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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17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一七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乙○○丁○○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一級改敘。

乙○○記過二次。

丙○○、丁○○各記過一次。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為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二十三時三十一分全臺之大停電事故,暴露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長期以來對於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且在未審酌興達電廠無法降載運轉及開關場東西匯流排未妥善規劃之情形下,草率取消興達電廠第三路三四五仟伏線興建工程(以上簡稱山上計畫),肇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又因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全臺大停電,造成產業重大損失,並使該公司無端損失

二九.○二億元,非僅嚴重破壞國營事業形象,更造成人心不安及社會大眾之損失與不便。臺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甲○○,漠視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長期存在,未督飭所屬積極防範補救,且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未監督所屬人員妥適規劃防範措施,以防止因供電不穩定產生之南北解聯;供電處處長乙○○,未善盡督導供電區營運處加強輸配電設備安全維護之責,致任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長期存在,不思積極防範補救策略;系統規劃處處長丁○○,率行建議取消山上計畫,卻無妥善規劃配置因應方案,致嚴重影響供電可靠度;電力調度處處長丙○○,因電驛設定不當,導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大停電。渠等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引發全臺大停電事故:

㈠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二十三時三十一分,位於臺南縣○鎮鄉○○段八八之三地號之臺電公司三四五仟伏超高壓輸電線「龍崎-中寮山線」與「龍崎-嘉民海線」共架之鐵塔(以下稱三二六號鐵塔)倒塌,電纜鬆弛落地後,山、海線兩端電驛快速跳脫,造成南部興達電廠及核三廠所產生之電力無法北送,引起系統不穩定,相關輸電線路保護電驛亦接連跳脫,南北電力系統隨之解聯,導致北、中部電力供應嚴重不足,輸電頻率驟降,造成全臺之大停電事故。

㈡因本次停電事故導致之有形損失,依經濟部工業局統計,現有四十八個工業區中,計有二十八個工業區廠商損失約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二億元、非工業區損失約十四億元;另據養雞協會表示,因停電事故雞隻死亡約二十六萬隻;另依臺電公司查復資料,本次停電事故造成該公司營運損失(含售電量減少、停電用戶擴大扣減電費及鐵塔搶修等財產損失)為二八.七六億元,加上鐵塔重建資本支出○.二六億元,該公司損失計達二九.○二億元(詳附件一)。

㈢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詳附件二)及本院諮詢專家學者意見(詳附件三),本案三二六號鐵塔倒塌係肇因於坡面地層滑動,而導致地層滑動之原因,研判係該鐵塔基腳下坡面約五十至八十五公尺處,原有沖蝕溝因連續豪雨使之刷深擴大,致掏空鐵塔下坡面之坡腳,復因塔址位於潛在順向坡滑動區,且地質屬厚層疏鬆砂岩下夾有泥岩,由於砂岩滲透水快,水滲入至泥岩後,因不易下滲而於泥岩表面滯留,致使泥岩軟化崩解,形成一潛在滑動面,而造成地層滑動。另該鐵塔上邊坡亦有可能因泥岩乾燥脫水龜裂,加上連續豪雨之逕流水由龜裂處入滲,使地層中飽和水量增加,造成孔隙水壓上升及潛在滑動面抗剪強度降低,致引發地層滑動。

㈣臺電公司於鐵塔基礎設計時,以塔基底部之土壤承載力及基礎抗上揚能力為主要考量,爰該公司於鐵塔設計前,視需要選擇性作地質鑽探,惟本次事故之三二六號鐵塔,於基礎設計前並未作土壤鑽探取樣,僅於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開挖後,由臺電人員作地耐力試驗。按該塔當時基礎土壤承載力紀錄表記載,塔基四腳之土質均為「沙石」,並經施以貫入儀測試結果,四處基腳之土壤容許承載力均超過設計標準三○T\,故經判定採用土壤基礎(淺基礎)設計,即以鋼材組織構造長寬各二.四五公尺之基礎底層,直接埋設於深三.九公尺之土壤內,並未澆置混凝土(詳附件四),致因基礎未能深入穩固地盤抗衡順向坡之地層滑動,加上歷經二十餘年來地質經風化、侵蝕作用而弱化,終致鐵塔坍陷倒塌。

㈤臺電公司目前全省位於山區之高壓輸電鐵塔共計九、三六三座(包含三四五仟伏三、○九四座;一六一仟伏三、九七五座;六九仟伏二、二九四座),而三四五仟伏鐵塔中屬土壤基礎者多位於山區,計有七六八座,其鐵塔基礎選擇標準,係依該公司「輸電工程作業手冊」及參考日本JEC-127規範選擇,其中於山地器材搬運不便之處方選用土壤基礎,目前因交通工具及施工機具進步,已不再採用;至深基礎之採用,則於六十九年以後方由日本引進,其作法係於現勘前先從地質圖瞭解有無斷層或地滑記載,現勘時如有疑慮,即邀地質師複勘,依判斷作必要之地質調查,以確保鐵塔基礎之安全(詳附件五)。

㈥綜上,本次三四五仟伏超高壓輸電線「龍崎-中寮山線」與「龍崎-嘉民海線」共架之鐵塔倒塌,所引發之全臺大停電事故,係因鐵塔所在之順向坡地質未構築深基礎而予補強其穩固性所致。甲○○及乙○○,分別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迄今、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迄今,擔任臺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及供電處處長,渠等任職期間,身負該公司輸電設備維護督導之責,卻怠忽職務,無視該公司六十二年間採用土壤基礎建造,位處危險山坡地達七百餘座之三四五仟伏高壓輸電鐵塔之潛在危機,未能督促所屬及早著手全面調查並策訂基礎補強或汰換計畫(詳附件六),任其長期存在而未積極改善處置,肇致輸電鐵塔倒塌,導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造成全臺大停電事故。

率行取消山上計畫,缺乏配套措施,肇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

㈠取消山上計畫部分:

為配合增設興達電廠複循環發電機組(詳附件七),滿足系統故障電流及穩定度N-2準則(按:雙回線偶發事故,系統仍可維持正常)需求,既設之四部燃煤機組必須與新設之複循環機組分開運轉,故列八十五年計畫新建興達-山上三四五仟伏輸電引線二回線(即山上計畫),預計於八十五年六月完工,嗣因該線路權無法取得,延宕未完工。惟因八十七年七月修訂輸電系統規劃準則(詳附件八),火力電廠引出線改採N-1準則(按:單一回線偶發事故,系統仍可維持正常),系統規劃處(以下簡稱系規處)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①路權無法取得②已另研擬興達一、二路交叉案,俾提高系統可靠度③興達電廠引出線若無第三路,雖不能N-2運轉(舊準則),但可符合目前N-1規劃準則④經檢討,興達電廠於南中第三路未完成前輕載期間穩定度較差,惟可配合降載運轉改善。:::」等四大理由,簽請專業總工程師甲○○決行取消山上計畫,此有系規處施第○三八二號簽(詳附件九)在卷可稽。茲就相關人員所涉違失列述如下:

⒈興達電廠一、二回線交叉引接案無法發揮功效系規處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以第C輸00000000Z號簽(詳附件十)說明一略以:「興達第三路三四五仟伏引出線(按:即山上計畫)不建,維持既設兩路四回線引出時,假若南中超高壓第三路尚未完成前,本處擬有三個交替方案,經檢討系統特性結果,以第二案最佳(詳附件十一),即須於興達、龍崎側不同鐵塔兩回線採用交叉引接方式。:::」,惟交叉引接案功效是否發揮係以興達電廠匯流排分兩群運轉為前提,事故前興達電廠新、舊開關場間仍以暫時連絡線相連接,故以其作為取消山上計畫理由之一,顯有未洽。

⒉降載運轉建議顯非允當電力調度處(以下簡稱調度處)以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D調字第八七○六○○二九號簽復系規處(詳附件十二),有關興達開關場三四五仟伏分段事宜略以:「一、:::但經本處檢討,輕載期間如遇龍崎(北)-嘉民兩回線龍崎(北)端發生三相短路故障,而故障於五.五週波後清除,龍崎電力被迫往南由核三、高港、龍崎(南)和南、中超高壓第一路往中北部送,系統無法維持穩定,且興達必須降載,影響供電。:::、三綜合上述理由,興達三四五仟伏開關場東西匯流排仍須利用山上二路拱位

以GIL(暫時連絡線)連接運轉,:::」案經系規處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D規字第八七○六○○三三號函(詳附件十三):「三、:::惟是否分開運轉事宜,擬依調度處檢討結果辦理。」同意在卷。而本院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詢據臺電公司副總經理李甘常及調度處處長均謂:「實際上降載運轉並不可行」,且事故發生時並非系統輕載期間(每日清晨六點左右),此有約詢筆錄(詳附件十四)在卷可稽,系規處既同意調度處所擬「因影響供電,無法降載,且輕載期間興達開關場仍須利用山上二路拱位以 GIL連接運轉」之意見於先,復以「輕載期間,可配合降載運轉改善」作為取消山上計畫之理由於後,顯屬前後矛盾,亦非可行。故系規處以「經檢討,興達電廠於南中第三路未完成前輕載期間穩定度較差,惟可配合降載運轉改善。:::」云云,作為取消山上計畫之理由,顯非允當。

⒊行政程序不完備系規處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簽請取消「V-87興達第三路三四五仟伏線興建工程(按:即山上計畫)」理由四:「經檢討,興達電廠於南中第三路未完成前輕載期間穩定度較差,惟可配合降載運轉改善。:::」(詳附件十五),查其內容顯與運轉單位關係密切,理應簽會調度處,然該處竟未簽會調度處,亦無審酌實際降載運轉之可行性,率而作為取消理由之一,顯有不當;又山上計畫該處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陳核「興達電廠輸電線最終兩路引出可行性檢討報告」時,前總經理(現任董事長)曾批示:「最終仍希望興達第三路三四五仟伏線路可以完成,在未完成前尋找最佳方案處理」(同附件十),該處卻在未重簽總經理核示之情形下,率行逕陳專業總工程師甲○○核定取消,自屬不妥。

⒋系規處處長丁○○,在未審酌興達電廠「一、二回線交叉引接實際功能」及「降載運轉可行性」之情形下,即率行建議取消山上計畫,核有未當;專業總工程師甲○○,對於所屬陳擬意見之決策,未能本於職責謹慎審度取消山上計畫之不當,即草率核定取消公司既定重要計畫,顯有違失。

㈡配套因應措施付之闕如,肇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

據臺電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七二九事故模擬分析」(詳附件十六)結論三:「興達CB3500、3600若未跳脫,鐵塔倒塌之兩回線電力,可經由興達轉由平行之另兩回線(龍崎(北)-嘉民一、二路)往北輸送,系統可維持暫態穩定,核三-龍崎(北)不致跳脫而發生南北解聯」,經查導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的原因如左:

⒈山上計畫取消後,興達電廠開關場規劃設計未配合檢討經綜整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諮詢電力系統學者專家意見(詳附件十七)如下:⑴「事故前,若將興達~龍崎(北)一回線移回原拱位,則即使興達電廠編號第3500、3600號分段斷路器(以下簡稱CB3500、3600)跳脫,本次事故時核三廠及興達電廠複循環機組之出力仍得以由興達~龍崎(北)一回線送龍崎」。

⑵興達電廠新、舊開關場若能取消暫時聯絡線、分開運轉,或CB3500、3600兩側機組能均衡分群等措施,則CB3500、3600應不致跳脫。

足見系規處在取消山上計畫之前,若能深入檢討興達開關場之規劃設計,審慎擬具加強系統可靠度方案,則事故應可避免;亦即,因系規處漏未檢討興達電廠開關場規劃設計,且未將興達-龍崎一回線移回原拱位或採均衡分群,乃係導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之主因。

⒉電驛設定不當經綜整「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電機組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一次分組會議會後座談會紀錄(詳附件十八),及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如下:

⑴事故時興達電廠CB3500、3600僅單側有發電機,與原先在#2及#4匯流排兩側都有發電機之過載設計不同,惟該公司卻仍沿用瞬時過電流電驛之過載設計,顯不妥適。

⑵若如臺電公司所言,係以CB3500、3600作為興達-龍崎(北)一、二回線之後衛保護,則顯有應閉鎖而未閉鎖之違失(註:事故後臺電公司已將CB3500、3600予以閉鎖)。

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全臺大停電:

據臺電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七二九事故模擬分析」結論六:「:::如低頻卸載正常動作,系統應不致全停」。查全臺電力系統採南電北送政策已有時日,臺電公司目前全系統低頻自動卸載量為二五○萬瓧(其中龍崎以北為二一○萬瓧,龍崎以南為四○萬瓧),占系統年度尖峰負載基值的比例還未及一成,施工及規劃中各有二五○萬瓧及一五○萬瓧。事故時,低頻電驛自動卸載量約一七七萬瓧,加上抽水機組跳脫一台二五萬瓧,合計跳脫約二○二萬瓧,占事故時中、北部電力不足量三四○萬瓧之五十九,顯未達到該公司電力調度規則彙編第十章所訂定之能量(全年度尖峰負載之三十三),此亦為導致事故時電力系統南北解聯後,中北部電力不足系統頻率驟降,發電機組相繼跳脫,全臺大停電之直接原因,此經本院詢據該公司董事長席時濟坦承「低頻電驛自動卸載量不足,且建立時程過慢」(詳附件十九)亦可得證。爰此,該公司因「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引發電力系統解聯全停,洵堪確認。臺電公司電力調度處處長丙○○,未致力建立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導致全臺大停電,顯有失職。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條款甲○○部分:

臺電公司組織規程(詳附件二十)第三條規定:「:::本公司置專業總工程師:::,負責主持各項工程業務」。查甲○○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擔任臺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迄今(詳附件二十一),負責主持該公司各項工程業務,理應本於職責,主動積極擔負承上啟下之要務,對於該公司供電品質提昇及輸配電設備安全維護工作之監督執行,更屬責無旁貸,然渠非僅漠視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長期存在,不知督促所屬積極防範補救,更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疏於監督興達電廠開關場規劃設計有無不適,對於山上計畫之取消理由不當,疏未審酌,且對於系統穩定度問題,於第三路延宕及取消山上計畫後,未主動召集所屬深入檢討協商或備妥因應方案,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終因興達電廠無法降載運轉,及開關場東西匯流排未妥善規劃等問題,導致該斷路器跳脫發生南北輸電系統解聯,造成全臺大停電事故,核其怠失草率之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乙○○部分:

臺電公司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本公司各處置處長一人,均秉承總經理之命,主管各處業務。」;第九條規定:「供電處職掌如左:一、輸配電設備之運轉方針及規程之編訂及運轉成績之考核事項。二、輸配電設備之維護制度及檢修計畫之編訂及維護成績之考核事項。三、輸配電設備之改善及更新計畫之研究及辦理事項。:::五、主管職掌內各供電區營運處之督導考核事項。:::」。查乙○○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擔任臺電公司供電處處長迄今(同附件二十一),對於六十二年間採用土壤基礎建造,全省達七百餘座之三四五仟伏高壓輸電鐵塔之安全維護,在歷經八十五年間賀伯及八十六年間溫妮等颱風陸續侵襲本省,並造成坡地重大災情之殷鑑下,仍未曾警覺其潛在危機,及早規劃全面調查檢視並予列管,並分期策訂基礎補強或汰換計畫,戮力推動執行,卻採齊一作法,僅賴各區營運處所屬保線員依「保線手冊」規定排定巡視計畫,以現場目視方式進行一般或特別巡視,迨發現異狀後方予個別補修改善,致任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長期存在,而不思積極防範補救策略,亦未善盡督導供電區營運處加強輸配電設備安全維護之責,遂因地層滑動導致輸電鐵塔倒塌,造成全臺大停電之重大事故,顯未善盡供電處處長職務,核其消極怠失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丁○○部分:

臺電公司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本公司各處置處長一人,均秉承總經理之命,主管各處業務。」;第十六條規定:「系統規劃處職掌如左:一、電力系統資料情報之蒐集、初步調查及分析事項。二、電力系統特性及研討事項。三、輸變電工程計畫之調查及規劃事項。:::五、重要輸變電工程完成後之經濟及技術評價事項:::」。查丁○○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擔任臺電公司系統規劃處處長迄今(同附件二十一),對於興達電廠若僅有兩路四回線引出時,將影響南部系統特性如暫態穩定度等,實難諉為不知,卻仍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在行政程序不完備的情形下,率行建議專業總工師甲○○取消山上計畫,嗣又昧於興達電廠新設複循環機組正式完工,匯流排發電機組出力大增,不符輸電系統規劃準則第二十一條:「發電機整廠機組裝置容量接在同一匯流排以不超過全系統尖峰負載一○為原則。」之事實,以「:::興達電廠於南中第三路未完成前輕載期間穩定度較差,惟可配合降載運轉改善。:::」為由,簽請取消山上計畫,且在檢討興達電廠開關場規劃設計,即可提高供電可靠度的情形下,卻未深入檢討,應作為而不作為,導致三二六鐵塔倒塌,CB3500、3600朓脫,電力系統南北解聯。核其所為顯未善盡系統規劃處處長職務,其消極怠失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丙○○部分:

台電公司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本公司各處置處長一人,均秉承總經理之命,主管各處業務。」;第十條規定:「電力調度處職掌如左:一、超高壓、一次系統運用與電力調度事項。、二全系統保護電驛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與超高壓、一次變電所、一次配電變電所保護電驛之維護及運用協調審核事項。三、系統之發電、超高壓輸變電設備及一次輸電設備之工作停電要求書之審核事項。四、有關發電超高壓、一次系統供電之統計事項。五、其他有關超高壓及一次系統電力調度事項」。查丙○○自八十三年九月一日擔任臺電公司電力調度處處長迄今(同附件二十一),因電驛設定不當,導致興達電廠CB3500、3600跳脫,引起系統暫態不穩定,系統發生分裂南北解聯,加上中北部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致全臺大停電。核其所為,顯未善盡電力調度處處長職務,應負系統保護不周之責,其消極怠失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綜上論結,臺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司甲○○、供電處處長乙○○、系統規劃處處長丁○○及電力調度處處長丙○○,渠等四人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附表┌─────┬──────┬───────────────┬──────┐│被付彈劾人│違失當時職務│ 彈 劾 理 由 │適 用 法 條 │├─────┼──────┼───────────────┼──────┤│ │臺灣電力股份│漠視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公務員服務法││ │有限公司專業│塔長期存在,未督飭所屬積極防範│第一條、第五││ │總工程師 │補救,且疏未審酌山上計畫之取消│條、第七條。││甲○○ │(八十七年四│理由不當,對於系統穩定度問題,│ ││ │月一日迄今)│亦未主動召集所屬深入檢討協商或│ ││ │ │備妥因應方案,即草率核定取消山│ ││ │ │上計畫,終致斷路器跳脫發生南北│ ││ │ │輸電系統解聯,造成全臺大停電事│ ││ │ │故,實難辭怠失草率之責。 │ │├─────┼──────┼───────────────┼──────┤│ │臺灣電力股份│職掌輸配電設備之維護及改善、更│公務員服務法││ │有限公司供電│新事項,未善盡督導輸配電設備安│第一條、第五││ │處處長 │全維護之責,致任位處潛在危險山│條、第七條。││乙○○ │(八十六年十│坡地之輸電鐵塔長期存在,而不思│ ││ │一月一日迄今│積極防範補救策略,遂因地層滑動│ ││ │) │導致輸電鐵塔倒塌事故,顯未善盡│ ││ │ │供電處處長職務。 │ │├─────┼──────┼───────────────┼──────┤│ │臺灣電力股份│職掌輸變電工程計畫之調查及規劃│公務員服務法││ │有限公司系統│等事項,於興達電廠新、舊開關場│第一條、第五││ │規劃處處長 │暫時連絡線取消分開運轉規劃作業│條、第七條。││丁○○ │(八十五年十│時,在未與運轉單位會商研究之情│ ││ │一月一日迄今│形下,即率行建議取消山上計畫,│ ││ │) │致嚴重影響供電可靠度,顯未善盡│ ││ │ │系統規劃處處長職務。 │ │├─────┼──────┼───────────────┼──────┤│ │臺灣電力股份│職掌電力調度及系統保護事項,因│公務員服務法││ │有限公司電力│電驛設定不當,導致興達電廠CB35│第一條、第五││ │調度處處長 │00、3600跳脫,引起系統暫態不穩│條、第七條。││丙○○ │(八十三年九│定,系統發生分裂南北解聯,加上│ ││ │月一日迄今)│中北部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 ││ │ │,造成全臺大停電之事故,顯未善│ ││ │ │盡電力調度處處長職務,應負系統│ ││ │ │保護不周之責。 │ │└─────┴──────┴───────────────┴──────┘

叁、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本次大停電損失情形預估。

二、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勘查資料。

三、「超高壓輸電鐵塔之規劃、設計、興建、維護與巡查」專案諮詢會議紀錄。

四、超高壓鐵塔淺基礎設計資料。

五、超高壓鐵塔深基礎設計資料。

六、鐵塔維修情形資料。

七、興達電廠開關廠單線圖。

八、輸電系統規劃準則。

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八二號簽。

十、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00000000Z號簽。

十一、興達電廠輸電線最終兩路引出可行性檢討報告。

十二、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D調字第八七○六○○二九號簽。

十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系規處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D規字第87060033號函。

十四、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約詢紀錄(一)。

十五、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系規處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簽。

十六、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二九事故模擬分析。

十七、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電力系統第二次諮詢會議紀錄。

十八、國營會專案調查小組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電機組第一次分組會議紀錄。

十九、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約詢紀錄(二)。

二十、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二十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處長級以上主管名單。

乙、被付懲戒人甲○○、乙○○、丁○○共同申辯意旨略稱:

壹、綜觀監察院彈劾案文,以「臺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甲○○,漠視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長期存在,未督飭所屬積極防範補救,且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未監督所屬人員妥適規劃防範措施,以防因供電不穩定產生之南北解聯;供電處處長乙○○,未善盡督導供電區營運處加強輸配電設備安全維護之責,致任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長期存在,不思積極防範補救策略;系統規劃處處長丁○○,率行建議取消山上計畫,卻無妥善規劃配置因應方案,致嚴重影響供電可靠度。」等情,認定被付懲戒人甲○○、乙○○、丁○○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提出彈劾。爰謹就彈劾案文所指各節,分別臚陳事實及理由,依法提出申辯如左:

貳、關於彈劾案文所指「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引發全臺大停電事故」部分:彈劾文指摘「無視該公司六十二年間採用土壤基礎建造,位處危險山坡地之達七百餘座之三四五千伏高壓輸電鐵塔之潛在危機」(參彈劾案文第五頁)顯有誤會:

㈠查臺灣地區自光復前,即使用鐵塔作為架空線路之支持物,而臺電公司輸電鐵塔基礎之設計,依功能分為淺基礎與深基礎;又依結構及使用材料分為土壤基礎、混凝土基礎、沉箱基礎或大口徑樁基礎,前二者埋設深度相近,屬淺基礎;後者屬深基礎。基於土地資源利用上之考慮,約有百分之七十的鐵塔設在山坡地區,早期均採用土壤基礎。

㈡理論上,只要基地穩定,土壤基礎自屬安全,此由彈劾案文附件第頁張石角教授所言可資證明。是以,由於時間之經過,固有新技術之開發,不過基於考量工程經濟性及面對供電需求之壓力,及土壤基礎只要妥當維護,仍可安全使用,此由先進國家電力公司,目前線路設計仍然採用土壤基礎,可資佐證(附件一)。是以,臺電公司並未進行大規模之汰換計畫。次查,以上述土壤基礎建造之鐵塔,除本案南北三四五仟伏超高壓第一路於民國六十二年興建完成,至今逾二十五年外,尚有民國四十七年興建的深澳-八堵、民國五十年的鉅工-嘉義一六一仟伏線路等亦採用同一設置標準,完工使用至今亦已逾四十年以上。長年以來,如此眾多採用土壤基礎之鐵塔,在目前維護制度的維護下,經歷無數颱風、地震、大雨,都能屹立安好,益證土壤基礎仍然安全穩定;且期間一旦發現個別鐵塔有任何問題徵兆,臺電公司人員皆已立即予以加強補救甚或改建,監察院所指漠視危險存在之違失,顯有誤會。

㈢再者,鐵塔位於山坡地並不意味就是不安全,需視地質狀況與外加改變因素而定。且因體認無論採用何種設施均無法達到零風險,因此電力系統對各種供電設備合理的可靠性,乃訂有標準以為遵循,目前即係依照「臺灣電力公司輸電系統規劃準則」(如附件二)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超高壓輸電幹線準則為N-2,即二回線停用仍不會影響供電,作為對超高壓輸電幹線可靠度之要求。易言之,設計上本將鐵塔位處山坡地之危機及可能發生一座鐵塔倒塌的狀況,列為採用此種基礎設計應承擔之風險,並非漠視危險之存在。蓋輸電鐵塔線路之設置,因暴露在大自然下,存在無法預測之風險,本屬當然。體認風險在客觀上之必然存在,就此採行預防設計,盡人事之所能,斯即盡責之義,懇請鈞會諒察。

㈣復查,本次#326鐵塔不幸倒塌之原因,依彈劾案文附件第二頁前言及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第二十四頁等資料,可知係由廣大順向坡地層之突發性地層滑動所造成,設若當初即使單純採用較深之樁基或井基,也未必能對抗順向坡滑動之巨大力量。且該塔完工使用迄今已二十六年,歷經無數次颱風、地震、大雨均能屹立安好,又依據施工紀錄,該塔土質為砂岩,又無地下水,土質堪稱良好(附件三)。而歷年現場巡視報告,並無異狀,地表被覆亦佳(如彈劾案文附件第十六頁五、3)。無論依理論或經驗,山坡地構築「土壤基礎」鐵塔並無危險。塔基周圍既無露頭顯示砂岩底下存有頁岩互層之情況,實難覺察所謂「地層滑動之潛在危險」。

㈤且地質有關專家及臺電公司亦係至⒎鐵塔倒塌後,始由滑移之地層,方知該塔位處砂岩與頁岩互層之順向坡,此由經濟部調查報告第三十八頁及第三十五頁,可證本案#326鐵塔倒塌係肇因於山坡地順向坡地層突發性滑動之天然因素,事前顯難以預見。復因順向坡存在之發現不易,此依彈劾案文附件第頁張石角教授證稱鑽探無法得知是否順向坡,可知順向坡實難以事先發現,是監察院以鐵塔因突發性地層滑動及位處難以事先發現之順向坡而倒塌之不可預見性災害為由,指摘被付懲戒人乙○○及甲○○有「漠視位處危險山坡地輸電鐵塔之潛在危機」之違失,顯有誤會,尚祈鑒察。

彈劾文指摘「未能督促所屬並及早規劃全面調查並策定基礎補強或汰換計畫」(參彈劾案文第五頁)亦屬誤會:

㈠首先說明臺電公司目前所採鐵塔線路檢查維護制度如下:

⒈因臺電公司輸電線路分佈全島,臺電公司乃將之劃分為一百個地區設置保線班,以○○○區○○○○路之維護工作,另將此一百個地區分別劃屬六個營運○○○區○設○○路、工程(土木)課以為支援。供電處對各營運區處負督導之責,除每年定期在颱風季與夏季尖載期之前,提醒各區應注意做好總檢查預防工作外,並配合公司推動之責任中心制度,於年度績效指標中列有線路事故限制次數,以評比各區之經營績效。而在年終考核時,亦列有線路事故改善措施及各項改善工程辦理情形之查證。另對發生事故案件之檢討亦轉知各區了解,以避免重蹈覆轍。此外,對於第一線之保線人員,則訂有保線手冊,作為工作之依循,除平時依規定每月○○○區○○○○○路一次外,若有發生線路事故跳脫後或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地變後,即進行特別巡視;於發現異常時,即填報改善通知單交由線路及土木設計人員接手推動改善補強之工作。另外每年在颱風季節前,即三月底前進行鐵塔基礎及導線等之總檢查,五月底前並完成改善工作。遇有較大災害發生,必要時再由總處支援各供電區營運處處理。

⒉另外尚配合採取巡視鐵塔構材變形及其他如礙子傾斜等方法觀測,於發現鐵塔基礎產生異狀時,即為基礎補強之維護方式。依此維護檢查方式,對有潛變滑動徵兆之塔基或於鐵塔基地發生漸進性變動者,均可發現徵兆,而能及時改善,以達到維護安全之目的。此由以往臺電公司遷移臺中供電區營運處翁子-霧峰線及高屏供電區營運處核三-高港線等地鐵塔之案例(附件四),可知臺電公司所依循的維修暨檢查方式,對各種型式鐵塔基礎之基地發生漸進性變動者,均能事先發現鐵塔基礎有異狀之跡象,並進而為地層斷面傾斜儀監測,在測出鐵塔位處之滑動區域時,即將滑動區之鐵塔全部遷移。

㈡復由鐵塔使用至今,依照上述維修暨檢查方式,於歷經多次災變,例如:八十五年賀伯颱風、八十六年溫妮颱風及八十七年瑞伯颱風等,並未發生如此次#326鐵塔倒塌之情形,足以證明上述踐行數十年之檢查維護制度,並無不當,其實際維修成果(如附件五)。本次事故實因連續豪雨導致山坡地層突發性大面積滑動所致,顯屬非可預見之突發性災害所致,此由經濟部729 事件專案調查小組報告第十七頁及第三十八頁所示,本次#326號鐵塔所在之山坡地順向坡地層滑動,主因在於四十五年來,七月最大的降雨量且又是連續性豪雨所造成,屬天然因素。另由該報告第二十四頁所述「本案鐵塔基地之順向坡,即使單純採用較深之基樁或井基,也未必能對抗順向坡滑動之巨大力量」,益證本次事故實導因於非人力所得預見之突發災害。

㈢再者,本案#326號鐵塔在今年七月曾執行四次巡視,分別為一、九、十六及二十三日,均無任何異常之徵兆(附件六),且據報載附近居民葛添起說「當天(七月二十九日)下午電塔下方倒了一棵芒果樹,但大家不以為意,當天晚上十一時許他在家中聽到爆炸聲:::」(附件七)。顯見本次鐵塔倒塌乃導因於突發性之天然災害,顯無預測之可能。是以,就此苛責被付懲戒人乙○○及甲○○,顯不合理。

叁、關於彈劾文所指「率行取消山上計畫,缺乏配套措施肇致南北解聯」部分:關於「取消山上計畫」乙事(參彈劾案文第五頁以下),謹說明如左:

㈠彈劾案文以系統規劃處施第○三八二號簽文內容(以下簡稱系規處簽文),指摘被懲戒人率予取消山上計畫乙節,顯有誤會。查山上計畫取消之原因,乃為路權無法取得及臺電公司修訂輸電系統規劃準則將火力電廠引出線改採N-1準則二者。而監察院所引系規處簽文之內容,亦非針對取消山上計畫所提之理由,謹說明如左:

⒈所謂山上計畫,係自興達火力電廠於既有興達-龍崎三四五千伏第一、二兩路,計四回引出線之外,另建三四五千伏一路兩回線,連接至山上超高壓變電所之計畫,全長約二十七公里(詳附件八引接圖);該計畫目的乃始於七十九年間檢討利用興達原規劃五至八號機預定地改裝設六部複循環發電機組之可行性,當時檢討,為抑制過大之故障電流,必須將既設四部燃煤機組(即一至四號機)與計畫新設之複循環機組(嗣後實際採購五部機組)分開兩群運轉,惟分開兩群後,每群僅有兩回線引出,無法符合輸電系統規劃準則N-2之規定,乃規劃增設興達-山上兩回線(即山上計畫),加上既設四回引出線,共計六回線,每群各引出三回線,當發生N-2偶發事故時,仍各有一回線引出,足以輸出每群電廠之總出力。

