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03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三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謂:

右被付懲戒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係臺北縣警察局警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十七時五十分許,駕駛車號00—四一六五號警用巡邏車巡邏,由金山鄉往石門鄉方向行駛,途經金山鄉萬壽村金寶山入口附近台二線三十九.八公里處,疏未注意其車前左方有路人黃蔡甜站在雙黃線上,欲橫越馬路,竟未及時煞車致撞及黃蔡甜,造成黃蔡甜傷重不治死亡。

經核右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據:起訴書、判決書及確定函等影本。

理 由本件移送書繕本與附件及限期於收受後十日內提出申辯之通知,已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送達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行議決,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北縣警察局警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十七時五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警用巡邏車巡邏,由金山鄉往石門鄉方向行駛,途經金山鄉萬壽村金寶山入口附近台二線三十九.八公里處,疏未注意其車前左方有路人黃蔡甜站在雙黃線上,欲橫越馬路,竟未及時煞車致撞及黃蔡甜,造成黃蔡甜傷重不治死亡。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論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確定在案。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四四一號起訴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函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據提出任何申辯否認其事,其違法事證自堪認定,核其行為有違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朱 石 炎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