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08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八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澎湖縣警察局白沙分局竹灣漁駐所警員,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十四時至十六時擔服值班勤務,涉嫌於同日十四時五十分許,受理「登滿財號」及「旭鴻號」漁船報關時,明知該所同時段執行船檢勤務警員王聖貴,因該局秘書相振槐在所內泡茶,並未實際前往港區施檢,而於該二艘漁船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上填載日期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十四時五十分,入港,自台中港出發,目的地為竹灣港,人數分別為二人及三人,並在檢驗簽證欄分別簽「王聖貴」、「聖貴」,以表示該兩艘漁船業經王員檢查完畢,且未發現有走私或其他違法情事,致走私嫌犯鄭銘男得順利將走私之蒜頭及古井貢酒運入港區卸載,案經檢察官以涉嫌偽造文書提起公訴,並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曾員不服提起上訴,嗣經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甲○○緩刑肆年。」確定。

曾員右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移請審議。附送前開起訴書及判決書等件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被付懲戒人係澎湖縣警察局警員,因任職白沙分局竹灣漁駐所期間,涉偽造文書,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一審判決一年二月,上訴後經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緩刑四年,致遭內政部移送貴會懲戒。

被付懲戒人對此案,深悔不已,但該起走私之行為人,被付懲戒人無一認識,亦無接受任何期約賄賂。被付懲戒人代為簽名,係見同仁當時忙於招待長官,一時失慮,沿用本所陋習,誤以為同仁會前往施檢,未料當時因潮汐退潮的關係,該走私漁船泊於海中,致同仁無法登船施檢,安檢勤務結束,乃交待接班輪職安檢勤務同仁,俟該二艘漁船漲潮上架,務必前往施檢,始於共合造船廠查獲走私。

被付懲戒人任職警察至今,雖未有過任何重大功績,但是知道要善盡職責,嚴守本分,做好分內工作,對於長官所交付之任務均能予以完成,正因為如此,近二年考績均能受長官肯定評為甲等。未料會因為一時疏失,而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進而在人生白紙上留下污點。然而眼前即將面對貴會懲戒,心中感慨無限,只能祈盼能夠從輕予一個自新機會,畢竟被付懲戒人家中妻小,全靠一人服公職負責一家生計,經此教訓,已知警惕,絕無再犯之虞,若果真如此,將銘感於心,在往後工作上盡心努力。提出筆錄、工作紀錄、考績通知等件為證。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澎湖縣警察局白沙分局竹灣漁駐所警員,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下午擔任值班勤務,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登滿財二十號船員鄭俊榔持登滿財二十號及旭鴻號漁船之關簿即「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至竹灣漁駐所報關,甲○○明知當班負責實施船舶檢查之警員為王聖貴,竟利用其值班之機會,在該二漁船關簿之「檢驗簽證」欄及「機漁船、管筏、舢舨進出港登記簿」上,船名「登滿財」及「旭鴻」下方之「船檢人員簽章」欄,偽造王聖貴之簽名「王聖貴」及「聖貴」,表示該二漁船已經警員王聖貴實施檢查完畢之意思,影響警察機關對於漁船實施檢查之功能,復侵害王聖貴之製作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且未能及時發覺該漁船載運走私物品進港。經檢察官發覺上情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後,案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一條等規定論處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偽造之署押沒收。被付懲戒人不服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將上訴駁回,並宣告緩刑四年確定在案,有該案起訴書、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八號刑事判決影本等件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其事,其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至為明顯,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