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六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丙○○丁○○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降二級改敘。
丁○○降一級改敘。
甲○○、丙○○各記過一次。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海軍總司令部前政戰部主任甲○○對海軍之監察、保防負有直接監督之責,濟陽級第二批接艦官兵甄選作業草率,致接艦期間連續發生多起違紀事件,返國後艦艇主管又涉有違規情事,政戰部門均未能有效事前防範、事後追究,顯有怠職;海軍一六八艦隊前艦隊長丙○○,未善盡督導之責,致所屬淮陽艦發生艦長聚眾賭博、攜子上艦、艦上留宿眷屬等重大違紀事件;海軍接艦支隊前支隊長兼蘭陽艦艦長丁○○未善盡督導防範之責,致赴美接艦期間肇生所屬多起攜槍彈上艦、不假離營、酗酒鬧事、違規留宿女友等事件,又對查獲之空氣槍、子彈不當拋海處理,返國後復違規攜子隨艦出海;海軍淮陽艦前艦長乙○○對查獲之空氣槍、子彈不當拋海處理,違規攜子上艦、留宿眷屬,又於八十五年春節期間聚眾賭博,及操作軍艦不當,造成國庫損失肆仟捌佰餘萬元,均核有重大違失,嚴重破壞國軍形象,爰依法提出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關於甄選赴美接艦官兵作業未盡週延方面:
海軍陽字號艦艇服役已超過五十年,基於台海安全考量,海軍向美國引進濟陽級艦(諾克斯級艦),以增加海軍戰力。濟陽級艦(蘭陽艦、淮陽艦及海陽艦)第二批赴美接艦人員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三月開始進行甄選作業,預定甄選接艦官兵七一九人。接艦人員分為志願役及義務役官兵,先由海軍總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總部)作戰署、後勤署、兵器處及通電處依「海軍官兵出國接艦規定」進行甄選,再送政戰部「資格審查」,完成後方納入列選名冊。第二批接艦人員在接艦支隊抵美後,海軍總部始陸續查獲具前科及吸食安非他命等不良素行者,返國後海軍總部全面檢討,竟查出具有前科者九人、素行不良者十五人,分配在蘭陽艦服役者有六人、在海陽艦服役者有九人、在淮陽艦服役者有九人。經調閱海軍總部政戰部「資格審查」資料,此二十四人竟均完成查核,此有海軍一二四艦隊支隊出國接艦人員清查名冊及「海軍官兵出國接艦規定」足憑(附件一),顯見海軍總部政戰部在甄選作業上未盡落實,致出國接艦人員發生多起重大違紀事件。
關於在美接艦期間,官兵違法持有槍彈方面:
㈠蘭陽艦二兵鄭清合攜手槍,油機中士鄭曜昌、信號中士姚文治持有空氣槍及BB彈事件:
鄭清合,為海軍蘭陽艦鍋爐二等兵,奉派隨赴美接艦期間,於洛杉磯時間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十九時許,在洛杉磯市蒙特利公園阿汗布拉區,透過他人介紹以美金七百元輾轉向不詳年籍之墨西哥男子購得槍號:BDL957VS撞擊式半自動手槍乙枝、彈匣三個、子彈一百五十發,於當日廿一時許返艦時為該管作戰長陳懷仁少校攔檢查覺,案經軍事檢察官起訴,由海軍總部以鄭清合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彈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三年。子彈一百五十發沒收。另在美接艦期間,蘭陽艦食勤二兵楊智傑購得空氣槍乙枝、BB彈乙包,以美金四十元轉售給同艦擔任油機中士之鄭曜昌,鄭士官將之藏置於艦上通風過濾網間(ERO4)之通風管中,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蘭陽艦實施安全檢查時,遭電機官徐子文上尉查獲收繳;同日安檢中並查獲信號中士姚文治亦持有空氣槍乙枝。所收繳之槍彈,於接艦返國途中由蘭陽艦長丁○○上校指示拋海處理。㈡淮陽艦士官徐銘宗、士兵許振宗攜購空氣槍,鍋爐二兵王煌進、油機二兵戴瑞雄分別持有子彈上艦事件:
許振宗奉派至美國長堤海軍基地接艦期間,於超級市場運動器材部門,購得一枝長型比賽用空氣槍,及二枝短型比賽用空氣槍,並夾帶上艦,淮陽艦停靠夏威夷港期間,為恐遭查獲將兩枝短空氣槍拋海,長空氣槍則將之藏在寢室旁的油管。八十四年七月隨淮陽艦返國,停靠海軍左營軍港時,被鍋爐官黃自強上尉查獲該把長空氣槍,經黃上尉連槍報請輔導長葉正泉處理,案經艦長乙○○指示將槍拋海並關禁閉十五日,嗣後由輔導長帶許兵到艦上右舷,由許兵親自將槍枝拋海。另徐銘宗八十三年十月間奉派至美國長堤海軍基地接艦,在輪機部門擔任鍋爐士官,在美期間購得二枝空氣槍(長短各一),私藏於艦上,八十四年七月隨同接收之淮陽艦返抵左營海軍軍港後,被保防官韋天龍少校查獲,經韋少校連槍報請輔導長葉正泉處置,輔導長表示將槍枝沒收並拋海處理,另對徐士官處以禁假處分。又在美期間,鍋爐二兵王煌進、油機二兵戴瑞雄將休假時個人至民營靶場射擊所剩子彈各十一枚、二枚攜回艦上,經淮陽艦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實施全艦性突檢時查獲,並將子彈以拋海方式處理。
㈢海陽艦油機一兵祁成堅、電機二兵王銓翔、藏有子彈一百五十二發事件:
在美接艦期間,海陽艦油機一兵祁成堅、電機二兵王銓翔相約偕同赴長堤市區○○○○街靶場十餘次,每次射擊所剩餘各類(四○(誤載為四五)、
九二、九○等)子彈均攜回艦上,經海陽艦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及同年二十五日兩次例行性內部安全檢查時,在電機艙間、通風孔處分別查獲祁、王二員所有之四○、九二等子彈一二二發及九○子彈三○發,合計一五二(誤載為一五五)發,隨即由該艦予以查扣,並於接艦返國後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送繳蘇澳彈庫。
上揭所謂「空氣槍」,究有無殺傷力,未經鑑定之前均屬重要證物,該支隊長丁○○與艦長乙○○竟指示拋海處理,顯然蓄意隱匿要證,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嫌。
上開官兵違法持有槍彈事實,有海軍總司令部判決書(附件二)、海軍總部對諾克斯接艦官兵涉嫌購買槍、毒調查報告(附件三)、國防部蘭、海、淮陽軍艦赴美接艦期間官兵違紀(法)情資綜整表(附件四)、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件五)、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附件六)、丁○○自白書(附件七)可稽,事證明確。
關於在美接艦期間,官兵不假離營、酗酒鬧事方面:
在美接艦期間,海陽艦補給上士張建安及蘭陽艦帆纜上士韓景雲,八十四年三月三日在美國加州長堤基地飲酒後,路經基地停車場時,持木棒欲將蘭陽艦艦長丁○○之座車砸毀,卻誤砸海陽艦艦長陳信慶之座車,致陳艦長座車右後玻璃全毀。又海陽艦雷達中士林相宸,因盜領他人存款美金九佰元,恐遭艦上調查,而於美國時間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晚間十時十五分查艙後,攜帶個人護照不假外出,意圖潛逃,嗣於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許,由艦長陳信慶勸返,當時接艦支隊已完成精訓,正積極整備返國,艦隊採溫和方式處理,並未即時究處。接艦返國後,經海軍總部重新檢討,對林相宸核予記過乙次之處分。
