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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鑑字第 896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六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事 實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壹、案由:為國防部軍務局營繕服務處副處長(原前總務局眷管組上校組長)甲○○,於總務局任內主管及監督該局列管之老舊眷村改建及眷宅配售業務,未依法令規定辦理,並利用職權圖利,情節重大,嚴重影響國軍形象,顯有違法失職,爰依法提案彈劾由。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國防部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恭慈字第○七五九四號令頒:「國軍眷村重建眷宅餘額分配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配售作業第㈥款:「::;為避免原眷戶及承購官兵擅自出租、轉讓牟利,應於合約中明訂所購住宅須滿五年後方得轉讓」。又八十五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字第二七一三○號令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國防部依前項規定曾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恭慈字第○七五九四號令及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祥祉第○五五二六號令:「凡獲核配(含價購)重建眷宅人員,應恪遵五年內不得將所獲配之眷宅出租、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約定」。惟經實地勘查位於士林忠誠路一三五號及一三六號的「精忠新城」一樓租給大安商業銀行營業;位於民權東路三段的榮星新城」一樓則開設法拉利汽車及半島咖啡館等;位於木柵路二段的「三義新城」一樓大多數經營商店,以上各改建眷村由前總務局配售列管,除自營商業外,出租營業均有違前述法令規定。國防部原總務局各級承辦及主管人員,顯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之失職規定。

依國軍老舊眷村重建眷宅核配作業要點第叁點規定,眷宅核配對象為:㈠原眷戶;㈡現役有眷無舍官兵;㈢原眷戶之主眷或遺眷;㈣核定退伍保留五年輔導購宅權益者。查國防部前總務局列管配售之「精忠新城」獲配人員蔡奉文,係以偽冒國防部統指部中校身分,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以一紙報告書申購,未經審查程序,即配售台北市○○區○○路一段一四七巷十二號三樓。因蔡員以假身分申購,經檢舉不符眷宅配售資格,已由參謀總長唐飛上將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祥祺字第○三二八四號令,請軍務局辦理收回在案。又政戰學校上校指揮官陶自強、軍事情報局上校政戰主任牟善伯、聯勤第二營業所中校所長黃時照、教育部軍訓處上校主任教官喬定康、教育部軍訓處中校軍訓教官游春美、空軍廣播電台上尉通信官鄭承志、藝工總隊中校王學彥、示範樂隊少校陳文媛、陸軍工兵學校少校王志慶、陸軍戰車七○三群少校林長壽等人(如表一)不符規定取得承購眷宅之不法利益。以上有關涉案人員涉嫌「冒名申購」、「重複申購」及前總務局各級承辦及主管人員,審核不實涉有貪瀆,已由國防部總政戰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移送軍法局偵辦在案。

