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八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本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技佐,前於本市風景區管理所動物園主任任內,因有廢弛職務與違失情事,經本府建設局查證屬實。茲依據該局查證情形,列述於下:
㈠被付懲戒人自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擔任本市風景區管理所動物園主任,主管動物園業務,對該動物園所飼養動物之種類及數量,應予瞭解並掌握其動態情形,對屬員亦應負督導考核之責。八十四年八月該所動物數量月報表登載鴿子為四二三隻,惟飼養人吳有助、吳莊淑惠於備註欄加註:「修理網子時鴿子飛走剩差不多一○○隻左右」;八十七年七月技術員洪登富於月報表簽註:「:::鴿子歸巢性篤實,並無吳、莊二員所說換網時飛走之情事,建請主任以財產管理追究失職人員」,惟被付懲戒人均未妥善處理。
㈡被付懲戒人於本(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因職務異動辦理業務移交時,發現該園移交清冊所載動物數量清冊禽鳥類鴿子數量為四一四隻,(該局政風室於八十八年七月二
十二、二十三日調查發現:現存一○二隻,較移交清冊短少三一二隻),無法完成動物正確數量之移交,為解決多年累積短少鴿隻,於八十八年六月底至七月初,私下囑託技工陳書孔、飼養工吳莊淑惠,將私自購買未經隔離檢疫之鴿子約五、六十隻直接移入大鳥園,致發生疫病,造成鴿子、孔雀大量死亡(至七月三十一日共計死亡鴿子三三隻、孔雀十一隻)。
綜前所述被付懲戒人有違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在卷)㈠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動物園主任移交清冊影本一份。
㈡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動物數量清冊影本一份。
㈢八十四年八月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動物園技術張天舜負責區域動物月報表影本一份。
㈣八十七年七月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動物園技術洪登富負責區域動物月報表影本一份。
㈤技工陳書孔、飼養工吳莊淑惠訪談紀要影本各一份。
㈥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附設動物醫院保育類野生動物死亡解剖書影本十一份。
㈦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前動物園主任甲○○報告書。
㈧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修訂表)影本一份。
㈨壽山動物園大鳥園爆發疫病主因探討影本一份。
㈩八十八年七月大鳥園-鴿子、孔雀發生疫病處理經過影本一份。
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函稿影本一份。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函影本一份。
高雄市建設局政風室報告簽陳影本一份。
高雄市政府鴿子財產登記卡影本一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八十四年八月份之技術員張天舜負責區域動物數量月報表(上載修理網子時鴿子飛走剩差不多一百隻左右),及八十七年七月之技術員洪登富負責區域動物數量月報表(上載八十三年換網時飛走一百隻左右),均未送交被付懲戒人核閱,上開月報表係由飼養人員詳加核對,技術人員核覆章後,交由本園財產管理職工收執,作為財產查核憑據(見月報表備註欄),此有該二份月報表均未經被付懲戒人核閱或批示可稽,且依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動物出生、死亡之登帳與報核,核定權在所長,動物暨標本數量之盤點,核定權在總務組組長,非被付懲戒人權責亦非所得置喙,且技術員張天舜早已商調至鳥松鄉公所任職(並已歿),從而移送書指被付懲戒人均未妥善處理,顯課未核閱且無核定權之被付懲戒人以莫須有之罪,殊欠公允。
