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五七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二級改敘。
乙○○降一級改敘。
事 實彈劾文如下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該館)為弘揚中山思想並擴大推廣社會教育之目標,自八
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起,至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舉辦首度由海峽兩岸合作之「中山文物真蹟大展」,除彙集台灣典藏 國父文物最豐富之中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史會)及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之 國父文物真蹟一百餘件,並尋訪民間人士提供部分珍品參展外,另由北京「中國近現代史博物館」及「南京博物院」運來 國父文物一百多件配合展出,八十七年八月四日,該館應黨史會通知歸還借展之陳少白先烈文物,展覽組於整理陳少白文物時,發現短少文件,次日再經清查,又發現尚遺失 國父文物十三件,合計遺失十九件文物真蹟(如附件一),該館雖經自組專案小組全力清查各可能遺棄場所多日,惟終無所獲,爰於八月十八日上午前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報案。
本院調查委員為瞭解該館文物管理狀況,經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前往該館實地勘查,並兩度約詢該館館長及其他相關人員,結果如次:
㈠該館為建立自有文物之管理,於八十二年間訂有「國立國父紀念館書畫典藏作
業程序管理要點」(八十七年四月間修訂為「國立國父紀念館藝術品收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如附件二,以下簡稱「管理要點」),經核「管理要點」僅就館內自有文物之登錄、盤點、保管維護、出借等作原則性之規範,對於各該階段之主、協辦單位、核定階層、權責區分、作業步驟等均未予明確訂定,似嫌籠統粗略;至向外商借文物部分,則並無相關作業規範之制訂,故該等文物之出、入庫,均未登錄、點交,存館期間更無盤點、維護之可言。
㈡依「管理要點」規定,每年三、九月應定期盤點館藏文物,另由會計室、政風
室會同展覽組不定期進行抽點。該館除由展覽組之畫庫管理員劉化宇與約僱服務員於每年三、九月間進行館方自有文物之盤點,政風及會計偶有派員會同抽點外,至於不定期盤點,依劉化宇答稱,自其擔任畫庫管理員職務迄一年多以來,未曾辦理(如附件三)。
㈢該館不論自有或商借之文物,於下展後均存放於二樓及三樓畫庫。二、三樓畫
庫除設有煙霧警報系統與恆溫系統,另二樓畫庫設有全自動海龍消防系統(粉末消防裝置)外,畫庫內、外均無監控設備之設置。又畫庫雖設有門鎖,且有專人負責鑰匙之保管,惟保管鑰匙者計有畫庫管理員劉化宇及約僱服務員鍾月圓兩人,該館同仁如欲進入畫庫,只需透由鑰匙保管人中任一人開啟後,即可自由出入,並不需先經主管同意,並作出入庫登記管制,致畫庫曾於何時由何人開啟、何時有何人進出,與畫庫內發生何種狀況等,都未有紀錄資料可供查尋,畫庫重地之人員出入管制可謂闕如。
㈣有關該館文物之收藏,經勘查二樓畫庫並未設置畫架、文物收藏櫃等設施,文
物堆放零亂不堪(如附件四);三樓畫庫則雖置有畫架、帶鎖文物收藏櫃等設施,惟經抽驗,內中書畫文物堆置甚為擁擠,抽屜啟合之際極易使文物受損。㈤該館展示場所雖設有閉路電視監視系統、緊急求救系統及夜間防盜系統,惟除
館內中山國家畫廊之電視監視系統尚能運作外,其餘系統據機電組技術員李盛華告稱,自其八十四年九月到職以來就已故障(如附件五),迄無足夠經費可供修護或汰換,易言之,該館整館之硬體安全設施幾乎形同虛設。
㈥該館為辦理本案展覽而向外界商借之文物,均投有保險,惟因商借時間不一,
故採分批投保之方式辦理,總投保金額為新台幣二億三千多萬元。查本案遺失之文物,於向黨史會商借時,雙方約定「展期結束後即予歸還,展覽期間由國父紀念館負責投保」(如附件六),惟在該館為該批文物辦妥投保手續前,因已改換展出大陸借來之文物,故該批遺失之文物並未完成保險作業,且於暫時下展後,亦未再就剩餘展期(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至八十七年五月底)依約定辦理保險,以致遺失文物無保險公司可予理賠。復查該批遺失文物為佈展、下展之需,曾置於紙箱(如附件七)中數度進出畫庫,均由約僱服務員負責,且約僱服務員與畫庫管理員對文物之進出畫庫,雙方並未登記、點交,致文物遺失之責任難於界定,亦見該館對重要文物之收藏輕忽草率。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依據「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該館隸屬教育部,掌理 國父紀
