時,應請主管長官派員代理其職務,:::」,自應報請主管長官派員代理職務。其竟未報請主管長官派員代理,亦未請人代理,即行外出,殊難謂已切實執行職務。雖其辯謂:該公司「因公外出通知單」並無職務代理人欄,代理人依規定亦應由長官指派,且伊不在均由研究員代理云云,然該公司「因公外出通知單」無職務代理人欄,並非即可違反上開規定,無需報請派員代理,任令業務乏人處理。矧訊之乙○○:「副理外出是否應指定代理人﹖」,據陳稱:「由副理因案情需要,指定不同代理人,就個案而定代理人。」,而證人即該公司開發部研究員李精華亦結證:「(副理公出)沒有固定由我代理,副理也可以請他人代理:::」,是其因公外出,如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派員代理即須自行指定代理人,非必由研究員代理其職務,至為灼然,所辯顯屬諉卸之辭,要無可採。
⑷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丙○○因公外出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派員代理其職務,致該公司辦理前揭土地投標作業,無從依作業流程,呈由副理複核,發生誤繕標單情事,執行職務,難認切實。所辯及所提出之證物,均核不影響上開違失之咎責,難採為免責之論據,其違失事證明確,所請調閱該公司價購台影公司南勢角土地等案之卷宗,自無必要。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被付懲戒人甲○○部分:
㈠彈劾意旨以:台開公司開發部廣銷科為該公司價購土地辦理投標或議、比價之作業主辦單位,科長甲○○知悉原負責承辦此項業務之人員休假,竟未另行指定經驗豐富、嫻熟業務之合適人員辦理本案,對於建開科監工員代為填寫標單之行為,未予制止,又未能妥覓合適人員接辦請款、用印等事宜,臨時責成一新進、資淺、經驗顯有不足之人員負責,且本案總價額超出該公司資本額甚多,甲○○身為主辦科科長,更應慎重為之,其未能堅守崗位,復未能指定或委請合適人員代理職務即行外出,任令該投標文書作業,乏人複核之下呈判,導致嚴重疏失,行為失之謹慎,顯有虧職守。
㈡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以:本案自評估至核定參與投標,伊皆未參與,實無從知悉是否屬重大投標案,且依該公司編製之「業務手冊」有關工程預算編製規定,訂定底價作業流程,未經過廣銷科科長核印。縱本案係依一般文書作業流程辦理,亦未見長官對填寫標單、密封應採不同程序之批示,自應遵守既有規定辦理。伊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係奉經理指示前往雙溪逸苑接待客戶,非自行外出,經理既已派伊公出,即認本案無須伊參與,豈有「奉派公出」再追究「公出」後發生案件責任之理。至伊指派莊涵淇協同周滿貴辦理用印、請款事宜,係當時科內祇有莊員與另一助理員在場,經考慮後即指派職等較高,經高考及格之莊員辦理,實難謂「非合適人員」,本案伊無任何違失之情事等語。
㈢查本案完成開發可行性之評估後,在該公司土地開發審議小組開會審議之前,周滿貴曾將該評估報告及開會通知單親自送交被付懲戒人甲○○,業經證人周滿貴結證屬實。該評估報告載有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並有投資損益分析,就土地價款、興建費用、利息等等,分析至為詳盡,有該評估報告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本案自評估至核定參與投標,伊皆未參與,無從知悉是否屬重大投標案云云,係屬推諉之詞,殊無可取。而本案於底價經呈奉該公司董事長核定後,即應由經理部門辦理投標事宜,其作業係由廣銷科負責辦理,業經證人楊鼎堂證述不移,並有前揭誤繕投標單報告、價購土地自行開發作業流程圖可按。被付懲戒人甲○○所辯:本案縱依一般文書作業流程辦理,亦未見長官對填寫標單、密封應採不同程序之批示,自應遵守既有規定辦理乙節,顯將投標作業流程,誤為訂定底價作業流程無疑,所辯亦無可採。且本案係於開標日前一日(即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之下午三時半後,始奉核定,因時間緊迫,由周滿貴代為填寫標單,並將標單及辦理請款、用印等相關文件送交廣銷科,周滿貴將上開文件送至該科時,被付懲戒人甲○○尚未外出,即指派莊涵淇協同周員辦理,其曾翻閱上開文件等情,已據乙○○、周滿貴、莊涵淇分別證述甚詳。被付懲戒人甲○○身為科長,當時既尚未外出,且該科僅有辦事員莊涵淇及李姓助理員在辦公室,均屬資淺,本案又屬重大投標案,自應恪盡職責,謹慎從事,詳予審核,以防錯誤之發生,縱其急於前往雙溪逸苑接待客戶,然上開文件不多,短時間即可閱畢,竟捨此不由,於指派莊涵淇協同辦理後,即行外出,致未發覺標單誤繕,其執行職務,有失謹慎、切實。違失事證至臻明確,其餘辯解,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所提之證物,亦難資為免責之依據。所請調閱該公司價購台影公司南勢角土地等案之卷宗,並無必要。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予議處。至彈劾文另指其對周滿貴代為填寫標單未予制止,顯有不當部分,經查本案因時間緊迫,始由周滿貴代為填寫標單後,將上開文件移交廣銷科接辦請款、用印等事宜,業據乙○○證述屬實,此部分尚難令其負疏失之責任,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丙○○、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謝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