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休職期間二年。
事 實監察院函移彈劾要旨監察院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八七)院台業參字第八七○七○一二九六號函移彈劾要旨:為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系教官甲○○受聘擔任八十七年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警察實務」科保安部分命題委員,不僅命題過程粗疏草率,且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洩漏命題草稿,嚴重損害警察形象及妨害國家考試之公平性,違法事證明確,有違典試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行政系教官甲○○,受聘擔任考選部主辦之警察特考「警察實務」科保安部分之命題委員,明知命題作業要求嚴謹,並對洩密後果能預見其嚴重性,理應嚴守秘密,以維國家考試之公平性,反而粗心大意,未謹慎切實,且又徇私洩漏命題內容,違失嚴重,其經過情形如下:
命題過程粗疏草率,未謹慎切實
㈠八十七年警察特考因屬測驗式試題臨時命題,考選部依典試法相關規定,按考
試等級、科目需要,遴提命題委員參考名單,報請考試院核聘後,於本(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寄送聘書、空白題卡、命題手冊等相關資料給各科命題委員;另為確保試題品質,並向命題委員告知命題注意事項,如:考試名稱、各科目等級、應考人程度及應嚴守秘密等,且規定命題作業期間自本年六月三日至七月四日止,為期三十一天;本院經就命題相關事項詢問甲○○(詳附件一),據稱渠命題處所位於警大其研究室內,命題作業約自六月中旬起,迄七月初完成,至命題過程逐日完成之試題手稿,則坦承均夾於考選部所發之命題手冊內,再置於渠研究室之書架上,未予收藏至抽屜並加鎖,顯見甲○○執行應嚴守秘密之公務,未能謹慎切實。
㈡本項「警察實務」科因分交通及保安二部分命題,考選部自警大推薦之命題委
員參考名單中,原擇定由該校交通學系副教授蘇志強擔任該二部分之命題,惟蘇志強以所學偏重交通領域,對保安類科則完全陌生為由,經洽商考選部承辦人員,再簽准自命題委員參考名單中挑選該校行政系教官甲○○擔任。其後考選部寄發之聘書、空白題卡、命題手冊等相關資料,除命題卡(每題一卡,總計一二五張)外,餘則皆為兩份完整、各自獨立者,置於同一封套內,由蘇志強收件後,轉交其中一份予甲○○;有關空白命題卡數量部分,蘇志強於接受本院約詢之際,答覆明確,略謂:「:::因為資料是寄給我的,所以我就請鄭教官到我研究室來,因為這一科(警察實務)是分開命題的,(空白)題卡總共有一二五張,我就告訴他說『保安』部分,你就負責出五十五題,我負責出『交通』部分的五十五題:::」,但本院以相同之問題詢問甲○○時,渠初則稱:「:::五十幾題的樣子:::,不記得了。」繼則出現「:::好像五十二、五十三題:::」、「:::五十五、六題的樣子:::」、「他(考選部)規定兩個人要出一百一十題,我好像有多出一、二題的樣子:::
」。甲○○之態度顯有違常情,若非漫不經心,則有意圖隱瞞之嫌。
㈢本院針對甲○○命題細節部分,曾反覆詢問之,茲據甲○○所陳摘述如下:
命題過程,渠稱係「一題一題想」,將所命擬之草題,採逐題謄寫方式,轉至考選部提供之空白題卡,而後「每命完一題,就(將該草題)處理掉了,再接續命擬、謄寫次一題,迄全部試題命擬完竣為止」;經詢甲○○究竟有無留存任何形式之底稿?則堅稱已「全部處理掉了」。按一般常情,命題委員對原始草題,為便於考試時若遇考生對試題產生疑義時,可作為探求命題原意之準據,多半留存並予嚴密保全之;或遇洩題情事混沌不清之際,可資驗證、釐清責任,進而發揮保護自己、防免困擾之作用;甲○○對其處置草題方式之說明,明顯違反常情、啟人疑竇!徇私洩漏命題原稿,破壞國家考試之公平性
