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丙○○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丙○○均休職,期間各六月。
乙○○降一級改敘。
事 實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由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粉料廠(以下簡稱農工公司基隆粉廠)前廠長甲○○(現已退休)、前正技術師兼副廠長丙○○(現任職總公司)及前專員兼管理課長乙○○(現已退休)辦理該廠第二工場二○○噸潤麥倉(即原麥儲存槽、以下同)新建工程,未依法編列預算,亦未辦理預算流用,即逕由機械及設備項下支用,且未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未申請建造執照,即行辦理發包興建,致未能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完工後淪為違章建築,又因該建築物傾斜不能使用,經鑑定認定其配筋不符一般結構要求,危及鄰近居民安全,應予拆除,造成浪費公帑,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條之規定,爰依法彈劾由。
貳、事實與證據政府自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及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開放小麥及部分數量麵粉自由進口
,農工公司基隆粉料廠生產麵粉銷售量即大幅遞減,該廠生產課卻為因應生產量擴大產能之需,以客戶反映產品品質不良,擬提高品質,增加潤麥時間為由,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請修單方式,提出申請新建潤麥倉(證一),未經審慎評估,依法編列預算,亦未辦理預算流用,即擅自動支機械及設備預算(包裝機、粉管線路整修等資本支出)(證二),辦理第二工場二○○噸潤麥倉新建工程。
本案新建潤麥倉,依請修單修理項目內明載:⒈潤麥倉RC結構體(證一);⒉
機械輸送設備;⒊圖說如附件所示,工程金額為新台幣四、九六八、四二九元(證一)。已超過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之一定金額(二十五萬元)。惟該廠卻僅由承辦人員透過私人關係由鄧凱雄建築師事務所提供三張設計圖,未正式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亦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即予發包興建(證三)。該建築師所提供之設計圖並不符建築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工程圖說及說明書之內容。該工程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完工後,因建築物傾斜未能使用(證四),並有危及鄰近民房安全之虞,依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市辦事處徐錦舜及趙世清建築師所提麥倉安全鑑定報告書,鑑定結論認其配筋不符一般結構要求(證五),不宜使用,該潤麥倉將另行發包招商僱工拆除,造成公帑損失。
依該廠第二工場擴大產能原麥儲存槽新建工程投標須知第二十五點規定(證七)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完畢後,要求承攬廠商出具三年以上之保固切結書,並保留該項工程總工程費百分之一以上之保固保證金規定。本案工程決標後,該廠與得標廠商翔鳳營造有限公司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訂之工程合約書(證六),竟將保固期間訂為自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僅為一年,且未就保固金有所規範,經核與上開規定有違。
監工人員未填寫監工日報表,有違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
」第二十六點應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之規定,致無法掌握工程品質;工程完工後,未製作驗收紀錄,僅於驗收結算證明書驗收意見欄填列「良好」(證八),有違前述「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四十四、㈢點,主驗人員應以合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數據之規定。又本案新建潤麥倉請購人、招標主持人及驗收人(證九)均為該廠副廠長,有違「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經辦營繕工程人員不得主持驗收工作之規定。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粉料廠前任廠長甲○○部分
㈠緣該公司生產課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請修單方式申請新建潤麥倉,內含潤
麥倉RC結構體、機械輸送設備,金額新台幣四、九六八、四二九元。被付彈劾人甲○○身為該廠廠長,對於該廠年度內編列之所有預算應瞭若指掌。對於該廠八十三年度預算書內僅有包裝機、粉管電路整修加強汰換工程預算新台幣
