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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鑑字第 898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八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休職,期間二年。

事 實交通部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公路局視察,在該局行政室電臺服務期間,承辦總機、電話分機等有線電話之維修、簽約租賃業務,連續於八十五年十月至八十七年七月間,實際上並無購買彈簧、端子線、四心線、壓條、端子盒及傳真機轉筒等器材,而以全盈事務機器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十一張、三極公司預開之發票四張、貿笙有限公司之發票十張及徐瑞津商行之發票四張(共計二十九張),矇充已購買上開物品,而向同事訛稱已交貨或提供留存備品辦理驗收,或盜蓋同事職名章佯充已驗收,再申請核銷請領款項,共詐得十三萬二千三百一十五元(起訴書上「十三萬二千三百五十五元」係誤植)供己花用殆盡(如證一)。此等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自白屬實並繳回詐領款項,有其自白書,該局收款通知書影本可證(如證二、證三),經該局政風室查明,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其不法犯行,業由公路局政風室函送司法機關調查偵辦,並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如證

四、證五)。經核被付懲戒人甲○○行為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二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以維官箴。附送下列證據:

證一:本部公路局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物品請購單等影本計二十九張。

證二:甲○○自白書影本。

證三:本部公路局收款通知書影本。

證四: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復本部公路局政風室函影本。

證五: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影本。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申辯人前服務於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行政室電臺,於八十五年起依法承辦有線電總機及話機相關業務,至八十七年七月轉調行政室產業課服務,前因行政作業程序遭誤解而今訴訟纏身,懇請貴會諸位鈞長撥冗了解是非曲直,還予清白並主持公道,不勝感激。

依移送書及檢察官起訴書內違法失職諸點列舉分敘提出:

公路局之有線電話總機及話機,係向三極通信有限公司承租,有關電話彈簧線及端子線等器材之維修更新,含包在公路局與三極公司所簽電話租賃合約之維修項目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連續於八十五年十月至八十七年七月間,實際上並無購買彈簧線、端子線、四心線、端子盒及轉筒紙等器材,而以全盈公司、三極公司、貿笙公司、徐瑞津商行之發票,矇充已購買上開物品,而訛稱已交貨,或提供留存備品辦理驗收,或盜蓋職名章,佯充已驗收核銷請款,供己花用。

自白書及繳回詐領款。

右列所舉之違法失職諸點逐條申辯如下以明是非:

㈠本局有線電話總機及話機,係向三極通信有限公司承租,有關本局電話維修更新材料項目,均依租用合約書第七條:「:::因:::所發生之故障與損害,甲方得要求乙方修復,所需材料得由甲方庫存材料撥供使用,甲方無備用材料時,則由乙方提供,所需材料費,按一般門市售價八折計價。」依租用合約書所悉並非如檢察官起訴書內所指電話維修更新材料項目,均含包在公路局與三極公司所簽電話租賃合約之維修項目內,事實本局維修更新換材均付費與三極公司,該公司也絕無免費提供維修材料之事實,申辯人何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檢附本局與三極公司簽訂電話租用合約書、三極公司維修請款單憑據略舉一、二,影本各一份)。

㈡本局電話設備自七十九年起與三極通信有限公司承租啟用,當申辯人接辦該項業務時,電話設備已使用六、七年,屬老舊機具,況且話機附屬配件如話筒至話機間之聽筒線(彈簧線)及話機至電話線之連線(端子線)等均屬耗材,因機具屆齡老化,使用頻繁故障率高,而全局電話分機加副機約計五百餘支,每當電話故障損壞時常因等待三極公司前來維修耗時,造成電話使用人不便,影響局務連繫,相對本室因電話問題與它處室產生不良互動,帶給承辦人無限困擾,何況三極公司更換材料又非免費,故在事實需要下核准購材備用,由本臺同仁或承辦人自行維修更換,以爭時效免遭責難,而自行更材維修乃依慣例行之有年。(檢附申辯人維修備忘簿影本乙份)申辯人因受妹及其友劉玉山先生所請託,希幫其處理倒債抵債之通信材料,以補助其開計程車生活之困境,當局內電話備材將用盡時,則依規定申請購材並取劉先生現有之材料提供,如尚缺它材則由外購得一併使用,因部分無發票而情商全盈、:::等公司開立發票以供結報,所購之材料放置於電臺機房,供電臺同仁隨時為全局話機故障更換維修備用,並非檢察官起訴書內所指矇充已購買物品,而訛稱已交貨,或提供留存備品辦理驗收。既有材料又有發票驗收何需盜蓋,同時驗收後之材料公開放置於電臺內供同仁隨時為全局話機故障更換維修之用,電臺內同仁十目所視豈敢將留存備材重覆驗收。嗣後將領得小額款項交由妹轉交劉先生以解其生活之困境,申辯人豈可受人之託,而將所得款供己花用。

