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五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為台灣省政府衛生處總務室前主任陳啟峰、前股長洪榮炘及前科員甲○○辦理該處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案,指定不實廠牌及特定規格,容任不具身分者參與審標並據以廢標,未確認投標廠商身分,圖利特定對象非法得標獲取不法利益,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情事,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壹)台灣省政府衛生處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作業辦理情形王璧玉實際負責之唯安集團介入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工程、採購案情形,王璧玉係
唯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安公司)、廷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益固有限公司、威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唯安集團」之實際負責人。唯安集團實際完成台灣省政府衛生處(以下簡稱省衛生處)下列工程之設計、圖樣、預算、發包相關資料:
㈠一期中央空調裝修工程(日正公司得標)㈡二期內裝採購工程(聯丞公司得標)㈢一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工程(千樺公司得標)㈣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工程(豐檯公司得標)㈤三期內裝採購工程(上洋公司得標)第一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工程
㈠省衛生處進行辦公大樓改善工程,為汰換老舊辦公設備,配置開放式辦公設備
,選擇該處第三科辦公室先行辦理。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六、十七、十八三天刊登中央日報公告招標,六月二十一日開標,有唯安公司、千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樺公司)、儷的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儷的公司)、長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廠商投標。開標時,總務室審標人員認投標之四家廠商資格均符合,最低標為千樺公司新臺幣(下同)七十九萬五千元,仍高於底價(七十六萬元),經予優先減價方式,由該公司以七十四萬元得標。惟千樺公司營業項目以電子、通信、視聽等器材買賣為主,既非傢俱廠商,亦非室內裝飾業,儷的公司營業項目類似於千樺,實際負責人均同為楊智發。
㈡千樺公司得標後,由日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正公司)、儷的公司
擔任履約保證商。嗣並由同案參與競標廠商唯安、儷的兩家公司擔任「保固切結書」保證商。
㈢本工程由唯安公司職員呂祐全負責實際施工及驗收等事務,完工後,並由其提
送工程結算明細表予總務室辦理驗收結算。可見此一工程實際是由唯安公司借牌圍標並施工(附件一)。
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工程(即全面汰換老舊辦公設備後續工程)
㈠八十三年七月五日省衛生處總務室主任陳啟峰簽擬含「全面汰換老舊辦公設備
後續工程」事宜,欲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辦理,經該處會計室簽註:「其他設備計畫項下編列汰換OA辦公設備一千六百萬元,依規定不得提列工程管理費」意見(附件二)。
㈡有無委託建築師設計之查證
⒈依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三)忠授六字第○七八○七號函釋,「
裝修工程之活動桌椅、活動檔案櫃等傢俱因均屬建築設備成品,一般均係購買使用,並無另行支給設計監造酬金之需要」(附件三)。
⒉另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
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性質屬器材裝備添置採購案,動支之預算係編列於其他設備計畫項下經費,依規定不得提列工程管理費。而省衛生處與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簽訂之工程設計監造委託契約書,係委託李夢熊建築設計監造該處原辦公大樓外牆整修及一、二、三樓走廊改裝工程。經查該工程範圍並未包含本案OA辦公傢俱設備部分(附件四)。但是省衛生處於辦理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開標進行投標廠商樣品審查、完工驗收等程序時,竟均有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出席一同參與。而李夢熊建築師對王璧玉及唯安公司職員代表其參加開標並不知情,亦未經其同意。
⒊本院通知該處秘書(前總務室主任)陳啟峰、行政室(省衛生處於八十六年
五月十五日將原有總務室與秘書室簡併後新設)股長洪榮炘、科員甲○○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到院說明並接受詢問。詢據陳啟峰說明,此案並無正式委託建築師設計,惟渠私下曾委託李夢熊建築師規劃設計,且承認王璧玉係經該處前主任秘書張峰鳴介紹認識,並由王璧玉推薦曾獲台灣省政府選拔為優良建築設計之建築師(含李夢熊)接受該處委託辦理所屬相關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
㈢招標作業辦理情形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前後共經五次公告、四次開標,辦理情形如下:
⒈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陳啟峰簽准辦理發包,同年十一月四日公告招標,訂同