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有關文教活動之舉辦等(如附件八)。由此可知,該館並非單純之社教機構,尚肩負有 國父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與典藏之責任,而 國父紀念文物雖非骨董或藝術品,卻為珍貴文獻史料,為國家重要歷史文物,其價值自非金錢所可衡量。該館既負此保管國家重要文物之責,允宜制訂一套完備周延之文物管理規章制度方為正辦。惟經查該館僅訂有「國立國父紀念館藝術品收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一種,且內容精簡粗略,只就自有文物之登錄、盤點、保管維護、出借等作原則性之規範,對於各該階段之主、協辦單位、核定階層、權責區分、作業步驟等均未予明確訂定;至向外界商借展出之文物管理,更無相關作業規章可供依循,顯見該館未能正視所肩負之使命,對文物管理規章制度之建立草率輕忽。被付彈劾人該館館長乙○○,身為機關首長,負有綜理館務之責,卻未能督促所屬檢討制訂完備週延之文物管理規章,致令館裡各項管理積弊因循未除,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國父文物真蹟既為珍貴文物史料,係國家重要文物,其屬該館自有者,自為該館重要資財,而向外界商借者,在未歸還前,亦宜敬謹從事,均應善盡保管之責。依據「國立國父紀念館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載,該館展覽組係主管 國父紀念文物史料展示、陳列,及各項史料文物資料保管與典藏事項;而各該事項之核定階層則為館長(如附件九)。被付彈劾人該館展覽組主任甲○○於本院調查委員約詢時自承文物保險事宜亦係由展覽組負責(如附件十)。惟查該館對於文物之佈展、收存、出、入畫庫、盤點等作業皆由未具公務員身分之約僱服務人員為之。對於向外界商借來之文物收存亦係以一般之紙箱將文物成堆置入,文物數度出、入庫房又未予登記、點交,終至向黨史會借展之 國父及陳少白先烈遺墨真蹟遺失時,連遺失之時間、地點都未能知曉,責任之追究難於釐定。又畫庫為該館收藏文物之所在,應為館內重地,其安全之維護自宜重視,而卻任由館內同仁未經核准、登記等程序,即可透由庫房鑰匙保管人員開啟庫門,自由進出;且畫庫鑰匙保管人員計有兩人,其中任一人都可隨時自行開啟庫房,庫房重地管制之鬆懈可見一斑。再則向外界商借文物均應投保,為該館向外界商借文物時與出借者雙方之約定,該館於文物暫時下展未歸還出借者前,卻未予應有之投保,以致文物遺失求償無著。被付彈劾人乙○○為一館之長、甲○○身為展覽組主任,對於所負主管業務範圍之諸多管理缺失,及所屬館、組員長期以來就館內文物之管理、畫庫重地進出人員之管制等輕忽鬆懈,卻未能及早發現督促改善;向外界商借文物應有之投保作業,亦未指示所屬依約定辦理;均足證乙○○、甲○○未有善盡主管應盡之職責,致重要文物遺失,實難各辭其咎,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之規定。
該館兩座畫庫之安全系統除位於二樓之畫庫裝有粉末式消防裝置外,皆只設有煙
霧警報系統與恆溫系統。畫庫內、外並無監控設備或其他安全設施。各展示場所雖設有閉路電視監視系統、緊急求救系統及夜間防盜系統,惟除中山國家畫廊之閉路電視監視系統尚能運作外,其餘系統均已故障多年待修或未予汰換,整館之硬體安全設施形同虛設。至畫庫中收存文物之設備,雖三樓部分置有畫架、文物收藏櫃等設施,惟據本院調查委員現場勘查時所見,各項文物大多仍雜亂堆置,尤以該館收藏大部分文物所在之二樓畫庫為然,該館對文物保存之輕忽由此不難得見。凡此種種,皆足見該館對於攸關文物安全之各項管制措施與文物之收藏方式均存有嚴重缺失。據乙○○及甲○○陳述,該等缺失迄未解決,係因負責文物展示與保管重任之展覽組職員僅五人,人力嚴重不敷,及經費預算拮据,並無餘裕可供運用(亦如附件五、十)。惟查該等缺失已形成多年,甲○○既為展覽組主管,早宜善加建請館長調配館內人力或依實際需求爭取員額,並逐年調整寬列相關預算才是;另乙○○亦應衡酌館內實際情勢之需求,指示所屬相關單位積極配合辦理,並適時反映予上級主管機關方屬合宜。乙○○、甲○○未能有效因應,實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綜上所述,本案被付彈劾人乙○○及甲○○,因怠忽職守,終肇致 國父及陳少白先烈珍貴遺墨真蹟遺失事件,且又求償無著,實已重大影響國父紀念館之聲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條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監察法第六條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處。
叁、附表:被付彈劾人事實理由概要表┌─────┬──────┬────────────────┬─────┐│被付彈劾人│違失當時職務│ 違 失 摘 述 │ 違反法條 │├─────┼──────┼────────────────┼─────┤│ 乙○○ │國立國父紀念│身為機關首長,未能指揮所屬就制度│公務員服務││ │館館長(任期│面檢討杜絕管理積弊,且就館內攸關│法第一條及││ │自八十六年五│文物管理之各項缺失,未能及早發現│第七條 ││ │月一日起迄 │,督促所屬積極改善,終肇致 國父│ ││ │今) │及陳少白先烈遺墨真蹟遺失事件,影│ ││ │ │響館譽至鉅,顯有怠職。 │ │├─────┼──────┼────────────────┼─────┤│ 甲○○ │國立國父紀念│身為國父紀念館負有文物保管重任之│公務員服務││ │館展覽組主任│展覽組主管,對於館內攸關文物管理│法第一條及││ │(任期自八十│之各項缺失,未能及早發現,適時向│第七條 ││ │五年八月一日│上級反映並督促所屬改善,終肇致 │ ││ │起迄今) │國父及陳少白先烈遺墨真蹟遺失事件│ ││ │ │,影響館譽至鉅,顯有怠職。 │ │└─────┴──────┴────────────────┴─────┘
