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一九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乙○○均申誡。
事 實監察院彈劾移送要旨監察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八九)院台業叁字第八九○七○五○一○號函主旨: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起兼任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主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前主任檢察官乙○○,二人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法務部移送要旨所載七月二日係屬錯誤)應經商朋友陳順慶、李玉惠夫婦之邀,參加紅龍蝦餐廳(臺北市○○路○○○號)飲宴接受招待,在飲宴中聽聞陳美秀(臺灣鳳梨股份有限公司集團總裁黃宗宏之配偶)、李玉惠、柴慧齡、鍾永盛(律師)等人談論臺灣鳳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簡稱台鳳股票)之利多消息。檢察官甲○○於宴後返家即告知其配偶邱琳婷,次日邱琳婷以其自己及兒子彭于豪名義買進台鳳股票五張,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四萬元,以投機心態聽信利多消息,買進台鳳股票意圖藉機謀利。檢察官乙○○於宴後告知其配偶黃錦娥,次日黃錦娥買進台鳳股票六張,總金額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亦以投機心態聽信利多消息,買進台鳳股票意圖藉機謀利。以上二人之行為,均涉有重大違失,事證明確,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函請查照依法辦理見復。說明:本案經監察委員古登美、謝慶輝、黃武次、廖健男、詹益彰提案,並依監察法第八條之規定,經監察委員柯明謀等九人審查成立。
壹、違法失職事實及證據:緣法務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以法人字第○○二三三七號函(見附件一)將檢察官甲○○、李金定二位檢察官函送本院審查,經本院查證結果,甲○○、乙○○(本院自動調查後列入)核有違法失職情事。茲將二人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檢察官甲○○部分:
檢察官甲○○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應經商朋友陳順慶、李玉惠夫婦之邀,參加紅龍蝦餐廳飲宴接受招待,在飲宴中聽聞陳美秀、李玉惠、柴慧齡、鍾永盛等人談論台鳳股票之利多消息(見附件二、三、四、五),更聽信陳美秀所稱「台鳳股價會漲到三百」及李玉惠表示「買台鳳股票,賠了錢,我負責」等語(同附件五),意圖藉機謀利,於宴後返家即告知其配偶邱琳婷,次日邱琳婷以其自己及兒子彭于豪名義買進台鳳股票五張,總金額一百二十四萬元,業經甲○○在本院約詢時坦承將台鳳股票之利多消息告知其配偶在案(見附件六、七),並有證期會據證交所提供之買賣股票明細表為證(見附件八)。核其所為,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見附件九)、檢察官守則第四條(見附件十)規定之情事。
檢察官乙○○部分:
檢察官乙○○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應經商朋友陳順慶、李玉惠之邀,參加紅龍蝦餐廳飲宴接受招待,在飲宴中聽聞陳美秀、李玉惠、柴慧齡、鍾永盛等人談論台鳳股票之利多消息(同附件二、三、四、五),更聽信陳美秀所稱「台鳳股價會漲到三百」及李玉惠表示「買台鳳股票,賠了錢,我負責」等語(同附件五),意圖藉機謀利,於宴後告知其配偶黃錦娥,次日黃錦娥買進台鳳股票六張,總金額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並有證期會據證交所提供之買賣股票明細表為證(同附件八)。乙○○在本院約詢時自承其配偶很少買股票(見附件十一),雖其配偶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書面報告說明:「係無意中進了證券公司,多位營業員大力鼓吹台鳳股票,分批買進六張」(見附件十二)。然其配偶既極少買賣股票,若非乙○○在宴飲中聽聞台鳳股票利多消息,轉告其配偶,其配偶豈會於次日率以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買進六張台鳳股票,故其辯解,尚難採信。核其所為,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檢察官守則第四條規定之情事。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檢察官甲○○部分:
檢察官甲○○身為檢察官未能嚴守分際,自我約束,接受商人招待,在飲宴中獲知利多消息,意圖藉機謀利,於宴後返家即告知其配偶邱琳婷,次日邱琳婷以其自己及兒子彭于豪名義買進台鳳股票五張,總金額一百二十四萬元,甲○○身為檢察官肩負摘奸發伏之重責,對其己身所具之角色、地位之敏感性,本應謹守分際,自我約束,卻未能謹慎自持,反而以投機心態聽信利多消息,購買台鳳股票意圖藉機謀利。核其所為,顯有違法務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法人字第一五三五五號函頒之檢察官守則第五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以維司法形象」之要求,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
檢察官乙○○部分:
檢察官乙○○身為檢察官未能嚴守分際,自我約束,接受商人招待,在飲宴中聽聞台鳳股票之利多消息後,於宴後告知其配偶黃錦娥,次日黃錦娥買進台鳳股票六張,總金額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其辯解未意圖藉機謀利,尚難採信。乙○○身為檢察官肩負摘奸發伏之重責,對其己身所具之角色、地位之敏感性,本應謹守分際,自我約束,卻未能謹慎自持,反而以投機心態聽信利多消息,購買台鳳股票意圖藉機謀利。核其所為,顯有違法務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法人字第一五三五五號函頒之檢察官守則第五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以維司法形象」之要求,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又查乙○○雖已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辦理退休轉任律師,惟本案係發生於000年0月間,仍在其主任檢察官任內,自難卸其責。
據上論結,高檢署檢察官甲○○及板橋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乙○○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檢察官守則之規定,且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之要件,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為監察院提案彈劾一事,分別提出說明如后:
買進台鳳股票係為長期持有,並非短線炒作,焉可指為投機八十七年農曆年後,內人依例為小孩寄存壓歲錢,返家後提及存款利息不高,有意為小孩買些股票長期持有,乃為小孩開立戶頭,且為寄存早年購買後已上市之矽豐股票,內人亦順便開立戶頭將股票存入。因平時公務甚為煩忙,無暇鑽研股票,且已多年未投資股票市場,對股票市場現況亦毫無所悉,以致尚未決定應投資何種股票。直至本次餐敘,聽聞鍾永盛談及台鳳股票可長期持有,乃於開戶後首次購買股票,且係基於長期持有之心理,為小孩買進一張,內人自己買進四張。若有短線炒作意圖,又何必分別以內人、小孩名義買進,徒增交割麻煩(詳附件股票集保存摺影本)。
至於購買台鳳股票後,股價即大跌,惟因本來即係抱持長期持有之態度,故而並未立即賣出,直至股價跌至一半時,始聽信鍾永盛之建議賣出。賣出股票係因事後情事變更,並非短線炒作為目的,併此敘明。
宴席上並未聽聞何人提及具體之利多消息,係相信鍾永盛之推薦始買進股票當晚應邀人員甚多,餐桌亦係大圓桌,除非大聲講話,否則僅能聽聞身旁人員之言談。當晚,陳美秀、李玉惠、柴慧齡、鍾永盛等人隔鄰而坐,申辯人之位置較遠,除鍾永盛說話聲音較大,偶可聽聞外,其他人關於股票之談話,申辯人並未聽聞。彈劾文指稱「聽信陳美秀所稱『台鳳股價會漲到三百』及李玉惠表示『買台鳳股票,賠了錢,我負責』等語」云云,並非事實。事實上,申辯人根本不知當時之台鳳股價,回家向內人提及台鳳股票時,亦僅泛稱「鍾永盛說台鳳股票很好,可長期投資」,內人亦係翌日始知台鳳股價,且為確定可否購買,乃再度向鍾永盛求證(詳彈劾文附件四十六頁、四十七頁)。監察院並未就此事向鍾永盛查證,遽認申辯人有上述事實,實有未洽。