年月十五日開標。惟會計室認公告中另案工程與程序未符;政風室認該公告未先知會該室,有違公文正常作業流程之意見;並有廠商質疑所定規格,認有指定特殊規格情形,又台灣省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反映,因台灣省商業公會轉知延誤影響權益請求改期等多項因素,遂停止開標。
⒉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第二次公告招標,於十二月十九日開標(第一次)。有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芝美公司)、竇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竇氏公司)、唯安公司、力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迪公司)等五家廠商參加投標,其中力迪公司標封未自廠商所在地(縣、市境內)投寄,違反投標須知規定,列為無效標。開標結果,由竇氏公司以七百四十八萬餘元得標,嗣十二月二十七日審查樣品,竟出現唯安公司職員呂祐全冒充建築師代表判定竇氏公司所送樣品不符情事,十二月三十一日總務室事務股股長洪榮炘復據以簽擬取消該公司承包權,並沒收押標金八十萬元,陳啟峰並簽註:「依投標須知第十七條規定得與次低標者按最低標價議價,唯竇氏公司搶標價格似欠合理,為考慮施工品質,可否以較合理底價之第二家「德芝美公司」標價一千一百九十萬元辦理議價」,經會計室會簽:仍應按最低標價訂約,否則應另行招標(附件五)。
⒊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第二次開標。有三家廠商提供審查樣品送達,惟廠商標單並未寄達,流標。
⒋八十四年六月六日第三次開標,有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美公
司)、雍澧木業工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雍澧公司)、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鋒公司)、豐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檯公司)等四家廠商參加。
⑴按雍澧、信鋒、豐檯等三家均係王璧玉所安排參加開標廠商,僅欣美為外來廠商。
⑵此次開標唯安之王璧玉、陳宏毅已事先知曉非其借牌之欣美公司以較低價
一千零六十二萬元投標(由押標金看出其報價甚低),而其安排之三家公司投標價皆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故計畫將之廢標。
⑶開標審查證件結果,雍澧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千萬元,資格不符,其餘三家
資格符合。於樣品審查時,由唯安公司職員陳宏毅,冒充建築師代表,將唯安借牌之信鋒、豐檯兩公司及欣美公司均認定「三家廠商所送樣品,經核與設計圖面或多或少均有不符」,造成流標(附件六)。
⒌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二十八日辦理第四次開標,有欣美公司、豐檯公司、
信鋒公司、瑞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志公司)等四家廠商投標。其中,瑞志公司由廖宜滄代表出席、豐檯公司由張駿亞代表出席,惟經查該次廠商授權書,瑞志公司代表載明係張駿亞、豐檯公司代表載明係陳榮安,在場之廖宜滄則並未獲授權。依投標須知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應宣布該等廠商為無效標,惟省衛生處審標人員未確認廠商授權代表與實際出席人員不同。又此次欣美公司復以九百六十七萬元最低價投標,因會計年度將屆,招標作業不能再延,六月二十七日審查證件及樣品規格,唯安公司職員陳宏毅再次冒充建築師事務所代表,「確認欣美公司所送樣品規格不符」,六月二十八日開價格標乃由唯安借牌圍標之豐檯公司以一千一百四十八萬餘元得標(附件七)。
台灣省政府衛生處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歷次開標出席廠商代表對照表┌───┬──────────┬────────────────────┐│開標別│ 開標日期 │ 參加廠商(代表) │├───┼──────────┼────────────────────┤│第一次│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丁南、德芝美(廖宜滄)、竇氏、唯安、力迪│├───┼──────────┼────────────────────┤│第二次│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 │因廠商標單未寄達,流標 │├───┼──────────┼────────────────────┤│第三次│八十四年六月六、九日│欣美蔡啟程、雍澧林文雍(唯安張駿亞代表)││ │ │、信鋒(德芝美杜慶文)、豐檯(唯安陳榮安)│├───┼──────────┼────────────────────┤│第四次│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 │欣美蔡啟程、豐檯(唯安張駿亞)、信鋒(德││ │、二十八日 │芝美杜慶文)、瑞志(德芝美廖宜滄) │└───┴──────────┴────────────────────┘
㈣設限綁標情形
⒈本設備工程實際並無委託建築師或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惟工程設計圖附
註說明第四、第五、第七、第八點,卻一再強調應經設計單位簽認核可或以設計單位解釋為主(附件八)。
⒉又前開附註說明第二點註明「本工程所有櫥櫃傢俱,彎曲成型檯面及門板,
一律採用矩陣、聚吉、唯安等三家公司機製產品,且附原廠出廠證明。」實際上唯安公司本身並無工廠生產或代理傢俱,而聚吉公司則係矩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矩陣公司)之關係企業,等於指定矩陣公司一家之產品。
⒊櫥櫃五金配件指定德國HETTICH (黑騎士)產品,實為矩陣公司獨家代理產品。
⒋本設備工程內容以桌椅、屏風、櫥櫃三大部分為主。經竇氏公司檢舉此案屏