肆、提出下列附件:國立國父紀念館遺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提供國父及先烈陳少白真蹟文物目錄。
國立國父紀念館藝術品收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
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影本。
國立國父紀念館畫庫現場像片影本。
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影本。
中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提供國父紀念館辦理國父真蹟文物展覽目錄。
裝置遺失文物紙箱之照片影本。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國立國父紀念館展覽組分層負責明細表。
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影本。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如下:
壹、有關本館遺失 國父及陳少白先賢真蹟文物乙案,本人身為館長,責無旁貸,除深表愧疚外,並願虛心接受上級機關所給予之連帶處分,絕無怨尤(請見「附件一」剪報資料),惟對監察院所提之彈劾理由及引用之法條,甚感委屈,茲申辯說明如后:
本人自去(八十六)年五月一日接任館長後,積極任事,除推動年度預算各項既
定之工作計畫外,並且在甫任三個月之後,即規劃創辦「中山文物真蹟大展」及「海峽兩岸孫中山紀念地史料陳列展」,召開「孫中山與現代中國學術研討會」等一系列之活動,此為本館首次舉辦,亦為海峽兩岸第一次合作舉行,雖缺乏經費,但因具重大意義,故仍全力以赴,經過多方奔走、協商,排除萬難,終能在短短之三個月內,爭取到額外之經費補助,如期順利完成此項重大活動,對弘揚中山思想,促進兩岸文化交流及加強推展社會教育,頗具重大之成效(檢附此項系列活動成果資料如「附件二」),足見監察院認本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忠心努力,執行職務」,以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等規定,並非事實。至於在舉辦此一系列重大活動中發生部分文物遺失之缺失,殊屬遺憾,惟誠如趙監察委員昌平先生蒞臨調查時,於瞭解全盤狀況後當場公開表示:本館舉辦「中山文物真蹟大展」系列活動「瑕不掩瑜」。因此若謂本人如此主動做事之積極表現,亦屬「怠忽職守」,則不免令人滋生疑慮。
彈劾理由第一點所指摘之各項問題
本人忝任館長一年來,除積極舉辦各項活動之外,亦主動瞭解各項業務之缺失,力求儘速改善。例如在展覽組之業務方面,首先改進本館展覽品審查制度,修訂「展覽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三),使展品之審查更臻完善;並督促展覽組修訂其他相關規定,除將本館「與業務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各項學術藝文活動實施要點」予以修正(如附件四)外,並修訂本館「書畫典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為「藝術品收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如附件五)。另外,又於本年七月將本館「展覽場地使用須知」修正為「展覽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如附件六),足證本人對文物管理規章制度之檢討制訂,已盡心盡力。彈劾理由第一點所指本館未能正視所肩負之使命,對文物管理規章制度之建立草率輕忽,並指本人未能督促所屬檢討制訂完備周延之文物管理規章,顯與事實有所不符。
至於彈劾文所指責本館之文物管理規章制度不夠周延,各項安全設施不夠完善云云,亦有誤會。蓋新修正之「藝術品收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雖非十分完善,但已對各項作業程序,比較原有規定詳細而明確:
㈠在管理要點中,第一至第四條及第七至第十條內,已訂有「各階段之主、協辦單位」,即凡不涉及其他單位者,則由展覽組主辦。
㈡管理要點第五條明定,盤點分定期及不定期方式為之,其中「定期盤點」由展
覽組行之,「不定期盤點」則由會計室、政風室主辦,展覽組協辦會同抽點。㈢第六條規定外借程序,亦已明定『核定階層』,本館各組室之借用為「借用單位主管」;外借本館以外其他單位或個人,則由館長負責核定。
㈣本人於到任後即修訂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見附件七),作為權責區分之準則。
㈤至於『作業步驟』,在前揭管理要點中,亦有逐條之規定:來源(第二條)→審查(第三條)→登錄、編目(第四條)→盤點(第五條)。
綜上可知,本館所訂藝術品收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已對文物之登錄、盤點、保管維護、出借等各該階段之主、協辦單位、核定階層、權責區分、作業步驟均有明確訂定,彈劾文所指摘之各節,即有誤會甚為灼明。
彈劾理由第二點所指摘之各項問題㈠關於畫庫管理分工及責任界定問題:
⒈畫庫管理分工問題:
本館畫庫鑰匙,既已指定組員劉化宇、助理鍾月圓負責管理,平日當由管理人劉化宇負擔全責。助理鍾月圓則在劉員出差或請(休)假時代理之。其他人含主任或館長,進入畫庫時,均必須通知管理人,自有「專人專責」之意。至於畫庫之管理方式,各館並不一致。無論仿照故宮博物院或國史館或歷史博物館庫房運作之規模,均非本館目前編制人力及現有設備所能企及,此為現實之狀況,至於本人在人力及經費爭取方面之努力,另見後述。
⒉責任界定問題:
至於責任之界定,自以「是否點交」為準。本館「自有文物」當由劉組員化宇負責進出之清點,如有遺失應負其責。而「外借文物」則視個案指定專人負責,本案即係指定由周專員亞君負責辦理。黨史會借展文物依約『展期結束後即予歸還』(與故宮博物院借展品同),本無文物出入畫庫問題。但既未能立即歸還,周員自當妥善保管,如認需入庫亦應完成手續。周員雖將文物交與書畫管理助理鍾月圓小姐,但未與書畫管理人劉組員化宇完成點交,且於大展五月三十一日畢展後,於六月二日黨史會派人取出部分展品,文物一度進出畫庫仍疏未點交,周員自應負完全責任,並無文物遺失「責任之追究難於釐定」之問題,故本館懲處名單中並無書畫管理人劉組員化宇(見「附件八」本館處分令)。
㈡有關「盤點」之問題:
監察委員既已查明本館展覽組「每年三、九月間進行館方自有文物之盤點,政風及會計室偶有派員會同抽點」等情,自屬已符規定;至於不定期「抽點」部分,則於政風室或會計室認有必要時為之,並無一定之時間或次數,而每年三、九月政風及會計室亦『偶有派員會同「抽點」』,此有展覽組組員劉化宇於監察委員調查時所作之陳述筆錄可憑,足證本館就此部分之執行,並無任何違背規定之處。
㈢有關向外商借文物作業規範問題:
本館七十五年間即訂有「與業務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各項學術藝文活動實施要點」(見附件九),本人為使各項作業規定更加完善,乃指示儘速研擬修正,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見附件十),至於相關細節,則因各博物館要求不一,殊難訂定統一之規劃,本館為配合不同狀況之需要,乃分別以訂定合約之方式行之。例如本館最近舉辦之「慈悲與智慧──藏傳佛教藝術大展」及「日本東京富士美術館珍藏──日本名畫文物展」,兩者要求之條件即大不相同。而在展出上述世界級博物館文物之前,參展單位均事前派人來館勘察,經確認符合舉辦展覽之安全條件始行同意展出,而事實上,各次大型展出亦均十分成功。即便是此次展出之「中山文物真蹟大展」及「海峽兩岸孫中山紀念地史料陳列展」合約共達七份,其條件亦互有差異(詳「附件十一」,各館與本館所簽合約書),足見對外商借文物實難以統一之辦法規範。
㈣又關於向外商借文物之保險問題:
按此次本館向中央黨史會商借之文物,係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始交由本館周專員亞君清點完成借用手續,其中有一部分係佈置於「史蹟東展室」,另一部分則佈置於「史蹟西展室」,且正如彈劾文所引用,係『雙方約定「展期結束後即予歸還,展覽期間由國立國父紀念館投保」』,惟佈置於「史蹟西展室」之文物,係屬於墊檔性質,乃為因應大陸文物來台展出前暫時予以墊檔之用(此由本館為此項大展所編印之真蹟圖錄並未列入該批墊檔文物,可資佐證),在大陸文物於十二月十一日運抵本館後,「史蹟西展室」暫時墊檔之文物即拆下改換為大陸文物,此次遺失之文物即為該批暫時墊檔文物之一部分。而黨史會借予本館之所有文物,在借用手續完成後,本館承辦單位即進行投保作業,惟在辦妥投保手續前,「史蹟西展室」暫時墊檔之文物即已拆展,拆展之文物依約本應立即歸還,而本館承辦人周專員亦先後於八十七年元月及同年二月,二度聯繫中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然該會以「正忙於搬遷」及「天候不佳」為由,請求本館暫緩歸還(詳「附件十二」周專員報告)。是以該批文物,係處於已拆展且隨時等候黨史會通知歸還之情況,故未進而投保,而該文物既屬「應予歸還」,即表示「展期結束」,並非彈劾文所指「暫時下展」之情形,自亦無彈劾文所指尚有「剩餘展期」之問題,因此,拆展後未予投保,依約並無違誤,至於該批文物之遲延歸還,有如前述,亦非全可歸咎予本館。
彈劾理由第三點所指摘之各項問題㈠關於畫庫文物放置問題:
二樓畫庫係二十六年前之規劃,當時文物甚少,未考量畫庫設備及空間問題,而今收藏已逾四千件,則原有設備及空間,已有不足,自屬不言可喻,但並非如彈劾文所指『未設置畫架』及『文物收藏櫃』,事實上,畫庫右側即為畫架,係放置裝框畫作;而左側則為收藏櫃,係放置卷軸作品,惟均係依照存檔編號順序放置,而非依畫作之大小排列,雖外觀上看似零亂,但其實均各有其一定之順序(見附件十三),因此彈劾文所指「各項文物大多仍雜亂堆置」云云,應屬誤會。
㈡關於人力之運用及爭取方面:
本館係綜合性、多功能之社教機構,並非專業博物館,雖負有蒐集、典藏 國父紀念文物資料之責任,但無如國立歷史博物館一般,於「展覽組」之外另設「典藏組」,編列專業人員負責典藏工作,而本館展覽組僅有職員五人,雖負有「典藏」之任務,但在編制上,卻無典藏之專業人才,本館雖經多年之努力爭取,冀能修改組織條例,增置專業人員,以求改善,但組織條例之修正,在政府大力推動員額精簡之政策下,一直未能獲得修正,本人到任後,對此相當重視,希望早日完成,以澈底解決人力問題,但經報部後,亦受「政府總員額法」制定之影響,仍遭「暫從緩議」之擱置(請見附件十四)。但展覽組對於文物之『佈展、收存、出入畫庫、盤點等』,均需大批人力協助,絕非承辦之周專員亞君、劉組員化宇等一、二人所能獨立完成,在組織條例一時無法修正及增置專業人員之情況下,為期順利推動館務,完成重大任務,乃由職員指揮約僱人員協助,共同合力完成,此即彈性因應之道,彈劾文所指『皆由未具公務員身分之約僱服務人員為之』及「未能有效因應」云云,並不符實情。
