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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鑑字第 882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二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不受懲戒。

事 實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

本會嘉義榮民醫院輔導員甲○○,負責經辦該院營建工程之招標、開標及房舍修繕

業務,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間利用經辦該院新建病房大樓工程招標業務時,運用不法手段,窺得投標廠商投標價額,洩漏與勝發公司,使其順利標得工程,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密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提起公訴。

林員有違法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送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嘉義榮民醫院病房大樓固定設備工程,於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開標,被

人檢舉在開標前,有換標嫌疑一案,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趙中岳,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傳訊,當庭收押禁見三十七天,至十月二十八日,才以五萬元(新台幣下同)交保候傳,此其間被嘉義調查站借提三次,曾持檢察官搜索票至本人住處及辦公室作詳細搜查,未查獲任何證據,實指望明鏡高懸,還我清白,不料檢察官僅憑電話錄音,而所錄本案僅有戴美玲片面之詞,並無本人有關犯罪證據,竟以貪瀆之名,逕行起訴,實在冤枉。

本案當年開標,在公平、公正、公開下進行,並無黑箱作業,工程預算一千六百萬

元於當年開標前,先收到四家廠商標單,即鎖入公文櫃中妥存,於當日上午九時開標,又送達三家,共有七家廠商投標,在開標會場,曾將所收標單,交出席競標之七家廠商負責人驗證,標封無異狀後,才當場開啟大標封,其中證件交會計室稽核盧嘉華審查,押標金交出納莊恩萍保管,七個標單呈主持人何振東院長當場拆封,並宣佈各廠商所報大寫總價(並未計算其細目),開標結果,有四家廠商投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主持人恐影響工程品質,徵得上級及本院監標人同意,暫不決標,囑其中三家低價廠商補呈樣品分析呈報上級單位裁決,由勝發木器裝潢公司以九百八十九萬元得標,當時需繳納五百五十七萬元差額及履約保證金,還需等待建築工程兩年完工後,才能交貨,得標人以賠本太多,想盡方法不要承包,請求與次標之桃園工廠換標,申辯人以碍於規定,要沒收押標金一六○萬元,得標人無奈,才勉予簽約,迄今超過兩年,尚未結案,申辯人承辦本案,為公庫節省六百餘萬元,心情至為坦蕩,全部經過均有紀錄可查。

起訴書證據:「為勝發公司標單之四十六項單價總計為一千零一萬四百一十元,得

標總價為九百八十九萬元,二者顯有出入」查當年開標,主持人宣佈廠商投標金額,均以大寫之總價為依據,投標須知已有詳細規範,其總價與細目不符者,已由申辯人委請汪玉蓮律師查明,有四家之多,不能以推斷之詞論罪。

檢呈律師調閱嘉義地方法院檢調雙方查案筆錄影印本如附件,請准予秉公辦理。

理 由本件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輔導員,負責經辦該院營建工程之招標、開標及房舍修繕業務,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間利用經辦該院新建病房大樓招標業務時,運用不法手段,窺得投標廠商投標價額,洩漏與勝發公司,使其順利得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密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提起公訴,認有違法情事,移送審議。被付懲戒人則始終否認其事,辯稱:開標作業,在公平、公正、公開之情形下進行,廠商所投標單交出席之七家廠商負責人驗證標封無異狀後,才當場開啟大標封,其中證件交會計人員審核,押標金交出納保管,七個標單由主持人何振東院長當場拆封,當眾宣讀,結果有四家廠商投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本工程預算新台幣一千六百萬元,主持人恐影響工程品質,徵得上級及本院監標人同意,暫不決標,囑其中三家低價廠商補送樣品分析呈報上級單位裁決,由勝發公司以九百八十九萬元得標,為公庫節省六百餘萬元云云。

查被付懲戒人雖經檢察官起訴,但法院審理結果,認檢舉人戴美玲係被付懲戒人之女友,被付懲戒人移情別戀,又向其借五十萬元不還,妬恨交加,乃憤而向該院政風室主任葉茸寶陳情,葉即交課員游國勳聯絡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展開通訊監察,並無取得任何對被付懲戒人不利之證據,而戴美玲本人對本案開標作業程序,並不瞭解,所供前後不一,有嚴重瑕疵,戴美玲承認係為葉茸寶主任所利用,其挾怨報復之詞,難以憑信。況本案投標工程,規定參與投標廠商必需具備一定之資格,事前應領取工程圖說、標單及該院供應之信封,將押標金及資格證件裝入信封袋內密封,出價之標單則裝入「標單封」內密封,然後將兩封裝入大型之「標函封」內密封,於投標截止日前郵寄該院,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開標日,各投標廠商到場,由該院院長何振東主持,召集政風室、會計室、輔導室、醫務行政室、人事室、稽核小組及上級輔導會會計處、第三處監標人員,各自填寫「建議底價」,最後由院長綜合折衷各單位之意見,核定最後底價,然後進入會場進行開標,由院長逐一出示「標函封」予在場人員及廠商檢視,確認封口之密封均無疑問,始予開封等情,經該院院長何振東、秘書蘇陳昌、政風室主任葉茸寶分別結證屬實,並有開標會議紀錄,新建病房大樓固定設備底價表影本等件足據,工程底價既由各單位當場書寫「建議底價」,再由院長何振東臨時綜合折衷決定,立即進行開標,被付懲戒人未參與底價之決定,何能事先獲悉,亦無機會與勝發公司之人員串通更改投標價額,抽換標單,足證檢舉人戴美玲之檢舉內容與事實不符,判決被付懲戒人無罪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九三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七號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在卷可稽,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失情事,自應不受懲戒。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