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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鑑字第 886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六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 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稱:被付懲戒人甲○○係宜蘭縣南澳鄉公所兵役課課長,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許,在該課辦公室內,因細故公然對課員白宗添以「幹你娘、王八蛋、混蛋、操你媽」等語侮辱,並作勢出拳欲毆打白宗添,且以「你要小心,我會好好修理你」等語恐嚇,致生危害於白員之身體安全。恐嚇部分經法院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公然侮辱部分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稱:自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奉調現職,兢兢業業,認真工作,十年來考績均列甲等,本年度並經評定為績優役政人員,榮獲省府表揚。平日亦待人和善,與同事相處融洽,未曾結怨爭吵,雖客處異鄉,卻無遊子漂泊之感觸,境遇順遂,常暗自欣慰。本案白課員原係南澳村幹事,因與該村長不合,經該村長要求鄉長他調,惟其他各村村長均堅表反對意見,最後再調整至本課,承辦後備軍人管理業務,到職以來可能因對業務之調整不甚滿意,而心態常有不平,工作情緒不穩,屢因細故,與人起無謂之爭吵,不料到職二個多月即發生本案。緣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縣府派員至本所考核兵役業務,於十一時左右結束,縣府考核人員除一部分已拿了便當專車送達火車站候車外,還有五人自行○○○鄉○○○○○路邊由白課員陪同等候,可能因白課員久候不著返回辦公室,又見便當仍置放在辦公室內,隨即大罵「:::你為何便當不發給考核人員,你當課長有什麼了不起,算什麼東西:::。」當時我因知其在業務考核時,或因稍有疏失,而受上級考核人員指責,心情不是很好,不予理會,但其依然咆哮不停,就情急盛氣之下,脫口罵他「你這混蛋、王八蛋、幹你娘。」白課員隨即表示「:::我要告你公然侮辱:::。」隨後就向警察分駐所報案,檢察官二次傳訊,要我們和解,可能因賠償費不滿意而未達成,本人為期訟案能速予解決,乃向檢察官表示申請簡易法庭判決,未料檢察官竟以本人和解意願很高,默認原告所告各節,而以恐嚇罪起訴,在此期間,適逢老父因肺氣腫導致肺破洞,在台中住院開刀,病情十分危急,我身為獨子,常於下班後開夜車返鄉探病,南北奔波,身心俱疲,直到判決前幾天,白課員一反常態,主動約我和解,並分析表示,我若遭判刑,不但考績獎金,不休假獎金全部泡湯,還要移付懲戒,損失極為慘重,要求我付新台幣八萬元和解,我雖百般無奈,然為使病中老父及家人免於掛心,乃同意和解,未料法官以雙方和解,等於默認原告所告各節,和解書竟成恐嚇罪之證物。白課員調本所十一年多,與人興訟就有二十餘起,人稱南澳鄉訟棍,法律常識豐富,能自寫訴狀,一般人亦因不願興訟,不堪其擾,最後大部分均和解賠償了事,白課員深諳此道,而我又對法律認知不足,對人性認識不清,致使百口莫辯,遭此浩劫除有感命運之不濟外,又徒呼奈何!只盼鈞會詳查實情,體恤申辯人當時之心情,從輕處分,感激不盡。聲請傳訊在場同事江安妹及賴月珍作證。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宜蘭縣南澳鄉公所兵役課課長,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許,在該課辦公室內,因細故公然辱罵課員白宗添:「幹你娘、王八蛋、混蛋、操你媽」等語,並作勢出拳欲加毆打,且以:「你要小心,我會好好修理你」等語施恐嚇,致生危害於白員之身體安全。恐嚇部分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論以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公然侮辱部分,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有該院八十八年度羅簡字第九號簡易判決可稽,並據函復案已確定。查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訊時,對於前述恐嚇及公然侮辱之事實均自白不諱,與告訴人之指訴及同事楊福壽之結證相符,違法事證至臻明確,茲又聲請傳訊同事江安妹及賴月珍,自非必要,核其行為除觸犯刑章外,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張 旭 照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