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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再審字第 99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九九八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鑑字第八九七六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再審議聲請人(以下簡稱聲請人)甲○○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人,因違法失職,本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以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七六號議決休職期間六月,茲聲請人以原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再審議,錄其陳述如下:

前揭議決書認聲請人所持「司法院不將同樣未依司法院⒉⒓(八八)院臺人二字

第○四○五九號令赴任新職之澎湖地方法院公證人黃慧雯與申辯人與同事古明浩併案移送公懲會審議,其移送程序顯有違同法第八條規定,有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定『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情事,公懲會應依二十六條本文逕為不受理之議決,方符法治」之申辯理由並不足採,無非因認公懲法第八條為「訓示規定」,致司法院之移送程序沒有同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事。

公懲會委員諸公的邏輯顯然是這樣的:

⒈公懲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不包括訓示規定。

⒉①訓示規定者,遵守與否都無所謂的規定也(遵守自然最好;不遵守也不構成不法)。

②公懲法第八條正是前述意義下的訓示規定。

⒊所以司法院不將涉同一違法失職案件之三人全部移送而只移送其中二人的移送程

序,即使違反同法第八條,也不能認為該移送程序「違背規定」。亦即並無第二十六條所指「移送程序違背規定」之情事。

試問:

⒈不具有「要求人們必須切實服從遵守,而不得違反,違反即為不法」之權威性格

的規範,是法律嗎?⒉公懲法每一條規定,有哪一條不是法律?公懲法第二十六條所稱之「規定」,難

道不包含法律規定?請委員諸公為聲請人解惑。

「要求人們必須遵守服從,不得違反」之權威性格是法的本質要素(至於法在事實

上,是否常能完全實現,是另外一回事,法之完全實現,固非必可期待,但實際上法之破壞和違背,卻並不妨害法之強制性本質)。諸委員所稱「訓示規定」實為不可理解之概念。僅在於希望人們予以遵守而不具權威性格的規範,絕非法律。

司法院僅將涉同一違法失職案件的部分人員移送審議,違反公懲法第八條,此違法

事實昭昭明甚,亦為公懲會所不爭執;委員諸公不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司法院所為移送逕為不受理議決,反而曲解法之本質,無中生有,所謂「訓示規定」之荒謬概念,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訴訟權(依法律受裁判、受懲戒之權利),實實在在地有「故意不適用應被適用的法律而為議決」之「適用法律顯有錯誤情事」。

原移送機關提出之意見書如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證人黃慧雯於八十七年遷調志願調查表中依序填列「⒈桃園地院⒉臺北地院⒊基隆地院⒋臺中地院⒌嘉義地院⒍高雄地院」,本院於辦理公證人統一遷調作業時,依所填志願服務地區及出缺情形,提經八十八年第二次人事評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調派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人(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八八)院臺人二字第○四○五九號令)。黃公證人嗣因有意留任現職,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申請註銷派令,本院經考量其留任原法院服務,並不影響其餘人員之調動,遂同意其申請,並通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繳回派令正本予以註銷,經核其未赴任新職,係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本院核准在案,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理 由聲請人甲○○原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人,因不遵令赴任新職,經本會議決休職期間六月。聲請人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證人黃慧雯奉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人亦不赴任,司法院未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八條全部移送,主張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議決,因認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據以聲請再審議。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八條固規定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移送本會審議時,應全部移送。然未全部移送,並不影響移送之效力,原議決以該法條為訓示規定而為實體之審議,適用法規自無錯誤,且法律條文有強制規定與訓示規定之別,為判例及學理之通說,聲請人予以否定,亦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張 旭 照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200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