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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78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八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記過二次。

甲○○記過一次。

事 實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壹、案由:桃園縣中壢市信義國民小學發生六年級男導師許金安對女學生性騷擾事件,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局長甲○○未能切實執行上級長官命令,亦未善盡監督學校之責,企圖掩飾許金安之違失行為。信義國小校長乙○○,事前未盡防範督導之責,案發後又未能詳予查證、有效處理善後,並對自願退休案推波助瀾。顯見渠等二人對各自主管之業務未善盡職責,切實監督及管理,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桃園縣中壢市信義國民小學(以下簡稱信義國小)學生家長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以電話向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主任督學吳卓勳檢舉,並強烈反應:信義國小六年九班導師許金安,有性騷擾和在校外補習情事,事態嚴重,向學校反應無用,請教育局務必儘快前往該校了解實情並處理。經主任督學吳卓勳向教育局局長甲○○報告後,於五月二日前往該校進行瞭解,為避免學生受到二度傷害,採用被害者免曝光的方式,在六年九班教室,用問題請全班學生筆答,無須記名及抄寫題目,經獲得問卷,並整理如下:

㈠性騷擾學生部分:八位學生反應被許老師摸過手、大腿、肚子、胸部、屁股及身體等多次,被摸時感覺很噁心;被摸之場所為教室及教材園,對許老師之行為感到很傷心、很難過、很生氣。

㈡在校外補習部分:四位學生反應許老師放學後在校外補習數學,月考前各科都補,補習費部分學生有稱七千元、六千元及一千元以上不等,班上約有二十多人參加補習(問卷請見附件一)。

教育局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簽辦公文簽擬:信義國小教師許金安摸學生的身體,構成對學生的性騷擾和家長的強烈反彈,及在校外補習違反規定,擬合併處理如下:教師許金安擬記小過一次。擬通知學校撤換教師許金安擔任六年九班導師。擬通知學校移送該校教評會審議是否停聘或續聘問題。桃園縣縣長呂秀蓮於當日批示:如擬,速辦。惟嗣信義國小於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函報桃園縣政府:本校教師許金安擬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申請自願退休。經桃園縣政府人事室簽註意見:本案信義國小教師許金安服務年資二十七年逾,查已符合自願退休之規定。依案附報告書,其患甲狀腺痼疾,嚴重影響教學品質,擬申請自⒏⒈退休生效。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於六月一日會簽意見:經查許員身心狀況不適教學。擬請准予退休。經教育局長甲○○蓋章核定,案經呂秀蓮縣長核批:許員前簽相關違失案件請陳,再議。教育局奉指示再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檢陳許金安教師違失案送閱,並簽擬意見:本案教師許金安業已提出退休,有關記過一次暨通知學校移送教評會審議是否聘任問題,擬請准予免議。附陳有關撤換導師案,該校業已辦理完畢。案經甲○○蓋章核定,送呂秀蓮縣長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批示意見:仍應提教評會議處。為何緩辦?桃園縣政府乃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以八七府教學字第一二九四六四號函信義國小:貴校教師許金安被控對學生性騷擾等案,經查證屬實,請移送貴校教評會審議是否停聘或續聘問題,並將處理結果報府(附件二)。

本案經主任督學吳卓勳於五月二日(星期六)到校調查後,信義國小校長乙○○於當日中午十二時,約請教務主任詹列雄及教師許金安於教務處進行座談,結論:為便於調查,徵得許金安老師同意,自五月四日起將之調離六年九班。另於五月四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召開級任課務調整協調會議,結論:許金安老師調離六年九班,暫由輔導組長張玉霞老師兼任該班級任老師,另由彭武濱主任擔任體育、伍瑞霞老師擔任國語之課務。五月六日中午教師會會長巫義標老師及彭武濱老師就許金安案情詢問校長,七日與許金安老師達成協議;為慎重起見,由校長請巫義標、彭武濱兩位老師與許金安老師確認過程,以示處理公允,並作成書面記錄:㈠請許師決定是否申訴力爭。㈡⒈接受教育局處理,請家長會長葉步樑先生協助減輕處分。⒉視當事人意願,由當事人提出自願辦理退休報告,請會長協助促成(附件三)。

信義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共十五名成員,包括九位教師、五位行政人員、一位家長,於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在校長室召開第二屆第六次教評會會議,記錄:㈠校長從未曾接獲家長來函與電話,輔導信箱亦未曾接獲學生之投訴。而指陳許師有性騷擾行為,場合係於該班教室、本校教材園等多數學生在場時發生,而非發生於其他私下場合;若言單純肢體之碰觸即據此認定為性騷擾,實屬學生主觀認知之個別差異。㈡本會出席十一位委員,一致通過許師予以續聘。許師曾榮獲本校績優導師與多次獲評為教學優良老師,據此,本校教評會於去年通過以六年長期聘任,聘其為本校教師。㈢本會尊重縣府教育局之調查結果,然於全部事實未完全清楚之前,本教評會認定許師之行為尚未構成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予以續聘。㈣許師已於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向縣府申請自願退休,建議儘速核准。信義國小又於八十七年七月九日在校長室召開第二屆第七次教評會會議,決議:本會尊重縣府教育局之調查結果,然於全部事實未完全清楚之前,本教評會認定許師之行為尚未構成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經出席委員十二人一致通過予以續聘。然許師對學生以肢體碰觸表達關懷之動作,顯有不當與疏失之處,應予糾正。並建議:許師已於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向縣府申請自願退休,建議儘速核准。校長乙○○核批:依教評會決議(附件四)。

