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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鑑字第 900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九○○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交通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本部基隆港務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前管制課課長,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肅字第八六二○二六號函被付懲戒人甲○○涉嫌行政違失謹將調查情事列述如下:

㈠查中華港埠服務社係基隆港務局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辦理「基隆港VTMS船舶交通管制系統」工程顧問得標商,甲○○係基隆港務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管制課課長,且為該工程承辦人。緣於八十三年間甲○○因公奉派至英國出差時,未獲長官同意,私下接受中華港埠服務社委託,利用該次公務出差機會將公務上蒐集之VTMS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工程資料交付予中華港埠服務社,事後並收取中華港埠服務社給予之新台幣(下同)七萬五千元報酬。

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務員對於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而甲○○、中華港埠服務社既有密切業務關係,甲○○卻利用公務機會將公務上蒐集之資料交付予中華港埠服務社,並收受其給予之高額金錢報酬,行為顯有不當。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務員對於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違上開規定,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付懲戒,以維官箴。

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證一、基隆港務局政風室簽呈。

證二、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肅字第八六二○二六號函及調查筆錄。

證三、八十三年度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其他相關資料一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本人係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調至船舶交通管制中心,擔任航訊課課長職務(如附件一),負責推動執行國內首創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ESSEL TRAFFIC MANAGEMENT SYS-

TEM 簡稱VTMS)案之工作,基隆港近十年港內外海域海事頻繁,財產損失更是難以估計,為促使船舶航行安全,減少災損,交通部特別指示,基隆港應優先儘速建立VTMS案。

基隆港VTMS案雖列為國建六年計畫第一類管制案件,內部設備均為高科技產品,而實際負責承辦人員僅本人一人,執行期間遭遇之困難障礙,空前絕後,亦無人從旁協助指導,更無前人移留檔案可供參考,本人為達成不可能任務,忍辱負重,任勞任怨,自動加班乃家常便飯,但從未領取分文加班費,因背負著大責重任,造成過大壓力,夜裡惡夢連連,無法安眠。

自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本人參與VTMS案業務(如附件二),數年來公餘私下花了極多時間心血,從事VTMS資料蒐集,檢討研究,收獲頗大。曾於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公費赴英國觀摩研習VTMS業務,發覺自己的國家從南到北環島沿岸導航設備,數十年來均為傳統設備,鄰近各國如印度、韓國、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大陸等均設有VTMS系統設備,深感憂心別人能我們為什麼不能,為使船舶航行安全,減少碰撞損失,唯有早日完成VTMS系統設備,始可徹底解決當前問題。

有關本人遭受檢舉涉嫌行政違失案,申辯部分謹述如后:

壹、臺北市調查處資料內容:「查中華港埠服務社係貴局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辦理『基隆港VTMS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工程顧問得標商,甲○○係貴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管制課課長,且為該工程承辦人。緣於八十三年間甲○○因公奉派至英國出差時,未獲長官同意,私下接受中華港埠服務社委託,利用該次公務出差機會將公務上蒐集之VTMS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工程資料交付予中華港埠服務社,事後並收取中華港埠服務社給予之新臺幣七萬五千元報酬。」申辯內容:

基隆港務局VTMS細部規劃設計案係於八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與得標顧問公司中華港埠服務社簽約,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完工在案(如附件三),並終止合約關係,與本人承辦業務亦無關連。

本人擔任基隆港VTMS案工程承辦人長達六年餘,由於長期接觸VTMS業務,對VTMS產生極大興趣,平日喜好閱讀VTMS書報雜誌,蒐集很多世界各港VTMS資料,經常利用下班時間從事VTMS國家級訓練計畫及基隆港VTMS建立研究等學術寫作(如附件四),深獲各方稱讚好評,交通部、前省政府曾多次邀請本人發表演講,出席研討會及發表心得,另又奉命技術指導協助臺中、高雄兩港建立VTMS(如附件五)。八十四年六月二日本人與日本神戶商船大學校長國際知名VTMS專家原潔教授出席交通部主辦之海域防災與航行安全研討會時,原潔教授對本人之國家級VTMS訓練計畫及基隆港務局VTMS建立兩篇學術著作頗為讚許,並強調其具有相當建設性之價值(如附件六)。