表一:國防部前總務局違規配售眷宅涉案人員名冊┌──┬────┬────┬───┬────┬────────┬────┐│編號│ 單 位 │ 級 職 │姓 名│移送日期│ 涉嫌違法事實 │ 備 註 │├──┼────┼────┼───┼────┼────────┼────┤│ 1 │政戰學校│上校指揮│陶自強│ ⒍⒓ │不符規定取得承購│現役 ││ │ │官 │ │ │眷宅資格 │ │├──┼────┼────┼───┼────┼────────┼────┤│ 2 │軍事情報│上校政戰│牟善伯│ ⒍⒓ │不符規定取得承購│現役 ││ │局 │主任 │ │ │眷宅資格 │ │├──┼────┼────┼───┼────┼────────┼────┤│ 3 │聯勤第二│中校所長│黃時照│ ⒍⒓ │不符規定取得承購│現役 ││ │營業所 │ │ │ │眷宅資格 │ │├──┼────┼────┼───┼────┼────────┼────┤│ 4 │教育部軍│中校軍訓│喬定康│ ⒍⒓ │不符規定取得承購│現役 ││ │訓處 │教官 │ │ │眷宅資格 │ │├──┼────┼────┼───┼────┼────────┼────┤│ 5 │教育部軍│中校軍訓│游春美│ ⒍⒓ │不符規定取得承購│現役 ││ │訓處 │教官 │ │ │眷宅資格 │ │├──┼────┼────┼───┼────┼────────┼────┤│ 6 │空軍廣播│上尉通信│鄭承志│ ⒍⒓ │不符規定取得承購│現役 ││ │電台 │官 │ │ │眷宅資格 │ │├──┼────┼────┼───┼────┼────────┼────┤│ 7 │藝工總隊│中校 │王學彥│ ⒍⒓ │夫妻重複申購獲配│⒎ ││ │ │ │ │ │眷宅 │退伍 │├──┼────┼────┼───┼────┼────────┼────┤│ 8 │示範樂隊│少校 │陳文媛│ ⒍⒓ │夫妻重複申購獲配│⒐⒈ ││ │ │ │ │ │眷宅 │退伍 │├──┼────┼────┼───┼────┼────────┼────┤│ 9 │陸軍工兵│少校 │王志慶│ ⒍⒓ │不符規定取得承購│⒒ ││ │學校 │ │ │ │眷宅資格 │退伍 │├──┼────┼────┼───┼────┼────────┼────┤│  │陸軍戰車│少校 │林長壽│ ⒍⒓ │不符規定取得承購│⒏⒈ ││ │七○三群│ │ │ │眷宅資格 │退伍 │└──┴────┴────┴───┴────┴────────┴────┘註:本表資料依國防部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則剛覆字第三三六七號函彙整查國防部前總務局於八十年七月十三日及八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宏家字第三一三

七、五六○八號函分別核定尚殿杰、李幼枚配售列管之台北市「愛國新村」各乙戶,承辦上開二案之雇員尚殿杰(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解僱)、核稿之上校副組長甲○○(在押)、上校組長孫茂新(八十年九月一日退伍)、核判之中將局長林鳳模(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退伍),均明知尚殿杰係該局雇員身分;李幼枚(於六十年一月一日退伍)係甲○○之父而偽冒國防部現役上校軍官身分申購,依國軍眷村重建眷宅餘額分配作業規定,均不符配售眷宅資格,竟基於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分別蓋章核稿、核判同意配售,使尚殿杰、李幼枚等人獲得不符規定而取得承購眷宅之不法利益。已由軍事檢察官起訴或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追訴審判在案。國防部前總務局辦理眷宅配售業務違法涉案人員如左列名冊:

表二:國防部前總務局辦理眷宅配售違法涉案人員名冊┌──┬────┬────┬───┬────┬──────┬──────┐│編號│ 單 位 │ 級 職 │姓 名│移送日期│涉嫌違法事實│ 備 註 │├──┼────┼────┼───┼────┼──────┼──────┤│ 1 │軍務局 │上校 │甲○○│⒋⒐ │辦理眷宅配售│現役(在押中)││ │ │副處長 │ │ │涉嫌違法 │ │├──┼────┼────┼───┼────┼──────┼──────┤│ 2 │前總務局│中將 │林鳳模│⒋⒐ │辦理眷宅配售│⒒⒈退伍 ││ │ │局長 │ │ │涉嫌違法 │ │├──┼────┼────┼───┼────┼──────┼──────┤│ 5 │前總務局│上校 │孫茂新│⒋⒐ │辦理眷宅配售│⒐⒈退伍 ││ │ │組長 │ │ │涉嫌違法 │ │├──┼────┼────┼───┼────┼──────┼──────┤│ 6 │前總務局│上校 │陳長舜│⒊ │辦理眷宅配售│⒐⒈退伍 ││ │ │參謀 │ │⒍⒓ │涉嫌違法 │⒏⒗移民加││ │ │ │ │ │ │拿大 │└──┴────┴────┴───┴────┴──────┴──────┘註:本表資料依國防部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則剛覆字第三三六七號函彙整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查國防部前總務局上校參謀陳長舜(七十四年十月一日至八十四年九月一日止)、上校副組長及組長甲○○(七十九年九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止)、上校組長孫茂新(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年九月一日止)、中將局長林鳳模(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一年一月一日止)對於該局列管之老舊眷村改建及眷宅配售業務,負有督導之責,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國防部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恭慈字第○七五九四號令頒:「國軍眷村重建眷宅餘額分配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配售作業第㈥款:「:::為避免原眷戶及承購官兵擅自出租、轉讓牟利,應於合約中明訂所購住宅須滿五年後方得轉讓」。又八十五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字第二七一三○號令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國防部依前揭規定曾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恭慈字第○七五九四號令及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祥祉字第○五五二六號令:「凡獲核配(含價購)重建眷宅人員,應恪遵五年內不得將所獲配之眷宅出租、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約定」。惟經實地勘查位於士林忠誠路一三五號及一三六號的「精忠新城」一樓租給大安商業銀行營業;位於民權東路三段的「榮星新城」一樓則開設法拉利汽車及半島咖啡館等;位於木柵路二段的「三義新城」一樓大多數經營商店,以上各改建眷村皆由前總務局配售列管,除配售者自營商業外,大多出租營業,有違上述法令規定。國防部前總務局各級承辦及主管人員均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次查甲○○任職國防部前總務局眷管組上校副組長及組長期間(七十九年九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止),負有監督辦理該局列管老舊眷村改建及配售眷宅業務之權責,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尚殿杰及其父李幼枚不符配售眷宅資格,竟意圖為尚殿杰及李幼枚不法利益,於尚殿杰申購眷宅之文稿蓋章核稿同意,復以其父李幼枚之名義,故為不實身分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核定申購眷宅文稿,使尚殿杰及李幼枚獲得不符規定而取得承購眷宅資格之不法利益。核其所為,顯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

又查林鳳模、孫茂新、甲○○、陳長舜等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尚殿杰及李幼枚不符配售眷宅資格,竟意圖為尚殿杰及李幼枚不法利益,於尚殿杰申購「愛國新村」眷宅之文稿,理應簽註意見制止或駁回所請,竟罔顧法令,即予蓋章核稿、核判同意。而以總務局八十年七月十三日宏家字第三一三七號函請國軍眷村合作社辦理使尚殿杰獲得不符規定而取得承購眷宅資格之不法利益。復於八十年十一月間,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李幼枚早於六十年一月一日退伍,並無配售眷宅資格,依規定不得配售眷宅,由甲○○利用職務之便,偽冒其為國防部現役上校軍官身分,故為不實身分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核定申購列管之「愛國新村」重建餘宅文稿,林鳳模等人明知上情,理應簽註意見制止或駁回所請,竟罔顧法令,即予蓋章核稿、核判同意。而以總務局八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宏家字第五六○八號函核定李幼枚申購「愛國新村」重建餘宅乙戶,使李幼枚獲得不符規定而取得承購眷宅資格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核其所為,顯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及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等。

綜上所述,國防部軍務局營繕服務處副處長甲○○及該部前總務局中將局長林鳳模等人,於總務局任內主管及監督該局列管之老舊眷村改建及眷宅配售業務,未依規定辦理,顯有違法失職。並利用職權圖利,足生損害於他人,影響國軍形象,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任職國防部軍務局營繕服務處上校副處長(原前總務局上校組長),茲因未依法令規定辦理老舊眷村改建及眷宅配售業務,遭監察院彈劾,現謹就案內所指違法失職事實及經過分別申辯如後:

壹、有關配售眷宅一樓店面出租營業部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旨在改善原眷戶居住環境兼而解決現役有眷無舍官兵眷住問題,基本上各戶均應採住家設計,然為配合部分眷村附近之商業環境及社區需要,乃將一樓規劃為店面,因內部無隔間,外牆均為透明落地玻璃窗,顯不適合做為住家之用。

