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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76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六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一級改敘。

乙○○記過一次。

事 實

甲、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由陸軍化學兵學校射線偵檢場遺留高劑量之鈷六十射源鉛罐,歷經多年,遍尋不著,該校前校長甲○○,未能依上級指示切實清查,執行公務不力;陸軍總司令部前化學兵署署長兼化學兵學校校長乙○○,未能切實督導所屬搜尋射源及射源鉛罐工作,發現射源鉛罐後又隱匿不報,嚴重影響監察院監察職權之行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陸軍化學兵學校射線偵檢場射源及射源鉛罐追查之背景㈠陸軍化學兵學校(以下簡稱化校)為提供核爆後射線模擬現場,以供國軍部隊進行射線偵檢訓練使用,於民國五十四年間在該校建立射線偵檢訓練場(以下簡稱偵檢場),所需射源由美軍提供鈷六十原料,委託清華大學原子科學中心負責射源設計、製作及安裝。六十七年因射源井內之鈷六十射源強度降低,另委請核能研究所(成立於五十七年,原隸屬於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七十七年十月改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核研所)重新設計二十口新井(均有編號)及提供所需二十枚新射源,並收回二十口舊井內之舊射源。七十一年九月,化校再度委請核研所改進過去系統使用上之缺點,並換裝新射源,該所回收舊射源時,發現編號一二○號井之射源失蹤,經全面尋找未有結果,至今仍是懸案。

㈡八十一年七月底,國內陸續發現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指示該會核能技術處會同核研所進行輻射污染鋼筋來源研究分析工作。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原能會核能技術處處長陳宜彬,訪談核研所曾參與七十一年九月化校射源換裝工作之副研究員欒元琦,藉其記憶所及了解換裝作業情形,依其印象當時搜尋遺失射源過程,曾發現有不明來源之射源鉛罐留置於偵檢場草地上,罐內射源劑量非常高。此一說詞成為原能會追查射源流向的重要參考線索之一。又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作次室)於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完成之「化校疑似遺失鈷六十射源案調查報告」所附核研所保健物理組於七十二年六月一日完成之「陸化校射源遺失事件查證檢討補充報告」(附件一)中清楚記載,尋找遺失射源當時曾發現兩只鉛罐,內部各有強度約二居里之射源。

㈢原能會於八十三年七月二日以(八三)會技字第一三一六六號函,請化校提供該校偵檢場所有射源來源、獲得時間、枚數、活度、廢棄時間、去處、射源井口數及設置時間,以及相關設計資料等,並以該場地內或可能仍有射源存在,要求儘速安排該會人員進行全面性偵測以確保安全。同年七月二十七日該會派員至化校進行訪談,就輻射鋼筋污染來源分析結果與化校之關聯性加以說明,除要求化校提供美軍提供射源之檔案,亦詢問射源鉛罐去向,但化校人員告知從未在校區內見過鉛罐。原能會續於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三)會技字第一七四一四號函、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以(八三)會技字第二二○五二號函兩次行文該校(按:化校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改名「國軍核生化防護學校」隸屬國防部,至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又改回陸軍化學兵學校原名,隸屬陸軍總司令部),要求提供所有射源相關資料(附件二),但未獲具體答復。原能會又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檢送「輻射污染鋼筋來源分析報告(第三版)」及「輻射污染建物射源來源說明及建議追查事項」(後者係建請調查化校五十四年射源安裝詳情及備用射源之製作,附件三)等資料,指出以地緣關係、射源遺失及造成污染時間相當、射源強度相近三點關聯,推論化校很有可能是輻射污染鋼筋事件的元凶,供國防部參辦,請求協助調查化校遺失之射源。

化校執行國防部專案調查交付任務,搜尋清查射源及射源鉛罐辦理情形及違失㈠國防部組成「化校疑似遺失鈷六十射源調查小組」調查經過⒈國防部作次室依原能會之請求,於八十四年三月十日函陸軍總司令部(以下簡稱陸總部)及化校,指示編成「疑似遺失鈷六十射源調查小組」。化校於四月二十一日令頒「七十一年疑似遺失鈷六十(射源)」案調查小組編組,編成指導、管制、資料蒐整、科學舉證、訪談、撰稿、檢測、行政支援、法律諮詢等九組,規定各組於每月校務會報中提報工作進度(當月工作概況、下月工作重點)。作次室並於四月二十四日通知陸總部化學兵署、化校等五個單位就專案小組編成組員、任務、工作計畫、預定進度、作法,於同月二十六日開會提報。

⒉調查小組分別於七月十二日及八月七日向助理次長空軍少將傅慰孤、次長宋川強中將提報初步調查報告,宋次長指示陸總部及化校應依審查意見,對(1)五十四年參與建立偵檢場人員及偵檢場射源井數量與位置、盛裝射源鉛罐去向、(2)七十一年射源安裝取回校方負責單位及人員,繼續積極蒐集有關證據(附件四)。