鴿子、孔雀之死亡因經屏東科技大學解剖零星病例認為新城雞病,惟經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追蹤處理、採樣送農委會家畜衛生檢驗所經以病理切片形態學及PCR(聚核酶鏈鎖反應檢測)檢測結果:孔雀及鴿子均未發現有感染新城雞病之證據及病毒核酸示序,此業據該所⒏⒗八八高市畜衛一字第一八二七號函敘明屬實,並通知解除移動管制在案,即新任動物園主任曾秋菊之報告亦直陳:「經由進行活體解剖後,將檢體送往行政院農委會淡水家畜衛生檢驗所進行病毒分離,結果均未分離出該種病毒。(見曾女報告),且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附設動物醫院之解剖書,亦泛言死因為「大腸桿菌感染症、毛細線蟲感染、蒼白鳥症、膠體性甲狀腺腫、脂肪肝、盲腸蟲感染、類澱粉沈著症、病毒性腦炎、角膜結膜炎、維他命A缺乏、化膿性腦膜炎、週體神經炎、絲球體性腎炎、念珠菌感染症。」(見卷附野生動物死亡解剖書)不一而足,足証死因非新城雞病所致,更與放入鴿子無關,尤其孔雀、鴿子死亡期間為⒎⒎至⒎(見曾秋菊報告),係在曾秋菊交接之後(⒎⒈交接),從而曾秋菊報告指孔雀、鴿子大量死亡係被付懲戒人直接移入鴿子致發生疫病,顯係牽引他人,分罪脫身之詞,移送書據而移送,自屬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A)被付懲戒人自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離職,六年來陳報市府建設局之月報表均未見製表人員及技術員簽註任何意見。
(B)每半年一次機關財產總清點工作,係由技術員會同風景管理所財產管理人員、會計員等執行現場清點工作,六年來清點結果皆屬正常。
(C)六年來鳥園區負責技術員,因業務需要調整三次(張天舜→洪登富→梁光畿),移交時也未據其簽報鴿子短少情事。
(D)六年來每月技術員所陳報「動物飼養管理日報表」亦未據其簽註鴿子短少之情事。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並未對技術員梁光畿、洪登富施以懲處,徒憑上開人推卸責任之片面之詞遽認渠等曾向被付懲戒人口頭報告鴿子短少,自不足以昭折服。
文昌帝君云:「奴僕待之寬恕,豈宜備責苛求。在彼不過謀生無計,我用其力亦當慰其心,我給以衣食亦當節其勞苦,我賴其操作亦當恕其過愆,放縱之而長其驕傲,固不可,苛虐之而疲於殘忍,亦不可也,然當善為調停,善為約束,善為教誨,使馴良者,能竭智盡忠,固忠厚長者之德,使桀騖者,不致獲罪罹法,尤為天地父母之心。」,壽山動物園四周皆屬山丘林區,林草茂密,貓蛇潛藏其間,乘隙侵襲吞噬,實非人力得以防範,且貓蛇吞噬無屍體可核銷,鴿子係換網飛走或遭貓蛇吞噬,或疾病死亡,在在存疑,查證困難,懲處之間,稍一不慎,恐株連無辜,黃瑞忠、吳莊淑惠係低階飼養工人,倘若貿然予以懲處,恐將引發解聘斷其舉家生計,被付懲戒人秉性單純,並非虐下取功,危人自安之徒,縱有未予懲處之情事,實因宅心仁厚,有愛人之心,而無傷人之意,要難遽認係廢弛職務。
被付懲戒人於調整職務發布後即請同仁依月報表及財產清冊造具移交書,辦理移交,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鳥園飼養人員吳莊淑惠告知鴿子被貓、蛇吞食,無鴿子屍體可核銷,被付懲戒人有感於鳥園四周皆屬山丘林區,樹林茂密,貓、蛇潛藏其間,夜間侵襲吞食實非人力得以防患,要其等負責賠償或處分,實感不合情理,鑑於交接在即,不想造成接任者困擾,遂請同仁購置五十隻左右填補,此部分未經深思,誠有失職守,懇祈鈞長體恤上情,從輕發落。
被付懲戒人就任公職二十一年來秉持服務大眾熱忱,兢兢業業做好份內工作,八十二年擔任動物園主任以來,在各任所長督導之下積極推動各項業務,在任內順利接管污水處理廠,並參酌國外各大動物園藍圖完成動物園出入口參觀動線變更、規劃,交由工務組發包施工,設立解說教育中心,解說義工訓練、設置,完成動物園電子網頁等為民服務事項,(至年僅三年乙等,其餘考績均為甲等、八十年榮膺為市府為民服務文化育樂類甲等獎,見考績通知書),兢兢業業,以動物園為家,只因生性耿直,不善逢迎,未諳宦海風波險惡,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即被摘除主任職務,貶調為家畜衛生檢驗所技佐,從此弔影慚魂,名辱身冤,如今又遭送付懲戒,殆如雪上加霜,畢生忠勤,徒然貽羞,君子失時,拱手而為待罪之身,不禁黯然神傷,昔賢云:「寧於必死之中求其生,勿於可生之處任其死。」,孟子云:「見其生不忍見其死。」,不得已爰瀝陳上情,懇祈鈞長明察,慈悲為主,方便為門,垂諭不受懲戒之決議或從輕懲處,以昭矜憫,若蒙惠准,無任感禱。
證據(均在卷):
㈠八十四年八月份動物數量月報表影本一份。
㈡八十七年七月份動物數量月報表影本一份。
㈢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影本一份。
㈣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函影本一份。
㈤壽山動物園大鳥園爆發疫病主因探討報告影本一份。
㈥考績通知書影本十九份。
㈦高雄市政府獎狀影本一份。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自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擔任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動物園主任,主管動物園業務,對該園所飼養動物之種類及數量,應予瞭解並掌握其動態情形,詎八十四年八月該園動物數量月報表登載鴿子為四二三隻,惟飼養工吳有助、吳莊淑惠於備註欄加註:「修理網子時鴿子飛走剩差不多一○○隻左右」,八十七年七月技術員洪登富於動物數量月報表簽註:「鴿子歸巢性篤實,並無吳、莊二員所說換網時飛走之情事,建請主任以財產管理追究失職人員」,惟被付懲戒人均未妥善處理。