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本人奉命赴英國觀摩學習VTMS,八十年前曾擔任本局VTMS顧問公司中華港埠服務社,就學術交流立場與本人商議國外期間若有公餘之暇,順道協助其蒐集一些VTMS資料,本人當時並未表示同意,雙方亦未要求任何報酬。當本人出國期間經常利用非公務時間下課或參訪結束後,於當地圖書館等翻閱勤讀VTMS書報雜誌,蒐集一些港口VTMS資料,作為學術研究之重要參考。

八十三年六月中旬本人回國並利用近兩月時間,公務下班積極從事VTMS雷達、通訊

(VHS)、電腦、操作臺等組合系統及訓練事宜學術寫作,以及VTMS資料整理。前顧問公司在無利害關係期間向本人商討提供其一些學術研究資料,並稱臺灣VTMS才剛起步,資料蒐集困難,若本人能提供一些VTMS具有建設性之學術研究稿件資料,可茲利用繼續為國內外港口VTMS建立規劃之參考,其對國家社會有極大貢獻助益,經本人再三考慮,中華港埠服務社其為交通部督導之財團法人機構,非一般營利之公司行號廠商,又其為國內唯一具有水準,且有實際VTMS規劃經驗之顧問公司,另上述學術研究稿件資料,一非機密等級,二非本局業務管理範圍資料,三與本人呈報之出國報告書內容毫不相同(如附件七),純屬個人學術著作,本人在沒有要求任何報酬情況下以學術交流立場兩次提供上述學術研究稿件資料。事後該顧問公司經詳細評估,並獲世界級VTMS知名專家日本神戶大學校長原潔教授肯定,認為本人提供之VTMS學術研究稿件資料,頗具價值及建設性,堅持使用者付費原則付本人稿件報酬,第一次八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付四萬元,第二次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付三萬五千元,並依法於年度所得稅扣繳,此為合法正當所得(如附件八)。

八十三年本人擔任VTMS專案承辦人時,曾有欲投標本港VTMS系統採購廠商赴本人住宅賄賂巨額金錢,遭本人拒收在案,由此可見,凡屬違法不當之利益,本人絕對拒絕,當年本人當選本局及前省府廉潔楷模(如附件九)。

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本人職務奉命已從事VTMS管制課長調至總務室通訊課課長,故本人已遠離是非之地(如附件十)。

貳、臺北市調查處資料內容:「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務員對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定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而甲○○、中華港埠服務社既有密切業務關係,甲○○卻利用公務機會將公務上蒐集之資料交付中華港埠服務社,並收受其給予之高額金錢報酬,行為顯有不當。」申辯內容:

我要再次鄭重申明中華港埠服務社早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已將本局VTMS細部規劃設計完工終止合約關係在案,本人與該公司無任何利害關係,雙方絕無私相借貸,亦未有訂定互利契約,及享其他不正利益。有關本人利用國內下班公餘時間從事寫作之稿件資料如:VTMS國家級訓練計畫及基隆港VTMS建立研究等稿件屬於專業性之著作,另運用國外非公務時間,下班、下課或參訪結束公餘之暇於國內外圖書館等蒐集之VTMS等學術稿件資料提供中華港埠服務社,上開學術著作經評估具有建設性價值,其所獲得之報酬並依法列入繳稅,應為合法、合理、合情之正當利益,其與本人前曾參與交通部、前省府主辦之研討會及演講所獲得之報酬均為正當利益,亦非公務機會蒐集之公務資料,故絕對沒有不當之處。

上述學術研究稿件款項係屬正當利益,竟而落人口實,誣陷本人收受賄賂,本人非該顧問公司之顧問係為事實,本港VTMS之規劃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早已完工在案,雙方已無業務關係,更無任何利害關係,本人亦未支領其薪津,可昭公信,問心無愧。

叁、本人自幼生長眷村,養成刻苦耐勞,樂觀助人之精神,十五歲即報國從軍,擔負起保家衛民之大責重任,對於貪官污吏深惡痛絕,七十七年中校退伍加入基港局服務之行列仍繼續秉持,兢兢業業,戮力職守,操守廉潔,熱心公益,虛心學習,待人誠懇之精神服務航商,深受好評與長官恩寵,不到四年光景,即升任課長職務。謹將本人公務員十年生涯中重要事蹟分述如下:(如附件十一)八十一年三月至八十八年五月,執行基隆港VTMS六年國建專案,完成驗收作業,績效卓越。

