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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71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一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休職期間三年。

事 實監察院彈劾移送意旨: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甲○○於民國(下同)六十九年六月,自司法官訓練所第十七期結業,先後擔任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後補推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後補推事及推事、台灣雲林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長等職。自七十九年起,擔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台灣台中高分院簡任法官,至八十五年一月間調往台灣花蓮高分院止,濫用其職權與身分,在台中地區從事左列違法行為:

利用職權向其訴訟管轄區內金融機構申辦鉅額無擔保貸款部分:

甲○○於擔任台中地區法官期間,曾利用其法官身分,自七十六年十一月起,陸續向亞太銀行及台中第二、第五、第九、第十一等信用合作社,申辦鉅額無擔保貸款。其初貸、增貸、續貸、借新還舊共計二十七次,總貸款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八千八百萬元,迄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金融檢查日止,其借款餘額尚有五千七十四萬元待清償,每月利息高達三十八萬餘元(以年息九計算)與其法官身分及收入顯不相當,其貸款情形如左:

㈠亞太銀行部分:自八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陸續貸款十三次,金額總計一千

五百萬元;貸得款項多於撥貸當日全數轉帳或票據交換扣帳,轉入他人帳戶或本人他行帳戶,其中有五次於貸得當日(四次全數,一次部分)轉帳入黃金瑞(時為台中地方法院院長)帳戶,總共轉入金額為八百二十萬元。連帶保證人為辛○○(為甲○○之妻)、林文成(時為台中地院法官,現為律師)。迄八十五年八月十七日止,借款餘額為一千三百萬元。

㈡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部分:七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入社。自七十八年二月十三日

起至七十八年七月十一日,陸續貸款金額總計一千五百萬元,由戊○○(時為台中地院法官,現為彰化縣縣長)、辛○○為連帶保證人,迄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再展期時,借款餘額為五百三十九萬元。

㈢台中第五信用合作社部分:七十七年六月二日入社。自七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

陸續貸款總計一千五百萬元,由戊○○、辛○○、黃麗華(為戊○○之配偶)為連帶保證人,八十二年七月三日展期以後,連帶保證人之一黃麗華改為丁○○(誠洲電子公司負責人)。迭經展期續約,迄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再展期時,借款餘額為一千五百萬元。

㈣台中第九信用合作社部分:七十八年四月十日入社。於七十八年五月五日貸款

三百萬元,由辛○○、林文成為連帶保證人,迄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再展期時,借款餘額為二百八十五萬元。

㈤台中第十一信用合作社部分: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入社。自七十八年六月

九日起陸續貸款五次,總金額計四千萬元,由辛○○、林文成為連帶保證人,迄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再展期時,借款餘額為一千四百五十萬元。

茲將其信用貸款情形列表如左:

甲 ○ ○ 信 用 貸 款 情 形┌──┬───┬────┬──┬──┬───┬─────────────┐│貸款│貸 款│貨款金額│貸款│還來│連 帶│備 註││行社│日 期│單位萬元│用途│款源│保證人│ │├──┼───┼────┼──┼──┼───┼─────────────┤│台中│⒉⒔│ 三○○│臨時│存 │戊○○│初貸。⒉⒕以現金提領(二││二信│ │ │性週│款 │辛○○│五五萬九千-己○○) ││ │ │ │轉 │帳 │林文成│ ││ ├───┼────┼──┤戶 │ ├─────────────┤│ │⒉│ 二○○│ │扣 │ │借新還舊。 ││ ├───┼────┼──┤償 │ ├─────────────┤│ │⒋⒈│ 四○○│ │ │ │初貸。⒋⒈及⒋⒊以現金││ │ │ │ │ │ │提領(二○○萬-辛○○買賣││ │ │ │ │ │ │股票)。 ││ ├───┼────┼──┤ │ ├─────────────┤│ │⒎⒒│ 六○○│ │ │ │借新還舊。 │├──┼───┼────┼──┼──┼───┼─────────────┤│台中│⒒⒚│ 二○○│置產│存 │戊○○│初貸。轉入子○○帳戶。 ││五信│ │ │ │款 │辛○○│ ││ │ │ │ │帳 │黃麗華│ ││ ├───┼────┼──┤戶 │ ├─────────────┤│ │⒓⒚│ 三○○│ │扣 │ │增貸。轉入子○○帳戶。 ││ ├───┼────┼──┤償 │ ├─────────────┤│ │⒋⒖│ 六○○│ │ │ │增貸。其中二八○萬轉開合支││ │ │ │ │ │ │提領(蕭瓊蘭)。 ││ ├───┼────┼──┤ │ ├─────────────┤│ │⒐⒉│ 九○○│ │ │ │增貸。轉開合支提領(黃興祺││ │ │ │ │ │ │-買賣股票) ││ │ │ │ │ │ │⒎⒊展期以後,連帶保證人││ │ │ │ │ │ │之一黃麗華改丁○○。 │├──┼───┼────┼──┼──┼───┼─────────────┤│台中│⒌⒌│ 三○○│週轉│同右│辛○○│初貸。轉開合支提領(一八○││九信│ │ │ │ │林文成│萬-林慶峰,六○萬-劉淑梅││ │ │ │ │ │ │,六○萬-林劉心)。 │├──┼───┼────┼──┼──┼───┼─────────────┤│台中│⒍⒐│ 五○○│週轉│存 │辛○○│初貸。匯入台中四信樂群分社││信│ │ │ │款 │林文成│張陳瓊珠支存#五-一一七一││ │ │ │ │帳 │ │帳戶。 ││ ├───┼────┼──┤戶 │ ├─────────────┤│ │⒍⒏│ 五○○│週轉│扣 │ │初貸。轉開合支提領:二○○││ │ │ │ │償 │ │萬-辛○○(買賣股票),三││ │ │ │ │ │ │○○萬-丙○○。 ││ ├───┼────┼──┤ │ ├─────────────┤│ │⒍│ 五○○│週轉│ │ │初貸。轉開合支提領:辛○○││ │ │ │ │ │ │(買賣股票)二、三八一、二││ │ │ │ │ │ │六○元-王錦爐,一、四一一││ │ │ │ │ │ │、二四一元-宋綢。 ││ ├───┼────┼──┤ │ ├─────────────┤│ │⒐⒋│一○○○│週轉│ │ │借新還舊。 ││ ├───┼────┼──┤ │ ├─────────────┤│ │⒑│一五○○│週轉│ │ │借新還舊。 │├──┼───┼────┼──┼──┼───┼─────────────┤│亞太│⒏│ 三○○│週轉│ │辛○○│當日全數轉帳入黃金瑞帳戶,││銀行│ │ │ │ │林文成│,黃員當日全數提現。 ││ ├───┼────┼──┤ │ ├─────────────┤│ │⒐⒊│ 一○○│ │ │ │當日票據交換扣帳(提出行:││ │ │ │ │ │ │中央信託局。提示人:張柏山││ │ │ │ │ │ │五○三四四-三)。 ││ ├───┼────┼──┤ │ ├─────────────┤│ │⒐⒚│ 一二○│ │ │ │當日全數轉帳入黃金瑞帳戶。││ ├───┼────┼──┤ │ ├─────────────┤│ │⒑⒉│ 一七○│ │ │ │當日票據交換扣帳一七○萬(││ │ │ │ │ │ │提出行:中市二信東南分社。││ │ │ │ │ │ │提示人:楊貴美二○一八三-││ │ │ │ │ │ │六)。 ││ ├───┼────┼──┤ │ ├─────────────┤│ │⒑⒏│ 一○○│ │ │ │當日票據交換扣帳一○○萬(││ │ │ │ │ │ │提出行:華銀民族路分行。提││ │ │ │ │ │ │示人:楊進二○-七九六三-││ │ │ │ │ │ │八)。 ││ ├───┼────┼──┤ │ ├─────────────┤│ │⒑⒓│ 一五○│ │ │ │當日全數轉帳入黃金瑞帳戶,││ │ │ │ │ │ │黃員當日全數提現。 ││ ├───┼────┼──┤ │ ├─────────────┤│ │⒑⒚│ 一二○│ │ │ │當日全數轉帳入黃金瑞帳戶,││ │ │ │ │ │ │黃員當日全數提現。 ││ ├───┼────┼──┤ │ ├─────────────┤│ │⒒⒋│ 七五│ │ │ │當日票據交換扣帳四九萬一千││ │ │ │ │ │ │五百元(提出行:中企大里分││ │ │ │ │ │ │行)。 ││ │ │ │ │ │ │同日領現一四萬三千元。領款││ │ │ │ │ │ │人:陳松山。同日票據交換扣││ │ │ │ │ │ │帳一一萬七二六元。 ││ │ │ │ │ │ │(提出行:泛亞銀行營業部。││ │ │ │ │ │ │提示人:詹阿鎮S四五一-七││ │ │ │ │ │ │)。 ││ ├───┼────┼──┤ │ ├─────────────┤│ │⒒⒒│ 一五○│ │ │ │當日轉帳入黃金瑞帳戶一三○││ │ │ │ │ │ │萬,另二○萬轉入本人支票存││ │ │ │ │ │ │款帳戶。 ││ ├───┼────┼──┤ │ ├─────────────┤│ │⒓⒉│ 五○│ │ │ │當日票據交換扣帳全數入本人││ │ │ │ │ │ │於中區郵管局第一六支局帳戶││ │ │ │ │ │ │一○四七九四。 ││ ├───┼────┼──┤ │ ├─────────────┤│ │⒓⒒│ 五○│ │ │ │當日票據交換扣帳二○萬(提││ │ │ │ │ │ │出行:台中十一信總社。提示││ │ │ │ │ │ │人:S五四三三-三)。 ││ │ │ │ │ │ │同日票據交換扣帳二○萬轉入││ │ │ │ │ │ │本人於中區郵管局帳戶。 ││ ├───┼────┼──┤ │ ├─────────────┤│ │⒓│ 五○│ │ │ │當日票據交換扣帳全數轉入本││ │ │ │ │ │ │人於中區郵管局帳戶。 ││ ├───┼────┼──┤ │ ├─────────────┤│ │⒉⒙│ 六五│ │ │ │當日票據交換扣帳全數轉入本││ │ │ │ │ │ │人於中區郵管局帳戶。 │└──┴───┴────┴──┴──┴───┴─────────────┘附註:⒈資料截止日期:⒏⒚

⒉辛○○係甲○○之配偶;林文成當時係台中地院法官,現為律師;黃麗華為

彰化縣長戊○○之配偶;子○○為律師;丁○○為誠洲電子公司負責人;林劉心(劉心)係甲○○之母;黃金瑞時任台中地院院長。

⒊資料來源:司法院、財政部金融局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鉅額財產故意隱瞞為不實之申報部分:

㈠債務故意申報不實部分

甲○○於擔任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及台中高分院法官期間,利用其職權與身分,自七十六年起,陸續向台中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申辦無擔保貸款,而故意隱匿不予申報,計八十二及八十三年兩年共隱匿不申報達六千五百萬元之鉅。茲列表如左:

┌─────────────────────────────────┐│甲○○部分 │├──┬─────────────┬──────────┬─────┤│號次│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貸款金額(新台幣) │已否清償 │├──┼─────────────┼──────────┼─────┤│ 1│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六百萬元 │ 否 │├──┼─────────────┼──────────┼─────┤│ 2│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一千五百萬元 │ 否 │├──┼─────────────┼──────────┼─────┤│ 3│台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三百萬元 │ 否 │├──┼─────────────┼──────────┼─────┤│ 4│台中市第信用合作社 │一千五百萬元 │ 否 │├──┼─────────────┼──────────┼─────┤│ 5│亞太商業銀行 │一千五百萬元 │ 否 │├──┴─────────────┴──────────┴─────┤│配偶辛○○信用貸款部分: │├──┬─────────────┬──────────┬─────┤│ 6│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三百萬元 │ 否 │├──┼─────────────┼──────────┼─────┤│ 7│台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三百萬元 │ 否 │├──┼─────────────┼──────────┼─────┤│ 8│台中市第信用合作社 │五百萬元 │ 否 │├──┴─────────────┴──────────┴─────┤│說明:林員經八十四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定裁罰││ 各十六萬元。 │└─────────────────────────────────┘

㈡財產故意申報不實部分

甲○○及其配偶辛○○於八十二年財產申報時,計有不動產乙筆及存款逾申報額均未申報;八十三年申報時,前項不動產仍未申報。其配偶所有投資股票九種,或漏報,或未申報。另甲○○投資台中丸津日本料理店三百萬元,亦未申報,其詳情如左表:

┌──┬───────┬──────┬────────────────┐│年別│不動產申報不實│存款申報不實│ 其 他 財 產 申 報 不 實│├──┼───────┼──────┼────────────────┤│八 │台中南屯區向上│⒈亞太銀行支│⒈永儲公司股票短報四九九、六一○││十 │南路一段一六七│ 票存款九三│ 元。 ││二 │號一三之三,建│ 、七二四元│⒉盈的紡織股票短報九○○、○○○││年 │號一八八三號,│ 及遠東商銀│ 元。 ││十 │一六三一.七六│ 九○九、八│⒊台中五信股票漏報五○○元。 ││月 │平方公尺,所有│ 八七元,合│⒋台中九信股票漏報一○○○元。 ││三 │權五仟分之一○│ 計逾申報額│⒌台中七信股票漏報一○○○元。 ││十 │八,未申報。 │ ,未申報。│⒍台中十一信股票漏報一○、○○○││日 │ │⒉丸津日本料│ 元。 ││ │ │ 理店投資三│⒎肯尼士公司股票漏報三四五、○○││ │ │ ○○萬元。│ ○元。 ││ │ │ 未申報。 │⒏台化股份公司股票漏報八四○元。││ │ │ │⒐國豐股票一二五、○○○元查無此││ │ │ │ 筆資料。 ││ │ │ │ 以上為配偶辛○○所有。 │└──┴───────┴──────┴────────────────┘┌──┬──────────────┬────────────────┐│年別│不 動 產│其 他 財 產│├──┼──────────────┼────────────────┤│八 │⒈台○○○區○○○路○段一六│八十三年申報資料 ││十 │ 七號一三之三,建號一八八三│⒈永儲公司股票短報四九九、六一○││三 │ 號,一六三一.七六平方公尺│ 元。 ││年 │ ,所有權五仟分之一○八,(│⒉盈的紡織股票短報九○○、○○○││十 │ 辛○○)未申報。 │ 元。 ││二 │ │⒊台中五信股票漏報五○○元。 ││月 │ │⒋台中九信股票漏報一○○○元。 ││三 │ │⒌台中七信股票漏報一○○○元。 ││十 │ │⒍肯尼士公司股票漏報三四五、○○││一 │ │ ○元。 ││日 │ │⒎台化股份公司股票漏報八四○元。││ │ │⒏南紡股份二○○、○○○元未申報││ │ │ 。 ││ │ │⒐大同股票五○、○○○元未申報。││ │ │ 中鋼股票六○○、○○○元未申報││ │ │ 以上為配偶辛○○所有。 │└──┴──────────────┴────────────────┘

㈢八十四年二月中旬,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發生火災,造成重大傷亡。台中地檢署

偵辦該案時,查扣餐廳之帳冊,發現甲○○名列股東名冊中,投資三百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政風室即對林員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發現其向台中地區的金融機構及信用合作社信用貸款之金額為五千四百萬元。其配偶辛○○信用貸款為一千一百萬元,兩人總共信貸六千五百萬元。且八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及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申報財產時,林員及其配偶均未據實申報。案經該室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中分明風字第○七五號函陳報司法院政風處轉法務部裁罰,法務部以⒑⒎法政字第二三五四三號處分書,對其故意申報不實,各處罰鍰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此外,司法院政風處並以甲○○於任職台中地院庭長期間,未能自我約束,向服務機關所在地台中地區多家金融機構申辯鉅額信用貸款,且於申報財產時,匿報債務被處罰鍰,核其行為已招物議,損害司法人員聲譽為由,以⒎⒉院台人二字第一二九七七號令核定,記一大過之處分。

投資商業與建築業,並變相投資土地,謀取暴利部分:

關於此部分,經函請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其調查結果,略以:

㈠甲○○投資台中市丸津日本料理店部分:

根據偵辦「衛爾康西餐廳大火案」,甲○○投資丸津日本料理店三百萬元。該店嗣改組為衛爾康餐廳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十九時二十分,發生大火,燒死六十四人,經台中市調查站查扣之實際負責人庚○○所有股東退款筆記資料,發現甲○○投資丸津日本料理店三百萬元,該資料現已隨案移送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王文和檢察官偵查起訴,刻由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中。

㈡甲○○與乙○○共同炒作土地部分:

甲○○於任職台中地院法官時,出資總額近一千五百萬元,與聯合報記者乙○○炒作土地近十筆,其利潤為每百萬元二十至三十萬元不等。

㈢甲○○投資廣三建設等公司部分:

甲○○投資廣三建設,先後在八十一年六月八日開具三百萬元合庫支票及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開具一千零二十萬元支票,並存入台中市廣三建設負責人丙○○之彰化銀行營業部支票存款第三二九九號(後改為二六六八三之五)帳戶。

㈣甲○○與誠洲電子公司負責人丁○○等人投資淡海土地部分:

甲○○與丁○○認識多年,其與戊○○等三人之投資買賣淡海土地,投資金額達

五、六千萬元,甲○○曾經表示要將該土地出售,惟丁○○不同意。㈤甲○○與凱撒三溫暖老闆己○○金錢往來部分:

己○○為台中市凱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店招:凱撒三溫暖)之負責人,領有經濟部公司執照,核准登記日期為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該公司登記所營事業為:三溫暖器材買賣及製造等五項業務,惟現場實際經營浴室業務,違反公司法規定,經「台中市政府影響治安行業統一聯合稽查小組」,分別於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及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查獲,並移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裁處。又該三溫暖屬行政院列管之八大行業之一,且己○○有違反醫師法及公司法之前科。甲○○與己○○自七十五年起交往密切。茲將其兩人資金往來情形列表如左:

┌───┬────┬────┬───┬───┬───┬────────┐│日 期│金融機構│金 額│發票人│受款人│入帳或│備 註││ │名稱及支│ │ │ │兌領帳│ ││ │票號碼 │ │ │ │戶 │ │├───┼────┼────┼───┼───┼───┼────────┤│⒉⒕│台灣省合│二百五十│甲○○│己○○│ │原為甲○○之弟吳││ │作金庫 │五萬九千│ │ │ │慶明向己○○調現││ │ │元 │ │ │ │客票,因未兌現,││ │ │ │ │ │ │由甲○○代償。 │├───┼────┼────┼───┼───┼───┼────────┤│⒈│電匯 │一千萬元│己○○│甲○○│亞太銀│ ││ │ │ │ │ │行支票│ ││ │ │ │ │ │存款五│ ││ │ │ │ │ │一三之│ ││ │ │ │ │ │六號帳│ ││ │ │ │ │ │戶 │ │├───┼────┼────┼───┼───┼───┼────────┤│⒉ │亞太銀行│一百五十│甲○○│己○○│萬通銀│⒈以上六張支票為││ │A一四五│萬元 │ │ │行台中│ 甲○○清償借款││ │八七八九│ │ │ │分行 │ 之用,並支付十││ │ │ │ │ │支票存│ 餘萬現金利息。││ │ │ │ │ │款一一│⒉前述支票係於八││ │ │ │ │ │一一一│ 十四年二月十日││ │ │ │ │ │帳號 │ 存入上述己○○│├───┼────┼────┼───┼───┼───┤ 帳號,且均已兌││⒉ │亞太銀行│一百五十│甲○○│己○○│萬通銀│ 領。 ││ │A一四五│萬元 │ │ │行台中│ ││ │八七九○│ │ │ │分行 │ ││ │ │ │ │ │支票存│ ││ │ │ │ │ │款一一│ ││ │ │ │ │ │一一一│ ││ │ │ │ │ │帳號 │ │├───┼────┼────┼───┼───┼───┤ ││⒉ │亞太銀行│一百五十│甲○○│己○○│萬通銀│ ││ │A一四五│萬元 │ │ │行台中│ ││ │八七九一│ │ │ │分行 │ ││ │ │ │ │ │支票存│ ││ │ │ │ │ │款一一│ ││ │ │ │ │ │一一一│ ││ │ │ │ │ │帳號 │ │├───┼────┼────┼───┼───┼───┤ ││⒉ │亞太銀行│一百五十│甲○○│己○○│萬通銀│ ││ │A一四五│萬元 │ │ │行台中│ ││ │八七九二│ │ │ │分行 │ ││ │ │ │ │ │支票存│ ││ │ │ │ │ │款一一│ ││ │ │ │ │ │一一一│ ││ │ │ │ │ │帳號 │ │├───┼────┼────┼───┼───┼───┤ ││⒉ │亞太銀行│二百萬元│甲○○│己○○│萬通銀│ ││ │A一四五│ │ │ │行台中│ ││ │八七九三│ │ │ │分行 │ ││ │ │ │ │ │支票存│ ││ │ │ │ │ │款一一│ ││ │ │ │ │ │一一一│ ││ │ │ │ │ │帳號 │ │├───┼────┼────┼───┼───┼───┤ ││⒉ │亞太銀行│二百萬元│甲○○│己○○│萬通銀│ ││ │A一四五│ │ │ │行台中│ ││ │八七九四│ │ │ │分行 │ ││ │ │ │ │ │支票存│ ││ │ │ │ │ │款一一│ ││ │ │ │ │ │一一一│ ││ │ │ │ │ │帳號 │ │└───┴────┴────┴───┴───┴───┴────────┘甲○○與台中市執業律師子○○交往密切,並常有金錢來往部分:

㈠甲○○之妻辛○○於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向「台中五信」貸款二百萬元,轉入律師子○○之五信A三六三○帳號。

