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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27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七七號

被付懲戒人 戊○○

丁○○己○○乙○○甲○○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降一級改敘。

戊○○、己○○、丙○○各記過二次。

丁○○、甲○○各記過一次。

事 實監察院彈劾移送要旨:

監察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八九)院台業參字第八九○七○五○三八號函主旨:為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B彈藥庫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遭人破壞,失竊六五步槍子彈八箱,計八千九百六十發;同月十一日該基地L彈藥庫再度遭人破壞,失竊練習用手榴彈、煙幕彈等數種彈藥多發,顯示該單位管制不周、紀律鬆散,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國防安全,該基地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及彈藥庫庫長甲○○上尉,未落實督導考核工作,處置失當,致彈藥庫彈藥一再失竊,有虧職守;該隊值星官丙○○上尉擅離職守;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營長乙○○中校負有基地安全防護之責,平日未能審慎評估調整衛哨部署,落實衛哨勤務訓練,復對基地安全防護維護不周,怠忽查核,致一再發生重大危安軍紀事件;該基地前任指揮官戊○○少將平日對於基地安全措施、人員訓練及彈儲規劃等,疏於督導考核,致內部軍紀廢弛,法紀不彰;後任指揮官丁○○少將,未能即時改正基地安全防護缺失,處置失當,致彈藥庫內彈藥連續遭竊,實有重大違失;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函請查照依法辦理見復。說明:本案經監察委員趙昌平、林秋山、郭石吉提案,並依監察法第八條之規定,經監察委員廖健男等十三人審查成立。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案情概述:

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上尉補給官丙○○率上兵邱文賢、上兵簡志宏及一兵李維等三人,執行彈藥庫及經理器材檢查,發現B彈藥庫後門(位於B、C彈藥庫之間)開啟約二十五公分,兩把門鎖遭油壓剪剪斷,彈藥庫內所儲放之六五式K2步槍五.五六公釐鋼芯穿甲彈共八箱(計八、九六○發)遭竊;另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分,該指揮部補給中隊中尉彈藥官黃教湧率士官長薛國強、上兵潘志誠、二兵李俊堅等人執行L彈藥庫特別清點時,發現該彈藥庫後方氣窗不鏽鋼鐵窗遭人為破壞,庫內儲放之彈藥計失竊火焰彈六十發、炸藥包二十四包、練習用手榴彈十七發及彩色發煙彈二十二發。案經空軍總司令部組成專案小組,並配合軍法、司法、憲兵、警察、調查局等單位通力合作偵辦,將涉案之現役軍人蘇黃平、羅樟坪、王至偉等三人及民眾華文斌、練忠和等人查緝到案(附件一);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該基地衛兵之六五式K2自動步槍復遭劫奪,專案小組於同月六日查獲搶奪槍枝之嫌犯陳國鎮、張沛隆、徐雲南等人,並將遭竊之彈藥全數取出,全案遂宣告偵破。查本案雖係熟悉彈藥庫作業方式及周邊地形之內部人員勾結外人所為,惟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管理幹部及彈儲、警衛各部門長期以來軍紀廢弛、執行勤務敷衍塞責,門禁、巡查制度形同虛設,實為遭竊之主因,茲將相關主管人員違失臚陳如後:

己○○、甲○○部分:

㈠未能貫徹巡查制度:

查庫房(庫長)派員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以確保庫區之安全,遇重點節日,應加派人員巡查;巡查項目包括:門窗、封條、鎖匙、滅火器、避雷針、排水系統等,巡查人員須於庫區巡查紀錄表上簽名;各專業彈藥庫及基地彈藥主官(管),除應督飭所屬人員切實按規定執行彈藥之維護檢查工作外,並對所經管之彈藥須每週至少實施考核一次,彈藥庫長每週按倉儲檢查紀錄表上之項目逐項檢查,以落實倉儲作業;又彈藥庫房之主管或值勤人員,對於庫區之警衛,周圍之安全,每日最少巡查一次,而於春節及特別節日、慶典期間,更應加強巡查,其次數自訂,而以深夜及拂曉之時,更應注意,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五節第○五○三六條第一、二項、第七章第四節第○七○二九條第四項及空軍彈藥手冊第一篇第三章第一節第三條、第三篇第四章第三節第四條均訂有明文(附件二至五)。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倉儲分隊彈藥庫房每日僅巡查一次,違反上開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之規定;次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B、C、L彈藥庫之八十八年七、八月巡查紀錄表上,計有士兵沈文議、王至偉、邱文賢、簡志宏、江克儉、下士勵啟明、上士黃耀德等人之簽名,顯見該中隊將每日巡查彈藥庫之重責均交由士官及士兵負責,彈藥庫房主管或值勤人員亦未恪遵每日最少應巡查一次之規定,致發生彈藥庫士兵有任意更換封條日期、填寫不實溫濕度紀錄等情,均有不當;又查八十八年十月十日國慶日重點戒備期間,該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不但未檢討十月三日B彈藥庫之彈藥遭竊的教訓,亦未切實遵守上開規定加強巡查,反以即將遷移彈藥庫為由,命令所屬人員停止每日之例行巡查,致又發生第二次械彈遭竊之情事,顯見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及彈藥庫庫長甲○○上尉平日未盡管理及考核之責,切實督飭所屬人員依規定執行彈藥之維護檢查工作,致巡查工作未能落實,肇生重大危安事件,自應負違失之咎。

㈡彈藥庫防盜設施不足:

依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一節第○五○○四條第二項規定:「通風與防盜設(備)施:㈠各地面彈藥庫,必須有良好的門窗規劃,期使彈庫保持良好通風狀態;且庫門必須為外開式。㈡各型彈藥庫之門窗,必須設置交直流防盜警鈴、防盜窗、安全鎖等。」又依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前段規定:「集中管制之械彈庫房門應配兩把鎖。」復依空軍總部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樽強字第七八一六號令頒之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五○○三條第五項第一款:「門哨、油、彈庫設置直通作指中心之警鈴系統。」(附件十二至十四)。查該基地B彈藥庫混儲陸用輕兵器彈藥及二十公厘空用砲彈,因二十公厘空用砲彈對電力感應極為靈敏,易遭電磁能引爆,空軍桃園基地補給中隊遂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將警鈴及彈藥庫外電源線拆除,惟查該中隊未同時加強彈藥庫房外阻絕、照明、直流防盜警鈴、防盜窗、安全鎖等防盜安全設施,亦未協調基地作戰部門及警衛營加強庫房警戒、調整衛哨部署等作為,致無法有效確保彈藥庫安全。又查失竊之B、L彈藥庫之房門亦未依上開規定配置兩把鎖;另查補給中隊彈藥官黃教湧中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巡查彈藥庫房並在巡查紀錄簿上登載略以:「Q彈庫:無任何衛哨,遭竊不易察覺,無任何照明警報系統;V彈庫:無警報系統,庫外無阻絕設施,宜增刺絲網;W彈庫:庫門天地插銷損壞,庫外無阻絕設施無照明、警報系報;A彈庫:庫前門門軌彎曲,庫後無阻絕設施,無衛哨,無照明無警報裝置;J彈庫:

庫後無阻絕設施,無衛哨,無照明無警報裝置,鎖頭老舊;L彈庫:左側門無法開啟,庫外無阻絕設施,鎖頭老舊;N彈庫:百葉窗損壞,無阻絕設施,後門鎖損壞;M彈庫:百葉窗損壞,鎖頭老舊。」(附件十五),查補給中隊彈藥官黃教湧中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巡查時,發現該基地各彈藥庫缺失頻仍,顯見該中隊隊長己○○中校及彈藥庫庫長甲○○上尉平時未盡督導考核之責,且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發現該基地之B彈藥庫彈藥遭竊之後,仍未能積極研擬改善措施,匡補缺漏,致同月十一日又發現該基地L彈庫之彈藥再度遭竊,實應負怠忽職守之咎。

㈢未落實人員安全查核:

