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鑑字第 887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七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北市政府移送書稱: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接獲本府環保局北市環二字第八七二四二四○五○○號函副知,有關方保泰東湖商業大樓已向該局提出辦理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申請證明(附件一),經該處核對該案申請人並未至該處辦理竣工查驗及竣工備查手續,遂向該建設公司查詢,據告稱其建造執照背面已蓋有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及竣工備查專用章戳(附件二),案經查證乃係被付懲戒人甲○○所為,並據坦承因疏失而誤蓋該章戳(附件三)。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本案楊員因疏失誤蓋竣工備查章戳之行為,造成若該建商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可取得使用執照,且若未依規定設置排水設備,亦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等嚴重後果。經核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下列附件影本: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二字第八七二四二四○五○○號函。

八十二建字第七七七號建造執照。

被付懲戒人報告書。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本年五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限,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緣有東湖商業大樓起造人方保泰並未向衛工處辦理竣工查驗及竣工備查手續,被付懲戒人竟在其建造執照背面加蓋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及竣工備查專用章戳,嗣方保泰向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明,始被發覺,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造成若該建商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可取得使用執照,若未依規定設置排水設備,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等後果,凡此事實已據移送書敘明,並提出上列附件一、二為證,被付懲戒人亦向上級提出報告書(附件三)承認疏失誤蓋上述章戳,事證至為明確,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張 旭 照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