一八、○○○、○○○元,係為原有設備老舊,汰舊換新,以利品質之用,並無新建潤麥倉之預算。對於生產課所提新建潤麥倉,於主辦會計人員在該請修單上加註「請彙編擴大產能資本支出一千八百萬元之明細,以便於審核各項之預算金額」時,未待主管單位彙編前項明細表,送請會計單位審核前,即批准照辦。
對於該年度預算書內未編列該項設備工程預算,亦未辦理預算流用,即擅自動支機械及設備預算(包裝機、粉管線路整修等資本支出),辦理第二工場二○○噸潤麥倉新建工程,未能即時糾正,疏於監督管理,核有違失。
㈡次查該請修單修理項目內載潤麥倉RC結構體,工程總金額達新台幣四、九六
八、四二九元,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須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惟該廠未正式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卻僅由承辦人員張麗津透過私人關係取得由鄧凱雄建築師事務所提供之三張設計圖(工程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樑柱配筋圖),亦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即予發包興建,肇致該工程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完工後,因建築物傾斜未能使用,並有危及鄰近民房安全之虞,經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市辦事處徐錦舜及趙世清建築師鑑定結論,認其配筋不符一般結構要求,不宜使用,必須拆除,造成公帑損失。被付彈劾人甲○○身為廠長,未能要求下屬依法辦理,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依法取得建造執照後,再予興建,核有違失。
㈢依該廠工程投標須知第二十五點規定,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完畢後
,要求承攬廠商出具三年以上之保固切結書,並保留該項工程總工程費百分之一以上之保固保證金。惟本案工程決標後,該廠與得標廠商翔鳳營造有限公司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訂之工程合約書,竟簽訂保固期間自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保固期間僅有一年,且未就保固金有所規範,核與前述規定有違。且該工程自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完工後,任令擱置,迄今已逾三年,未於保固期間內試車,測試其性能,亦未曾加入生產行列,正式使用,亦與當初擴大產能之需,應急目的不符。
又該工程在施工中監工人員未填寫監工日報表,有違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應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之規定,致無法掌握工程品質;工程完工後,未製作驗收紀錄,僅於驗收結算證明書驗收意見欄填列「良好」,有違前述「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四十四、㈢點,主驗人員應以合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數據之規定。
再者,本案新建潤麥倉請購人、招標主持人及驗收人均為該廠副廠長,有違「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經辦營繕工程人員不得主持驗收工作之規定。
被付彈劾人甲○○身為基隆粉料廠廠長,負綜理廠務之責,對於所屬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新建工程,未能即時依法糾正,疏於監督,導致該廠新建潤麥倉,甫告竣工即成為違章建築,且係危險建築,經鑑定必須拆除,造成公帑損失,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粉料廠前正技術師兼副廠長丙○○部分
㈠被付彈劾人丙○○係該粉料廠副廠長,負有輔助廠長審核各項作業之責,且經
指派主持該廠潤麥倉工程之招標開標工作,對於該新建潤麥倉為RC結構體,其工程總金額達新台幣四、九六八、四二九元,卻未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僅透過承辦人張麗津取得由鄧凱雄建築師事務所提供之三張設計圖為施工藍圖,亦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即予主持發包興建,核有違失。
㈡該項新建潤麥倉工程完工後,由該員負責驗收,但未依規定製作驗收紀錄,僅
於驗收結算證明書驗收意見欄填列「良好」,有違「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四十四、㈢點,主驗人員應以合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數據之規定。且該原麥儲存槽兼潤麥功能,與原工場機械設備相連,驗收時亦未試車使用,測試其功能。