㈡甲○○之妻辛○○於七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向「台中五信」貸款一百萬元,其中九十萬元,轉入律師子○○之五信A三六三○帳號。

㈢甲○○於七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向「台中五信」貸款六百萬元,其中三百萬元,償還七十六年十二月九日之貸款及轉入律師子○○帳戶。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關於利用職權及身分向轄區內金融機構申辦鉅額信貸部分:

甲○○自七十六年十一月至八十一年八月間,利用法官身分與職權,或以其妻辛○○名義陸續向前述台中第二、五、、九、十一信合社及亞太銀行信用貸款,總額累計高達八千八百萬元。無論其貸款種類為何,各該行社仍有其放款風險存在,若非貸款人有特殊關係與職權可資利用,豈能輕易獲貸鉅款,此觀諸財政部⒏函覆本院之查核報告中,載有:「該行(亞太銀行)營業部以林員所任法官社會地位崇高,:::」等語自明。故甲○○利用其身分及職權申貸鉅額非消費性貸款,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之規定。況其貸款金額高達五千七十四萬元,每月利息至少三十八萬餘元,而當時其法官薪資每月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元,其鉅額貸款與其法官身分與收入顯不相當,對於其任職應有之廉正專業形象,難謂無損。此外,前述五千餘萬元迄未清償完畢,衡諸上情,亦違反司法院⒏函頒之法官守則第四條:「法官言行舉止應端正謹慎,令人敬重,日常生活應嚴守分際,知所檢點,避免不當或外觀上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務須不損司法之形象。」之規定。

關於財產未依規定故意申報不實部分:

甲○○及其配偶辛○○自七十六年十一月起,前後向台中地區金融機構及合作社申辦信貸,計達六千五百萬元,已如前述,惟於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兩次財產申報時,均故意隱匿申報不實。經法務部依規定分別各裁罰壹拾陸萬元,並經司法院以其任職期間,未能自我約束,向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多家金融機構申辦鉅額信貸,且財產申報不實被處罰鍰,行為已招物議,損害司法人員聲譽等由,核定甲○○記一大過處分。職是,甲○○之前項行為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義務之規定有違。

關於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商業及土地投機事業牟取高利部分:

甲○○除曾投資台中丸津日本料理三百萬元外,亦先後與聯合報記者乙○○共同投資土地近十筆,期間長達七、八年之久。另甲○○或以親友名義與誠洲電子負責人丁○○及彰化縣長戊○○共同投資淡海土地,其金額達五、六千萬元之多。綜其投資行為,期間長久,金額龐大,已屬持續性、專業性及經常性者,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關於經常與律師及當事人交往密切部分:

按司法院為維護優良司法風紀,提高司法威信,早於七十年三月間,已函頒「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乙種,其中第八點規定:「各機關司法人員不得與訴訟當事人,或管轄區域內執業律師交往應酬。」甲○○身為法官,卻於七十七及七十八年間前後三次,或以本人名義或以妻辛○○之名義向「台中五信」之貸款,轉入律師子○○設於該台中五信A三六三○帳號,此有各該社資金流向紀錄可稽。其與轄區內律師鉅額金錢來往,自與前項實施要點之規定有違,事證明晰,自堪確認。綜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規定。

綜上所述,甲○○利用身分與職權,向服務機關所在地多家金融機構申辦鉅額信貸、財產申報時故意申報不實、經營商業及投機事業、及與訴訟當事人及轄區內執業律師交往應酬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等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叁、附件(均係影本在卷):甲○○信貸資金流向用途清冊(含流向律師子○○帳號資料)。

甲○○故意財產申報不實罰鍰處分書。

甲○○申辦鉅額信貸及申報財產不實行為招物議等司法院懲處命令。

甲○○詢問速記錄。

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函送調查甲○○涉不法案資料。

台中市政府影響治安行業統一聯合稽查凱莎三溫暖(負責人己○○)紀錄及己○○涉刑案資料。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關於利用職權向訴訟轄區內金融機構申辦鉅額無擔保貸款部分:

㈠申辯人實借金額為六千五百萬元,超過部分為借新還舊,各該行社實際上並無交付借款。

㈡申辯人未曾承辦各該行社之訴訟案件,無利用職權之問題。又一般說來,行社認

法官社會地位崇高,不會故意不清償,賠上法官之職位,且連帶保證人亦為法官,信用度較高,放款風險性較一般商人為低,因而,比較願意貸放給法官,且在商言商,行社是否貸放,固然會考慮申請人之身分,但仍以利字為考量,如徵信查核結果,認為申請人財務或其他信用並不佳,風險性高,絕不會因申請人之身分為法官,即不顧虧損地准予貸放。申辯人曾因遲繳利息,即被罰繳違約金,有台中十一信放款利息收據四紙可稽(證四),即可證明行社之准予貸放,不是申請人「利用法官身分」之結果。是申辯人貸得上開款項,與通常一般性之借貸無異,實無利用法官之職權及身分之情形,況申辯人係以個人名義申貸,並非以法官之名義為之。

