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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15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一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交通部移送意旨略謂: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焊工,前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林員自八十九年三月中旬起至四月十二日止,在基隆市○○路○○巷○○號住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警察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十二時許,在上址搜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打火機噴燈一只。

案經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裁定入基隆監獄附設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以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為起算日期,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為執行期滿日。

經核被付懲戒人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

證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證三:臺灣基隆戒治所受戒治人在所證明書。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任職於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擔任技術士焊工,在職務上並無違誤

。緣於七十九年三月與妻白美玉結婚生下一男一女後,不久前妻即背棄家庭,於八十五年三月離婚。

八十六年二月再與葉采鈴結婚生一男孩後,又發覺葉女行為乖張,常有深夜不歸情

事,終致長時離家,迄今未回。由於二度婚姻生活失敗,加上必須長期身兼母職,心生齷齪與挫折,生活壓力接踵而至,當時為排解不定情緒染上施用二級安非他命惡習,家父發現後與伯父(警察人員)商議,二度自動通知管區警員,要求強制戒治,申辯人自覺有愧於家中老小,亦曾主動前往基隆南光醫院戒治。

申辯人為一受薪員工獨負家中生計,並有三名子女嗷嗷待哺,因此雖經二度戒治,

惟因不能長期離家,戒治時間不長,以致前功盡棄,家父等有感於長痛不如短痛,乃三度要求長期戒治,期能力竟全功。

綜上所陳,申辯人緣於婚姻頓挫,心神焦躁一時失緒無法自拔,此次下定決心,惟恐失去經濟來源,是以請予從輕處分,以勵自新等語。

提出戶口名簿、南光醫院治療證明、相關簡報等件影本為證,並請求傳詢證人王敬中。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焊工,前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林員復自八十九年三月中旬起至四月十二日止,在基隆市○○路○○巷○○號住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警察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十二時許,在上址搜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打火機噴燈一只。案經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裁定入基隆監獄附設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以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為起算日期,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為執行期滿日。此等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基隆戒治所受戒治人在所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其違法事證自堪認定。核其行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害名譽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