㈠本(八十七)年八月九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謀信接獲檢舉指稱八十七年警察
特考,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駐衛員警有集體舞弊嫌疑。當(九)日十二時三十分許,黃檢察官即率刑事局人員馳赴入出境管理局駐衛員警辦公室搜索,當場查扣數份參考資料,經與警察特考各科目試題比對後,赫然發現「警察實務」科試題(共八十題,包含交通部分四十六題、保安部分三十四題)內之保安部分,竟與查扣之二份手抄本影本(一式二份,內有五十七題,二題重複)中之三十二題完全相同,命中率太高,顯然確有檢舉所稱試題外洩情事。經刑事局承辦人員調閱命題原稿,核對涉案之保六總隊駐入出境管理局駐衛員警十七名及搜索當時他單位在場之三名員警,計二十名應考人員之「警察實務」科考試成績,另經核對筆跡、採驗指紋、偵訊、測謊等作為後,初步研判該二份手抄本影本係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小隊長曾崑及台北縣警察局巡官陳秋萍(搜索時在場)等二人,攜至該警衛分隊辦公室者;曾崑、陳秋萍二員後並坦承手抄本影本係來自於台北縣警察局金山分局巡官吳文生。
㈡檢警專案小組隨即約談吳文生到案,據供稱該手抄本係由警大福利社照相部負
責人周明訓所提供,並辯稱該手抄本係周某於警大教官甲○○之研究室洗澡、聊天,趁甲○○有事外出之際,隨手抄錄得之。專案小組研判吳文生有避重就輕之嫌,乃搜索警大福利社照相部,並傳喚周明訓,據渠初步供稱彼與甲○○係桌球同好,某日與之打完球後,至其研究室洗澡、聊天,適甲○○因事外出,渠翻閱甲○○研究室內書籍時,發現一些試題資料,乃隨手以桌上白紙抄錄之,事後轉交吳文生。由於手抄本內容與命題草稿之試題幾乎完全一樣(命題原稿保安部分試題計五十七題,手抄本上亦為五十七題,但其中有二題重複,實際有五十五題,相差二題,該五十五題與命題原稿之五十七題比對,五十五題均相同,亦相差二題,此二題應為前述相差之二題),甚至錯別字亦完全相同,顯示保安部分試題確係由甲○○研究室流出無疑。
㈢本院於本案爆發之後,即進行調查,並立刻分別約詢考選部承辦本次考試及警
大命題、審題相關人員,對「警察實務」科保安部分之命題人員甲○○,在命題過程諸多有違常情之事,本就存質疑之態度,於檢警查出試題內容係由甲○○研究室流出之後,隨即於九月三十日分別再約詢吳文生、甲○○二員,並又分別拜訪偵辦之檢察官及刑事局,綜合洩題經過情形略述如下:
本年八月五日適逢警大新生入學考試,甲○○早期任職竹南分局之舊屬某小隊長,利用陪同友人之子參加口試之便,偕其父子聯袂拜訪老長官甲○○;約十一時許,吳文生適巧亦赴舊識周明訓處泡茶,時近中午,周明訓電邀甲○○餐敘,甲○○告以有三名友人來訪,雙方六人乃相邀共赴校外某土雞城用餐,餐敘結束返回其研究室後,甲○○基於與吳文生之師生情誼及與周明訓私交甚篤之情境下,取出渠之命題草稿,交予吳文生,並略稱「聽說你去年參加特考沒有過,這裡有一些考古題拿去看一看。」擬供已報名本年警察特考之吳文生抄錄;惟吳文生見篇幅甚多,則稱「資料這麼多,我那看得完?」擬影印未獲甲○○許可,當時抄錄該草題之意願不高;周明訓乃自告奮勇,代為抄錄(詳附件二)完成,並交由吳文生攜返研讀;案經刑事局偵辦人員搜索甲○○研究室後,當場查扣與手抄本用紙相同之「中華映相公司」便條紙二張(詳附件三),足證本年八月九日警方查獲之手抄本確係由甲○○提供之命題草稿所抄錄無疑。
㈣本院於本(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初次約詢甲○○時,曾詢問其命題結束後