風產品部分,第一次公告指定全興、福興、德芝美三家廠牌,第二次公告修改為指定全興、福興、矩陣及同等品。竇氏公司於陳情書指稱該公司查訪結果,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興公司)為屏風製造廠商,福興公司為知名辦公椅及喇叭(門)鎖製造商,矩陣公司為櫥櫃及檯面處理之專業廠商。福興、矩陣皆無製造屏風之生產線,指定三家廠牌中,僅一家有實際產品。而德芝美公司係由全興、福興、禾豐三家公司共同投資,德芝美公司並代理銷售全興公司產品。又福興公司亦為全興公司產品經銷商,本身並無生產桌椅、櫥櫃。
⒌本案座椅規格採用真空成型座墊,其座墊任意調整角度裝置係全興公司獲有
專利之新型發明。惟關於辦公椅產品,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業已訂有詳細製造材質及檢驗方法之國家標準。
㈤對於檢舉指定廠牌等事項之處理
⒈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廠商向政風室檢舉,本案工程設計圖有指定廠商嫌疑,洪榮炘僅函轉建築師修正,並未查證實情。
⒉竇氏公司被取消承包權後,於八十四年元月二十五日提出陳情,嗣並於八十
四年三月十六日、四月二十八日續提出陳情質疑,省衛生處均一概函轉並無委託關係之建築師代為說明(附件九)。
⒊八十四年六月間,又有廠商質疑採購案係設定座椅為全興公司專利品、櫥櫃
為矩陣公司(另指定之聚吉、智詢均係矩陣關係企業)、屏風為德芝美公司(所指定之矩陣無生產屏風,全興、福興則是辦公椅廠商)之特定產品組合,亦無查證處理,對於以上質疑廠牌種種,並沒有合理解釋。
㈥官商勾結嫌疑
開標時先後兩次遭判定樣品規格不符之欣美公司,均係各該次投標廠商之最低價,八十四年六月六日(第三次)以一千零六十二萬元投標,王璧玉操縱之其他三家公司投標價均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以九百六十七萬元投標,仍低於豐檯公司得標之一千一百四十八萬餘元,王璧玉、陳宏毅二人於第三次開標前即已由押標金額知曉有外來廠商以較低價投標,渠等如何得知廠商押標金等細節,主辦招標單位顯涉有勾結、洩漏情事。承辦科員甲○○、股長洪榮炘難脫疏失之責,總務室主任陳啟峰顯亦監督不周。
(貳)唯安集團圍標相關案情部分王璧玉指使唯安公司等職員冒充相關人員情形
㈠王璧玉,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案並無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王璧玉卻利用
唯安公司與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間有其他工程案件複委託之關係,經主辦單位許可擅自假借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名義,出現於開標、驗收場合。
㈡呂祐全,負責千樺公司得標,實際由唯安公司施作之第一期OA辦公設備施工及
驗收等事務,完工驗收後,並曾提送工程結算明細表;而第二期工程中則由王璧玉指派其代表建築師事務所負責審查第一次開標投標廠商樣品。兩次分別以代表廠商及代表建築師事務所不同角色出現。
㈢陳宏毅,係呂祐全於八十四年元月份離職後(與竇氏公司陳情質疑呂祐全身分之
時間相近),經王璧玉指派接替呂祐全審查投標廠商樣品(第三、第四次開標)。
㈣杜慶文,係德芝美公司業務員,經王璧玉安排代表信峰公司參加第三、第四次開標。
㈤廖宜滄,德芝美公司職員,並掛名唯安集團廷榮公司負責人,經王璧玉安排第一次代表德芝美公司開標,嗣代表瑞志公司參加第四次開標。
㈥陳榮安,經王璧玉指派代表豐檯公司參加第三次開標,第四次開標仍為豐檯公司授權書所填列代表,惟實際並未出席。
㈦張駿亞,代表雍澧公司參加第三次開標,嗣代表(未經授權)豐檯公司參加第四次開標並且得標,及負責施工。
呂祐全、陳宏毅、陳榮安、張駿亞、廖宜滄等人均係王璧玉實際經營之「唯安集團」公司員工,且均坦承經王璧玉指示分別負責規劃、設計、投標事務或代表建築師審查投標之材料樣品等工作不諱。
廠商借牌供王璧玉標取工程情形
㈠矩陣、豐檯公司負責人、業務員,日正公司負責人,德芝美公司總經理,瑞志公
司負責人等,或坦承借牌供王璧玉標工程,或供承係經王璧玉或唯安公司之員工委託代為投標工程,或辯稱不知情等。
㈡經查省衛生處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工程招標,投標廠商德芝美公司、豐檯
公司、信鋒公司、瑞志公司等均係王璧玉安排或指派唯安公司等職員代表參加開標,則王璧玉主導圍標事實甚明。
以上(壹)、(貳)部分事證主要係參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六年五月(八六)電字一三四七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件十)、偵查有關調查筆錄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檢察官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八十五年偵字第二七一八七、二七三三一,八十六年偵字第五三九、三六五八、一二九七二號)(附件十一、十二),併此敘明。
(參)圖利及圍標起訴部分王璧玉之唯安集團介入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及苗栗、台東、台南等省立醫院所屬相關
工程、採購不法情事,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六年五月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提起公訴。
王璧玉、陳啟峰、洪榮炘等,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直接圖
利罪嫌提起公訴。王璧玉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十年,陳啟峰求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目前仍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藉詞妄稱委交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容許不具身分者以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名義
參加開標、驗收作業,違反規定㈠台灣省政府衛生處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不屬於該處以選聘方式另委