⒉有關核准取消山上計畫方面,最主要之原因為該計畫線路路權取得困難。查,該計畫於八十二年十二月開始測量、設計工作,在完成約十八公里之測量及設計工作後,即遭遇經過土地所有人及當地居民之激烈抗爭而無法推展,臺電公司同仁雖長年戮力應付處理仍然無法解決,山上計畫因此乃成為有名無實之虛有計畫,故縱至今未取消該計畫,其仍不可能完成。是以,本次事故之發生顯與山上計畫之取消與否,無因果關係。從而,監察院將本次停電事故歸責於山上計畫取消乙事,顯有誤解。且對施工單位而言,山上計畫之取消除有上述難以克服之困難外,尚有其正面意義,即可讓更多工作人員投入其他更急迫之工程-如南北第三路工程等。

⒊小結綜合上述說明可知,取消山上計畫(即興達-山上二回線),係因該工程遭到民眾激烈抗爭,及路權無法取得,工程根本無進行之可能,導致『山上計畫』空有計畫之名卻無計畫之實,又適逢新修訂之輸電系統規劃準則,將電廠引出線由N-2改為N-1,職是依當時規劃將興達電廠分兩群運轉(即各有兩回引出線),已符合N-1準則規定,因此山上計畫即無存在之必要。反之,縱當時未取消山上計畫,事故發生時山上計畫亦因上述現實因素而虛有其名,對於本件大停電事故之發生,不生影響。從而,山上計畫之取消,實與本次停電事故無客觀之因果關係。監察院將取消山上計畫與否,作為本案認定被付懲戒人等之歸責理由,顯有誤會。是監察院所指被付懲戒人丁○○及甲○○各有「率行建議取消山上計畫」及「草率取消山上計畫」之違失,自不可採,尚祈鑒察。

㈡綜上說明,可知監察院以與停電事故無涉之山上計畫執行問題,指摘被付懲戒人丁○○及甲○○有違失,根本出於誤會。從而,監察院以此根本之誤會為基礎,擬以推論並指摘被付懲戒人丁○○及甲○○於上述系規處簽文,所為關於取消山上計畫之建議暨說明為不當,並據此而為被付懲戒人有違失之認定,自因立論基礎錯誤而不可採,合先敘明。然為澄清監察院對於該系規處簽文所述內容誤解,謹將系規處簽文所述內容之原由,一併解釋說明如左:

⒈關於所指「興達電廠一、二回線交叉引接案無法發揮功效」部分(參彈劾案文第六頁):

查興達電廠一、二回線交叉引接案,係因山上計畫遲遲無法執行及為配合未來興達電廠終究必須分群運轉(附件九)之需要而規劃,以加強興達電廠供電之可靠度,以期在興達電廠為分群運轉時,即使現有兩路引接線中,同時停用同一鐵塔之兩回線(N-2),興達電廠仍可輸出全部電力。本次大停電,因興達電廠尚未分群,且事故地點並非發生在興達引出線,故交叉案無法發揮功效。

⒉關於所指「降載運轉建議顯非妥當」部分(參彈劾案文第六頁及第七頁):

⑴關於降載運轉之建議,系規處雖於擬取消山上計畫簽中提及,惟並非取消山上計畫之替代方案。按山上計畫之提出,係以分群運轉為出發點之考量,故系規處取消山上計畫簽文中,所提降載運轉之構想,自係以分群運轉之規劃目標為前提而提出。而降載運轉之目的,乃在山上計畫取消後,復考量當時南中第三路工程未完成前之過渡時期,經檢討在輕載狀況下(即夏季清晨五、六點時),因抽蓄電廠抽水,易造成系統不穩定,乃附帶建議降載運轉之構想,希望以此作為避免系統不穩定狀況之應急措施。而查本次事件發生當時,既未分群運轉亦非輕載期間,自非屬上述降載運轉建議所考量之情況。

⑵茲將系規處與調度處就本案興達開關場分群事宜檢討條件及結果比較如下:

規劃考量:南電北輸電力限制在N-2事故下仍可安全運轉,且興達需分群運轉,輕載時興達需降載,俾改善穩定度。

運轉考量:南電北輸電力允許較大,興達不分群運轉,輕載時,興達不必降載,否則影響供電。

綜合比較,雖然兩單位所檢討之條件與結果均不相同,然為考量南電必須大量北輸之現實面,及為實際供電所需,且依臺電公司辦事細則規定,兩年內系統由運轉單位檢討,故八十七年六月調度處依權責提出檢討結果(附件十),系規處即同意調度處所擬「因影響供電,無法降載,即繼續使用連絡線,不分群運轉」。

⑶基於上述可知,彈劾文中所稱,系規處既同意調度處所擬「因影響供電,無法降載,且輕載期間興達開關場仍須利用山上二路拱位以 GIL連接運轉」之意見於先,復以「輕載期間,可配合降載運轉改善」作為取消山上計畫之理由於後,顯屬前後矛盾,亦非可行一節,實因原簽係屬內部簽會文件,各單位已了解上開背景,乃未於簽文中詳敘背景經過,致引起監察院之誤解。

⒊關於所指「查甲○○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擔任臺電專業總工程師迄今:::,且對系統穩定度問題,於第三路延宕及取消山上計畫後,未主動召集所屬檢討:::」部分(參彈劾案文第十一頁):

本案有關系統穩定度事宜,如上述⒉之說明,業經被付懲戒人所屬系規處檢討,並與調度處間就檢討結果相互照會處理各在案;另在取消山上計畫後,林專業總工程師所屬之系規處及非其所屬之調度處均未提出須檢討或協商之處,對公司主管決策業務之專業總工程師而言,自無從主動召集所屬檢討。

⒋關於所指「行政程序不完備」部分(參彈劾案文第八頁):

⑴查系規處簽文所述:「::;惟可配合降載運轉改善。:::」一節內容,確實與運轉單位關係密切,然如上開⒉所述,該段內容並非取消山上計畫之替代方案,僅是針對將來分開兩群運轉附帶說明而已。基上,系規處於取消山上計畫之前,於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D規字第0000-0000號函副本(附件十一)送調度處「三、:::惟是否分開運轉事宜,擬依調度處檢討結果辦理,詳如附簽(D調0000-0000)(參附件十)」,基於尊重運轉單位實際運轉之考量與權責。即在取消山上計畫之前,已同意調度處檢討結果,採興達兩匯流排仍須連接運轉之方式辦理,因此山上計畫之取消並不改變運轉方式,於是取消山上計畫之簽文,即無必要再簽會調度處。然取消山上計畫之核准簽文,仍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D規00000000Y備忘錄之附件,知會調度、施工等相關權責單位(附件十二);何況依上所述,取消山上計畫與否,本與本次大停電事件無涉。從而,監察院以上開系規處取消山上計畫之簽文未簽會調度處,指摘本案被付懲戒人甲○○及丁○○,有取消山上計畫之行政程序不備之違失,顯有誤會。

⑵又關於所指「山上計畫該處(系規處)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陳核『興達電廠輸電線最終兩路引出可行性檢討報告』時,前總經理(現任董事長)曾批示:『最終仍希望興達第三路三四五仟伏線路可以完成,在未完成前尋找最佳方案處理』,該處卻在未重簽總經理核示之情況下,率行逕陳專業總工程師甲○○核定取消,自屬不妥。

」部分:

按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附件十三)所示:「十一、系統規劃處、區域規劃課第八頁第十六項『輸變電計畫之變更:⑸工程項目的增減及工程內容之變更。』」劃分層級欄所示,均授權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核定,另依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詢問臺電董事長、總經理筆錄(參彈劾案文附件第 131頁),問:輸電系統何單位核定?答:總工程師(副總經理)。是以,依照臺電公司分層負責規定,山上計畫之取消由總工程師核定,行政程序並無不備。

關於「配套措施付之闕如,肇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之指摘,謹說明如左:

㈠關於所指「山上計畫取消後,興達電廠開關場規劃設計未配合檢討」部分(彈劾案文第九頁):

⒈所指「事故前,若將興達-龍崎(北)一回線移回原拱位,則即使興達電廠編號第3500、3600號分段斷路器(以下簡稱CB3500、3600)跳脫,本次事故時核三廠及興達電廠複循環機組之出力仍得以由興達-龍崎(北)一回線送龍崎」部分:

⑴查興達電廠引出線四回線,配合發電機組之增加及山上計畫兩回線的引入,既有之四回線引接拱位,即需配合工程預先遷移,致使原規劃為分段斷路器的3500及3600變為電廠電力輸出線的後衛保護。而前項引出線拱位遷移作業時程等事宜,於八十四年九月六日已由施工、發電、調度(含電驛)、規劃及供應商等共同協商線路及終端設備之遷移時程作業,其中包括新舊開關場間連絡線之連接,以及線路遷移改接作業;而有關電驛保護協調部分,則於當時由營建處與電力調度處作充分之協調(附件十四)。

⑵次查,興達電廠目前四回引出線中,即使其中任兩回線停用或事故,其餘兩回線、開關場匯流排以及斷路器的容量均可互相匹配,就設備容量而言,並無過載之顧慮,而無移回原拱位之必要。

⑶綜上所述,配合山上計畫的引入、興達引出線拱位遷移,直到複循環機組全部併用,均經過相關單位審慎檢討協調,直到山上計畫取消之前仍可正常運轉,並未發現任何問題下,故山上計畫取消當時,並未考慮將興達-龍崎一回線移回原拱位。

⒉關於所指「興達電廠新、舊開關場若能取消暫時聯絡線、分開運轉,或CB3500、3600兩側機組能均衡分群等措施,則CB3500、3600應不致跳脫。」部分:⑴查,依系統規劃處檢討,山上計畫完成前,興達兩開關場間之連絡線停用情況下,南電北輸電力應限制在N-2事故下仍可安全運轉之規定,因此興達必須降載,俾抑低南電北輸電力,亦即由龍崎輸往中部之電力受到限制,幹線潮流減輕,穩定度即可改善。然電力調度處依其職責考慮現時供電之穩定而提出,在南中第三路完成前,興達兩開關場間之連絡線仍需連接運轉,俾提高南電北輸電力及系統穩定度,基於上開考量,幾經雙方權衡得失,遂仍維持暫時連絡線。

⑵另興達-龍崎第一路之兩回線,原係從興達開關場之#1BUS及#2BUS(匯流排)引出(詳附件十五興達開關場單線圖七十三年資料),第二路之兩回線則由#3BUS及#4BUS(匯流排)引出,當時3500、3600斷路器之一側接有四部機組及兩回引出線,另一側僅接有兩回引出線但無機組。為配合複循環機組之興建及另引出兩回線到山上(即山上計畫)之需要,乃決定將第二路之兩回線(即附件十五、十六所示之龍崎南二回線)移到新設#5BUS及#6BUS(匯流排)(詳附件十六興達開關場單線圖八十三年六月資料),而第一路之兩回線(即附件十五、十六所示之龍崎北二回線)則移到原第二路之拱位,此移設工程分別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及八十六年一月完成。而前述第一路由#1BUS及#2BUS(匯流排)移出後,所空出之兩個拱位,即為山上計畫所預留,若山上計畫完成,則其中一回線引入#1BUS及#2BUS(匯流排),另一回線則利用 GIL引接到#5BUS及#6BUS(匯流排),形成新舊開關場各有三回引出線。鑑於山上計畫未完成前,為加強興達供電可靠度,乃將前述 GIL之另一端暫時引入#1BUS及#2BUS(匯流排),形成新舊開關場有一條GIL 暫時連絡線連接,因此3500、3600斷路器僅一側有機組,故無均衡分群之情況,CB3500、3600當然不具分段斷路器之功能,而成為電廠電力輸出線之後衛保護。而有關CB3500及3600所在匯流排之架構,尚稱合理,此由經濟部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所述:「:::雖然匯流排之設計並無固定之型式,但興達開關場之架構異於一般設計:::。且臺電之解釋尚稱合理:::。」(詳附件十七),可資佐證。

肆、被付懲戒人等一向盡忠職守,戮力從公:被付懲戒人甲○○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擔任專業總工程師迄事故發生,計一年四個月,負責主管臺電公司供電、輸工系統之系規處、輸工處及供電處業務,兢兢業業、未敢稍懈。至於電力調度及電驛業務,則非本人主管範圍,亦非職責所在。竊念近年曾前後兩次膺選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優秀人員,此等殊榮自非漠視職務、怠忽職守、草率行事者輕易可得。此次遭受彈劾,誠屬意外,實感委屈。是漠視土壤基礎的危險性嗎?不是,因為此等基礎已安然無恙的存在了四十年。是怠忽職守致#326鐵塔倒塌嗎?不是,因為地質專家說,要發現那座鐵塔位在危險的順向坡上面並不容易。是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致發生七二九事故嗎?更不是,因為學者專家的事故分析告訴我們,計畫的取消與七二九事故並無因果關係;且因路權無法取得,取消山上計畫實別無選擇。

被付懲戒人乙○○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奉派接任供電處處長乙職後,鑑於系統設備多處於重負荷狀況,對供電可靠之壓力大增,乃進行各項督導及工作規劃,未敢稍有懈怠。茲簡述如下:

⒈在經營理念方面(刊登於供電通訊,詳如附件十八)。

⑴八十六年十一月接任,即以「提昇供電安全與品質」自期。

⑵八十七年元旦,以「用心落實、穩定供電」,與我供電同仁共勉。

⑶八十八年元旦,提出「用心規劃、落實保養」之要求,督促我同仁確實做好每項維修工作。

⒉在興革措施方面:

⑴規劃:

①自八十八年度(八十七年七月)起,透過責任中心績效指標之訂定,研訂供電可靠之項目為指標,並增訂重要的供電穩定措施為策略,要求各供電區營運處依據指標、策略、研擬行動綱領、盱衡環境因素針對供電可靠,研提加強辦理要點,藉以激發突破性、更有效的設備維護做法,並嚴格要求各供電區營運處所屬之各部門,妥予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且落實分級檢核之執行追蹤;各單位之行動綱領和工作計畫,須提報供電處核備,詳予審核、評分(詳如附件十九)。

②自八十八年度起,進行作業程序書、工作指導書之編修工作,藉由程序書之修編將主要之維護作業程序、規章、制度做有系統之整理、修訂,使之達成更安全、可靠、可用(詳如附件二十)。自八十八年度起遴選系統內學有專精之同仁,組成技術研究小組,針對供電設備可能發生之潛在問題進行研究,研擬改進方案,以確保供電可靠與提昇技術水準。

③自本年起進行供電管理資訊網路系統之規劃與建構,以達快速、充分掌握整體營運狀況之目標。

⑵監督①利用各項公務機會,與各供電區營運處經副理、部門主管溝通,宣導供電目標、經營理念及重點措施。

②配合公司既定管理措施,如業務檢核、走動管理、績效查証、工安查核、事故調查等機會,請本處各級主管做各單位業務執行情形之查察。

⑶考核著重年度重點工作計劃之審查、評核。

被付懲戒人丁○○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奉派擔任系統規劃處處長現職,負責臺電六九千伏以上輸電系統之規劃,就任以來,適逢負載大幅成長,而輸變電工程之興建卻遭遇民眾前所未有的抗爭,大部分計畫無法如期完成,導致既有設備無法符合N-2或N-1之準則規定,安全堪虞。在供電日益吃緊的情況下,為疏解困境,系統規劃處必須針對供電問題加緊系統檢討,研擬可行替代方案,付諸執行,雖工作壓力日益沉重,惟尚能協同處內全體同仁克服困難,努力從公,不敢稍懈。近年來更因南電北輸之需求持續擴大,輸電系統之壓力日重,而南北第三路又因民眾抗爭而遲遲無法完成,造成輸電系統一直處於嚴重之負載壓力下。此次326號電塔因災變倒塌,影響南電北送,更暴露現時輸電系統不足;且由九二一大地震造成輸電線路受損,致北部地區必須輪流停電,在在證明,惟有加速北部地區電源開發,儘早達成地區電力供需平衡,才是根本解決之道,否則過度依賴輸電線傳輸,潛在危險仍永遠揮之不去。本人自被彈劾後,長官、同仁、親友及同行紛表關心與慰問,感激之餘,益發愓厲自省。上情,尚祈鈞會諒察。

伍、結論:綜合以上申辯各點,足見被付懲戒人等,於任職臺電公司執行職務期間,本於謹慎勤勉,並戮力善盡忠誠義務暨切實執行職務之義務,並無違法失職之行為,亦無廢弛職務之事實,此次停電事故,純因突發性之大面積地層滑動所導致,造成全國性之停電,造成巨大之損失引起全國之震驚,誠屬不幸。然而其屬天災地變,就如最近之大地震,非人力所能防,亦非人智所能料,誠非被付懲戒人等所能獨負其咎也。監察院所指被付懲戒人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顯無依據,自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應受懲戒之情事。按電力系統調度屬高度專業技術,未涉此一專業之人士非經詳細說明,不易瞭解,為使鈞會瞭解案情;用敢懇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賜予「到場申辯」之機會,俾得面陳原委,以昭清白。敬祈明察,賜為不受懲戒之議決,無任感禱!