㈢申辯人原住三十五坪公寓,與父母同居,子女漸大後,一家六口少了一個房間,

乃思搬遷,於是在七十六年十一、二月間,以「置產」為貸款用途,向台中五信申請貸款(見彈劾文第三頁信用貸款情形表,台中五信「貸款用途」一欄),欲購地自建,此是最初向行社申貸之緣由。嗣因內人平日買賣股票,需用資金,乃陸續向行社申貸。其間,家人及內兄因生意上需要,求助於申辯人,基於至親,乃將已貸得之款項借予週轉,終致愈貸愈多,其中轉借胞兄林慶宗一千五百萬元(已還一百萬元)、胞兄林水河一千二百萬元(已還一百萬元)、胞姊林媛五百萬元(已還二十萬元)、胞弟吳慶明二百五十五萬九千元(還清)及內兄林慶瑞六百萬元(已還五十萬元),合計即有四千零五十五萬九千元,惟本息均由渠等負責清償。關於轉借情形,皆已申報財產,八十五年及八十六年均經抽查審核無訛。話雖如此,因上開貸款皆以申辯人及內人名義申請,外觀上仍易啟人是否利用職權及法官身分申貸之質疑,切實有不夠謹慎之處。至於法官守則是後來才頒定的,申辯人並無違反之故意,併予敘明。

關於鉅額財產故意隱瞞為不實之申報部分:

㈠財產申報法實施之初,申辯人面對鉅額貸款債務必須申報,一時未能適應,因而未予申報,實乃一念之差,鑄成大錯,無申辯必要。

㈡不動產部分,已就申辯人現住之台中市○○區○○○路○段○○○號十三樓之三

建物及土地予以申報,至於未申報之建號一八八三號部分,係地下室公同共有部分,因買賣當時,建設公司未給權狀,致疏未申報,法務部亦不認為此部分故意不申報。

㈢遠東商銀帳戶是申辯人於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間擔任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時,因管委員名義無法開戶,而以申辯人名義所開之戶頭。該帳戶存款非申辯人所有,乃大樓住戶共有,故不能申報。

㈣丸津日本料理店部分,實際投資五十萬元,非三百萬元,司法院、法務部亦僅認定一百五十萬元。

㈤永儲及盈的兩家公司股票短報,係因該二公司於現金增資時自動配股,股票未領,故而不知申報。至其他公司股票漏報乃疏失所致。

關於投資商業與建築業,並變相投資土地,謀取暴利部分:

㈠丸津日本料理店負責人庚○○係彰化同鄉,認識多年,先前經營衛爾康西餐廳,

業績甚優,嗣於餐廳隔壁欲推出丸津日本料理,邀本人投資,謂僅出資就好,不用管店裡之事。申辯人認為既是純粹投資,不參與經營應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且投資金額不大的話,風險亦不大,乃由內人辛○○投資五十萬元,另邀堂妹壬○○及表兄癸○各投資五十萬元。不料生意不佳,一年後,庚○○即決定歇業。衛爾康大火後,王文和檢察官偵查結果,亦認為申辯人並無不法,亦無參與經營,僅對庚○○等人提起公訴,附予敘明。

㈡聯合報記者乙○○亦為彰化同鄉,多年好友,曾邀申辯人投資霧峰土地,申辯人

出資約一千餘萬元,二、三年後,申辯人因需資金週轉,先行賣掉,投資報酬約一成,本可償還部分款項給行社,惟因整筆土地尚未賣出,乃將應付價金轉為乙○○向申辯人借貸之款項,利息由其負責。此項投資是申辯人於翟、黃二位監察委員調查時主動供述(見彈劾文附件第三十五、五十三頁),乃一般性之土地投資,並無暴利,似不構成炒作。調查局中機組調查結果,關於此部分之記載與實際不符,據乙○○稱,其僅說明邀申辯人投資,申辯人投資約一千萬元,二、三年後先行賣掉等語,並未供述申辯人投資近十筆,每筆投資時間為一至三年不等,出售土地利潤為每百萬元二十至三十萬元不等,約共同投資七、八年等語,有乙○○聲明書乙紙可憑(證四)。況依中機組所述,每百萬元投資二、三年,出售利潤僅二、三十萬元,亦非暴利,似不能謂為炒作。

㈢支票為流通證券,八十一年六月八日三百萬元支票既為合庫支票,即非申辯人簽

發,可能是申辯人背書後轉讓流通出去,再由別人交付廣三建設負責人丙○○,此部分記憶中已無印象。另申辯人因週轉上需要,於八十三年十二月間向丙○○調借一千萬元,時間一個多月,丙○○為申辯人多年鄰居及朋友,稱短期通財,不算利息,惟申辯人執意要給,乃簽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面額一千零二十萬元之支票交予丙○○,多出之二十萬元即利息部分。申辯人並未投資廣三建設公司,此由申辯人並無取得該公司或丙○○所簽發之支票可得說明。

㈣申辯人亦無與戊○○、丁○○投資淡海土地,如有投資五、六千萬元,豈會無任

何匯款資料可尋。乙○○亦稱並無向中機組人員表示申辯人有投資淡海土地之事,此部分為中機組人員自行虛構等語。有其同上聲明書乙紙可稽(證四)。而林輝煌所言係屬聽聞之詞,且其因司法改革往事對申辯人多所誤解,供詞難免偏頗,不足採取。如乙○○確有供稱申辯人投資淡海,中機組人員對此談話,為何不製作筆錄或自行整理後由乙○○簽名?自不能以該組自行虛擬且不符合證據法則之片面陳述,資為不利申辯人之證明。如有必要,請通知乙○○到會說明。

㈤申辯人先認識中醫師江麗玲一段時間後,因胞弟吳慶明考上中醫師,在江醫師處

任職,始認識其夫己○○。吳慶明因無法償還以客票向己○○調借之二百五十五萬元,仍由申辯人以貸出之款項代為償還,加上利息九千元。另申辯人為支付先前向丙○○調借所簽發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支票票款,乃商請己○○幫忙,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臨時向其週轉一千萬元,惟同時簽發八十四年二月之支票六張面額合計一千萬元交予己○○,並支付十幾萬元現金利息,六張支票均如期兌現清償。該款項是臨時週轉性質,並非不當金錢往來,平日各忙各的,並無經常往來,談不上交往密切。