託李夢熊建築師辦理設計監造工程之委任範圍,該項採購既未實際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惟主辦單位總務室主管、承辦人員卻在招標須知、簽呈、公文書等相關文件明示建築師事務所參與其事,又開標(含審查樣品、價格標)、驗收等作業允許所謂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參加,實屬憑空捏造、無中生有,顯有假借理由改變作業方式情事,難脫企圖混淆視聽,勾結、圖利特定者嫌疑;總務室主任陳啟峰猶辯稱係私下請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並由建築師交由唯安公司王璧玉辦理,毫無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認知。總務室主任陳啟峰、股長洪榮炘、科員甲○○,就省衛生處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負有主管、經辦職務,不依法從事,身為代表業主之業務單位主管、經辦對於廠商樣品仍有認定權責,竟容任不具身分者參與審標並據以廢標,圖利特定對象非法得標獲取不法利益,顯有廢弛職務情事,違失嚴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㈡名義上由千樺公司承包之第一期OA辦公傢俱設備,實際係由唯安公司職員呂
祐全負責施工及驗收等事務,完工後,並由其提送工程結算明細表,辦理驗收結算。嗣後呂祐全竟以代表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身分審查「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第一次開標得標商竇氏公司送審樣品,總務室主任陳啟峰、股長洪榮炘居然未質疑其確實身分。嗣經竇氏公司對呂祐全身分提出質疑後,仍無切實查明處理,顯有失職。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事。
辦理採購指定不實廠牌規格,對於廠商陳情檢舉事項,復未作事實查證處理,怠
忽職務㈠依「台灣省政府衛生處辦理營繕採購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營繕工程
應附原簽案、工程預算明細表、單價分析及設計圖等;購置財物應由請購(修)單位檢附請購(修)單或原簽案,中文規格明細表、詢價分析等送交總務室,併由總務室蒐集本處曾經購置資料及其他單位購置發票影本或合約暨三家以上訪(估)價單等彙整後送本處稽核小組審查。第四款前段規定,購置財物案件,應由使用者或業務單位訂定足供三家以上廠商接受競價之統一規格。股長洪榮炘承辦招標前段作業,指定唯安、福興、矩陣(不生產屏風)等不實廠牌規格,廢弛職務。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㈡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案第一次開標前,省衛生處政風室即簽移廠商檢舉
有指定廠商嫌疑,八十四年元月二十五日竇氏公司又發函檢舉指定特定廠牌、質疑樣品審查人員身分等情事,政風室並提出要求了解事項。股長洪榮炘、科員甲○○對於廠商檢舉陳情事項,未查證指定廠牌真實性,即照轉無委任關係之建築師事務所代為提出答覆,並以建築師事務所避重就輕、內容不實的回函答復廠商,對於明白舉陳之廠牌疑點未作事實查證處理,昧於事實,怠忽職守,主任陳啟峰疏於監督,亦有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審標人員未確認廠商授權代表身分,違反規定
查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開標時發現投標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台灣省政府衛生處營繕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六條前段規定:本處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除當場宣布廢標,並移請當地警察機關查處及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論處。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二十八日省衛生處總務室辦理二期OA辦公家俱設備第四次開標,有欣美公司、豐檯公司、信鋒公司、瑞志公司等四家廠商投標。其中,瑞志公司由廖宜滄代表出席、豐檯公司由張駿亞代表出席,惟經查該次廠商授權書,瑞志公司代表載明係張駿亞、豐檯公司代表載明係陳榮安,在場之廖宜滄則並未獲授權。按廠商授權代表與實際出席人員不同,依第二期OA辦公設備投標須知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目第四點規定,屬無效投標。
惟衛生處審標人員未確認廠商授權代表與實際出席人員不同,致未能發現投標廠商串通圍標情事,並由無效投標之豐檯公司得標。股長洪榮炘、科員甲○○未確認參加廠商身分,陳啟峰主持開標疏於指揮監督,均有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綜上所述,台灣省政府衛生處總務室前主任陳啟峰、前股長洪榮炘及前科員甲○○辦理該處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案,指定不實廠牌及特定規格,容任不具身分者參與審標並據以廢標,未確認投標廠商身分,圖利特定對象非法得標獲取不法利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情事。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處。
附 件第一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相關文件
㈠工程結算明細表、保固切結書㈡驗收紀錄、廠商驗收申請書、退履約保證金申請書台灣省政府衛生處總務室八十三年七月五日簽呈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三)忠授六字第○七八○七號函省衛生處與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簽訂之工程設計監造委託
契約書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第一次開標相關文件
㈠審查樣品紀錄及簽呈㈡開標紀錄表及簽呈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第三次開標相關文件