八十三年、八十四年因拒收商人金錢賄賂,連續兩年榮獲省府、港務局廉潔楷模,並於省府表揚。

熱心公益,犧牲奉獻,自八十一年至八十六年連續六年擔任基隆港務局產業工會常務理事(現為理事),為員工爭取權益奉獻甚大。

八十六年榮獲基隆地區產業工會會務評鑑第一名,當選全省模範工會,八十六年五月一日本人代表工會接受全國各界表揚。

港務局十年服務期間,負責認真、表現優異,獲得長官一致肯定,每年考績均列為甲等。

服務基港局十年中,因各項事蹟表現優異獲得記功三次、嘉獎十二次獎勵。

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奉命技術指導高雄、臺中兩港執行VTMS各項工作,成效良好。

八十一年、八十三年連續兩次,參加政風法紀專題演講比賽,均獲第一名。

八十八年五月一日當選全國模範勞工為基隆地區第一名,榮獲總統召見,並於總統歡迎茶會中代表致詞,表現優異榮獲總統召見表揚。

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當選全國模範榮民第一名,榮獲總統、副總統兩次召見表揚。本人自幼從軍參加軍旅,一直秉持奉公守法,無私無我,自我要求嚴以律己,從未犯過任何差錯,深獲各級長官厚愛與照顧,今天本人在沒有不法圖利念頭下,發揮所長將專業學術研究之著作心得,貢獻社會國家,應對得起父母國家養育栽培之恩,爾後我將更加倍努力工作,盡忠職守,以回報各級長官。

肆、綜合上述懇請鈞會體恤下屬實情,恩准本人列會詳細說明,以免遭受冤屈。提出左列證物(除照片外均為影本在卷):

附件一、基隆港務局⒊⒒基港人一字第四八一○號函。

附件二、基隆港務局令。

附件三、中華民國港埠服務社港服字第八一三八四號函。

附件四、臺灣地區之國家級VTMS訓練計畫。

附件五、基隆港務局基港船管字第二二九一二號函。

附件六、海域防災與航行安全研討會資料。

附件七、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

附件八、中華港埠技術顧問社港埠字第八八一六四號函。

附件九、基隆港務局⒓基港政二字第二四五四三號函。

附件十、基隆港務局基港人一字第九四五二號令。

附件十一、基隆港務局採購機具材料收貨驗收紀錄等。

附件十二、申辯書流程表。

附件十三、基隆港務局基港船訊字第二一一六號函。

附件十四、交通部交航字第七○九九號函。

未編號之照片佐證資料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課長,於八十一年三月間,擔任該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管制課課長,承辦「基隆港VTMS船舶交通管制系統」工程,該系統工程之規劃設計,由中華港埠服務社得標,第一期工程規劃設計,於同年十一月間完成。八十三年五月間,被付懲戒人奉派至英國倫敦接受VTMS課程訓練,行前接受中華港埠服務社委託,利用出國接受訓練期間,蒐集有關VTMS船舶交通管制系統資料,回國後將搜得之資料及其撰寫之著作,交予該社,事後該社支給七萬五千元報酬。上開事實,有「基隆港VTMS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工程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協議書、中華港埠服務社⒒⒛港服字第八一三八四號函、⒐⒏港埠字第八八一六四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八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影本在卷足稽,被付懲戒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時亦直承:「:::因公要到英國出差,中華港埠服務社總經理陳國獲悉後,請我順道為其蒐集一些英國VTMS相關資料,由於我因公之便,故蒐集之資料相當多且相當完整,而且我也寫了一些VTMS考實報告連同該蒐集來的資料交予陳國,:::主動給我這筆七萬五千元做為酬勞。」,事證至臻明確。被付懲戒人雖申辯略稱:伊在出國期間,利用非公務時間下課或參訪結束後,於當地圖書館勤讀VTMS書報雜誌,蒐集VTMS資料,回國後將利用公餘時間撰寫之著作及非公務時間蒐集之資料提供該社,所獲得之報酬並依法列入繳稅,應為正當利益,絕無不當之處云云。惟查中華港埠服務社既為上開船舶交通管制系統之規劃設計顧問公司,該工程被付懲戒人為承辦人,縱所規劃設計之工程已完成,但該社係以承攬港埠交通相關工程為主要業務,被付懲戒人身為港務單位主管,仍應遠嫌,其於奉派出國接受訓練,行前受該社委託代為蒐集與其實習有關之VTMS系統資料,返國後將蒐得之資料及所撰著作交予該社,並取得報酬,自係不當交往,其行為自有欠謹慎,所辯及所提出之證據,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謝 瑜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