揆諸上情,足徵在美接艦期間之梯口值更人員未能切實查察清點,顯示海軍對於官兵之管理具有嚴重之瑕疵,士官兵目無官長,勤務紀律蕩然,相關主管監督人員竟未提出任何改進具體措施,實應失監督不周之責。此有國防部蘭、海、淮陽軍艦赴美接艦期間官兵違紀(法)情資綜整表(附件四)、韓景雲報告書(附件八)、海軍總部政戰部條箋可按(附件九),事證明確。
關於八十五年春節期間艦上公然聚賭方面:
八十五年春節除夕,淮陽艦停靠蘇澳港區,原排定之戶外活動改在艦上實施,年夜飯後由輔導長主持摸彩、打賓果等活動守歲,士官兵參與意願低落,遂自行聚集玩牌,艦長乙○○則隨在港各艦艦長赴艦隊部與艦隊長丙○○少將共同守歲,午夜十二時餘返艦。約凌晨一時許,乙○○艦長率輔導長、理事官分頭巡視全艦各部位,督導官兵就寢,巡至下官廳發現部分士官在玩牌賭博,因過年不忍掃興,以勸導方式要求結束就寢,隨即離去,當第三度巡至下官廳時,該等人員仍意猶未盡,遲遲不願就寢,乙○○艦長遂拿出五萬元置於桌上,言明如艦長輸光大家便休息,遂與士官長冷承斌、王秉舜、馮孝義、陳啟堂、上士楊志銘、劉文龍、何懷志、黃進福等以樸克牌賭博,乙○○艦長之妻姜儷平亦在場,歷經約一小時左右,許艦長已贏得萬餘元,聚賭之士官既已無法贏得勝面,始結束返回寢室就寢。該賭博案發生後,事隔十個月之久,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有人匿名向海軍總部檢舉,海軍總部始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乙○○違反軍紀,簽請予以懲處,此有本院約詢筆錄(附件十)、乙○○報告書(附件十一)及海軍總司令部簽呈(附件十二)、海軍總司令部懲罰令(附件十三)足憑,事證明確。
關於艦上留宿眷屬及女友方面:
㈠淮陽艦艦長乙○○、蘭陽艦艦長丁○○攜眷上艦事件:
淮陽艦艦長乙○○於接艦返國後,其配偶(姜儷平)及兒子(許伯成)經常利用週末及連續假期至艦上探望,經查訪淮陽艦上之官兵,乙○○艦長確有將妻兒留宿艦長室或長官室之情事。另據許艦長於本院約詢時亦自承:因妻子登艦後常在艦上吵鬧,為維護自身領導統御之尊嚴,雖明知此作為違反艦艇常規,仍將妻兒留宿艦上。八十五年七月乙○○即將卸任淮陽艦長職務之前,趁「指職甄選」招生任務時機,由左營到蘇澳試俥途中,復違反規定帶其子許伯成上艦,並讓兒子在艦上停留了一天一夜。又八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間,蘭陽艦艦長丁○○以鼓勵二個兒子投考海軍官校為由,於蘭陽艦率海陽、淮陽艦自左營沿東海岸駛往蘇澳,俾便執行成軍典禮過程中,將兩個兒子帶上蘭陽艦,亦違反艦艇常規。乙○○與丁○○攜子上艦之事,淮、蘭陽兩艦之官兵多人知悉此事,艦上政戰系統卻未向上級反映,海軍總部迄今亦未對此事件予以處理,足見海軍政戰系統之預警機制及監察功能不彰。
㈡海陽艦士官留宿女友事件:
在美接艦期間,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晚上八時計(適逢週末),海陽艦電戰上士蔣榮昌、砲械上士張進安、及損管上士莊金憲等三人,與華裔美籍女友侯師安、張慧貞、袁敏慧等於長堤基地士官兵俱樂部喝酒聊天,蔣榮昌於當晚十一時三○分先行返艦,張、莊兩員則至二月二十五日凌晨二時許,搭乘美籍女友便車返艦,趁梯口值更官執勤紀律鬆弛之際,攜帶侯師安、張慧貞、袁敏慧至艦上,引領其參觀艦上之五吋砲,參觀後侯師安、張慧貞隨即離去,袁敏慧因略有醉意,蔣員未經報備,擅自將袁女留宿於艦上電戰裝備間,至清晨六時許,副艦長馮正川中校、輔導長卜耀宗中校接獲報告後,即約談袁女,調查事情經過,並要求袁女離艦。按軍事重地,豈可任意進出,海軍之梯口管制鬆懈可見一斑。又該留宿眷屬女友事件發生後,海軍之政戰部門亦無所反映,且刻意隱匿,藉端耽延,事隔數年經人檢舉後始為查究,相關主管人員監督不力,軍紀有欠嚴明。
右述事實有本院約詢筆錄(附件十、十四)、海軍總司令部監察處電話紀錄(附件十五)、海軍海陽軍艦違反艦規查處報告(附件十六)、海軍總司令對蔣榮昌等懲罰令(附件十七)為憑,事證明確。
關於淮陽艦音鼓護罩損壞方面:
八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蘭陽艦率海陽、淮陽艦自左營沿東海岸駛往蘇澳,俾便執行成軍典禮,因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蘇澳地區受蓋瑞颱風外圍環流影響,風力強勁達八級,陣風十級,臨時決定由淮陽艦先行進港,該艦艦長乙○○考量風流影響,採高速(前進三)進港,但因對蘇澳港環境較生疏,進港後仍以十節高速前進,致領港工作船無法旁靠,在後尾追。上午八時四十五分,在右舵轉向後,因艦船操縱困難,且無拖駁協助,乙○○發現有可能撞上汾陽艦之危機,在八時四十九分改左滿舵,勉強通過汾陽艦艏後,又發現有可能碰撞停於十四號碼頭之慶陽艦,即加俥至進三通過,並試圖將艦艏調出,因迴轉空間不足,八時五十五分在鄰近蘇澳溪口處發現艦艏有擦撞聲,立即停俥並下錨。經檢查發現,音鼓護罩破裂長十二呎、高八呎,音棒測試正常。該艦嗣後於左營海一廠央請美方技術人員實施音鼓檢修,自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迄八十五年一月八日止,耗時近三個月,計更換音鼓護罩乙具,維修費用經統計為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叁萬零陸佰肆拾肆元整。失事原因經分析,艦長乙○○操縱不當為失事主要原因,其次地區風力強勁及淮陽艦為單俥船操縱不易為失事次要原因。本案經海軍總司令部督察長室責任鑑定,該艦艦長乙○○上校艦船操縱欠當,應負失事全部責任,並奉核定記過乙次。此有海軍八十五年度海事案件彙編淮陽艦中正港觸礁音鼓受損案(附件十八)足按,事證明確。
關於政三(監察)、政四(保防)未發揮預期功能方面:
甄選赴美接艦官兵作業係先由各單位甄選後,再送海軍總部政戰部「資格審查」,完成後方納入列選名冊。惟查第二批接艦人員,在經海軍總部政戰部「資格審查」後,仍陸續查獲具前科及吸食安非他命等不良素行者,計有二十四員,足見海軍總部在資格審查作業上未盡落實,監察、保防未發揮其應有功能。另八十五年春節除夕,乙○○在淮陽艦下官廳與士官長冷承斌等多人聚賭,艦上官兵多知悉此事,然輔導長葉正泉及保防官韋天龍事發時不但未加勸阻,事後又未據以循政戰系統反映,直到八十五年十二月間經人檢舉,海軍總部始加以調查,顯見政戰部門監察、保防系統之功能盡失,形同虛設。此外,乙○○任職淮陽艦艦長期間,多次發生將妻子(姜儷平)及兒子(許伯成)留宿艦長室或長官室,甚至趁「指職甄選」招生任務時機,由左營到蘇澳試俥途中,更將兒子許伯成帶上淮陽艦,並在艦上停留一天一夜;八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間,蘭陽艦艦長丁○○亦以鼓勵二個兒子投考海軍官校為由,將兩個兒子帶上蘭陽艦,讓其體會海軍生活,鍾、許兩人之攜眷上艦出海及留宿行為,當時艦上官兵多人知悉此事,艦上政戰系統竟未能適時反映,益證政戰部門應有之防範機制,幾盡癱瘓,完全喪失功能。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之條款
按政府培育國軍,旨在抵抗外來武力之侵略,以確保國家之安全,而我海軍肩負嚇阻威脅、捍衛彊土、穩定社會人心之重責大任。倘若執行保國衛民之國軍利用職務之便,違法亂紀,必然打擊整體國軍士氣,進而影響安全防衛之戰鬥力。然查,海軍於甄選赴美接艦官兵作業草率,官兵在美接艦期間違法持有槍彈,且在美接艦期間,官兵不假離營、酗酒砸車鬧事;又於八十五年春節除夕加強戰備期間,艦長公然作莊聚賭、任意留宿眷屬及攜眷隨艦出海,足見該軍對於官兵之管理鬆散,勤務紀律無法落實,軍紀蕩然,沈痾已深,而相關主管人員未能防微杜漸,持續縱容隱瞞,致一錯再錯,釀成事端,在在顯示海軍內部管理監督之機制具有嚴重瑕疵,茲將各違失人員被彈劾理由及適用法條說明如左:
甲○○部分:
甲○○為海軍總部政戰部前中將主任,負有直接監督整體海軍政戰系統之責,經查海軍濟陽級艦第二批赴美接艦人員自八十三年三月開始,由各單位依海軍官兵出國接艦規定進行甄選,再送交政戰部進行「資格審查」,完成後始納入列選名冊。惟接艦支隊經選訓完成抵美後,卻陸續查獲少數具前科及素行不良者,返國後海軍總部全面檢討竟查出具有前科者九人,素行不良者十五人,復調閱海軍總部政戰部「資格審查」資料,上開不合格人員甄選當時竟均完成查核在案,顯見政戰部門辦理「資格審查」敷衍草率,殊屬不當;且於赴美接艦期間,政戰保防系統未能洞燭機先,防患未然,致在美接艦期間,發生多起官兵持有槍彈、不假離營、酗酒鬧事等違法或亂紀事件,事後監察系統又未能即時追查防制,以致類似違紀事件一再重演,足見政戰之監察、保防兩大系統因循懈弛,積弊已深,非尋常之貽誤可比。接艦返國後,八十五年春節加強戰備期間發生淮陽艦長乙○○在艦上公然作莊聚賭;蘭陽艦艦長丁○○、淮陽艦艦長乙○○復先後公開在艦上留宿眷屬及攜子隨艦出海,艦上官兵多人知悉此事,艦上政戰系統視若尋常,竟未向上級反映,事隔年餘,遭人檢舉後始展開調查,益見海軍政戰系統之功能完全喪失,形同虛設,其應有之預警及防制機制蕩然無存,甲○○身為海軍總部政戰部主任多年,竟未能提出防微杜漸之道,而持續縱容隱瞞,洵難辭違失之咎,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丙○○部分:
丙○○為海軍一六八艦隊前少將艦隊長,負有監督管理蘭陽艦、淮陽艦、海陽艦等三艦之責。八十五年春節除夕淮陽艦艦長乙○○與官兵在艦上公然聚賭,並任妻子姜儷平留宿艦上,政戰部門均未向上級反映,事隔十個月後經人檢舉,海軍總部始予查究。另八十五年七月乙○○於即將卸任淮陽艦長職務之前,趁「指職甄選」招生任務時機,由左營到蘇澳試俥途中,違反規定帶其子許伯成上艦,並讓兒子於艦上停留一天一夜,當時艦上官兵多人知悉此事,丙○○當時擔任淮陽艦直屬之一六八艦隊艦隊長,實難辭監督不週、放任軍紀鬆弛之責。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丁○○部分:
丁○○為前接艦支隊長兼蘭陽艦艦長,除負有綜理蘭陽艦艦務外,並兼負督導淮陽艦、海陽艦之責。然查,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蘭陽艦二兵鄭清合在美國洛杉磯市攜購手槍、子彈返艦,遭攔檢查獲,顯見該支隊之法治教育不落實,生活管理鬆散;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蘭陽艦實施安全檢查時,查獲中士鄭曜昌向二兵楊智傑購得,其於赴美接艦期間所購之空氣槍乙枝、BB彈乙包及中士姚文治持有之空氣槍乙枝,艦長丁○○未依規定將槍彈查扣收繳,竟於接艦返國途中指示拋海處理;八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間,艦長丁○○以鼓勵二個兒子投考海軍官校為由,於蘭陽艦率海陽、淮陽艦自左營沿東海岸駛往蘇澳,俾便執行成軍典禮過程中,違反艦艇常規,將兩個兒子帶上蘭陽艦。此外,赴美接艦期間其身為接艦支隊支隊長,未善盡監督防範之責,致所轄之蘭陽、淮陽、海陽三艦各發生士兵攜購手槍、空氣槍、BB彈及各類四五、
九二、九○子彈上艦情事;復有海陽艦上士張建安、蘭陽艦上士韓景雲復酗酒鬧事;海陽艦中士林相宸不假離營;海陽艦上士蔣榮昌、張進安、莊金憲攜侯師安、張慧貞、袁敏慧三位女友參觀艦上之五吋砲並留宿袁敏慧於艦上等多起違紀事件。核其所為顯有重大違失,除違反艦艇常規、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乙○○部分:
乙○○為前淮陽艦艦長,負有綜理全艦成敗之責。然查,淮陽艦於八十四年七月返國之初,停靠海軍左營軍港時,查獲士官徐銘宗、士兵許振宗持有空氣槍,乙○○艦長未依規定查扣槍枝,竟指示將槍枝拋海處理;同時自左營沿東海岸駛往蘇澳,俾便執行成軍典禮途中,對於蘇澳港環境生疏,操艦失當,致損壞淮陽艦音鼓護罩,歷經三個月之維修,耗費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叁萬零陸佰肆拾肆元公帑;且於八十五年農曆春節除夕,公然於下官廳與士官們聚賭並將妻子姜儷平留宿艦上;又於八十五年七月趁「指職甄選」招生任務時機,從左營到蘇澳試俥途中,攜帶其子許伯成上艦,並讓其子在艦上停留了一天一夜;核其所為顯有重大違失,除違反艦艇常規、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綜上論結,海軍總司令部前政戰部主任甲○○對海軍之監察、保防負有直接監督之責,濟陽級第二批接艦官兵甄選作業草率,致連續發生多起違法亂紀事件,政戰部門均未能有效事前防範、事後追究,政戰系統功能完全喪失,形同虛設;海軍一六八艦隊前艦隊長丙○○,未善盡督導防範之責,致所屬淮陽艦發生艦長聚眾賭博、攜子上艦、艦上留宿眷屬等違紀事件;海軍接艦支隊前支隊長兼蘭陽艦艦長丁○○未善盡督導防範之責,致赴美接艦期間肇生所屬多起攜槍彈上艦、不假離營、酗酒鬧事,違規留宿女友等事件,復攜子隨艦出海,對查獲之空氣槍、子彈不當拋海處理:海軍淮陽艦前艦長乙○○對查獲之空氣槍、子彈不當拋海處理,違規攜子上艦、留宿眷屬,又於八十五年春節期間聚眾賭博,及操作軍艦不當,造成國庫損失肆仟捌佰餘萬元,嚴重破壞國軍形象,均有重大違失,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肆、附表┌───┬───────┬───────────────┬──────┐│姓 名│單 位 職 務│ 違 法 事 實 │ 法令依據 │├───┼───────┼───────────────┼──────┤│ │海軍總司令部前│主管海軍政戰部門對監察、保防負│ ││ │中將政戰部主任│有直接監督之責,濟陽級第二批接│ ││甲○○│(八十三年四月│艦官兵連續發生多起違紀事件,政│公務員服務法││ │至八十六年五月│戰部門均未能有效事前防範、事後│第一、七條 ││ │) │追究,致令政戰系統形同虛設,嚴│ ││ │ │重破壞國軍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 │海軍一六八艦隊│八十四年九月至八十五年十月擔任│ ││ │前少將艦隊長(│一六八艦隊長期間,未善盡督導防│公務員服務法││丙○○│八十四年九月至│範之責,致所屬淮陽艦發生賭博、│第一、七條 ││ │八十五年十月)│眷屬違規留宿等違紀事件,顯有違│ ││ │ │職守。 │ │├───┼───────┼───────────────┼──────┤│ │海軍接艦支隊前│兼任赴美接艦支隊長期間,未善盡│ ││ │上校支隊長(八│督導防範之責,致肇生所屬多起攜│ ││丁○○│十三年五月至八│槍彈上艦、不假離營、酗酒鬧事、│公務員服務法││ │十四年八月) │違規留宿女友等事件,另對查獲空│第一、七條 ││ │ │氣槍、子彈拋海處理不當、攜子隨│ ││ │ │艦出海,核有重大違失。 │ │├───┼───────┼───────────────┼──────┤│ │海軍淮陽艦前上│擔任淮陽艦長期間,未善盡督導防│ ││ │校艦長(八十三│範之責,致肇生所屬攜槍彈上艦事│ ││乙○○│年九月至八十五│件;另對查獲空氣槍、子彈拋海處│公務員服務法││ │年八月) │理不當,又自身違反規定留宿眷屬│第一、五、七││ │ │、攜子隨艦出海,八十五年春節期│條 ││ │ │間復聚眾賭博,核有重大違失。 │ │└───┴───────┴───────────────┴──────┘
伍、附件(均影本在卷):海軍一二四艦隊支隊出國接艦人員清查名冊、海軍官兵出國接艦規定。
海軍總司令部判決書。
海軍總部對諾克斯接艦官兵涉嫌購買槍、毒調查報告。
國防部蘭、海、淮陽軍艦赴美接艦期間官兵違紀(法)情資綜整表。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
丁○○自白書。
韓景雲報告書。
海軍總部政戰部條箋。
乙○○、甲○○、丙○○約詢筆錄。
乙○○報告書。