(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審查證件、審查樣品、價格標紀錄及簽呈)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第四次開標相關文件
㈠審查證件及樣品、價格標紀錄暨簽呈㈡驗收紀錄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設計圖附註說明對於檢舉指定廠牌等事項之處理八十六年五月(八六)電字第一三四七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台北地檢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檢察官起訴書台北地檢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係於八十四年一月間經上級以行政命令將申辯人由檔管股調事務股(見證一
)接續辦理竇氏被沒收押標金後該項工程業務,當時陳主任啟峰、洪股長榮炘並未告知申辯人,本處未與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簽妥設計、監造合約,惟他們簽准交給申辯人之設計圖卻有李夢熊建築師核章(見證二)。
申辯人於八十四年五月份接辦此項業務,對於以前經過並不清楚,且對於爭議性較
大之制定規格、品質、及竇氏公司遭取消承包權等情,皆在申辯人接辦前發生,而接手之第三次公開招標簽文係由洪股長榮炘簽妥後交由申辯人會章(見證三),第四次公開召標由鄭鎮江先生簽文、辦理公告(見證四),申辯人僅於開標當日會邀各單位代表及投標廠商開會,兩次會議皆由陳主任啟峰主持,出席單位有會計室、政風室、建築師事務所代表(見證五),該會議完全在公開場合進行,申辯人僅於開標時在場做紀錄,且結論係主持人綜合各單位意見寫給申辯人抄於會議紀錄內(見證六),及就投標廠商所送書面資料辦理初審,並由洪股長榮炘、監標單位會計室、政風室與主持人複審(見證七),而現場各單位出席人員從第一期OA辦公設備招標開始,多次參與招標、驗收均未查覺其中有異,更何況申辯人初次參與,當日若有任何問題理應有人提出異議,然監標單位及廠商均未表示異議,且廠商得標、廢標、流標亦非低階申辯人所能決定與置喙,足證申辯人完全依法行事,無圖利他人。
至於現場何以有唯安公司之人員代理建築師事務所出席,一則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
曾出示委託書委託唯安公司代理出席(見證八),申辯人因剛接辦並不清楚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與唯安公司之關係,亦不認識他們,故無法瞭解出席人員究係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抑或唯安公司人員,且依投標工程招標實務與法規應用,主持人之職責必需要知悉工程相關法規,如投標需知、公告內容、補充說明、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稽察條例、審計法施行細則有關條文規定,瞭解工程招標整個步驟和維持開標場所之秩序,按規定處理每一細節,故所有出席人員之審核係主持人與監標人員之責任(見證九),非申辯人之責,且申辯人並不認識王璧玉、陳宏毅二人與各投標廠商,而第三次開標因投標廠商所送樣品均有部分不符而廢標案,申辯人從未告知任何人有關各投標廠商押標金多少之事宜而圖利他人,且第三次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左上角阿拉伯數字亦非本人所寫(見證十),係洪股長為免於將押標金退錯而書寫,可見洪股長亦有參與第三次招標資格書面審查,僅未簽名而已,申辯人完全依法行事。
申辯人自接獲竇氏公司陳情後,即簽辦公文轉知規劃設計具專業知識之李夢熊建築
師事務所查對一案,因申辯人未接辦前陳主任啟峰、洪股長榮炘就轉給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查對,申辯人接辦後陳主任啟峰、洪股長榮炘亦未告知本處尚未與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完成設計、監造合約,而他們交給申辯人之設計圖又有該建築師事務所核章,故依事實認定轉知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查對,同時為免影響陳情人權益亦簽准於八十四年三月十日衛總字第○二三一八一號函通知竇氏公司於一個月內(四月十日前)提出申復並再補送樣品審查(見證十一),而竇氏公司於八十四年四月二日竇字第○四○二號函告知本處,因國際物料行情飆漲,平均成本提高達四○,故公司原料無法於得標後低價備妥,現今原料、工資均高漲,故無法按原承包價承製,惟請貴處考量物價波動因素,重新辦理議價始予送樣(見證十二),顯見申辯人承辦公務皆合法、合情、合理未有逾越情事。
末查得標廠商豐檯公司及各投標廠商與唯安公司之關係如何,因申辯人剛接辦均不
認識,故實在無法得知,況豐檯公司於八十四年七月八日曾發函本處表示該公司聘請張駿亞先生擔任工地主任(見證十三),申辯人完全依法辦理,並無任何不法之行為或與人勾結圖取不法利益。
申辯人自服公職二十四餘年來,即兢兢業業,戮力從公,依法行政未敢懈怠,亦從
未與人勾結圖取不法利益及升遷,尤其上級以行政命令將申辯人調至事務股後業務量大增,前後計有多項工程施工,又有其他儀器購置,人手不敷,均需經常主動加班處理業務,從未報領加班費,為使公務進行順利幾達廢寢忘食地步,唯恐承辦業務出差錯,更遑論不法圖利他人,自毀前程,服公職二十多年來從未請過事、病假、遲到、早退、曠職紀錄,而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年獲選為本處考績委員,八十四年最高票當選甄審委員(由本處全體同仁票選)(見證十四),可見人緣亦屬不錯,且申辯人係與陳主任啟峰同期考上公務員丙等基層特考,學歷亦一樣,但比他早來衛生處五至六年,因其能力好、活動力強故升為主任,而申辯人七十八年薦任職升等考及格已有十年,同期考上者本處計三人,一人外補(孫勳男)一人內升(石絃堯)均升為九職等視察,甚至比申辯人慢考上薦任亦有人補上視察、股長亦多人補上,在陳主任啟峰擔任總務主任期間本股股長共出缺二次,且總務室僅申辯人一人具薦任資格,惟每次出缺均採外補,尤其八十四年甄審時申辯人為內升第一名,亦採外補人員調升,而外補人員調升只要具資格,可不受年資、考績限制予以調升(甚至考績乙等亦可以調升),而依據行政院頒布升遷考核要點規定,外補人員必需優於內升人員,但綜觀最近本股股長出缺,外補人員學經歷並未優於內升之申辯人,可見申辯人並未與他們勾結,或圖利廠商將押標金金額洩漏給任何人,因陳主任啟峰是林前處長克紹愛將兼左右手,而唯安集團之王璧玉和林前處長克紹、張前主任秘書峰鳴相處非常融洽(據陳主任啟峰於監院告知唯安集團係由張前主秘介紹與他認識),申辯人如有與他們勾結,在總務室僅申辯人一人具薦任科員資格,又承辦該項業務多年,人緣亦屬不錯,他們一定會順理成章推薦申辯人給張前主任秘書及林前處長克紹進升為本股股長,但因申辯人服公職一向守法重紀、依法行政、從不與人勾結、圖利任何人,所以在陳主任啟峰擔任總務主任期間股長出缺二次均採外補,由此可見申辯人均依法辦理,從未與人勾結,而圖利他人。