買進台鳳股票係為投資,並非投機此次,內人買進台鳳股票五張,全係自有資金,並未從事墊款融資等非法之擴張信用行為,而股票市場乃合法之投資市場,除非自己有閒暇研究,否則聽信股市分析、友人建議而買進股票之情形,實屬司空見慣。又所謂利多消息,除涉及內線交易之情形,可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外,其他單純之聽信利多消息而買賣股票,均屬合法正常之投資行為,實難指為投機。台鳳案發展迄今,並無任何人因涉及內線交易而被移送或起訴,可見彈劾文所指利多消息後轉告內人進而買進股票,竟被指為投機心態,實難心服。
絕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情事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所規定「廉潔自持」「誠實清廉」等語,本屬抽象之用語,惟法律若另有明確規定時,自應以較明確之規定做為行為之準則。股票買賣,有證券交易法規範,本件台鳳股票交易行為,並未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已詳如前述。則公務員配偶在股市之正常且合法之交易行為,豈能以上開抽象、不確定之用語,遽入人罪。至於檢察官固肩負摘奸發伏之重責,惟台鳳炒作案,案發在後,聚餐之時,並無任何訊息,焉能如今始倒果為因,以事後諸葛心態指責當初行為不當。
綜上所述,申辯人自認一切行為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規範,彈劾意旨,置明確之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不論,逕以抽象、不明確之「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等規定,認有違法失職情事,難令申辯人心服。若謂,司法官及其眷屬之買賣股票行為,應受較高之道德標準拘束,亦應以法律明確規定,以茲遵循,豈能因部分輿論之看法,即置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及申辯人之權益於不顧。自忖擔任檢察官以來,無時無刻不戰戰兢兢,深恐冤枉被告,牽連無辜。此次,竟因家人合法之投資行為,遭此莫大之冤曲。尚祈大會還我公道。聲請傳訊證人鍾永盛並提出彭于豪、邱琳婷集保存摺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補充申辯要旨為監察院提案彈劾一事,提出補充說明如后:
當晚係相識多年之友人同事聚餐,並非接受商人招待七十五年間申辯人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任職期間,即與陳順慶、李玉惠熟識,因陳順慶係輔大法律系畢業,與多位司法官學長係同學,而內人與李玉惠更時有聯繫,彼此交情匪淺,因此得悉陳順慶、李玉惠夫婦欲邀請多位同學、同事聚餐,即欣然前往。彈劾意旨指稱「未嚴守分際,自我約束,接受商人招待」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購買台鳳股票係內人決定,並非申辯人指使內人係高中畢業,平日在家相夫教子,生活單純,雖有意購買股票,卻因不知股票市場狀況,因此時常詢問申辯人,而申辯人因公務煩忙,無暇鑽研股票,亦無法提供意見。當晚無意得悉台鳳股票可長期投資,回家後乃順口提及,並非申辯人自始即有意謀利,蓄意以職權打探訊息。況內人係於翌日自行向鍾永盛瞭解詳情後始決定購買,並非申辯人指使內人購買台鳳股票,彈劾意旨竟指稱申辯人「意圖藉機謀利」云云,亦與事實有所出入。
不用人頭戶購買股票,正是「誠實清廉」之表現目前股票市場上,人頭戶充斥,內人以自己及小孩名義購買股票,而非使用人頭戶以規避調查,實屬誠實清廉之表現,若申辯人因此受罰,豈非鼓勵大家使用人頭戶。
