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07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七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

壹、教育部移送意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扣案行動計畫書及電話卡一張,均沒收。」,吳員因被人倒債、買股票遭套牢等原因致經濟困窘,並引致夫妻失和,感到生活壓力至大,先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書面恐嚇秀傳紀念醫院負責人黃明和,復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以公共電話接續恐嚇時為警當場查獲而恐嚇取財未遂。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五號)。因吳員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深知悔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上,以啟自新(詳如附件)。

右列被付懲戒人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付懲戒。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六號刑事判決書影印本。

貳、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迷失慌亂的心,錯誤的決定,導致一輩子的遺憾和永遠無法抹除的污點,也幾乎毀了十年來辛苦建立的小家庭。悔恨、羞愧、自卑的陰影常罩心田,即使判了緩刑,不必入獄,亦無法稍減內心的愧赧和不安。懵懂稚齡的女兒,每問起風雨寒夜中慌張到警局中所見之景象,不忍欺騙幼女,又不能說明實情,只能淚眼默默的望著似懂非懂的女兒,緊緊擁在懷裡,直待其入睡。申辯人知道付出了最大的代價,即使得到全世界亦無法彌補的代價。

耽溺於事的人,往往不能體察神的拯救。前一晚,宿舍的鐵門無端的故障,困住了車子,阻止申辯人外出,借得機車返家後,一向「黏」母親的兩個女兒,都一反常態的「黏」著申辯人;當天下午在學校的員生消費合作社校閱一篇文章時,指出其中一個錯字『祟』,正是暗示將會『出示(事)』;打電話時,找了多處電話亭,均顯示「故障」,未顯示「故障」的電話卻屢次卡住電話卡;這一切應都是神的安排,為要喚醒迷失,剛硬的心,當這一切的事工都失敗時,神用了強烈的手段阻止了罪惡的進行,並使迷失、剛硬的心清醒。

以一己之私,加添眾人之負擔,使全校蒙羞,使家人忝見鄰舍,罪已難赦,卻蒙校長及全校師長、同仁之寬恕,沒有責備,只有關心和鼓勵,使罪人之愧赧更甚,不安也更深。也許世上未曾有或不再有舊約聖經中記載的耶和華神,人間卻自有永有的充滿慈愛與仁恕。

黃委員宅心仁厚,一本良醫氣度與長者風範,得理且饒人,未予追究,更未因特殊身分施壓報復,對於學校之支助仍如往昔,未嘗稍減熱心,光明正大一如明月,映照卑微黑暗的罪人。

浩瀚宇宙中,渺小的人類,生活愈進步而心靈愈空虛,科學愈昌明而宗教信仰愈誠篤。當人氣壯勢盛之時,唯我獨尊,不可一世,於臨老、遭病、將死之際,方能體悟一切名位、財利,甚至親情,都不是值得追求的,一切有形與無形的身外之物,終將歸於無有;而不甘失去的,將會失去更多。人總是在失敗時方願思考,在挫折後才肯反省。自身之不可保有,自心之不能自主,萬物亦不可據有;既然終將成空,爭什麼。

當憤怒的法利賽人要求耶穌依照摩西在律法上的規定,用石頭打死行淫的婦女時,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結果眾人一個一個的都離開了。耶穌說:「我也不定妳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那婦女的內心應與我相同。

付了近兩百萬購屋款,公司卻倒閉並脫產;舊同事商調兩百萬後卻避不見面,又找流氓打電話故意告知家人並恐嚇全家人;至此積蓄幾已蕩然,家人又生活在恐懼之中(內人學歷不高,謀職不易,只得在家自帶子女,平日家中只有一婦與二幼女,怎堪惡徒驚擾。),只得倉促搬家,於某國宅社區賃屋而居。貧賤夫妻百事哀,破舊窄小的國宅裡並沒有溫暖和平安,厄運也沒有因遷居而離開;家裡無事不吵、無日不鬧,已使罪人害怕下班。家不能和,事不能興,人也不能安。長女長年病痛,一年內看了五十三次醫生,住院兩次,又遭幼稚園學童抓傷臉頰,留下永久之疤痕;次女也多次就醫,三度住院,額頭正中央縫了許多針;目睹醫師縫合女兒頭上的傷口,也留下永久的疤痕,心碎得幾乎暈厥,這一切都因申辯人而起,更因那坑我錢又恐嚇我家人的同事而起,心內傷心、憤怒交煎,又思及髮已斑白的雙親仍為三餐勞苦,自己非但已無力奉養,更讓父母操心掛慮;年已四十,兩女尚幼,如今賃屋而居,又無餘財,生活拮据,如何能讓女兒受應有之教育;前途茫茫,壓力時時在心。含辱強顏,忍怒茹苦,儉食節用二年餘,受同事激動不定的心,將僅有之積蓄悉數投入股市,指望藉此賺取利差,改善家庭經濟,豈料天不從人願,僅餘之積蓄亦隨股市連連重挫而消減,絕望之餘開始怨天尤人,魔鬼住進心中,竟起了不法的念頭,心眼已經蒙蔽,只見前後都是死路,適逢立委選舉,乃以為黃委員會息事寧人,可以從之得利,故以書信、電話欲詐騙錢財,因無法與委員直接聯繫,竟誑稱已於醫院中置放爆裂物,因而陷罪更深,終致入於法網。

事發後,校長勉全體長官及同仁,要協助罪人重新站起來,走光明的路,過正常的生活;長官亦陪同前往向委員致歉並轉交道歉函。蒙委員慈悲寬宥及庭長之仁德,予以緩刑之機會,小家庭才得以保全,不致破散。

鑄錯後,再多的悔恨都不能改變造成的事實和傷害,罪人的過錯,正是一個例子,寄望迷途的人,及早醒悟,勿蹈罪人之覆轍,切莫屈服於一時的逆境而作出錯誤的決定。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原臺灣省立彰化高級中學幹事,因經濟拮据,生活困窘,竟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書面恐嚇秀傳紀念醫院負責人黃明和支付新臺幣六百萬元,嗣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再以公共電話恐嚇要求交錢時,為警當場查獲而未得逞,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其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業已確定,有該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六號刑事判決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函附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