該工程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完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保固期間內,未能使用,致喪失向承包商要求負擔保固之責。其後更因建築物傾斜,並有危及鄰近民房安全之虞,經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市辦事處徐錦舜及趙世清建築師鑑定結論,認其配筋不符一般結構要求,不宜使用,造成公帑損失。
㈢本案新建潤麥倉請購人、開標主持人及驗收人員均為被付彈劾人丙○○(兼生
產課長),有違「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經辦營繕工程人員不得主持驗收工作之規定,核有違失。被付彈劾人丙○○身為正技術師兼副廠長,負協助廠長處理廠務之責,又主持該廠潤麥倉工程作業程序,未能謹慎依法辦理該工程興建有關設計、請照、發包、施工及驗收,導致該工程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完工後,因建築物傾斜未能使用,並有危及鄰近民房安全之虞,經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市辦事處徐錦舜及趙世清建築師鑑定結論,認其配筋不符一般結構要求,不宜使用,造成公帑損失,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粉料廠前專員兼管理課課長乙○○部分
㈠被付彈劾人管理課課長乙○○負責該課課務,主管工程招標業務,對於生產課
提出之新建潤麥倉,並無該項預算,未予反映提出,竟將此建築工程交付予無此項知識經驗之出納員張麗津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工作。又該潤麥倉為RC結構體,該廠區位於都市計畫內工業區,金額又達新台幣四、九六八、四二九元。對於該項工程,依法應請領建造執照,方得興建,而主辦人員張麗津竟未依法辦理,即行發包,被付彈劾人乙○○(曾任石門鄉鄉長),對於如此作業係明顯違法,應知之甚詳,而未加以糾正,核有怠忽職責之處。
㈡本案生產課提出請修單申請時,僅檢附由鄧凱雄建築師事務所提供之三張設計
圖(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四公尺、長六.一公尺、寬四.一公尺矩形RC構造)及由大民營造有限公司工程預算表一張及四張單價分析表,其中項目輸送設備及電線配置單位為一式,並無任何圖說,項目至並無單價分析表,而由鄧凱雄建築師所提供之設計圖亦不符建築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應備之工程書圖。
依照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圖說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建築物各部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省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其建築工程底價亦應依據該建築物平面、立面、剖面圖、施工說明書及其相關之必要結構之圖說計算書及所需材料數量、單價,由建築師核算參考數據以憑斟酌決定。本案潤麥倉新建工程,對於上述資料大部分均付之闕如,則其工程底價如何訂定,頗有問題。
該工程未經依法設計發包施工,完工後因建築物傾斜未能使用,並有危及鄰近民房安全之虞,經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市辦事處徐錦舜及趙世清建築師鑑定結論,認其配筋不符一般結構要求,不宜使用,應予另行僱工拆除,造成公帑損失。被付彈劾人乙○○擔任該項工程招標規劃之主管,未能就該項工程之規劃招標予以必要之指導監督,對於相關文件詳實核對,糾正其錯誤作業,造成嚴重之違失。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㈢本案潤麥倉新建工程依該廠工程投標須知第二十五點規定,主辦工程機關應於
工程完工驗收完畢後,要求承攬廠商出具三年以上之保固切結書,並保留該項工程總工程費百分之一以上之保固保證金,惟本案工程決標後,雙方所訂之工程合約書第十九條竟簽訂,保固期間自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僅為一年,且未就保固金有所規範,與投標須知有違。被付彈劾人身為管理課長,主管工程招標,未能核對投標須知與工程合約保固期間之差異,加以糾正,亦有違失。
綜上所述,被付彈劾人等處理本案潤麥倉新建工程,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及第七條等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提案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肆、證據(均影本)新建潤麥倉請修單及附件。
基隆粉料廠八十三年度預算書第八十六頁。
新建潤麥倉公開招標簽呈及公告。
新建潤麥倉現場勘察相片。
麥倉安全鑑定報告書。
翔鳳營造有限公司保固書、第二工場擴大產能原麥儲存槽新建工程合約及簽呈。
第二工場擴大產能原麥儲存槽新建工程投標須知。
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請購、招標主持人及驗收人為同一人資料。
詢問筆錄。
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意旨