,命題草稿之處理方式?甲○○聲稱「未予保留,全數銷燬」;迨向另一命題委員蘇志強查證得悉,蘇志強、甲○○二員各自擔任「警察實務」科交通及保安兩部分之命題工作,約於本年七月二日前後,由蘇志強將彼二人完成之命題卡封寄考選部;若依甲○○之說詞,渠似已於此日之前將其命題手稿銷燬在案;然經檢警偵處結果,證實迄八月五日案發當日止,其命題手稿實則並未銷燬,仍提供吳文生及周明訓抄錄,顯示甲○○於本院派員調查過程,猶存心欺瞞,核其行為至屬不當。且於本院二度約詢時,仍堅稱僅提供吳文生一般性參考資料,經以檢警多方查獲之事證、人證質問時,猶未稍有悔意(詳附件四),渠意圖欺瞞諉過之態度,昭然若揭。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按典試法第二十三條「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規定綦明。甲○○身為警大行政系教官,受聘擔任八十七年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警察實務」科保安部分之命題委員,不僅粗疏草率、未能謹慎切實執行國家考試命題任務,且利用職務之便,洩漏國家考試之試題內容,置國家考試之公平性及警譽於不顧,雖經調查尚無事證顯示涉及金錢交易等不法情事(詳附件五),惟洩題事件影響所及,確已嚴重戕害政府形象及考生之權益,違失所在,難辭其咎。綜上所述,警大行政系教官甲○○,身為教官,為人師表,不知身為表率,對執行公務欠缺謹慎切實,又昧於私情,利用擔任命題委員職務之機會,洩漏考題,乃至觸法,核其情節,違反典試法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一、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條等之規定,彰彰明甚,殊應查究;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從重懲處。
參、附件(均影本在卷):警大教官甲○○第一次約詢筆錄。
台北縣警察局金山分局巡官吳文生約詢筆錄。
刑事警察局偵辦經過簡報。
警大教官甲○○第二次約詢筆錄。
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按懲戒案件之事實應依證據證明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事實。查本件移送懲戒意旨
,雖認申辯人應負洩密之責,惟經申辯人於案發後用心回想,事實真相,應係如申辯人於警訊、偵查及在監察院談話時所稱:遭警大福利社照相部之周明訓乘機抄錄試題草稿轉交吳文生使用所致。其理由如下:
㈠申辯人與吳文生雖屬師生,惟申辯人並無洩題之動機。此觀諸吳文生於000年
0月00日應監察院趙委員榮耀及陳委員孟鈴兩位詢問時供稱:「(如何談到抄題目之事?)甲○○知悉我去年未通過特考,乃主動詢問我須否考古題參考,我一看有一疊資料,那看得完,予以婉拒,周明訓自告奮勇代抄,我則返回周明訓店內泡茶,等他回店」;「(你有考古題為何沒有全程參加考試?)考古題太多,報考人又多,錄取率低,對該資料根本未意識到它是題目」;「(你手中持有所謂的考古題,其上僅有唯一標準答案,你的看法?)我自鄭老師處取得的這份資料就認為它是考古題」;「(請回憶本年八月五日在鄭老師研究室之經過?)鄭老師問我須否考古題,願提供一份給我參考,我曾告知今年有參加特考,但因考古題太多,個人意願不高」;「(甲○○知否你今年有報考?)我經常與周明訓泡茶,鄭可能自周處得知我欲參加本年特考,周並稱將主動替我蒐集資料」等語。另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犯罪事實欄」第三段所載:「周明訓及吳文生二人均辯稱:不知鄭嫌(按即申辯人)為命題老師,鄭嫌亦未告知該資料為特考試題」等語。以上供詞或記載均足證申辯人在交付一疊考古題資料約二、三十張以上給吳文生時,確未曾告知吳文生或周明訓關於申辯人係為本年度警察特考之命題委員且題目就在該一疊考古題之資料內。否則吳文生若得知本年度「警察實務」保安科目之考題就在「資料」內,其豈有輕易嫌累而加以拒絕之理?復豈有參加應試時,對有如探囊取物之「警察實務」一科竟缺考之理?其無申辯人洩題之認知,彰彰明甚。又申辯人如有意幫忙吳文生,按理於見吳文生不重視該資料時,必加以暗示或明言?惟申辯人並無此行為,足見該一疊資料內確無「題目」寓藏其間。易言之,周明訓取得題目應另有蹊徑。
