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19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一九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最高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最高法院移送意旨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最高法院委任書記官,承辦本院文書科木柵檔案室編排檔卷標籤號碼及函稿併卷業務。茲將其具體之違法事實及證據,列述於下:

㈠甲○○及吳素女係夫妻關係,明知其坐落臺北縣土城市○○路○○○號二樓自宅

,所附停車位係以土城市○○○段外冷水坑小段八四九二建號之建物所有權持分一萬分之二三三,表彰該停車位之產權,而前揭八四九二建號之持分權利,甲○○業於八十三年及八十六年間,已隨主建物共同擔保,先後設定三個順位之抵押權,且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達新臺幣(下同)六百九十八萬元整。詎渠等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竟隱諱上情,而以周轉不濟,需錢孔急為由,要約李瑞美買賣系爭停車位,遂使李瑞美陷於錯誤而答允以九十萬元買受,並預先交付價款六十萬元整予甲○○及吳素女二人。李瑞美於交付前揭價款後,始知受騙。

㈡吳素女復於八十八年四月中,向陳秀菊以最近因騎機車撞死小女孩之同一理由,

欲向陳秀菊借款,陳秀菊初以手頭不方便為由拒絕,吳素女竟又稱可以陳秀菊之不動產向銀行抵押,供其周轉,借款約於一星期定可歸還,陳秀菊不疑有他,乃以其所有板橋市○○段○○○○○號等土地與其上建物等,向華南商業銀行抵押貸款五十萬元借予吳素女。惟吳素女屆期未返還借款,嗣經催討,僅先後償還二十萬元,餘三十萬元開立以華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為付款人,號碼0000000,面額三十萬元,只填八十八年,月、日空白之支票乙紙,並經其夫甲○○之背書。

依上所述,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本院政風室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簽呈。

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一四九八五、一六七三二、二○三二五號起訴書。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

本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對申辯人只開一次庭,在偵查庭未曾和

證人(即介紹人)對質買賣車位事宜;被告吳素女與原告李瑞美、介紹人羅美珠皆未對質情況下,即率斷遽予申辯人等不利之裁定,提起公訴,實有欠公允。

本件起因鄰居婦人羅美珠先前曾以此種買賣方式買賣過停車位。羅美珠在土城市○

○路與被告吳素女共同作頭髮地方,聽老闆娘言,知悉吳素女經濟困難,出於好意,主動介紹其樓上婦人李瑞美買該車位,被告吳素女在買賣前,即告知羅美珠及辦理過戶代書,房屋(含車位)有兩個貸款,羅美珠答沒關係,一個建物可設多個抵押權,買賣車位事宜係由李瑞美、吳素女、羅美珠協議進行,並無談到貸款額度。

申辯人結婚二十年來,家裏經濟活動都是由吳素女處理,每月領薪即將錢交與吳素

女處理,甚至連水電、瓦斯費都未曾繳過,身上只留些零用錢。申辯人是在她們三人談妥買賣車位事宜下,羅美珠、李瑞美言申辯人是所有權人,也要知道此件事,申辯人只有言,你們談好就好,申辯人等與李瑞美不熟,羅美珠帶領下,在李瑞美家見一次面(僅一次),吳素女當時收下李瑞美交付十萬元,李瑞美要申辯人寫下車位價款及訂金十萬元數字,申辯人只和李瑞美在買賣車位過程中,只見那一次面,說過那些話;隔日羅美珠、李瑞美、吳素女即繼續依她們協議內容請代書辦理車位過戶事宜。

隔日下午申辯人下班,李瑞美夫婦到我家,表示代書言貸款額度太高,沒保障,不

買(現約貸六百萬元,當時買六百五十萬元),申辯人即表示要吳素女還價金給李瑞美。吳素女業已將訂金十萬元及後收的五十萬元轉出用掉,因申辯人有出面寫下車位金額及訂金數字,誠意表示要攤還給原告,每月一萬至一萬五千元,過節有錢再增多,當初夫婦答應好,當我依約領薪日要拿攤還的錢給李瑞美,又推給其先生陳永龍,後未再聯絡,轉而又向法院提起告訴,先前亦曾向貴會提起檢舉,陳永龍更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凌晨十二時許到我家搗毀家具、裝璜(有板橋地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二○六○號案可稽),有此結果,真叫我始料未及。

申辯人是在其三人共識之下,要我出面寫下該要約,李瑞美無非是要申辯人知悉這

件買賣事宜,怕會留下反悔,所有權人拒過戶等後遺症,原非本人一定要到場就可過戶。原告、介紹人在和申辯人均無說及貸款額度,羅美珠開庭亦表示知道貸款而不知那麼高。退萬步言,在吳素女交給所有權狀,即可查知,一個公務員為了十萬元,甘冒犯詐欺罪,常識判斷即知不可能。事前被告吳素女並且有告知兩個貸款(合庫、公教和建商為一次,許蔡時為彈性借款)。事後申辯人也願誠意解決,檢察官在申辯人關於買賣車位事宜未和李瑞美、羅美珠對質下,逕行起訴,本院前我也曾寫過報告(沒認申辯人有過錯,未為處理)。現已起訴,政風室更移送貴會懲戒,是值得商榷。

以上據實陳述,報告書、偵查庭、開庭,句句實言,與介紹人羅美珠所說亦同(可查對),懇請貴會詳加調查審認,以保障申辯人權益,實感德便。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最高法院委任書記官,與其妻吳素女均明知其坐落臺北縣土城市○○路○○○號二樓自宅所附編號第三十一號停車位,係以臺北縣土城市○○○段外冷水坑小段第八四九二建號、第八五六二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即同地段第八六三九建號該當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表彰上開停車位之產權,而上開三筆建物暨所在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業經被付懲戒人供擔保,先後於八十三年及八十六年間,設定新臺幣(下同)一百十萬元、最高限額二百八十八萬元、本金最高限額三百萬元之抵押權與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臺灣省合作金庫、許蔡時等人,竟隱匿上情,於八十八年六月六日,在臺北縣土城市○○路○○○巷○號三樓李瑞美住處,以周轉不濟,需款孔急為由,「要約」李瑞美買受上開停車位,致李瑞美陷於錯誤,答允以九十萬元買受上開停車位,並於同月九日、十日依序交付十萬元、五十萬元與被付懲戒人夫妻。嗣李瑞美見諸多債權人催索欠款,始悉被騙,而提出告訴。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處有期徒刑四月,被付懲戒人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九號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甲○○緩刑三年,業已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車位買受人李瑞美及介紹人羅美珠均係鄰居,事先吳素女即告知房屋有兩個貸款,且家中一切經濟活動皆由吳素女處理,伊不知吳素女積欠龐大債務,絕無詐騙李瑞美之不法意圖云云,既為確定刑事判決所不採,自難資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至於所舉證人李瑞美、羅美珠皆無再行訊問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