海軍總司令部簽呈。
海軍總司令部懲罰令。
丁○○、三艦官兵約詢筆錄。
海軍總司令部監察處電話紀錄。
海軍海陽軍艦違反艦規查處報告。
海軍總司令對蔣榮昌等懲罰令。
海軍八十五年度海事案件彙編淮陽艦中正港觸礁音鼓受損案。
乙、被付懲戒人甲○○等人申辯要旨:
壹、甲○○部分:監察院以申辯人甲○○係前海軍總司令部政戰部中將主任,任內督導辦理海軍
濟陽級(蘭陽、海陽、淮陽)接艦支隊之「接艦官兵甄選作業」草率,致接艦期間連續發生多起違紀事件,返國後艦艇主管又涉有違規情事,政戰部門未有效事先防範、事後追究,有怠職務,因認申辯人不無失職之處,乃以彈劾移送鈞會審議。
監察院對申辯人之彈劾事由,固非無見,惟查:
㈠有關「甄選赴美接艦官兵作業部分」:
⒈就「海軍出國人員忠貞品德考核規定」(如附件一)已明確規定:出國人
員考核標準分列「忠貞」及「品德」兩項,屬於忠貞(含監察、保防)部分之查核,始由政戰(保防)部門綜合辦理,屬於品德部分者,則由人事部門負責,並由人事部門負責綜合查核及對保之責。而政戰(保防)部門主管之「忠貞」查核,應以「對國家元首、基本國策及政府重大施政有惡意攻訐,經查屬實。」等七項為主要範疇,足證品德之考核尚非屬政戰部門之職責範圍。
⒉依據「海軍人員安全調查作業規定」(如附件二),資料審查為確保海軍
人員素質純淨之重要手段,亦為安全調查之核心工作,各級應依據任務需要,配合人事運作狀況,適切辦理資料審查工作;其實施對象包括「候調重要軍職、晉昇、出國人員」等五大類;而作業則依「審查個人資料有無前科素行及在營安全調查有無不良紀錄」、「會請有關部門(人事、監察、保防、軍醫、心輔)有無涉案資料」等原則。審查程序,以初查(原屬單位)、複查(其上級單位)兩階段方式辦理;海軍濟陽級第二批出國接艦人員,即係依上述規定逐級實施初、複審作業;總部層級僅負責接艦支隊資格審查之複審階段。
⒊總部既係針對艦隊依權責就該管個人資料部分實施安全查核複審,經查艦
隊司令部現存資料中(因已逾年限現僅存部分資料)計審退涉重大前科紀錄者十四員、品德行為不良調查屬實者十八員(如附件三),主動提供人事部門就其「品德」考核權責參考運用,而為人事部門據以列為「品德」查核不通過並予汰換,此則益彰顯政戰部門作業縝密積極;案內海軍總部保防部門並依原初審單位審查結論暨當時單位列管資料實施複查(因已逾年限現僅存部分資料),另審核出二人曾因逾時歸營遭受申誡與記過之處分(如附件四),由是鑑之,海軍總部政戰部在甄選作業之複審方面,一切應屬落實無誤。
⒋本案所列「具有前科者九人、素行不良者十五人」經海軍總部政戰部完成
資格審查乙節,渠等二十四人係選員作業完畢並赴美接艦後,緣因支隊返國即將執行聯合檢查,政戰部門主動要求各艦再詳細清查、訪談及鼓勵官兵自我表白,並由單位造冊列管者,與「資格審查」作業無涉。究其不良資料,以「吸食安非他命」居多,海軍總部當即通報接艦支隊加強監管,防範攜帶毒品,並於渠等返國接受聯合安全檢查時,將有關名冊轉交軍醫部門列為尿液篩檢重點對象(經篩檢均無吸毒之反應,紀錄如附件五),實際上該等人員在治安機關之安全素行資料中,均無首揭所謂之前科或素行不良之資料,故於入伍服役後當然無其前科或素行不良之安全資料可據為審查之憑依,今既經鑑定非屬事實,似不宜論為「草率」之言。
㈡有關接艦官兵發生多起違紀、違規事件部分:
⒈蘭陽艦二兵鄭清合攜手槍為該艦艦長丁○○接獲僑情反映,妥採防治措施
,終於鄭兵登艦時主動查獲(如附件六),並即遣送回國移法偵辦;申辯人並指派監察、保防人員於鄭兵押送返國後前往調查(如附件七);另油機中士鄭曜昌、信號中士姚文治持有空氣槍與BB彈,淮陽艦士官徐銘宗、士兵許振宗攜購空氣槍,鍋爐二兵王煌進、油機二兵戴瑞雄持有子彈,海陽艦油機一兵祈成堅、電機二兵王銓翔藏有子彈一百五十二發事件等,經查官兵出國前均三令五申不得購買違禁物品,並要求填具切結書,海軍總部另於鄭兵攜槍案後,加強令飭各艦持續主動查察及鼓勵報繳所發現(如附件八-十),顯見已盡先期宣導禁止、過犯依法嚴辦、缺失積極策進之責。
⒉就「官兵發生不假離營、酗酒鬧事」之責任言,依「海軍艦艇常規」第二
章「行政管理」第一節「艦上各級軍官職責」二○一○一條「共同職責」第一款「基本職責」:「艦艇各級軍官在艦艇長領導下,遵行命令,統一官兵思想,嚴密組織,維護艦上人員裝備安全,熟練基本訓練與部署操演,定期實施保養訓練,保持高度機動戰備能力,隨時執行上級命令,圓滿達成任務」,二○一○二條「艦長職責」第一款「基本職責」:「艦長對本艦之人員訓練、士氣、軍紀、福利、安全、裝備、整補、服勤績效及作戰負完全責任」(如附件)。衡諸官兵離鄉背井,並以接艦任務為優先考量下,接艦支隊各艦艦長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如附件),並考量動機、目的、生活環境與是否悔悟等節,對過犯均施予適當懲處或減免除其懲處,純為單位主官行政裁量權責範圍之內。
⒊就「八十五年春節期間艦上公然聚賭」言,許上校身為主官,未能謹守立
場,以身作則,查禁賭博,卻於春節除夕與部屬相賭,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等懲罰規定,應核予「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如附件);案經海軍總部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召開人評會,審慎評議,從重量處,核予「記過兩次」行政處分,以儆效尤(如附件)。本案就過失行為之事實及主官行約制之行政裁量,均符合規定,雖係於事發後十個月經檢舉始發現而專案查處,就狀況掌握言,確屬瑕疵,惟並無隱匿縱容之情。
⒋就「艦上留宿眷屬及女友」言,查接艦支隊於美國接艦期間,對於梯口值
更紀律,係遵海軍艦艇常規執行,此由蘭陽艦鄭清合於美國民間購買槍枝返艦時,即於梯口遭梯口值更官查獲,並依法辦理,足見值更紀律之嚴明;海陽艦莊金憲等三人深夜攜女友登艦,有關違失人員亦明快懲處;而返國後,丁○○、乙○○二人攜子登艦則屬不當,海軍亦已深切檢討。⒌綜合前述部分人員之違紀、違規事件,確屬渠等個人之不當行為,然與「
忠貞」無涉,申辯人之職責端在事前人員「忠貞」考核之監督,事後依法究辦;倘謂官兵個人品行不良在外違規情事皆由申辯人負其失職之責,此等負擔實感沈重!㈢有關監察、保防功能未能充分發揮部分:
⒈彈劾文所列國外期間三十四人次之「情資綜整表」,乃海軍總部呈送監察
院說明資料內之附件,就該部提供資料之要旨,係為使監院諸公能了解該部對於國外官兵不良言行自始均能掌握處理,政戰機制確已有所發揮,遂一一註記處理概要,時間係自八十四年二至七月期間之資料,非如彈劾文所述「連續發生」(如附件);復以接艦支隊最主要任務為將艦船平安駛返國門,雖考量國情不同及士氣維護,然幹部在美期間對於士官兵亦絕無「縱容」之舉,申辯人前接受監察委員約談時,即予說明,個案應以「違常」視之,此與政戰機制無關,尚不應以此個案類比援引功能不彰。
⒉海軍監察官編設於師(比照)級以上單位,各艦隊僅艦隊部設有少校監察
官乙員,執行軍風紀維護、財務監辦、案件調查、肅貪防弊與官兵權益申訴等工作,惟艦艇並無監察官之編制。
⒊海軍一級艦編設有保防官乙員(二、三級艦無編制),職司預防、教育、
情蒐、保密、安全調查等工作,惟緣於預算、員額受限,歷來派駐國外接艦支隊均未納編保防幹部,為求有效掌握在美期間安全狀況,各級保防部門乃於出國前遴佈諮詢員協助情資掌握、回報。
⒋依「海軍艦艇常規」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一節「艦上各級軍官職責」二
○一○四條「輔導長職責」第一款「基本職責」:「輔導長為單位之政戰主管(副主官),承艦長之命,主管思想、組織、安全、服務工作」;其「一般職責」之監察、保防有關者,亦以宣導、教育等整體面運作為主(如附件)。海軍現已加強要求對艦艇輔導長之訓練,以補未核派監察、保防官單位之情資料回報與查處事宜。
⒌接艦支隊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返航,返國後韋天龍少校始派任淮陽艦保防
