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27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七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休職期間三年。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因貪污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其違法事實

如次:甲○○係臺南縣新營市衛生所課員兼主計,負責該衛生所收受勞、健保局各月醫療給付及支付醫療獎金、藥品費等公款收支管理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連續自八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八十七年三月三日止,利用其經管持有該衛生所合作金庫新營支庫0000000000000 帳戶(係收受勞保局勞保給付公款之帳戶)、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 帳戶(係健保局撥付該所健保款項之帳戶)及新營市農會7001(係供醫療作業基金存取收支款項之公庫帳戶)等三個公款收支帳戶之機會,連續趁該衛生所主任蘇世斌及出納林木溪二人公務繁忙疏未注意詳予核對內容之際,由該不知情之二人蓋用渠等印章,再配合自己之印鑑,虛偽填蓋取款條,自上開其所經管之三帳戶內盜領或溢領七十八筆款項侵占私用,累計侵占公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七十五萬八千九百六十一元。嗣甲○○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陸續回補其所侵占之公款,並於偵查中再自動繳交其尚未及回補之金額六十八萬三千五百八十元,全數將其犯罪所得繳回。案經審計部臺灣省臺南縣審計室函送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提起公訴。

被付懲戒人甲○○右開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左列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七號共五頁。

證二:臺南縣衛生局八十九年第二次會議紀錄共三頁。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為被付懲戒提出申辯,並請調查懲處相關人員違法瀆職。

就檢察官起訴違法事實:

領取款項確有數筆係利用主任蘇世斌、出納林木溪於公務繁忙未詳予核對內容之際

溢領,然領款均需由三人蓋妥印鑑方能持該蓋好之取款條領款。又於⒓下午接受王百玄檢察官偵訊時,蘇世斌(⒉⒈離職)即表示其印鑑皆由自己保管,而林木溪亦表示其不在時有授權本人蓋其印鑑,可證本人未盜蓋渠等二人印鑑,附偵訊筆錄影本(見證一)。

檢察官起訴之七十八筆款項均列本人侵占私用,然其非全由本人花用,統計明細表

顯有違誤,累計差額亦有出入,今本人製作正確明細表乙份(見證二),供鈞會核閱。檢察官為求偵結,不願案情擴大偵查,免牽涉廣泛,故將主任蘇世斌示意下領用於共同花用之部分均全部列為本人侵占,是否公平合理、合法?本所同仁共用二

六七、二二六元用於購物、聚餐、過節禮品、雜支等,若不是在主任的示意下,難道本人會領出銀行存款供大家花用嗎?又同事如無共同花用,銀行款項豈會歸入三筆款項呢(即⒉⒐入一○四、○○○元、⒋入九七、四一四元、⒓入六

五、八一二元)?蘇世斌於⒐調查站筆錄亦證實有共同花用一事,附筆錄影本(見證三)。

在臺南縣審計室、衛生局政風室查察時,因林木溪(當時代理主任)的要求下,審

計室、政風室均未將利息共用之事實呈現,並要求本人一人承擔,言如此案情才不致複雜,免牽涉多人,本人基於同事情誼,乃答應扛起所有責任,本人不知盜用印鑑之嚴重性仍刻意為蘇(主任)、林(出納)二人卸責,今特說明本人從未盜用二人印鑑私蓋於取款條上,取款條均事先填妥領取金額,非本人先讓二人蓋印鑑後再配合自己印鑑偽填取款條盜領。

上述領取之款項均存於農民銀行新營分行及合作金庫新營支庫,所出具之取款條必

須蓋有「蘇世斌」、「林木溪」及本人「甲○○」等三人之印鑑,始能達成領款目的,可知本人未保管公款,則本人如何「易持有為所有」來侵占公款?今檢察官以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罪起訴本人,用法上似有未洽。

就起訴書犯罪證據申辯:

有關犯罪事實,本人就實際溢領私用部分坦承,非如檢察官言有盜領情事,另有關

留用公款方式並非如審計室梁副主任證稱:健保給付由健保局核撥予農民銀行,再由衛生所提領轉存到公庫帳戶即新營市農會,所以農民銀行帳戶不可能有現金提領,上述誠屬不實;本所農民銀行帳戶採現金提領及轉帳方式擇一進行,因於⒊⒐林木溪以電話約本人至王錦淑家中(當時代理主任),將農民銀行存款對帳單影本及新營市農會公庫7001帳戶存款對帳單拿出逐筆詢問本人,本人對挪用部分亦當林木溪、王錦淑面承認,為防爾後作業困擾,林木溪於⒊⒑向農民銀行契約約定以電話匯入農會7001帳戶(由林木溪專人電話辦理),不需再採以往以存摺或取款條等支付,林木溪於⒏⒚在調查站筆錄可證審計室梁副主任證詞不實,又⒊⒑契約約定書可證提領方式改變。此提領方式改變可證林木溪、王錦淑已知本人挪用公款之事實而採之措施(見證四)。

就衛生局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陳述:

本案自⒍⒊起經審計室及衛生局政風室查察、調查站調查、地檢署偵查終結提起

公訴,由法院審理至今已十一個月,案情實非單純,否則早已結案,然衛生局何以今才開考績委員會議決移請鈞會懲處,實因怕本人於法院審理關鍵時刻在單位搜集更多證據,使案情如滾雪球般擴大;衛生局開考績會,主席謝秘書即透過本所護士長鄭幸連告知本人應不會先將本人停職,要本人靜靜的上班別再搞小動作。誠如林伯峰主任(⒓⒈調本所,⒊⒈調官田鄉衛生所,調職實因本案承受太多壓力)言:衛生局長官就是要你一人扛!真叫人領受到官官相護、包庇、自保等措施,陷本人於無助,無奈之境地!亦使真理、正義無處伸張!今移送鈞會懲戒,實想借鈞會之懲戒權把本人撤職或休職,以免芒刺在背。今本案已由法院審理中,相關證據或不法已在追查中,然鈞會若對本人犯罪部分決議於法院判決前,本人亦會坦然誠心接受,唯盼望鈞會亦將相關違法瀆職人員併案調查懲處,以示公充。

衛生局考績委員會僅就本人違法部分移送懲戒,「蘇世斌」、「林木溪」二人各記

申誡二次處分結案,實為袒護,今同仁共同花用二六七、二二六元,考績會避而不談,難道這部分不屬違法,為此一違法失職案件之共犯?同樣是領用銀行款項,大家共同花用歸墊不予追究,本人花用款項亦回補卻是侵占起訴,認定標準甚可議!補充陳述:

八十二年以前因新營市農會屬公庫之存款無孳息,又期間傳多鄉鎮農會擠兌要倒閉

訊息,蘇主任亦考慮到萬一所有款項均存於農會,不能避風險又無利息,故乃指示不要將款項盡存於農會,大部分置存於銀行避險及孳息,俟撥發獎勵金或付藥品費時再酌量提出;共同花用款項之提領不是因孳息後再提出,採本所「實需即提」致多年來提領共同花用的款項已超實際利息所得,由歸墊之款項得證。

蘇主任指示本人詢問鄰近鄉鎮有關銀行孳息使用情形,本人剛任職,詢問鄰近承辦

人員未得實際答案,故不知可否!然是否動支終由主任裁示,領出利息供大家使用,兼辦出納林木溪也知利息之領用是蘇主任裁示(林木溪於七十二年至本所服務,兼辦出納多年,明知公家存款、孳息不能移用,由⒏⒚調查站筆錄可證其早知利息不可移作他用,亦未向主任提出制止建議),致爾後領用銀行款項供大家花用,在填妥取款條,三人核蓋印鑑下領取實際款項花用,均未遭懷疑,即三人均認同。又因蘇主任較擅與長官連絡感情,且較注意同仁需求,故每有聚餐大多會邀請衛生局長官同歡(與衛生局毗鄰方便邀請),當護產基金,餘額不足時,先由銀行領款支付,俟爾後孳息回補,孰不知造成孳息不足填補溢支,故有扣獎勵金歸塾之措施。

疑惑事項呈請查察:

⒐臺南縣調查站以涉嫌犯貪污罪約談蘇世斌主任,為何⒓檢察官以證人傳

訊蘇世斌,又出納林木溪亦為關係人,也以證人傳訊,是否恰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與本案有共犯或有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關係或嫌疑者,不得令其具結,應不適為證人。又據知蘇主任之叔叔蘇俊雄先生為現任大法官,是否對本案有適切關心,造成各級查案有所偏私?本人曾於⒐⒛寄送檢察官之陳述狀,明白表示共同花用銀行款項一事,另舉發四

萬五千元之侵占案(⒑向縣府政風室舉發,越級舉發實因衛生局政風室李主任不受理,才向縣府提出,但縣府仍將該案交回衛生局政風室查察,唯在其調查不實、立偽證、袒護包庇下,竟遭草草結案,未送偵辦),又於⒊⒊寄送檢察官書信再次要求查明,仍無法獲得伸張正義(見證五)。

復在衛生所、衛生局長官袒護,怕牽涉多人的考慮下,乃犧牲本人,讓本人扛起所

有責任,使本人在追查釐清實情的行動上遭各級之阻礙,今案在法院審理中,衛生局為防本人再積極追查實情或補強更多證據,乃於⒊召開考績委員會議決將本人移送鈞會懲處,若本人遭撤職或休職,即可制止本人追查吧!當然依規定可刑懲並行,但正值最後釐清階段,執行時機是否恰當呢?在案情趨將明朗,本人受的打壓愈大,生存空間愈狹小,難道本人犯此過錯,即應替大家來承擔一切而不容置喙嗎?審計室、會計室、政風室明知利息挪用屬不法,在林木溪(⒋~⒒代理主任)

要求下,審計室梁副主任、衛生局政風室李主任、林木溪均表明由本人一人承擔,案情才會單純,不要牽涉太多人,故本人基於同事情誼亦認為反正不差這幾十萬,毅然答應扛下所有動用之款項,致調查筆錄上均未載及利息共同花用一事!相關人等難道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嗎?王錦淑(⒉~⒈代理主任)、林木溪(⒋~⒒代理主任),均於八十七年

三月知本人挪用公款,皆有目的的不為舉發,是否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呢?衛生局政風室李主任於案情尚在調查中即提供資料讓媒體登載,並要求林伯峰主任

監視本人上班狀況,不管本人請任何差假林主任皆需立刻向其當面報告,此作風可行嗎?附剪報影本(見證六)。

在蘇世斌主任的指示下,領取銀行款項供全體同仁花用或其他支出,並將領用款項

筆數列為本人提用,公平嗎?案情流程、簽呈、陳情、聲復資料併附(見證七)。

心路歷程:

挪用公款乙案,本人確深感懊悔,把自己的大好前程赴之一炬,然款項並非用於個人吃喝玩樂、賭博上,實是家計、父債等之需,亦因挪用公款心神不寧,情緒常不穩定,致八十八年四月與妻離異,育一子(國一)、一女(小六),今前妻捨不得小孩及家庭破碎,乃回租屋處賣早點維持家計(因本人薪資,目前均用於還款),使家庭不致分崩離析,本人亦每早起來幫忙,希望能盡點力撐過這段苦難。

除此一事件,本人自認是優秀的公務人員,自任公職每年考績甲等,經辦業務連續三次全縣考核第一名,又省表揚研考楷模,為公務人員爭取委任升薦任訓練案,不遺餘力,終獲定案,是長官及同僚間公認的佼佼者,在社會上是熱忱的服務幹部,任新營市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輔導組長,於⒈⒚獲晉任為後備少校(此為後備軍人最高階,全縣僅三人升少校)可謂殊榮,且任榮民服務處服務區組長,克盡遺力服務大眾(見證八),只因一時糊塗,鑄下大錯,祈望委員們能念及本人初犯,主動自白,於未被發覺前即不斷回補留用款項,本人實無想侵占公款,並於偵查中繳交全部所得,犯後受調查、偵查配合態度良好,給予本人酌於從輕懲處,讓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能繼續為社會、家庭奉獻一己之力。

今案法院審理中,尚多疑點、責任仍待釐清,盼鈞會能稟職權查察,俟案情明確責任歸屬,再付予懲處。

提出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證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證共同花用及私用款項明細表。

