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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72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二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六腳國小校長,前於該縣布袋國小任內,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確定,已繳納罰金完竣,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明知凡營繕工程金額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二百萬元者,嘉義縣政府授權由主辦單位自行依規定程序切實取具三家以上殷實廠商估價單進行比價,詎蔡員於民國八十年十一月間,辦理該校「網球場新建工程」時,竟授意無犯意聯絡之林群鎮推薦「鑫祥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木煌參與比價,蔡員乃電邀蔡木煌到校研商前開工程相關施作細節後,應允由蔡木煌承攬,並親自陪同其向不知情之總務室主任蔡英夫索取三張空白標單(含估價單),示意由蔡木煌另覓二家廠商之估價單陪標參與比價,使之合乎法定三家比價程序。事後蔡木煌於八十年十一月七日以「鑫祥土木包工業」、「永安包工業」、「喬昶營造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名義,將各該投標資料在同一郵局同時郵寄布袋小學。嗣於八十年十一月九日比價當天由蔡員以校長身分主持比價程序,不知情之主計蔡明滔任監標,蔡員明知該項工程已決定由蔡木煌承包,並未實際取三家廠商進行比價程序,與蔡木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概括犯意之聯絡由不知情之蔡英夫將此不實之比價事項登載於比價紀錄表,而使蔡木煌所經營之鑫祥土木包工業得標。另該校興建「綜合水泥球場」時蔡員亦援上開方式辦理,致足以生損害於縣府對工程監督之正確性及布袋國小之權益。

經核蔡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判決書及罰金完納收據影本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以:

申辯人自民國四十七年起服務教育界迄今已四十年,一生奉公守法,無不以為國家社會培育下一代有用人才為職志,全心全力投入教育工作。現因遭人挾怨檢舉,復被調查站以貪瀆罪嫌移送司法單位,最後嘉義地方法院以偽造文書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申辯人經深切反省及自我檢討,恐上訴曠日廢時,久懸不決,將影響教育工作,故放棄上訴並已按規定繳納罰金完竣。但申辯人服務公職四十年來之清廉形象與名譽已毀於一旦,身心所受之創痛與打擊更非筆墨所能形容。今相關行政單位再將本案移請貴會審議,申辯人不得已再重申事實經過,以表明心志,辭不達意,請貴會明鑒。茲就相關事實經過敘述如後:

八十年十一月間申辯人任職嘉義縣布袋國小校長,因學校辦理「網球場新建工程」當時因工程得來不易,希望能由具興建球場經驗之廠商參與比價競標,以提升球場興建的品質,故申辯人拜託當時設計球場工程之林群鎮推荐具興建球場經驗之優良廠商參與比價競標,之後林群鎮乃帶領素不相識之廠商蔡木煌等數人來校購領招標文件及圖說,申辯人禮貌上陪同彼等向總務主任購領,蔡木煌等人要求購領三份,(附件一:台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附件之四:規定廠商一次最多以購領三份為限)申辯人從未示意蔡木煌另覓二家廠商陪標參與比價競標,且該項工程尚有其他廠商購領,至少五份以上。

八十年十一月九日「網球場新建工程」開標之前,由學校總務主任蔡英夫及主計蔡明滔負責先行審查郵寄到校參加比價之證件封(按規定比價工程可由廠商自行攜帶標單封及證件封到校,申辯人為求慎重,及避免弊端,仍規定以郵局方式辦理)審查證件齊全,並達三家以上符合開標之程序後,由蔡英夫及蔡明滔二人蓋章認證,才通知由申辯人主持開標。申辯人亦不知參加比價者是何廠商,一切過程均按規定程序及權責辦理。

上述網球場工程預算經費為六十八萬多元,而開標結果由最低價五十七萬餘元得標,低於預算甚多,且施工中申辯人要求工程監工嚴格,施工品質良好,有目共睹,確實保障及提升了學校及學生之權益。

八十年十二月間,網球場尚在施工期間,因逢大雨,海水倒灌,學校原本地層下陷,校園低窪區,整地填土工程併在「綜合水泥球場」設計之內,已呈報尚未核定下來。當時為避免學校新建運動及地面植草遭水淹破壞而浪費公帑,並顧及學生在校安全,申辯人乃緊急召集學校幹部教導主任陳照熙、總務主任蔡英夫、主計蔡明滔、庶務蕭天柱、合作社理事主席蕭定發、經理余松菁等人開會決議,必須即刻進行校園低窪區填土,經費暫由學校合作社公益金先行支付,俟整地填土工程款核定下撥後歸墊。因時機緊迫,申辯人乃就近與正在施工網球場之廠商蔡木煌研商緊急支援學校低窪區的填土,幸蔡木煌熱心答允配合,並立即施工,才使校內運動場免於遭到淹水損壞,該填土工程計花費十八萬元,較事後核定之工程預算二十多萬元價格低了很多。並無圖利他人,完全是為學校及學生權益考量,經開會決議後,在校長職責範圍內所應做的緊急權宜措施。

繼之於八十一年五月間,學校辦理「綜合水泥球場」工程,廠商蔡木煌因已承攬過本校工程,致競標意願高,其自行到校購領招標文件及圖說,申辯人並不知情。學校辦理本項工程一切如前,均依照規定程序辦理,結果仍由蔡木煌以最低價五十七萬餘元得標,較工程預算六十餘萬元低了甚多,至於與蔡木煌說明工程細節是在其得標之後,是彼此就工程部分觀念溝通及要求工程品質所必要方式,並無不法。

