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六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巡佐(警佐一階),自八十
七年四月至六月初,連續在彰化縣境內之高登、好來屋汽車旅館○○○鎮○○路○○○巷○○號住宅,與有配偶之婦女林碧緞發生性關係,由林碧緞之夫訴請究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爰檢附相關判決資料,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稱:
㈠申辯人於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調到北斗分局,而林碧緞於八十七年二月中旬,
主動第一次以呼叫器000000000與申辯人聯繫(申辯人不知她從那來的呼叫器號碼),並於三月中旬說要介紹朋友是情治單位長官給申辯人認識,這是與林碧緞正式第一次見面。
㈡林碧緞的交友廣而複雜,本身無工作(職業),是情治單位長官的好朋友(如附件一就已知電話號碼作記號)。
㈢林碧緞因其夫(鄭介光)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在彰化縣○○鄉○○村○○路上
,發生死亡車禍案件,而未跟對方談和解事宜,而於四月中旬,林碧緞一直要申辯人跟她們夫妻出面談和解,申辯人不肯,也不回電話,林碧緞即一直打呼叫器,甚至打電話給隊長(陳春條)匿名檢舉申辯人在外面亂搞男女關係。
㈣於八十七年五月初,因林碧緞之夫車禍案件未和解,而房屋被對方聲請假扣押新
臺幣五十萬元(如附件二),林碧緞要申辯人幫她調借五十萬元,申辯人避回電話,林碧緞再次以匿名向隊長檢舉申辯人。其次,林碧緞夫妻也因倒了互助會,經濟陷困境,會頭也於五月初相繼去她家要收會款,如今雙方已在控訴中。
㈤隊長於五月下旬向申辯人說六月份要申辯人到收容所服勤,而八十七年六月二日
申辯人到收容所服勤,申辯人避回電話和見面,林碧緞即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晚上,向警局督察室再檢舉申辯人,而於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早上,申辯人向林碧緞問清原委和不借她錢後,林碧緞就拿出自己擬好的自白書(如附件三),叫申辯人簽寫給她,她才不亂檢舉申辯人,申辯人看完內容後說沒有發生這種事,申辯人不能簽寫,林碧緞就撕毀自白書,說要給申辯人好看,申辯人才將準備好的錄音機開始錄音(如附件四)。
㈥林碧緞是長官的朋友,申辯人跟她去KTV唱歌有五、六次,都是由她的女兒鄭
亞佩陪同,且各自開車,並未單獨去,也從未到林碧緞家過夜(住)和到汽車旅館投宿,而林碧緞在彰化地方法院稱申辯人是駕駛福特汽車,但申辯人從來就是駕駛豐田汽車(如附件五)。
㈦林碧緞因經濟陷困境,又借不到錢,竟一家人聯合起來,不擇手段作不實的指控
,不達目的不罷休,處心積慮的來加害於申辯人,也提不出姦情證物(如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及身體特徵)和設計抓姦等,況且,申辯人從未跟林碧緞上床過,認識林碧緞(見面起)只有兩個多月,就多次檢舉申辯人(溪州焚化爐於八十七年二月中旬動工,勤務加重,分局長官也都在注意申辯人的行蹤、生活起居),製造申辯人的困擾。
㈧認識長官的朋友,未蒙其利,反先受其害,而司法又不採信申辯人的證詞,還申辯人清白,爰請鈞長明鑒。
㈨附件(除錄音帶外,均為影本):
林碧緞電話通聯十七張。
鄭介光房屋執行假扣押二張。
林碧緞所擬自白書一張。
談話錄音帶一卷、譯文二張。
汽車廠牌說明一張。
理 由查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巡佐,自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六月二日止,連續在彰化縣埔心鄉「高登汽車旅館」、北斗鎮「好來屋汽車旅館」、南投縣竹山鎮等地之汽車旅館,及彰化縣○○鎮○○路○○○巷○○號已婚婦女林碧緞住處,多次與林碧緞發生性關係,由林碧緞之夫鄭介光訴請該管檢察官偵辦。上述事實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被付懲戒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九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影本附卷可證。被付懲戒人申辯否認有與林碧緞相姦情事云云,已為確定判決所不採,自非可取,違法事證洵堪認定。核其行為放蕩失檢,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應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鍾 淑 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