證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調查站調查蘇世斌筆錄。

證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調查站調查林木溪筆錄。

證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掛號寄送地檢署王百玄檢察官陳述狀。

證剪報資料。

證案情過程陳述。

證歷年考績、獎勵、社會服務。

被付懲戒人提出之補述資料略稱:

就案情再加補述,請明鑒:

惡意栽贓、包庇不法:

㈠臺南縣審計室、政風室在代理主任林木溪的要求下,將本所同仁共同花用銀行款項及利息之部分,全由本人承擔。

㈡本人簽呈衛生所,陳情衛生局請邀集相關人員釐清案情,陳情審計室再查聲復項

目均遭拒絕,該聲復事項為本人提出竟無本人說明報告,衛生所以其他關係人不實報告送衛生局轉審計室核復,而審計室明知無本人之報告竟採納衛生局呈報之資料,予以核復,適給衛生局爾後提出民事訴訟之依據,如審計室盡其職責審核,明確責任歸屬,衛生局豈敢對本人為不實之追繳求償(補向審計室之陳情書如附件壹)?㈢衛生局捨行政程序,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向本人追繳花用款項期

間利息(如起訴書)內含同仁共同花用之二六七、二二六元利息及林木溪侵占之四○、○○○元款項及利息,此訴訟案本可免之,因就本人留用部分,本人早就表明要負責,而共同花用二六七、二二六元部分,衛生局於審計室、政風室查察時,及從各項證據中,亦可知不是本人花用;又林木溪為出納負責開立支票向公庫領取款項交領款人簽收,後四○、○○○元流向不明,如要追討應向出納林木溪求償才是,怎也向本人追繳呢?⒑之準備書可證與⒍⒗之起訴狀內陳述已由全然歸責本人改為共同侵權,可見衛生局原不願事情擴大,一味要本人扛起所有責任(附民事起訴狀及準備書如附件貳)。

行政體系之濫權瀆職:

㈠⒏⒚當自調查站自白後,當天下午中國時報記者至衛生局政風室喝茶,政風室

竟提供該案交付發稿,⒏⒛多報媒體刊載此案,旨為脫責,不顧本人之感受及後果(如附件叁)。

㈡⒒⒗本所聲復事項原稿,已函文衛生局,文號所衛字第一六四八號,代理主

任林木溪竟私自將該原稿藏起,並於本所總收發文簿上註明該檔號作廢,後經本人發覺,才歸還該原稿,且將作廢字樣塗去,言是局長指示,以免牽涉廣泛(如附件肆)。

㈢⒓函查⒊⒈~⒊⒐誰至銀行、公庫申請資金往來紀錄,經查期間無申請

紀錄;復於⒈函稿再查詢⒈⒈~⒌誰向銀行、公庫申請本所資金往來紀錄帳冊申請書,⒈如上述由再簽呈,均遭林伯峰主任拒絕,究其因林主任乃受王錦淑、林木溪之要求故不再批准本人查詢,旨在保護林木溪、王錦淑在此期間代理主任,已知本人留用公款乙事,應負主管知情不報之責(⒊⒐下午二點於王錦淑家中,由林木溪提出資金往來紀錄影本詢問本人,本人亦當二人之面承認),林伯峰主任更言明不批准只本人不高興,但批准會得罪更多人,因屈權勢,犧牲本人,在所不惜(如附件伍)。

㈣本人於⒏至衛生所服務,護產基金成立於⒌⒓,而該基金原由護士長鄭幸連

保管,後經蘇世斌主任指示於⒑⒘以後才交本人保管,今蘇主任言護產基金之成立乃本人私設,實是脫責,將利息領出歸入護產基金亦蘇主任之指示,本人於所務會議報告時均有報告護產基金之收支情形,蘇言不知有護產基金之設立豈能圓謊(如附件陸)。