本院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約詢信義國小校長乙○○、桃園縣教育局局長甲○○及主任督學吳卓勳後,教育局再就本案進行詳細查訪,獲得三位家長親筆檢舉信函,內容包括:許金安老師會無故來回撫摸女兒的手、屁股、大腿等部位;灌輸同學不當之觀念,如老師摸你們就當作是爸爸在摸你等觀念;於班上極力拉攏學生課外補習,並於考前洩題等行為。家長曾親自到校向學校要求轉班,被教務組以無證據為由拒絕,甚至態度凶惡請學生轉學。因孩子說許老師很罩得住,學校的校長、主任及老師都怕他,所以不敢申請轉班、轉學,只好向教育局主任督學檢舉(附件五)。

信義國小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假校長室召開八十六學年度教職員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績會)會議,記錄:㈠主席教務主任詹列雄報告:本校教師許金安,涉及性騷擾案,經縣府教育局查證屬實,有關許師行為不當部分應如何處理,請各委員討論。㈡經考績委員討論後,全體出席委員十一人無異議通過,決議:記過二次。校長乙○○核批:依決議報縣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依信義國小陳報,召開八十八年度第一次考績委員會,決議處分:㈠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八七府人二字第一七一九九八號令:信義國小許金安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記過二次;在校外約集學生補習,違反規定,記過二次。信義國小校長乙○○對於該校教師許金安在校外約集學生補習,違反規定,有失監督之責,申誡一次。㈡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八七府人二字第一七一九九九號令:信義國小校長乙○○對於該校教師許金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情事,有失監督之責,應連帶處分,申誡一次。信義國小教務主任詹列雄對於該校教師許金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情事,有失監督之責,應連帶處分,申誡一次(附件六)。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桃園縣政府並以八七府人三字第○八八七三五號函,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可許金安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退休,合計桃園縣政府應支給許金安退休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七十六萬九千六百三十五元整(附件七)。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局長甲○○部分:

㈠本案係信義國小學生家長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以電話向教育局主任督學吳卓勳檢舉:六年九班導師許金安對學生性騷擾及在校外補習等情事,希望教育局能儘快處理。局長甲○○乃派主任督學於次日在未通知學校當局及許金安教師之情形下,前往學校查訪,在黑板列出問題請該班全體學生在白紙上做答,無須記名及抄題目,此調查方式已考慮對受侵害學生造成之二度傷害及壓力減至最低程度,數名學生在答案中寫明多次遭許金安教師於教室及教材園摸手、大腿、肚子、胸部、屁股等部位,學生並表明感覺「很噁心」等字眼,該問卷應足以明確傳達學生確實遭受許金安之性騷擾。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於調查後簽擬:許金安擬記小過一次,並通知學校移送該校教評會審議是否停聘或續聘。經呂秀蓮縣長批示:如擬,速辦。惟教育局並未依縣長指示儘速辦理,信義國小嗣後提出許金安自願退休之申請案,主任督學對於前開查證報告及簽呈隻字未提,簽擬:經查許員身心狀況不適教學。擬請准予退休。甲○○身為教育局局長,未簽註不同意見,蓋章認可,逕呈長官核閱,呂秀蓮縣長核批:許員前簽相關違失案件請陳,再議。教育局奉指示於六月三日檢陳該案送閱,並簽擬意見:本案教師許金安業已提出退休,有關記過一次暨通知學校移送教評會審議是否聘任問題,擬請准予免議。並經甲○○再次蓋章認可。但經呂秀蓮縣長核批:仍應提教評會議處。為何緩辦?顯見甲○○並未親自或監督所屬追蹤信義國小對本案之後續辦理情形,且未能切實執行上級命令、延宕不予處理,又企圖為許金安掩護違失行為。核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二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㈡案經呂秀蓮縣長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批示本案仍應提教評會議處,教育局始於七月二日以縣政府名義函請信義國小將本案移送教評會議處。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同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按許金安身為班導師,於教室及教材園等公共場所對女學生為性騷擾之不當行為,有損師道,情節重大,不堪為人師表,對受侵害國小女學生之身心發展影響至鉅,並經教育局主任督學吳卓勳前往學校查證屬實並作出報告在案,許金安之行為明顯違反規定,信義國小教評會依法自應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報請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核准。然信義國小教評會竟一致同意續聘許金安,並一再表示許金安為績優導師及教學優良教師,曾於八十六年經教評會通過以六年長期聘任,但證之許金安申請自願退休之理由為:其患甲狀腺痼疾,情緒難以控制,嚴重影響教學品質,更無法勝任繁重的教學工作。既為久治不癒之疾病,必已拖延多年,且情緒難以控制,嚴重影響教學品質,無法勝任繁重的教學工作,又為何榮獲教學優良教師,並經六年長期聘任,豈非矛盾?而該校教評會既稱尊重縣府教育局之調查結果,卻又建議教育局儘速核准許金安申請之自願退休案,益證該校教評會組織有失客觀、公正,決議亦顯有偏頗、不當。甲○○身為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之最高首長,未能主動督促信義國小教評會依法處分許金安,對於教評會績效及功能不彰情事,又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確有違失。且案發後,甲○○未能親自或指揮所屬督促信義國小儘速召開考績會對許金安進行懲處,對於校方將「記過二次」之處分報府後,教育局身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結果之核備機關,又未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原辦理學校重新考核,或逕行改核,顯見甲○○未善盡主管應盡之職責。又縣政府召開考績委員會核定許金安記過處分,同時核准自願退休之申請時,甲○○明知許金安性騷擾情節證據充分,卻未表示不同意見,致許金安自願退休案成立。甲○○對於學校教評會之組織及運作,未善盡督導、監督之責;亦未督促學校儘速召開考績會對許金安進行懲處,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中壢市信義國小校長乙○○部分:

㈠經查信義國小設置有檢舉信箱及輔導室,然依學生家長電話及事後提出的親筆檢舉信函指出,家長曾因發現許金安老師行為不檢及拉攏學生課外補習,親自到學校要求轉班,被教務組以無證據為由嚴詞拒絕,甚至態度凶惡請學生轉學。由該校教務主任詹列雄主持之教評會會議中,輔導組長張玉霞一再說明事前並未接獲學生或家長對本事件之投訴;乙○○校長亦一再聲稱在五月二日前並未曾接獲電話投書以及家長會任何反應,在在顯示學校檢舉信箱及輔導室之功能績效不彰。對於發生許金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乙○○雖撤換許金安為六年九班導師之職務,然並未檢討家長或學生不向其本人、主任、或輔導老師檢舉之原因,亦未賦予代課之輔導老師於可能的範圍內,對受侵害學生作進一步之查訪或進行心理輔導,又未與學生家長溝通意見、續行深入調查事實真相,以期還人清白,或據以為斷然之處置,尚且一再以事實不明,推卸掩飾,並與許金安達成協議,辦理自願退休,將全案轉陳教育局處理,敷衍卸責,莫此為甚。乙○○為一校之長,綜理全校事務,督導不周;對許金安性騷擾案,案發前未能主動防範,案發後又未能詳予查證、有效處理善後,並對許金安自願退休申請案推波助瀾,核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㈡許金安行為不檢,損害教育人員聲譽,不堪為人師表,有確實證據,情節重大,乙○○於案發後,未依職權主動督促校方依法召開教評會審議,嗣桃園縣政府函請該校將全案移送教評會審議後,校方始於七月七日及七月九日被動召開教評會會議。乙○○對於學校教評會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決議予以續聘許金安乙節,尚簽註「依教評會決議」之意見,報請教育局核准,顯有違失。另乙○○亦未督促所屬儘速召開考績會審議本案,延至本院約詢後,校方始於七月十八日被動召開考績會會議,並避重就輕,未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處理,而依據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第三款「行為不當,有玷師表者。」之規定,從輕核定許金安「記過二次」之處分。乙○○身為校長,未依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簽註不同意見送回復議,尚簽註:「依決議報縣府。」乙○○對於校方被動召開教評會及考績會,對許金安性騷擾案,分別予以續聘及從輕核定處分,均未簽註不同意見,即送教育局核備,致令縣政府核准自願退休之申請。足見乙○○任事有欠積極,行為未有擔當,且避重就輕,顯有失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綜上所述,甲○○、乙○○分別位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之最高首長及一校之長,對於本身職務無法切實執行,又未能善盡監督、管理所屬之責,行為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七條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並提出附件一至附件十為證(均在卷)。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壹、謹按監察院彈劾文所稱申辯人「未能切實執行上級長官命令,亦未善盡監督學校之責,企圖掩飾許金安之違失行為,:::對主管之業務未善盡職責,切實監督及管理,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云云,無非以「㈠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就許金安行為簽擬記小過一次,通知學校移教評會審議是否停聘或續聘,業經縣長批示如擬速辦。教育局並未依示儘速辦理。於信義國小提出許金安自願退休之申請案,申辯人未簽註不同意見,二度蓋章認可,但經縣長核批:一、仍應提教評會議處。二、為何緩辦﹖顯見申辯人並未親自或監督所屬追蹤信義國小對本案之後續辦理情形,且未能切實執行上級命令,延宕不予處理,又企圖掩飾許金安違失行為;㈡信義國小教評會組織有失客觀、公正,決議亦有偏頗、不當。申辯人未能主動督促信義國小教評會依法處分許金安,對於教評會績效及功能不彰情事,又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確有違失。㈢案發後申辯人未能親自或指揮所屬督促信義國小召開考績會對許金安進行懲處,對於校方將『記過二次』之處分報府後,又未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通知原辦理學校重新考核或逕行改核,顯見申辯人未善盡主管應盡之職責」為其論據。

貳、關於「未儘速辦理,且未於退休案簽註不同意見,認申辯人未能確實執行上級命令,延宕不予處理企圖為許金安掩護違失行為」乙節,爰申辯如後:

查桃園縣教育局主任督學及駐區督學於八十七年五月二日查證許員對學生之性騷擾屬實,除簽請縣長核示,同時通知學校撤換許員在該校導師之職務,並要求移送該校教評會審議,此觀之該校教評會之會議記錄自明(證一),換言之,簽請縣長核示之內容,於縣長批之同日,即以電話通知,囑其遵辦,其迅速尤甚於行文,並無所謂「延宕不予處理」之情事。

學校未即召開考績會及教評會,卻於五月八日橫生枝節,報出許金安之自願退休乙案,經縣府人事室於五月二十七日送教育局會簽,申辯人考量:㈠退休,亦是讓該教師儘速離開教育界的途徑之一,教育局以淨化校園保護學生為優先考量。㈡該教師雖其行為不檢,經本局查證屬實,惟於教評會未做成「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決議前,渠以合於法定退休條件申請退休,教育局實難置喙。㈢縱使自願退休案成立,但其生效日為八月一日,倘教評會能及時於八月一日做「停聘」或「解聘」之結論,仍能優先適用;反之,教評會若終局未「停聘」或「解聘」許員,則教育局並無權責介入,其准與不准,權在人事單位。㈣前「行為不檢懲處案」與後「自願退休案」,係分別獨立之兩案,不但適用之法令有別;且所檢具之理由互異,毫無牽連關係;於縣府之主管單位更是不同,本即應分別認事用法,始合「依法行政」之原則。彈劾文所述「主任督學對於前開查證報告及簽呈隻字未提」乙節,本屬正常之行政行為。

再關於主任督學簽擬「本案教師許金安業已提出退休,有關記過一次暨通知學校移送教評會審議是否聘任問題,擬請准予免議,並經申辯人再次蓋章認可」部分,乃係由於前懲處前案業經批示,尚未見教評會做出審議;後案為獨立之人事退休案,依其檢具之理由,皆合法定要件,依法並無不准之理,又為促使許員儘快離開教育界,以淨化校園,是以主任督學乃簽擬前案免議,此純出於行政之考量,建請兩案合併考量,免生歧異,並無迴護掩飾許員違失之意。

迨至縣長裁示「仍應提教評會議處」而間接駁回自願退休案,終結信義國小以行政技術鑽營法令所橫生並推緩四十九日之枝節(證二),教育局隨即秉縣長意旨續行前案於六月二十六日以八七府教學字第一二九四六四號函信義國小,請就該校教師許金安被控對學生性騷擾等案,移送該校教評會審議是否停聘或續聘問題,並將處理結果報府(證三)。

綜上所論,申辯人實因遵循行政程序面對退休案需為處理,並非稽延規避,且處理許員所提退休案,因其另有適用法令,不可兩案混為一談,其作業之責在人事室,准駁之權在縣長,申辯人事實上亦無掩飾許員違失之能力。監察院彈劾文所稱稽延,掩飾之說,並無可取。

叁、關於督導「教評會」部分,查教師法公布施行之後,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教師之任免,已喪失行政介入之能力,此觀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育行政機關僅有被動之核准權,倘教評會不予審議,提報「解聘」、「停聘」,教育行政機關實無著力之處。本案經五月四日以電話通知信義國小宣達於前,後經六月二十六日簽文要求於後(同證三),該校教評會於七月七日仍悍然作出「許金安為績優導師及教學優良教師」、「若言單純肢體之碰觸即據此認定為性騷擾,實屬學生主觀認知之個別差異」、「於全事實未完全清楚之前,本教評會認定許師之行為尚未構成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之事實認定,拒予「解聘」或「停聘」(證四)。教育局乃於七月九日再度行文該校,請該校教評會「確實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重新審議(證五)。

無奈該校教評會於七月十日仍一致通過決議「認定許師之行為尚未構成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證六)」,拒不處理,此為法律所賦予其權限所致,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並無拘束或介入其運作並予轉圜之權限,此係過去教改團體推波助瀾及立法不當所衍生之嚴重漏洞,使教師之任免,自外於行政監督體系之外,教評會成為「準人事機關」(證七),從事獨立之教師任免審議行為。按教評會之組織係教育部訂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組成,除其組成方式有違背該辦法者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無權過問。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係屬教評會之職權、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係屬教評會之職權,又參照教育部台(八七)人(二)字第八七○八五一四號書函(同證七),即可見一斑。查該通姦案業經法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並依法判決,本無再爭論之餘地。唯教育部仍引用教師法規定稱「以事涉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學校究明事實後,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處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逕予免職處分」觀之,申辯人雖為教育行政主管,對於信義國小教評會不為許金安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申辯人雖透過行政體系將該校教評會之審議結果退回,請該校教評會重為合宜之審議,該教評會均堅持原決議,不為所動。是本案系爭教評會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教師」不為「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決議」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會所為之決議並無得予以逕行更改或介入之權,則本案中所謂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云云,即非有據。

肆、彈劾理由以申辯人「對於校方將『記過二次』之處分報府後,未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通知原辦理學校重新考核,或逕行改核,顯見甲○○未善盡主管應盡之責。」乙節,爰申辯如下:

申辯人眼見該校教評會於七月七日拒予「停聘」、「解聘」許員之後,實無法認同,旋於七月十四日即主動簽請將本案移送縣府考績會(證八),尤早於該校七月十八日召開之考績會(證九)。

申辯人於考績會作成決議時即主動簽註要求對校長及教務主任為連帶處分以責其未善盡監督學校校務之責(證十)。

信義國小七月十八日考績會所為二小過之處分,猶重於縣長五月四日批示記一小過之處分,且考量縣府委員會已將本案列入議程,其審議結果若重於該校之考績會之決議當優先適用,故未通知原辦理學校重新考核,或逕行考核。

綜上所述,彈劾文所稱申辯人「未能親自或指揮所屬督促信義國小儘速召開考績會對許金安進行懲處」云云,已屬不實;又稱「對於校方將『記過二次』之處分報府後,未通知原辦理學校重新考核,或逕行改核」乙節,顯係誤解,疏於調查卷證所致,申辯人並無所謂「未善盡主管應盡之職責」。

伍、至於許金安退休案於事後又何以成立﹖何以准其退休﹖查係縣府人事室於八月十七日再簽該案單獨作業,並未簽會教育局,申辯人實無從得知並進一步表示不同意見,此觀附證之原簽自明(證十一),監察院以此羅織罪名,指控申辯人包庇及迴護,使其順利退休乙情,顯然與事實不符。

陸、為此申辯有如上述,懇請鈞會為不受懲戒處分之議決,以彰公理。提出證一至證十一為證(均在卷)。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稱:

本件監察院彈劾及移送懲戒意旨略以:

㈠信義國小設置有檢舉信箱及輔導室,然申辯人身為信義國小校長,竟聲稱在八十七年五月二日以前不曾接獲電話、投書以及家長會任何反應,顯見檢舉信箱及輔導室功能不彰,以致發生學校老師許金安之性騷擾學生案件,申辯人雖撤換許金安任六年九班導師之職務,然並未檢討為何學生不向其本人、主任或輔導老師檢舉之原因;㈡事發之後,申辯人未賦予輔導老師對受侵害之學生,在可能的範圍內作進一步之查訪或進行心理輔導,又未與學生家長溝通意見,續行調查事實真相,以期還人清白,或據以為斷然之處置,並一再以事實不明,來推卸掩飾,並與許金安達成協議,辦理自願退休;㈢申辯人身為一校之長,綜理全校事務,督導不周,對許金安性騷擾案,案發前未能主動防範,案發後又未能詳予查證,有效處理善後,並對許金安自願退休案推波助瀾等情事;因認申辯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等規定云云。

按申辯人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調任桃園縣中壢市信義國民小學擔任校長以來,秉於綜理全校事務之責,任勞任怨,兢兢業業,不敢稍有懈怠。許金安老師從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從桃園縣觀音國民小學調至信義國小服務,至案發為止長達十一年,其任職信義國小期間,在前任校長任內即獲績優導師,因教學成績優良,頗獲家長好評,經常有家長請求將其子弟轉班至其任教班級上課。民國八十六年經教評會通過予以長期聘任,申辯人尊重教評會之決定給予一次續聘六年,實與決定續聘當時,許金安之表現相核,合先敘明。

至許金安為何突然被學生家長檢舉有性騷擾案﹖申辯人及學校全體同仁均聞之驚訝!事實上,在許金安被人檢舉之前,包括申辯人在內之全體同仁均不曾風聞許金安有如此不當之舉,更遑論學生家長之檢舉。且學校之家長會均有例行會議很多家長有事都會向學校及家長會反應,學校同仁及申辯人跟學生家長或家長會之成員,互動向稱良好,果有學生被性騷擾情事,申辯人自信應可迅速獲得反映,惟竟無之。以至教育當局派員調查,對申辯人及全體同仁宛如晴天霹靂。

五月二日吳主督到校問卷,申辯人曾要到場被婉拒。申辯人於當日中午十二時約教務主任及教師許金安於教務處,由許金安說明原委,許師堅決否認,當時即決定調離六年九班,另於五月四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召開課務調整協調會議,請輔導組長張玉霞老師兼任該班級任導師,由伍瑞蓮老師擔任國語科之課務。申辯人深知:六年級學生在畢業前夕之學生常規及情緒反應尤需予以安撫,因之特別請輔導組長擔負此重任,積極對此班進行輔導。五月五日申辯人請該班班長劉峻愷至辦公室了解班上上課情形及相關問題,亦請發起『請許師回來班上任教』的吳添如同學前來,了解其發起之目的及同學之反應以便進行輔導補救之措施。

事發後有位同仁質問申辯人說:「難道一通電話,一張問卷,飯碗就不保﹖」此時發現本校教師有情緒反應。五月七日中午,教師會理事長巫義標及理事彭武濱兩位老師主動到申辯人辦公室了解情形(此二位老師亦是教評會代表),申辯人告訴兩位老師:學校方面先行調班迴避,俟公文到後,先交教評會審議,期末必須交考績會依法秉持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處理。申辯人深感有些同仁對調換級任之事有不滿之情緒,為避免教師誤會行政措施,影響教學情緒,讓無辜學子受害,請主任適度予以安撫。申辯人經常與任課教師探詢及交換意見,並藉各種機會與小朋友接觸交談,以便深入了解。