本案經台北地檢署一年多偵查,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八十六年偵字第一二九七二號
函還申辯人清白以不起訴處分,其內容為:(申辯人雖分別承辦部分工程作業流程之一小部分事務,但並非整個工程主要承辦人,且均係接辦性質,對於原由他人承辦之採購或營繕工程自難馬上進入情況而發覺是否有弊端存在,何況申辯人僅負責各投標廠商書面資料初審及會議紀錄,會中仍有監標單位政風、會計及長官參與復審、審查出席人員進出,甚至會計室又參與第一期驗收申辯人或有未盡全力執行其任務,然顯難以此即認渠等有圖利王璧玉情事至明)而還我清白(見證十五),綜上所陳懇請明察秋毫,因據陳主任啟峰於監察院告稱:唯安集團係張前主任秘書峰鳴介紹給他認識,申辯人皆未認識,且會場秩序維持,出席人員查對係主持人與監標單位職責,申辯人服公職執行公務絕對奉公守法,不貪不取,依法行政,以不圖利他人之辦事原則處理公務,決不敢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辯人於此鄭重發誓:(如有與任何人勾結而故意圖利他人願受天遣),故請毋枉毋縱,賜准申辯人免受懲戒處分。
提出證據:(均影本附卷)證八十四年一月由檔管股調事務股命令。
證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核章施工圖。
證第三次公開召標洪股長榮炘寫好後,交申辯人會章簽文。
證第四次公開召標鄭鎮江先生簽文。
證各單位參與召標會議。
證主持人陳主任啟峰綜合各單位意見寫給本人抄於紀錄之便條。
證主持人與監標單位應辦理復審。
證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委託唯安委託書。
證主持人與監標單位負責維持人員進出之秩序。
證洪股長為怕出差錯於押標金申請單左上角寫阿拉伯數字金額。
證通知竇氏公司提出申復一個月內再補送樣品送審。
證竇氏公司函告本處平均成本提高四○,無法送樣。
證豐檯公司聘請張駿亞先生擔任工地主任。
證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年擔任本處考績委員,八十四年甄審委員。
證台北地檢署不起訴書。
補充申辯意旨:
查監察院彈劾案文「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欄中第三項第六款官商勾結嫌疑
部分指稱:王璧玉、陳宏毅二人於第三次開標前即已由押標金額知曉有外來廠商以較低價投標,渠等如何得知廠商押標金等細節,主辦招標單位顯涉有勾結、洩漏情事,承辦科員甲○○、股長洪榮炘難脫疏失之責,總務室主任陳啟峰顯亦監督不周等語,惟查: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同理可知,公務員懲戒仍應有該證據法則之適用,經翻閱本案所有卷證,均無任何證據證明申辯人將廠商押標金洩漏予王璧玉及陳宏毅等人,況申辯人係中途接任承辦人職位,從未辦過相關招標工程,對招標流程完全陌生,亦不認識王璧玉及陳宏毅等人,何來官商勾結及洩漏情事,故彈劾案文所稱「難脫疏失之責」等語,殊嫌率斷,難昭折服。
次查「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欄中第一項第一小項指稱:台灣省政府衛
生處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不屬於該處以選聘方式另委託李夢熊建築師辦理設計監造工程之委任範圍,該項採購既未實際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惟主辦單位總務室主管、承辦人員卻在招標須知、簽呈、公文書等相關文件明示建築師事務所參與其事,又開標(含審查樣品、價格標)、驗收等作業允許所謂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參加,實屬憑空捏造、無中生有,顯有假借理由改變作業方式情事,難脫企圖混淆視聽,勾結、圖利特定者嫌疑;總務室主任陳啟峰猶辯稱係私下請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並由建築師交由唯安公司王璧玉辦理,毫無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認知。總務室主任陳啟峰、股長洪榮炘、科員甲○○,就省衛生處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負有主管、經辦職務,不依法從事,身為代表業主之業務單位主管、經辦對於廠商樣品仍有認定權責,竟容任不具身分者參與審標並據以廢標,圖利特定對象非法得標獲取不法利益,顯有廢弛職務情事,違失嚴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等語,惟查:
㈠前揭理由所謂「:::惟主辦單位總務室主管、承辦人員卻在招標須知、簽呈、
公文書等相關文件明示建築師事務所參與其事:::」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蓋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之初,申辯人並未接辦該案,故對於招標須知、簽呈、公文書等文書,申辯人並未經手,亦不知本招標工程與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有何關連,該項指摘顯有違誤。
㈡至於開標程序,申辯人當時接辦該業務僅半年之久,對於招標流程並不熟悉,一
