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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04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四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公務員違法失職,逕送本會審議,以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甲○○違法案件,逕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審議,揆諸上開說明,其移送程序自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謝 瑜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