壹、甲○○申辯要旨申辯人前任職台灣省農工公司基隆粉廠廠長期間,該廠生產課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因應產量擴大產能需要為由,申請新建潤麥倉,經會計人員於請修單上主辦會計單位欄加註「請彙編擴大產能資本支出一千八百萬元之明細以便於審核各項之預算金額」後,呈申辯人批示「如擬」,該批示之本意,並非批准照辦,請鑒察。
貳、丙○○申辯意旨查申辯人原職係台灣省農工公司基隆粉料廠正技術師,並兼任副廠長,又兼任生
產課課長,因申辯人係屏東農專機械科畢業,對機械維修頗有心得,故對機器管理維修從無疏失,至兼任副廠長襄理廠長處理行政事務,實係一形式,授權則可參與處理一些行政事務,不授權則徒為形式上之蓋章而已,尤其在人員短缺之時,尚由申辯人兼任生產課長,真是忙得分身乏術,工作上難免疏失,合先陳明。
關於辦理本廠第二工場二○○噸原麥儲存槽新建工程違誤部分,申辯如后:
⒈未依法編列預算,亦未辦理預算流用,即逕由機械及設備項下支用,此均係廠
長甲○○指示主辦人張麗津辦理,既未開會,又未呈報,更未經申辯人簽章(附張麗津事後未經申辯人簽呈印本乙份參考)。申辯人僅是照廠長甲○○指示,以兼生產課課長之身分提出請修單而已,其他各項,全由廠長直接指揮經辦人辦理,申辯人概不知情。
⒉未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未申請建造執照,完工後淪為違章建築部分,因工程
招標,為管理課主辦,廠長直接指示承辦人張麗津辦理。該案未委託設計、未付設計費及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等事宜,皆有承辦人及許廠長所寫說明書暨詢問筆錄可憑,實與申辯人無關。
⒊至經指派主持潤麥倉工程之招標開標工作,係依據品管建議書所列需要事項請
購,主持開標係廠長甲○○臨時指派,而實際契約是管理課訂的,援例辦理,保固期限一年及底價均由管理課訂的,由廠長核定,申辯人僅在流程中作例行性蓋章而已,這就是副主管無奈之處。
⒋至新建潤麥倉工程完工後之驗收,係因主辦人提出完工報告書,載有完工前監
工試車良好字樣,申辯人始於驗收單填「良好」二字,本工程雖有合約,但無圖說,驗收時無從核對,至該建築物傾斜,主辦單位稱係因對面造大樓造成,申辯人非建築工作專業人,自無法論定。
⒌新建潤麥倉之工程,實際有專人負責任,表面上雖是申辯人主持開標與驗收,
但均係廠長臨時指定,況申辯人無此建築事務上經驗,即或有所疏失,亦屬無心之過。
綜上所陳,本廠潤麥倉工程,應屬特殊事項,非申辯人職務範圍內應執行之職務
上之行為,自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之情形有別,更無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互相推諉等情事,況已經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記一大過處分(附令),已屬冤屈。特懇請鈞會明鑒,勿以非應負責任之事項,加諸不應負責之公務員,以使蒙不白之冤。
證據:提出廠長甲○○及課員張麗津聯署說明書影本、農工公司獎懲人事令影本各一件。
參、乙○○未據提出申辯監察院對於甲○○、丙○○所提申辯書之意見。
甲○○部分
農工公司基隆粉料廠辦理第二工場二○○噸原麥儲存槽新建工程,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請修單方式提出,其修理項目明載:⒈潤麥倉RC結構體。⒉機械輸送設備。該請修單由被付懲戒人核批:如擬。被付懲戒人申辯事實及理由以該請修單上會計單位加註「請彙編擴大產能資本支出一千八百萬元之明細,以便於審核各項之預算金額」。因之,被付懲戒人批示如擬,實非即批准照辦。惟按該原麥儲存槽新建工程自請修後,旋即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辦理公開招標,並於同年月二十二日決標,被付懲戒人稱批示如擬,非即批准照辦,實難以令人置信﹖丙○○部分:
㈠按該原麥儲存槽新建工程係由被付懲戒人丙○○以請修單方式提出申請,而被
付懲戒人係副廠長,負有輔助廠長審核各項作業之責,豈能以該案祇是照廠長指示,提出請修單為卸責之詞。且被付懲戒人經指派主持該廠新建潤麥倉工程之招標開標工作,焉能謂該案全由廠長直接指揮經辦人辦理。
㈡對於該新建潤麥倉為RC結構體,其工程總金額達新台幣四、九六八、四二九
元,卻未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僅透過承辦人取得由鄧凱雄建築師事務所提供之三張設計圖為施工藍圖,亦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即予主持發包興建,被付懲戒人申辯以該工程招標,為管理課主辦,由廠長直接指示承辦人辦理,與渠無關,惟查被付懲戒人係副廠長,負有輔助廠長審核各項作業之責,所辯皆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㈢本案新建潤麥倉請購人、開標主持人及驗收人員均為被付懲戒人丙○○,被付
懲戒人稱其開標係由廠長臨時指定,契約係由管理課訂定,被付懲戒人僅係例行性蓋章而已,被付懲戒人既係副廠長,負有輔助廠長審核各項作業之責,即應全盤瞭解,綜理廠務,所稱其所為僅係例行性蓋章而已,益證其失職之處。㈣該項新建潤麥倉工程完工後,由被付懲戒人負責驗收,但未依規定製作驗收紀
錄,僅於驗收結算證明書驗收意見欄填列「良好」,被付懲戒人稱因主辦人提出完工報告書內載試車良好,故依其記載填載良好,且該工程雖有合約,惟並無圖說,驗收時無從核對,惟被付懲戒人既參與驗收,即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何能以他人之完工報告書為驗收依據,且該工程有圖說三張,並有工程單項明細表供核對,失職之處,不辯自明。