㈤衛生所為配合衛生局對本人栽責,對於支出傳票上本人填寫「領款人欄」乙項,

林木溪竟刻意要求兼辦主計人員勿再於支出傳票上「領款人欄」填寫領款人;然支出傳票「領款人欄」由主計人員填寫為全縣三十一鄉鎮市衛生所之統一作法,本所亦按規定填寫一、二十年,今衛生局以莫須有之理由要本人扛下四○、○○○元之責任,衛生所亦全然配合,足見直屬單位之惡質作風!試問如支出傳票「領款人欄」未填寫,那出納如何開立支票或領取款項後該交何人簽收(附本所及其他鄉鎮之支出傳票填寫影本,另本所為配合衛生局起訴理由改變支出傳票填寫方式影本,如附件柒)。

心路歷程:

本人犯錯確為屬實,就所犯錯誤亦坦白認錯並深感懊悔,如本人扛下所有責任,則本案早已結案,不致延宕至今。八十七年三月以後林木溪、王錦淑知悉本人有留用公款之情形,雖未舉發,但對本人之態度已變,隨時以握本人把柄而控制本人,造成本人精神重大負擔!然八十七年期間本人仍戰戰兢兢於業務上之執行,經考核仍為全縣第一名,終因八十八年六月審計室發現本案後其二人所賦之壓力得以解脫!今案進入司法程序,刑事及民事均已進入查察二六七、二二六元及四五、○○○元之責任歸屬(四○、○○○元林木溪侵占款,五、○○○元為王錦淑卸總務時未移交之款項),懇請委員亦能稟於職權,明查實情,一併懲處相關人員,以免此行政體系再踐踏弱勢或犯錯之部屬,更以此案加注行政之正義、公平及公正於此環境,以便痛擊瓦解這濫權瀆職之官僚體系。

一時的錯誤已鑄成,本一顆自責懊悔之心,深感愧疚,然路還是要走下去,祈盼委員們能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以贖罪的心,當會更加戮力服務大眾,珍惜前程!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甲○○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簽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通知書等。

附件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蘇世斌調查筆錄。

附件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甲○○訊問筆錄等。

附件審計部臺南縣審計室八九審南縣一字第一三○四號函。

附件中國農民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等。

附件甲○○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簽呈等。

附件衛生所課員聯絡卡。

附件新營市衛生所支出傳票。

剪報。

臺南縣新營衛生所八八所衛字第一六四八號函稿等。

臺南縣新營衛生所八八所衛字第一八八六號函稿等。

護產基金帳冊等。

新營市衛生所支出傳票。

其他、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甲○○簽呈等。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縣新營市衛生所課員兼主計,負責該所收受勞、健保局各月醫療給付及支付醫療獎金、藥品費等公款收支管理業務,竟利用其經管該所開立之臺灣省合作金庫新營支庫0000000000000帳戶(係收受勞保局勞保給付公款之帳戶)及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帳戶(係健保局撥付該所健保款項之帳戶),收支公款之機會,自八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八十七年三月三日止,連續趁該所主任蘇世斌及出納林木溪公務繁忙,疏未詳予核對支出款項內容之際,或林木溪差假期間託其代理職務,將印章交其保管,由不知情之蘇、林二人蓋用印章,或由被付懲戒人持蓋林木溪之印章,虛偽填蓋上開二帳戶之取款條,分次持向該二行庫領取或溢領款項挪用,以代償其父之債務或支應家用,先後累計金額為四百七十五萬八千九百六十一元。其間被付懲戒人陸續回補挪用之公款,並於臺南縣審計室查覺後,自動繳交其尚未回補之六十八萬三千五百八十元,挪用之公款全數繳回。

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本會調查時坦承無異,復經證人即臺南縣審計室副主任梁百煜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證屬實(見附卷之八八年度營偵字第一二九七號案訊問筆錄影本),並有臺南縣審計室八八審南縣字第五○二二號函、臺南縣新營市衛生所甲○○侵占公款統計明細表、被付懲戒人製作之共同花用及私用款項明細表、臺灣省合作金庫新營支庫及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存提款明細單等影本在卷足資佐證,其挪用公款之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聲請在其所涉刑事案件判決前停止本件審議,核無必要。

被付懲戒人其餘申辯及所提證據均難採為免責之論據,其連續挪用公款,陸續補回,核其所為,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之旨有違,應依法酌情議處。至被付懲戒人申辯請求就所謂該所同仁共同花用公款及利息部分之相關人員一併懲處乙節,因非屬本件移送範圍,本會難據以審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