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鑑字第 889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九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二級改敘。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右被付懲戒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甲○○前於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組偵查員任內,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因內政部警政署為偵辦彭婉如命案,要比對計程車司機指紋,當時尚有劉金盛等六人之指紋卡尚未按捺供比對,趙員承辦該項工作為矇混過關,竟與其友人邱勤峰及另一不詳年籍之第三人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絡,以邱某及該不詳年籍者冒充劉金盛等六人,於指紋卡上按捺指紋,明知此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務上制作指紋卡之正確性及彭案之偵辦。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提出:起訴書、判決書、確定函影本各一件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承辦彭婉如女士命案(一二○一專案),須捺印計程車司機指紋,由於轄內計乘車司機人數眾多,尋找捺印不易,業務著實煩瑣,於一定期限內無法達到上級目標,申辯人身心俱疲,為求好心切,乃委託邱姓友人代為尋找部分未到案計乘車司機並捺印指紋,未料卻發生偽造指紋卡之憾事,實非所願,申辯人確有疏失,願接受懲戒。惟請體諒申辯人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致蹈重典,盼能給予自新機會。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組偵查員,八十六年二月間因彭婉如命案奉命負責比對轄區內計程車司機之指紋,以人數眾多,尋找不易,最後仍有司機劉金盛、陳瑞清、陳東鵬、陳慶輝、黃有仁、曾文忠等人之指紋尚未取得,為圖矇混過關,竟請其朋友邱勤峰及另一不詳姓名者冒充劉金盛等人在指紋卡上按捺指紋覆命之事實,業經檢察官起訴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六條規定判處被付懲戒人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七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申辯意旨略以係委託之邱姓朋友對之敷衍,渠實不知情一節,已為確定判所不採,事證明確,其行為除違反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