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二級改敘。
事 實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由:為教育部簡派文化參事甲○○,於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期間,因私生活不檢,緋聞不斷,並發生婚外情風波,嚴重影響我國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條文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甲○○,民國八十年十月十九日經教育部調派出任我國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以下簡稱駐沙代表處)文化組文化參事,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赴任。派駐沙國期間,因私生活不檢,緋聞不斷,並發生婚外情風波,影響我國駐外人員形象,經教育部查證屬實,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調回教育部,仍派國際文教處工作。
甲○○於五十九年七月四日在求學地西德與崔福英女士結婚,迄八十七年七月仍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婚姻登記,護照資料為單身(附件一、二)。
與馬來西亞籍女護士等緋聞部分經查沙國外交圈一直傳聞甲○○與菲律賓籍女士往來,及與馬籍女護士在一起,並時常帶到辦公室。對此傳聞甲○○辯稱:菲籍女士為幫傭,馬籍護士則為朋友,偶爾來家幫忙燒飯,並未同居(詳見附件三、四)。然根據前駐沙代表處經濟組長卓宗舜指述:「㈠沙國外交圈都風聞甲○○與一馬籍女護士在一起,程組長個性活潑,甚有女孩子緣,上街買東西,見東南亞女孩大都會遞上名片、電話,時常參加當地不同之派對宴會,亦時常帶馬籍女護士到辦公室,我曾勸他注意,辦公室有重要文件。㈡八十六年農曆年大年初一,葉代表與程組長在我家聚會,程組長稱:『將去澳洲、新加坡度假,請葉代表不要告訴他人。』葉代表聽後甚感奇怪,本人亦知悉此事。大年初二程組長太太找不到先生,便打電話到我家(我太太接聽)詢問(稱:我先生回教育部,但是亦找不到人),此時葉代表才告知去澳洲、新加坡度假,一、二星期回來。葉代表也很生氣,程組長行蹤都不告訴太太。我太太曾向程妻暗示『如此夫妻身隔兩地(程妻在美國)不是辦法,外交官眷屬簽證是很容易的。』㈢程組長曾警告辦公室總機小姐稱:『我太太打來的電話不要接。』當地外交圈同事之太太都曾告訴先生們,少與程組長在一起。」(附件五)又據甲○○另一位發生婚外情之台灣女友尹小姐(名字保密)提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六年八月至十一月通話明細清單,指證甲○○與馬籍女護士交情非淺,其內容包括甲○○十月回美國休假期間,沙國家中二十四小時有一位女性主接、主控、主攔所有的電話,且頻頻偽稱是程的美國妻子,該名被甲○○謊報是女傭的馬籍護士,是與他同居已近兩年的要好女友,因為會說中文很容易讓人誤以為就是美國的合法妻子。由清單通話時間,更可以看出甲○○在上班時間,家中都有馬籍護士接電話且頻頻掛電話(附件六)。我國駐沙國代表處代表葉家梧(已退休)曾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約甲○○面談,並當即警告甲○○,此事涉風紀與安全,飭其即日起斷絕與該外籍女護士之往來,:::甲○○面允照辦(附件七)。綜上各事證,均說明甲○○與外籍女護士傳遍沙國之緋聞,應非空穴來風。
與尹女發生婚外情部分經查,尹女就讀中原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期間,曾修習甲○○講授之經濟法,當時兩人並無特殊交往。甲○○赴沙國前,一直約尹女,未獲答應。至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尹女同意去新加坡見面。據尹女陳述:甲○○假借參加國際會議,合寫一本國際企業的書為名,誘她前往新加坡,事實上根本沒有什麼國際會議,我問他國際會議在那?他拿了一本薄薄的論文給我看,是一本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二十日過期無效的國際會議一頁封面。轉往印尼後,兩人發生超友誼關係。「他承諾說他有異動,到德國之後會與太太離婚娶我。他說他太太瘦瘦的,不聽他任何話。」「發生關係後哭了很久,當時只想安全回台灣,沒有承諾要嫁給他。」「他說一定要等我過去,才去美國辦離婚。他有寫信來,送禮物。」(附件八)。甲○○則稱兩人僅是師生關係,尹女很優秀。「渡假之後,整個變質了,沒欺負她的意思。因許久未見,花前月下,我並非柳下惠,太太不知道,她認真了,始料未及。但是年齡差距太大(二十幾歲),且婚姻狀況仍然存在,不適宜。」(附件四)。甲○○認為事情發生在第三國渡假期間,純係私人感情糾紛(附件九)。尹女則謂:「我認為都是騙局,他家裡一堆黃色書刊、女朋友的信,本想去告他,不想嫁他,想殺他,因為他騙了我。很恨他,想殺他。」(附件八)。綜合前述兩人所陳感情糾紛細節,雖各執一詞,然同赴新加坡及印尼,並發生性行為,則為雙方所不爭之事實。