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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鑑字第 901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九○一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司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二級改敘。

事 實司法院移送意旨略以:

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人事室主任甲○○(現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人事室主任)於本

(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辦理該院法警職務代理人甄試工作,經本院調查有下列疏失:㈠本件該院人事室所訂之「甄選法警職務代理人簡章」(附件一)未將法警管理辦法有關法警資格、任用之要件列入,且未要求應考人繳交體格檢查表,另口試計分亦由原管理辦法規定百分之二十提高為百分之四十。經查各機關職務代理人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時,除應具有與擬代理職務職等所規定應考學歷外,其學識、才能、經驗,應與擬代理職務相當...。」至於有關體格(如視力、身高、體重等)方面,雖未明定,惟考量法警工作性質特殊,其甄試簡章似應參酌該法之相關規定。

㈡該院法警職務代理人甄試共十二人應考,原訂錄取一名,備取二名,承辦人雖為人事室科員陳秋帆,但整個作業均係由前人事主任甲○○(業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調雲林地院人事室)親自作業,包括簡章訂定、分數計算及分數登記等(詳附件二陳秋帆訪談紀要)。然林員卻對其主管監督事務,基於該院總務科科長陳天賜推薦之人情壓力,而私自提高應考人蔡東岳(即陳科長推薦人員)之電腦打字成績,請不知情之該院資訊室錄事職務代理人陳愛元為其重新繕造電腦測試成績表,致與當日實際測試結果電腦檔案不符(詳附件三更改後電腦成績表、附件四原始電腦成績表及附件五陳愛元訪談紀要)。其後林員將更改後之不實電腦測試成績換算總成績之百分之二十填入其所製作之「甄試法警職務代理人成績清冊」(附件六)時,復將實際總成績最高及次高之應考人郭俊成、劉軒禎之電腦成績登載較實際為低,致其總成績降低,而使蔡東岳得列第一名正取。

㈢本次該院法警職務代理人甄試,業經該院作廢,另定期甄試,使機關形象不致受損。

林員平日辦事認真,重然諾,迫於人情壓力,一時思慮欠周,鑄成錯誤,事後雖深表悔悟,惟其更改甄試成績,雖未涉金錢行賄,已影響甄試之公平性,其失職行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應受懲戒,並依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移送貴會審議,提出下列為證。(均影本在卷)附件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甄選法警職務代理人簡章附件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人事室科員陳秋帆訪談紀要附件三:更改後電腦成績表附件四:原始電腦成績表附件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資訊室錄事職務代理人陳愛元訪談紀要附件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甄選法警職務代理人成績清冊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自民國七十三年任公職以來,無不兢兢業業,戮力於公,曾受記功五次、嘉獎十二次之獎勵,此次,法警職務代理人甄選,因迫於人情之壓力,一時思慮欠周,鑄成錯誤,深感後悔,懇請各位委員原諒申辯人之過錯,給予反省自新的機會,謹就司法院移送書部分內容說明如下:

關於一之㈠項,...口試計分由原管理辦法規定百分之二十提高為百分之四十。...有關體格(如視力、身高、體重等)方面,雖未明定,惟考量法警工作性質特殊,其甄試簡章似應參酌該法之相關規定等節,回憶當初草擬甄選簡章未將體格(視力、身高、體重等)方面納入,係擬從口試中來加以考量應試者之身高、儀表及反應,適不適合擔任法警的工作,因此,草擬時,口試佔較高的百分比。並原擬於錄取後,再請其繳交體格檢查表(若不符合規定,即由備取人選遞補)。

關於一-㈡項,...整個作業,由申辯人親自作業,包括簡章訂定...乙節,由於本室人力有限,申辯人除審核文稿外,有關本室的工作,都會參與辦理。而本次甄選簡章係由申辯人草擬後,陳請梁院長核示,經奉核可後,始辦理後續作業。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前人事室主任,於八十八年九月間,辦理該院法警職務代理人甄試工作,由被付懲戒人擬訂「甄選法警職務代理人簡章」,惟簡章中卻未將法警管理辦法有關法警資格、任用之要件列入,且未要求應考人繳交體格檢查表,另口試計分亦由原管理辦法規定百分之二十提高為百分之四十。又該院法警職務代理人甄試共十二人應考,原訂錄取一名,備取二名,整個作業均由被付懲戒人辦理。因受該院總務科科長陳天賜之請託,私自提高應考人蔡東岳(即陳某推薦之人員)之電腦打字成績,請不知情之該院資訊室錄事職務代理人陳愛元為其重新繕造電腦測試成績表,致與當日實際測試結果電腦檔案不符,其後被付懲戒人將更改後之不實電腦測試成績換算總成績之百分之二十填入其所製作之「甄試法警職務代理人成績清冊」時,復將實際總成績最高及次高之應考人郭俊成、劉軒禎之電腦成績登記較實際為低,致其總成績降低,而使蔡東岳得列為第一名正取。凡此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甄選法警職務代理人簡章、該院人事室科員陳秋帆訪談紀要、更改後電腦成績表、原始電腦成績表、該院資訊室錄事職務代理人陳愛元訪談紀要、該院甄選法警職務代理人成績清冊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因迫於人情壓力,一時思慮欠週,鑄成錯誤」。違失事實,自堪認定。雖被付懲戒人辯稱甄選簡章所以未將體格規定納入,係擬從口試中加以衡量,故加重口試之百分比。迨錄取再繳交體格檢查表,若不符規定,即由備取人選遞補云云,惟查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會頒之法警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體格之要件,包括身高、體重、胸圍之最低標準,以及其他要件。第十一條規定甄選之測驗科目及其計分標準,其第二款明定口試占百分之二十。被付懲戒人於甄選簡章卻未將此等體格要件列入,且未令繳交體格檢查表,又擅將口試成績提高為占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其違背前述規定,至為明顯。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