查負責械彈、爆材管理人員及服勤油彈庫衛哨兵、安全士官等,均應先期實施安全查核,凡思想、品德、言行、心理或精神狀態等有不良傾向者,均不得擔任上項重要工作,並於每季實施安全鑑定,發現涉有不良傾向者,應立即調整其職務。按保防部門負有械彈(爆材)管理人員及警戒人員安全查核之責;各級部隊長及主官,應選派忠貞負責而無安全顧慮之人員保管械彈,每季實施保防安全查核乙次,並注意其日常生活、操行、品德及交往情形等,隨時嚴加考核,以防盜賣及滋事等情形,尤其對行為浪蕩、酗酒賭博官兵,絕對不可指派保管械彈;另應運用組織,隨時蒐集官兵動態資料,並須勤於登記、鑑定、研判、運用;若研判有幫派分子或交遊複雜,涉有不法嫌疑者,應即建議調職;復對擔任衛哨人員須嚴加考核,如反應條件有缺陷或有安全顧慮人員,亦應嚴禁擔任衛哨兵勤務,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章防範實體破壞之具體作法第九點、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項、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六○一三條及國軍警衛勤務教範第○一○○九條均訂有明文(附件十六至二十)。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倉儲分隊彈藥庫作業人員係執行彈藥存儲管理、接收、撥發檢驗等作業,應於每季實施資料審查,以防範劫奪、竊取與盜賣等意外不法事件發生,然查補給中隊輔導長李倫文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與倉儲分隊新兵王至偉之個別談話,王員表示渠於服役前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加入幫派在撞球場擔任保鑣及社會關係複雜等紀錄(附件二十一),然該單位主管與保防部門,並未依上開規定調整職務妥適處理,亦未加強監督考核,顯有不當;另查補給中隊倉儲分隊彈藥庫另一涉嫌人蘇黃平亦有交往複雜之不良紀錄,顯見該中隊隊長己○○中校及彈藥庫庫長甲○○上尉事前未能依上開規定落實安全查核及安全鑑定工作,發現違常之士官兵時,又未適時導正並調整渠等職務,並加強掌握瞭解所屬言行動態,致彈藥連續遭竊,違失之咎,咎無可辭。

㈣內部管理鬆散、軍紀廢弛:

按國軍內務教則第五章第一節第○五○○三條規定:「值星(日)、值更人員應瞭解及遵守之規定::三、執勤不間斷:每日二十四小時堅守執勤之崗位。

」同章第二節第○五○一一條規定:「值星官(士)職責:一、承直屬長官及上級值星官指示,分配或派遣臨時勤務,轉達有關指示。二、維護單位軍紀營規。三、部隊集合時任部隊指揮,並須負責警戒安全與維持秩序。四、嚴密械彈管制,掌握操課(工作)狀況及人員動態。五、記錄值星日誌,呈單位主官核閱。」(附件六)按值星人員除演習、操課及外勤以外,須常在所屬單位營舍內,不得擅離,如有特殊事故,應先選定適當代理人,呈請直屬長官核准,並呈上級長官備查;值星官應嚴密械彈管制,掌握操課(工作)狀況及人員動態,並應隨時巡視責任區安全,夜間巡查,負責早晚點名、查舖等;各國(特)定假日及星期假日,特應加強防範違紀犯法事件發生,並注意消防械彈管制;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二○一二條第一項、第○二○○九條第三、八項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五章第一節第○五○一條第六項訂有明文(附件七、八)。查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七時四十分私自離營與女友在中壢市新天林西餐廳用餐,經該中隊駐隊官牛文琦少校電召張員,同日十九時四十五分張員始返回營區;復依該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訪談丙○○紀要第二十一點:「問:是否知悉擔任值星官擅離職守會被移送法辦?答:因為我想值星班長人在隊上,同時駐隊官也曾經外出吃飯,因此我不止一次在值星時外出。」(附件九)。次查該中隊器材庫上兵陽凱帆、倉儲分隊彈藥庫上士邱松德、製氧所上士田亞倫、上兵呂中義等人於就寢查舖後,均多次不假離營;倉儲分隊彈藥庫上士邱松德等人於寢室喝酒;該中隊補給官丙○○上尉、存管室一兵陳小明、檢接分隊一兵陳益弘等人為求方便,違反基地規定,將汽、機車停放營區周邊;另該基地前任指揮官戊○○少將雖於八十七年間已律定該部各級單位嚴格查禁民用通訊器材攜入營區,然查該中隊裝管室羅欽禮中尉、油儲庫劉明德上尉、檢接分隊馮千瑜少尉等十四位軍士官兵均違規攜帶行動電話進入營區(附件十);而該中隊涉案人王至偉曾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不假外出,迄晚餐後返營,未被發覺;又羅樟坪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三十日及十月二日在幹部查舖之後,自該基地北區翻牆外出,飲酒狎妓,至凌晨返營,負責該基地安全防護之警衛營第五營之衛哨兵及該中隊之幹部均無人察覺;復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略以:「人員內部管理欠落實:本部部分官兵言行不檢,金錢支出毫無節制,經常於夜間查舖後,不假外出至營外飲酒作樂;甚而更有幹部怠忽職守、私自離營等情事,單位均未能加以防範、查察,致生憾事。」(附件十一)。顯見該中隊值星官兵未依規定堅守崗位、擅離職守,且習以為常,造成軍心渙散、軍紀廢弛,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平日未能整飭軍紀,且疏於督導管理,致生重大違法軍紀案件,核有違失。

㈤協調配合未能落實:

按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四章第三節庫房人員之職責第十條:「每月應與警衛部隊及地區主要人員召開協調會議一次,以策安全。」(同附件五)。又庫儲單位應適時召開軍民座談會,至少三至六月一次,交換意見,並利用座談會或里民大會,宣導安全之重要性,促使民眾主動協助存儲區之安全防護,另依本身環境及居民分布狀況,以能掌握重點,控制全面,有效獲得預警為著眼,在存儲區外圍安全管制區內,實施居民佈建,由庫長親自單線領導,每月聯絡不得少於一次,藉以掌握庫外人員潛入存儲區及陰謀滲透破壞之可疑徵候,及竊盜犯或其他不良分子在存儲區附近居留聚集,與庫儲官兵在外違法犯紀之行為等,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六○一六條及第○六○一七條訂有明文(附件二十二)。經查空軍桃園基地補給中隊未依上開規定每月召開協調會議,而空軍桃園基地軍民雜處,且內外不分、軍民不分,而庫儲單位亦未依規定落實軍民聯繫與佈建工作,以掌握機先,防杜弊端於未然;又負責B彈藥庫衛哨之防砲二○一營第一連,至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彈藥失竊後,該連連長吳其昌上尉方知該彈藥庫係由其負責警衛(附件二十三),顯見該補給中隊多年來均未與防砲二○一營第一連舉行彈藥庫衛哨之協調配合會議,致生事端,該中隊隊長己○○中校處事草率,疏於協調配合與佈建工作,核有違失。

㈥安全部署未能落實:

按軍事保防網部署運用作業規定,連級及其相等單位應以每五至七名戰士中遴選一名兼任防諜戰士,調查影響部隊團結、安全、戰力可疑情事,以確保軍事安全;並在安全範圍以內之居民,均應擇要佈建;佈建方式要求點面兼顧,其運用以庫長、輔導長直接領導為原則,每月任務交付不得少於一次,確實做到多跑、多問、勤查、勤訪,充分掌握預警來源;運用官兵組織及多與地方情治單位聯繫,廣泛蒐集情報,分析鑑定,每半年召開二次軍民座談會(春節前及十月慶典前),邀請情治單位等有關人員,使民眾了解地方與彈藥庫安危關係;並運用組織,不斷蒐集官兵動態資料,勤於登記、鑑定、研判、運用,防範未然;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一、三節第○六○○五條及第○六○一三條訂有明文(附件二十四、二十五)。復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略以:「十一、安全部署未落實:未依部頒諮詢員遴佈、聯繫運用等工作指導,落實要求執行,致未能純淨內部,無法掌握相關預警情資,消弭暗流暗礁,防患於未然。」(同附件十一)。經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在內部與安全範圍以內居民,除未能建立有效諮詢佈建網外,且士官兵在營區周遭停放汽、機車,並經常於晚點名、查舖後,不假離營,違規攜帶行動電話等諸多缺失,諮詢佈建與建制回報均未反映,致無法防範於機先,顯見該隊安全部署未能落實,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身為單位主管,負有考核所屬人員之責,因未落實安全部署,致生事端,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丙○○部分:

㈠擅離職守未盡職責:

按國軍內務教則第五章第一節第○五○○三條規定:「值星(日)、值更人員應瞭解及遵守之規定::三、執勤不間斷:每日二十四小時堅守執勤之崗位。

」同章第二節第○五○一一條規定:「值星官(士)職責:一、承直屬長官及上級值星官指示,分配或派遣臨時勤務,轉達有關指示。二、維護單位軍紀營規。三、部隊集合時任部隊指揮,並須負責警戒安全與維持秩序。四、嚴密械彈管制,掌握操課(工作)狀況及人員動態。五、記錄值星日誌,呈單位主管核閱。」(附件六)按值星人員除演習、操課及外勤以外,須常在所屬單位營舍內,不得擅離,如有特殊事故,應先選定適當代理人,呈請直屬長官核准,並呈上級長官備查;值星官應嚴密械彈管制,掌握操課(工作)狀況及人員動態,並應隨時巡視責任區安全,夜間巡查,負責早晚點名、查舖等;各國(特)定假日及星期假日,特應加強防範違紀犯法事件發生,並注意消防械彈管制;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二○一二條第一項、第○二○○九條第三、八項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五章第一節第○五○一條第六項訂有明文(附件七、八)。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七時四十分私自離營與女友在中壢市新天林西餐廳用餐,該中隊駐隊官牛文琦少校於當日十九時十分召張員返隊,同日十九時四十五分張員始返回營區;復依該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訪談丙○○紀要第二十一點:「問:是否知悉擔任值星官擅離職守會被移送法辦?答:因為我想值星班長人在隊上,同時駐隊官也曾經外出吃飯,因此我不止一次在值星時外出。」(附件九)。顯見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未依規定堅守崗位、擅離職守,且習以為常,軍紀廢弛,致生重大違法犯紀事件,顯有重大違失之咎。