㈡如前所述,周明訓因經常跟申辯人一起打球而熟識,且正值炎熱夏季,球畢汗涔
涔而有沖涼之舉,本係常情,然周明訓因與警察朝夕相處,喜歡警察,想更了解警察,乃對凡與警察相關之資料均感興趣,同時為幫吳文生蒐集考試資料,遂趁申辯人在研究室洗澡後,短暫外出之際,隨意翻動文件並取自書桌上之便條紙抄錄任何可能跟警察有關之資料,此種情形,實屬「家賊難防」。蓋申辯人認為周明訓不過是一介照相館之老闆,本身並不具警察身分,遑論應警察特考之資格。申辯人既認其與警察特考毫無瓜葛,誼屬球友,且其生活單純,乃不必避嫌提防。何況申辯人對於與「命題」相關之資料,經常收置於加鎖之公文書架上,應無外洩之虞。孰料周明訓竟利用申辯人好心提供浴室供其沖涼洗澡之便,為滿足其對警察相關資料之好奇及幫吳文生蒐集資料之目的,竟不計輕重、後果,而陷申辯人於不義。其實申辯人服務公職以來,向來戮力從公、勤勉謹慎,只因該研究室係申辯人專用,外人未得允許不易進入,故除非預期有閒雜人等側身其間,否則獨處時刻,實無動輒將文件收納加鎖,徒然造成自己不便之必要。但碰到周明訓這種被公認跟考試無任何利害關係之輩都想窺竊文件,甚至為防閑而加鎖之公文架,其都可不避嫌的趁申辯人不在之際,擅開並取視進而抄錄合於其需要之文件,致申辯人渾然不覺,除怪自己識人不明外,實不知有何「故意」或「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可言?㈢至於周明訓取得試題後,何以不圖個便捷,逕行持往影印?究其原因,諒係因其
未經許可不敢拿出研究室去影印。再者,若其離開研究室前往影印,因申辯人已外出在先,其再離開,研究室形同空城,萬一門未上鎖遭到宵小侵入,即難辭咎責。若其將門上鎖,則在申辯人回來之前,勢必無法重行進入研究室,則不免因此被申辯人識破行藏,兩難之際,只好擇下策,在匆忙之際取閱手抄。不然以科技之發達,以影印代手抄,既省時又省工,果申辯人知情,其又何苦手抄?至於申辯人欲交給吳文生之考古題,因吳文生認該疊資料不值一顧,申辯人認其對知識缺乏敬重之心,乃不同意其影印,本欲藉此教訓、啟發,乃周明訓卻在一旁替其緩頰,並表示願為其代勞手抄。實則以當時吳文生之欠恭謹,申辯人本可明示或暗示使知曉,亦可抽出「試題」做為其輕蔑態度之代價,惟因申辯人手中之資料並無「試題」存在,自難有上述之舉措。
㈣況申辯人並無為財、為名、或為情之動機。倘認申辯人有意幫吳文生蒐集考古題
,按理身為命題委員,且所提供者為考題之申辯人,對此重大決定,焉有不告知吳文生之理?綜觀監察院提供之吳文生及周明訓筆錄,均未見渠二人供稱知悉申辯人係命題委員,或知悉考題就在裡面。事後亦未見吳文生珍惜機會,更未見吳文生抱怨申辯人事先未予明言。又申辯人既有意幫助吳文生,豈會讓被幫助者渾然不知感謝之理?綜上所述,申辯人既不曾「故意」洩漏考題,且周明訓亦無一言半語提及本案之「考題」即在申辯人交付之該疊資料內,何能逕以周明訓個人非法之舉,強課申辯人「過失」洩漏考題之責。古人有云:「事未易察,理未易明」,本件事發至今,檢察官偵查數月,對申辯人是否涉及「故意」或「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犯行而須科以刑責,尚不敢遽下定論。易言之,以採證嚴謹之司法程序尚不敢依現存證據資料遽斷申辯人應負刑責,則為免懲戒處分,影響司法判斷,甚至發生懲戒處分之認定與司法偵審結果發生兩歧之結果,申辯人殷望貴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依「刑先懲後」之原則,待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認定申辯人犯罪行為成立之後再為判斷,以免「懲先刑後」之結果,造成對申辯人無法彌補之傷害。
申辯人願再三陳述者:
㈠六月中旬至月底,申辯人命題過程中,將逐日完成之試題,移夾於考選部所發之
命題手冊內,再置於研究室之書架上,且研究室僅係申辯人一人專用,且書架為公文式書架,有加鎖,已極盡防閑之能事。