切程序皆蕭規曹隨,依當時情況來看,申辯人確實無法瞭解是否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況且總務室主任陳啟峰亦自承係私下請託建築師規劃設計,則主管既已告知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規劃設計,實難苛求申辯人分辨其中差別,另依「工程招標實務與法規應用」第9-A-A主標人員之職責規定:「一般機關之主標人員,大部分係由該機關首長自行擔任,或由該機關首長授權或指派各單位主管擔任,其原因,一則責任重大,再則工程招標涉及底價之保密和過程之繁雜,非有相當知悉工程相關法規,往往無法因應廠商所設下之陷阱或為達到圍標之目的所使出之各種手段,所以擔任主標人員必須要知悉工程相關法規,如工程投標須知,公告內容、補充說明、機關營繕工程及購買財務稽察條例、及審計法施行細則有關條文規定,並應了解工程招標整個步驟與過程和維持開標場所之秩序與按規定處理每一項細節,當可把工程順利招標並可防範糾紛與圍標情事發生。」(見附件一),足見主標人員係負責整個開標過程之運作,申辯人雖名為承辦人,但在開標現場並無任何發言權之決定權,而本案之主標人員係總務室主任陳啟峰,其不僅瞭解整個招標程序,亦從頭至尾參與本案,故本案開標過程若有任何疑問,並非申辯人可以處理。又依前揭法規第9-A-D監標人監視職責規定:「擔任營繕工程監標人員,無論是審計機關或是上級機關人員或是本單位會計或主計人員,所負之責任均是一致的,監標人員應知悉工程投標須知、公告內容及補充說明外,對於工程招標之步驟與過程也應有所瞭解,才能夠監視是否符合有關審計法令,如有瑕疵應及時糾正,如未依照稽察程序辦理者,應隨即與主標人員研商適法性,並應請主標人員宣布處理方式,以資補救,而免發生流弊,如對開標之過程有疑問應及時提出研討解決。」經查本案每次開標皆有會計室及政風室人員出席,渠等身負監標人員之重責,然亦未當場看出瑕疵並表示異議,故彈劾案文指摘申辯人圖利特定對象非法得標獲取不法利益,顯有廢弛職務情事云云,即有未洽。
再查「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欄中第二項第二小項指稱:二期OA辦公
傢俱設備採購案第一次開標前,省衛生處政風室即簽移廠商檢舉有指定廠商嫌疑,八十四年元月二十五日竇氏公司又發函檢舉指定特定廠牌、質疑樣品審查人員身分等情事,政風室並提出要求了解事項。股長洪榮析、科員甲○○對於廠商檢舉陳情事項,未查證指定廠牌真實性,即照轉無委任關係之建築師事務所代為提出答覆,並以建築師事務所避重就輕、內容不實的回函答覆廠商,對於明白舉陳之廠牌疑點未作事實查證處理,昧於事實,怠忽職守,主任陳啟峰疏於監督,亦有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等語,惟查:
竇氏公司於八十四年元月二十五日發函檢舉,時值申辯人剛接辦本業務,一切尚在交接當中,並未就緒,申辯人僅能按照舊例及長官指示辦理,對於為何函轉建築師事務所代為提出答覆,申辯人根本就不知其中原委,況該建築師事務所係一專業之組織,以申辯人剛接任之陌生程序,實難查證其中是否有違法之處,故本彈劾文所指摘昧於事實、怠忽職守云云,似有未當。
另查「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欄中第三項所稱: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
二十八日省衛生處總務室辦理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第四次開標,有欣美公司、豐檯公司、信鋒公司、瑞志公司等四家廠商投標。其中瑞志公司由廖宜滄代表出席、豐檯公司由張駿亞代表出席,惟經查該次廠商授權書,瑞志公司代表載明係張駿亞、豐檯公司代表載明係陳榮安,在場之廖宜滄則並未獲授權。按廠商授權代表與實際出席人員不同,依第二期OA辦公設備投標須知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目第四點規定,屬無效投標。惟衛生處審標人員未確認廠商授權代表與實際出席人員不同,致未能發現投標廠商串通圍標情事,並由無效投標之豐檯公司得標。股長洪榮炘、科員甲○○未確認參加廠商身分,陳啟峰主持開標疏於指揮監督,均有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等語,惟查:
㈠第二期OA辦公設備投標須知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目第四點(本彈劾文稱第三款
有誤)規定: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核與廠商授權代表與實際出席人員不同之情形有別,該彈劾理由適用規則顯有違誤,則本案雖有出席人員不符情形,然並非無效投標,因此是否構成彈劾及懲戒理由,即有待商榷。㈡如前說明,申辯人接辦未久,尚未進入狀況,對於各家廠商及其員工並不認識,
根本不清楚出席人員代表何公司,且當場有主標人員及監標人員在場,渠等從頭參與整個招標過程,亦不知授權代表與實際出席人員不同,則何能苛求申辯人查明清楚。
末查本案刑事部分,申辯人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不起訴,雖公
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者,仍得為懲戒處分,然本案歷經北機組調查迄今,已一年有餘,經檢調單位縝細偵查後,終還申辯人清白,足徵申辯人確實清白任事,並未有任何不法情事,另申辯人自擔任公務員以來,平日戰戰兢兢,經常主動加班處理業務,唯恐其承辦之業務出差錯,更遑論不法圖利他人,自毀前途,況公務員之聲譽得來不易,此次無端招惹刑事糾紛,已使其承受極大之壓力,且遭受外界強烈之誤會,為此懇請,賜准不受懲戒之議決,以免冤抑而維法治。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申辯書之意見:
被付懲戒人甲○○受命接辦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業務至完成招標,共歷經五個月,屢以尚未進入狀況,不熟悉業務為藉口,顯係遁詞,自非有理,又對於其所承辦之業務,竟辯稱無置喙餘地,非能決定,實荒謬已極,其認事不明,怠忽職守甚明,縱未罹刑責,亦不能據以解免行政違失之責,申辯書補充申辯書所述各節,為卸責之詞,應無足採。
理 由本件彈劾意旨略以:台灣省政府衛生處辦理該處第二期OA辦公室傢俱設備採購案
