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員,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六時十分許,受其姊侯鳳真之託,夥同謝昇運侵入屏東縣○○鄉○○村○○街○○○號姊夫陳文慶住宅,欲抱回其甥女陳尹柔,供其姊行使監護權,事為陳文慶發覺,持棒毆傷侯員之右上臂及左臂,並奪回女兒,侯員見計未得逞,即出手毆打陳文慶未成傷,並基於恐嚇之概括犯意,出言恫嚇陳文慶:「你都不要出門,只要你出門,就要讓你死」,以此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使陳文慶心生畏懼;事為在旁之陳火盛見聞趨前勸阻,亦遭侯員恫嚇:「你出來要管什麼事,如果要管閒事,我連你一起修理」等語,致陳火盛聞言亦心生畏懼。嗣為稍後趕來之親友勸阻,侯員始倖然離去。案經法院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認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受大姊之托欲抱回甥女行使監護權,詎遭姊夫以鐵條毆傷,並與其兄陳火盛聲言大姊無權看小孩,要讓大姊後悔一輩子,申辯人因氣憤而出言不遜,今已獲罪判刑,深感悔恨,請從輕處分。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屏東縣警察局警員,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六時十分許,受其姊之托偕謝昇運到屏東縣○○鄉○○村○○街○○○號姊夫陳文慶家,欲抱回甥女行使監護權被拒,並遭毆傷,竟出言恫嚇陳文慶:「你都不要出門,只要你出門,就要讓你死」。陳兄陳火盛勸阻,亦予恫嚇:「你出來要管什麼事,如果要管閒事,我連你一起修理」。致二人均心生畏怖。案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論以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科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有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三六號判決影本附卷可考,並據該院函復案已確定,違法事證,至為明確,被付懲戒人亦知錯求為從輕,應審酌一切情狀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