陸、附件(均影本,在卷)先進國家電力公司目前線路設計情況。

輸電系統規劃準則。

鐵塔基礎土壤承載力紀錄表。

臺灣電力公司高屏供電區管運處工作單。

各供電區營運處(八十四年度~八十八年度)已完成塔基異狀處理彙總表。

巡視報告及異狀追蹤表等。

自由時報現場目擊剪報。

臺灣電力公司系統引接示意圖。

系統規劃處簽辦用箋。

電力調度處簽辦用箋。

臺灣電力公司系統規劃處函。

臺灣電力公司備忘錄及系統規劃處簽辦用箋。

臺灣電力公司總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臺灣電力公司開會通知單。

興達發電廠傳統火力機組三四五KV開關場單線圖(七三年資料)。

興達發電廠三四五KV開關場單線圖配合複循環計畫及連絡線(八十三年六月)。

本案順向坡滑動最主要之近因。

供電處新舊任處長交接典禮紀實。

視察簽辦用箋。

供電處簽辦用箋。

丙、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略謂:

壹、本案彈劾理由:關於電驛設定不當,彈劾案文為:經綜整「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電機組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一次分組會議會後座談會紀錄(詳附件一),及本院(監察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如下(詳附件二):

㈠事故時,興達電廠CB3500、3600僅單側有發電機,與原先在#2及#4匯流排兩側都有發電機之過載設計不同,惟該公司卻仍沿用瞬時過電流電驛之過載設計,顯不妥適。

㈡若如臺電公司所言,係以CB3500、3600作為興達-龍崎(北)一、二回線之後衛保護,則顯有應閉鎖而未閉鎖之違失(註:事故後臺電公司已將CB3500、3600予以閉鎖)。

關於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中北部全停電,彈劾案文主要內容為:

㈠據臺電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七二九事故模擬分析」結論六:「:::如低頻卸載正常動作,系統應不致全停」。

㈡查全臺電力系統採南電北送政策已有時日。

㈢臺電公司目前全系統低頻自動卸載量為二五○萬瓧(其中龍崎以北為二一○萬瓧,龍崎以南為四○萬瓧),占系統年度尖峰負載基值的比例還未及一成,施工及規劃中各有二五○萬瓧及一五○萬瓧。

㈣事故時,低頻電驛自動卸載量一七七萬瓧,加上抽水機組一台二十五萬瓧,合計跳脫二○萬瓧,占事故時中、北部電力不足量三四○萬瓧之五十九,顯未達到電力調度規則彙編第十章所定之能量(全年度尖峰負載之三十三)。

㈤臺電公司席董事長坦承「低頻電驛自動卸載量不足,且建立時程過慢」。

貳、申辯事實及理由:關於CB3500、3600電驛設定不當,申辯事實及理由如下:

㈠彈劾案文並無敘明CB3500、3600電驛設定不當,而係綜整「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座談會紀錄及學者專家諮詢意見。

㈡依「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電機組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一次分組會議會後座談會紀錄(如附件一,詳彈劾案文附件十八第108頁至121頁,而集中於第115頁至118頁)所記載,有關興達發電廠開關場匯流排之設計方式及CB3500、3600電驛設定值,委員間之討論略為:「有委員認為CB3500、3600電驛該閉鎖而未閉鎖或設定值錯誤。也有委員認為這些情況都是猜想的,或是這些都是我們的(指調查委員)想像,既無數據亦無法弄清原意,因此現在不必深入討論,只要點出問題,要求臺電說明即可。」亦即所謂電驛設定不當之說,在當時委員討論時,即有委員立即指出是猜想的、想像的、無數據亦無法弄清原意,要求臺電說明即可。彈劾案引用八月十七日調查小組尚未經過說明或證明之事實及證據,顯然不足以證明電驛設定不當,請予明鑑。

㈢有關興達CB3500、3600電驛設定之說明與本公司詳細的電腦模擬計算及檢視事故時電驛示波器紀錄,足以證明CB3500、3600係因暫態現象而跳脫,並提出四點解釋如下。

⒈興達CB3500、3600兩分段斷路器電驛之設定,係依電力潮流分析結果。在正常情況下興達所有發電機均滿載運轉時,流過CB3500、3600的電流各約為二一五○安培,經興達-龍崎一、二路北送,此為正常流過CB3500、3600之最大電流。一般過電流電驛的設定原則是以此正常最大電流之一.二至一.五倍為設定值。依此原則,過電流電驛設定值於二五八○安培至三二二五安培之間,均屬允當。本公司對該兩斷路器過電流電驛之設定為三○○○安培,為正常最大電流之一.三九五倍,符合設定原則,並無不當。此種電驛設定方式,已將興達CB3500、3600僅單側有發電機之實際情形,納入考慮。彈劾案文中有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事故時,興達電廠CB3500、3600僅單側有發電機,與原先在#2及#4匯流排兩側都有發電機之過載設計不同,惟該公司卻仍沿用瞬時過電流電驛之過載設計,顯不妥適。」並非事實,請予明鑑。再如考慮本公司對火力發電廠之N-1規劃準則,即相連出口線路發生單一偶發事故時(如興達-龍崎四路跳脫),流過CB3500、3600的電流各增加至約二三五八安培,亦未超過三○○○安培,不致跳脫CB3500、3600。故CB3500、3600過電流電驛之設定各為三○○○安培,並有延時十五週波(四分之一秒)之協調時間,並無不當。

此外,當興達出口端線路等發生事故,而其保護設備未能快速跳脫時,將因持續流過極大的故障電流,可能造成系統不穩定。此過電流電驛可作為後衛保護,以儘快跳脫,降低故障電流,減少對系統的衝擊。

⒉三二六號鐵塔倒塌,發生單相接地故障,龍崎(南)-嘉民海線、龍崎(南)-中寮山線於斷路器跳脫、復閉、再跳脫後,興達發電廠電流流經CB3500、3600時,超過其過電流電驛設定值三○○○安培,延時十五週波(四分之一秒)後,暫態電流仍未降低,致CB3500、3600跳脫。

對於CB3500、3600跳脫,本公司於案發後,曾做過詳細的事故狀態模擬計算分析及討論。模擬計算的工具為電力工業界常用的PSS/E(Power System Simulation/E-ngineering)程式。模擬計算內容為電力潮流及暫態穩定度。根據模擬計算結果顯示,電力由倒塌線路移轉至健全線輸送時,流經CB3500、3600之電流於穩態的情況下,不會達到電驛動作的條件,CB3500、3600不至於跳脫。但在電力轉送的瞬間(不到一秒鐘的時間),由於暫態現象,使得流經CB3500、3600的電流過擺,超過該兩分段斷路器過電流電驛之設定值,使得電驛動作,跳脫CB3500、3600。

⒊再仔細檢視龍崎(南)-嘉民海線、龍崎(南)-中寮山線於斷路器跳脫、復閉、再跳脫後,流經CB3500、3600示波器之電流,係逐漸增大(詳如附件三)。當電流逐漸增大至CB3500、3600過電流電驛動作設定值時,該電驛即動作,經延時十五週波(四分之一秒)的時間,該電流仍呈現逐漸增大的趨勢,而使電驛動作,致CB3500、3600跳脫。

由於電力系統輸電線、變壓器、發電機等設備,屬電感型儲能元件,在斷路器跳脫、復閉、再跳脫的過程中,將經歷複雜的磁通鏈(Flux Linkage)變化情形。而磁通鏈變化主要即為斷路器跳脫前後電流的變化,即i(0-)與i(0+)及稍後暫態間之變化,屬於電磁暫態領域,PSS/E程式並無法模擬。上述經過CB3500、3600電流之變化,由示波器顯示,係逐漸增大的情形。當此電流逐漸增大至過電流電驛動作設定值時,電驛動作,並經延時十五週波(四分之一秒)後,CB3500、3600跳脫。假定電驛之設定值提高,則經CB3500、3600逐漸增大的電流會因電磁暫態而增大到多高,會不會使設定值提高後之電驛動作,亦不無可能。

斷路器跳脫前後,磁通鏈及電流的變化,可能需要作更進一步的研究分析,才能有更多的瞭解。

⒋除了電磁暫態外,當龍崎(南)-嘉民海線、龍崎(南)-中寮山線於斷路器跳脫、復閉、再跳脫後,龍崎往北送之電力達三.四突波阻抗負載,超過正常負載甚多(正常約為二.○突波阻抗負載),且僅剩龍崎(北)一、二路,使得由興達往北看的系統等效阻抗,較龍崎(南)-嘉民海線、龍崎(南)-中寮山線未跳脫時,增大甚多,加上興達燃煤及燃氣機組電力此時大多經由興達CB3500、3600兩分段斷路器往北送,是否造成興達機組與全系統間之局部模式振盪(Local Mode Oscillation),致流經興達CB3500、3600之電流為逐漸增大而使CB3500、3600跳脫,亦不無可能。假定電驛之設定值提高,則經CB3500、3600逐漸增大的電流會因局部模式振盪而增大到多高,會不會使設定值提高後之電驛動作,亦不無可能。這些都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研究分析,才能有更多的瞭解。

㈣CB3500、3600之跳脫,經本公司詳細之分析,確係因暫態現象而跳脫。即使將設定值提高,仍有可能因暫態現象而跳脫。此乃由於電力系統暴露於大自然界,電力系統發生故障的時間、地點、形式種類均有所不同,引起的暫態現象及其幅度也有所不同,本案所敘述之暫態現象及其幅度,實無法事先預期。

㈤「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電機組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一次分組會議會後座談會中,完全沒有討論暫態現象,便率爾說電驛設定錯誤,且不幸被彈劾案文所採用。而本公司經詳細之電腦程式模擬計算及事故紀錄分析,證明確係因暫態現象而使CB3500、3600跳脫,可資證明該調查小組八月十七日第一次分組會議會後座談會中,有委員提及有關電驛設定錯誤之說,實係其他委員所說的猜想的、想像的、無數據的說法。

㈥嗣後,「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於九月十四日提出之調查報告中,有關CB3500、3600之跳脫,於第六章鐵塔倒塌後中北部全停電原因分析,系統南北解聯原因一段敘述中(如附件四,詳見該小組調查報告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亦有「大量電力加上系統暫態震盪而使這兩組斷路器動作,造成南北解聯」等敘述及「系統是否另有弱點致使南北解聯有待進一步探討:::對本次南北解聯不排除另有原因,惟需待進一步探討」。亦可證明該調查小組八月十七日第一次分組會議會後座談會,並未討論暫態震盪及其他可能原因,便有委員提及有關電驛設定錯誤之說,實係其他委員所說的猜想的、想像的、無數據的說法。

㈦有關CB3500、3600過電流電驛有應閉鎖而未閉鎖之違失。由於該兩斷路器除了過電流電驛保護外,尚有匯流排電驛。過電流電驛可兼做匯流排電驛之後衛保護及興達-龍崎(北)一、二回線之後衛保護雙重功能,故過電流電驛於事故前既以裝設使用,除非特殊情況,於一般情形下,不會閉鎖。七二九事故後,由於倒塌鐵塔尚未復建,僅以架設臨時鐵塔供電,並不可靠。考慮臨時鐵塔並不穩定,萬一再度倒塌時,復因暫態現象或電磁暫態或其他系統動態不穩定原因,引起CB3500、3600,造成七二九事故重演,故CB3500、3600過電流電驛於該事故發生後,暫時予以閉鎖。目前正積極檢討改善,記取教訓,妥為處理興達開關場匯流排與線路布置方式及電驛保護方式與設定,期望類似事故不再發生。

關於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中北部全停電部分,申辯事實及理由如下:㈠有關本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七二九事故模擬分析」結論六:「:::如低頻卸載正常動作,系統應不致全停」之敘述(如附件五,詳見彈劾案文附件十六,第八十八頁),係指模擬當興達-龍崎三路如亦跳脫(興達全停),核三-龍崎北不致跳脫;惟系統瞬間短少三八二萬瓧,如低頻卸載正常動作,系統應不致全停。結論六所模擬之情況並非本次七二九事故南北解聯、系統分裂的情形。本次七二九事故於南北解聯、系統分裂後,中北部短少四六○萬瓧(原北送三四○萬瓧加龍崎(北)變壓器一二○萬瓧),當時中北部負載一六七○萬瓧,缺電比例為二十七.五(四六○萬瓧與一六七○萬瓧之比值),如低頻卸載正常動作,頻率預估降至五十七赫或五十七赫以下,大多數發電機無法承受如此低的頻率,將因而跳脫,導致中北部全停電。而模擬計算之結論六,缺電比例僅為十九.○(三八二萬瓧與二○○九萬瓧之比值,當時系統總負載為二○○九萬瓧)如低頻卸載正常動作,頻率預估僅降至五十八赫,估計系統應不致全停。結論六所模擬之情況並非七二九事故之情況,請予明鑑。

㈡有關「全臺電力系統採南電北送政策已有時日」之敘述,與事實不符,請予明鑑。南電北送絕非本公司之政策。本公司歷年來於研擬長期電源開發方案時,主要考慮為「區域供需平衡」、「環境與生態保護」及「能源多元化」等因素。而北部地區人口密集,工商業繁榮,用電需求量大。惟本公司及民營發電業於北部之電源開發計畫屢遭抗爭阻礙,致供電能力遠低於需求,造成南北電力長期供需不平衡,不足之電力需仰賴中、南部支應。本公司被迫採取南電北送,否則北部地區用戶將遭遇大規模的分區輪流停電,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國民生活品質甚大。由於北部地區長期以來電源嚴重缺乏,加上南北第三路超高壓幹線因路權取得及地方抗爭等因素,至今未能完工,對現有輸電網路形成重大壓力,電力調度長期面臨安全餘裕度嚴重不足之困境,夏季期間,尤其嚴重。而北部地區用戶大規模的分區輪流停電措施,又因政策上之考慮,不便貿然實施。長期以來,諸多外部因素造成電力設施之缺乏,可以說是本次事故之遠因。

㈢至八十八年七月底,本公司全系統低頻自動卸載量,一般用戶為二五○萬瓧,抽蓄機組二六○萬瓧,另有遙控跳脫一○○萬瓧,計六一○萬瓧,占本年夏季尖峰負載二四二○萬瓧之二十五.二,並非如彈劾案文所敘不足一成,請予明鑑。

低頻自動卸載量究應裝置多少,方為足夠,由於我國並無國家標準可供遵循,故參考美國國家標準局(ANSI)暨國際電機電子工程學會(IEEE)聯合出版之標準ANSI\IEEEC37.000-0000,IEEE Guide for Abnormal-Frequency Protection for Power Gen-erating Plants「異常頻率時發電機之保護」第十二頁,低頻卸載量一般為系統負載之二十五至五十(附件六)。本公司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定案規劃全系統一般用戶之低頻卸載量為六五○萬瓧,規劃量尚符ANSI\IEEE 標準。

