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三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許,駕駛J五─四七八八號自小客車,沿嘉義縣○○鄉○○村○○○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該道路中洋八四分一四A號電桿邊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以時速約七十餘公里之高速行駛,適有何鎂楠騎乘HXW─一九一號重型機車由該交岔路口右側小路駛出,欲直行穿越該道路,在交岔路口猛然撞擊劉員所駕駛車輛之右側車門倒地,致何某因顱內出血、腹腔內出血不治死亡。
經核劉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起訴書、判決書、確定函(均影本,在卷)。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
申辯人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許,駕駛J五─四七八八號自小客車,沿嘉義縣○○鄉○○村○○○道路由東往西行駛,途經該道路中洋八四分一四A電桿之無號誌交岔路口,適有何鎂楠騎乘HXW─一九一號重型機車,由該交岔路口右側小路駛出,欲直行穿越該道路,在交岔路口猛然撞擊申辯人所駕駛車輛之右側車門倒地。申辯人隨即停車,立即招喚救護車將傷者送至最近之華濟醫院急救,並取出駕駛執照委託路人報案。後何鎂楠急救無效不治死亡,申辯人隨即陪同家屬將何鎂楠屍體護送至嘉義市立殯儀館安置,協助家屬處理善後,並接受警方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後申辯人悔恨交加,自責甚深,為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並撫平家屬喪子之痛,乃央請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陳幸枝議員調解,賠償予被害人家屬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
本件車禍在刑事責任方面嘉義地方法院考量申辯人在肇事後能立即自首,並將傷者立即送醫,犯後態度良好,頗有悔意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得到家屬諒解等因素,科以申辯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之寬典;在民事方面,申辯人亦賠償被害人家屬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在行政責任方面,懇求諸位委員考量申辯人自首,行為後之態度及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等,暨申辯人已受刑事責任之追究、民事責任之賠償,及事故發生後迄今所付出之慘痛代價、教訓,內心自責、煎熬等等事實,從輕予以處分,以勵自新。
提出證物:
㈠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㈡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嘉義縣警察局隊員,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許,駕駛J五─四七八八號自小客車,沿嘉義縣○○鄉○○村○○○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該道路中洋八四分一四A號電桿邊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疏於注意該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且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竟以時速約七十餘公里之高速行駛於該路段,適有何鎂楠騎乘HXW─一九一號重型機車由該交岔路口右側小路駛出,欲直行穿越該道路,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遂在該交岔路口處猛然撞擊被付懲戒人所駕駛車輛之右側車門而倒地,何鎂楠經送醫急救,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被付懲戒人於未被發覺前向警方自首。上開事實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有該院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五號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函等影本在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書所不否認,其違法事證已至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