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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鑑字第 888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八一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甲○○均不受懲戒。

事 實

壹、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乙○○、甲○○涉嫌圖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二審法院更審各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伍年,尚未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乙○○為本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副工程司、甲○○為該局助理工務員,自民國八十年五月起分任該局新興工務所主任、工地監工,並負責台南市○○段第一○五三-二號等一百四十五筆國宅用地填土工程,因該工程承包商陳三福未依工程合約及施工說明書各項規定,於施工前清除基地內之垃圾等物,而以大量有機物之垃圾、樹木:::等進行填土,且未以每三十公分一層回填,並以壓路機灑水滾壓五次以上;負責監工之陳員並未予以制止,飭令改善,負責估驗之程員亦明知上開情事仍准其通過估驗,自八十年五月三十日至八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止,共計估驗十次,而將前述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估驗單上,圖利承包商新台幣四千五百零一萬七千元。

程、陳二員右項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第一、二審判決書(均影本在卷)。

貳、被付懲戒人乙○○申辯要旨:職責及工作態度:

㈠申辯人服務公職三十多年,一向奉公守法,不貪不取,生活節儉,從不營私對

工程要求嚴格,督導期間如發現任何與合約規定不符之處,即予召集開會飭請監工及承包商改善,絕不縱容不法或偷工減料之情事(詳附件二-第三頁第十九行至第四頁第二行)。

㈡工務所主任之職責,係參加開會、協調、規劃督導及上級臨時交辦工作之行政

業務。工地監工及辦理估驗係監工人員之職權,規定甚詳(詳附件一-建設廳編印監工手冊第四頁)。

㈢台南市○○段國宅用地填土工程開工之初,為確切掌握工程品質,即督飭監工

人員將基地劃分為數區,逐區清理妥善後,再進行填土,並拒絕抽取海砂填入,設想規劃非常週到。

偵查辦案經過:

㈠台南市調查站偵查不公,硬入人罪嫌-開工前即先拍攝照片「預設定為犯行之

依據」,實地勘挖五十餘處,將填土中含有微量(少許)之雜物集中拍照誇大形容,不理解說,不公平之一。

㈡台南地檢署偵查時,曾到現場勘挖,未發現有違工程契約規定之情事,復以莫須有之因由提起公訴,不公平之二。

法院辦案經過:

⒈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辦案態度嚴謹,開庭調查十次,除傳訊證人對證外,親自二

次現場勘查,抽挖二十三處求證詳察後,始給予公正、公平之無罪判決(詳附件二)。

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時,法官辦案態度亦如一審(台南地院),傳證人、求證、調查共六庭,始予判決,令人佩服及相信司法之公正(詳附件三)。

發回更審之經過:

台南高分院法官茆臺雲審理時,未按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訴求疑點(詳附件四)偵審,開庭一次時間尚不足十分鐘,不詳問案情即予終結,以其心之所欲(心證)及「臆測」「杜撰」之事由判決,預設立場、枉法、荒唐至極(詳附件五)。

綜上所陳,申辯人乙○○執行公務期間,屬替政府執行與承包商所訂之工程契約

條款行為,按期核轉撥付工程款係相對義務之履行,否則,政府失信,豈不天下大亂。既然乙○○無怠忽失職之情事,何有懲戒之議,祈請懲戒會諸位委員明𧦴。

附件(均影本在卷):

㈠監工手冊乙冊。

㈡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

㈢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二號)。

㈣最高法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㈤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五號)。

叁、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本工程於八十年五月開工,即進行清除垃圾、雜草:::等廢棄物,如未依合約

進行清除,為何會遭台南市政府環保局於⒎⒔南市環三字第○八四七二號及⒎南市環三字第○九一三七號函(證物一)制止清運,遭制止後工程無法進行。為尋求解決方案,本局蘇副總工程司於八十年八月一日下午蒞臨工地巡視時,曾指示解決方案:「廢棄物清運場所無法解決時,以不移除為原則進行填土,俟填土完成進行後段房屋配置規劃時,建築物基礎可避開埋有廢棄物之位置」。基此於八十年八月九日以都南工字第四八一九號報告書報局,本局⒏⒘住都工字第四八四一五號批迴「同意照辦」(證物二),於是本工程依此得予繼續施工。台南市調查站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及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會同有關單位實