,該處總務室主任陳啟峰、股長洪榮炘於八十三年七月五日簽請委託建築師辦理設計監造,該處會計室會簽時已表明:「其他設備計畫項下編列汰換OA辦公設備一千六百萬元,依規定不得提列工程管理費」意見,該案亦未納入該處與李夢熊建築師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簽訂委託辦理該處辦公大樓外牆整修及一、二、三樓走廊改裝工程設計監造契約之內,事實上係由該處前任主任秘書張峰鳴介紹之唯安集團負責人王璧玉(所屬有:唯安實業有限公司、廷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益固有限公司、威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設計圖樣、預算及發包等相關資料。該案第一次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招標,因被質疑有指定特殊規格綁標之嫌,停止開標,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二次招標,由竇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七百四十八萬餘元得標,同月二十七日審查樣品時,由唯安集團職員呂祐全冒充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參與認有十六項不合格而廢標,沒入押標金,八十四年一月中旬被付懲戒人甲○○自該處總務室檔管股科員調該室事務股科員,接替洪榮炘承辦之本案業務,亦明知上開情事,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三次招標,因廠商標單未寄達而流標。同年六月六日第四次招標,任由唯安集團之職員陳宏毅冒用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審查投標廠商所送樣品,均不合格而流標。同年六月二十七、二十八日第五次招標,仍由陳宏毅負責審查樣品,將參與投標之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送樣品判定不合格,其餘投標之廠商有豐檯、信鋒、瑞志等三家公司,瑞志公司由廖宜滄代表、豐檯公司由張駿亞代表,但查提出之授權書所載,瑞志公司代表為張駿亞、豐檯公司代表為陳榮安,廖宜滄並未獲瑞志公司授權,授權代表與實際出席人員不同,依投標須知規定,所投之標應屬無效,被付懲戒人與主任陳啟峰,股長洪榮炘於審查時不切實,致未能發現投標廠商係串通圍標,而任由唯安集團借牌之豐檯公司以一千一百四十八萬餘元得標。而對竇氏公司不服被取消得標承包權,四處陳情,質疑指定特定廠牌及樣品審查人員之身分時,不作實質上之查證處理,竟將檢舉函轉李夢熊建築師提出避重就輕,內容不實之說明,然後據以答覆廠商,在在圖利特定之唯安集團王璧玉,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五、六、七條之規定,移請審議。查上開事實,被付懲戒人甲○○與陳啟峰、洪榮炘三人均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組調查後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陳啟峰、洪榮炘二人有犯貪污治罪條例所定直接圖利罪嫌,提起公訴,尚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監察院亦予彈劾,移送審議,因其懲戒案件,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已另行停止審議程序,至被付懲戒人部分,檢察官認八十四年一月中旬陳啟峰始將被付懲戒人自檔管股調至事務股接辦OA第二期採購案,被付懲戒人一時未進入狀況,不知唯安集團借牌圍標運作情形,陳宏毅代表李夢熊建築師到場審查樣品,係主持開標之陳啟峰同意,並由其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被付懲戒人僅負責記錄,發包給竇氏公司所稱該案為建築師李夢熊設計專案技術不容置疑等情,係陳啟峰擬稿後交被付懲戒人蓋章呈判,並非決定性之主要承辦人,難認有圖利唯安集團王璧玉之情事,認有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在案,有該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一八七號、二七三三一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三九號、三六五八號、一二九七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準此自難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情事。
次查被付懲戒人八十四年一月中旬接辦OA第二期採購案,該案雖因會計室之反對
,不能提列工程管理費,但據該處總務室主任陳啟峰所稱:因事實上涉及專業技能,絕不能自行規劃設計,在無可奈何之狀況下,祇得私下央求承攬本處外牆工程之李夢熊建築師義務協助代表設計,情非得已,此有其申辯書及在監察院之陳述可證(見彈劾書第三頁)並有該建築師所設計該處一、二、三樓平面配置圖三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所提證二),且為李夢熊建築師所是認(見上開起訴書所載),被付懲戒人所辯不知該處實際並無委託建築師設計OA第二期採購案之工程,雖屬可信,但被付懲戒人接辦時,竇氏公司因得標後,檢驗樣品不合格被廢標,沒入押標金而四處陳情,質疑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台北連絡處之電話與一廠商投標代表名片上之電話(00)0000000號碼,完全相同,是否有與設計者聯手綁標之嫌,且設計圖無建築師簽名,該處轉函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提出說明,該事務所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六月十二日先後兩次答覆該處函詢時,均承認;因本工程主要為傢俱,乃委託室內設計專業之唯安實業有限公司負責設計選配傢俱,故設計圖無建築師簽字,另呂祐全為設計師,委託其審查廠商所送傢俱樣品規格是否適合而已,至於唯安公司有無參與投標,渠並不瞭解云云(見該建築師事務所四維南字第○三○一一號、○六一二三號函及委託書),而呂祐全係在唯安集團任職設計師,已據其在檢察官偵查中到場證實(見上開不起訴書),如此蛛絲馬跡,已足啟人疑竇,為避免嫌疑,被付懲戒人自應進一步查證唯安集團有無實際介入操縱該採購案,以昭公信,乃僅就該建築師事務所之說明,據以答覆竇氏公司,而於八十四年六月
二十七、二十八日招標時,仍由唯安集團借牌豐檯公司之名義而得標,並由該集團之職員陳宏毅負責審查樣品,致招物議,彈劾意旨指責其對於廠商檢舉之疑點,未切實查證,致為唯安集團借牌投標得逞,怠忽職守之點,即有理由,是被付懲戒人在刑事上縱不負圖利罪責,但行政咎責,仍無可辭,所辯:並不知李夢熊建築師與唯安集團之關係,因設計監造係委託該建築師辦理,故竇氏公司之陳情,即轉請具專業知識之該建築師答覆,完全合法云云,即非可採,所提有關證據,亦不得作為卸免行政咎責之認定。核其行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