僅以己有閒置資金購買股票,更足以顯現確無「藉機謀利」之意圖申辯人服務公職已近二十年,家境尚稱小康,資產總額亦遠超過一百二十四萬元,若申辯人有意藉機謀利,大可融資貸款後大筆購入。惟內人僅以閒置資金購買股票,正足以表示確無藉機謀利之意圖。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要旨申辯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收受貴會之通知,略謂申辯人經監察院議決通過移付懲戒。雖申辯人已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以服公職滿二十五年而依法申請並經核准退休,但見監察院昧於良心,想盡技巧,勉強通過,決心移付懲戒之種種,令人有不可理喻之遺憾,叫人痛心!無論貴會如何為之處分,對已退休之申辯人毫無意義,但申辯人總覺得必須把事實說清楚,不要讓不分是非既不會權衡輕重之監察委員昏過頭而腐蝕國本。
監察院之移送意旨略以:申辯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晚上,應經商朋友陳順慶、李玉惠夫婦之邀,參加紅龍蝦餐廳飲宴接受招待,在飲宴中聽聞陳美秀、李玉惠、柴慧齡、鍾永盛等人談論臺灣鳳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利多消息。宴後回家即告知配偶於次日買進台鳳股票六張,總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而以投機心態聽信利多消息買進台鳳股票,意圖藉機謀利,因認申辯人涉有重大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遂移付彈劾云云。
監察委員就本件之認定事實,顯有違誤;其一而再提出審議,始決議通過移付懲戒,殊有可議。茲說明如左:
㈠監察委員之認定申辯人係接受經商朋友招待,顯與事實不符:按申辯人與邀宴之陳順慶係大學同班同學,彼此多年情誼,由其夫婦邀請聚餐,自無不應允之理,何況其夫婦通知係同學聚會。而司法人員固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端莊謹慎,以維形象。然司法人員不是異類,亦與常人同,應無理由苛求與外界尤其親朋好友完全疏離或斷絕來往。申辯人應大學同學之邀前往聚餐,於情理法上均無不合,難謂有損司法形象。怎可認係「接受經商朋友招待」?率而移付懲戒。
㈡監察委員認申辯人聽聞利多消息,基於投機心理,告知配偶由其購進台鳳股票部分,顯屬臆測之詞,頗有誣陷之虞:
查申辯人之配偶係從事教職工作,七月初正值暑假期間,其前往股票市場,因聽信市場傳言,認台鳳股票有上漲空間,因而自行購進六張,冀求獲取利益,乃其個人理財之道;嗣後虧損,自認運氣不好,致遭損失,為此亦受申辯人責備(有配偶提呈之『報告』可按)。惟此乃配偶個人之所為,完全與申辯人無涉,怎可架諸在申辯人頭上,誣指申辯人「藉機謀利」?又配偶區區購買六張,監察委員竟指認申辯人是「基於投機心態」,是「重大違失」。試問這是否比白色恐怖更恐怖?該等監委是何居心?腦筋是否清醒?這六張如何「投機」?何能說是「重大」?綜上所述,申辯人肯定自己絕無重大違失,向無藉機謀利,更無投機心態,自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檢察官守則之可言。此外,尤有令人不解的是:監察院於第一次審議未經通過(據報載絕大多數認此情不宜移付懲戒而反對),嗣再為第二次審議才議決通過(第一次反對者,可能被排除,不能參與第二次審議),真不知其動機與目的何在?頗耐人尋味,也真令人百感心寒!懇請鈞長以持平之心,公正地審酌本件,賜予申辯人不予懲戒之議決,以免冤抑。至感德便。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甲○○、乙○○申辯所提意見本院彈劾甲○○違法失職之理由,主要為甲○○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晚上應經商朋友陳順慶、李玉惠夫婦之邀,參加紅龍蝦餐廳飲宴接受商人招待,在飲宴中聽聞陳美秀(臺灣鳳梨股份有限公司集團總裁黃宗宏之配偶)、李玉惠、柴慧齡、鍾永盛(律師)等人談論臺灣鳳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臺鳳股票)多項開發案等利多消息,並於宴後返家即告知其配偶邱琳婷,次(四)日邱琳婷以其自己及兒子彭于豪名義買進臺鳳股票五張,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四萬元,顯有以投機心態聽信利多消息,買進臺鳳股票意圖藉機謀利,核其所為,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檢察官守則第四條規定之情事。上開甲○○違失情節,本院已於彈劾案文及所附調查報告中查證甚詳。
