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六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交通部移送意旨略謂: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下
午四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該公司所屬車號00-0000號營業型大客車,沿臺中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該路十三號前,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確保行車安全。然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直行,適有行人秦宗華擬穿越馬路行經該處,因閃避不及,車頭撞及秦宗華,致其頭部外傷、胸部挫傷合併肋骨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
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巫員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確定。
核右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證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證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判決確定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於右開時地駕駛車號00-000號國光號客車,以時速不到二十公里之速度緩慢行駛,並未發現有路人在視野內,雖謹慎行駛仍造成此不幸事件,深感痛心。民事部分以達成和解,經過此教訓後,雖獲得法官給予緩刑之自新機會,然而內心之自責難以消除,任何處分絕無怨尤等語。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技術士),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該公司所屬車號00-000號營業型大客車,沿臺中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該路十三號前,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確保行車安全。然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直行,適有行人秦宗華擬穿越馬路行經該處,因閃避不及,車頭撞及秦宗華,致其頭部外傷、胸部挫傷合併肋骨骨折等傷害,送醫不治死亡,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論以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確定在案。有該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一四號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不否認其事,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行為有違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