官,因陷入私情,違背軍中倫理,喪失理性,致該艦安全維護機制因其個人之因素無法充分發揮功能,確值檢討:惟就全軍保防幹部基於職掌任務,當年已蒐報軍紀營規、機艦安全、領導統御等各類情資計五千餘件(統計表如附件),均簽請各級主官瞭解與防處,對減少違紀犯法情事之預警功能應不容抹滅,然尚不應就淮陽軍艦肇生之事件,據而否定全般政戰之機制功能,尚祈睿察。
⒍申辯人為強化各級營規管理及依法行政觀念,曾要求所屬配合節日查勤及
定期、不定期實施軍紀督導,及肅貪防弊督導等,任內計督訪各中、基層五三六單位次(如附件),所見缺失均於重要會議提報並令頒各單位檢討改進,對精進整體軍紀、提昇士氣及戰力極有助益。
⒎本案嚴格驗證事件過程,實可謂單一事故,純屬申辯人之疏忽所致,與政
戰全般機制似無關連,因對官兵基本素質、生活、工作與輔導等,向訂有嚴謹之法令和周全之規範,用以考核執行,層層節制,以防冒犯法紀,違令越軌,故法令無缺,機制無礙,應為執行之未嚴而致生玩試法,古云「事在人為」,道盡天下事成敗關鍵,深知雖有良法,徒法無行。海軍軍紀、安全、士氣等之維護,胥以政戰是賴,今因少數基層人員一時之敗事,而導致對政戰功能之質疑或衍生概括性、以偏概全之印象,申辯人倍加惶恐僭惻之至,懇請鑒察!㈣依國防部專案小組對本案之最終調查報告,身為中將軍階之申辯人業已遭受
核予「記過乙次」之嚴厲處分(如附件),如因監察院之彈劾再次遭受懲戒,宜考量與「一事不二罰」之法理相違。
末查就申辯人之階層言,對本件接艦期間之個人諸違規情事,本無直、間接監
督之可能與必要,依分層負責及職掌分工之規定,亦無可能論以監督失職之餘地,倘逕將申辯人移付懲戒,則亦有違「適當性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法理,矧且及今業受國防部核予記過在案,何容監委再以「未能提出防微杜漸之道而持續縱容隱瞞」重加相責?申言之,各項防微杜漸之規範細則早已明確律定且三令五申在案,然基層所屬個人之違規甚至不法行為,本應依法由其個人肩負,並由逐級負責監督、貫徹執行,尤不得反其道而行,認為凡發生個人違法犯紀事件,直接逾越三級以上而須連座最上級承擔督導失職之懲戒責任,其有失「所採手段不得與所追求之目的不成比例」之「狹義比例原則」,顯違法理。
綜上說明,申辯人擔任海軍總部政戰部中將主任期間,謹遵誓言,依法行政,
善盡公務員之忠實義務,執行職務力求切實,不敢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監察院所陳申辯人因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七條規定之情事,予以彈劾移送懲戒乙節,恐有誤解,懇請鈞會明鑒不予懲戒;退一步言,縱認申辯人仍不無疏失,亦請體念申辯人服務海軍三十四載,在職期間,孜孜矻矻,全力輔弼主管,凡事以「大我」暨「整體」為重,克盡職責,能予從輕處分,不勝感激之至。
申辯人出身清寒軍人家庭,幼承忠孝傳家,誠信處世,勤儉自持之庭訓,高職
畢,保送軍校,自五十二年學成畢業,授予少尉官階,至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中將退伍,期間經艦艇、陸上,基層至高司各單位歷練,深感國家、師長培育之宏恩與政戰工作之重要,素以任政戰之職為榮,負政戰之責為傲,對工作無不夙夜戒懼、匪懈在公,敬業以赴,八十三年四月更蒙長官厚愛、提攜,畀以海軍政戰主任之要職,雖殫精竭智,仍未盡輔周之全,竟生濟陽級第二批接艦官兵發生違紀違常事件暨返國服勤之春節違犯常規諸事,既深為痛心,亦疚責無已,今雖已經國防部追究記過處分,然監察院仍付糾彈,伏惟願以開闊之心識,承受鈞會裁斷,唯冀望我海軍政戰後進以此殷鑒,更加奮勉從公,則海軍幸甚、海軍政戰幸甚矣!附件(均影本在卷):
㈠海軍出國人員忠貞品德考核規定。
㈡海軍人員安全調查作業規定。
㈢艦隊司令部查核作業簽呈。
㈣總部查核作業簽呈。
㈤返國聯檢尿液篩檢紀錄。
㈥丁○○自述書。
㈦總部調查簽呈。
㈧艦令部徐司令精神講話稿。
㈨禁止攜帶違禁品切結書範例。
㈩總部調查報告。
艦艇常規節錄。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賭博處分規定。
乙○○賭博案調查報告、人評會紀錄。
情資綜整表。
艦艇常規節錄。
情資蒐處統計表。
軍紀督導次數統計表。
國防部懲令。
貳、丙○○部分:監察院以申辯人丙○○係前海軍一六八艦隊少將艦隊長,於八十四年九月至八
十五年十月間,未善盡督導防範之責,致所轄淮陽艦肇生官兵賭博、留宿眷屬等違規情事,因認申辯人不無失職之處,乃以彈劾移送鈞會審議。
監察院對申辯人之彈劾事由,固非無見,惟查:
㈠依「海軍指揮參謀組織與作業」規定第○二○○三條「指揮官與副指揮官職
責」第一款「指揮官為軍隊指揮之中樞,部隊團結之核心,負責指揮、掌握與有效運用所轄部隊,以達成所負之任務。並應負其部隊成敗之全責」,及同規定第○二○一四條「類型艦隊與特遣部隊」第一款「類型艦隊」:「海軍為使各種類型之艦艇平時便於整備、保養、訓練,以培養戰力,故將類型及性能相似之艦艇編組在一起,由類型艦(艇)隊各指揮官指揮,因此各該指揮官所負之主要職責,為艦(艇)行政有關事宜,係屬行政指揮系統。類型艦(艇)指揮官(艦長、艇隊長、戰隊長)負責提供人員、補給、基地訓練和艦艇之初期整備,然後將整備妥善、完成訓練之艦艇,依任務需要指派至特遣部(支、區)隊,由特遣編組指揮官指揮」(如附件一),及依「海軍艦艇常規」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一節「艦上各級軍官職責」二○一○一條「共同職責」第一款「基本職責」:「艦艇各級軍官在艦艇長領導下,遵行命令,統一官兵思想,嚴密組織,維護艦上人員裝備安全,熟練基本訓練與部署操演,定期實施保養訓練,保持高度機動戰備能力,隨時執行上級命令,圓滿達成任務」,二○一○二條「艦長職責」第一款「基本職責」:「艦長對本艦之人員訓練、士氣、軍紀、福利、安全、裝備、整補、服勤績效及作戰負完全責任」(如附件二)。查一六八艦隊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成立,申辯人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接任艦隊長職後,即依國防部八十二年五月一日令頒「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如附件三)嚴格執行各項軍紀要求,期間(八十四年九月至八十五年十月)曾配合總部、艦令部及親赴淮陽艦實施軍紀營規督導、航安檢查暨率該艦實施海上操演共計五十一次(如附件四)。由此可見,申辯人擔任艦隊長期間,負責盡職,從未懈怠。
㈡至八十五年春節除夕淮陽艦前艦長乙○○與官兵在艦上公然聚賭及將妻子姜
儷平留宿艦上乙節,因海軍艦艇官兵生活、工作均在海上,就一般官士兵言,尚可以互為職務代理休假,然艦長基於艦艇主官,在任務頻繁之狀況下,除艦艇靠泊住家附近之港口外,休假次數及時間可謂寥寥可數,是申辯人任職一六八艦隊長時乃基於指揮裁量權責,過年期間(八十五年農曆春節)遂同意艦長可攜帶眷屬登艦與留守官兵共度年節,當時泊港各艦長夫人均安排住「東海」營區招待所(住宿規定如附件五),不料乙○○擅自將乃妻姜儷平留宿艦上,此純屬其個人違規之行為;又八十五年春節期間,申辯人曾於八十五年二月十八日一九○○時親赴該艦實施常規督導,當時並未發現有賭博之情事,申辯人對所轄艦艇之軍紀營規顯已盡督導防範之責,不料事後該艦官兵於當日二二○○時至翌日○三○○時趁隙違規賭博,並非申辯人所能預見。
㈢海軍艦隊編組一為行政編組:如一六八艦隊下轄兩個戰隊-分由六艘濟陽級
