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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鑑字第 890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交通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料工,因違反動產擔

保交易法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茲將其具體違法事實列述如次:

㈠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以動產擔保交易附

條件買賣之方式,向中國聯合機車租賃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以下稱中國租賃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一部,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約定分期付款共計新台幣(以下同)七萬零二百元,價款自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分十二期付款,於每月十三日應繳付價金五千八百五十元,至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止,標的物存置地點為台南縣新營市○○路一五四之一號,且於全部價金未付清之前,車輛所有權仍屬出賣人中國租賃公司所有,買受人依約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使用車輛,不得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或其他處分等,詎周員僅付三期款項一萬五千五百五十元,自八十七年五月起即拒不付款,尚欠五萬四千六百五十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未經中國租賃公司同意而將上開機車遷移約定之存置處所逃匿不知去向,致生損害於中國租賃公司。經該公司代表人陳福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㈡前述判決後,周員並未依限完納罰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四

月十七日發交台灣台南看守所執行拘役後,至同月二十一日繳清全部罰金後始獲釋放。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義。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以維官箴。提出刑事判決影本一件為證。

理 由本會檢附移送書繕本連同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行議決。

查被付懲戒人係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料工(技術士),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中國租賃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一輛,價款七萬零二百元,約定自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止分十二期付款,每期於每月十三日繳付價金五千八百五十元,標的物存置地點為台南縣新營市○○路一五四之一號,全部價金未付清之前,車輛所有權仍屬出賣人中國租賃公司所有,被付懲戒人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使用車輛,不得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或其他處分等,詎被付懲戒人僅付三期款項一萬五千五百五十元,自八十七年五月起即拒不付款,尚欠五萬四千六百五十元,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未經中國租賃公司同意而將上開機車遷移約定之存置處所逃匿不知去向,致生損害於中國租賃公司。經該公司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九八二號刑事判決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各一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對此亦未據提出申辯,違法事證明確,應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