理 由
壹、本會檢附彈劾案文繕本及其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乙○○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貳、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粉料廠前廠長(彈劾時已退休),丙○○係該廠前正技術師兼副廠長並兼生產課課長(現任職總公司),乙○○為該廠前專員兼管理課課長(彈劾時已退休),於任職期間,該廠以因應產能之需,客戶反應品質不良,擬提高品質,增加潤麥時間為由,未依法編列預算,亦未辦理預算流用,即於八十二年十二月擅自動支機械及設備預算,辦理第二工場二百噸潤麥倉新建工程,該工程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完工驗收後,因建築物傾斜未曾使用,有危及鄰近民房安全之虞,經建築師公會鑑定認其配筋不符一般結構要求,且地耐力不足,不宜使用,該潤麥倉必須另行招商僱工拆除,造成公帑損失,其諸多違失情形如次:㈠該新建工程案,事前未能審慎評估其必要性,依法編列預算支應,亦未辦理預算流用,逕行動支機械及設備(包裝機、粉管電線整修)資本支出預算,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㈡該新建潤麥倉為RC結構,工程金額(含機械輸送設備)為新台幣四、九六八、四二九元,已超過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之一定金額(二十五萬元),惟該廠卻僅由承辦人員張麗津透過私人關係,由鄧凱雄建築師事務所提供三張設計圖,未正式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亦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即予發包興建,完工後除造成違章建築外,因建物傾斜不能使用,必須另發包僱工拆除,造成公帑損失。㈢依該廠第二工場擴大產能原麥儲存槽新建工程投標須知第二十五點規定,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完畢後,要求承攬廠商出具三年以上之保固切結書,並保留該項工程總工程費百分之一以上之保固保證金。惟該案工程決標後,該廠與得標廠商翔鳳營造有限公司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訂之工程合約書,竟將保固期間訂為自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僅為一年,且未就保固金有所規範,核與上開規定不符。㈣監工人員未填寫監工日報表,有違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應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之規定,致無法掌握工程品質。㈤工程完工後,未切實驗收並製作驗收紀錄,僅於驗收結算證明書驗收意見欄填列「良好」,有違前述作業要點第四十四點之㈢,主驗人員應以合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數據,檢驗其品質或性能之規定。㈥該新建潤麥倉請購人、招標主持人及驗收人均為該廠副廠長一人,有違「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經辦營繕工程人員不得主持驗收」之規定。以上事實,有農工公司基隆粉料廠八十三年度預算書節本(第八十六頁)、新建潤麥倉請修單及附件、新建潤麥倉公開招標簽呈及公告稿、新建潤麥倉現場勘查相片、麥倉安全鑑定報告書、翔鳳營造有限公司保固書、第二工場擴大產能原麥儲存槽新建工程合約及簽呈、投標須知、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被付懲戒人甲○○、丙○○、乙○○及案外人張麗津於監察院之詢問筆錄等影本附卷為證,事證明確。茲就被付懲戒人等各別違失情形,分述如下:
甲○○部分
㈠農工公司基隆粉料廠生產課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請修單方式,申請新建
潤麥倉,明載其係RC結構,被付懲戒人身為廠長,當知該廠年度編列之預算,關於包裝機、粉管整修汰換工程預算項下金額一千八百萬元,係專供原有設備汰舊換新及整修之用,並非新建潤麥倉之預算,且主辦會計已在該請修單上加註「請彙編擴大產能資本支出一千八百萬元之明細,以便於審核各項之預算金額」字樣,顯示原編列之一千八百萬元預算,能否充新建工程使用,仍有研究必要。詎許員竟於該請修單上逕批「如擬」並交付執行發包興建,其後亦未責令所屬辦理預算流用,殊違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或為投資行為」之規定。申辯意旨就此主張伊在請修單上批示「如擬」,並非照辦之意云云,無非飾卸之詞,無足採信。
㈡前開請修單修理項目內載潤麥倉RC結構體,工程總金額四、九六八、四二九
元,依建築法第十六條及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須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惟該廠未正式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亦未依法申請建造執照,僅憑承辦人員張麗津透過私人關係取得由鄧凱雄建築師「事務所」提供之三張設計圖,即予發包興建,肇致該工程完工後,建物傾斜未能使用,必須拆除。許員身為廠長未能要求下屬依法辦理,核有違失。