㈡命題題數在監委詢問時,因距試題卡寄出已一個多月,記憶有些模糊,且申辯人
係第一次命題,不曉得要保留底稿核對(按本校招生申辯人也曾多次命題,並未有要求留底稿之情形,申辯人亦無此習慣),且申辯人命題時頗為用心,命題答案卡均註記有出處及參考條文。故並無保留底稿核對之必要。
㈢申辯人在八月五日提供吳文生之資料,確為一疊各類科草稿資料,並未包括命題題目,查扣手抄本中有申辯人親手筆跡之各類科資料等情。
㈣申辯人自六十七年擔任公職以來,無時無刻不兢兢業業,克盡厥職,二十年來在
工作、品操上未曾受過申誡以上之處分,工作上曾獲大功以上獎勵,全省山地義警競賽曾獲冠軍,全縣多項競賽亦獲冠軍之殊榮。品操上曾因拒受餽贈而獲獎勵。七十七年在警大擔任招生試務,曾拒絕甫退休同仁為考生編排座位之利誘。八十一年任苗栗大湖分局分局長職務,曾拒絕轄區鯉魚潭水庫工程包商餽贈現場警力維持秩序之利誘。在執法上曾移送縣議員盜採砂石,非法持有十字弓;及拒絕各級民代關說等案件。八十二年底,因凜於警察學術、法令規章之堂奧,毅然由外勤單位自竹南分局長職務,返校任教。在家居生活上量入為出,過著簡樸生活,均足以說明申辯人並非徇私舞弊之徒,更非作事草率之輩,申辯人熱愛警察工作,也望能無怨無悔終其一生為警察盡一分心力。至於八十七年警察特考所發生之弊案損及國家考試之公平性,傷及警察形象,身為命題委員,內心誠為惶恐,亦深感抱歉,特此表明心跡,尚祈明鑒,並准依「刑先懲後」原則,俟司法獨立超然審判、釐清事實真相後,再議處等語。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提意見關於警大行政系教官甲○○,身為教官,為人師表,不知身為表率,對執行公務欠
缺謹慎切實,又昧於私情,利用擔任命題委員職務之機會,洩漏考題,乃至觸法,核其情節,違反典試法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一、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條等之規定,前經提案彈劾,並送請貴會審議依法懲處在案。
關於鄭員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於彈劾案文中均詳予敘明。謹就鄭員申辯書所載,提出下列各點,請併予審議:
㈠本案檢警專案小組查獲之警察特考「警察實務」科手抄本影本,其上「保安」部
分僅列單一之答案,且經比對確即標準答案,與坊間考古題之多選答案形式絕難相提併論。
㈡依據本院第二度約詢鄭員到院,制作筆錄過程鄭員所述,對照其申辯各節,鄭員坦承事項如左:
⒈申辯「:::被付懲戒人於案發後至今用心回想:::被:::周明訓:::
在被付懲戒人臨時短暫外出完全不知情下,利用研究室內之便條紙抄寫:::
」乙節:鄭員坦承檢警專案小組於其研究室搜索,查獲與手抄本用紙相同之「中華映相公司」便條紙二張,「是我提供的」,且周明訓於其研究室內抄錄當時,鄭員坦承在場,「在打電腦」;本院詢及周明訓抄錄過程歷時多久?鄭員答稱「約一、兩個小時」;則其所辯「臨時短暫外出完全不知情下」顯非實情。
⒉申辯「:::被付懲戒人於案發後至今用心回想:::被:::周明訓:::
在被付懲戒人臨時短暫外出完全不知情下,利用研究室內之便條紙抄寫置於被付懲戒人研究室公文書架上之『試題草稿』後,轉交:::」乙節:本院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初次約詢甲○○時,曾詢問其命題結束後,命題草稿之處理方式?甲○○堅稱命題完竣即「未予保留,全數銷燬」(其命題卡經查約於本年七月二日封寄考選部);此處經其「用心回想」結果,兀自坦承周明訓(本年八月五日)於其研究室所抄錄者確為「試題草稿」,令人不解。
⒊鄭員因得悉吳文生去(八十六)年落榜之事,曾應允替吳文生補習,且坦承「