㈥據上所述,申辯人並無經營商業與建築業,亦無變相投資炒作土地,牟取暴利。

而投資土地或任何事業,短期獲利者有之,長期因景氣不佳而拖垮者有之,金額雖小卻賺錢者有之,金額龐大卻虧損者不乏其例,似亦不能以期間長久,金額龐大,而認定為投機事業。

關於與台中市執業律師子○○交往密切,並常有金錢來往部分:

如一、㈢所述,申辯人於七十六年十一、二月間,為了「置產」,乃向台中五信申請貸款,此由彈劾文第三頁信用貸款情形表台中五信部分貸款用途一欄記載為「置產」二字,可得證明。申辯人與戊○○同期同學亦同事,原欲共同購買台中市第七期重劃區土地,自建屋住,簽約之際始知道共同買受人中還有子○○律師等人,大家推舉黃律師代表與地主聯絡,並由黃律師按期收齊價金統一支付出賣人,乃將貸得之款項轉入黃律師在五信之帳戶。嗣因重劃進度緩慢,未及等待,申辯人與戊○○乃將土地賣掉,另行分別購置目前居住之台中市○○○路○○○號十三樓之三及十一樓之一。是上開貸款所以轉入黃律師帳戶,實係申辯人支付買賣價金之故,似不得以此認定本人與黃律師交往密切,並常有金錢往來,彈劾文容有誤會。且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申辯人奉派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兼任庭長,有該院離職證明書乙紙可考(證五),黃律師亦非管轄區域內執業律師,併予敘明。

綜上所陳,申辯人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並無利用職權及法官身分,亦無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尤無與黃律師交往密切並常有金錢往來情形,僅有財產申報不實之違法,尚請委員們明察。另申辯人於受執行調動處分期間,隻身從台中遠赴花蓮,無法晨昏定省,照顧家人。家父林藔罹患攝護腺癌,放射治療後經常尿血,八十五年八月到花蓮依親四個月,即急診四次,住院二個半月,有省立花蓮醫院林藔病歷乙件可證(證六),現返回彰化二林老家獨居,依賴堂弟吳志雄夫婦扶養;家母林劉心幾年前老人痴呆、中風又高血壓,不能言語及自理,現已骨瘦如柴,長期住院於彰化花壇莊外科診所附設安養中心,晚景亦淒涼,如照片所示(證七);內人於今年一月九日住院手術,切除子宮,身體虛弱,單獨住在台中家裡,亦乏人照顧;一子一女求學,皆不住台中。整個家庭因申辯人犯錯而六人散居六地,陷於家不像家之窘境,固咎由自取,惟申辯人於調動處分期間,不敢怠惰公事,仍一往如昔,任勞任怨,八十五年辦理民事案件成績,倖獲一百分,還得到嘉獎二次(證八),只求將功贖罪,希冀早日結束已執行二年六月(⒓⒚-⒍)之調動處分。茲又遭彈劾,無異當頭又一棒喝,頓時眼前一片昏黑。「過勿憚改,善莫大焉。」敬祈委員們於審議本案時,能夠體恤本人已受懲處及現尚執行調動處分之情形,給予一個在逆境中不斷努力向善的人一絲鼓勵,並給予申辯人到會說明之機會,不勝感激之至。

證據㈠證人:乙○○:住台中市○村路○段○○○巷○號。

㈡證物(均在卷):

⒈致翟監察委員函影本一件。

⒉司法院令影本一紙。

⒊台中十一信放款利息收據四紙。

⒋乙○○聲明書一紙。

⒌台灣雲林地方法院離職證明書影本一紙。

⒍台灣省立花蓮醫院林藔病歷影本乙件。

⒎照片一張。

⒏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令影本一紙。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甲○○所提申辯書之意見:

查被付懲戒人甲○○利用其法官身分與職權,向其訴訟管轄區內之金融機構,申辦無擔保貸款,金額高達新台幣八千八百萬元;財產申報故意隱匿金額達七千餘萬元;與三溫暖老闆合作,從事土地投機,並與律師子○○金錢來往密切,私相授受,事證明確,在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六及第十三條規定,並違反司法院頒行之「法官守則」第一條與第四條之規定。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書,竟謂上述行為正當合法,顯見其毫無悔意。仍請依原彈劾理由,依法嚴懲,以端正司法風氣。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監察院以其自民國七十九年起,擔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台灣台中高分院簡任法官,至八十五年一月調任現職期間,曾有利用職權貸款等違法行為,提案彈劾而移送本會審議。茲將本會審議結果,分別說明如左:

關於利用職權向其訴訟管轄區內金融機構申辦無擔保貸款部分:

移送意旨略稱:被付懲戒人自七十六年十一月至八十一年八月間,曾利用其法官身分與職權,陸續向亞太銀行及台中第二、五、九、十一等信用合作社申辦無擔保貸款,總額累計八千八百萬元,迄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止,尚有借款五千七十四萬元待清償,每月利息以年息九計算高達三十八萬餘元,顯與其法官身分收入不相當,有損廉正專業形象云云。

申辯意旨略謂:渠實借金額為六千五百萬元,超過部分為借新還舊,且渠未曾承辦各該行社之訴訟案件,並未利用身分職權借款,因以其他法官為連帶保證人,故信用度較高。初係為「置產」而貸款,嗣為妻買賣股票需用資金而申貸,繼為申貸而轉借與親戚計有四千餘萬元。惟外觀上易啟人疑竇,實有不夠謹慎之處等語。