㈢至於經費預算之爭取方面:
本人上任時,當年度(八十七年度)經費預算早經確定在案,為了舉辦「中山文物真蹟大展」系列活動,除向教育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多次爭取合計新台幣一千多萬元之補助以之因應外,並配合此項大展之需要,運用上項補助之部分經費改善本館展覽場之恆溫恆濕設備,另外又與中國時報合辦「慈悲與智慧藏佛教藝術大展」,以爭取到該報捐助館務建設經費新台幣一百萬元,俾改善本館展場之各項設備。此外,為規劃本館未來之營運,並訂定本館未來五年(八十八年度至九十二年度)業務發展計畫──「國立國父紀念館弘揚中山思想暨美化人生計畫」(詳如附件十五),其中對於本館各項硬體設施亦有多項之改善計畫。上述五年業務發展計畫已獲得教育部之核可,並指示本館自八十九會計年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如附件十六)。
因此,無論在人力之需求上,以及在經費預算之爭取上,本人實已不遺餘力,適時反映。彈劾理由第三點指摘本人對人力及經費之需求,未能有效因應,指示所屬積極配合辦理,並適時反映予上級主管機關云云,亦均與事實有違。
貳、本人從事公職,兢兢業業,奉公守法,已有四十四年,對於執行之職務,無不盡心盡力,全力以赴,頗獲肯定與獎勵(如附件十七)。此次奉命擔任本館館長,為報答長官之提攜,無負上級交付之使命,及國人對於本館之期待,故於接任後,立即積極展開各項館務工作,並且排除萬難,籌備此項建館以來,首次舉辦的「中山文物真蹟大展」等系列活動,所秉持之信念,即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及第七條所揭櫫之「忠心努力」、「不畏艱難」之精神,雖然在舉辦此項重大活動中,發生遺失部分真蹟文物之疏失,應屬業務繁重、時間緊迫所造成,絕非本人有何未能「忠心努力」,或「不求切實、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情形。為此懇請深入明察,賜予不受懲戒之議決。惟若貴會仍認本人身為館長,不無監督不周之疏失而應加懲戒時,亦請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之規定,審酌本人綜理館務,一向積極任事,此次舉辦「中山文物真蹟大展」系列活動,因所屬人員收存作業之疏誤,造成 國父及陳少白先賢之部分文物遺失,忝為館長,殊深感愧,自當督促全體同仁,澈底反省,積極全面改進各項制度及作業程序,庶期盡善盡美,不負國家之付託,為此請求准予從寬處分。
叁、提出下列附件影本:剪報四則。
國父紀念館致教育部⒉⒓國館文字第三一七號函及附件。
國父紀念館展覽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父紀念館與業務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各項學術藝文活動實施要點(⒒⒈實施)。
國父紀念館藝術品收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
國父紀念館展覽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國父紀念館分層負責明細表。
國父紀念館懲處令。
同附件四(年修訂)。
與附件四相同。
國父紀念館與中國時報系等合約書。
周亞君⒏⒑報告。
畫架及收藏櫃照片六幀。
教育部台社㈢字第八七○五五三一八號函。
國父紀念館弘揚中山思想暨美化人生計畫摘要暨評審表。
同附件十四第00000000號函。
乙○○歷年功獎令。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如下:
壹、對本館遺失 國父及先賢陳少白真蹟文物乙案,身為主管組主任深感愧疚、自責,當深自反省。至監察院所示各點除部分略有誤會外,誠心接受指正。
貳、謹就彈劾文內所述:「叁、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中各點逐條說明如后:
有關本館書畫典藏辦法方面:
㈠本人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一日接任展覽組主任。接任後即開始注意相關規定,發
現本館八十二年所訂:「書、畫典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見附件一)略為不足,似應修訂。惟當時畫庫管理人員正交替中,至組員劉化宇八十六年元月到職(見附件二劉員到職單)即指示:深入研究修訂辦法。八十六年五月曾館長到職後更督促本組擬訂修正相關規定,經多次研討,最後修正為「藝術品收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並於八十七年四月正式定案實施(見附件三)。
㈡修正後之管理要點雖非十分完善,但已較原有規定詳細。其中『各階段之主、
協辦單位』(『』內為彈劾原文)要點中一至四條及七至十條不涉及其他單位,自是本組主辦。第五條盤點:定期盤點由本組行之,不定期盤點則由會計室、政風室(主辦)不定期會同本組(協辦)抽點。第六條外借程序,亦已明定『核定階層』,本館各組室間借用為「借用單位主管」;外借本館以外其他單位或個人,核定權為館長。其他方面『權責區分』本館另訂有分層負責明細表詳為規定(見附件四)。至『作業步驟』即為要點中逐條規定:來源(第二條)→審查(第三條)→登錄、編目(第四條)→盤點(第五條)。