⒊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國防部作次室、總政戰部第三、第四、新聞處及軍法局等單位納編之人員再度組專案小組,並於十一月六日赴化校作現地查訪。

⒋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原能會函請國防部惠示調查結果,同月二十五日國防部將初步調查結果函送原能會。八十五年元月三日原能會再函請國防部續予調查,國防部於元月二十九日函陸總部、化校調查五十四年有關射源帳籍資料及五十四、六十七、七十一年三次安裝更換繳回作業過程實際參與程度,以及是否尚有其他無建帳之射源,完成調查報告後交該部納編之專案小組研審,並由總政戰部第三處(政三)查證後,據以完成調查報告。

⒌國防部調查報告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經副參謀總長兼執行官唐飛上將核定,距原能會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函請協助調查,化校自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組成調查小組,歷時一年九個月,卻未能發現遺置化校偵檢場多年之射源鉛罐,效能有待檢討。

㈡化校偵檢場實施偵測情形⒈原能會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函催化校提供所有射源相關資料,並依原子能法相關規定辦理射源執照申請事宜。該校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向原能會申辦列管所持有之教學用小射源二十枚,原能會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執行發照前稽查,實施教學射源及校區輻射偵測,並進行偵檢場偵檢。偵檢場特定點偵檢部分,並由核研所副研究員欒元琦就記憶所及位置尋找鉛罐,當時場內雜草叢生,方位不明、定點不清,人員進入困難,僅能就人車可行地點偵檢,結果並無所獲。稽查結束後,原能會要求該校清理偵檢場雜草,繼續搜尋可能遺漏之射源。

⒉化校於八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完成偵檢場雜草清除工作,四月二十一日進行全面偵檢,仍無所獲。八十四年十月間,國防部要求陸總部應協調工兵單位於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前,對化校校區全面澈底搜尋以澄清疑慮;化校應查明五十四年經辦偵檢場之人員名冊及射源井數量與位置圖、當年盛裝射源之鉛罐去向(附件五)。十月十七至二十四日陸總部調派第六軍團五一工兵群地雷搜索器(即金屬探測器)兩組(含操作手兩員),經地毯式探測搜尋盛裝射源之鉛罐為期一周,但只測得多處鐵片、鐵塊、鐵環、銅罐等物品,未發現搜尋標的。惟依偵測紀錄顯示(附件六),偵測方式係按既定路線實施探測,據所附照片顯示場內雜草並無完全清除,顯見偵測工作有欠切實。⒊化校本身核放組亦曾以自有制式儀器配備進行多次探測搜索,又據化校前校長甲○○少將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到本院接受詢問時說明,偵檢場每半年例行割草一次,並進行偵測,均無發現。

化校經過三年多及多次對射線偵檢場偵查,均未發現遺置場內達十五年以上之射源鉛罐,在在顯示搜尋調查工作馬虎未確實。

化校配合本院調查清理偵檢場發現射源鉛罐處理經過及違失㈠本院調查國內陸續發現多處輻射屋,射源疑似為化校流出乙案過程中,因化校偵檢場鈷六十射源外流嫌疑始終無法獲得澄清,調查委員認有必要至現場了解究竟,乃排定八十七年元月九日實地勘察。該校為配合本院至現場調查,化學兵署署長兼化校校長乙○○少將,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主持工作協調會,化校勤務連受命澈底清理射線偵檢場,砍除場內高過人肩雜草,八十七年元月二日並租用民間推土機進行整地,午後展開工作未久,值星官中尉排長郭乃智向連長李正一報告發現不明物體(即兩只射源鉛罐),現場弟兄認為係骨灰罈,連長即向校長回報。乙○○校長至現場勘察後,隨即召該校化驗所主任賴政國少校率員到場對兩只鉛罐進行偵測,一只表面劑量率為每小時○.二三微西弗,另一只為○.八微西弗,較自然背景值(每小時○.一至○.二微西弗)上限高三倍多,惟不能遽予確認為射源。乙○○校長指示勤務連將兩只射源鉛罐暫時移置偵檢場西隅圍牆邊靜候處理。

㈡化校偵檢場發現之兩只鉛罐,每只直徑約四十五公分、高約六十公分、重量約九百公斤,體積非小。據李正一連長說明,發現當時罐體下部陷入土中,上半部露出地面,鉛罐並未全遭掩埋,顯見過去數年多次搜尋工作極為草率。

㈢八十七年元月九日本院調查委員赴化校調查該校偵檢教學相關設施,並實地勘察偵檢場,據陸軍副總司令童兆陽中將、化學兵署署長兼化校校長乙○○少將等人報告,該偵檢場於五十四年設置情形已無資料可考,惟該場地自發生射源遺失疑案後已經各單位多次探測搜索,現場確實已無射源,二十口射源井自七十四年六月由核研所取回射源後即未再使用。另該校偵檢訓練已改用可模擬α、β、γ射線特性之替代教學器材,不再使用真實放射性射源進行教學。該校目前所持有放射性射源,均存放於專設庫房,依規定程序嚴格管制其使用。惟並未將元月二日整理場地發現射源鉛罐乙事據實報告,顯有隱匿訊息之失。據乙○○校長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接受本院詢問時說明,當時係基於該鉛罐尚未經確認,惟恐如有不確實的消息披露,將引起附近民眾恐慌甚至造成抗爭事件,且非關編號一二○號井射源遺失,故未向調查委員提出報告。