㈡行為不檢影響軍譽:

丙○○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檢接分隊補給官,行為放蕩,不知自愛,時常出入楊梅埔心皇家酒店及中壢市豪門世家理容院宴飲,並與酒女陽幸娥、梁潔妤交往密切,行為曖昧,不知自檢,影響軍譽至鉅,其與行政院令公務員不得涉足酒家之規定,顯屬有違,且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按空軍營內民用型無線電通信裝備(器材)管理實施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報准而私自持有各類民用無線電器材者,軍官、士官記過一次;第查張員為求方便,未經報准攜帶行動電話進入營區使用,違反上開規定,且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前段之規定有違。

乙○○部分:

㈠彈藥庫衛哨配置不當:

按空軍警衛營之任務,在確保空軍基地、要地、裝備、設施之安全,防制敵來自空中、地面、海上之滲透與破壞,以衛哨擔任早期預警;並統合發揮精神、火力、機動及近戰,以殲滅敵人;彈藥存儲區,應由警衛部隊規劃配置警衛,警衛部隊對於彈藥存儲區之安全,應負全責;彈藥庫或存儲場所之出口依規定派衛兵守衛;凡彈藥庫、彈坪等重要存儲措施,均應列為特別禁區,配置警衛,實施安全管制;並指定專業人員負責,妥為防護;另進入彈藥存儲區之人員及車輛,一律由警衛人員查驗證件後始准放行進入;又各重要處所應採取全天候戒備制度,務使各重要處所,在竟日二十四小時,均有人輪值,注意防範秘密破壞及意外事件之發生,尤須對死角地帶進行嚴密巡查,使不法分子無隙可入,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一○○四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六條第十二項後段及第○六○○六條、第○六○一○條、第○六○一一條及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章防範實體破壞之具體作法第一點均訂有明文(附件二十六至二十八)。又按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條規定:「進入庫房前,必須先將開車條交予衛兵查驗,並出示庫區通行證予衛兵驗證,以防其他人員混入,而發生破壞或竊盜彈藥之危害。」(附件二十九)。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五節第五款第○四○三八條規定:「彈藥哨:一、工作人員憑基(駐)地工作證通行,進入庫區必須留下火種及危險物品。二、除修補大隊車輛運輸時可出入外,其餘人員、車輛禁止通行。三、警戒區域內嚴禁閒雜人員接近,並嚴禁煙火、攝影、繪圖、記述。四、庫房工作人員憑基(駐)地通行證工作放行。五、攜出物品憑權責長官蓋章之放行條放行。六、發現可疑或非法人員,應行扣留並通知安管中心處理。七、庫房實施全天候警戒,嚴防竊盜、破壞、混進與縱火。」(附件三十)。又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略以:「本部B彈庫衛哨係由防砲單位兼任,且該哨警戒區超過空軍總部作戰署規定之限制,衛哨執勤警戒區,日間為五十公尺,夜間為三十公尺。遭竊之彈庫已位於規定之衛哨執勤範圍外,顯係衛哨設置未符規定。」(同附件十一)。防砲單位雖兼任B彈藥庫衛哨,然距離過遠,無法有效掌握B彈藥庫之周邊狀況,而L彈藥庫房在衛哨視線範圍外,且無照明設備,造成死角,致庫房門窗被撬毀,又該基地之B、L彈藥庫房出口均未派遣專責衛兵守衛,造成營區安全防護之缺漏,而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警衛第五營負有規劃配置警衛及確保彈藥存儲區安全之責,該營營長乙○○中校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起任職迄今,一直未能發掘問題並改進上開缺失,致該基地彈藥一再失竊,實難辭其咎。

㈡營門警衛管制草率:

查私人汽、機車憑基(駐)地通行證進出營門,需登記駕駛人姓名車號及進出時間後始可放行;軍車進出營門,有軍官押車時,應檢查派車單之日期及駕駛人員是否相符,駕駛單獨開車時,除檢查派車單外,應另檢查請假單,各項資料經檢查符合規定,登記駕駛人姓名、車號及進出時間後始可放行;又攜出物品應憑總值星官(單位主官、管)蓋章之放行條經檢查後放行;攜帶武器及危險物品時,進出大營門時應請總值星官處理,空軍總司令部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令頒之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章第五節第五款第○四○三四條第二、三、五、六項訂有明文(附件三十一)。查八十八年十月三日發現失竊八箱彈藥重達一百四十八點八公斤,經查係由該基地之好馬車將上開彈藥由基地十一哨運載出營區之外,然負責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衛哨任務之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衛兵,卻未依上開規定檢查派車單及物品放行條並登記駕駛人姓名、車號與進出時間等;復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略以:「五、警衛哨失職:依據警衛哨職責,應對進出營區車輛逐一辨識檢查,惟少數執勤人員未能貫徹執行,致使本規定徒具形式,且警覺性及應變能力不足,導致營區安全警戒出現縫隙,給予歹徒可乘之機。六、持農耕證人民及車輛進出營門未登錄:本部隙地耕農每日憑農耕證進出營區耕作,因未明文要求須實施登錄,衛兵自恃渠等均為每日進出之人員,故未確依規定執行檢查,顯見衛哨教育未能落實,命令未能貫徹。」(同附件十一)。足證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營長乙○○平時未能要求所屬切實管制登錄進出基地之人車,復未落實營哨警衛勤務訓練,致生重大危安事件,核有疏失。

㈢阻絕設施不足:

查阻絕設施設置目的主要在遲滯敵人之行動或改變其攻擊方向,以利我爭取時間及應變,務需於平時規劃完成,基地周邊應設置高牆,安裝蛇腹型絲網、刺絲網、電監系統,於外圍挖掘壕溝及種植有刺植物;營門哨設置震盪器、雞爪釘、拒馬等;油、彈藥庫等係屬基(駐)地內之重要地區,其周邊應設置電監系統、圍籬及障礙阻絕等設施,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九條、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五○○三條第六項訂有明文(附件三十二至三十四)。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面積約四五五公頃,內含隙地三十五公頃,與政府土地及民地交錯一百公頃,僅部分地段建構圍牆,無法連貫,各庫房零星散置,衛哨勤務備多力分,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以祥捷字第○二五一號函報空軍總司令部阻絕設施投資綱要計畫,內容略以:該基地周邊全長一一、八四九公尺,現有圍牆三、六一七公尺,為確保基地安全,擬新、整建圍牆四、五一八公尺、設置菱形網圍籬三、七五九公尺、高架崗亭及營門等(附件三十五);然空軍總司令部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以週答字第三九八三號函復,將該基地上述阻絕設施整建土木工程案經費編列於九十及九十一年度(附件三十六);致該基地周圍阻絕設施遲未設置;另遭竊之B、L彈藥庫周邊均未依上開規定設置圍牆及電監系統,然負責基地安全之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營長乙○○中校明知基地安全防護設施不足,卻未加派衛哨以維安全,造成安全防護缺漏,引發連續失竊彈藥情事,實有違失。

㈣衛哨崗亭設備不足;

依據空軍警衛(連)教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一一條規定:「各衛哨崗亭應設置警報器、警鐘、哨子及有、無線電,遇狀況發生時,運用最有效之裝備發出預警信號,爭取機先。」(附件三十七)。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警衛第五營有十八個衛哨崗亭未裝設無線電、五個衛哨崗亭未裝設有線電話、八個衛哨崗亭未設置探照燈、六座衛哨崗亭未設置警報器等,顯見該基地未依上開規定在衛哨崗亭內裝置示警及通聯設備,致無法作到「一點警示、全面戒備」之基本要求,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營第五營營長乙○○中校未能發現缺失,妥予改進,致衛哨崗亭設備不足,無法即時反應狀況,核有疏失。

㈤衛哨訓練未能落實:

按重要科技、軍事設施、機場、油彈庫及電臺等,應強化警衛防護,加強檢查管制以及對衛哨兵經常實施奪刀槍、格鬥訓練,以防敵人破壞、突襲、劫奪,確保人員及部隊安全;又加強衛哨兵訓練,應依據現行崗哨環境及任務現況、勤務性質擬定各項狀況推演表,並至現地實施演練;而部隊訓練各課目操課進度應置重點於基礎訓練,要求官兵以熟練衛哨執勤要領;依據崗哨特別守則(執勤要則及細則)及自衛作戰計畫,擬定各項突發狀況處置程序,以分組方式實施演練,有效提升士官兵狀況應變處置與幹部指揮能力,又警衛勤務操課地點應於實際衛哨執勤崗哨實施,以預擬之衛哨狀況,採分組實作方式,提高士兵狀況應變訓練成效,空軍防範秘密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章防範實體破壞之具體作法第五點及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二四及第一六○○九條訂有明文(附件三十八、三十九)。復依據該基地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以敘字第○三六八號令所頒之衛哨特別守則及衛哨部署圖,其中該基地警衛第九哨特別守則執勤要則第二及三點規定:「任務:負責第一連(防砲二○一營第一連)安全警戒及A、B、C彈庫警戒。警戒區域:連部及A、B、C彈庫五十公尺。」(附件四十)。又上開執勤細則第二、三點規定:「庫房實施全天候警戒,嚴防竊盜、破壞與縱火。警戒區域內發現可疑或非法人員,應立即回報作指中心(作戰指揮中心)處理。」查該哨衛兵不知有監視及管制庫前道路之責,次查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十九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水塔上燈光突然熄滅,及B、C彈藥庫間有可疑車輛及人員滯留,該部警衛營及負責B彈藥庫之第九哨衛兵均未警覺該彈藥庫可能遭竊,亦未依規定回報作戰指揮中心;另查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該基地L彈藥庫再度發現遭竊,案發時衛哨兵無人察覺,顯見衛哨反應能力不足,訓練工作未能落實,管制鬆散,未依規切實執勤,導致營區安全出現空隙,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營第五營營長乙○○中校平日監督不周,考核不力,予歹徒可乘之機,致生事端,核有違失。

㈥協調配合不足:

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以敘字第○三六八號令所頒之衛哨特別守則及衛哨部署圖,律定B彈藥庫衛哨係由防砲二○一營第一連兼任(附件四十一),然該防砲連連長吳其昌上尉及該連衛哨兵在B彈藥庫失竊彈藥後,始知該彈藥庫係屬該連之衛哨警戒範圍;又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二節第○六○一○條第一、二項規定:「一、彈藥存儲區,應由警衛部隊規劃配置警衛。二、警衛部隊對於彈藥存儲區之安全,應負全責。」(附件四十二)。因此雖然該基地律定將B彈藥庫衛哨係由防砲二○一營第一連兼任,然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營依規對彈藥存儲區安全負有全責,然多年來均未與防砲二○一營第一連進行彈藥庫衛哨兵之協調配合工作,以致防砲二○一營第一連未將B彈藥庫納入衛哨警戒範圍,致衛哨對警戒任務不瞭解,顯見協調配合不足,致生安全空隙,該營營長乙○○中校,顯未盡協調聯繫之責,核有違失。

㈦未盡警衛主管之職責:

按彈庫、彈坪等重要存儲措施,均應列為特別禁區,配置警衛實施安全管制,並指定專業人員負責,妥為防護;彈藥存儲區應由警衛部隊規劃配置警衛,並對其安全負全責,負責警衛之主管人員,若因公務加重,致兵力不足時,應循行政系統向上級單位申請補充;又警衛部隊指揮官,為基(駐)地指揮官之警衛及地面防衛作戰之特業參謀,應就警衛安全之著眼,隨時提供建議,平時應與基(駐)地之有關參謀保持密切之協調與聯繫,並參加其有關會報,俾瞭解全般動態與主官企圖及要求,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二節第○六○○六條、○六○一○條第一、二、六項及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三條訂有明文(附件四十三、四十四)。查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負有維護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安全之責,查該營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之前並未對基地之F、M、J、K、N、L、P、Q等彈藥庫及戰備飛彈庫均未將其列為特別禁區,亦未配置專責衛哨實施警戒與安全管制;復未就警衛安全之著眼,隨時提供建議,營長乙○○中校於本院調查時,則以防區遼闊、兵力不足等由,試圖卸責,違失之咎,應無可辭。

戊○○部分:

㈠未盡督導衛哨之責:

按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指揮權責包括衛哨部署與警衛安全措施之策定,及警衛勤務督導考核;在核定哨數之內,得因應警衛需要,建議實施衛哨調整;對基地有關警衛安全設施應經常研究改進,並督導配屬之警衛部隊執行;各基地對責任區內彈藥儲存區之安全維護,應予指導及協助;單位主官並應負督導安全之責;而作戰部門負有對械彈廠庫整體安全防護及衛哨勤務之策劃與督導之責;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第一、二、五款、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六○一八條第四項及同章第二節第○六○一○條第三項、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第一款均訂有明文(附件四十五至四十七)。然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之B、L彈藥庫房出口均未派遣專責衛兵守衛,又防砲單位雖兼任B彈藥庫衛哨,其距離業已超過空軍總部所律訂之衛哨監視距離,無法有效掌握B彈藥庫之周邊狀況,造成營區安全防護之缺漏;另Q、A、J等彈藥庫亦未配置衛哨,遭竊不易察覺,顯見空軍桃園基地前任指揮官戊○○少將對基地之彈藥庫在安全防護及衛哨勤務之策劃與督導,及安全防護設施之建立與維護,均未盡督導考核之責,亦未能詳予督導查核該基地衛哨部署及人力編排情形,匡正缺失,顯有疏失。

㈡未能嚴格督導衛哨教育訓練:

按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負有教育訓練之督導及要求之權,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訂有明文(附件四十八)。查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十九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水塔上燈光突然熄滅,及B、C彈藥庫間有可疑車輛及人員滯留,該部警衛營及負責B彈藥庫之第九哨衛兵均未警覺該彈藥庫可能遭竊,亦未依規定回報作戰指揮中心;再查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又發現該基地L彈藥庫彈藥遭竊,案發當時衛哨兵竟無人察覺;另查該基地內隙地耕農及進出營門之車輛亦未能確實依規執行登錄與檢查工作,顯見衛哨反應能力不足、門禁管制鬆散、衛哨教育訓練工作未能落實,導致營區安全出現空隙,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前任指揮官戊○○少將處事鬆散,督率不嚴,予歹徒可乘之機,致生重大事端,核有違失。

㈢未落實考核彈藥庫安全防護工作:

基地補給單位視業務需要,對所屬彈藥庫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考核要項包括各彈藥庫區一般情況,如庫房建築狀況、混存情形、道路情形、警衛及保防措施、消防避雷設備等,均應詳為查考,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七○二九條第三項、第○七○三○條均訂有明文(附件四十九)。查該基地

Q、V、W、A、J、L及N等彈藥庫缺乏阻絕、照明設施與警報系統,補給中隊每日僅巡查彈藥庫房一次,且巡查彈藥庫房僅由士兵或士官為之,違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三六條之規定等諸多缺失,顯見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前任指揮官戊○○少將平時未能落實督導考核工作,致彈藥庫之安全防護工作出現缺漏,致生重大事端,實有違失。

㈣未能善盡警衛勤務支援之責:

按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支援事項包括有警衛部隊及崗哨通信網之架設與維修及警衛用之各項阻絕、照明、工事之規劃與建立等;後勤部門負有對械彈廠庫整體安全防護設施之建立與維護之責,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二項第一、三款及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訂有明文(附件五十三、五十四)。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警衛營有十八個衛哨崗亭未裝設無線電、五個衛哨崗亭未裝設有線電話、八個衛哨崗亭未設置探照燈、六座衛哨崗亭未設置警報器,該基地衛哨崗亭內示警及通連設備不足,無法做到「一點警示、全面戒備」之基本要求,顯見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前任指揮官戊○○少將未能積極強化基地之崗哨通信網、阻絕、照明、工事之建立,致安全防護出現瑕隙,發生彈藥連續遭竊之重大危安事件,顯有違失。

丁○○部分:

㈠未落實衛哨勤務督導考核工作:

按丁○○少將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接任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指揮官之職,負有督導該基地業務成敗之責,且新舊指揮官交接之際,更應注意基地之安全防護工作,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即發現該基地B彈藥庫之彈藥遭竊,趙員未能立即對基地安全缺漏作一通盤性檢討、審慎評估,並加強營區衛哨部署與警衛安全措施、落實警衛勤務督導與安全防護等,亦未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一節第○五○○六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在該基地之F、M、J、K、N、L、P、Q等彈藥庫或存儲場所之出口配置衛兵守衛;又八十八年十月十日國慶日重點戒備期間,該指揮部補給中隊不但未依規定加強巡查,甚而以移庫為由,指示所屬停止每日之例行巡查,致同月十一日又發現該基地於L彈藥庫之彈藥遭竊,該基地指揮部指揮官丁○○少將平日對所屬處事疏於督導管理,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其執行職務,苟且敷衍,不但未能迅速查明事實真相,反又滋生第二次彈藥失竊案件,違失之咎,洵難辭卸。

㈡值星軍官擅離職守、軍紀廢弛:

按值星人員除演習、操課及外勤時間以外,須常在所屬單位營舍內,不得擅離,如有特殊事故,應先選定適當代理人,呈請直屬長官核准,並呈上級長官備查;各級值星官,如有違反規定,服勤不力失職時,視情節予以處分;主官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對所屬意外事件,除涉及刑責者,依法處理外,並負「指揮不當」之行政責任,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二○一二條第一、四項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四條及○一一一條第七項訂有明文(附件五十、五十一)。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七時四十分擅離職守離營與女友餐敘,致所屬士兵王至偉、蘇黃平等人有機可乘竊取彈藥,並以該基地之好馬車運載彈藥離開營區,肇生重大違法事件;次查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該基地發報台值班人員,通信航管第五中隊謝志恆中士亦擅離職守,與同僚上士楊瑞瑜等人至營外喝酒迄至十月三日凌晨四時許始返回營區,違反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夜間進出營門加強管制辦法(附件五十二);又查補給中隊器材庫上兵陽凱帆、倉儲分隊彈藥庫上士邱松德、製氧所上士田亞倫等人於就寢查舖後不假離營,綜上,足證該指揮部軍士官兵與值勤幹部均擅離職守,未能依規堅守崗位;顯見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前任指揮官戊○○少將平日未能嚴飭軍紀,軍心渙散;現任指揮官丁○○少將亦未能及早發現值勤與軍紀缺失,妥予改進,致值勤官兵擅離職守,軍紀廢弛,衍生彈藥失竊之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嚴重斲傷國軍形象,均有違失。

㈢延宕反映報告部分:

按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械彈應嚴密管理,不得遺失,以免遺留民間、影響社會治安,如發現械彈有遺失、損毀、盜賣、被暴民或不法分子劫奪,及攜械逃亡等情事,械彈原持有單位,應即採取下列措施:一、逐級呈報其上級單位,及電話報告地區本軍最高指揮官;二、各地區指揮官應將發生上述事件,應於五至十五分鐘內反映國防部暨總部,如逾時不報,致釀成災害者,該管直屬主官級主管人員,應負瀆職之刑責,即使未發生災害,亦應受行政過失之處分。」(附件五十五)。另依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規定:「失竊彈藥應即報告,師級政戰主任(比照)於接獲反映後,限五至十五分鐘內,反映至國防部總政戰部主任室,同時反映至各該總部主任室。另失竊彈藥軍紀事件之反映層級為國防部,各單位除依時限反映外,並按處理權責儘速查明真象,檢討原因及失職懲處等作業程序,並將調查報告報部核備。」(附件五十六)。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發現失竊六五步槍子彈八千九百六十發案,該基地監察官晏芸芳上尉於同日九時十分向空軍總司令部軍紀監察處郭永裕中校陳報(附件五十七),而空軍總部軍事安全處童俊男上尉則於同日十時十分向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報告(附件五十八)。經查自發現失竊彈藥至反映國防部總政戰部時間計一○○分鐘;另國防部戰情中心戰情官蔡明訓少校於同日十時五十分方接獲空軍總部報告(附件五十九),耗時一五○分鐘;再查該基地於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分復發現L彈藥庫彈藥遭竊,該基地於同日十時向空軍總司令部陳報(附件六十),而空軍總部軍事安全處張大強上尉則於同日十時三十分向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報告計八十五分鐘(附件六十一);另國防部戰情中心戰情官朱錦平少校於同日十時十分才接獲空軍總部之電傳通報(附件六十二),費時六十五分鐘,均超過空軍械彈管理作業及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限五至十五分鐘內反映之規定,該基地指揮部指揮官丁○○少將未能切實要求所屬貫徹回報時限之要求,致延宕反應彈藥失竊案情,實有違失。

㈣未能妥予改進,復生事端:

查空軍桃園基地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發現失竊彈藥後,雖有部分檢討改進措施,惟補給中隊彈藥官黃教湧中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巡查彈藥庫房發現缺失並在巡查紀錄簿上登載略以:「Q彈庫:無任何衛哨,遭竊不易察覺,無任何照明警報系統;V彈庫:無警報系統,庫外無阻絕設施,宜增刺絲網;W彈庫:庫門天地插銷損壞,庫外無阻絕設施,無照明、警報系統;A彈庫:庫前門門軌彎曲,庫後無阻絕設施,無衛哨,無照明無警報裝置;J彈庫:庫後無阻絕設施,無衛哨,無照明無警報裝置,鎖頭老舊;L彈庫:左側門無法開啟,庫外無阻絕設施,鎖頭老舊;N彈庫:百葉窗損壞,無阻絕設施,後門鎖損壞;M彈庫:百葉窗損壞,鎖頭老舊。」(同附件九)。同月十一日該基地L彈藥庫又發生彈藥失竊情事後,然依據該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至十八日對油彈庫區安全檢查所見情況表仍有許多缺失略以:「D、E庫未配置警鈴及庫區照明不足,且庫房僅有門鎖乙副,應加裝如天地栓,以確保庫房防護安全;南區油彈庫區沿線圍牆刺絲網均已鏽蝕損壞,北油池阻絕設施僅拒馬乙座,門口衛哨採單哨配置;6哨單哨執勤,與4、7哨相去甚遠,無法與其他哨兵相互支援,另F庫哨亦為單哨,無阻絕與照明設施,均有安全顧慮;W、Q庫無刺絲網及照明設備;B庫前門鎖僅乙副;A庫前後西側門鎖各僅乙副。」(附件六十三)。顯見該基地同月連續發生二次彈藥失竊案件後,該基地指揮部指揮官丁○○少將仍未能記取教訓,切實依據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及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及國防部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軸軌字第三○一七號令頒之「械彈庫(室)鑰匙保管方式」等相關規定(附件六十四),以加強衛哨配置、貫徹複哨單換、恪遵械彈庫(室)門鎖應各有兩把及強化阻絕照明設備等規定,顯有違失。

㈤未建立營區安全責任區規定:

為有效防制敵人及不法分子各種滲透破壞,各單位應以營區為單位建立安全責任區,於現地設置標示牌或於地表以圖示標明,並督導結合工作區、生活區,逐級劃分安全責任區至官兵員工個人,每日回報責任區安全狀況;各安全責任區並設置安全督導官,負責督導執行責任區內之警衛、阻絕、隔離、照明、消防、安全防護諸措施;對安全防護區內具有機要、敏感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等處所,如機場、油彈庫、雷達站、管制軍品庫等應列為防護點,並區分價值點、機密點、危害點,均應設置督導(巡查)紀錄簿,各級主官(管)不定期實施督導,發掘缺失,立即督導改進,並追蹤複查改進情形,各級政戰(保防)部門亦應策劃實施安全偵測,以驗證執行程度;又彈藥庫、彈坪等重要存儲措施,均應列為特別禁區,配置警衛,實施安全管制,並指定專業人員,妥為防護;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空軍營區安全責任區實施規定及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二節第○六○○六條均訂有明文(附件六十五至六十七)。復依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略以:「本部對各重要廠庫、機密敏感場所等,未確實劃分安全責任區域,未指派專人負責巡護,以彌補警衛不足之處,致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附件十一)。經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前後任指揮官戊○○少將與丁○○少將均未依上開規定劃分安全責任區、設置安全督導官及要求官兵員工對分配之安全責任區及實施每日檢視回報責任區安全狀況制度,落實基地安全防護工作,致生重大事端,均有違失。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法條:己○○部分:

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平日未能督促所屬切實執行彈藥庫安全巡查工作,加強彈藥庫周圍之安全防盜設施,所屬值星官丙○○擅離職守,未依規定值勤;復於八十八年十月十日未要求所屬依規巡庫,致竊賊有可乘之機,一再犯下偷竊彈藥,並有充裕時間將彈藥運出,而未被察覺,嚴重影響軍譽及社會治安,核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甲○○部分:

甲○○上尉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隊彈藥庫庫長,平日未能督促所屬切實執行彈藥庫安全巡查工作,加強彈藥庫周圍之安全防盜設施,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該基地B彈藥庫彈藥發現遭竊,吳員仍漫不經心,未能積極改善,予竊賊有可乘之機,致同月十一日又發現該基地L彈藥庫之彈藥再次遭竊,情節重大,實非尋常,核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丙○○部分:

丙○○上尉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檢接分隊補給官,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擔任補給中隊值星官期間,未經請假擅離職守與女友餐敘;復張員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訪談紀要中坦承:不止一次在值星時外出;顯見張員未依規定堅守崗位、擅離職守,且習以為常,軍紀廢弛,致生重大違法犯紀事件,次查張員時常出入酒店與理容院宴飲,行為放蕩,不知自愛,與行政院令公務員不得涉足酒家之規定,顯屬有違;又查張員為求方便,未經報准,攜帶行動電話進入營區使用,違反空軍營內民用型無線電通訊裝備(器材)管理實施規定,核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並服從命令,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及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乙○○部分:

乙○○中校係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營長,負有確保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安全防護之責,然並未依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及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與空軍彈藥手冊等相關規定,將彈藥庫或存儲場所列為特別禁區,配置警衛,實施安全管制,造成營區安全防護之缺漏,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該基地發現第一次彈藥失竊後,周員未能立即加強衛哨部署,妥予改進安全防護上缺漏,致同月十一日再度發現該基地L彈藥庫之彈藥遭竊,然案發時該營衛哨兵均無人察覺,顯見衛哨反應能力不足,訓練工作未能落實,管制鬆散,且未切實依規值勤,導致營區安全出現空隙,警衛營營長乙○○平日監督不周,督導考核不力,予歹徒可乘之機,致生危安事件,引發社會大眾不安,核其行為難辭違失之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戊○○部分:

戊○○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前任指揮官,負有督導該基地業務之責,對於該基地長期以來隙農進出無管制紀錄,基地及彈藥庫周圍安全設施不足,未依規設置專責衛哨,難以有效維護基地及彈藥庫安全,劉員平日未能發現缺失,妥予改進,致積弊叢生;且對於該基地官兵擅離職守,值勤制度形同具文,管理鬆散,軍紀廢弛等情,亦未能有效處理,致發生重大違法違紀事件,顯見渠平日督導考核不周,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勤勉,力求切實之旨。

丁○○部分:

丁○○少將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接任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指揮官之職務,負有督導該基地業務成敗之責,十月二日夜間至三日凌晨間,該基地B彈藥庫之彈藥即遭歹徒竊取,然事件發生後,趙員既未能掌握狀況,督飭所屬迅速查明真相,亦未能審慎檢討該基地周邊安全防護工作之缺失,加強並改善衛哨勤務之配置、貫徹複哨單換、恪遵械彈庫(室)門鎖應各有兩把及強化阻絕、照明設備等規定,致同月十一日該基地L彈藥庫又再度發現彈藥遭竊案件,嚴重斲傷國軍形象,造成社會大眾不安,顯見其督導考核工作未能落實,致衍生重大危安事件,自難辭違失之咎,按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其身為主官應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核其行為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據上論結,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及彈藥庫庫長甲○○上尉平日管理鬆散,督考無方,未貫徹彈藥庫安全巡查制度及改進彈藥庫安全設施不足之缺失;值星官丙○○上尉擅離職守,軍紀廢弛,行為不檢,致生事端;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營長乙○○中校負有確保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安全防護之責,未依規定將彈藥庫或存儲場所列為特別禁區,配置警衛哨兵,實施安全管制,造成營區安全防護之缺漏,致生重大危安事件,實有違失;空軍基地指揮部前後任指揮官戊○○少將、丁○○少將依法負有綜理全基地事務之職責,平日對所屬未能落實督導查核工作,衍生重大彈藥失竊事件,嚴重斲傷國軍形象,造成社會大眾不安;均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附件目錄(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空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重大違紀犯法及意外事件調查處理經過報告表。

附件二: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五節第○五○三六條。

附件三: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七章第四節第○七○二九條。

附件四:空軍彈藥手冊第一篇第三章。

附件五: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四章。

附件六:國軍內務教則第五章第一節第○五○○三條及第五○一一條。

附件七: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二○○九條至第○二○一二條。

附件八: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五章第一節第○五○一條。

附件九:丙○○訪談紀要。

附件十: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一○○三」及「一○○一」專案提報資料。

附件十一: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

附件十二: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一節第○五○○四條。

附件十三: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六條第六項第十一款。

附件十四: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五○○三條。

附件十五:八十八年十月九日空軍桃指部補給中隊倉儲分隊彈藥庫庫房巡查紀錄簿。

附件十六: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章防範實體破壞之具體作法第九點。

附件十七: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項。

附件十八: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十一條。

附件十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六○一三條。

附件二十:國軍警衛勤務教範第○一○○九條。

附件二十一:八十八年九月九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王至偉個別談話紀錄表。

附件二十二: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六○一六條及第○六○一七條。

附件二十三:吳其昌上尉談話筆錄。

附件二十四: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一節第○六○○五條。

附件二十五: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六○一三條。

附件二十六: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一○○四條。

附件二十七: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六條及第○六○○六條、第○六○一○條、第○六○一一條。

附件二十八: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章防範實體破壞之具體作法第一點。

附件二十九: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條。

附件三 十: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章第四節第五款第○四○三八條。

附件三十一: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章第四節第五款第○四○三四條。

附件三十二: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九條。

附件三十三: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十五條。

附件三十四: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五○○三條。

附件三十五: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祥捷字第○二五一號函。

附件三十六:空軍總司令部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週答字第三九八三號函。

附件三十七: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一一條。

附件三十八: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章防範實體破壞之具體作法第五點。

附件三十九: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二四及第一六○○九條。

附件四 十: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警衛第九哨特別守則執勤要則。

附件四十一:空軍第四○一戰術混合聯隊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敘字第○三六八號令頒之衛哨特別守則及衛哨部署圖。

附件四十二: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二節第○六○一○條。

附件四十三: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二節第○六○○六條、第○六○

一 ○條。附件四十四: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三條。

附件四十五: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

附件四十六: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二節第○六○一○條、第三節第○六○一八條。

附件四十七: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四條。

附件四十八: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

附件四十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七○二九條、第○七○三○條。

附件五 十: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二○一二條。

附件五十一: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四條及第○一一一條。

附件五十二: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夜間進出營門加強管制辦法。

附件五十三: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

附件五十四: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四條。

附件五十五: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十二條。

附件五十六: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

附件五十七:空軍總司令部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軍紀狀況紀錄表。

附件五十八: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安日字第一○○四號軍紀安全日報。

附件五十九:國防部戰情中心戰情傳真紀錄發文編號:八二四三九。

附件六 十:空軍總司令部戰情中心重要情況報告表編號:八八○八一○。

附件六十一: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安日字第一○一二號軍紀安全日報。

附件六十二:國防部戰情中心戰情傳真紀錄發文編號:八二四九六。

附件六十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至十八日對油彈庫區安全檢查所見情況表。

附件六十四:國防部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八四)軸軌字第三○一七號令頒「械彈庫(室)鑰匙保管方式」修正案。

附件六十五: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

附件六十六:空軍營區安全責任區實施規定。

附件六十七: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二節第○六○○六條。

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意旨:

甲、戊○○部分:

壹、申辯意旨稱:被付懲戒人戊○○在未陳述意見之前,首先對空軍桃園基地的彈藥失竊案表達內心的歉意!這次事件,雖未釀成社會重大危安事件,但對社會治安所造成的影響及國軍形象之破壞,被付懲戒人誠懇的表示,願接受依調查結果,依法核定之懲戒。經詳閱監察院彈劾案文之後,對幾位負責調查本案之監察委員的用心,表達最高的敬意。為了進一步找出彈藥失竊的原因,預防類案再度在桃園基地發生,以下將針對本人責任部分提出申辯意見,敬呈參考。

未盡督導衛哨之責部分:

有關衛哨部署部分,被付懲戒人呈請委員能體察及了解我們基層人員實際的工作困難。空軍總部於⒒⒋以週答字第四六二三號令核定桃園基地五十個哨數(如附件一)。但桃園基地周圍全長一一、八九四公尺,僅有圍牆三、六一七公尺,卻有十九條道路與營外通連,如每個路口設哨警戒,就需要十九個哨位,三十八個衛哨兵。另基地內外散布有庫房二十八座(含十三個彈藥庫房),加上麻雀飛彈庫房、南北兩座油池、露天油庫及露天彈坪,其中除B、C庫及D、E庫之間距離在三十公尺之內,其餘庫房均相距五十公尺以上,如按規定夜間三十公尺內要設哨,需要三十個哨位,六十個衛哨兵。除此之外,基地內還有四十七架飛機,二十四小時要維護安全及四個飛機起飛放行哨。在總部核定的五十個哨數之內,要按規定三十公尺之內設哨確實是有困難的。空軍總部在⒏⒔以週答字第二八三三號令再度精簡核定本部衛哨數為三十五個(如附件二),這個衛哨數全部用來維護庫房安全,還不足二十五個。因此在衛哨部署上按規定距離設哨,實際執行面是有困難的。但為了彌補上述在安全維護上的缺漏,被付懲戒人於⒎⒈就職後,半個月內於⒎⒋就呈報桃園基地阻絕設施投資需求(如監察院之附件第七七頁),並檢討庫房遷入基地內,新建彈藥庫房之投資需求於⒈⒓已呈報總部核辦(如附件三)。被付懲戒人並於⒐令頒「人員上班期間差勤管制具體作法」,⒌令頒「夜間進出營門加強管制辦法」(如監察院附件之第一一○、一一一頁),藉以加強要求衛哨值勤責任及各級主官對人員的管理。在衛哨督導方面,無論軟、硬體的改善,被付懲戒人已做了最大的努力,在委員了解基層執行面的困難後,核予被付懲戒人應負之責,被付懲戒人當能坦然接受。

未能嚴格督導衛哨教育訓練部分:

有關這個部分案內所陳述內容與空軍現行政策及制度,有部分不盡相同,呈請委員明察。按空軍八十九年度部隊訓練計畫大綱(如附件四)規定,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應負責防警部隊教育訓練計畫之訂頒與督考,並負訓練成敗之責。