㈢另向外商借文物方面,本館七十五年間即訂有:「與業務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各
項學術藝文活動實施要點」(見附件五),曾館長到職後又指示研擬修正,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見附件六),至相關細節因各博物館要求不一,應配合不同狀況以合約方式行之,難於定成統一規範,此即管理要點第三條第㈢項「其他未盡事項或遇有特殊情況時,其分工由本館與合辦單位協調處理。」例如本館最近籌辦之「慈悲與智慧──藏傳佛教藝術大展」、「日本東京富士美術館珍藏──日本名畫文物展」及此次展出之「中山文物真蹟大展」其合約條件均不一致(詳附件七,各館與本館所簽合約書)。足見向外商借文物無法以統一之辦法規範。而本館設備在展出世界級博物館文物大展前,參展單位均事前派人來館勘察,認符展出之安全條件始能展出,而事實上各次大型展出亦均十分成功。
㈣此次本館辦理「中山文物真蹟大展」等活動原非年度工作計畫中項目,起源於
八十六年七月間本館曾副館長一士應邀赴青海參加學術研討會,期間與大陸專研中山學術、文物學者多有接觸。得知北京近現代史博物館及南京博物院藏有大批 國父文物,惟近數十年間從未公開展出,而當年(八十六年)適逢先賢陳少白受 國父之命來台組織興中會台灣分會一百周年,亦即台灣加入中國國民革命行列一百周年紀念,經研判如欲爭取該等單位破例同意將所藏 國父文物真蹟運送來台展出,當係難得之絕佳時機。返國後報告曾館長,館長認為此項創舉,深具重大意義,雖明知遠非本館有限之經費所可支應,積極規劃,並指示曾副館長率申辯人等於同年九月間再度赴大陸北京、南京、上海、廣東等地洽辦「中山文物真蹟大展」及「海峽兩岸孫中山紀念地史料陳列展」,回國後又努力籌措經費。當時因公赴大陸洽商,卻因尚無預算而係「自費」。由計劃到爭取經費、接洽、簽約、改善展場達恆溫、濕要求、接機、接貨、佈置到展出完成一千二百餘萬元大案(見附件八本館編印「中山文物真蹟大展圖錄」序),僅在短短二個月內完成(九月至十一月十二日),雖本組全力動員,但在極缺乏人力及時間緊迫之情形下,同仁之努力與辛勞可想而知。二個月間幾乎每天加班至夜間八、九點,十一月十一日(開展前夜)及十二月十一日(大陸真蹟到場日)佈置更是忙至深夜二、三點始返家,在百忙中發生疏失,誠然十分令人痛心,但本組同仁確已盡心、盡力。
有關盤點方面:
監委既已查明本組『每年三、九月間進行館方自有文物之盤點,政風及會計偶有派員會同抽點』應已符規定,至不定期「抽點」應為政風室或會計室認有必要時為之。故何時「抽點」應均符合規定。按每年三、九月政風室及會計室亦『偶有派員會同「抽點」』應未違背規定。
畫庫相關防範措施:
㈠畫庫應有之基本溫、濕度及防火設施,監委已查明尚符規定,至於監控設備及彈劾文所列事實㈤各節,則另予說明。
㈡畫庫鑰匙,既已指定組員劉化宇、助理鍾月圓負責管理,平日當由畫庫管理人
劉組員化宇負全責。助理鍾月圓在劉員出差或請(休)假時代理之。其他人含主任、館長進入畫庫時,均必須通知管理人,自有專人專責之意。按畫庫如何管理各館不一。本館編制無典藏組,只能在有限組內人力中調人管理。鑰匙由二人保管固有責任不明之弊,惟如由一專人管,雖責任清楚,但如負責人請(休)假或公差(出),則任何人無法進入,如發生緊急事件,將無法應變。又如仿照故宮,庫房須兩人以上會同始可進入,又顯非本組人力可及。
㈢至責任界定問題,自以是否點交為準。本館自有文物當由劉組員化宇負責進出
清點,如有遺失應負責任。外借文物則視個案指定專人負責,本案由周專員亞君負責。黨史會借展文物依約『展期結束後即予歸還』(與故宮博物院借展品同),本無文物出、入畫庫問題。但既未能立即歸還,自當妥善保管,如認需入庫亦應完成手續。周員雖將文物交與書畫管理助理鍾月圓小姐,但未與書畫管理人劉組員化宇完成點交。且於大展五月三十一日畢展後,於六月二日黨史會派人取出部分展品,文物一度進出畫庫仍疏未點交,自應負完全責任。故本館懲處名單中並未處分劉組員化宇(見附件九本館處分令)並無『文物遺失之責任難於界定』疑問。
畫庫空間不足問題:
㈠二樓畫庫係二十六年前開館時之規劃,當時文物甚少未考量畫庫空間問題而今
收藏逾四千件,其設備空間之不足,可想而知。但亦非『未設置畫架』及『文物收藏櫃』,畫庫右側為畫架係依照存檔編號順序放置裝框畫作,而非依畫作之大小排列,看似零亂,但有一定之順序。左側為收藏櫃,亦係依照存檔編號順序收存卷軸作品(見附件十相片)。
㈡三樓畫庫係本人就職後始正式啟用,其設備已較前改善甚多,此點彈劾文內亦
有同感,雖仍感空間不足。惟本組人員已針對重要畫作另製有護套(見附件十一相片)取放時不致傷及畫作。
㈢畫庫空間不夠廣大、而因展品大小不一,其種類又無仿故宮分別將文獻、書畫
、器物均設處管理。故不同類文物集在一處,外觀上自有欠缺。此乃二十六年之累積,非本人在籌辦「中山文物真蹟大展」時(八十六年九月)任職正滿一年即可改善者,更何況庫房似仍以依種類編號管理順序為要,而非如展出應重視大小佈置排列美觀。
本館硬體安全防護措施之規劃及維修雖非本組權責,但本館在籌辦「中山文物真
蹟大展」相關經費中已勻出部分作為改善展場溫、濕度設備。另籌辦「慈悲與智慧-藏傳佛教藝術大展」(八十七年一至五月間),事前約定展畢,由中國時報社捐贈本館新台幣一百萬元,作為館務建設之用(見附件十二)。
關於向外商借文物之保險問題