因吳文生告稱,平日工作忙碌,無暇看書應考,乃主動提供渠所稱『教學上的心得資料』以供研讀」,惟交付資料予吳文生之際,對吳所提影印之要求未予同意;依常理鄭員此舉適足以引致一般人對該資料內涵之關注,進而研判鄭員交付該資料之特殊意涵;奈何吳文生誠如鄭員申辯所稱「孺子不可教」、「將別人視為至寶求之不可得者睥之如敝屣」,遂致鄭員不悅;該資料如確為「教學上的心得資料」,以現今影印設備之普遍,若非對其內容之重要性與敏感性已有認知,並對資料外洩即足引發嚴重後果能夠預見,則交付影印何須顧忌?其捨此不圖,殊有違反常理。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甲○○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其申辯各節,顯屬卸責之詞,殊難採信,仍請貴會審議依法懲戒。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警大行政系教官,受聘擔任考選部主辦之八十七年警察特考「警察實務」科保安部分之命題委員(依規定命擬五十七題,送考選部後,從其中選定三十四題為考試題目),明知命題作業應嚴守秘密,竟昧於私情,於該特考三日前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下午,在警大其研究室內,將所命擬之試題草稿(原稿已送考選部)共五十七題交予有師生情誼之考生,即台北縣警察局金山分局巡官吳文生參閱,並容許與其交情甚篤之在場者,即警大福利社照相部負責人周明訓代吳文生抄寫該草稿,因而使吳文生得以將此手抄本影印流傳其他考生閱讀,致影響國家考試之公平性。嗣於同年月九日即前述特考第二日下午試程開始前之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許,考生曾崑、陳秋萍,在台北市○○街○○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警衛分隊辦公室內,準備當天下午之考試時,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警方人員,當場搜獲曾、陳二考生持有之試題草稿手抄本影印本二份,並循線查獲上情。以上事實,有經搜索查獲之試題手抄本影印本、檢察署向考選部調取之被付懲戒人命擬之試題原稿影印本、試題抄寫人周明訓於檢察官偵查時重抄之手稿,及考生曾崑、陳秋萍警訊筆錄,試題抄寫人周明訓與考生吳文生暨其他曾閱讀該外洩手抄試題影印本之考生呂學秀、李文昌、李宗修、李明和、陳啟川、黃國欽等之偵查筆錄等件附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一九號偵查卷可稽(其複印本附本會卷),且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詢以有無在警大研究室將所命擬之特考題目交予吳文生抄寫一事時,亦坦承:「題目早就寄出,我拿草稿給他看,他說他要影印,我就說不行,周明訓就幫他抄,當時我在旁邊打電腦」等語,此項供詞,經與周明訓及吳文生於檢察官前之供述互核,顯然無異,均謂外洩之試題,源自被付懲戒人提供之資料,且係由周明訓代筆抄寫交與吳文生使用者無訛,各有筆錄可考,事證明確。申辯意旨主張試題外洩之原因,係周明訓乘被付懲戒人疏於防範而盜抄云云,無非避重就輕之詞,難以採信;所舉周明訓、吳文生警訊初供及其他各項證據,亦難資其有利之判斷。又本件事證已明,被付懲戒人請求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顯非必要,附此敘明。查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典試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係警大行政系教官,受聘擔任警察特考命題委員,竟徇情將所命擬之試題外洩,因而破壞國家考試之公平性,損及警察形象,殊屬非是。核其所為,除違反上開規定及刑章外,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鍾 淑 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