目前全軍防砲警衛部隊的教育訓練,亦確實按總部的命令執行,由防警司令部策頒年度訓練計畫,令頒各營級部隊執行(如附件五),各營級部隊按防警司令部命令,研訂各部隊訓練計畫呈報防警部核備。每個月由防警部各級部隊負責召開訓練檢討會,檢討訓練成效,並依檢討結果辦理獎懲。這些防警部隊訓練的相關公文往來,都不會副知飛行聯隊及桃指部,各聯隊長及桃指部指揮官按規定亦不須參加防警部隊的訓練檢討會,亦不能對防警部隊訓練成效辦理獎懲。這是空軍部隊訓練的政策分工,亦是空軍成立防警司令部的職司所在。因此,不是被付懲戒人沒有嚴格督導衛哨教育訓練,而是制度沒有賦予相關的權責,呈請明察。按部頒訓練計畫規定,被付懲戒人應負責飛行訓練及飛機修護計畫之策訂、執行及督考,並負飛行訓練成敗之責。若桃指部發生飛行重大失事,被付懲戒人責無旁貸,應負全責。另有關「桃園基地內隙地耕農及進出車輛未依規定登錄與檢查」部分,這是空軍桃園基地多年來對隙農的管理方式(憑農耕證進出營門)。被付懲戒人有鑑於隙農的耕地臨近停放飛機的機庫(堡),對飛機安全維護造成莫大威脅,於八十八年五月間開始邀集隙農與江瑞添國大代表,共同研商隙農管理辦法,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達成協議(如附件六),並將管理規則呈報總部審查後實施,但總部並未同意施行。

未落實考核彈藥庫安全防護工作部分:

按案內所陳述桃園基地Q、V、W、A、J、L、N等彈藥庫缺乏阻絕、照明設施與警報系統等情況,因為前任主官在年度內沒有編列相關預算執行改正工作,因此被付懲戒人任內要完成這些缺失改正,確較困難。但本部已於⒈⒓及⒎⒕分別呈報新建彈庫及基地阻絕設施之投資需求,如能按環境實際需要儘速核定執行,這些安全缺漏,應可有效改善。

未能善盡警衛勤務支援之責部分:

被付懲戒人主要職責在策劃、督導飛行訓練,每天有數十架飛機從早至晚執行飛行任務,被付懲戒人每日均全心全力督導飛行訓練及飛機調度,注意天氣變化,注意飛行安全維護,對於衛哨勤務之支援,按分層負責管理方式辦理。按案內所列各項通聯設施、照明、警報器等缺失,警衛營、連、排長均應知之甚詳,確實掌握,各級主官應善盡言責適時在指揮官電子信箱、每月的行政會報或備文向指揮部反映缺失,以爭取改正時效。被付懲戒人在桃指部任職期間,均未接獲相關缺失的反映報告。

桃指部的軍紀狀況:

被付懲戒人任職桃指部十五個月期間,全軍各聯隊軍紀評比成績,本部共獲得四個月第一名、一個月第二名、二個月最後一名(扣分成績並非最高)(如附件七)。全體官、兵士氣良好,均能團結合作,共同達成上級交付的飛行任務,年度飛行總時間計達一萬一千三百二十一小時,比上個年度多飛三千一百零六小時,飛安事件比上個年度減少十六件,整體軍紀狀況雖有少數害群之馬,但應不致於到廢弛的地步,呈請明察。

除以上陳述的意見外,另有一重要因素呈請明察。空軍桃園基地內原駐第四○一聯隊,人員編制為二、二八二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改為桃園基地指揮部,人員編制精簡為一、四七○員,共減少了八一二員,減幅達三分之一強。但所維護管轄的基地範圍沒有減少,所擔負的飛行訓練任務卻比以前增加,致使人員負荷過重,加上桃園基地周圍圍牆阻絕設施不足,對外通連道路又多,軍民雜處情形嚴重,如果這些因素未能澈底解決,桃園基地未來仍將是歹徒列為作案之首要目標。最後,被付懲戒人在此感謝給予申辯之機會,並將坦然接受依法核定之懲戒。

附件目錄(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空軍總部核定衛哨總數修訂明細表。

附件二:空軍總部核復桃指部衛哨精減及執行方式調整事宜。

附件三:桃指部呈報新建彈庫工程計畫。

附件四:空軍八十九年度部隊訓練計畫大綱。

附件五: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八十九年度部隊訓練計畫及配布表。

附件六:桃指部「隙地使用管理規則」呈報總部。

附件七:空軍八十七年七月至八十八年九月軍紀安全評核成績公布表。

貳、第一次補充申辯意旨稱:被付懲戒人戊○○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接獲貴委員會通知,指示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到會應詢。對於貴委員會給予應詢之機會,被付懲戒人內心深深感激,並致萬分之謝意!為了這次應詢,被付懲戒人將監察院彈劾案全文再度仔細閱讀。為進一步釐清事實真相,被付懲戒人準備一份補充說明資料,敬呈委員參考。

未盡督導衛哨之責部分:

按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指揮權責─第一─㈡款:「在核定哨數之內,得因應警衛需要,建議實施衛哨調整」。桃指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奉空軍總部核定哨數五十個,經檢討後,因應警衛需要部署如示意圖。復於八十八年八月奉空軍總部核定衛哨數為三十五個,經檢討後建議調整如示意圖及值勤統計表(如附件一):計有營門哨二個、路口哨十三個、油庫哨三個、庫房哨二個、機前哨二個、槍房哨及禁閉室哨各一個。按彈劾案理由所述:「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之B、L彈藥庫房出口均未派遣專責衛兵守衛,又防砲單位雖兼任B彈藥庫衛哨,其距離業已超過空軍總部所律訂之衛哨監視距離,無法有效掌握B彈藥庫之周邊狀況,造成營區安全防護之缺漏;另Q、

A、J等彈藥庫亦未配置衛哨,遭竊不易察覺,顯見空軍桃園基地前任指揮官戊○○少將對基地之彈藥庫在安全防護及衛哨勤務之策劃與督導、及安全防護設施之建立與維護,均未盡督導考核之責」。如按彈劾理由,在核定之哨數內,檢討修訂(調整)衛哨部署,則必須抽調營門哨或路口哨或油庫哨或機前哨,其所造成營區安全防護之缺口將更嚴重。這是衛哨部署在執行面實際的困難,敬呈委員明察。除此之外,空軍各基地衛哨調整之檢討,事實上是由空軍總部下令空軍防警司令部編成衛哨會勘小組,由現階少將(含)以上長官帶隊,會同相關單位實施衛哨會勘(如附件二)。因此,各基地之衛哨部署是在防警部會勘小組檢討後核定實施,敬呈委員明察。

對「未建立營區安全責任區」部分:

有關第三三頁㈤未建立營區安全責任區規定內,第三四頁第三行:「::經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前後任指揮官戊○○少將與丁○○少將均未依上開規定劃分安全責任區::」。有關基地內安全防護區之劃分,被付懲戒人戊○○奉命於⒎⒈就任桃指部指揮官後,即要求政戰部門立即規劃辦理,並於⒎⒘完成規劃,由被付懲戒人戊○○核定執行(如附件三)。因此,案內所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敬呈委員明察。

最後被付懲戒人戊○○再度感謝委員給予申辯之機會,被付懲戒人戊○○基於釐清事實真相之理念,提供這份補充說明資料,呈請參考,請給予公正之裁決。

附件目錄(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警五營呈報基地衛哨部署方式及執勤現況統計表(含部署示意圖)。

附件二:本軍(空軍)各基(駐)地警衛哨精簡與執勤方式調整檢討作法令文及附件。

附件三:桃指部令頒重新劃分營區安全責任區文稿。

參、第二次補充申辯意旨稱:被付懲戒人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口頭申辯仍有部分資料需要補充,經被付懲戒人蒐集整理,臚陳於後:

有關「未能嚴格督導衛哨教育訓練」部分:

被付懲戒人戊○○針對本項缺失已提出申辯意見在案,主旨在陳述:「按現行制度下防警部隊教育訓練的督導與考核權責屬於防警司令部,不屬於桃指部,因此桃指部無權責執行督導考核工作」。針對被付懲戒人的申辯意見,監察院的審查意見認為:「被付懲戒人所提示之部隊訓練計畫中,並未否定桃指部對防警部隊的教育訓練應負督考之責」。有關這點,被付懲戒人希望能進一步說明:「國軍部隊訓練權責的區分、任務編組及訓練目標的賦予,一直都是採正面表列,未賦予的任務及權責,就不該關切過問,否則形成多頭馬車,權責無法釐清」。就本案而言,空軍八十九年度部隊訓練計畫大綱(如附件一)第參項「訓練權責區分:第二、三款賦予各司令部及各飛行部隊之訓練權責」及第肆項「訓練構想:第三款任務編組與訓練目標之第㈠─④防警司令部及第㈡─⑨桃園基地指揮部」都非常明確的賦予任務在這份空軍總部的命令下,如果桃指部去督導考核防警部隊教育訓練,將使部隊無所適從,桃指部本身應負的飛行任務亦將因分心而受影響,進而影響飛行安全之維護。被付懲戒人戊○○敬呈委員明察,不是被付懲戒人未盡督導之責,而是不能去干涉防警部的權責。截至目前為止,各部隊的教育訓練權責區分,仍按部隊訓練計畫大綱執行中,並沒有改變,敬呈委員明察。

