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五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本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警員,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茲將其具體之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列述如下:潘員係本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海城駐在所警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在前開駐在所內,因與前往該處探視伊之前妻陳秀春發生口角,竟心生怨懟,將辦公室內值班台推翻受損、辦公桌上玻璃打破一塊、防潮櫃玻璃打破、廁所門踢毀、警用電話線拉斷、椅子毀壞二張。
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潘員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物品罪,予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其處刑理由略以: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事後已賠償修理費用八千餘元,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前述之刑,以示懲儆。其經此偵審科刑宣告之教訓,當已足資促使有警惕,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屬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有違法情事者,應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函各一份(均影本,在卷)。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謹將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毀損公物違法一案之前因後果申述如下:在事件發生之前後期間,申辯人之平日生活及工作中出現了與常人稍異之行為表現,動輒發怒,言行每每無法自制。今回想之特別深深感觸到在那段期間,言行怪異、脾氣暴躁,極易發怒,待人處事態度驕橫無理,連過去交情不錯的同事及朋友均一一得罪而不自知,生活陷入一片迷濛,可謂慘淡黑暗。究其原因係與前妻陳秀春婚姻不睦,離異後,子女歸本人監護撫養。在父兼母職的情形下,及長期基層警員工作不分日夜,親情聚合時間短少,未能妥善照顧家中老幼,反讓年邁尊親操憂,事事不順遂,滿腹牢騷,心中似乎充滿怨恨,愁腸百結,不知訴之與誰﹖幾杯黃湯下肚,一時失去理智,終帶來違法之結果,深感遺憾。
在長官的體恤、照顧下,准予休假靜養四週,苦悶、易怒之情緒似乎未能平息。後經家人及長官的建議,前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接受診治,一面接受治療,一方面藉由佛學經典的善導,精神狀況終回復良好,情緒亦平息,不再有任意發怒之情形。使個人深深體會佛學予人之助益。諸如了凡四訓、菜根譚、觀世音菩薩靈感篇、普門品:::今仍持續研讀佛家經典。此非闡揚宗教信仰,誠為個人閱讀上述各書後,經由書中文字的善導,確實啟發改變個人氣質,性情溫和,心中坦然。
前開毀損行為,申辯人將之視為從警生涯中,個人之一大恥辱,犯此過錯今猶感痛苦不已,除了痛改前非外,時時警愓自己,將之化為努力之動能。今後將秉持安分守
己、奉公守法的態度,及佛家慈悲為懷的精神來為民服務。懇請從輕發落,深感德便。
提出高雄市凱旋醫院處方箋、收據等三紙(在卷)。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海城駐在所警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在上開駐在所內,因與前往探視伊之前妻陳秀春發生口角,為宣洩心中鬱恨,竟將辦公室內值班台推翻受損、打破辦公桌上玻璃二塊、大門玻璃一塊、防潮櫃玻璃、踢毀廁所門、拉斷警用電話線、毀壞椅子二張。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此有該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七號刑事判決書、確定函影本在卷足稽,被付懲戒人申辯亦不否認其事,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違反刑法外,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第二十條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不得毀損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謝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