申辯人因前任布新國小期間,曾行政處理不適任教師蕭文謀、蕭清涼、蔡崇明等三人,呈報嘉義縣政府,調他校服務,致彼等懷恨在心經常無故向各單位誣告檢舉申辯人有種種不法情事,數年來已不下幾拾次。然申辯人捫心無愧自不曾與彼等計較。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申辯人突接獲嘉義縣政府政風室轉交嘉義縣調查站貪瀆案件之傳訊通知書,申辯人依時前往調查站應訊,不知問的是五、六年前申辯人在布袋國小任內工程之事,由於事出突然,且發生時日相隔已久,申辯人又早已調離布袋國小,致調查站所問之內容在發生時間及相關人事上已記憶模糊,再加上當時調查站人員問話態度惡劣,並以言辭百般凌辱,完全不尊重申辯人之解釋與說明,而以自行寫好之筆錄要脅申辯人簽名,調查站人員並以簽名後就結案無事,也不構成移送,對申辯人也沒有任何影響等說辭,要求申辯人不要再拖時間,也不要更改筆錄內容,簽名就沒事可以回家。申辯人因在調查站連續偵訊超過六小時,精神緊張與壓力,導致宿疾高血壓上升,意識恍惚,不得已才勉強於筆錄上簽名。事後才得知調查站人員與誣告檢舉之蕭文謀是好友。

綜合前述事實經過,申辯人深切反省檢討,提出下列申辯:

㈠申辯人與廠商蔡木煌非親非故,彼此素不相識,申辯人又未從蔡木煌處或工程中貪圖任何形式之不法利益,(以上事實均經司法調查詳實)申辯人犯罪動機為何﹖㈡廠商蔡木煌為參加工程比價而購領三份招標文件及圖說是合法的正當行為。申辯人又未曾將工程底價洩露給蔡木煌,(以上事實均經司法單位調查詳實)申辯人示意由蔡木煌承攬工程之犯罪行為何在﹖㈢學校辦理小型工程比價,申辯人特別要求比照大型工程以郵寄方式比價,以示公平,並減少弊端,故何家廠商會參加比價及其如何寄出標單,申辯人如何能事先知情﹖至於學校查驗廠商證件(均係影印本)只能查驗證件是否齊全,無法辨其真假,故負責查驗廠商證件之總務主任及主計二人均未負任何刑責,而申辯人負責底價訂定並彌封並不負責查驗工作,又依彼二人查驗廠商證件符合規定後通知申辯人主持開標,則申辯人何有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㈣申辯人要求提升工程品質、善用公帑、善意邀請該工程設計之林群鎮推荐具有興建球場經驗之優良廠商參與比價競標,是對工程發包負責之態度。至於廠商得標後,邀其到校說明工程細節,是就工程彼此觀念溝通及要求工程品質的必要方式。且工程內容與相關細節,在公開發售之招標文件及圖說均有詳盡之資料,任何人均可購買取得,何來「概括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申辯人服務教育界四十年來,無不兢兢業業,全心全力做好教育工作,由於平日辦學認真負責,曾迭獲上級敘獎。而歷來任內所興建之工程,品質優良,監工嚴謹,如期完工,亦屢獲獎勵(如附件二)。本案之處理過程縱有疏漏,亦係無心之過,無非是為求好心切及保障與增進學校、師生權益所致,完全無涉絲毫個人之私心或所圖,更無犯罪之惡意或損害學校及他人利益之行為。雖然本案是為遭受處分之不適任教師誣告所乘,但申辯人虛心檢討,亦有需要改進之處,故申辯人自當依此經驗引為戒鏡,深切反省,重新出發,貢獻餘力,積極做好任內之教育工作,懇請貴會公正審查,則申辯人戒慎戒懼,恩感再造。提出左列附件為證:

附件一:台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附件。

附件二:從事教育工作屢獲上級獎勵之部分影印本。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嘉義縣六腳國民小學校長,前於八十年間該縣布袋國民小學校長任內,明知凡營繕工程金額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二百萬元者,嘉義縣政府授權由主辦單位自行依規定程序切實取具三家以上殷實廠商估價單進行比價,詎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年十一月間,辦理該校「網球場新建工程」時,竟授意不知情之林群鎮推薦「鑫祥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木煌參與比價,被付懲戒人乃電邀蔡木煌到校研商前開工程相關施作細節後,應允由蔡木煌承攬,並親自陪同其向不知情之總務主任蔡英夫索取三張空白標單(含估價單),示意由蔡木煌另覓二家廠商之估價單陪標參與比價,使之合乎法定三家比價程序。事後蔡木煌於八十年十一月七日以「鑫祥土木包工業」、「永安包工業」、「喬昶營造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名義,將各該投標資料在同一郵局同時郵寄布袋小學。嗣於八十年十一月九日比價當天,由被付懲戒人以校長身分主持比價程序,不知情之主計蔡明滔任監標,被付懲戒人明知該項工程已決定由蔡木煌承包,並未實際取三家廠商進行比價程序,與蔡木煌共同由不知情之蔡英夫將此不實之比價事項登載於比價紀錄表,而使蔡木煌所經營之鑫祥土木包工業得標。另該校於八十一年五月間,興建「綜合水泥球場」時,被付懲戒人亦援上開方式辦理,致足以生損害於縣府對工程監督之正確性及布袋國小之權益。此等事實,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刑事判決及該院檢察署罰金完納收據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略稱學校辦理「網球場新建工程」,渠從未示意蔡木煌另覓二家廠商陪標參與比價競標,且該項工程尚有其他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及圖說至少五份以上。繼之,學校辦理「綜合水泥球場」工程時,廠商蔡木煌因已承攬過「網球場新建工程」,致競標意願高,其自行到校購領招標文件及圖說,渠並不知情等語,惟此為確定判決所不採,是被付懲戒人所辯顯係諉卸之詞,不足採信,其所提證物亦不得資為其有利之認定,違失事證極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行為,違反刑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及同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自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