㈣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聯合報刊載化校發現射源鉛罐,消息見諸報端,本院即電詢化校,要求將實際情形回報,據復,化校於發現射源鉛罐後,於八十七年元月十九日以正式公文呈報陸總部化學兵署,該署即於二月四日函請原能會處理。二月十三日原能會會同核研所派員實地了解,編號一鉛罐表面劑量率每小時○.八微西弗,編號二鉛罐為每小時○.四五微西弗,皆高於自然背景值的每小時○.一至○.二微西弗。經在場人員討論後,由核研所先行接收,以廢料接收車將兩只射源鉛罐取回。二月二十四日,原能會會同陸總部化學兵署於核研所燃材組熱室進行開罐鑑定,射源鉛罐罐蓋拉升二十餘公分,即因鉛罐表面劑量率超過黃區作業標準,工作暫停。二月二十五日加強屏蔽效果後,進行射源鑑定作業,根據能譜分析結果,確定射源核種均為鈷六十。由射源鉛罐罐蓋吊環及鏈子設計,研判二只鉛罐內應各有一枚約○.二至○.五居里之鈷六十射源。該兩只圓形射源鉛罐,經研判不屬清華大學及核研所前所使用,應係美軍於五十年代供作鈷六十原料運送來台之容器,用以盛裝清華大學所製作供射源井操作故障替換所需之備用射源(附件七)。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㈠為追查射源及射源鉛罐去向,原能會曾於八十三年七月二日、八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二日三次函請化校提供資料(附件二),同年七月二十七日並派員赴化校訪談詢問,查詢鉛罐下落。惟化校以檔案均依規定時限銷燬,無資料可提供,又時隔久遠,現職人員對遺失事件均不了解,無從查考,並未積極處理。嗣原能會於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再派員至化校實施稽查及校區偵測,但因偵檢場雜草叢生,人員進入困難,僅只能就人車可行地點偵檢,無法於場內進行全面搜查,乃要求該校清理雜草後,繼續搜尋可能遺漏之射源,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並另函請國防部協助調查。國防部乃要求陸總部化學兵署及化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由化校負責於四月十六日完成偵檢場之雜草清除工作,四月二十一日執行偵測,然無所獲。同年八月七日專案小組向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宋川強中將提報全案調查報告,宋次長指示陸總部及化校應依審查意見,對(1)五十四年參與建立偵檢場人員及偵檢場射源井數量與位置、盛裝射源鉛罐去向、(2)七十一年射源安裝取回校方負責單位及人員,繼續積極蒐集有關證據(附件五)。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國防部另組專案小組,並要求陸總部應協調工兵單位及化校於同年十月底前查明當年盛裝射源之鉛罐去向,然經工兵單位地毯式探測搜尋,並無發現類似鉛罐,化校乃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將實情函復原能會並副呈國防部作次室(附件六),惟依該校偵測紀錄顯示,偵測方式係依既定路線實施探測,據所附照片顯示,場內雜草並無完全清除,偵測工作顯欠謹慎、切實。八十七年元月二日該校為準備本院調查委員實地勘察,派人整理偵檢場場地,終於發現兩只射源鉛罐。依照射源鉛罐嬆蝕之情況研判,應係長期置於自然環境下所造成,鉛罐放置現場可能自七十一年因尋找遺失射源被人察覺以來,即未再有人動過,又因場內雜草生長快速,鉛罐所在位置受雜草掩蔽,人跡不至,多次場地清查亦未將雜草徹底清除,偵測方式流於形式,故不得發現,此有多次均因有雜草影響偵測工作,並要求徹底清除雜草之記載可稽。發現之兩只鉛罐,每只直徑約四十五公分、高約六十公分、重量約九百公斤,體積非小。發現當時雖罐體下部陷入土中,惟上半部露出地面部分仍甚明顯可辨,鉛罐既未全部掩埋,若周圍雜草清理得當,肉眼發現應無問題。軍方相關單位幾年來一再動用人力進行搜尋,卻未能發現,執行方式敷衍了事、有欠妥當。陸軍化學兵學校校長甲○○少將,擔任該校校長五年(自八十二年元月二日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於國防部專案調查化校射源及射源鉛罐期間(八十四年三月至八十五年間),對於化校偵檢場雜草阻礙偵測搜尋工作,未予正視,致具有高度危險性之鈷六十射源及鉛罐容器,長期湮沒於荒草中,且多次依上級命令執行偵測搜尋工作,虛耗人力、物力,均無成效,其執行公務,顯欠謹慎、切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之規定。