地勘驗挖掘,於製作會勘紀錄時,僅籠統含糊地記明其雜質數量為大量,未具體載明所謂廢棄物之數量,經據理力爭,但卻仍為調查人員所拒絕登載於會勘記錄上,更將施工前之相片及非本工程範圍施工之相片嫁禍於本工程,於施工中即移送法辦。

本工程完工後報請驗收,在風聲鶴唳、草木皆兵之際,驗收、會驗接管等人員其

何敢如此甘冒大不諱地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完成驗收合格,並交台南市政府接管等手續(證物三)。

本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再上訴,復經高等法院台南高分

院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無罪」,高檢署檢察官不服又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承辦法官未加詳查,即引用公訴之理由草率終結,改判有罪,實屬寃屈,令人不服,為此提請上訴中。

本工程既已驗收合格並移交台南市政府接管,為何施工中依契約第四條付款辦法

(證物四)給付之工程款;卻被誤為圖利承包商,實屬誣判,令人對司法辦案之心態及公信存疑,難道社會已無公理可言,公務員之下場,莫非如此。

綜上答辯、懇祈鈞會審議,俾免冤抑為禱。

證據(均影本在卷)㈠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函。

㈡住都局南區工程處報告書。

㈢驗收合格證明書。

㈣工程契約書。

理 由本件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無非以被付懲戒人乙○○、甲○○係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副工程司、助理工務員,於八十年五月起分任新興工務所主任、工地監工,負責台南市○○段第一○五三-二號等一百四十五筆國宅用地填土工程之施工,對於承包商陳三福未依約於施工前清除基地內之垃圾等物,而以大量有機物之垃圾、樹木:::等進行填土,且未以每層三十公分回填,並以壓路機灑水滾壓五次以上,竟准予估驗付款共計十次,而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估驗單上,圖利承包商新台幣四千五百零一萬七千元,案經二審法院更審各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因認被付懲戒人等違法失職而移送審議云云。

然查被付懲戒人乙○○等均否認有右開違法失職情事,乙○○申辯略謂:台南市○○段國宅用地填土工程之施工,為確保品質,曾督飭監工人員將基地劃分數區,逐區清理妥善後再進行填土,並禁止抽取海砂填土,規劃至為周詳,而估驗付款,係履行契約行為,檢察官竟率據台南市調查站將填土中含有微量雜物集中拍照誇大形容起訴,幸經一、二審法官多次勘驗現場及傳訊證人、求證、判決無罪,孰料發回更審之二審法官僅開庭一次,時間不足十分鐘,即予結案改判有罪,殊屬寃枉;甲○○申辯略謂:是項工程施工,曾依規定進行清除垃圾、雜草等廢棄物,嗣遭台南市政府環保局制止清運,無法進行,經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蘇副總工程司蒞臨工地巡視後指示解決方案:「廢棄物清運場所無法解決時,以不移除為原則進行填土,俟填土完成進行後段房屋配置規劃時,建築物基礎可避開埋有廢棄物之位置。」並報局准按此方案辦理繼續施工,且施工後業經有關單位會驗完成驗收合格而交台南市政府接管手續,又估驗付款悉依約辦理,未有違法失職行為,詎料台南市調查站未查明真相,於施工中遽予移送法辦,幸經一、二審判決無罪,雖經二審更審時改判有罪,實屬寃枉,已提上訴中等語,分別提出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監工手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二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七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五號刑事判決以及台南市環境保護局⒎南市環三字第○九一三七號函、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南區工程處⒏⒐都南工字第四八一九號報告書、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⒏⒘住都工字第四八四一五號函、驗收報告、驗收證明書、工程契約書等影本附卷可證。

次查被付懲戒人等被訴刑事責任部分,嗣經最高法院再發回二次並經二審再更審二次,最後判決無罪確定,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一八六號、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七號等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附卷可稽。此外,並無何證據足資證明被付懲戒人等有何行政上之違失行為,自應不受懲戒。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均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