艦與五艘驅逐艦,一為特遣編組:如申辯人時任東區巡邏支隊支隊長,,下轄之艦艇尚有其他艦隊調派之各型船艦(如附件六),總計下轄達二十一個戰鬥部隊,就海軍之組織依「海軍指揮參謀組織與作業」規定第○二○○一條「要旨」:「任務及特性區分作戰指揮與行政管理體系,並明確劃分各級權責,律定指揮關係,以充分發揮組織功能,確實掌部隊,有效遂行作戰」(如附件一);依海軍總部專案小組對支隊違紀案件最終調查報告,申辯人因本案業經國防部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以易日字五七五八號令核予「記過乙次」之嚴厲處分(如附件七),如因監察院之彈劾再次遭受懲戒,恐有違「一事不再罰」之法理。
㈣依法理艦長一如船長,本皆具有相當之公法權限,如指揮權、緊急處分權、
軍法警察權及制裁請求權等,今乙○○身為一艦之長不知善用自珍攝其權限而竟利用權責違規、縱容,以圖其個人一己私利及管理之便,凡此,絕非申辯人所得防範,即任何人皆不可能防免其個人,若此之故意行徑,蓋諸法令及準則早已頒行再三,苟有違規情事重在依法懲處,尚不宜逕以「放任軍紀鬆弛」之浮詞而罔顧「合理原則」,誠有失公允。
㈤申辯人之書面申辯,容有不周之處,祈請鈞會賜予申辯人到場申辯之機會。綜上說明,申辯人受命擔任海軍一六八艦隊艦隊長期間,謹遵誓言,依法行政
,善盡公務員之忠實義務,執行職務力求切實,不敢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監察院所陳申辯人因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七條規定之情事,予以彈劾移送懲戒乙節,恐有誤解,懇請鈞會明鑒不予懲戒,藉伸公義,而雪覆盆,俾得矜全;退一步言,縱認申辯人仍不無疏失,亦請體念申辯人服務軍旅多年,半生戎馬,多有苦勞,能予從輕處分,不勝感戴之至!附件(均影本在卷):
㈠海軍指揮參謀組織與作業。
㈡海軍艦艇常規。
㈢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
㈣前海軍上校乙○○任職淮陽軍艦艦長期間各級長官督導概要。
㈤海軍一六八艦隊招待所住宿管理規定。
㈥海軍第二巡防艦隊(一六八)編制裝備表。
㈦國防部⒊易日字第五七五八號令。
叁、丁○○部分:監察院以申辯人丁○○係前海軍濟陽級(蘭陽、海陽、淮陽艦)接艦支隊上校
支隊長兼蘭陽艦艦長,赴美接艦期間未善盡監督防範之責。然查,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蘭陽艦二兵鄭清合在美洛杉磯市攜購手槍、子彈返艦,遭攔檢查獲,顯見該支隊之法治教育不落實,生活管理鬆散;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蘭陽艦實施安全檢查時,查獲中士鄭曜昌向二兵楊智傑於赴美期間所購得之空氣槍乙枝、BB彈乙包及中士姚文治持有之空氣槍乙枝,艦長丁○○未依規定將槍彈查扣收繳,竟於接艦返國途中指示拋海處理;八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間,艦長丁○○以鼓勵二個兒子投考海軍官校為由,於蘭陽艦率海陽、淮陽艦自左營沿東海岸駛往蘇澳,俾便執行成軍典禮過程中,違反艦艇常規,將兩個兒子帶上蘭陽艦。此外,赴美接艦期間並身為接艦支隊支隊長,未善盡監督防範之責,致所轄蘭陽、海陽、淮陽三艦各發生士兵攜購手槍、空氣槍、BB彈及各類四○、九○、九二子彈上艦情事;復有海陽艦上士張進安、蘭陽艦上士韓景雲酗酒鬧事;海陽艦中士林相宸不假離營;海陽艦上士蔣榮昌、張進安、莊金憲攜候師安、張慧貞、袁敏慧三位女友參觀艦上之五吋砲並留宿袁敏慧於艦上等多起違紀事件。因認申辯人不無違失之處,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一、七條規定,迺彈劾移送鈞會審議。監察院之彈劾事由,固非無見,惟查:
㈠查獲鄭清合購買槍、彈案:
⒈因本接艦支隊將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啟程返國,為維航安,申辯人於八十
四年六月二十日即通令所轄蘭陽、海陽、淮陽三艦加強安檢措施(如附件一),是以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周末人員休假返艦前,梯口即加強臨檢,嚴防人員攜帶違禁品登艦,迨當日二十一時許二兵鄭清合收假登臨梯口,因其行為異常,理事官作戰長陳懷仁少校即予搜身,當場查獲鄭員違規攜帶九○手槍乙枝,子彈三盒(計一五○發),隨後申辯人即派員將鄭員押解返國,移送軍法機關偵辦(如附件二、三、四)。
⒉查本接艦支隊赴美接艦期間,為強化官兵守法、守紀之精神,均由各艦副
艦長(即各艦之兼任軍法教官)定期對全艦官兵實施軍法(紀)教育,以期落實法紀教育。鄭清合當時身著運動服,未提行李袋,且將槍、彈以膠帶綑綁於背部,然梯口理事官具高度警覺性,仍將其犯行查獲,足見鄭清合攜購槍、彈案純屬偶發之個案,亦為本接艦支隊主動查獲遣返送辦者,絕非單位之法治教育不落實或生活管理鬆散所致。
㈡中士鄭曜昌及中士姚文治購買空氣槍、BB彈乙節:
⒈蘭陽艦於查獲鄭清合違法購買槍、彈案後,申辯人即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
日飭令所轄蘭陽、海陽、淮陽三艦實施全艦性地毯式搜索,並協調美方派遣軍犬三隻協助檢查(如附件二),隨即在艦泊地美國加州長堤港查獲蘭陽艦中士鄭曜昌持有購自超級市場之空氣玩具手槍乙支,經申辯人與本艦副艦長蒲澤春中校及輔導長王化強中校研商處理方式後,始決定將上開查獲之空氣玩具手槍及BB彈丟棄於長堤港內。
⒉按蘭陽、海陽、淮陽三艦,係由美軍以「軍租」方式移交本軍,鄭曜昌及
姚文治被查獲持有空氣玩具手槍及BB彈時,該三艦因停泊美國加州長堤港,尚未移交本軍,並由美軍依合約派遣技協小組提供本接艦支隊諮詢,顯見該三艦當時並非我國之「浮動領土」,是以申辯人於徵詢美方技協小組所建議「鄭曜昌及姚文治所持有之空氣玩具手槍及BB彈,係屬合法玩具用品,並非列管物品,可自行處理」之處置方案,且參酌鄭、姚兩員所持物品,係屬美國超級市場未限定特定對象得以公開販售之合法物品,依美國法律並非違禁品,及被查獲地點非屬我國之「浮動領土」等因素後,為避造成其他意外起見,始行指示將上開物品丟棄於美國加州長堤港。足徵申辯人所為於法並無不合,縱不無疏忽,亦絕無湮滅事證之故意。另申辯人指示丟棄上開物品之地點係在美國加州長堤港,此有蒲澤春、王化強兩人可證,彈劾事由認申辯人係於返國途中始行指示將上開物品拋海處理,顯有誤解,併予說明。
㈢所轄各艦肇生攜槍彈上艦、不假離營、酗酒鬧事、違規留宿女友等情事乙節:
⒈接艦支隊係以任務編組,組成人員包括:接艦支隊部、蘭陽、海陽、淮陽
三艦官兵、口譯官組及廠訓小組(修護技術),共計七一九員,涵蓋期程自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首批四十員赴美起,至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安全返航駛抵國門止,全程歷時十四個月(如附件五)。支隊官兵於出國前分批集結,統一實施「出國人員講習」(如附件六),並接受各級長官行前訓示、期勉。人員赴美後即辦理新進人員講習(如附件七),在美期間之工作作息,營規管理悉按「艦艇常規」規定辦理(如附件八),要求幹部每日撰寫工作日誌(如附件九),士兵記錄學習心得,成立心理輔導室(如附件十),不定期約談勉勵(如附件十一),每季對官兵家屬寄發家屬連繫函,定期舉辦文康旅遊活動,疏解緊張身心(如附件十二)。⒉查海陽及淮陽艦所屬士兵攜帶槍彈上艦案,均係申辯人於返國前夕通令所
屬三艦加強實施安檢後查獲者,且依規定分別處理;海陽艦林相辰中士不假離營案已為該艦艦長積極處理,平息可能意外之發生;海陽艦張建安及蘭陽艦韓景雲砸車事件,係事件發生後艦上查察所獲,因渠等飲酒地點係在基地內士官俱樂部,時間為收工以後,艦上已依常規規定懲處禁足悔過(如附件十三),該兩員為上士班長,身為領導幹部,申辯人要求須具備與美船廠及技協溝通協調能力,應提升本身技術領導層級,並負教導部門士兵之責,事件發生原因應為當事人承受巨大心理壓力所反應呈現之個案事件;海陽艦上士於週末容留女性宿艦,雖係該艦梯口管制不當,惟該艦副艦長及輔導長即時處理、調查,製做筆錄及懲處(如附件十四),嗣後申辯人復以支隊長身分對各該當事人加以約談、訓斥,並要求各艦加強宣導等一系列措施(如附件十五),處置洵無不當。