查被付懲戒人並非商人,竟自七十八年二月至八十一年十二月間,向金融機構申貸金額達八千八百萬元(詳如移送書事實欄所載),即依其所辯借新還舊,亦有六千五百萬元之鉅,而迄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止,借款月息高達三十八萬元,且借款目的主要為周轉,與其身分顯非適合。況被付懲戒人亦自承其所為易啟人疑竇,不夠謹慎,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所辯各節及所提證據,均難為其免責之認定,其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關於鉅額財產故意隱瞞為不實之申報部分:

移送意旨略稱: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二及八十三年二年共隱匿不申報債務六千五百萬元,且八十二及八十三年有不動產乙筆及存款逾申報額均未申報,配偶所投資股票漏報或未申報,又其投資台中丸津日本料理三百萬元未申報云云。

申辯意旨略謂:財產申報法實施之初,因一時未能適應而未予申報債務。至於不動產未申報之建號一八八號部分,係地下室公同共有,因無權狀,致疏未申報,法務部亦認此部分非故意不申報。遠東商銀帳戶款為大樓住戶管理委員主任名義非個人所有,自不能申報。丸津日本料理實際投資為五十萬元,永儲及盈的兩家公司股票係因未領股票而不知申報,其餘係疏未申報等語。

查被付懲戒人因上開申報財產不實情事,既業經主管機關之法務部查明而依規定裁罰十六萬元,此有其財產申報不實罰鍰處分書影本附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所辯各節及所提證據,均難為其免責之認定,其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關於投資商業與建築業,並變相投資土地,牟取暴利部分:

移送意旨略稱:被付懲戒人曾投資丸津日本料理店三百萬元,出資近一千五百萬元,與乙○○共同投資土地近十筆,投資廣三建設等公司(負責人丙○○)三百萬元、一千零二十萬元,與丁○○、戊○○三人共同投資買賣淡海土地五、六千萬元、與台中市凱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己○○資金往來多筆,顯係從事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語。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謂:丸津日本料理店負責人庚○○係彰化同鄉,曾由渠妻辛○○及堂妹壬○○、表兄癸○各投資五十萬元,不參與經營;聯合報記者乙○○亦係彰化同鄉,曾邀其出資約一千萬元投資霧峰土地,並非近十筆,且係一般投資,並無暴利;丙○○係多年鄰居朋友,曾向其調借一千萬元,並未投資廣三建設公司,至於三百萬元支票非渠簽發,可能為渠背書轉讓,已無印象;無與丁○○、戊○○投資買賣淡海土地五、六千萬元之事;與己○○間之金錢往來,均係臨時週轉性質等語。

查被付懲戒人投資丸津日本料理店及與乙○○共同投資土地部分,既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並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小組(下稱中機組)調查乙○○表示確有與被付懲戒人共同投資土地之事,有該組⒈⒎振廉字第一○○二四號函影本及⒏⒊振廉字第一○七七○號函附卷可稽,自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又被付懲戒人與己○○間之金錢借貸關係如事實欄資金往來情形表所載,為其所承認,雖尚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係投資,惟己○○經營凱撒三溫暖,而三溫暖屬行政院列管八大行業之一,被付懲戒人身為法官,竟與經營政府列管行業者有鉅額之金錢往來,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所辯各節及所提證據,均難為其免責之認定,其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其聲請傳訊乙○○作證,認無必要,附此敘明。

至於被付懲戒人與丙○○間之金錢往來部分,被付懲戒人既否認係投資,而係其向丙○○調借週轉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係投資牟利或有何違法行為;又所謂與丁○○等投資買賣淡海土地五、六千萬元土地部分,亦為被付懲戒人所否認,並經傳訊丁○○結證稱無其事,雖調查局中機組函復監察院稱有乙○○表示其事,惟並無其筆錄或錄音,亦無任何其他投資之具體資料可供參酌認定。從而,此二部分無法遽為懲戒被付懲戒人之依據。

關於與台中市執業律師子○○交往密切,並常有金錢往來部分:

移送意旨略稱:七十七年六、七月間,被付懲戒人及其妻辛○○曾向台中五信貸款二百萬元、九十萬元均轉入律師子○○之帳號,七十八年間被付懲戒人曾向台中五信貸款六百萬元,其中三百萬元償還貸款及轉入律師子○○帳戶,有違司法院頒「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八點「各機關司法人員不得與訴訟當事人或管轄區域內執業律師交往應酬」之規定云云。

申辯意旨略謂:被付懲戒人與戊○○為自建屋住,共同購買台中市第七期重劃區土地,簽約之際始知共同買受人中尚有子○○律師等人,共同推舉黃律師代表與地主聯絡,並由黃律師按期收齊價金統一支付出賣人,乃將貸款轉入黃律師帳戶。嗣因重劃進度緩慢,即予出售,另行分別購置目前居住之台中市○○○路○○○號十三樓之三及十一樓之一,並無與黃律師交往密切及常有金錢往來,況且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渠任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兼任庭長,黃律師亦非管轄區域內執業律師等語。

查被付懲戒人身為法官,竟與執業律師子○○有高額之金錢往來,此有事實跟資金往來情形表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旨,雖其辯稱:渠於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係任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兼任庭長,黃律師非其管轄區域內執業律師,而因其係共同購買土地,簽約時始知黃律師為共同買受人,經推由黃律師代表統一支付價金與出賣人云云,後者空言無據,自難遽採,所辯各節及所提證據,均無法為其免責之認定,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