㈣事故時,低頻電驛自動卸載量一七七萬瓧,加上抽水機組一台二十五萬瓧,合計跳脫二○二萬瓧。依據經濟部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及調查委員於調查期間建議本公司採取之計算公式,經本公司之模擬計算後,該卸載量可以使頻率降至五十七.七八赫即停止下降。為何頻率下降過速,推測原因有四。⑴本公司發電機組在卸載過程中已提前降低出力,使頻率惡化;⑵部分汽電共生發電機組及自備發電機組在卸載過程中已跳脫,脫離本公司系統,使電力供應更不足,頻率惡化;⑶低頻電驛自動卸載量一七七萬瓧之統計量計算不周延;⑷計算公式之假設前提無法證實是否適用於本公司獨立系統特性等因素。

㈤本次事故,依據頻率紀錄顯示,於南北解聯,系統分裂後三秒鐘,北部頻率即已降至五十七赫,與正常頻率六十赫差距高達五。依據發電機組之設計,頻率低至五十七赫時,機組幾可確定必須自動跳機,以保護發電機組之安全。本公司低頻電驛之設定值,各抽水機組於五十九.五赫至五十九.一五赫間,用戶則為五十九.○赫以下或五十九.五赫以下並延時五十秒。低頻電驛裝置之原始用途,係當電力系統中,某一或某部分發電機組跳機時,會使系統頻率降低,為了保護其他未跳機之發電機組安全,必須卸除部分用戶負載,使頻率回復,電力系統方能保持供需平衡。易言之,低頻電驛之裝置,係為防範發電機組跳機後,所需裝置之保護設備,此即前述美國ANSI\IEEE 標準定名為「異常頻率時發電機之保護」。本次七二九事故,並非起源於發電機組之跳脫,而係鐵塔倒塌,使南北主要輸電幹線跳脫,瞬間不穩定,造成南北解聯,系統分裂。中北部頓缺四六○萬瓧電力,比起單一發電機組之跳脫或單一電廠之跳脫所喪失之電力,均高出甚多,已非裝置低頻電驛之原始考慮。即便裝置容量足夠,因為設定值的關係,低頻設定值無法太高(太高將使平日發電機跳機時,用戶容易被卸載而停電),低頻電驛開始動作的時間,估計將在南北解聯,系統分裂後一秒,即頻率降至五十九.○赫後,才會開始陸續分段切除負載,可以說低頻卸載開始的時間,已經太慢,即便卸載量裝置足夠,也將因發電機轉動慣性,頻率將持續下降,而無法阻擋。加以某些汽電共生機組跳離本公司之頻率設定於五十八.五赫至五十八.○赫間,低頻電驛卸載的速度不夠快,恐仍將無法阻擋頻率持續下降之趨勢,而致中北部全停。歐美先進國家曾發生主要輸電幹線路跳脫,低頻電驛裝置量雖亦足夠,但仍發生大區域停電事故的案例,可能原因亦在於此(附件七)。換言之,低頻電驛原始之設計構想,僅係考慮規模較小之發電機跳脫,而非考慮規模較大,如南北解聯系統分裂之大事故。即使低頻電驛卸載裝置量足夠,但因頻率下降太急太快,卸載速度不夠快,仍將有可能引起大區域之停電事故。有鑑於此,法國電力公司近年研發電力系統防衛計畫新技術,於偵測電力系統分裂或暫態不穩定一發生時,立即卸載,不等頻率降至設定值才開始卸載的方式。惟此新技術需運用人造衛星通信、衛星定位系統、精密電腦軟硬體設施等先進技術,配合電驛卸載裝置,可使卸載開始時間提前一至二秒左右,方可使主要輸電幹線跳脫,大量電力無法輸送,造成大區域全停電的情況避免之。該項新技術之研發、設計、裝置、試驗至完成使用的建立時程,約需數年之久。

㈥歐、美、日國家電力系統均與其他電力公司相互連接,裝置容量相當大,於發電機組跳機或輸電線跳脫或系統分裂,造成缺電時,頻率下降較為緩和。本公司系統為獨立系統,並無外援,總裝置容量相對於歐、美、日等國,微小甚多。於發電機組跳機或輸電線跳脫或系統分裂,造成缺電時,頻率下降極為快速,與歐、美、日國家電力系統頻率下降較緩之特性,大為不同(頻率下降速度及幅度均正比於系統缺電量與總負載量之比)。易言之,與歐、美、日國家電力系統相互比較時,相同的缺電量,本公司因為總負載少很多,頻率下降的速度將會快很多,以本次七二九事故為例,一秒鐘下降一赫,三秒鐘下降三赫,系統穩定已無法挽回,對低頻卸載的方式及速度要求,遠較國外困難與嚴峻。惟本公司仍將委託調查研究先進卸載技術應用於本公司系統之可行性,以便找出最佳的卸載方案,全力防止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㈦無法維持N-2準則之考量因素: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營運,於電力系統主要輸電幹線規劃時,通常考慮N-2(N減2)之準則。N代表所有規劃時電力系統的設備數目,當其中兩個設備故障,無法使用時,電力系統仍應可維持安全營運。本公司過去數十年均沿用此種規劃準則。

唯近年來,國內經濟持續繁榮,國人生活水準大幅提昇,用電量亦隨著增加,但電力建設卻因路權取得困難、民眾抗爭等等因素,無法及時完成。例如北部地區發電廠及第三路超高壓輸電幹線,均無法於原規劃之期限內完成。

在電力建設增加與擴充的速度,無法趕上用電需求的情況下,電力系統已經無法維持N-2之準則考量。如果為系統安全需要,必須維持N-2之準則時,則必須採取分區輪流限電的辦法,尤其是北部地區。根據本公司之估計,如採用N-2準則,夏季期間,每輪限電數量將達一○○萬瓧至二○○萬瓧間,嚴重影響國內經濟發展,社會安全,並將引起數百萬國人生活之不便。本公司基於維持國家經濟永續發展、社會安全及國人日常生活便利舒適之考量,不便貿然實施每日大規模之分區輪流限電措施,遂無法維持N-2準則。本次七二九事故,如本公司於事先採取N-2準則,即於中北部地區事先採分區輪流限電措施,本次停電事故預期可避免。

㈧對用戶而言,低頻電驛卸載也是一種停電,僅選擇裝置於一般饋線。目前本省饋線計五千餘條,但其中連接國防、軍事、治安、消防、行政、機場、港口、車站、油廠、水廠、電信、醫院等公共事業、科學園區:::等等重要用戶,均不便裝置,使得可卸載饋線的選擇困難。因此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定案之六五○萬瓧規劃量,僅能先行選定五○○萬瓧之可卸載饋線一七五七條,其餘一五○萬瓧則尚未決定可卸載之饋線。由於低頻電驛卸載對用戶也是一種停電,加以此種卸載方式對用戶電費並無優惠措施,使得可卸載饋線的選擇更為困難。

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定案後(附件八),由於卸載饋線分布全省各地,先行選定五○○萬瓧之可卸載饋線,除已裝設之饋線需重新調整外,並提出所需電驛相關器材設備,向國外採購。由於本公司係國營事業,採購之預算編擬及審核,有一定之程序,較之民營公司,冗長繁瑣。俟委託中央信託局對國外採購完成,因數量龐大,且需赴全省各地饋線進行設備安裝。為爭取時效,改以分批交貨,並由國外進口海運方式改為空運方式,以便加速進行裝置。於八十六年四月起,逐次完成器材驗收,隨即開始以分區發包方式,執行全系統之低頻卸載設備安裝工程。因低頻卸載設備裝置,分散於全省各變電所,工作量龐大複雜,工作人員需奔波全省各地。可卸載饋線一七五七條,每一條饋線調整或新裝置低頻卸載設備的時間,視現場實際情況,約需一個工作天至五個工作天,始能完成,經全力趕工後,至八十八年七月止完成二五○萬瓧卸載量(其中龍崎以南四○萬瓧)。裝置完成後,復因本公司各項電力自動化工程正在施工,使得已選定之卸載饋線,無法啟用低頻電驛,故實際裝置啟用量與規劃量有所差距。綜合上述,本次七二九中北部停電事故,對申辯人彈劾理由有關電驛設定不當之述,實係電力系統暫態現象所致,涉及高深之電學理論,並非電驛設定不當;而低頻電驛裝置不足,本公司於事先已有符合國際標準之規劃量,惟因國營事業採購程序冗長,加以設備裝置地點,遍及全省,工作量龐大複雜,需奔波全省各地,始能完成。即便裝置量足夠,依照歐、美電力系統事故案例,仍有引起大區域停電之可能。本次事故,低頻電驛考量因素及應用技術,已超過既有之經驗。

叁、申辯人自臺北工專畢業,服役退伍後,即進入臺電公司調度處服務至今。其間為充實學識,利用公餘,自行至淡江大學夜間部進修,取得電子計算機學士學位。並為配合政府外交政策,奉派赴沙烏地阿拉伯工作,離鄉背井,暫別老母及妻兒,協助友邦國家之電力調度工程建設。三十餘年來,自基層工程師做起,戰戰兢兢,戮力從公。恪遵守法奉獻、尊重自然、敬業守分、創新精進、真誠服務、互信互利、分工合作、承先啟後之工程師信條,善盡全省電力調度職責,調度提供國家經濟發展,國民生活所需之電力,不遺餘力。民國八十七年經本公司推薦,獲選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優秀人員,甚感殊榮(附件九)。足證申辯人對國家、社會所做的努力與貢獻,獲得政府肯定與獎勵。本次七二九停電事故,申辯理由已如前述,伏祈明鏡高懸,洞察實情,毋任感禱之至。

肆、由於電力系統調度屬高度專業技術,為使諸委員瞭解案情,敬請准予到會說明,實感公便。

伍、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電機組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一次分組會議後座談會紀錄。

二、監察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紀錄。

三、興達發電廠CB3500、3600示波器紀錄。

四、「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九月十四日調查報告,第十七、十八頁。

五、臺電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七二九事故模擬分析」結論六。

六、美國國家標準局(ANSI)暨國際電機電子工程學會(IEEE)「異常頻率時發電機之保護」封面及第十二頁。

七、國外大區域停電事故案例。

八、民國八十五年五月裝置低頻電驛定案及採購相關資料。

九、獲選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優秀人員獎狀。

丁、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書之意見:

壹、有關「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引發全臺大停電事故」部分: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民國(以下同)六十二年間採用土壤基礎建造,位處危險山坡地達七百餘座之三四五仟伏高壓輸電鐵塔,依當時之工程技術與主客觀條件觀之,採用「土壤基礎」等淺基礎型式,或囿於時勢環境所限,惟臺電公司自六十九年後即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修正超高壓輸電鐵塔基礎設計標準,捨棄土壤基礎,而改採深基礎設計,且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在歷經賀伯、溫妮及瑞伯等颱風陸續侵襲本省,引發山區土石流及林肯大郡等山坡地建築物坍塌重大災變後,中央至地方各級政府與人民,普遍警覺危險山坡地建築物安全之重要,全面展開體檢補修之時,被付懲戒人卻怠忽職責,對於臺電公司早期採用土壤基礎建造之三四五仟伏高壓輸電鐵塔,採齊一作法,僅於災後就現狀個別巡視補修,未曾警覺其潛在危機,及早督促所屬全面調查檢視並予列管,進而分期策訂基礎補強或汰換計畫,致任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繼續存在,導致地層滑動鐵塔倒塌,造成全省停電之重大事件,渠等怠失之責洵堪認定。

另被付懲戒人引用彈劾案文附件第二十七頁張石角教授片段見解,竟斷言「只要基地穩定,土壤基礎自屬安全」云云,查張石角教授所言實為:「山區中之建築活動,一定會碰到崩山,差異僅在選擇之地點為穩定的或不穩定的山,以今日之工程技術並非不穩定者即不能夠建築,但造價高、風險大,風險可以現在技術克服。若認識危險度,則會採用安全之工事;若不認識危險度,則不會採用適當工事,取決於設計者是否具備此辨識能力,若以一段設計套用於各地(如臺電之#326鐵塔),因每座山之情況皆不同,則易發生問題。」渠等斷章取義,益自曝其對於山區高壓輸電鐵塔之「危險性認識不夠,且缺乏採用適當工事之辨識能力,致以一般設計準則顢頇套用」之不當。

至被付懲戒人一再自忖「長年以來,如此眾多採用土壤基礎之鐵塔,在目前維護制度之維護下,經歷無數颱風、地震、大雨,都能屹立安好,益證土壤基礎仍然安全穩定:::」及「先進國家電力公司,目前線路設計仍然採用土壤基礎::」云云為辯;然查國外氣候、地質條件及各該輸電鐵塔之重要性等主客觀條件,誠與本次事故倒塌鐵塔顯有不同,且據前揭彈劾案文所附張石角教授見解:「鐵塔滑動係順向坡產生地滑、上方形成沖積洞;地滑預警時間很長,係慢慢來的:::」,又查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第三十五頁有關鐵塔倒塌原因論述:「4以今日之科技與工程標準而言,本案鐵塔採用『土壤基礎』,顯較落伍,其坡地之保護,也有不足。這幾十年來未引進步的科技以檢討塔基及所處坡地之安全(臺電公司對於蓄水庫及大壩之安全評估則早已進行多年)」、「5近年來,由於自然環境及土地利用之變化,島內坡地災害頻繁,公共工程委員會、營建署、許多地方政府,已開始由專業人員檢查坡地之安全性;相對而言,對塔基所處坡地之安全,臺電公司警覺性不足」。足徵被付懲戒人長期「居安不知思危」、「日久玩生」之懈怠心態,甚至本次鐵塔倒塌造成大停電事故後,猶不知捫心自省,仍抱持「山坡地構築土壤基礎鐵塔並無危險」及「設計上本將鐵塔位處山坡地之危機及可能發生一座鐵塔倒塌的狀況,列為採用此種基礎設計應承擔之風險:::」之矛盾心結,卸責狡辯,將鐵塔倒塌歸責於「天然因素,事前難以預見」及「為採用此種基礎設計應承擔之風險」,完全無視供電品質及輸配電設備安全維護之重要,置民生安定及產業發展於不顧,渠等違背職務、因循敷衍之消極心態,彰彰明甚。

貳、有關「率行取消山上計畫、缺乏配套措施,肇致南北解聯」部分:關於率行取消山上計畫部分:

山上計畫係為配合增設興達電廠複循環機組而提出之計畫(內容詳如被付彈劾人申辯書叁、㈠1),並列入「四輸八五計畫」及「五輸八七計畫」,則山上計畫興建之必要性自屬無庸置疑。姑且不論其未戮力執行計畫致延宕情事,而今被付彈劾人申辯書叁一㈠2反以「最主要之原因為該計畫線路路權取得困難:::山上計畫因此成為有名無實之虛有計畫,故縱至今未取消該計畫,其仍不可能完成」作為「本次事故之發生顯與山上計畫之取消與否,無因果關係」之論證基礎,顯係將計畫執行問題與增設目的混為一談,殊非可採。再者,若山上計畫能如期及時完成,並依原規劃及輸電規劃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將興達電廠分成兩群運轉,則三二六鐵塔倒塌後,興達複循環機組出力仍可由興達-山上輸出,流經原設計作為分段斷路器,卻變為電廠電力輸出之主要路徑的CB3500、3600之電流至少降低一半以上,如是,該分段斷路器應不致於跳脫,更不會肇致南北解聯。準此,山上計畫之完成與否顯與本次大停電事故息息相關。被付彈劾人指稱「監察院以與停電事故無涉之山上計畫執行問題,指摘被付懲戒人丁○○及甲○○,根本係誤會。」自屬乖離事實、辯駁之詞,不足為憑。茲就被付彈劾人申辯書所辯駁內容說明如下:

㈠興達電廠一、二回線交叉引接案無法發揮功效部分三二六號單一鐵塔倒塌後,原本由南北超高壓第一路北輸之興達複循環機組與部分核三出力,改經由興達開關場暫時連絡線,另加上四部燃煤機組出力,共約四○○萬瓧全部流經CB3500、3600,造成該斷路器因過電流而跳脫,該斷路器跳脫後興達-龍崎(北)一、二回線已無電力可輸出,形同該兩回線之斷路器實質跳脫,此與事故發生在興達引出線發生並無不同。倘臺電公司能依前所自行檢討之交叉引接案將興達電廠分成兩群運轉,取消暫時連絡線,則即使事故地點並非發生在興達引出線,本次大停電事故依然是可以避免的。再者,縱或系規處於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D規字第0000-0

000 號函同意改依調度處不分開運轉意見辦理,該處亦應另擬其他配套方案,而非以「本次大停電,因興達電廠尚未分群,:::」作為事故後推諉卸責之詞,故被付彈劾人甲○○、丁○○之申辯顯不可取。

㈡降載運轉建議顯非妥當部分被付彈劾人申辯書叁、一、㈡、2:「::故系規處取消山上計畫簽文中,所提降載運轉之構想,自係以分群運轉之規劃目標為前提而提出。」與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D規字第0000-0000 號函同意調度處不分開運轉,顯屬矛盾?按山上計畫之提出,係以分群運轉為出發點之考量,取消時卻漠視不分開運轉且有違輸電系統規劃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事實,大相逕庭,自勿庸再予贅述。再者,系規處僅檢討出「:::輕載期間穩定度較差,惟可配合降載改善。」對非輕載期間未予論述,顯強調非輕載期間穩定度較佳,不需降載運轉,而本次大停電事故並非發生在輕載期間,卻仍肇致全臺大停電;加上南電北輸已行經多年,調度處亦強調:「實際上降載運轉並不可行」,綜上,顯見降載運轉建議顯非妥當。

㈢行政程序不完備部分被付彈劾人申辯書叁、一、㈡、⒋既坦承:「系規處簽文所述:『:::惟可配合降載運轉改善。:::』一節內容,確實與運轉單位關係密切,:::」,何不簽會運轉單位表示意見呢?據申辯書解釋未簽會之理由,竟僅以興達兩滙流排連接運轉方式未改變而認為不需簽會,顯有山上計畫同等於兩匯流排連接運轉之誤解。至於由總工程師核定取消山上計畫乙節,按臺電公司總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示:「十一、系統規劃處、區域規劃課第八頁第十六項輸變電計畫之變更:㈠主要器材之主要額度及型式之變更。㈡一次、二次變電所所址之變更。㈢地域及工業區供電計畫之變更。㈣大電力用戶供電方式之變更。㈤工程項目之增減及工程內容之變更。」之內容整體觀之,授權總工程師核可之範圍應僅限於『工程項目增減及工程內容之變更』而已,而非列入「四輸八五計畫」及「五輸八七計畫」之整個山上計畫的存廢。再者,前總經理既曾批示「最終仍希望興達第三路(即山上計畫)三四五仟伏線路可以完成,在未完成前尋找一最佳方案」在卷,總工程師未予上呈總經理核示,擅自決定,確有疏失,綜上所述,專業總工程師甲○○核可取消山上計畫之行政程序顯非完備,足堪認定。

關於「配套措施付之闕如,肇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部分:

㈠山上計畫取消之前仍可正常運轉,不等於取消後可以不要配套措施被付彈劾人申辯書叁、二、㈠、⑶以「:::,直到山上計畫取消之前仍可正常運轉,並未發現任何問題下,故山上計畫取消當時,並未考慮將興達-龍崎一回線移回原拱位」一節,經查,彈劾案文強調的是臺電公司取消山上計畫後應有之配套措施付之闕如,而非申辯書卻以「:::直到山上計畫取消之前仍可正常運轉,並未發現任何問題」作為「山上計畫取消當時,並未考慮將興達-龍崎一回線移回原拱位。」之藉口,除間接證明彈劾案文叁、二、㈡、⒈、⑴所稱「事故前,若將興達-龍崎(北)一回線移回原拱位,則即使興達CB3500、3600跳脫,本次事故時核三廠及興達電廠複循環機組之出力仍得以由興達-龍崎(北)一回線送龍崎」,南電北輸不致全部中斷,電力系統不致南北解聯外之正確性外,更見其申辯毫無理由。

㈡CB3500、3600無法單獨倖存興達CB3500、3600原設計作為分段斷路器,後因歷史因素變為電廠電力輸出之主要路徑,電驛設定值仍維持3000安培,成為臺電公司所稱為興達-龍崎(北)一、二回線之後衛保護。惟在電驛設定值仍維持3000安培的情況下,本次大停電時,不論CB3500、3600哪個斷路器先跳脫,另外一個斷路器必定跟著跳脫,電廠電力主要輸出路徑之兩個關鍵斷路器均跳脫的結果,造成電力系統南北解聯,此一後衛保護設計之功能安在?況且,興達-龍崎(北)一、二兩回線線路兩端均有斷路器保護,是否仍以CB35

00、3600充當後衛保護作用之必要,實須深入檢討。再者,即或在系規處同意改依運轉單位意見連接運轉的情況下,仍得仿原規劃八部燃煤機組#1-#4號匯流排之設計,使CB3500、3600具分段斷路器之分段功能,如此,則興達CB3500、3600不致因電廠總出力全部加諸其上而跳脫,自不肇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因此,被付彈劾人以CB3500、3600充作後衛保護作用,顯不備理由。

叁、有關「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全臺大停電」部分:電驛設定不當部分關於興達CB3500、3600電驛設定不當部分,此有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柒、二、2、⑸、檢討興達開關場匯流排架構與電驛設定:「興達開關場:::。此一架構設計有別於一般設計,易使工程人員產生誤解,造成電驛設定欠周詳,宜有檢討之措施。」為證,自毋庸再述。

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全臺大停電部分據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捌、五、責任歸屬低頻電驛卸載不足:「低頻電驛卸載為防止全黑重要方式之一,此次事故中北部全黑與卸載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密切關連。:::依照臺電公司之資料顯示目前臺電公司低頻電驛卸載裝置量為二五○萬瓧,數量不足。」復據該報告柒、二、2、⑷檢討卸載方案規劃與執行:「:::若依八十八年度尖峰負載為二四一一萬瓧計,則系統在頻率低至五八.五赫時,該表等效之合計卸載量至少應有五九七萬瓧,而目前臺電公司規劃之低頻卸載量為六五○萬瓧,其中尚在規劃施工中有四○○萬瓧,如包含前述之「一級負載限制順序表」合併施行,則分配於中北部部分之卸載量或當足以應付此次事故北部與中部短缺之四六○萬瓧,故建議應加速完成規劃施工中之低頻電驛卸載量」,足徵臺電公司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全臺大停電。

綜上所述,被付彈劾人甲○○、乙○○、丁○○及丙○○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亦無新事證,不足採信,仍請依本院彈劾案文依法懲處,以昭儆戒。

戊、被付懲戒人丙○○補充申辯意旨略以:

壹、監察院彈劾案文,以「臺電公司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本公司各處置處長一人,均秉承總經理之命,主管各處業務。』;第十條規定:『電力調度處職掌如左:超高壓、一次系統運用與電力調度事項。全系統保護電驛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與超高壓、一次變電所、一次配電變電所保護電驛之維護及運用協調審核事項。系統之發電、超高壓輸變電設備及一次輸電設備之工作停電要求書之審核事項。有關發電超高壓、一次系統供電之統計事項。其他有關超高壓及一次系統電力調度事項』。查丙○○自八十三年九月一日擔任臺電公司電力調度處處長迄今,因電驛設定不當,導致興達電廠CB3500、3600跳脫,引起系統暫態不穩定,系統發生分裂南北解聯,加上中北部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致全臺大停電。核其所為,顯未善盡電力調度處處長職務,應負系統保護不周之責,其消極怠失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等語。

貳、謹就彈劾文所指相關部分,申辯如次:關於彈劾文所指:「電驛設定不當」部分:

興達電廠CB3500、3600(斷路器代號)兩分段斷路器、電驛之設定,係依電力潮流分析結果。在正常情況下興達所有發電機均滿載運轉時,流過CB3500、3600斷路器的電流各約為二一五○安培,經興達-龍崎一、二路北送,此為正常流過CB3500、3600之最大電流。一般過電流電驛的設定原則是以此正常最大電流之一.二至一.五倍為設定值。依此原則,過電流電驛設定值於二五八○安培至三二二五安培之間,均屬允當。本公司對該兩斷路器過電流電驛之設定為三○○○安培,為正常最大電流之一.三九五倍,符合設定原則,並無不當。此種電驛設定方式,已將興達CB3500、3600僅單側有發電機之實際情形,納入考慮。彈劾案文中有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事故時,興達電廠CB3500、3600僅單側有發電機,與原先在#2、#4匯流排兩側都有發電機之過載設計不同,惟該公司卻仍沿用瞬時過電流電驛之過載設計,顯不妥適。」一節,並非事實,請予明鑑。再如考慮本公司對火力發電廠之N-1規劃準則(附件一),即相連出口線路發生單一偶發事故時(如興達-龍崎四路跳脫),流過CB3500、3600的電流各增加至約二三五八安培,亦未超過三○○○安培,不致跳脫CB3500、3600。故CB3500、3600過電流電驛之設定各為三○○○安培,並有延時十五週波(四分之一秒)之協調時間,已含配套(包括興達發電機均位於單側及N-1準則)措施之考量,並無系統保護不周之情事存在。

關於所指「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部分:

對於緊急事故之自動卸載預防措施,本公司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即主動積極,依八十四年七月第三星期三最高負載量一九八六萬瓦之三十三,規劃全系統低頻卸載量六五○萬瓦定案。由於卸載饋線高達一千七百五十七條之多,先行選定五○○萬瓧之卸載饋線,除已裝設之饋線需重新調整外,並提出器材外購,經中央信託局向國外採購。因數量龐大,需時甚久,為爭取時效,改以分批交貨,並由海運改為空運。於八十六年四月逐次完成器材驗收,隨即開始以分區發包方式,執行全系統之低頻卸載設備安裝工程。因低頻卸載設備分散於全系統二八五所變電所,工作量極為龐雜,至八十八年七月止完成二五○萬瓧卸載量(其中龍崎以南四○萬瓧)。另二五○萬瓧之卸載量,目前正加速進行中,預定八十八年底前趕辦完成。本公司低頻自動卸載計畫尚有抽水機組二五○萬瓧,與一般用戶卸載量合計共五○○萬瓧。但因七二九事故時(二十三時三十一分),正值抽蓄機組逐步依負載變化陸續啟動抽水時段,當時僅有一部二十五萬瓧機組抽水中,故事故時低頻卸載量不足。本公司已依八十八年尖峰負載重新規劃一般用戶低頻卸載量七九九萬瓧,並加速進行裝設中,預定於八十八年底前趕辦完成。自八十五年五月開始至今仍在加速進行裝設,並無任何遲延或失職情事。

關於「職掌電力調度及系統保護事項」部分:

依台電公司組織規程第十條,電力調度處之職掌如左:

㈠超高壓、一次系統運用與電力調度事項。

㈡全系統保護電驛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與超高壓、一次變電所、一次配電變電所保護電驛之維護及運用協調審核事項。

㈢系統之發電、超高壓輸變電設備及一次輸電設備之工作停電要求書之審核事項。

㈣有關發電、超高壓、一次系統供電之統計事項。

㈤其他有關超高壓及一次系統電力調度事項。

申辯人丙○○自八十三年九月一日擔任臺電公司電力調度處長迄今,並無電驛設定不當之情事,對興達電廠兩分段斷路器電驛之設定,符合設定原則,並無不當。設定方式已將興達電廠單側有發電機之情形考慮在內,且對火力發電廠N-1 規劃準則,即相連出口線路發生單一偶發事故時,流過斷路器之電流各增加至二三五八安培,並未超過三○○○安培,亦不致發生跳脫之情事,斷路器過電流之設定各為三○○○安培,並有延時十五週波(四分之一秒)之協調時間,已含有配套措施。至於低頻電驛自動卸載預防措施,早在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即已積極規劃定案,並分區發包執行全系統之低頻卸載設備安裝工程,預計八十八年底以前趕辦完成,申辯人對本身職掌事項,一向主動積極,兢兢業業,夙夜匪懈,竭忠盡智,全力以赴,數十年如一日,絕無消極怠忽、不勤勉、不切實之情事發生。

至監察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約詢本公司席董事長時,有關「低頻電驛自動卸載不足,且建立時程過慢」曾提及:「這個裡面有一件事情,覺得欠考慮,卸載電驛做得不夠:::」之語,日前董事長曾對本人說明,據其所言,此乃斷章取義,並非如此,謹為明責任起見,恭請鈞會委員請席董事長到會說明,是否可行,請明鑑。

叁、結論政府設官分職,各有所司,被付懲戒人忝為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處長,平日秉承總經理之命,確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職掌共有五款,忠心努力執行,貢獻自己的專業知能,領導本部門之所有同仁,各嚴守崗位,全力以赴,為全國供電事業而奮力,致臺電歷年業績日蒸,並獲各界好評。二十九日於二十三時三十一分停電,被付懲戒人基於責任心所使,於宅中奔赴公司,已是二十三時四十分。旋由行政院院長、經濟部次長(部長因公出國)各相關人員,共同處理此一搶救工作,期盼從速恢復正常供電,不任其停電事態擴大。又如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一時四十七分集集地區大地震,中寮以北地區大停電,亦基於責任心,自宅中赴公司,緊急應變,期盼儘速恢復正常供電,被付懲戒人連續四十八小時不眠不休,一心只記著「盡忠職守」,嗣後不僅須申辯七二九之彈劾案,又需搶救恢復電力,可謂筋疲力竭,服務公職迄今,無時無刻都以職責為念,絕無消極怠失行為,更無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規定之情形。

食祿報德,古有明訓,被付懲戒人從事公務,自以力求確實為準則。惟事有細微幽曲之處,非文字所能盡達,且電力系統調度屬高度專業技術,為使諸委員瞭解案情;用敢懇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賜予「到場申辯」之機會,俾得面陳原委,以昭清白。敬祈明察,賜為不受懲戒之議決,無任感禱!