上述一樓店面之樓層指數相對較二樓以上高出甚多,如三義為一.五、榮星為二.○、精忠為二.四,故其售價亦自一千一百萬元~二千萬元不等,承購戶除需先繳付自備款三百三十萬元~六百萬元外,每月尚需支付房貸本息約七萬元~十三萬元不等,以抽籤抽中一樓之現役官兵而言,如何能夠負擔,若要求其自營商業,多數官兵一無資金、二無經驗,且現役官兵營商亦屬不宜,迫於無奈下渠等只得將該店面租予合法之營利事業者,申辯人亦曾多次疏通渠等遵守規定,然渠等均表示:「抽中一樓店面,售價高昂,又無自營商業能力,面臨龐大房貸壓力,僅有以出租之租金抵繳房貸,否則房屋必遭銀行查封拍賣」。

以上所述現象並非精忠等三個眷村特有,係緣自民國六十九年老舊眷村改建以來即已產生之通盤問題,宜由政策方面謀求解決之道,列管單位確實無法依據行政命令強制收回渠等合法配售權益,國防部部長亦曾多次在立法院針對此一現象提出說明,所幸民國八十五年通過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中明訂限制條款,且一樓店面採標售方式,將可澈底杜絕此一缺失。

貳、有關陶自強上校等違規配售眷宅部分:國防部軍務局列管台北市三義新城改建案,規劃興建二三二戶,除安置原眷戶三十六戶外,餘戶一九六戶由總政戰部分配各軍種單位配售現役有眷無舍官兵,唯該村改建案先因土地問題,復以台北市政府建管單位審查建照延誤幾近兩年方始開工,且因容積率限制,各坪型室內面積均短少近兩坪左右(即三十四坪型僅有三十二坪多、三十坪型僅有二十八坪多、二十六坪型僅有二十四坪多),致原配售人員自民國八十年至八十四年間陸續不斷放棄承購(不簽約、不繳款),為使大量餘戶得以全數售出,避免滯銷而積壓基金,乃接受個別申請遞補該批餘戶,由官兵個人將居住現況以書面報告送總務局彙整審查後依申請之先後順序分批發布遞補公文。

嗣後經八十七年六月總政戰部清查結果,計有陶自強上校等八員違規承購,王學彥、陳文媛等兩員夫妻重複申購,經調案瞭解,陶自強等八員非屬國防部幕僚及直屬教育勤訓單位,雖具備有眷無舍身分,符合輔導購宅條件,然依規定應向其隸屬之軍種單位提出申購,渠等為求購得前述官兵放棄之餘宅,於提送之個人報告中將服務單位填寫為國防部直屬單位,案經承辦人陳長舜上校簽呈後,申辯人詢問陳員是否完成申購者身分審查,告以:「均已審查無誤」,申辯人乃簽章轉呈副局長核判。至王、陳兩員夫妻亦屬承辦人疏於審查,造成重複配售情事,幸總政戰部建有電腦管制資料,得以防杜重複配售情事。另民人蔡奉文配售精忠新城案,經查係承辦人陳長舜上校以蔡民偽冒國防部統指部中校軍官身分提具之報告書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簽請遞補精忠新城餘宅乙戶,申辯人誤信屬實未加詳細追查而予以簽章轉呈副局長核判,有關陳員及蔡民二人違法部分已由司法偵辦中,該戶房屋已由軍務局於八十七年四月份收回。