⒊申辯人於任務受領提示時,所受主要任務係以安全為重點,尤須加強人安
、物安、航安,做好修理及訓練工作,如期如質返航。當時工作環境為美國加州長堤港,能獲得國內資源有限,所面對的是美海軍總部、海上系統司令部及造船廠等各層次的聯繫協調(如附件十六),解決各項技術問題,承受的壓力是如何讓各艦的新兵(對海軍一無所知)能儘快熟悉裝備操作技術,並使官兵適應美國環境,穩定官兵心理情緒,發揮效率士氣,照顧官兵福利,同時尚須執行國內各級督導單位之指示事項。至海陽艦及淮陽艦所肇生之前開個人偶發之違規情事,皆屬各該艦艦長之指揮、監督權責範圍,而申辯人係支隊長要無可能對該艦官兵之個人行為須負彈劾書所謂之「監督防範」之責,否則難謂合理至明。
⒋本接艦支隊在美期間,國內各級視督訪問團,自監委考察團,前參謀總長
劉一級上將等十餘次分別至支隊探視(如附件十七、十八、十九),均能按進度執行各項工作,有前總司令顧上將手諭:「全體官兵在支隊長及各艦艦長領導下,均能堅守崗位、恪盡職責、努力學習、認真工作,充分發揮本軍之優良軍風」等語為憑(如附件二十)。另於接艦期間,受命擔任「總統訪美過境」安全維護任務,防止騷擾行動,圓滿完成任務(如附件二十一)。
㈣攜子登艦乙節:
⒈本接艦支隊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返抵左營港,任務解除,恢復原建制
,當(七)月底三艦由艦令部副參謀長率隊由左營專駛蘇澳籌備成軍典禮,申辯人因大兒子頃自高雄中學畢業,二兒子就讀高雄中學二年級,心中甚為期望二子能繼承衣缽,報考海軍官校,為讓二子體驗海上生涯,經口頭向權責長官報備允准,登艦隨行,艦抵蘇澳即下岸,有二兒子當天日記為憑(如附件二十二)。
⒉依艦艇常規及海軍慣例,基於特殊之行政目的,如經權責長官允准,軍艦
亦得搭乘非艦上人員,例如海軍歷年來所辦理之春節期間搭載外島居民返鄉過節及高(職)應屆畢業生隨艦出海參訪等均為適例,本次申辯人為鼓勵乃子報考海軍官校,在不影響遂行任務之情況下,向權責長官報備,獲得允准攜子隨艦同行,尚不得比附認係違規。
㈤依海軍總部專案小組對支隊違紀案件最終調查報告,接艦支隊雖盡力防範,
仍有疏漏,經查察,申辯人業已遭受國防部核予記大過一次之嚴厲處分(如附件二十三),如因監察院之彈劾再次遭受懲戒,恐有違「一事不二罰」之法理。
㈥本案千頭萬緒,申辯人之書面申辯,容有不周之處,為此,祈請鈞會賜予申辯人到場申辯之機會。
支隊全體代表國家執行接艦任務,均係遴選精英,官兵士氣如虹,一心為國爭
光。蘭陽艦原先為美軍現役艦,我首批官士四十員與美軍共同航行生活四十天,自德州經巴拿馬運河駛長堤港。期間表現之專業性、企圖心及團隊心,令美方艦長深為佩服,在美艦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舉行除役降旗典禮時,渠當眾向我官士敬禮致敬。美方技協小組訓練組長致函申辯人對支隊官兵反潛操作訓練之高度效率及學習技術成果致賀(如附件二十四),認為接艦任務非常成功。支隊任務圓滿達成,申辯人獲海軍頒發海勳獎章(如附件二十五),全體官兵為國辛勞,為海軍奉獻,實不容抹煞。申辯人分別於八十一、八十三、八十六年三度受命率隊出國接艦,如怠忽職守或管理不當,則無由成其事。
綜上說明,申辯人受命擔任接艦支隊長期間,謹遵誓言,依法行政,善盡公務
員之忠實義務,執行職務力求切實,不敢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監察院所陳申辯人因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七條規定之情事,予以彈劾移送懲戒乙節,恐有誤解,懇請鈞會明鑒不予懲戒;退一步言,縱認申辯人仍不無疏忽,亦請體念申辯人服務軍旅多年,半生戎馬,多有苦勞,能從輕處分,申辯人定當繼續戮力從公,發揮所長,報效國家。
附件(均影本,在卷):
㈠接鑑支隊長⒍⒛6諾支通字第二六三號令。
㈡接艦支隊長⒍報告。
㈢接艦支隊長⒍報告。
㈣海軍總司令部持審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
㈤海軍蘭陽、海陽、准陽軍艦成軍報告。
㈥接艦官兵出國講習須知。
㈦新進人員講習要點。
㈧海軍艦艇常規。
㈨工作日誌。
㈩接艦支隊八月份工作通訊。
個人備忘錄。
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呈報總司令函。
接艦支隊長通令。
海軍海陽艦違規查處報告、便簽、懲罰令。
接艦支隊長○二一三晨會指示。
諾克斯級艦第四~九艘艦執行計畫。
恭迎司令李中將蒞隊巡視簡報。
恭迎副參謀總長伍上將蒞隊巡視簡報。
韋齊生函。
顧崇廉函。
海軍艦隊司令部⒒指人字第一三三五一號令。
日記。
國防部⒊易日字第五七五八號令。
美方技協小組訓練組長函。
海軍挹勤字第二五五九號獎章執照。
諾克斯級後續三艦接艦官兵分批赴美時間表。
航海日記。
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書之意見:按被付懲戒人甲○○(海軍總司令部前中將政戰主任)於任職期間,負有直接監督整體海軍政戰系統之責;丙○○(海軍一六八艦隊前少將艦隊長)負有指揮監督蘭陽、淮陽、海陽等三艦之責;丁○○(海軍接艦支隊前上校支隊長兼蘭陽艦艦長)除負有綜理蘭陽艦艦務外,並兼負督導淮陽、海陽兩艦之責。上開被付懲戒人,身居要職,對該艦隊艦務及所屬士官兵長期疏於監督,持續縱容隱瞞,致釀成多項弊端,沈疴已深,有玷軍譽,各被付懲戒人怠忽職責,監督不力,應負重大失職之咎。其違失情節於彈劾案文已敘明綦詳,事證明確。渠等所申辯各節均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仍請就本院彈劾案文依法懲處,以正軍紀。
理 由本會檢附本件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乙○○於十日內提出申辯書,該項通知已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送達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孫晉鍾係海軍總司令部前中將政戰部主任(八十三年四月至八十六年五月,已退伍),負有直接監督整體海軍政戰系統之責;丙○○係海軍一六八艦隊前少將艦隊長(八十四年九月至八十五年十月,現任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司令部少將副司令),負責監督管理蘭陽艦、淮陽艦、海陽艦等三艦;丁○○係海軍接艦支隊前上校隊長兼蘭陽艦艦長(八十三年五月至八十四年八月,現任海軍總部計劃署上校組長),除負有綜理蘭陽艦艦務外,並兼負責督導淮陽艦、海陽艦;乙○○係海軍淮陽艦前上校艦長(八十三年九月至八十五年八月,現已退伍),負有綜理淮陽艦艦務之責。渠等於前揭任職期間因違法失職,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茲將本會審議結果,分敘如下:
甲○○部分:
㈠出國接艦海軍士兵,資格審查不週部分:
八十三年間,海軍向美國引進濟陽級艦(諾克斯級艦),甄選第二批赴美接艦官兵七一九人,依規定送政戰部資格審查完成後,始納入列選名冊,惟接艦支隊抵美後,陸續查得少數具有前科及素行不良者,返國後海軍總部全面檢討查出具有前科者九人、素行不良者十五人,有海軍一二四艦隊支隊出國接艦人員清查名冊影本附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辯稱,出國人員考核分為忠貞及品德,忠貞部分始由政戰部門辦理,品德則由人事部門負責。前科及素行不良屬品德方面,政戰部事先曾就具有前科者十四員及素行不良者十八員,提供人事部門參考,而予以汰換。嗣因查復時間落差,致有事後再查得具有前科者九人、素行不良者十五人,惟此亦係由政戰部所查出者云云。