申辯人接獲張玉霞老師報告,該班次級團體很多,競爭激烈,互相猜疑誰是檢舉人,班級氣氛凝重,當務之急以安撫浮動的情緒為重點(附件一),至於了解性騷擾案件只得從側面去抽絲剝繭。該班競爭激烈,舉一例說明:畢業前夕有一對夫婦拿著成績單和歷年獎狀親自到校,對其子彭振洋未得獎,要求校長查清說明,由此可見一斑。許師對性騷擾案更極力否認之,益發令申辯人不得不慎重,綜合以上各項因素,對此案件更應慎重處理。事情既已發生,當極盡調查之能事,從同仁處調查及部分之家長或愛心媽媽皆無獲得訊息。七月二日縣府來文教育局調查結果又認為查證屬實,申辯人自當尊重,但調查結果完全與教評會委員認知及了解有異,並表明『罪疑唯輕』,在沒有確實證據足資證明許金安有不當行為前,勿葬送一位教師之前途。申辯人陷入兩難之困境中,當此是非渾沌不明、事實不清,若『罪疑唯重』,引起教師反彈,將來如何領導校務。基於以上種種,申辯人遂決定完全尊重教評會及考績會之決議。教評會為獨立於校長之外之超然會議,在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召開第二屆第六次教評會出席十一位委員一致通過,既然教評會決定予以續聘,也建議縣政府儘速准予許金安老師退休,則只要無礙於許師之續聘及退休之其他懲處方案,教評會均能一致接受。故而在八十七年七月九日教評會在第二屆第七次會議時,由出席委員十二人全體一致無異議通過予以續聘。更進而在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之教職員考績委員會時,由考績委員全體無異議通過,對許師記過二次處分,對於教評會及考績會委員之多數決議,被付懲戒人雖身為一校之長,亦應給予尊重。以免教評會及考績會全體委員達成共識之決議,淪為形式及背書式之橡皮圖章,雖經決議通過,仍可由校長退回重議或單獨片面否決其決議之內容及效力。但是邇來教師權利意識高漲,學校既設教評會及考績會,目的不外避免校長或少數人獨掌權柄,對教師之續聘與否及考績之評定獨斷獨行。若申辯人否決教評會及考績會之決議豈不違反教評會及考績會設立之目的,且觸犯眾怒,對校務領導只有害而無益。

申辯人自始至終認真盡力,在處理上已通盤檢討考量,最後做出有利學子、有利於校務推動之決定,申辯人自任校長以來處理校務無不戮力以赴,且獲得家長及同仁之肯定(如附件二)。為此敬祈貴會袞袞諸公稟青天之昭明鑑察,賜申辯人從輕處分,給被付懲戒人繼續在教育界貢獻一己心力之機會,造福更多學子,以報効國家、服務社會、裨益人群。提出附件一及附件二(均在卷)。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申辯書之意見:

關於被付懲戒人甲○○申辯內容,經查:

㈠信義國小許金安教師違失案經教育局查訪後簽擬:通知學校移送該校教評會審議是否停聘或續聘,經呂秀蓮縣長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批示:如擬,速辦。惟甲○○並未確實遵照辦理,迨呂縣長六月二十二日再為指示:本案仍應提教評會議處,教育局始於七月二日以縣政府名義函請信義國小將本案移送教評會議處。足見甲○○未能服從上級命令,執行職務未能力求切實,無故稽延。

㈡信義國小提出許金安之自願退休案,縣政府人事室固為主辦單位,惟因案件與教育局業務相關,人事室乃會簽教育局,教育局自應據實表示意見,然主任督學對許金安之違失情事及所為查證報告隻字未提,甲○○亦未簽註不同意見,蓋章認可,會核後呈閱,顯有為許金安掩飾違失行為之情事,渠行為有應作為而不作為,未依法令執行職務,及畏難規避、怠忽職責之情事。甲○○辯稱自願退休案作業責任在人事室,准駁之權在縣長,推卸應負之責任,殊見渠並無悔意。

㈢教育局奉指示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檢陳許金安違失案送閱時,主任督學簽擬:許金安業已提出退休,有關記過一次暨通知學校移送教評會審議是否聘任問題,擬請准予免議。甲○○再次蓋章認可,顯有規避渠未依前命令將該案移送教評會議處之情事,兼為免除許金安之違失責任,且將造成教師行為不檢,有過失行為,即假借退休一途逃避行政責任,並領取高額退休金。益徵甲○○未依法令執行職務,未服從上級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畏難規避、怠忽職責之情事。

㈣甲○○身為教育局長,對相關教育法規知之甚稔,渠未將許金安違失案移送教評會議處於先,又辯稱縱自願退休案成立,教評會能即時做停聘或解聘之結論,仍能優先適用;然又承認考量退休是讓該教師離開教育界之途徑之一,並無不准之理;另一方面又謂信義國小所為自願退休申請案乃係以行政技術鑽營法令所橫生,豈非矛盾﹖顯見甲○○執行職務未力求切實,有畏難規避之情,辯稱出於行政考量乙節,顯不足採。