肆、附件(均影本,在卷)輸電線規劃準則一件。

歷年考績一件。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優秀人員獎狀一件。

伍、聲請訊問證人席時濟。

己、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丙○○補充申辯之意見:「電驛設定不當」部分:

關於興達CB3500、3600電驛設定不當部分,業經朱文成教授、陳士麟教授分別於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電機組第一次分組會議會後座談會議紀錄表示明確在案,並經該小組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所提「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附件一)柒、檢討與建議二、電力工程2、規劃、執行與考核面⑸、檢討興達開關場匯流排架構與電驛設定(第三十頁)載明:「興達開關場之匯流排設計為一至四號燃煤機組皆接於一號、二號匯流排之上,再經分段斷路器3500、3600引接至三號、四號匯流排。此一架構設計有別於一般設計,易使工程人員產生誤解,造成電驛設定欠周詳,宜有檢討之措施。」、「此異常設計係為配合興達-山上兩回線計畫:::」認定綦詳。足見被彈劾人於設定興達CB3500、3600時,只考慮N-1 準則,對於輸電系統規劃準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南北超高壓幹線採N-2(N減2)準則則漏未考量,而造成本次七二九大停電事故之三二六鐵塔,正是位於南北超高壓幹線第一路,故被彈劾人續申辯書以火力電廠N-1 準則作為電驛設定不當之防禦,顯非妥適。

「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部分:

據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所提「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捌、責任歸屬五、低頻電驛卸載不足(第三十七頁)載明:「低頻電驛卸載為防止全黑重要方式之一,此次事故中北部全黑與卸載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密切關連。:::依照臺電公司之資料顯示,目前臺電公司低頻電驛卸載裝置為二五○萬瓧,數量不足。」復據該報告柒、檢討與建議電力工程2、規劃、執行、與考核面⑷、檢討卸載方案規劃與執行(第二十九頁):「:::若依八十八年度尖峰負載為二四一一萬瓧計,則系統在頻率低至五八.五赫時,該表等效之合計卸載量至少應有五九七萬瓧,而目前臺電公司規劃之低頻卸載量為六五○萬瓧,其中尚在規劃施工中有四○○萬瓧,如包含前述之「一級負載限制順序表」合併施行,則分配於中北部部分之卸載量,或當足以應付此次事故北部與中部短缺之四六○萬瓧,故建議應加速完成規劃施工中之低頻電驛卸載量。」何況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約詢臺電公司董事長時亦曾提及「調度處卸載做得太慢」(附件二第十頁)、「低頻卸載做得不夠」(附件三第一頁);再者,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所提「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捌、責任歸屬二、南北電力供需失衡(第三十六頁)亦載明:「因此,臺電公司的燃料、負載管理策略,以及對於幹線瓶頸問題之管理有欠周延」。足徵臺電公司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全臺大停電,洵堪認定。

綜上所述,被付彈劾人丙○○所辯均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仍請依本院彈劾案文依法懲處,以昭儆戒。

附件(均影本,在卷):

⒈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

⒉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

⒊監察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約詢臺電公司董事長席時濟就有關「低頻電驛自動卸載不足,且建立時程過慢」之錄音抄件。

庚、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本案停電事故原因說明會會議紀錄及有關書面說明之核閱意見:

本件(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八十九台會議字第○○○八七號函)貴會函送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二九大停電事故原因說明會會議紀錄及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系張石角教授等書面說明,轉請本院參考乙案,敬悉。

經查,陳南鳴教授在貴會之發言,有部分顯係迴護之詞,茲提具意見如次:

㈠關於興達CB3500、3600電驛設定不當部分:案經朱文成教授、陳士麟教授分別於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電機組第一次分組會議會後座談會議紀錄表示明確在案,並經該小組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所提「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詳如附件一)柒、檢討與建議二、電力工程2、規劃、執行與考核面⑸、檢討興達開關場匯流排架構與電驛設定(如附件調查報告第三十頁)載明:「興達開關場之匯流排設計為一至四號燃煤機組皆接於一號、二號匯流排之上,再經分段斷路器3500、3600引接至三號、四號匯流排。此一架構設計有別於一般設計,易使工程人員產生誤解,造成電驛設定欠週詳,宜有檢討之措施。」、「此異常設計係為配合興達、山上兩回線計畫:::」認定綦詳。足見被付彈劾人於設定興達CB35

00、3600時,只考慮N-1準則,對於輸電系統規劃準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南北超高壓幹線採N-2(N減2)準則則漏未考量,而造成本次七二九大停電事故之三二六鐵塔,正是位於南北超高壓幹線第一路,故陳南鳴教授認為電驛設定值偏低之責任不應由調度處處長負責,尚不足為被付彈劾人有利之認定。

㈡有關興達電廠新、舊開關場連絡線部分:查陳南鳴教授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說明會稱:「因系規處不作電驛之設定,:::,認為連絡線已足夠,因此只要三五○○、三六○○電驛沒問題,這樣的規劃並無不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二九大停電事故原因說明會會議紀錄第八頁)惟上開三五○○、三六○○電驛之規劃,係指興達電廠複循環機組未完成前之情形,該連絡線本係興達電廠複循環機組增建期間新、舊開關場間之暫時連絡線,俟複循環機組完工後,即應取消,此於興達電廠增建複循環機組可行性研究報告(詳如附件二)載明甚詳。且該公司系規處於八十七年間曾多次主張取消該暫時連絡線(詳如附件三),惟因該公司電力調度處持相反意見而遷就,顯然違反該公司輸電系統規劃準則第二十一條:「發電機整廠機組裝置容量接在同一匯流排以不超過全系統尖峰負載一○為原則。」之規定。

㈢有關「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部分:依據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所提「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捌、責任歸屬五、低頻電驛卸載不足(如附件調查報告第三十七頁)載明:「低頻電驛卸載為防止全黑重要方式之一,此次事故中北部全黑與卸載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密切關連。:::依照臺電公司之資料顯示,目前臺電公司低頻電驛卸載裝置量為250 萬瓧,數量不足。」復據該報告柒、檢討與建議二、電力工程2、規劃、執行與考核面⑷、檢討卸載方案規劃與執行:「:::若依八十八年度尖峰負載為2411萬瓧計,則系統在頻率低至58.5赫時,該表等效之合計卸載量至少應有595 萬瓧,而目前臺電公司規劃之低頻卸載量為650萬瓧,其中尚在規劃施工中有440萬瓧,如包含前述之「一級負載限制順序表」合併施行,則分配於中北部部分之卸載量,或當足以應付此次事故北部與中部短缺之四六○萬瓧,故建議應加速完成規劃施工中之低頻電驛卸載量」。(如附件調查報告第二十九頁)。又本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約詢時臺電公司董事長席時濟陳稱「調度處卸載做得太慢」、「低頻卸載做得不夠」;另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所提「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捌、責任歸屬二、南北電力供需失衡亦載明:「因此,臺電公司的燃料、負載管理策略,以及對於幹線瓶頸問題之管理有欠周延」(如附件調查報告第三十六頁)。

綜上,足見臺電公司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全臺大停電,洵堪認定。

㈣有關興達~龍崎(北)一回線移回原位部分: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電力系統諮詢會議紀錄前經陳南鳴教授就全文內容確認無訛(並經陳南鳴教授修正),「使35

00、3600跳脫,本次事故時核三及興達複循環機組出力仍得以由興達~龍崎(北)一回線送至龍崎。」之見解並未表示異議,而陳教授南鳴於貴會稱:「如果把他移回原位,斷路器的設定如果不對,還是可能發生這個事故。」上開陳教授稱之斷路器並非單指3500及3600,尚包括1又1/2匯流排之所有斷路器在內。是上開陳南鳴教授之發言尚不足為被付彈劾人有利之認定,且與經其確認之諮詢會議結論相互矛盾。

㈤有關山上計畫部分:陳南鳴教授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說明會稱:「:::我想山上計畫如能如期完工,七二九鐵塔倒塌應不會發生大停電」(會議紀錄第七頁)、「:::所以在八十五年能夠完成的話,對七二九停電之避免,會有幫助。」(第二十六頁),陳教授之見解與本院彈劾案文:「山上計畫若能如期完成,七二九大停電或可避免,即若不能如期完成,臺電公司亦應有完善周延之配套措施」,顯屬一致,併此敘明。

綜上所述,本院彈劾案文所持理由及經濟部所提「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均係經詳實調查與廣泛討論所得之結論,臺電公司相關人員違失之責,至臻明確,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處。

辛、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本案事故臺電公司說明資料及經濟部答覆之相關說明核閱意見:

壹、事故鐵塔部分: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六十二年間採用土壤基礎建造,位處危險山坡地達七百餘座之三四五仟伏高壓輸電鐵塔,依當時之工程技術與主客觀條件觀之,採用「土壤基礎」等淺基礎型式,或囿於時勢環境所限,惟該公司自六十九年後即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修正超高壓輸電鐵塔基礎設計標準,捨棄土壤基礎,而改採深基礎設計,且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在歷經賀伯、溫妮及瑞伯等颱風陸續侵襲本省,引發山區土石流及林肯大郡等山坡地建築物坍塌重大災變後,中央至地方各級政府與人民,普遍警覺危險山坡地建築物安全之重要,全面展開體檢補修之時,該公司對於早年採用土壤基礎建造之三四五仟伏高壓輸電鐵塔,卻採齊一作法,僅於災後就現狀個別巡視補修,未曾警覺其潛在危機,及早督促所屬全面調查檢視並予列管,進而分期策訂基礎補強或汰換計畫,致任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繼續存在,導致地層滑動鐵塔倒塌,造成全省停電之重大事件,該公司相關人員實難辭怠失之責。按本院前諮詢國立臺灣大學張教授石角之專業見解:「鐵塔滑動係順向坡產生地滑,上方形成沖積洞;地滑預警時間很長,係慢慢來的:::」。又查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第三十五頁有關鐵塔倒塌原因論述:「⒋以今日之科技與工程標準而言,本案鐵塔採用『土壤基礎』,顯較落伍,其坡地之保護,也有不足。這幾十年來未引進進步的科技以檢討塔基及所處坡地之安全(臺電公司對於蓄水庫及大壩之安全評估則早已進行多年)」、「⒌近年來,由於自然環境及土地利用之變化,島內坡地災害頻繁,公共工程委員會、營建署、許多地方政府,已開始由專業人員檢查坡地之安全性;相對而言,對塔基所處坡地之安全,臺電公司警覺性不足」。另據「七二九停電事故國際調查小組期中報告」所載:「:::國際調查小組發現了四個曾經可預防七二九大停電發生的機制:::可靠的設備(如造成大停電的鐵塔):::以上任何一個機制若能有效發揮,均可以有效預防七二九大停電之發生或減少其影響範圍。但由於目前這些機制均存在一些漏洞,使得大停電事故在像連續豪雨這種特殊的天候或運轉狀況下時便特別容易發生。:::以下是國際調查小組對這些『事故根本原因』的簡要說明:::⒊鐵塔設計與補強計畫需加強:::國際調查小組認為,改善臺電鐵塔設計與維護計畫可預防鐵塔倒塌事件的重複發生,:::。首先,鐵塔設計須考慮雷雨之狀況。其次,鐵塔設計標準更新時,應對既有鐵塔擬訂檢討計畫,並確認是否須補強,以確保能符合安全標準。:::」(如附件一);又據「七二九停電事故原因調查及改善對策期末報告」所載「:::臺電公司缺乏對使用已年的重要輸電線路的鐵塔基礎作有效的工程檢測,以期能將鐵塔故障降至最低。」(如附件二)。

綜上,足徵臺電公司各級人員長期「居安不知思危」、「日久玩生」之懈怠心態;甚至在本次鐵塔倒塌造成大停電事故後,猶不知捫心自省,仍一味歸責「天然因素」以圖卸責,完全無視供電品質及輸配電設備安全維護之重要,置民生安定與產業發展於不顧,其因循敷衍之被動心態,昭然若揭。

貳、電力系統部分:臺灣之電力系統一直均係由臺電公司經營及管理,十年來臺電公司任由功率角從三十度惡化至接近至六十度,又系統之功率角應維持在十度至三十度的正常範圍內,亦為臺電公司之職責所在,被付彈劾人以七二九大停電前電力系統功率角已接近五十五度,事件發生之初,系統已發生了發散性之電力潮流擺動,據為卸責之藉口,自不足取。

按臺電公司「輸電系統規劃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發電廠整廠機組裝置容量以不超過全系統尖峰負載 10%為原則。」惟興達電廠容量機組裝置容量並不符合該準則,在該廠單一電廠容量占比未減少之情形下,該公司修改火力電廠引出線N-2準則,一體適用N-1準則,顯有未當。

臺電公司規劃興達電廠交叉引接方案內容係興達電廠匯流排分兩群轉,其功效發揮與否應以此為前提,惟查事故前興達電廠新、舊開關場間仍以暫時連絡線相連接,並不符合設計規劃之情況,自難以發揮應有功效。另臺會議字第八八六號函所附相關說明三、(三)「:::依據臺電公司前提供本部答覆監察院糾正案之說明,興達電廠目前四回引出線中,即使其中任兩回線停用或事故,其餘兩回線、開關廠匯流排以及斷路器之容量均可相互匹配,就設備容量而言,並無過載之顧慮,因而無移回原拱位之必要,故無需採配套措施。」惟查七二九大停電時,因斷路器三五○○、三六○○跳脫,致興達~龍崎北一、二兩回路無電可輸而停用,仍造成興達電廠所有電力均經由龍崎南、高港、核三而北送,肇致電力系統震盪,核與經濟部前揭所述內容不符,乃被付彈劾人作為無移回原拱位必要及無需採配套措施之理由,委無足取。

案內所附相關說明三、(二)略以:「:::若增加山上計畫,可減少核三廠與龍崎北部電力之傳輸量,但非藉由龍崎北線傳輸電力,:::」然既同意增加山上計畫,可減少核三廠與龍崎北部電力之傳輸量,即表示流經斷路器三五○○、三六○○的電力可減少,則該斷路器過載之機會自然降低,故所謂山上計畫之取消與本次大停電無因果關係,亦係卸責之詞。又相關說明略以「:::即使該計畫未取消,七二九事故當時亦無法完成並加入系統,:::」作為該計畫與本事故沒有任何關聯之詞,顯係因果不分,不足採信。

案內所附相關說明四、(四)、2及3略以:「此事件中即使興達電廠之三五○○、三六○○號斷路器不曾跳脫,大停電無可避免。原因係事件發生之初,系統已發生了發散性之電流潮流擺動,:::」、「調查小組也相信發散性電流潮流擺動時,低頻卸載之反應通常不夠快速到足以保護系統免於大停電,:::」惟查經濟部七二九停電事故國際調查小組將停電原因規諸於發散性之電流潮流擺動,核與同是該部召集之國內「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意見迥異,而該專案調查小組應係該事故之專案調查單位,自應以該專案調查小組之結論為可取。況縱有一發散性之電流潮流擺動,然長期以來該公司電力系統穩定性逐漸惡化卻未見改善,被付彈劾人仍應負違失之責,殆無疑義。

另據經濟部七二九停電事故國際調查小組亦指出:先進的保護電驛系統以使電力系統能在受到擾動後迅速恢復穩定度(同附件一)又據「七二九停電事故原因調查及改善對策期末報告」所載「:::臺電公司若於鐵塔倒塌前即採用先進的電力系統防衛技術以隔絕此次因鐵塔倒塌所引起的故障,則此次七二九停電事故應可避免」(同附件二)。另據前揭期末報告所載「:::低頻卸載確實可以避免在北部地區發生因停電所造成的故障所引發的停電事故」。是以,臺電公司相關人員於事故發生前並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防患於未然,疏失之責,益臻明確。

綜上所述,臺電公司各級人員長期「居安不知思危」,完全無視供電品質及輸配電設備安全維護之重要,置民生安定與產業發展於不顧,其因循敷衍心態,昭然若揭;且七二九大停電事故發生前臺電公司相關人員並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防患於未然,造成產業重大損失,並使該公司無端損失二九.○二億元,非僅嚴重破壞國營事業形象,更造成人心不安及社會大眾之損失與不便,確切無可諉責,請依本院彈劾案文依法懲處,以昭儆戒。