甲○○以投機心態買進臺鳳股票藉機謀利之意圖,核與係用何人名義買進臺鳳股票並無關聯,且渠在參加餐宴後之次日,即聽信鍾永盛建議,買進臺鳳股票,嗣後臺鳳股價大跌後亦聽從鍾永盛建議才賣出,確屬實情,並經彭員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約詢時自承在案。經查,在飲宴中既有陳美秀、李玉惠、柴慧齡、鍾永盛等人談論臺鳳股票利多消息,而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約詢鍾永盛、柴慧齡時,據鍾永盛陳稱「我先提『臺鳳股票怎麼那麼厲害』,其後有李玉惠、柴慧齡現場有贊同。陳美秀也有講『會漲到三百』::」、「阿惠很豪氣講『賠了錢,我負責』::」(見鍾永盛約詢筆錄第二頁);柴慧齡亦陳稱「當時陳美秀也有說『怕什麼,買了賠錢,我負責』這句話。」(見柴慧齡約詢筆錄第三頁);另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約詢葉騰瑞、陳永昌、高明哲、林明俊法官時,據葉騰瑞陳稱「他們有說『一股配一股』的事,說臺鳳股票很好。」(見葉騰瑞約詢筆錄第二頁);陳永昌陳稱「柴慧齡在飲宴中有特別站起來說臺鳳很好,買股票有錢大家賺,鍾永盛、李玉惠他們也有說臺鳳股票。」(見陳永昌約詢筆錄第二頁);高明哲陳稱「李玉惠、柴慧齡等人說他們買賣股票有賺錢。::當時臺鳳股票從六十幾漲到二百多元,飲宴中也有人置疑臺鳳股票是否還會漲。」(見高明哲約詢筆錄第二頁);林明俊陳稱「好像是在陳美秀進來後,經介紹才有人談到股票的事。鍾永盛較熱衷談股票,柴慧齡有附合」(見林明俊約詢筆錄第一頁);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約詢孫增同法官時,據孫增同陳稱「席間鍾永盛有提到臺鳳股票的利多,如大學城開發案等,李玉惠好像有插嘴。」(見孫增同約詢筆錄第一頁);其他尚有檢察官陳明光、許仲瑩、郭弘佑、律師李志男、商人陳順慶(李玉惠之配偶)等人,於本院約詢時提及飲宴中確有聽到談論臺鳳股票之情事,而陳博志法官更因不悅鍾永盛等人在飲宴中談論臺鳳股票利多消息,於制止時,與鍾永盛發生言語爭吵。是以,甲○○所稱「宴席上並未聽聞何人提及具體之臺鳳股票利多消息並舉出鍾永盛可為證人」乙節,顯與事實不符。
本院彈劾乙○○違法失職之理由,主要為乙○○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晚上應經商之大學同學陳順慶及其配偶李玉惠之邀,參加紅龍蝦餐廳飲宴接受招待,並在飲宴中聽聞陳美秀(臺灣鳳梨股份有限公司集團總裁黃宗宏之配偶)、李玉惠、柴慧齡、鍾永盛(律師)等人談論臺灣鳳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臺鳳股票)多項開發案等利多消息,並於宴後返家即告知其配偶黃錦娥,次(四)日黃錦娥以自己名義買進臺鳳股票六張,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顯有以投機心態聽信利多消息,買進臺鳳股票意圖藉機謀利,核其所為,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檢察官守則第四條規定之情事。上開乙○○違失情節,本院已於彈劾案文及所附調查報告中查證甚詳。
乙○○以投機心態買進臺鳳股票藉機謀利之意圖,核與係用何人名義買進臺鳳股票並無關聯,且渠在參加餐宴後之次日,即聽信鍾永盛建議,買進臺鳳股票。經查,在飲宴中既有陳美秀、李玉惠、柴慧齡、鍾永盛等人談論臺鳳股票利多消息,而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約詢鍾永盛、柴慧齡時,據鍾永盛陳稱「我先提『臺鳳股票怎麼那麼厲害』,其後有李玉惠、柴慧齡現場有贊同。陳美秀也有講『會漲到三百』::」、「阿惠很豪氣講『賠了錢,我負責』::」(見鍾永盛約詢筆錄第二頁;柴慧齡亦陳稱「當時陳美秀也有說『怕什麼,買了賠錢,我負責』這句話。」(見柴慧齡約詢筆錄第三頁);另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約詢葉騰瑞、陳永昌、高明哲、林明俊法官時,據葉騰瑞陳稱「他們有說『一股配一股』的事,說臺鳳股票很好。」(見葉騰瑞約詢筆錄第二頁);陳永昌陳稱「柴慧齡在飲宴中有特別站起來說臺鳳很好,買股票有錢大家賺,鍾永盛、李玉惠他們也有說臺鳳股票。」(見陳永昌約詢筆錄第二頁);高明哲陳稱「李玉惠、柴慧齡等人說他們買賣股票有賺錢。::當時臺鳳股票從六十幾漲到二百多元,飲宴中也有人置疑臺鳳股票是否還會漲。」(見高明哲約詢筆錄第二頁);林明俊陳稱「好像是在陳美秀進來後,經介紹才有人談到股票的事。