嗣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因職務異動辦理業務移交時,發現該園移交清冊所載動物數量清冊禽鳥類鴿子數量為四一四隻,實際上現存一○二隻,較移交清冊所載短少三一二隻,無法完成鴿子正確數量之移交,為解決多年累積短少鴿隻,於八十八年六月底,私下囑託技工陳書孔、飼養工吳莊淑惠私自購買鴿子約五十隻放入鳥園。凡此事實,有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動物園主任移交清冊、被付懲戒人報告書、八十四年八月份動物數量月報表、八十七年七月份動物數量月報表、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政風室報告、技工陳書孔及飼養工吳莊淑惠訪談紀要等影本附卷足資佐證。被付懲戒人對於私下囑託陳書孔及吳莊淑惠私自購買鴿子約五十隻放入鳥園補充短少鴿隻等情亦不否認,雖據其申辯略稱:伊自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離職,其間鳥園區負責技術員因業務需要調整三次,移交時所簽報及每月技術員所陳報動物飼養管理月報表均未據簽註鴿子短少之情事。八十四年八月份之技術員張天舜負責區域動物數量月報表及八十七年七月份之技術員洪登富負責區域動物數量月報表,均未送交被付懲戒人核閱,且依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動物出生、死亡之登帳與報核之核定權在所長,動物標本數量之盤點,核定權在總務組組長,非被付懲戒人權責亦非其所得置喙云云。然查被付懲戒人向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提出之報告已自認「鴿子大量短失與帳目不符,其最大癥結在於動物園成立二十年來從未確實清點(包括職在任期間六年)」,「:::對此一缺失,誠有失職守,擬請惠准賠償是項財物損失:::並酌請行政處分」,有該報告影本附卷足稽。依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雖規定動物出生、死亡之登帳與報核之核定權在所長,動物標本數量之盤點,核定權在總務組組長,惟被付懲戒人為該所所屬動物園主任,主管動物園業務,對該園所飼養動物之種類及數量,應予瞭解並掌握其動態情形,對屬員亦應負督導考核之責。矧飼養工吳有助、吳莊淑惠於八十四年八月之動物數量月報表備註欄上填註「修理網子時鴿子飛走剩差不多一百隻左右」,吳莊淑惠並以口頭向被付懲戒人報告。又技術員洪登富接任後曾多次口頭向被付懲戒人報告,並於八十七年七月四日在動物數量月報表簽註:「鴿子歸巢性篤實,並無吳、莊二員所說換網時飛走之情事,建請主任以財產管理追究失職人員」,惟月報上被付懲戒人均未簽註意見。據該動物園技工顏靜華(掌管公文收發、動物財產)稱:「飼養工或技術員若有簽註意見,則月報表定會陳給主任核閱,若無意見則未陳報主任」。自八十七年十月技術員梁光畿接任後,亦曾向被付懲戒人口頭報告,但迄今均未處理各情,有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政風室調查報告影本及吳莊淑惠訪談紀要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其上述申辯顯係諉卸之詞,要非可採。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至移送意旨復謂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八年六月底至七月初,私下囑託技工陳書孔,飼養工吳莊淑惠將私自購買未經隔離檢疫之鴿子約五、六十隻直接移入鳥園,致發生疫病,造成鴿子、孔雀死亡一節,被付懲戒人固不否認曾託陳書孔、吳莊淑惠私自購買約五十隻之鴿子放入鳥園補充短少之鴿隻,已如前述,惟堅決弗承因此引致鴿子、孔雀之死亡。查鴿子、孔雀之死亡雖經屏東科技大學解剖零星病例認為新城雞病,但經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追蹤處理,採樣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經以病理切片形態學及PCR(聚核酶鏈鎖反應檢測)檢測結果:孔雀及鴿子均未發現有感染新城雞病之證據及病毒核酸序列,有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高市畜衛一字第一八二七號函影本在卷可證。且依卷附新任動物園主任曾秋菊之報告載明鴿子、孔雀之死亡期間為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至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係發生於被付懲戒人在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交接之後,尤難證明與其前開放入鴿子有關。此外別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付懲戒人確有此部分之違失行為,應免予置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