叁、證據(均影本,在卷):⒈七二九大停電國際調查小組期中報告。

⒉七二九停電事故原因調查及改善對策。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乙○○係該公司供電處處長、丁○○係系統規劃處處長、丙○○係電力調度處處長。監察院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一時三十一分,位於臺南縣○鎮鄉○○段八八之三地號之臺電公司三四五仟伏超高壓輸電線「龍崎-中寮山線」與「龍崎-嘉民海線」共架之鐵塔(以下稱三二六號鐵塔)倒塌,電纜鬆弛落地後,山、海線兩端電驛快速跳脫,造成南部興達電廠及核三廠所產生之電力無法北送,引起系統不穩定,相關輸電線路保護電驛亦接連跳脫,南北電力系統隨之解聯,導致北、中部電力供應嚴重不足,輸電頻率驟降,造成全臺之大停電事故。查三二六號鐵塔倒塌係肇因於坡面地層滑動,而導致地層滑動之原因,係該鐵塔基腳下坡面約五十至八十五公尺處,原有沖蝕溝因連續豪雨使之刷深擴大,致掏空鐵塔下坡面之坡腳,復因塔址位於潛在順向坡滑動區,且地質屬厚層疏鬆砂岩下夾有泥岩,由於砂岩滲透水快,水滲入至泥岩後,因不易下滲而於泥岩表面滯留,致使泥岩軟化崩解,形成一潛在滑動面,而造成地層滑動。又為配合增設興達電廠複循環發電機組,滿足系統故障電流及穩定度N-2準則(按:雙回線偶發事故,系統仍可維持正常)需求,既設之四部燃煤機組必須與新設之複循環機組分開運轉,故列八十五年計劃新建興達-山上三四五仟伏輸電引線二回線(即山上計畫),預計於八十五年六月完工,嗣因該線路權取得有困難,率行取消山上計畫,缺乏配套措施,肇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且系統規劃處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簽請取消「V-87興達第三路三四五仟伏線興建工程(即山上計畫)」理由四:「經檢討,興達電廠於南中第三路未完成前輕載期間穩定度較差,惟可配合降載運轉改善:::」,查其內容顯與運轉單位關係密切,理應簽會電力調度處,然系統規劃處竟未簽會電力調度處,亦未上呈總經理核示,由專業總工程師擅自決定取消山上計畫,行政程序顯非完備。又全臺電力系統採南電北送政策已有多年,臺電公司目前全系統低頻自動卸載量為二五○萬瓧(其中龍崎以北為二一○萬瓧,龍崎以南為四○萬瓧),占系統年度尖峰負載基值的比例還未及一成,施工及規劃中各有二五○萬瓧及一五○萬瓧。事故時,低頻電驛自動卸載量約一七七萬瓧,加上抽水機組跳脫一臺二五萬瓧,合計跳脫約二○二萬瓧,占事故時,中、北部電力不足量三四○萬瓧之五十九,顯未達到該公司電力調度規則彙編第十章所訂定之能量(全年度尖峰負載之三十三),此亦為導致事故時電力系統南北解聯後,中北部電力不足,系統頻率驟降,發電機組相繼跳脫,全臺大停電之原因。被付懲戒人等漠視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長期存在,未妥適規劃防範措施,以防止因供電不穩定產生之南北解聯,加強輸配電設備安全維護之責。復因電驛設定不當,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大停電。被付懲戒人等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同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移送審議。

被付懲戒人等四人雖均以此次停電事故實導因於非人力所得預見之突發性天然災害,彼等於任職臺電公司期間,皆本於謹慎勤勉,戮力切實執行職務,並無違法失職之行為,亦無廢弛職務之事實。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臺灣地區自光復前,即使用鐵塔作為架空線路之支持物,而臺電公司輸電鐵塔基礎之設計,依功能分為淺基礎與深基礎,理論上,只要基地穩定,土壤基礎自屬安全,是以臺電公司並未進行大規模之汰換計畫,但一旦發現個別鐵塔有任何問題,皆已立即予以加強補救甚或改建,且鐵塔位於山坡地並不表示就是不安全,需視地質狀況與外加改變因素而定,此次停電事故純屬天災地變,非人力所能防,亦非人智所能料,誠非被付懲戒人等應負其咎。有關核定取消山上計畫,最主要之原因為計畫線路路權取得困難,遭遇經過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當地居民之激烈抗爭而無法推展,故縱未取消該計畫,迄今仍不可能完成,是以本次事故之發生顯與山上計畫之取消與否,無因果關係。且依臺電公司總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示,輸變電計畫之變更授權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核定,故其核定取消山上計畫,行政程序並無不備。伊自擔任專業總工師迄本次事故發生,計一年四個月,負責主管臺電公司供電系統之業務,兢兢業業,未敢稍懈等語。被付懲戒人乙○○申辯略謂:伊奉派接任臺電公司供電處處長乙職後,鑑於系統設備多處於重負荷狀況,對供電可靠之壓力大增,乃進行各項督導及工作規劃,研訂供電可靠之項目為指標,嚴格要求各供電區營運處所屬之各部門妥予規劃,使之達成更安全、可靠、可用以確保供電措施與提昇技術水準,謹慎勤勉從事,未敢稍有懈怠。此次三二六號鐵塔倒塌係肇因於坡面地層滑動,而導致地層滑動之原因,研判係該鐵塔基腳下坡面約五十至八十五公尺處,原有沖蝕溝因連續豪雨使之刷深擴大,致掏空鐵塔下坡面之坡腳,復因塔址位於潛在順向坡滑動區,且地質屬厚層疏鬆砂岩下夾有泥岩,由於砂岩滲透水快,水滲入至泥岩後,因不易下滲而於泥岩表面滯留,致使泥岩軟化崩解,形成一潛在滑動面,而造成地層滑動云云。被付懲戒人丁○○申辯略以:伊奉派擔任臺電公司系統規劃處處長,負責臺電六九千伏以上輸電系統之規劃,就任以來,適逢負載大幅成長,而輸變電工程之興建卻遭遇民眾前所未有之抗爭,大部分計畫無法如期完成,導致既有設備無法符合N-2或N-1之準則規定,安全堪虞,在供電日益吃緊之情況下,為疏解困境,系統規劃處必須針對供電問題加緊系統檢討,研擬可行替代方案,雖工作壓力日益沈重,近年來更因南電北輸之需求持續擴大,輸電系統之壓力日增,而此次三二六號電塔因災變倒塌,影響南電北送,更暴露現時輸電系統不足,惟尚能協同處內全體同仁克服困難,努力從公,不敢稍懈等語。被付懲戒人丙○○則以:伊自擔任臺電公司電力調度處處長迄今,並無電驛設定不當之情事,對興達電廠兩分段斷路器電驛之設定,符合設定原則,並無不當。設定方式已將興達電廠單側有發電機之情形考慮在內,且對火力發電廠N-1規劃準則,即相連出口線路發生單一偶發事故時,流過斷路器之電流各增加至二三五八安培並未超過三○○○安培,亦不致發生跳脫之情事。斷路器電流之設定各為三○○○安培,並有延時十五週波(四分之一秒)之協調時間,已含有配套措施。至於低頻電驛自動卸載預防措施,早在八十五年五月即已積極規劃定案,並分區發包執行全系統之低頻卸載設備安裝工程,預計八十八年底以前趕辦完成。伊對本身職掌事項一向主動積極,夙夜匪懈,竭忠盡智,全力以赴,絕無怠失行為等詞置辯。

茲綜合本會調查所得各項事證,並依被付懲戒人等從事之業務,分別審議如次:

㈠關於被付懲戒人甲○○、乙○○對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引發全臺大停電部分:被付懲戒人甲○○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擔任臺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迄今,負責主持該公司各項工程業務(見臺電公司組織規程第三條)。對於該公司供電品質之提昇與輸配電設備安全維護工作之執行,責無旁貸。被付懲戒人乙○○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擔任臺電公司供電處處長迄今,依臺電公司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主管輸配電設備之維護,改善暨更新計畫之研究及督導考核等事項。查三二六號鐵塔倒塌係肇因於坡面地層滑動,而導致地層滑動之原因,研判係該鐵塔基腳下坡面約五十至八十五公尺處,原有沖蝕溝因連續豪雨使之刷深擴大,致掏空鐵塔下坡面之坡腳,復因塔址位於潛在順向坡滑動區,且地質屬厚層疏鬆砂岩下夾有泥岩,由於砂岩滲透水快,水滲入至泥岩後,因不易下滲而於泥岩表面滯留,致使泥岩軟化崩解,形成一潛在滑動面,而造成地層滑動(參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現場勘查報告及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意見諮詢紀錄)。依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系教授張石角在監察院約詢時指稱鐵塔滑動係順向坡產生地滑,上方形成沖積洞,地滑預警時間很長等語。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張友海亦稱當初設計應符合當時之設計流程,溫妮颱風後,臺電之危機意識不足,輸配電處之橫向連繫不好,對重要線路未做安全評估及補救措施,若能早日做安全評估,今日應可避免此等災害發生(詳監察院八十八年八月九日諮詢紀錄)。足徵被付懲戒人等未曾警戒及作安全評估。又該鐵塔係六十二年間採用土壤基礎建造。以今日之科技與工程標準而言,本案鐵塔採用土壤基礎,顯較落伍,其坡地之保護也有不足。這幾十年來未引進進步的科技以檢討塔基及所處坡地之安全。且近年來,由於自然環境及土地利用之變化,島內坡地災害頻繁,公共工程委員會、營建署、許多地方政府,已開始由專業人員檢查坡地之安全性,相對而言,對塔基所處坡地之安全,臺電公司警覺性不足(詳見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第三十五頁)。按經濟部專案小組分為土木及電機二個小組,均懍於職責重大,本於專業學識,以及公正、超然、獨立、客觀之態度與科學驗證之精神,對於確切掌握之事證,均賦與科學分析與研判,作出專業判斷。是調查報告電機組所作出之結論確實獲得電機組全體委員認同,土木組所作出之結論亦獲得土木組全體委員認同,並經由全體委員形成共識,一致決議通過(見經濟部經八九國營字第八九三二九八八○號函)。則該調查報告對於上開塔基所處坡地之安全保護及警覺性不足之意見,自屬可採。又國立臺灣大學教授洪如江在本會七二九停電事故原因說明會亦稱:「鐵塔倒塌為大停電事故的部分原因」、「未查察順向坡滑動之潛勢,實為本案成災的遠因之一」、「鐵塔倒塌與停電原因是有關係」等語。臺灣電力研究所前所長汪積昌在上開說明會亦謂:「停電的原因並非完全是不可抗拒的天災,電力當局似乎有責任應儘量避免發生」云云。經濟部國際調查小組期中調查報告七二九停電事故根本原因三項,其中一項亦指出鐵塔設計與補強計畫需加強(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報告會議紀錄第二頁)。矧歷經賀伯、溫妮及瑞伯等颱風陸續侵襲本省,引發山區土石流及林肯大郡等山坡地建築物坍塌重大災變後,中央至地方各級政府普遍警覺危險山坡地建築物安全之重要,全面展開檢查補修之時,被付懲戒人對於早年採用土壤基礎之三四五仟伏高壓輸電鐵塔,仍循住例僅就現狀個別巡視補修,未曾警覺其潛在危機,及早建立一套危險評估方法,使能早期發現可能倒塌之鐵塔,分期策訂基礎補強或汰換計畫,致任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繼續存在,無視輸配電設備安全維護之重要,導致地層滑動鐵塔倒塌,造成全臺大停電,其主要近因固為當月之連續豪雨,為天然因素所導致,然依前開說明,人為疏失亦為原因之一,被付懲戒人甲○○、乙○○仍難解免維護輸電鐵塔安全不力之怠失責任。核其等所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同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㈡關於被付懲戒人甲○○、丁○○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缺乏配套措施,且行政程序不完備部分:

被付懲戒人丁○○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擔任臺電公司系統規劃處處長迄今,職掌輸變電工程計畫之調查及規劃等事項。依經濟部國外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對有關於山上計畫所作之結論略以:若增加山上計畫,可減少核三廠與龍崎北部電力之傳輸量,且此次事件中,興達電廠之CB3500與CB3600號斷路器於事故發生之初,系統已發生了發散性之電力潮流擺動,因此不論三五○○或三六○○號斷路器是否不正常跳脫,大停電均無可避免。是以山上計畫之取消與七二九大停電並無因果關係,且即使該計畫未予取消,七二九事故當時亦無法完成並加入系統,故實難謂該計畫與本事故有任何關聯(見經濟部經八九國營字第八九三二三五八三號函及國際調查小組報告資料)。則被付懲戒人甲○○、丁○○申辯意旨所稱山上計畫取消與否,與此次大停電無關,固非無據。又依卷附臺電公司總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示:「十一、系統規劃處,區域規劃課第八頁第十六項『輸變電計畫之變更,⑸工程項目之增減及工程內容之變更』劃分層級欄」所載:均授權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核定。復經證人即臺電公司董事長席時濟在本會結稱:依臺電公司慣例,專業總工程師地位與副總經理相同,由總經理授權專業總工程師負責處理山上計畫事宜,自屬有權取消該計畫等語。然查系統規劃處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簽請取消山上計畫理由四:「經檢討,興達電廠於南中第三路未完成前輕載期間穩定度較差,惟可配合降載運轉改善」,查其內容顯與運轉單位即電力調度處關係密切,理應簽會電力調度處會商表示意見,然系統規劃處竟未再簽會電力調度處,亦無審酌實際降載運轉之可行性,且系統規劃處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陳核「興達電廠輸電線最終兩路引出可行性檢討報告」時,前總經理(現任董事長)曾批示:「最終仍希望興達第三路三四五仟伏線路可以完成(即山上計畫),在未完成前尋找最佳方案處理」,系統規劃處在未尋得最佳方案前,欲取消山上計畫,自應陳報總經理轉呈現任董事長請示其意見,乃竟逕陳被付懲戒人甲○○核定取消,而甲○○對於所屬簽擬之意見,未能詳閱全案資料,謹慎審酌,轉呈董事長核示,即草率決定取消公司既定重要計畫,俟取消後僅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備忘錄之附件知會調度、施工等相關權責單位,行政程序顯非完備,並影響公司重要計畫之整體處理,已屬不當。且取消山上計畫後缺乏配套措施,業據被付懲戒人甲○○、丁○○分別在本會供承在卷。按山上計畫取消後,若能深入檢討興達開關場之規劃設計,審慎擬具加強系統可靠度方案,將興達電廠新、舊開關場取消暫時連絡線,分開運轉,或CB3500、3600兩側發電機機組能均衡分群等措施,則CB3500、3600應不致跳脫(詳監察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電力系統第二次專案諮詢會議紀錄)。詎山上計畫取消後,配套因應措施付之闕如,肇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核彼等所為,皆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㈢關於被付懲戒人丙○○對電驛設定不當及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全臺大停電部分:

被付懲戒人丙○○自八十三年九月一日擔任臺電公司電力調度處處長迄今,職掌電力調度及系統保護事項。依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柒、二、2、⑸檢討興達開關場匯流排架構與電驛設定載明:「興達開關場之匯流排設計為一至四號燃煤機組皆接於一號、二號匯流排之上,再經分段斷路器3500、3600引接至三號、四號匯流排,此一架構設計有別於一般設計,易使工程人員產生誤解,造成電驛設定欠周詳,宜有檢討之措施」,足證電驛設定不當。復據經濟部上開調查報告捌、五,低頻電驛卸載不足載明:「低頻電驛卸載為防止全黑重要方式之一,此次事故中北部全黑與卸載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密切關聯。:::依照臺電公司之資料顯示目前臺電公司低頻電驛卸載裝置量為二五○萬瓧,數量不足」。又該報告柒、二、2、⑷檢討卸載方案規劃與執行載明:「:::若依八十八年度尖峰負載為二四一一萬瓧計,則系統在頻率低至五八.五赫時,該表等效之合計卸載量至少應有五九七萬瓧,而目前臺電公司規劃之低頻卸載量為六五○萬瓧,其中尚在規劃施工中有四○○萬瓧,如包含前述之一級負載限制順序表合併施行,則分配於中北部部分之卸載量或當足以應付此次事故北部與中部短缺之四六○萬瓧,故建議應加速完成規劃施工中之低頻電驛卸載量」。該調查報告捌、責任歸屬二,南北電力供需失衡亦載明:「因此,臺電公司的燃料,負載管理策略,以及對於幹線瓶頸問題之管理有欠周延」。且臺電公司董事長席時濟於監察院約詢時亦稱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且建立時程過慢等語。足徵臺電公司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亦為導致全臺大停電之原因。查被付懲戒人丙○○職掌電力調度及系統保護事項,因電驛設定不當,導致分段斷路器跳脫,系統發生分裂南北解聯,且未積極致力建立中北部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造成全臺大停電,實難辭其怠失之責。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甲○○、乙○○、丁○○、丙○○等分別就其職掌事項皆未善盡責任,事證明確。核彼等所為,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同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所為申辯及所提之各項證據,均難資為其免責之論據。爰審酌本案停電造成之損失固屬重大,然停電之原因非祗一端,如天災因素,電業法未能徹底執行,被付懲戒人在職未久,思慮未周,且限於人力、物力,興革非易等一切情狀,依法分別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丁○○、丙○○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