㈤教師法於八十四年公布後,教師之任免固須經學校教評會審查後處理,惟教評會之組織不健全及運作不當,致績效及功能不彰,教育局仍有監督、管理之責,否則信義國小教評會第一次於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做出拒絕解聘或停聘許金安之決議時,教育局何以於七月九日行文該校重新審議。甲○○辯稱教育行政機關僅有被動之核准權,推卸渠未善盡督導、管理教評會之責任,執行職務顯未發揮積極、主動之精神,確有違失。

㈥許金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節重大,不堪為人師表,經教育局查證屬實並做出報告在案,甲○○未能親自或指揮所屬督促信義國小儘速召開考績會對許金安進行懲處,對於該校避重就輕之處分,未依規定通知學校重新考核或逕行改核,徒以縣府考績會已將該案列入議程為辯;而縣府召開考績會時,甲○○身為考績會之出席委員,明知許金安性騷擾情節證據充分,亦未主動說明許金安行為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顯見甲○○執行職務,畏難規避、推諉卸責,顯有違失。

關於被付懲戒人乙○○申辯內容,經查:

㈠乙○○身為信義國小之校長,對於學生家長曾到學校檢舉許金安老師行為不檢及拉攏學生課外補習,親自到學校要求轉班,被教務組以無證據為由嚴詞拒絕,甚至態度凶惡請學生轉學乙節,毫不知情,並稱案發前未曾接獲電話投書或家長會任何反應。顯見該校檢舉信箱及輔導室之功能績效不彰,與學生及家長之溝通互動仍有疏漏不周之處,乙○○領導綜理全校事務失之周全,顯有違失。

㈡許金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節重大,不堪為人師表,經教育局查證屬實並做出報告在案,行為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規定,依法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乙○○身為校長,未能依職權主動督促校方召開教評會及考績會,尚與許金安達成協議,請渠自願退休;對該校教評會及考績會不當之決議,又擔心觸犯眾怒,未退回重議或否決之,將全案轉呈教育局處理,顯見乙○○執行職務顯未能發揮主動、積極之精神,敷衍卸責、畏難規避,處理校務確有失當。

綜上所述,甲○○與乙○○行為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為維護官箴,整肅政風,應予適當之處分,以昭炯戒,擬請貴會依法處理。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局長、被付懲戒人乙○○係桃園縣中壢市信義國民小學校長。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甲○○就該信義國民小學發生六年級導師許金安對女學生性騷擾事件,未能切實執行上級長官命令,亦未善盡監督學校之責,企圖掩飾許金安之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乙○○事先未盡防範督導之責,案發後未能詳予查證,有效處理善後,均有違失,移送本會審議,本會審議如左:

被付懲戒人甲○○部分:

㈠緣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接獲學生家長電話檢舉該縣中壢市信義國民小學六年九班導師許金安有性騷擾及在校外補習情事,該局指派主任督學吳卓勳於五月二日前往學校瞭解,經以無記名問卷向該班學生調查結果,有八位學生表示被許金安摸過手、大腿、肚子、胸部、屁股、及身體等,被摸之場所為教室及教材園。並有四位學生反應許金安有放學後在校外補習。教育局乃於五月四日簽擬:「教師許金安擬記過一次。擬通知學校撤換教師許金安擔任六年九班導師。擬通知學校送該校教評會審議是否停聘或續聘問題」,經縣長批示「如擬,速辦」。惟八十七年五月八日信義國小函報桃園縣政府許金安申請自願退休,經人事室會教育局表示意見,教育局簽註「經查許員身心狀況不適教學。擬請准予退休」。縣長批示「許員前簽相關案件請陳,再議」。教育局主任督學吳卓勳遂於六月三日簽呈:「本案教師許金安業已提出退休,有關記過一次暨通知學校移送教評會審議是否聘任問題,擬請准予免議。附陳有關撤換導師案,該校業已辦理完畢」。縣長批示:「仍應提教評會議處。為何緩辦」。教育局始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以縣政府名義函信義國民小學請將許金安移送學校教評會審議是否停聘或續聘。凡此事實,有吳卓勳對信義國小六年九班學生所為之問卷題目一份、學生親書之回答九份、學生家長在吳卓勳訪問時親筆書寫之報告函三份、吳卓勳調查報告簽呈、信義國小八十七年五月八日信小人字第九五六號函、吳卓勳六月三日之簽呈、桃園縣政府八十七年七月二日教學字第一二九四六四號函等,在卷可稽。查教育局既經調查發現許金安確有對學生性騷擾之行為,自應依縣長之批示,迅速通知學校移教評會審議是否停聘或續聘,竟遲至七月二日始函學校辦理,且於許金安申請自願退休案,未就許金安涉及性騷擾部分,據實簽註意見。彈劾意旨指被付懲戒人未親自或監督所屬追蹤信義國小對本案之後續辦理情形,且未切實執行上級命令,延宕不予處理,不無違失,自屬有據。雖被付懲戒人辯稱:縣長批示後,即由吳卓勳以電話通知信義國小校長乙○○,要求移送教評會,並未不予處理云云,吳卓勳亦證稱有以電話通知楊校長辦理之事實,惟無論乙○○否認有接獲將許金安移送教評會審議之電話通知,且衡諸前述吳卓勳六月三日之簽呈,足見吳卓勳並未通知學校辦理,否則無需簽請准予免通知學校移教評會。被付懲戒人所辯有以電話通知,並無可採。被付懲戒人雖又辯稱:退休亦係離開學校之方法,基於行政上之考量,故未對許金安之退休案簽註不同意見云云,惟查許金安之行為,是否應予解聘,有待教評會審議決定,於教評會決定前,對於許金安之自願退休案,自應就許金安違失案之處理情形,據實簽註意見,竟無一語涉及,自難以基於行政考量同意退休,而解免未切實執行職務之責任,其餘辯解及所提證據,均不足為免責之依據,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㈡至移送意旨以許金安身為班導師,對女學生有性騷擾之行為,有損師道,情節重大,不堪為人師表,信義國小教評會依法自應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竟一致同意續聘許金安,並一再表示許金安為績優導師及教學優良教師,足證該教評會組織有失客觀、公正,決議亦顯有偏頗,被付懲戒人身為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之最高首長,未能主動督促信義國小教評會依法處分許金安,對於教評會績效及功能不彰情事,又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確有違失一節,據被付懲戒人辯稱:教育局對於教評會無介入之權,且對信義國小教評會之決定,已函請重新審議云云。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之代表及家長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查證屬實者,其解聘、停聘、不續聘,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為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所明定,且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校長非本會委員時,對本會之審議如有不同意見,得說明理由提請本會重新審議一次。由此規定,足見教評會係學校一般行政以外之獨立審議組織,獨立行使職權,被付懲戒人所辯,教育局無介入權限,自屬可信。況本件教評會之決議,於陳報教育局後,教育局立即以縣政府名義函信義國小,請教評會重新審議,有八十七年七月九日八七教學字第二八八三九四號函可按,對教評會已盡其法定職責,自難以教評會之決議偏頗令被付懲戒人負違失責任。又移送意旨指被付懲戒人未督促學校儘速召開考績會,對於校方將「記過二次」之處分報府後,未通知學校重新考核或逕行改核,亦有違失一節,據被付懲戒人辯稱:因教評會於七月七日拒予停聘、解聘,即於七月十四日主動簽請將本案移送縣府考績委員會,猶早於學校七月十八日召開之考績會。且於縣府之考績會上,表示應記大過之處分,惟投票結果,以一票之差,決議為記過二次。至對於信義國小考績會所為記過二次之考績處分,係因考量縣府人評會已將本案列入議桯,其審議結果,若重於該校考績會之決議當優先適用,故未通知原辦理學校重新考核或逕行改核云云。查被付懲戒人於信義國小教評會決議續聘許金安後,即於教育局七月十四日之簽呈上簽註意見:「本案教評會袒護該師,作出最輕之處分,惟為維護校園環境,擬移人評會處理」,經縣長批示「如王局長擬」,此時尚在信義國小七月十八日召開考績會之前,凡此有該簽呈及信義國小考績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按,足見被付懲戒人於學校考績會處分前,對於許金安之行政懲處已積極主動處理。且懲處案件既已移縣政府人評會處理,自應以人評會之處分為依據,不受學校考績處分之影響。從而被付懲戒人雖未對信義國小考績會之處分,通知重新考核或逕行改核,亦難令負違失責任。

被付懲戒人乙○○部分:

㈠查信義國小教師許金安對於班上女生有性騷擾以及在校外補習之行為,經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派主任督學吳卓勳調查屬實,業如前述。依據受調查學生及家長之報告,顯示許金安之性騷擾行為,係慣常性發生。其間亦有學生家長向教務主任反應,要求調換班級,遭學校拒絕。然被付懲戒人卻辯稱毫不知情,迨教育局派人調查,被付懲戒人已知悉初步調查結果,亦未迅速深入調查事實真相,以憑處置,反於徵得許金安同意後,迅速將許金安之自願退休案,陳報縣政府處理,似此情形,彈劾意旨指其身為一校之長,綜理全校事務,督導不周;對於許金安性騷擾一案,事先未能主動防範,事後又未能詳予查證,有效處理善後,洵屬有據。

㈡許金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是否應予解聘,事屬教評會審議之事項。被付懲戒人於案發後,自應迅速召開教評會,進行審議。惟被付懲戒人竟遲至案發二個月,經縣政府函請移教評會處理後,始於七月七日召開。且教評會開會決議,認定許金安之行為,尚未構成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予以續聘。此項認定,顯然與教育局調查之結果不同。被付懲戒人如有不同意,本得依高等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提請重新審議一次。惟被付懲戒人並未提請重新審議,於教評會決議後,即迅速陳報教育局。其後學校於七月十八日召開考績會,決議許金安記過二次,被付懲戒人亦未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交回復議,即將議決陳報縣政府。依據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所以完全尊重教評會及考績會之決議,係因沒有確實證據證明許金安有不當行為,以及惟恐引起教師反彈。然查許金安之性騷擾行為,業經教育局調查屬實在案,被付懲戒人卻仍以前述理由,率予同意教評會及考績會之決議。彈劾意旨指其行為未有擔當,避重就輕,自屬有據。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堪以認定,其所為辯解及所提證據,並不足為免責之依據,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