甲○○以參加國際會議為手段,誘使尹女上鉤,且承諾許以婚姻在先,並以「熱情洋溢」之書信(附件十),繼續騙取尹女感情,其動機可議。尹女因其曾為師長,信賴不疑,並因國際會議之強烈誘因,不覺有詐,同意相偕旅遊,致發生性關係,嗣後發現甲○○在沙國與外籍女護士同居,感情身體俱受創傷。本院進行調查之際,尹女幾經掙扎,一度以傳真信函表示,無法接受約談:「有關晉見兩位長官之事,我實在沒有勇氣面對任何人,一來怕哭不停(反而事情都沒有起頭);二來事情也漸漸進入淡忘,雖有傷痛與傷痕在臉上,但是都需要時間治療。事過莫追,我真的沒有勇氣面對任何人談這件事情。有關程某,我也絕口不再提,與此人已不再見面了。我沒有勇氣走入人群,不想當周玉蔻,也不想當何麗玲,我會勇敢的活下去,因為很丟臉,我會忘記這件事的。」(附件十一)八十七年六月十四日尹女在台北來來飯店又看到甲○○另結新歡,始恍然大悟,感到又一次受騙,才同意來院接受詢問,並一度表示很恨甲○○,想殺他。甲○○一意騙取尹女之感情,均有資料可稽,託言兩情相悅,純係規避責任,應不足以採信。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甲○○為有配偶之人,派駐沙國期間,先有與馬籍女護士交往之傳聞,經查證結果,確為事實。駐沙代表處代表葉家梧亦曾當面警告,以事涉風紀與安全,飭其與之斷絕往來。而甲○○既曾為尹女師長,竟以參加國際會議為由,誘騙尹女同遊新加坡及印尼,並發生性關係,動機顯然不正。繼以承諾許以婚姻,更有欺瞞之嫌。兩人發生婚外關係後,尹女因獲悉甲○○在沙國與外籍女護士同居,陸續以電話及電傳函向駐沙代表處投訴,兩人之感情糾紛傳遍當地,掀起婚外情風波。甲○○認為此乃兩情相悅之事,且發生在第三國渡假期間,純係私人感情糾紛,並指係尹女單相思,無理取鬧等等;而尹女則稱甲○○先假國際會議之名,將其誘騙失身;並以「熱情洋溢」書信,繼續騙取感情,復借單身名義,濫交女朋友如故。綜上,甲○○身為教育部駐沙國文化組組長,負責國際文化教育學術事宜,竟不知謹守分際,緋聞、婚外情頻傳。駐沙代表處復教育部之函件中,亦指出「指控程組長私生活不檢部分係不爭之事實,鑑於程組長與尹女之糾紛,在此邊已成為緋聞,影響貴部及本處之形象,不宜再在沙國任職」等語。甲○○誘使受教學生發生婚外情,致尹女泥足深陷,幾無法自拔,其行為有悖為人師表;至於在派駐地恣意結交女友,行為放蕩,視感情婚姻為兒戲,逾越公務員應有之分際與操守,有違官箴,並損及國家形象,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放蕩冶遊,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以正官箴,並儆傚尤。
肆、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附件:調查報告。
附件一、甲○○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補充書面資料。
附件二、甲○○護照。
附件三、教育部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台文㈠字第八七○三五○二○號函。
附件四、甲○○接受本院詢問筆錄。
附件五、教育部政風處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簽。
附件六、尹女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傳真信函及附件。
附件七、駐沙代表處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Y第六八五號電傳函。
附件八、尹女接受本院詢問筆錄。
附件九、甲○○八十七年一月十日致教育部答辯書函。
附件十、甲○○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及二月二十二日致尹女書信。
附件十一、尹女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電子郵件。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查監察院對申辯人提案彈劾之所謂違法失職之事實,無非指申辯人於派駐沙國期間,因私生活不檢,緋聞不斷,並發生婚外情風波,影響我國駐外人員形象等云云,但並非事實,謹陳事實及理由如后:
馬來西亞籍女護士等緋聞部分:
彈劾文就此部分之傳聞,無非依據前駐沙代表處經濟組長卓宗舜之指述而已。姑先不論卓宗舜個人為人如何?謹就其所指述之內容而言,均屬卓某個人主觀偏見之詞,例如謂程組長個性活潑,甚有女孩子緣,:::時常參加當地不同之派對宴會:::等語,全係卓組長對於申辯人不瞭解之個人觀感而已,其實申辯人謹持辦好外交之態度,而與沙國朝野以及各國駐沙外交使節團多加來往。豈能憑此認定申辯人與菲籍女傭或馬籍護士同居,其實菲籍女士確係申辯人所僱用之女傭,而馬籍女護士亦僅普通朋友而已,均無同居之事實。至於尹女自台灣打電話至沙京申辯人之住處,偶因申辯人不在,而由來屋幫傭之女傭接電話,因語言溝通問題發生口角,而引發尹女過度反應,加深誤解,實屬無奈。
至於尹女部分:
申辯人承認一時考慮未周,答應尹女一再來電要求單獨見面,而利用休假期間至新加坡、印尼,與尹女單獨遊玩,加深尹女對申辯人之感情。惟當時申辯人認為尹女既已出社會多年,不論就社會經驗或男女交往認知方面,應均相當成熟,始答應同往第三國遊覽,不料則因此產生感情糾紛,實非申辯人始料所及。但絕未如尹女所言,以參加國際會議為由,誘騙其前往新加坡及印尼,更未承諾與太太離婚後娶她等情。此純屬尹女事後片面之詞,實不足採信。
申辯人因此事已受三道處分,㈠被調回國由主管降為非主管之一般職員,㈡民國八十六年之考績被列為乙等,㈢民國八十七年被記小過乙次,申辯人經此教訓,深知反省,今後不論對於處事或待人,均將謹慎勤勉。爰此伏請鈞會明鑒賜予免議為禱。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書核閱意見:
經核被付懲戒人甲○○所辯,均為卸責之詞。本院提案彈劾係綜合各方資料詳加研判而為,所採證據非僅一端,如前駐沙代表處代表葉家梧曾約談甲○○並予警告,甲○○面允照辦,此於彈劾事實舉述甚詳,茲辯稱僅據前駐沙代表處經濟組長一人證詞,顯非事實。至與尹女發生婚外情部分,雖兩人各執一詞,然同赴新加坡並發生性行為,則為事實。甲○○未能忠於婚姻感情,且私生活不檢,有違官箴,而緋聞傳遍沙國,更影響國家聲譽。有關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已詳如彈劾案文所載,所辯各節均不足採,仍請依法卓處。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簡派文化參事,前於駐沙代表處擔任文化組文化參事期間(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赴任,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調回教育部),私生活不檢,與一馬來西亞籍女護士往來,緋聞不斷;又與其學生尹女發生婚外情風波,影響我國駐外人員形象,監察院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彈劾移送審議,本會審議如左:
與馬來西亞籍女護士緋聞部分查被付懲戒人在派駐地之沙國與馬來西亞籍女護士交往,經我駐沙代表處代表葉家梧,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約見面談,警告其與該女護士往來,事涉風紀與安全,飭其即日起斷絕與之往來,被付懲戒人面允照辦之事實,有駐沙代表處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Y第六八五號致教育部傳真函影本在卷足稽(見彈劾文附件七)。而其時常帶該女護士至辦公室等情,業據我駐沙代表處經濟組長卓宗舜陳述甚詳(見彈劾文附件教育部政風處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簽影本)。且被付懲戒人曾於同年十月間休假前往美國(按被付懲戒人之妻女均居住美國)期間,其在沙國住處「二十四小時有一位女性主接、主控、主攔所有電話,且頻頻偽稱是程的美國妻子,該被甲○○謊報是女傭的馬籍護士,是與他同居已近兩年的要好女友」,復有被付懲戒人之學生尹女致教育部政風處傳真信函及檢附之中華電信通話明細清單影本可按(見彈劾文附件六)。被付懲戒人雖申辯稱:該女護士僅係普通朋友,無同居之事實,尹女打電話至沙京住處,偶因伊不在,而由來屋幫傭之女傭接電話云云。然其身為駐外文化參事,動容周旋,攸關我國駐外人員形象,其與該馬籍女護士交往,未能嚴守分際,有損形象,所辯各節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行為之規定。
與尹女發生婚外情部分經查尹女就讀私立中原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期間,曾修習被付懲戒人講授之經濟法,兩人並無特殊交往,其赴沙國前,一直邀約尹女,未獲答應,迨至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以參加國際會議為名,邀赴新加坡,尹女始同意前往,旋轉往印尼後,兩人發生超友誼關係等情,已據尹女於監察院調查時指訴不移(見彈劾文附件詢問筆錄影本)。即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調查時亦坦承:「渡假之後,整個變質了,沒有欺負她的意思。因許久未見,花前月下,我並非柳下惠,太太不知道,她認真了,始料未及。:::」(見彈劾文附件詢問筆錄影本)。且其申辯並不否認其事。雖以:絕未如尹女所言,以參加國際會議為由,誘騙其前往新加坡及印尼等語置辯,然仍難辭其咎責。被付懲戒人為有配偶之人,且為我駐外文化參事,竟與學生發生婚外情,其行為非但有違官箴,亦有損師道,自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有違。
綜前所述,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至被付懲戒人申稱:伊已因此事受三道處分云云,惟查其被調回國服務及八十六年之考績被列為乙等,係屬主管長官對所屬人員之任調及平時工作考核之職權,與公務員之懲戒有別,被記小過一次,如確屬同一事件之處分,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謝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