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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63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六三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已繳納罰金。其判決情形如次:

甲○○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十五時二十五分許,酒後駕車行經嘉義縣太保市○○路○段○○○號前,與由許秋萍所騎乘之輕機車追撞,許女乃質問陳員何以追撞其車,並進而發生糾紛,陳員乃出手推打許女,及毆打上前排解糾紛之路人林金城成傷(上述傷害部分均因被害人撤回告訴,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嗣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警員丁肇泰據報前往處理時,陳員竟出手毆打依法執行職務之丁肇泰,致丁肇泰顏面及雙手多處擦傷,嗣陳員再次出拳時因酒醉重心不穩摔倒,致額頭受傷流血,丁肇泰將陳員拉起,適陳員胞兄陳天來駕車經過,認係丁肇泰毆打其弟,竟下車與陳員一起追打丁肇泰,待支援警力趕到始將渠二人制服。

經核陳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起訴書、判決書、確定函及繳納罰金收據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以:

申辯人自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停職至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復職。其間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遭逢母逝及繳罰金近新台幣十七萬元等,加上各級長官的責備,同仁間的指指點點及社會各階層人士的恥笑,申辯人實在痛苦萬分。這一切只是一件輕微的交通事故所致,而引發警員到場處理不當,又因派出所主管輪休,由代理的警員率員加銬逮捕申辯人,趁無人在場,於派出所內,警員圍毆申辯人全身受傷,後再以妨害公務,移送法辦。請明察上情,對申辯人從輕懲處,甚感德惠。並提出報告書、驗傷診斷書、不起訴處分書等影本及相片為證。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雲林縣警察局警員,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十五時二十五分許,酒後駕車行經嘉義縣太保市○○路○段○○○號前,與由許秋萍所騎乘之輕機車追撞,許女乃質問陳員何以追撞其車,並進而發生糾紛,陳員乃出手推打許女,及毆打上前排解糾紛之路人林金城成傷,嗣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警員丁肇泰據報前往處理時,陳員竟出手毆打依法執行職務之丁肇泰,致丁肇泰顏面及雙手多處擦傷,而陳員再次出拳時因酒醉重心不穩摔倒,致額頭受傷流血,丁肇泰將陳員拉起,適陳員胞兄陳天來駕車經過,認係丁肇泰毆打其弟,竟下車與陳員一起追打丁肇泰,待支援警力趕到始將渠二人制服。上揭事實,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刑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函及繳納罰金收據影本附卷可稽。申辯意旨略稱只是一件輕微的交通事故,引發警員到場處理不當,且在派出所內,趁無人在場之機會圍毆申辯人全身受傷,請明察上情,對申辯人從輕處分等語,不足解免懲戒責任。其違法事證,極為明確。所提證物均不能為其有利之認定。核被付懲戒人行為係違反刑法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