㈡化校偵檢場射源井新舊有別,且舊井數量不明,七十一年曾於草叢發現兩只裝有射源之鉛罐,核研所保健物理組於七十二年六月一日「陸化校射源遺失事件查證檢討補充報告」已有詳細記載(附件一)。原能會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完成之「輻射污染建物射源來源說明及建議追查事項」亦明白指出,化校偵檢場編號一二○號井射源遺失、供盛裝鈷六十之鉛罐去向不明、早期設置射源井不只二十口之疑點等問題,俱為追查輻射鋼筋污染源之重點(附件三)。上述資料經原能會送請國防部協助調查,國防部於調查工作進行過程亦迭有明示(附件四、五)。故射源鉛罐之下落,為射源遺失疑案亟待澄清未果之重要課題,當無疑問。陸軍化學兵署署長乙○○少將,長期擔任該署署長一職(自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於國防部專案調查化校射源及射源鉛罐期間(八十四年三月至八十五年間),對於國防部指示陸總部(化學兵署)配合調查相關事宜及輻射源追查之重要性,自當知之甚詳,然卻對被社會疑為遺失射源及射源鉛罐之化校偵檢場,未能有效督導所屬切實清理,致存有高劑量鈷六十射源之兩只射源鉛罐,多年藏於荒草中,遍尋無著,自有疏失,且又於兼職化校校長期間,本院調查委員親赴現場勘察時,隱匿不報發現鉛罐情事,嚴重影響監察職權之行使,顯極不當。據乙○○校長到院說明,因其認為該兩只鉛罐發現當時有士兵弟兄指為骨灰罈,究為何物有待確認,且與一二○號井射源遺失無關,故未於本院調查委員至現場勘察時提出報告。然查化校校內幹部多人曾參與化校及國防部調查專案小組任務編組,該校亦實施多次偵檢,射源鉛罐發現當日亦有幹部多人在場,竟無人想到此與極欲找尋之鉛罐有關,顯非常理。乙○○署長兼任化校校長期間,對於校內偵檢場發現疑似鉛罐物體竟然毫無警覺,實令人費解。至於辯稱發現當日將射源鉛罐移置圍牆邊,無視鉛罐每只重達九百公斤之沈重,仍依士兵弟兄看法,作骨灰罈之推想,不僅不切實際,亦難自圓其說,實有避重就輕、刻意隱瞞之嫌。按「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二條規定:本院委員調查案件如遭受抗拒或詢問之有關人員故意隱瞞不為詳實之答復者,對相關之公務人員得依監察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提案糾彈。

依前述事實,陸軍總司令部化學兵署署長兼化學兵學校校長乙○○,不僅未於署長任內,督導所屬切實執行國防部交辦之任務,且於本院調查時刻意隱瞞案情,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之規定。

綜上所述,陸軍化學兵學校校長甲○○、陸軍總司令部化學兵署署長兼化學兵學校校長乙○○,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處。

被付彈劾人事實理由概要表┌────┬────────┬───────────────┬─────┐│被彈劾人│ 違失當時職務 │ 違 失 摘 述 │ 違反法條 │├────┼────────┼───────────────┼─────┤│甲○○ │陸軍化學兵學校少│未能依上級指示切實清查射源及射│違反公務員││ │將校長(任期自民│源鉛罐,執行公務不力。 │服務法第五││ │國八十二年元月一│ │條、第七條││ │日至八十六年十二│ │規定 ││ │月一日,現任陸軍│ │ ││ │總司令部教育訓練│ │ ││ │暨準則發展委員會│ │ ││ │委員) │ │ │├────┼────────┼───────────────┼─────┤│乙○○ │陸軍總司令部化學│未能切實督導所屬搜尋射源及射源│違反公務員││ │兵署少將署長兼化│鉛罐工作,於本院調查時發現射源│服務法第五││ │學兵學校校長(任│鉛罐又隱匿不報,刻意隱瞞案情,│條、第七條││ │期自民國八十二年│不為詳實之答復。 │規定 ││ │二月一日至八十六│ │ ││ │年十一月三十日專│ │ ││ │任署長,八十六年│ │ ││ │十二月一日至八十│ │ ││ │七年元月三十一日│ │ ││ │署長兼任校長,現│ │ ││ │任行政院國軍退除│ │ ││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金門縣榮民服務處│ │ ││ │處長) │ │ │└────┴────────┴───────────────┴─────┘

肆、附送左列證物(均為影本,在卷):附件一、核研所七十二年六月一日「陸化校射源遺失事件查證檢討補充報告」。

附件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二日(八三)會技字第一三一六六號函、

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八三)會技字第一七四一四號函、同年十一月二日(八三)會技字第二二○五二號函。

附件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八三)會法字第○三九六七號函、八十三年十二月「輻射污染建物射源來源說明及建議追查事項」。

附件四、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室八十四年八月七日專案小組提報會議紀錄。

附件五、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室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八四)戍戡字第四六五四號函稿及進度管制表。

