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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25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五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不受懲戒。

事 實內政部移送書稱: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警員,於八十八年九月間經由單身協會之介紹,與代號小芸之女子認識並交往,曾發生多次性行為,八十九年一月二日下午七時許,相約吃飯後,梁員提議去汽車旅館休息,小芸不願,梁員表示去汽車旅館不一定要發生性行為,也可以去聊天、看電視,小芸始同往臺中市○○路與太原路附近之簡愛汽車旅館。進入房間後,先看電視及聊天,約二十分鐘,梁員即拉小芸到床上,欲與小芸進行性交行為,小芸不願,起身要走,並叫梁員不要這樣,梁員竟不顧反對,將其推倒床上,以身體壓住又抓住其雙手再脫掉褲子,以此違反小芸意願之方法,強行與小芸進行性交行為,事後小芸不甘受辱而報警處理。本案經檢察官以妨害性自主提起公訴,惟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梁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

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臺中市單身福利協會簡秘書來電話,要於翌日介紹一位已離婚,在飯店櫃臺任會計的黃○芸,當即準時赴約,到牛排館吃飯,後來開始約會,曾購贈一隻七千多元手鍊,成為男女朋友。同年十月間相約一起吃飯,到合作社領錢,黃女看到有六、七十萬元存款,之後就多次纏著要買車,曾去看豐田汽車及中古車。交往期間至汽車旅館十數次,支付吃喝玩樂的開銷,陸續提領了十多萬元供黃女花用。八十九年元旦午夜黃女來電話聊天,問何以十二天未聯絡,又問是否想買房子,表示在外租房子,要求每月代付五千到一萬元的租金,乃答以再考慮。翌日同到牛排館吃飯,晚七時許黃女提議去看衣服或休息,嗣去簡愛汽車旅館看電視、聊天並很自然地與從前一樣發生關係。黃女問是否愛她,當即答稱:「感情的事順其自然」,黃女很不高興,繼續逼問,而懷疑申辯人與前妻舊情復燃或者另結新歡,便揚言要告性侵害,當即請黃女離開,黃女不走,只好先下去發動汽車,黃女亦下來坐在車上,乃護送至其住處,但不肯下車,拉著申辯人手臂約二十分鐘不放,並說要告性侵害,要求代付保險費三萬多元,申辯人自覺沒欠她,要她自己想辦法,竟在路口攔下計程車到四平派出所找申辯人之主管,但未找到,翌日傍晚連絡到主管,說性侵害之事,才發現遭黃女設計陷害,嗣後聽說黃女早有恐嚇、傷害、妨害自由行為遭警方移送。本案起因於索財未果,而以告訴之手段逼迫,念於男女朋友一場,才給錢道歉,如今卻遭移送懲戒,誠屬無妄之災。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警員,於八十八年九月間經單身福利協會介紹,與黃○芸交往,黃女指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日一同晚餐後,在臺中市簡愛汽車旅館房間內,違反其意願強行性交。被付懲戒人則否認違其意願,謂交往數月,曾多次在旅館性交,並多次購物贈款。查黃女於偵查中亦供陳與被付懲戒人性交七次,獲得贈款數萬元,惟於上述時地並無意願,竟遭行強云云,以其提出刑案告訴後之電話錄音為證,核閱檢察官勘驗錄音帶筆錄所附譯文,被付懲戒人僅請求不要把事情鬧大,願意道歉(以上偵訊筆錄及勘驗筆錄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一四號偵查卷),無非息事寧人之語言,參諸黃女屢獲贈款,刑案撤回告訴又獲二十萬元,難認黃女所稱違反其意願為真實。按被付懲戒人與黃女同為已離婚而無配偶之人,雙方交往而有上述行為,亦難指為有失品位。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違法證據不足,應不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張 旭 照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