按此次本館向中央黨史會商借之文物,係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始交由本館周專員亞君清點完成借用手續,其中有一部分係佈置於「史蹟東展室」,另一部分則佈置於「史蹟西展室」,且正如彈劾文所引用,係『雙方約定「展期結束後即予歸還,展覽期間由國立國父紀念館投保」』,惟佈置於「史蹟西展室」之文物,係屬於墊檔性質,乃為因應大陸文物來台展出前暫時予以墊檔之用,在大陸文物於十二月十一日運抵本館後,「史蹟西展室」暫時墊檔之文物即拆下改換為大陸文物,此次遺失之文物即為該批暫時墊檔文物之一部分。而黨史會借予本館之所有文物,在借用手續完成後,本館承辦單位即進行投保作業,惟在辦妥投保手續前,「史蹟西展室」暫時墊檔之文物即已拆展,拆展之文物依約本應立即歸還,而本館承辦人周專員亦先後於八十七年元月及同年二月,二度聯繫中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然該會以「正忙於搬遷」及「天候不佳」為由,請求本館暫緩歸還(詳「附件十三」周專員報告),是以該批文物,係處於已拆展且隨時等候黨史會通知歸還之情況,故未進而投保,而該批文物既屬「應予歸還」,即表示「展期結束」,並非彈劾文所指「暫時下展」之情形,自亦無彈劾文所指尚有「剩餘展期」之問題,因此,拆展後未予投保,依約並無違誤。至於該批文物之遲延歸還,有如前述,亦非全可歸咎予本館。
本組人力不足問題:
本組當時人力正如監委所述僅職員五人。而在政府精減人力政策下,本館編制員額六十三員,卻只有預算員額五十八名,分置於全館六組、三室、一所十單位。
想增加員額實非本組或本館所能改善。故不得已調用約僱人員支援工作,但主要應負責之工作仍由職員負擔(見附件十四本館人事室編印員工名錄本組部分)。
而畫作『佈展、收存、出、入畫庫、盤點等』均需大批人力,非承辦人一人可獨立完成,故必需由職員指揮約僱人員合力始可完成。並非『皆由未具公務員身分之約僱服務人員為之。』
叁、綜前所述,本組承辦展出,遺失借展之文物真蹟,本人誠有監督不週之失,但並
非不『忠心努力,違背法律命令。』亦非『不求切實,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所致。
本人於事後痛心之餘,除向館長自請處分外,已督促所屬,全面檢討本組各項業務,擬具種種改善措施,並配合其他單位加強全面安全防護措施,期以不再有負長官及國家付託,謹此懇請從輕處分。
肆、提出下列附件影本:國父紀念館書畫典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
展覽組組員劉化宇到職通知單。
中山文物真蹟大展圖錄。
中國時報致國父紀念館函。
國父紀念館展覽組員工名錄。
附件三、四、五、六、七、九、十三依序與乙○○所提附件五、七、九、四、十一、八、十二相同,附件十、十一照片六幀與乙○○所提附件十三同。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之申辯表示如下之意見
壹、關於被付懲戒人乙○○申辯部分:所申辯文物管理制度已督促所屬將原「書畫典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修訂為「藝
術品收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一節,查修訂後之管理要點除僅增列單項文物審查作業規定外,對於原管理要點本具之項目則均未更動,是以有關文物登錄、盤點、保管、維護等各工作項目之主辦及協辦單位、核定階層、作業步驟等仍未見有整體之規範設計,亦未另制訂其他作業細則等配套措施,諸如屬保管項目之畫庫管理,就無任何進出管制之規定,再則對於向外界商借文物時應有之各項作業程序,亦無任何規範可資依循,所申辯修訂後之規定已較原有規定詳細且明確,顯非事實。
㈠所申辯畫庫進出人員須通知管理人,自有「專人專責」一節,按畫庫既為國父
紀念館(以下簡稱該館)收藏文物之重地所在,人員進出之管制自宜慎重,該館對於畫庫人員之進出,卻只須通知管理人而不須經權責主管核准,且又均未經登記,如此之「專人專責」實毫無管制效果可言,且進出畫庫事前經主管核准,進出設有登錄,此並非如被付懲戒人所陳,需足夠人力及設備方能為之,所申辯理由實屬牽強。至文物遺失之責任界定問題,所申辯已認定主辦展覽之專員周亞君應負完全責任,責任歸屬明確,惟 國父及陳少白先生遺墨文物究係於下展、或兩次進出畫庫途中、或於畫庫中遺失,迄今仍無從知曉,且被付懲戒人申辯書附件十二亦自批有:「初查缺失似為於文件收、存之際,疏於隨時親自切實清點,畫庫出入管制不嚴所致,:::,有關員工責無旁貸,而領導管理階層更是監督不周,難辭疏失之咎。」是以在文物遺失時點未澄清前,要難謂已無人員責任尚待釐清。
㈡該館雖按規定每年三、九月進行自有文物之盤點,惟負責盤點之人即係負責保
管文物之畫庫管理員,而會計室及政風室雖偶有派員會同盤點,卻又未全程參與,至不定期盤點則並未實施,類此盤點人與保管人同屬一人之盤點方式,縱有盤點之形式,實已不具盤點之內控效果。
㈢所申辯向外界商借文物已訂有「與業務有關單位聯合各項學術藝文活動實施要
點」一節,查該要點係館方提供研習或展覽場地予外界使用時所適用,並非館方向外界商借文物所應有之作業規範;至申辯書中所陳對外界商借文物難以有統一辦法規範一節,按所指辦法規範均係館方與外界間就標的文物所作相互應有權利義務之協議,亦非借得文物後館方內部就文物應有之管理規定。
㈣所遺失文物據申辯係墊檔之用,於拆展後即處於等候黨史會通知歸還之狀態,