附件六、化校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函「射線偵檢場偵測紀錄」。

附件七、行政院原能會八十七年三月「陸軍化學兵學校射源鉛罐處理報告」。

乙、被付懲戒人等之申辯:

壹、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彈劾吾人「未能依上級指示,切實清查,執行公務不力」之罪名,內心實有不甘,亦愧不敢當,吾從事軍旅生涯三十五載,一向都是戰戰兢兢、克盡職責,可以說是公忠體國效命一生。

吾任校長以後始知射源疑似遺失案,是自七十一年就疑似遺失,但均遍尋不著,吾受命後即積極編組調查,探測尋找,並向前輩請益,但均無消息,正所謂「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前人砍樹後人遭殃」,前人沒作的,反而沒事,吾人盡心在做,卻要遭議處或為代罪羔羊,天理何在!監委大人問話三兩句,就羅人入罪,吾人心酸到極點,任五年的校長,正所謂「沒有功勞應有苦勞,沒有苦勞也有疲勞」,吾人之辛苦白費不說,反倒有罪。「違法失職」實在擔當不起,憑心而論吾人已盡心力,若再議處,吾雖無可奈何,只嘆世道人心,公理安在,誰還敢任公職呢﹖吾人現雖已退伍,但仍檢討過去,策勵將來,只求心安理得,渡過平靜的第二春,尚祈體察下情,如是明鏡高懸、政通人和、國泰民安。

貳、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就彈劾案中所云:「未能切實督導所屬搜尋射源及射源鉛罐工作」部分,提出申辯:

㈠本人於八十二年二月一日由步兵第一五八師師長(小金門)調任本職至八十七年元月三十一日離職。

㈡化校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六年三月一日,期間仍隸屬於國防部,本人雖任陸總部化學兵署署長,但化校並非本人督導與管轄之單位。故彈核案文指陳本人未能切實督導,確有商榷之處。

㈢化校於八十六年三月一日隸屬本軍後,本人為徹底解決化校長久存在之教學紀律清查射源問題,乃於同年十一月間主動要求上級准由本人兼任化校校長,以便督促校務正常運作。本人於同年十二月一日上任後,立即處理學校校務運作及清理射源場之整理工作。原化校射源場共計一萬三千七百餘坪已荒廢、雜草叢生,經本人動員全校師生利用課餘時間,督導場地清理任務,歷經一個月完成,顯然本人並非不負督導之責。

就彈劾案所云:「於本院調查時發現射源鉛罐又隱匿不報,刻意隱瞞案情不為詳實之答復」部分提出答辯:

㈠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會連絡室電告本人趙監委榮耀、黃監委肇珩將於八十七年元月九日蒞臨化校瞭解「化校輻射偵檢訓練場射線井管理使用及國軍對輻射物質管制情形」及「輻射鋼筋是否為軍方放射物管制不當所造成」(詳如附件一),本部據此準備並由副總司令童中將陪同說明,監委有問必答據實以告,並未有隱匿不報之嫌。

㈡八十七年元月二日督促全校師生清除雜草之際,發現該不明物體,當時因未能確知其為何物,本人即當場指示上校組長黃喜前往核研所協請處理。在不確定該「不明物體」為何物時,致未於元月九日監委前來調查時報告說明,況本人早已指示所屬與核研所研辦依循作業程序辦理俟鑑定後,再行回報,實非有意相隱瞞。

㈢彈劾案文中謂化校擁有高級化學人才而竟不能確認鑑定工作,實有誤解。蓋化校教學乃以野戰偵測為主,其測得數據是作為教學訓練數據而已,況且化校未具有處理射源之能力(儀器、設備、工具及專業人才不足),故不能依此作明確鑑定,且偵測器本身就有誤差值存在,更增加不確定因素。再者,當時所得之數據,略高於背景值,故能否確認其為射源鉛罐﹖學校雖有核化教官,但無特殊儀器設備及專業分析人員,故不能立即鑑定該不明物體便是裝射源之鉛罐,應可理解。況各級幹部,均未見過此類型鉛罐,以致不敢確認,唯本人為求慎重起見,立即指示將該不明物品,請原委會核研所處理(如附件二),就業管處理作業過程而言應屬正確,誠非刻意隱瞞之情事,期盼明察。

㈣本人於發現該不明物體之後,商請原能會核研所進行調查(如附件二、四),已盡責任。蓋發現該不明物體當時有眾多人員在場,本人如草率將之開罐偵測,若有害人體,造成人員傷亡及污染時又將如何?再者,若在不完全確認實情而貿然報告時,必須面對各方人士、媒體、上級單位等等的誤會所帶來之壓力亦應考慮。如八十六年一月間之陸軍化學兵基地勤務廠事件,由於各界之誤解而帶來之甚大困擾(如附件八),當時該事件乃委請原委會核研所負責處理,真相大白之後才圓滿落幕(如附件十一),更加深本人處理此次發現不明物體事件之小心程度。故在未認定該不明物體為何物之前,為避免類似化基廠事件重演,自不能貿然為不負責任之報告,絕非如彈劾案文所言之刻意隱瞞案情不為詳實之答覆。