㈢申辯人當初在調查局時,調查人員私下告知被控貪瀆乃重罪若寫自白書並繳回款項,即可大事化小結案,因不諳法律自認無害於公,且又能幫助妹之朋友劉玉山先生解決其生活困難情況下,所以採用了劉玉山先生的材料,拿別家廠商之發票來報銷之作法,恐與稅法不符,又念及家中老父、老母皆已年近八十歲的高齡,母親又不良於行,實在不忍老人家為己憂心,加以受偵查時急於找劉玉山詢問當初並未深究材料來源問題,但一時間聯絡不上人,恐此材料來源不正當,(因劉先生以開計程車為業,怎會有這些材料?)深怕妹牽涉入內,又恐累及提供發票廠商涉開空頭發票。故在百念叢生,百感交集,思想情緒異常紛亂之際,聽信了調查人員之說辭,答應照著擬好的範本謄寫自白書,並在花錢消災的心情下湊錢繳出款項,一心希望此事了結,恢復平靜生活,誰知事情卻演變至今這種情況,回想當初全怪自己一時輕忽與不當之同情心所致。

申辯人自忖從無貪念,雖脾氣剛直不阿,但一生規矩行事,服務公職數十年來,從未有不法之心,絕不致圖區區十三萬餘元,而罹此重大刑責,今日身陷纏訟,全因自己婦人之仁(同情心)與保護家人之私心下所造成。自涉案以來,父母終日為此事憂心,妹及其友劉玉山先生也為此事感到歉疚,申辯人因自身帶給周遭親友之不安,內心之痛苦、難過、未曾釋懷,這段日子以來,身心所受之煎熬與折磨,實足以讓自己深深的記取此慘痛的教訓。盼貴會可否待司法審判終結後再行論斷,並念申辯人無不法惡念,一時輕忽觸法等語。

聲請傳證:

劉玉山臺北縣新店市○○街○○○巷十五之一號十二樓附送證物:

證一: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三極通信有限公司、數位式電子交換機租用合約書影本乙份。

證二: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粘貼憑證用紙計四紙影本各乙份。

證三:甲○○維修備忘簿影本乙份。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公路局視察,原在該局行政室電臺服務,被查獲有舞弊情事,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調至行政室產業課服務後乃書寫自白書,載明其:「曾於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服務電臺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佔不當得利共計新台幣十三萬二千零三百五十五元佔為己有,為此深感懺悔與自責,內心之煎熬與不安實非筆墨所能形容,今願接受法律應得之懲處,並交回前項不當取得之款額,愧對長官平日之厚愛,更無顏面對朝夕相處之同仁,撫心自問我錯了,我對不起公路局,更對不起大家」之事實,送有關單位,有該自白書在卷可證。且其在台北市調查處調查中亦供明其在電台服務之前開期間,實際上並未購買彈簧線、端子線、四心線、壓條、端子盒及傳真機轉筒等器材,而以全盈事務機器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三極公司預開之發票及貿笙有限公司、徐瑞津商行之發票(共二十九張),矇充己購買上開物品,而向同事訛稱已交貨或提供留存備品辦理驗收,或盜蓋同事職名章佯充已驗收,再申請核銷請領款項,共詐得十三萬餘元,供己花用,乃繳回該詐得款項等事實。核與各該公司人員古幸安、張孟龍、林張素萍、徐瑞津及其同事任職公路局行政室事務課之張中光、周文美等指述情節相符。張中光且指稱:甲○○(如)購買彈簧線等器材交其驗收也是三、四個月一次,其有詳細驗收,但此事爆發後,其看報銷單幾乎每個月都有買,雖有蓋其職名章,但應不是由其驗收,其職名章上班時都放在桌上,下班後偶而也會忘記收等語,是被付懲戒人顯係自行蓋張中光之職名章矇騙為驗收(以上資料均見所調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二號案卷)。復經本會傳訊被付懲戒人供明該自白書係回辦公室後,由課長陳凱生等同仁均在場情形下,自己自由用電腦打的:::及自己情商廠商開發票拿去公家報銷等情屬實。張中光、周文美、陳凱生等並到會結證其在偵查中之前開指證均屬實在,且有該自白書及報銷憑證等件影本在卷可按,足證其前開自白為真實,事後申辯私自受劉玉山請託有以抵債之通訊器材供電臺使用,情商全盈等公司開立發票報銷得款交與劉玉山及劉玉山亦加附和,不過係串飾避就之詞,與其所稱繳回款項及聽調查員說詞乃寫自白書消災云云,均非真實,要無可採。被付懲戒人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應謹慎清廉之旨及同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圖利之規定之違失甚為明顯,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