按政戰部既對出國接艦海軍士兵負有資格審查之責,縱其負責辦理忠貞部分,而前科及素行不良屬於品德,然其資料均由政戰部調查提供,竟於事後再查出具有前科及素行不良者二十四人,則政戰部對於上開資格,審查工作亦有疏失,尚非得以查復時間落差而卸責,被付懲戒人尚難辭監督不週咎責。
㈡在美接艦期間發生多起士兵違紀事件疏於防患及防制部分:
該批海軍官兵於八十三年五月至八十四年七月赴美接艦期間,先後查獲蘭陽艦二兵鄭清合購得手槍乙枝、彈匣三個、子彈一百五十發、食勤二兵楊智傑購得空氣槍乙枝、BB彈一包後轉售給油機中士鄭曜昌、信號中士姚文治持有空氣槍乙枝,淮陽艦汽機一兵許振宗購得空氣槍三枝、士官徐銘宗購得空氣槍二支、鍋爐二兵王煌進、油機二兵戴瑞雄等將至民營靶場射擊所剩子彈各十一枚、二枚攜回艦上,海陽艦油機一兵祈成堅及電機二兵王銓翔將在靶場射繫所剩子彈一五五發攜回艦上;又海陽艦補給上士張建安及蘭陽艦帆纜上士韓景雲酗酒砸毀海陽艦艦長陳信慶座車,海陽艦雷達中士林相宸不假外出,海陽艦電戰上士蔣榮昌未經報備,擅將華裔美籍女友袁敏慧留宿艦上等多起士兵違紀事件,此有海軍總部對諾克斯接艦官兵涉嫌購買槍、毒調查報告、國防部蘭、海、淮陽軍艦赴美接艦期間官兵違紀(法)情資綜整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丁○○自白書、韓景雲報告書、海軍總部政戰部條箋、海軍海陽軍艦違反艦規查處報告、海軍總司令對蔣榮昌等懲罰令等影本,附卷可證。
被付懲戒人辯稱,上列赴美接艦官兵在美期間發生之士兵違紀事件,均屬偶發之個案,實際上,官兵出國前,即三令五申其不得購買違禁物品,要求填具切結書,且鄭清合等購持槍彈違紀事件均由各艦主動查獲究辦者,而張建安等酗酒鬧事及林相宸不假外出,其管理及處罰係各艦長職責及行政裁量權範圍等云云。
然查海軍出國接艦期間,竟發生上列多起士兵違紀事件,政戰部門防範機制顯有欠彰,被付懲戒人委亦難辭未盡督導之責。
㈢淮陽艦前艦長乙○○在艦上賭博並攜妻、子登艦及蘭陽艦前艦長丁○○曾攜子登艦等違紀事件未適時反映處理部分:
八十五年春節除夕,淮陽艦停靠蘇澳港區時,前艦長乙○○於下官廳與士官聚賭,並將妻留宿艦上,八十五年七月由左營至蘇澳試俥途中,留子在艦上一天一夜。八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蘭陽艦前艦長丁○○以鼓勵二子投考海軍官校為由,攜子在蘭陽艦上,自左營駛往蘇澳等違反法令事件,政戰人員竟均未立即反映,適時處理,此有監察院約詢筆錄、乙○○報告書、海軍總司令部簽呈、懲罰令、海軍總司令部監察處電話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足見艦上政戰工作之執行顯有疏失,而被付懲戒人難辭監督不週之咎責。
丙○○部分:
淮陽艦前艦長乙○○在艦上賭博並將妻、子留宿艦上等違紀事件,其事證已見前述,而被付懲戒人當時既任海軍一六八艦隊少將艦隊長,負責監督管理淮陽艦,對於該艦艦長軍紀鬆弛事件,實難辭監督不週之責。
丁○○部分:
㈠在美接艦期間發生多起士兵違紀事件未盡監督防範部分:
八十三年五月至八十四年七月,海軍官兵赴美接艦期間,曾先後查獲蘭陽艦二兵鄭清合購得槍彈、食勤二兵楊智傑購得空氣槍、彈轉售給油機中士鄭曜昌、信號中士姚文治持有空氣槍、淮陽艦汽機一兵許振宗購得空氣槍、士官徐銘宗購得空氣槍、鍋爐二兵王煌進、油機二兵戴瑞雄等各攜帶子彈、海陽艦油機一兵祈成堅、電機二兵王銓翔各攜帶子彈、海陽艦補給上士張建安及蘭陽艦帆纜上士韓景雲酗酒鬧事、海陽艦雷達中士林相宸不假外出、海陽艦電戰上士蔣榮昌等攜女友上艦並留宿艦上等違紀事件,其事證已見前述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其主要任務為安全,如期如質返航,而諸違紀事件係經主動查獲處分云云。然查其係海軍接艦支隊前上校隊長兼蘭陽艦艦長並負責督導淮陽艦、海陽艦,對於上開所屬官兵軍紀鬆弛事件,實難辭其監督不週之責。
㈡在美接艦期間查獲士官違規持有空氣槍彈拋海處理不當部分:
在美接艦期間,先後查獲蘭陽艦油機中士鄭曜昌持有空氣槍乙枝、BB彈一包、信號中士姚文治持有空氣槍乙枝,被付懲戒人竟指示拋海,其事證已見上述。
被付懲戒人雖辯稱,查獲鄭曜昌等持有空氣槍、彈時,美艦停泊美國加州長堤港,尚未移交,自非我國之「浮動領土」,乃徵詢美方技協小組所建議,因其係玩具用品,非列管物品,我方可自行處理,且係丟棄在長堤港,而非返國途中云云。然查所謂徵詢美方技協小組建議處理上開槍彈乙節,固不論其未能提出證明,以實其說,持有人姚文治、楊智傑等既以其違規而分處申誡、軍紀操各乙次,此有孫晉鍾提出之情資綜整表附卷可稽,且如持有之槍彈確非違禁物品,亦無急於拋海之必要,況其有無殺傷力,有待鑑定,竟遽以其非違禁品予以拋海,自難辭有處理不當之責。
㈢攜子登艦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為鼓勵二子投考海軍官校,違規將二子帶上蘭陽艦,自左營駛往蘇澳,其事證已見前述,被付懲戒人雖辯稱曾向權責長官口頭報備,獲得允准攜子隨艦同行云云,然查其為私情攜子違規上艦出海,實難辭違失咎責。
乙○○部分:
被付懲戒人前任淮陽艦艦長期間,有下列違失情事:
㈠赴美接艦期間,所屬汽機一兵許振宗攜帶空氣槍長、短各一、二支、士官徐銘宗
攜帶空氣槍長短各一支、鍋爐二兵王煌進、油機二兵戴瑞雄各攜帶子彈十一枚、二枚上艦,嗣查獲後分別予以懲罰,但槍彈竟未查扣而均先後拋海丟棄,此有國防部蘭、海、淮陽軍艦赴美接艦期間官兵違紀(法)情資綜整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法務部調查局許振宗、徐銘宗等調查筆錄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顯對所屬攜帶槍彈上艦未善盡督導防範及對查獲之槍彈有處理不當之咎責。
㈡被付懲戒人於接艦返國後,曾將妻、子留宿艦長室或長官室違反艦艇常規,此有監察院乙○○約詢筆錄、海軍總司令部監察處電話紀錄等附卷可稽。
㈢八十五年春節除夕,淮陽艦停靠蘇澳港區,被付懲戒人竟於下官廳與士官聚賭,
奉核定記過二次,此有監察院乙○○約詢筆錄、乙○○報告書、海軍總司令部簽呈、懲罰令等影本,附卷可稽。
㈣八十四年七月三十日,淮陽艦自左營駛往蘇澳於進港時觸礁,致該艦音鼓護罩損
壞,在左營海一廠整修更換,合計維修費用新台幣四千八百餘萬元。嗣經海軍總司令部督察長責任鑑定,以艦長乙○○操縱不當為失事主要原因,而以地區風力強勁及該艦為單俥船操縱不易為失事次要原因,並奉核定記過一次,此有海軍八十五年度海軍海事案件彙編淮陽艦中正港觸礁音鼓受損案影本,附卷可稽。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等違失事證均屬明確,各所辯及所提資料,均難為其免責之論據,核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另丁○○有違同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乙○○有違同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並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均應依法酌情議處。至於其曾受主管機關核定記過或大過等處分,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該處分失其效力,故無一事兩罰問題,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丙○○、丁○○及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