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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72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二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書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隊員,於該局第四警察隊新營分隊派駐新營服務區服務期間,因執行勤務不力,經該局八十六年十月三日公警人字第一八八三九號令記過一次,顧員認係當日服同時段勤務之交通助理員江進添所報告,心生不滿,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先後三次進入江員寢室恐嚇欲殺死江員,並打電話至該隊勤務指揮中心向執勤官表示「要把添仔殺死」等語,致江員心生恐懼而請求調回分隊,並於當日下午提出告訴,經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五月八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九○號刑事判決,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七年六月八日判決確定送交執行。

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移送審議。附送該案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函等件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本件冤屈難伸,平反無望,辯解無益,懇請儘速鑑核結案並調卷。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隊員,於派駐新營分隊服務期間,因執行勤務不力,遭該局於八十六年十月三日以公警人字第一八八三九號令處分記過一次,被付懲戒人接獲懲處令後,懷疑係當時服同班勤務之交通助理員江進添所報告,心生不滿,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先後三次進入江進添之寢室,第一次先將江進添之寢室燈打開,第二次繼之又進入江進添之寢室將正在熟睡中之江進添吵醒,嗣又於第三次進入江進添之寢室,並對江進添恐嚇稱:「我要一刀殺死你,你還高枕無憂」等語,旋即離去,致使江進添因而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江進添於天亮後遂即向隊部請求調職,並報警移請檢察官偵查起訴。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五月八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九○號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有該判決及該院確定函等件影本在卷可按。申辯要旨亦懇請儘速結案,又該案業已確定,事證甚明,請求調卷核無必要。其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至為明顯,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