㈢依該廠工程投標須知第二十五點規定,主辦工程機關(即發包機關)應於工程
完工驗收完畢後,要求承攬廠商出具三年以上保固切結書,並保留該項工程總工程費百分之一以上之保固保證金,惟該案工程決標後,該廠與得標廠商所簽訂之合約書,竟簽訂保固期間一年,且未就保固金有所規範,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又該工程在施工中,監工人員未填寫監工日報表,有違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之規定,致無法掌握工程品質;工程完工後,未作品質、性能檢驗,有違前述「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四十四、㈢點之規定;該新建潤麥倉請購人、招標主持人及驗收人均為該廠副廠長,有違「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經辦營繕工程人員不得主持驗收」之規定。被付懲戒人對於上開違失,未能即時糾正,顯疏於監督管理,亦有違失。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甲○○身為基隆粉料廠廠長,負綜理廠務之責,除違法動支預算外,復對於所屬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新建工程,未能即時糾正,疏於監督,導致該廠新建潤麥倉甫告竣工即成為違章建築,且係危險建築,經鑑定必須拆除,造成鉅額公帑損失。所為除違反前述法令外,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丙○○部分
被付懲戒人丙○○係前述粉料廠副廠長兼生產課長,身為副廠長本負有輔助廠長審核各項作業之責,且其係該潤麥倉之申建單位(生產課)負責人,並經廠長指派主持工程之開標工作,對於該新建潤麥倉為RC結構,總工程金額近五百萬元,依法應委請建築師設計、監造,並申請建造執照一節,應能認識,詎竟僅據建築師事務所提供之三張藍圖,率予主持發包興建,肇致該建物必須拆除之後果,違失情節灼然。又該工程完工後,由其負責驗收,既未製作驗收紀錄,亦未依「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四十四、㈢點「主驗人員應以合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檢驗其品質或性能」之規定試車使用,測試其功能,即率於驗收結算證明書驗收意見欄填列「良好」,草率驗收,顯有違失。又該新建潤麥倉之申建人、開標主持人及驗收人員,均由嚴員一人擔任,核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辦營繕工程人員不得主持驗收之旨不符,其應迴避而未迴避,亦有違失。再嚴員以兼生產課課長之職,指派所屬溫枝清監工,對於溫員未依規定填報監工日報表未加糾正,亦有督導不週之疏失。查被付懲戒人身為副廠長,負協助廠長處理廠務之責,有關該廠新建潤麥倉工程事項,凡簽報廠長核批者,被付懲戒人均蓋章核轉,從無異詞,致該廠未能依法辦理該工程相關之設計、請照、監造等事項,顯未善盡協助廠長之責,而其後主持驗收,復草率從事,導致該工程完工後,建物傾斜未能使用,並危及鄰房,而須另行發包僱工拆除,自難辭違失咎責。所辯伊身為副廠長並無權責云云,無非卸責之詞,無可採信;至其餘各項申辯與所提證物,亦均不足資為免責論據。核其所為,除違反上述法令外,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亦應依法酌情議處。
乙○○部分
被付懲戒人乙○○係前述粉料廠管理課課長,負責該課課務,主管工程招標業務,對於生產課提出之新建潤麥倉並無該項預算,未提出反應,竟將此建築工程交付予無此項知識經驗之出納員張麗津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工作。又該潤麥倉為RC結構,該廠區位於都市計畫內工業區,金額又達四、九六八、四二九元,依法應請領建造執照方得興建,至為顯然,被付懲戒人應能知悉。又該案工程底價,本應由建築師依據建築圖、施工說明書及其相關之必要結構、圖說、計算書及所需材料數量、單價等,核算參考數據,以憑斟酌決定,然其底價之決定,並無上述資料。被付懲戒人擔任該項工程之主管,就上述顯然缺失,應能明白,詎竟未能就該項工程之規劃招標予主辦人張麗津以必要之指導監督;且對於相關文件亦未詳實核對,糾正其錯誤作業,致造成嚴重後果,顯有違失。又依該廠工程投標須知第二十五點規定,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完畢後,要求承攬廠商出具三年以上之保固切結書,並保留該項工程總工程費百分之一以上之保固保證金,惟該案工程決標後,雙方所訂之工程合約書第十九條竟簽訂保固期間一年,且未就保固金有所規範,與投標須知有違。被付懲戒人身為管理課課長,主管工程招標,未能核對投標須知與工程合約保固條件之差異,加以糾正,以善盡督導之責,亦有疏失。綜上各情,被付懲戒人乙○○違失情節亦明,且其在本案審議程序中並未申辯否認其事。核其所為,除違反上述法令外,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亦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丙○○、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鍾 淑 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