㈤本人奉命接待監委對化校「輻射偵檢訓練場射源井管理使用及國軍對輻射物質管制情形」及「輻射鋼筋是否為軍方放射物管制不當所造成」調查工作,處理上項工作必須對上級負責、對附近居民負責、對媒體負責、對化校師生負責、更是自己的責任。故發現不明物體時,本人必須要在確知其為「何物」時方得向上級報告,而非發現疑似之物即以推測、預判報告了事,如此,既不負責,也易引起各種困擾,實非主官應有之處事態度與擔當,況且如果所報不實,必將孳生負面影響,針對職責必須確定該不明物體是否為射源物後再向上級報告,於情於理應無不妥。

總結:

榮譽是軍人之第二生命,本人服務軍旅三十六年(含官校四年學生),此一理念,終生作我為人處事之準據,本人一生奉公守法,從未做貪臧枉法之事,並獲各級長官與部屬信任、愛護及栽培,並非偶然。

此次趙監委榮耀、黃監委肇珩調查之認真精神令本人由衷敬佩與感謝,在元月二日發現不明物體,本人依規定,請原委會核研所處理,但未能在元月九日前,將此不明物體鑑測分析為何物,致未向監委報告,實乃處理事務認知上的問題,造成本人之痛,深感遺憾。

化學兵學校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六年三月一日係隸屬國防部,由作戰次長室第一處督導,案文指陳本人未能切實督導,恐係誤認本署為其上級督導單位,其實化校非本人職責督導範圍,所陳顯與事實有差距。

在高科技分工細密的時代裡,本軍非常尊重專業、專家與相關法令,如民國六十七年委請中科院一所(現隸屬於原能會,更名為核能研究所)協助設計新射源井二十口。本軍只是訓練使用單位,對射源井之設計與安裝,均未參與,不得與聞;又,人事更迭頻仍,現役幹部都未曾參與當時設計工作,且因業務上之軍機,除非經辦此項工作,否則無法得知本案,少數即使納編為調查小組成員,在從未見過之情況下,驟然發現此兩個不明物體,亦不敢斷定是射源。另化校所培養者乃是軍事核化專才,至於射源鑑定與處理,並非本軍專業領域,故對「不明物體」,確無鑑判能力,除借重原委會核研所之專家和專業人員鑑定外(如附件二),別無他途,更不宜未明真象之前,遽下斷定,造成誤導之失,亦屬不當。

化學物品廢棄物處理,本軍也無處理能力,向來均委請合法廠商處理(如附件九)。如化基廠化學廢品物,由本軍委託民間廠商處理,即為案例。

本人主動要求兼任化校校長以利校務推動及進行調查工作(⒓⒈-⒈)在短短兩個月署長兼校長任內,期間一面處理署內工作,另一方面要保持學校教育正常,還有一個春節,還要全力投入整頓及調查工作,動員全校人力、物力進行搜尋廢棄射源場(將近一萬三仟七佰餘坪)工作,徹底清除射源場之雜草,已盡心盡力,任勞任怨,能將前人多年投入之人力、物力及專家未尋獲的物體找到,並指示立即送請核研所處理,此積極任事,勇於負責之高效率表現,非但未獲得獎賞與肯定,最後竟落得遭彈劾之命運,實感冤屈與不明。

射源調查及廢棄物鑑定處理是相當複雜之工作,其間牽扯單位非常多,不是一個單位能將其完成,費時費力,如東勢化基廠射源處理,從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開始至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將近一年的時間方告結束,必須依法令,相關的作業程序及協調權責單位協助處理下方可完成,不是想要怎樣就能怎樣。

八十七年元月九日監委調查,依據陸總部⒓國會連絡組之電告是要瞭解「輻射偵檢訓練場射源井管理使用及國軍對輻射物質管制情形」及「輻射鋼筋是否為軍方放射物管制不當所造成」,本人針對調查範圍從事準備,有關「不明物體」之發現而未向委員報告,實有誤解,因本人已於當時指示上校組長黃喜立即依規定商請核研所處理在案(如附件二、四、五),在未獲證實之前,避免作不實報告,應屬負責任之態度,並無不當,決非案文所言「刻意隱瞞」之情事;並向核研所請求處理,何來隱瞞,尚請明鑑。

綜上所述,如有不詳之處,本人願到會補充說明,最後期望貴會明察,還我清白,是所盼矣。

提出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陸軍總司令部簽呈單(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會連絡組簽呈)。