叁、有關總務局眷管組雇員尚殿杰配售愛國新城餘宅部分:前總務局眷管組負責官兵輔導購宅、基金貸款、樓層抽籤分配業務之承辦人尚殿杰先生(上校退役)服務軍旅三十餘年,於眷管組任雇員亦達六、七年之久,仍未獲配舍、輔導購宅及基金貸款,即將於八十二年三月退休,民國八十年七月時適逢總務局列管之「愛國新城」尚有官兵放棄之三十坪型餘宅,尚員乃面報組長孫茂新上校(申辯人時任副組長)請准配售乙戶以安家小,經組長同意轉報長官核定後,尚員乃簽呈以備役上校身分申購,申辯人以各級長官均已同意此事,且尚員服務眷管工作負責盡職績效卓著,今長官以特殊個案方式同意配售尚員乙戶自不便阻礙,乃簽章後轉呈組長、副局長,最後由局長林中將核判。

肆、有關退役上校李幼枚配售愛國新城餘宅部分:民國八十年五月份某日,總務局副局長李長昆少將及眷管組組長孫茂新上校召申辯人(時任副組長)至副局長室告稱:「局長林中將目前住處狹小、破爛不堪,台北市復源新城尚有乙戶配售官兵放棄之三十坪型餘宅,申辯人符合配售資格,可否遞補配售後將該戶借予局長居住?」,申辯人為解決長官居住問題,委實難以拒絕,乃同意照辦,嗣後局長於八十一年五月份即遷入該戶居住迄今,申辯人自忖該戶房屋日後恐難以向長官要求收回,甚為懊惱。

民國八十年九月一日申辯人接任組長,迄同年十一月總務局列管愛國新城三十四坪型餘宅六十戶,僅有十人提出申購,尚多餘五十戶,申辯人當時家居鳳山,任職北部已長達九年,南北奔波至為辛苦,兩個女兒均賴內人一手帶大,乃有意遷居台北闔家團聚,唯申辯人房屋已遭局長借住,副局長羅少將為解決申辯人北遷後之眷住問題,乃同意由上述餘宅中以特殊個案方式配售乙戶予申辯人之父李幼枚(退役上校),嗣後申辯人於八十二年七月舉家由鳳山遷住該屋(台北市○○街○巷○○號六樓)迄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申辯人之妻小三人搬出該屋,交回軍務局改配,另於新店租屋棲身。

申辯人從事眷管工作十年,其中任組長職務亦達六年多,始終秉持貫徹國防部照顧服務官兵眷屬及眷村眷戶之德政,戮力於老舊眷村改建工作,孜孜不懈,忍辱負重,其中延宕六、七年均無法推動改建之眷村,經申辯人接任組長後多次親往眷村說明、分析利弊、忍受眷戶辱罵、坦誠溝通結果,均順利突破阻礙,逐一動土開工(如三義、榮星、健軍、通化、淡江、興雅國宅等),若遇有抗拒不搬之眷戶,申辯人亦必親率憲警執行強制拆除,回顧申辯人任內負責推動改建及遷建之眷村計有大庭新城等十個眷村,戶數三千餘戶安置原眷戶及有眷無舍官兵各一千餘戶,使一萬餘軍(榮)民眷屬改善居住問題,在各軍種單位中,績效極為顯著,經常接獲眷戶來信或來電感謝國防部德澤,無形中鞏固眷戶對政府向心。

申辯人服務軍旅二十六年,均奉公守法兢兢業業,今以為解決眷屬居住困境而違犯規定,甚為懊悔,唯申辯人自始至終絕無任何貪圖不法得利意圖,有關配售作業過程中審查不實部分,申辯人願接受適當處分,至各配售人員違規出租營商部分,政策單位已就法令方面取得法源依據,爾後當不致再有類似問題發生。

以上所述係申辯人針對彈劾內容,據實提出說明,眷管工作是一項極度艱辛之實務工作,尤以眷村改建面對各種阻礙因素,均需發揮高度之耐心、毅力始可克服,縱使遭受眷戶羞辱,為達成改建任務,也得默默忍受,申辯人衷心期望軍中及社會各界給予眷管幹部多一分鼓勵,少一分責難,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順利完成。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之意見:

關於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書,經本院原提案委員核閱後表示:申辯人所辯各節,不足採信,仍請貴會依原彈劾理由審議。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國防部軍務局營繕服務處上校副處長,監察院以其擔任該部前總務局眷管組上校副組長及組長期間,就該局列管之老舊眷村改建及眷宅配售業務,未依法令規定辦理,並利用職權圖利,違法失職,移送審議,本會審議如左:

按國軍眷村改建獲配眷宅人員,依規定五年內不得將之出租、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惟位於士林忠誠路一三五號及一三六號之「精忠新城」、位於民權東路三段之「榮星新城」以及位於木柵路二段之「三義新城」,經監察院實地勘查,均發現有出租情事,此項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即陪同監察委員前往勘查之國防部軍務局職員吳金爐結證屬實,並有國防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恭慈字第七五九四號函、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祥祉字第五五二六號函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因配售一樓之眷宅,屬於店面,不適居住,且貸款金額高,非出租無法繳交貸款利息,此種現象,並非精忠新城等三個眷村所特有,乃自眷村改建以來即產生之通盤問題云云。惟被付懲戒人擔任眷村改建、貸款、配售等工作之期間甚長,未切實執行國防部之命令,任令出租情形長期存在,彈劾意旨指其失職,自屬有據。不能以執行上有所困難,而解免其未切實執行職務之行政責任。

國防部前總務局列管配售之「精忠新城」,其中有蔡奉文獲配台北市○○區○○路一段一四七巷十二號三樓,惟該蔡員早於七十年退伍,偽冒國軍中校身分申配,由承辦人員陳長舜簽辦,被付懲戒人審查後,呈奉核准配售。嗣經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發覺簽請參謀總長唐飛准予收回該眷舍。又政戰學校上校指揮官陶自強、軍事情報局上校政戰主任牟善伯、聯勤第二營業所中校所長黃時照、教育部軍訓處上校主任教官喬定康、教育部軍訓處中校教官游春美、空軍廣播電台上尉通信官鄭承志、藝工總隊中校王學彥、示範樂隊少校陳文媛、陸軍工兵學校少校王志慶、陸軍戰車七○三群少校林長壽等人,或冒名國防部直屬單位申購、或重複申購,依規定不許配售,惟亦經承辦人陳長舜簽由被付懲戒人審查後,呈奉核准配售。凡此事實,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三處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簽奉參謀總長核可收回蔡奉文配售眷宅之簽呈及國防部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則剛(覆)字第三三六七號致監察院監察調查處函等影本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亦坦承因誤信承辦人已完成審查,疏於再審查,致發生前述蔡奉文等十一人違背規定之配售案件。查被付懲戒人職司眷宅配售工作,對於依規定不得申配之人員,竟未詳加審查,於承辦人簽請配售,蓋章同意,其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至為顯然。

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年七月間,因國防部前總務局眷管組辦理眷宅配售之雇員尚殿杰,擬申購該局列管之愛國新城重建餘宅乙戶,被付懲戒人時任該組副組長,明知依規定雇員不符配售眷宅之資格,竟於尚員自行簽擬申購之函稿蓋章同意,依序轉呈組長孫茂新、副局長李長昆、羅順德等人核稿、局長林鳳模核判,使尚員取得承購愛國新城眷宅之不法利益。同年十一月,被付懲戒人擔任該組長,明知其父李幼枚已於六十年一月一日退伍,依規定不具配售眷宅資格,竟利用主管職務之機會,交由承辦員尚殿杰以假冒李幼枚係國防部現役軍官之不實身分簽辦申購愛國新城重建餘宅,被付懲戒人複核時蓋章上呈,由副局長羅順德蓋章核定,使李幼枚獲得承購愛國新城眷宅之不法利益。凡此事實,業據國防部普通審判庭以八十八年則凱更判字第○一四號論被付懲戒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對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褫奪公權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緩刑四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國防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則凱字第二三四九號判決確定證明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其事,違失事實,亦臻明確。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及同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