鍾永盛較熱衷談股票,柴慧齡有附合。」(見林明俊約詢筆錄第一頁);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約詢孫增同法官時,據孫增同陳稱「席間鍾永盛有提到臺鳳股票的利多,如大學開發案等,李玉惠好像有插嘴。」(見孫增同約詢筆錄第一頁);其他尚有檢察官陳明光、許仲瑩、郭弘佑、律師李志男、商人陳順慶(李玉惠之配偶)等人,於本院約詢時提及飲宴中確有聽到談論臺鳳股票之情事,而陳博志法官更因不悅鍾永盛等人在飲宴中談論臺鳳股票利多消息,於制止時,與鍾永盛發生言語爭吵。是以,乙○○既在參加紅龍蝦餐宴之次日,即由配偶黃錦娥買進六張臺鳳股票,殊難卸其以投機心態聽信利多消息,買進臺鳳股票意圖藉機謀利之違失,故其所稱「係其配偶黃錦娥自己前往股票市場,因聽信市場傳言,才自行買進六張,冀求獲取利益,乃其個人理財之道,完全與其無涉」乙節,顯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被付彈劾人甲○○、乙○○所辯均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仍請依本院彈劾案文依法懲處,以昭儆戒。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七月兼任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主任,現已免兼)。乙○○原任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四月退休),監察院移送彈劾意旨以:二人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應經商友人陳順慶、李玉惠(即陳李玉惠,下同)夫婦邀約,接受在臺北市○○路○○○號紅龍蝦餐廳招待飲宴,席間李玉惠與同席之臺灣鳳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鳳公司)總裁黃宗宏之配偶陳美秀及柴慧齡、鍾永盛律師等人談論臺鳳公司股票利多消息,聽信陳美秀所稱「臺鳳股價會漲到三百」及李玉惠揚言「買臺鳳股票賠了錢,我負責」等語,意圖藉機謀利,宴後返家分別告知其配偶邱琳婷、黃錦娥,次日邱琳婷以自己及其子彭于豪名義買進臺鳳股票五張,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四萬元,黃錦娥則自己買進股票六張,計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該二被付懲戒人均未能謹守檢察官分際,接受商人招待,均以投機心態聽信利多消息,無論以何人名義買進台鳳股票藉機謀利,均有違反檢察官守則第五條應重視榮譽以維司法形象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應清廉謹慎,不得有損失名譽行為等規定之違失。
被付懲戒人甲○○以其妻係以自己及小孩名義開戶及用私蓄買進股票,可見心理上乃長期持有,非短線炒作,自己又未聽到利多消息指示買賣,其妻買進跌至半價後賣出均係聽鍾永盛建議。全係自有資金,並未從事墊款融資等非法之擴張信用行為,而股票市場乃合法之投資市場,除非自己有閒暇研究,否則聽信股市分析、友人建議而買進股票之情形,屬司空見慣。所謂利多消息,除涉及內線交易之情形,可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外,其他單純之聽信利多消息而買賣股票,均屬合法正常之投資行為,實難指為投機。臺鳳案發展迄今,並無任何人因涉及內線交易而被移送或起訴,可見彈劾文所指利多消息云云,並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內線交易。申辯人聽信市場上合法之利多消息後轉告內人進而買進股票,竟被指為投機心態,實難心服。且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所規定「廉潔自持」「誠實清廉」等語,屬抽象用語,法律若另有明確規定時,自應以較明確之規定做為行為之準則。股票買賣,有證券交易法規範,本件臺鳳股票交易行為,並未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則公務員配偶在股市之正常且合法之交易行為,自不得以事後有人炒作臺鳳股票,遽加公務員之違失責任。又購買股票乃由其妻自己決定,並非由其指使意圖藉機謀利等語置辯。且與被付懲戒人乙○○均辯稱與陳順慶、李玉惠夫婦交情好,同學、同事聚餐,被指係未嚴守分際,接受商人招待有損司法形象,顯與事實不符。乙○○並辯稱其妻購買該股票係自行經股票市場聽信傳言,認有上漲空間,自行購進冀獲利益,乃個人理財,嗣後虧損自負,何能指自己為藉機謀利,又區區六張股票,又如何被指為係基於「投機心態」之「重大違失」。自己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檢察官守則之可言云云。