附件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八七)會輻字第一三六○二號書函。

附件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八七)會輻字第三七六七號函。

附件四、陸軍化校發現不明物體處理經過(敘述人上校組長黃喜)。

附件五、八十七年一月三日陸軍化學兵學校向原能會核能研究所反映發現疑似射源之雙方洽商情形。

附件六、對前化學兵署署長兼任化校校長乙○○將軍遭彈劾案說明。

附件七、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國時報等剪報。

附件八、自立早報等剪報、跨世紀國會辦公室新聞稿等。

附件九、說明會實況照片。

附件十、糾正案文。

附件十一、監察院國防委員會決議案(通知)單(第000000000號)糾正文、彈劾文。

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壹、陸軍化學兵學校前少將校長甲○○部分:按被付懲戒人甲○○,於任職期間綜理該校業務,負有指揮監督該校業務及人員之責任。核其申辯內容,並無新事實、新證據;對於公務執行不力,竟仍邀徒勞之虛功,申代罪之乖論,爭功諉過,實荒謬而不自知,心態之偏差,尤為可議。

貳、陸軍總司令部化學兵署前少將署長兼化校校長乙○○部分:被付懲戒人乙○○,於任職期間綜理各該署、校業務,負有指揮監督各該署、校業務及人員之責任。查化學兵學校改隸國防部以前,長期隸屬陸總部化學兵署,故國防部於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工作亦要求陸總部(化學兵署)參與其事,被付懲戒人乙○○於擔任化學兵署署長任內,對於未能督導所屬切實搜尋射源及射源鉛罐,自不能免責。

化校為配合本院調查工作,進行偵檢場澈底清理,並列管制時程(附件一),據該校勤務連連長到院說明(附件二詢問筆錄),偵檢場之場地清理任務係由該連奉命執行,細節於本院糾正案文亦已詳述,並非被付懲戒人乙○○所稱,由其動員全校師生利用課餘時間清理,而所稱主動辦理亦與實際有間,所辯顯未確實。按被付懲戒人於本院實地調查前,八十六年十二月中旬起,即指示該署三組承辦人員唐則義少校多次電話探詢調查重點,並經協查秘書告知偵檢場為此行重點,應確實清除雜草,以便了解,並非所辯稱,校方僅依陸總部國會聯絡組例行程序之簽呈內容,準備相關事宜。

其事後以該軍方內部簽呈,進行文字推敲,卸責之意甚明。

有關本案射源鉛罐(即不明物體)之發現、處理相關事宜,因有其他顧慮而刻意有所保留,為被付懲戒人乙○○所不否認。按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目的在查明實情,相關人員接受詢問,應即負責為詳實之答復,將事實經過詳予說明,如有疑慮自得同時提出。被付懲戒人乙○○,以發現之不明物體未有確切結果,不敢貿然報告,並非正當理由,其對案情加以保留、隱瞞,自屬不當。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所申辯各節乃卸責之詞。仍請依本院彈劾案文依法懲處,以明責任,並昭炯戒。

叁、附送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附件一、陸軍化學兵學校迎接監察院黃肇珩委員及趙榮耀委員視導工作管制時程表。

附件二、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陸軍化學兵學校前校長、乙○○係陸軍總司令部化學兵署前署長兼化學兵學校校長。緣化校射線偵檢場遺留高劑量之鈷六十射源鉛罐,歷經多年,遍尋不著,被付懲戒人甲○○未能依上級指示切實清查,執行公務不力,被付懲戒人乙○○未能切實督導所屬搜尋射源及射源鉛罐工作,發現射源鉛罐後又隱匿不報,嚴重影響監察權之行使,監察院認均有違失,彈劾移送本會,經審議如左:

被付懲戒人甲○○部分:

㈠彈劾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於擔任化校校長期間,原能會為追查射源及射源鉛罐去向,曾於八十三年間,函請該校提供資料,並派員訪談,查詢鉛罐下落。該校以時隔久遠,檔案銷燬,現職人員對遺失事件均不了解,無從查考,並未積極處理。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原能會再派員前往實施稽查及校區偵測,但因偵檢場雜草叢生,無法於場內進行全面搜查,乃要求該校清理雜草後,繼續搜尋可能遺留之射源。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原能會另函請國防部協助調查,國防部即要求陸總部化學兵署及化校組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由化校負責清除偵檢場之雜草工作,執行偵測,仍無所獲。專案小組於同年八月七日,向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宋川強中將提報全案調查報告,宋次長指示陸總部及化校應依審查意見,繼續積極蒐集有關證據。同年十月五日國防部另組專案小組,並要求陸總部應協調工兵單位及化校,於同年十月底前,查明當年盛裝射源之鉛罐去向,經工兵單位探測搜尋,並無發現鉛罐。八十七年元月二日化校為準備監察院調查委員實地勘察,派人整理偵檢場地,終於發現兩只射源鉛罐。被付懲戒人擔任化校校長,於國防部專案調查該校射源及射源鉛罐期間,對於偵檢場雜草阻礙偵測搜尋工作,未能重視,致具有高度危險性之鈷六十射源及鉛罐容器,長期湮沒於荒草中,且多次執行偵測搜尋工作,虛耗人力、物力,均無成效,其執行公務,顯欠謹慎、切實。