即表示「展期結束」,並非如彈劾文所言係「暫時下展」,而有「剩餘展期」可言,故未進而投保一節,經查該批遺失文物係該館向黨史會商借文物之一部分,依商借協議,於展覽期間(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至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該館應負責投保,而該批遺失文物係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拆展,斯時並未逾展覽期間,尚存「剩餘展期」之事實至為明顯;又該批文物併同其他所稱之墊檔文物,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尚曾由畫庫取出,並挑選二十三件佈展,因此係「暫時下展」之事實亦至為明顯,而該館應黨史會要求暫勿歸還,就未與黨史會重行約定雙方之權責,亦未予投保,確有疏失,所辯已無「剩餘展期」及「已拆展等候歸還」就未進而投保,顯屬塘塞之詞。
㈠所申辯二樓畫庫設有畫架及文物收藏櫃,且文物放置雖看似雜亂卻井然有序一
節,據本院現場勘查所見,所謂設有畫架及文物收藏櫃,實係簡單隔放及鐵皮箱或紙箱,且不論二、三樓畫庫均堆置甚多文宣品、著作物等,除予人有文物收存方式過於草率外,更予人有走入雜貨倉庫之感,凌亂情況由本院彈劾文附件四照片可資為證。至職員人手不足,乃由職員指揮約僱人員協助方式以推動相關館務一節,經查諸如保管畫庫鑰匙、盤點文物或存取文物等需負公務責任之工作,實係由約僱人員「主辦」,申辯書所稱「協辦」,不足採信。
㈡有關經費預算已積極爭取,並獲教育部核可自八十九年度起逐年編列一節,查
政府預算自八十四會計年度起已改為由上而下核給額度,而由使用單位在額度範圍內,本輕重緩急原則自行調配編列。該館各項硬體安全設備幾已全數故障待修,被付懲戒人於本院約詢時稱全面修護需三百餘萬元(詳彈劾文附件五),因此被付懲戒人理應重視安全設施形同虛設之迫切維修需要,優先分配相關修護經費之預算,或依規定流用其他經費預算以為因應方為正理,卻未作如斯之處置,疏忽自不待言。
綜上論結,國父紀念館文物遺失所曝露之各項管理缺失,實肇因於制度之訂定不
夠周延,被付懲戒人身為館長,負綜理館務之責,卻未見積極努力,切實督促所屬做好制度制訂工作,自難辭其咎,怠忽職守之事實明顯,而所申辯並無新事證可予免責,仍請貴會依法卓處。
貳、關於被付懲戒人甲○○申辯部分:所申辯內容與前項乙○○部分雷同,相關核閱意見同前,不另贅述。
理 由被付懲戒人乙○○係國立國父紀念館館長、甲○○為展覽組主任,該館自民國八十
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舉辦兩岸合作之「中山文物真蹟大展」,除彙集中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史會)及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之 國父文物真蹟一百餘件,連同民間提供珍品參展外,另由北京「中國近現代史博物館」及「南京博物院」運來 國父文物一百多件配合展出,該等大陸配合之文物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運到,該館於當日下午在史蹟展覽西室將黨史會提供之部分文物一百零七件拆展,移存二樓畫庫,西室場地騰出,佈展上述大陸文物,八十七年六月二日黨史會人員會同該館人員於上述拆展文物中挑出二十三件佈展(按該館長期提供場地由黨史會辦理展覽)至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及五日準備歸還向黨史會商借之文物時,發現下列十九件文物失蹤,迄未尋獲。
⒈總理為謝曉鐘(新疆旅行記)親書序文⒉總理任命劉成禺為大本營參議及宣傳委員狀二件⒊總理任命羅偉疆為東路警備軍第一路司令狀⒋總理委楊楚材為甘肅交際員令⒌總理召集中央幹部會議手令⒍總理委蔣中正柏文蔚等十一人為軍事委員會委員手令⒎總理批中央執行委員會呈⒏總理批居正呈中國國民黨黨綱總章程⒐總理為昭示本黨改組原因致全黨同志書稿⒑總理所用之名片(三種)⒒總理宴客請帖⒓總理為夏重民與鄧惠芳結婚所發之請帖⒔陳少白上總理勸為國珍重並匯萬金備用函⒕陳少白致陳春生誤為本會採史料函⒖陳少白致萱野長知函二件⒗陳少白詩稿二件以上共十九件被付懲戒人曾、梁二員對於上述經過情形並不否認,核與該館職員曾一士、孫錦文
、林鳳吟、彭石龍、周亞君、劉化宇、張長慶、李盛華於監察委員詢問時之陳述相符,事證至為明確,該館舉辦極為珍貴之文物展覽,竟遺失展品十九件,且展品係向黨史會借用,約定由該館負責投保,而竟未投保,尤其遺失之時間、地點無從追稽,足見該館對於文物之管理,諸多缺失,曾員身為館長,梁員為展覽組主任,對於經常辦理之展覽業務,未能就制度面研修內規,此次展覽品之搬移、管理又欠嚴密,疏失之咎,實無可辭,雖依該館所訂分層負責明細表及藝術品收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之規定,職員固各有所司,然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第八點:行政機關首長及各層主管對分層負責之授權事項,應切實監督,如發現不當情事,應隨時糾正。曾、梁二員亦應各負其監督不周之責,所為申辯,不足為免責之依據,核其行為,均屬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第七條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審酌所生損害甚鉅,影響館譽非淺,爰審酌一切情狀,予以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張 旭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