查經營股票之商人陳順慶、李玉惠夫婦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在臺北市○○路○○○號紅龍蝦餐廳招待邀宴當時任職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被付懲戒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被付懲戒人乙○○與同服務於臺北地區之司法官十三人及臺鳳公司集團總裁黃宗宏之妻陳美秀等,合計十九人,耗費八萬餘元,由李玉惠付帳,席間李玉惠與陳美秀、柴慧齡及律師鍾永盛等人談論臺鳳公司股票利多消息,被付懲戒人等因聽信陳美秀所稱「臺鳳股價會漲到三百」及李玉惠表示「買臺鳳股票,賠了錢,我負責」等語,宴後返家分別告知配偶邱琳婷、黃錦娥,次日邱琳婷乃以自己及其子彭于豪名義買進臺鳳股票五張,計一百二十四萬元,黃錦娥則以自己名義買進臺鳳股票六張,計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旋媒體報導司法官參與鳳梨宴投機炒作臺鳳股票,經人檢舉後,司法院政風處、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調查局暨監察院等機關查得上情,有證期會據證交所提供之買賣股票明細表、甲○○、李玉惠、鍾永盛、柴慧齡等人供錄、前開各機關之調查查核報告函等件影本在卷可按。該次邀宴係由經營股票之商人李玉惠出面邀約服務於北部地區之在職司法官十三人及臺鳳公司集團總裁黃宗宏之妻陳美秀與買賣股票之柴慧齡、鍾永盛律師等合計十九人,耗費八萬餘元,付帳及邀宴者李玉惠等既非司法人員,與被付懲戒人等亦無同學、同事關係,顯非純屬同學聚餐。而席間談論者,更係臺鳳股票利多消息:有論及「臺鳳股票怎麼那麼厲害」者,陳美秀、李玉惠更應聲「會漲到三百」「賠了錢、我負責」云云(見鍾永盛、柴慧齡供錄)。而參與飲宴之葉騰瑞並陳明「他們有說『一股配一股』的事,說臺鳳股票很好」。陳永昌則稱「柴慧齡在飲宴中有特別站起來說臺鳳很好,買股票有錢大家賺,鍾永盛、李玉惠他們也有說臺鳳股票」。高明哲則稱「李玉惠、柴慧齡等人說他們買賣股票賺錢:::當時臺鳳股票從六十幾漲到二百多元,飲宴中也有人置疑臺鳳股票是否還會漲。」林明俊則稱「好像是在陳美秀進來後,經介紹才有人談到股票的事。鍾永盛較熱衷談股票,柴慧齡有附合。」孫增同則稱「席間鍾永盛有提到臺鳳股票的利多,如大學城開發案等,李玉惠好像有插嘴。」另陳明光、許仲瑩、郭弘佑、陳順慶及律師鍾永盛、李志男等人在監察院或檢察官調查中亦稱,飲宴間確有人談論臺鳳股票。陳博志更稱,因制止而與人爭吵。足證李玉惠、陳美秀等確有利用該次飲宴炒作臺鳳股票之事實。李玉惠且與邱琳婷及乙○○之兄弟蔡明誠有金錢往來(見前開報告),可見被付懲戒人等與之交情匪淺,熟知其為股市商人,此次並炒作臺鳳股票,被付懲戒人等俱未阻止其談論;甲○○在監察院詢問時,更稱將所聞利多消息告知配偶邱琳婷及其配偶因而於翌日購買前開臺鳳股票,非其事後所得否認。另黃錦娥雖曾附和乙○○稱自己係無意中進證券公司,受營業員大力鼓吹因而買進臺鳳股票;惟乙○○既自稱其配偶很少買股票,然於其接受該邀宴翌日,即由配偶黃錦娥購進六張臺鳳股票,顯乃因其與甲○○均聽信前述利多消息轉告配偶而買進,所辯乃其妻聽信市場傳言而買進及與甲○○等均以純係配偶個人理財行為與之無關云云為辯解,均非可信。乙○○當時仍在職,不能以事後退職免責。按被付懲戒人等配偶分別以高價買進前開股票後,以低價賠錢賣出,既未查獲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情事,彈劾書亦未指何人因此獲得何等不法利益;雖當時法令上並無特別禁止或限制司法人員家屬購買少量股票理財牟利之規定,但被付懲戒人等接受股市商人招待之飲宴間,聽信炒作臺鳳股票之利多消息,遂由家屬購進,為人利用放話司法官購進臺鳳股票,作為炒作藉口,確有損及司法人員形象之事實,則甚為明顯,難辭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
所辯及所提證據,不足以解免前開咎責,均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