㈡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伊任校長以後,始知射源自七十一年就疑似遺失,但均遍尋不著,伊受命後即積極編組調查,探測尋找,並向前輩請益,但均無消息,伊已盡心盡力搜尋,克盡職責等語。

㈢查前揭偵檢場,於被付懲戒人擔任化校校長期間,多次清除雜草,進行偵測搜尋,均未發現射源及射源鉛罐,嗣於八十七年元月二日該校為準備監察院調查委員實地勘察,派人整理場地,始發現兩只射源鉛罐之事實,有國防部作次室八十四年八月七日專案小組提報會議紀錄,同年十月十二日(八四)戍戡字第四六五四號函稿及進度管制表、化校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函「射線偵檢場偵測紀錄」等影本可按(見附卷之彈劾書附件四、五、六),復經證人李正一於監察委員調查時陳述發現射源鉛罐之經過甚詳(見附卷之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影本),是上開射源鉛罐原已遺置於偵檢場內無疑。而發現當時,鉛罐罐體下部陷入土中,上半部露出地面三十公分左右(見上開詢問筆錄影本),明顯可辨,倘若於偵測搜尋前,將周圍雜草徹底清除,應可發現。被付懲戒人多次動用人力,進行偵測搜尋,卻無所獲,具徵事前未確實清理場地,致使搜尋工作,徒勞無功,其執行公務,顯欠謹慎、勤勉、切實,違失之咎,應無可辭。所為申辯已盡心盡力搜尋云云,殊無足取,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被付懲戒人乙○○部分:

㈠彈劾意旨以:被付懲戒人乙○○於擔任陸總部化學兵署署長期間(自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對於國防部專案調查化校射源及射源鉛罐期間(八十四年三月至八十五年間),指示陸總部(化學兵署)配合調查相關事宜及輻射源追查之重要性,自當知之甚詳,然卻對被社會疑為遺失射源及射源鉛罐之化校偵檢場,未能有效督導所屬切實清理,致兩只射源鉛罐,遍尋無著,自有疏失,且又於兼職化校校長期間,監察院調查委員親赴現場勘察時,隱匿不報發現鉛罐情事,嚴重影響監察權之行使,其執行職務有欠謹慎、切實。

㈡被付懲戒人申辯略謂:化校改隸國防部期間,並非伊督導與管轄之單位,嗣歸隸陸軍後,伊為徹底解決該校長久存在之教學紀律清查射源問題,主動要求兼任校長,以便督促校務正常運作。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上任後,立即清理偵檢場,原已荒廢、雜草叢生之場地,經動員全校師生清理,歷經一月完成,並非不負督導之責。八十七年元月二日督促全校師生清除雜草之際,發現不明物體,因未能確知為何物,當場指示組長黃喜前往核研所洽請處理。為求慎重,避免發生如陸軍化學兵基地勤務廠事件所帶來之困擾,在未確定為何物之前,避免作不實報告,應屬負責之態度,伊於監察委員巡察時,未將發現上開不明物體之事,提出報告,並非「刻意隱瞞」云云。

㈢經查化校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三月一日隸屬國防部期間,化學兵署對之固無監督之權(見附卷之國防部戍戎字第四八五三號函),惟徵諸原能會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函請國防部協助調查,國防部指示陸總部及化校編成「化校疑似遺失鈷六十射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搜尋,並由化校負責清除雜草。八十四年八月七日該部作次室召開之化校「疑似遺失鈷六十案」專案小組提報會議中,主席宋次長裁示:陸總、化校要依據該部審查意見繼續蒐證(見彈劾書附件四),及依國防部訂頒之「疑似遺失鈷六十射源案」調查報告工作進度管制表(見彈劾書附件五)規定:陸總部及化校要協調工兵單位,借用金屬探測器對校區全面徹底搜尋,以澄清疑慮。陸總部乃調派工兵群地雷搜索器兩組(含操作人員),由化學兵署、化校派員對該校區及偵檢場,進行為期一週之搜尋,並未發現類似鉛罐物品(見彈劾書附件六)等情,化學兵署自奉命與化校編成調查小組後,即參與調查、偵測、搜尋工作,應堪認定。斯時,化學兵署雖對化校無隸屬之監督職權,然該署既奉命與化校編成調查小組,參與其事,自宜群策群力,共同以赴,達成上級交付任務。被付懲戒人身為署長,如能有效督導所屬,協調化校徹底清除雜草,切實進行偵測搜尋,應早已發現射源鉛罐。彈劾文指被付懲戒人未督導所屬切實執行國防部交辦之任務,尚非無據。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所為申辯及提出之證物,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爰審酌前開射源鉛罐,係被付懲戒人於預檢時,指示將偵檢場入口左側加以整平始發現,且囑組長黃喜與核研所洽商處理事宜(見附卷之監察院糾正案文第五頁),及其於監察委員勘察時所作簡報之詳略等情狀,依法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予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謝 瑜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