有關「桃指部之軍紀狀況」部分:

按監察院之彈劾案及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之審查意見,一直認為「桃指部之軍紀狀況廢弛,前任指揮官戊○○少將處事鬆散,督導不嚴」。被付懲戒人對於監察院之調查報告,認為沒有完全反映事實的真相,有以偏概全之憾,而深感難過與委屈。被付懲戒人於⒎⒈接任桃指部之指揮官,桃指部乃空軍因應「精實案」而編成之飛行部隊,人員編制為一、四七○員,比原駐第四○一聯隊減少八一二員,但所賦予的飛行訓練任務一一、四九一小時,比上一年度九、四一八小時增加二、○七三小時(如附件二)。經過一年全體官兵兢兢業業的共同努力,我們以精減的人力達成一一、三二一:四○小時,比上一年度八、九四五:五○小時,增加二、三七六小時。年度飛行訓練期間所發生的飛安危險事件三十三件,比上個年度的四十九件,減少十六件(如附件三)。飛行訓練是飛行部隊整體戰力的表徵,飛行安全維護是全體官兵無法旁貸的責任。桃指部是一個新成立,各項制度仍在摸索建立的飛行部隊,如果軍紀廢弛,指揮官處事鬆散,怎麼可能以精減八一二員的兵力,達成上級所交付的飛行任務,又比上個年度做得更好,成功的維護飛行安全。有關軍紀狀況部分,敬請明察,並給予公正的裁決,以鼓舞桃指部全體官兵的士氣,免受少數害群之馬拖累。如今,本案起訴的涉案人,均為社會人士,不具桃指部現役軍人身分,沒有內外勾結的問題。因此,內部管理的缺失已非竊案的主因,但軍紀狀況的公正認定,仍影響桃指部全體官兵的士氣,敬請委員明察。

有關防砲二○一連連長吳其昌上尉及該連衛哨兵稱:「不知道B彈庫係屬該連之

衛哨警戒範圍」。有關衛哨的警戒範圍,桃指部的責任是要明確賦予各哨任務及警戒區域。這部分桃指部已明訂於⒈⒗令頒之衛哨特別守則(如附件四)中,連長吳上尉如稱不知道,就是任務交接不清,或是吳上尉本人未深入了解其任務,敬請委員明察。

有關未能善盡警衛勤務支援之責部分:

針對監察院之彈劾案,被付懲戒人戊○○已提出申辯意見在案,監察院針對被付懲戒人的申辯意見,監察院審查認為:「被付懲戒人應運用走動式管理掌握狀況改正缺失」。針對監察院的審查,被付懲戒人希望能再度澄清,這是責任問題,而非管理方式的問題。針對彈劾案內第二十七頁㈣所陳述的缺失,空軍警衛營(連)教則已明文訂定桃指部應負支援之責,既是「支援之責」,就須由需求單位提出需求後,再予支援。尤其是防警部隊的後勤補給,是屬於防警司令部的直接責任,因此警衛營都將這些缺失呈報防警司令部請求改善,並沒有向桃指部請求支援。在防警司令部「直接責任」尚未追究之前,越過「直接責任」追究「支援責任」,是否合宜,敬請委員明察。

針對一件危安事件的調查,除要追究肇因的主次要責任歸屬之外,其更積極的目的是要釐清事實的真相,針對缺失提出改善方案,避免類案再度發生,以維基地人、事、物的安全。被付懲戒人戊○○面對本案,已將所了解的相關規定,據實陳述,敬呈委員參考,並給予公正的裁決。被付懲戒人戊○○再一次的感激委員給予陳述申辯之機會。

附件目錄(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空軍八十九年度部隊訓練計畫大綱。

附件二:空軍年度飛行時間執行情況表。

附件三:空軍年度飛機失事統計分析。

附件四:空軍桃園基地警衛第九哨特別守則。

乙、丁○○部分:申辯意旨稱:就監察院(八九)院台業參字第八九○七○五○三八號函送貴委員會之彈劾案文中,對被付懲戒人丁○○所列舉之彈劾理由,與實情尚有未合,特申辯如後:

有關「未落實衛哨勤務督導考核工作」部分:

㈠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接任基地指揮官乙職後(任官令如附件一),未

敢稍有鬆懈,即刻召集所屬一級單位及配屬單位主官(管)座談,期能瞭解基地各單位一般作業狀況,並要求所屬主官(管)各盡其責,做好本身之督導考核工作。由於部隊飛行及修護等重點單位,全部移駐臺中清泉崗基地作業(如附件二),故被付懲戒人於接任之次日(十月二日-週六)上午七時三十分,即赴臺中清泉崗基地,深入基層,安撫軍心,至當日一六三○時始行返部。未料次日即發生彈藥失竊事件,而被付懲戒人自十月一日任職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離職止,三個月之任職期間,非但未曾休過假,甚且每日自清晨工作至深夜。對一位甫經上任之指揮官,在原有主、客觀等限制因素無法立即改正之狀況下,自認已盡全力做好該做、能做之工作(被付懲戒人十月份重要會議及行程如附件三)。

㈡就監院移送貴委員會之彈劾案文所列附件一「空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重大違紀

犯法及意外事件調查處理經過報告表」內「處理情況」、「改進意見」及附件十「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一○○三』及『一○一一』專案提報資料」,均明確認定被付懲戒人在十月三日事件發生後,已竭盡所能,對嫌疑分子清查、基地內分區實施失竊彈藥地毯式搜尋、強化門禁管制與內部管理、重新檢討衛哨配置、加強衛哨訓練與巡邏、全面檢討各彈庫阻絕設施、彈庫安全調儲等,對安全防護工作,進行全面性之補強。而監院將此一附件併案移送貴委員會審議,顯見並未否定此一文件所記載內容之真實與正確性。準此,彈劾文中所指被付懲戒人於十月三日事件發生後「未能立即對基地安全缺漏作一通盤性檢討、審慎評估,並加強營區衛哨部署與警衛安全措施、落實警衛勤務督導與安全防護等,:::」,確與實際狀況有所出入(補充資料如附件四)!㈢警衛第五營轄有四個警衛連,負責本基地之警衛任務。前奉空軍總部八十七年十

一月四日週答字第四六二三號令,核定警五營執勤衛哨數為八十個哨(如附件五)。因人員缺員與退離,實際上可執行衛哨勤務之士兵約三六八員。每哨平均服勤兵力約為四.六人,再扣除人員休假、事故(如受訓、住院),每一崗哨實際僅約三人可服行勤務。每日擔負衛哨勤務、操課、差勤工時高達十一小時以上。依「國軍警衛勤務教範」規定衛哨兵每日執勤不超過六小時(如附件六)(每一班二小時,每人每天不超過三班),故基地警衛部隊實際服勤負荷極為沉重。按正常每一衛哨應分配六人執勤,方能滿足人力調度。由於警衛兵力嚴重缺員,欲臨時增加衛哨確屬困難,且現有衛哨均以飛機、油彈庫、營門(便道)管制為執勤重點,除非封閉便道(土地非軍方所有,易生民怨)或派遣非警衛人員支援衛哨執勤,實無調整空間。

㈣有鑑於此,基地已逐年編列預算,構建阻絕設施及監視系統,期能彌補警衛兵力

不足,但在現有困難未獲改善前,被付懲戒人實已竭盡全力,調度所有可用兵力,對相關可能之安全罅隙進行防堵。彈劾文中所指被付懲戒人「未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一節第○五○○六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在該基地之F、M、J、K、N、L、P、Q等彈藥庫或存儲場所之出口配置衛兵守衛,:::」乙節,在實際調度作業上,確實受到極大限制!㈤基層單位巡查督導之主要責任為中隊,大隊及指揮部則依職權及層級對執行情況

予以督考,並不接替督導之責任。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補給中隊未依規定加強巡查,中隊亦未確實督導,確有疏失。惟若以此指責被付懲戒人「平日對所屬處事疏於督導管理,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執行職務苟且敷衍」,實乃責之過苛,有違國家分官設職,各司其責之本旨。

㈥由於總部於十月三日事件發生後,即於同日接管彈藥失竊案之調查,被付懲戒人

並已要求所屬完全配合整個偵辦作業,且採取相關補救措施,已如前述。故彈劾文中指責被付懲戒人「不但未能迅速查明事實真相,反又滋生第二次彈藥失竊案件,違失之咎,洵難辭卸」,恐有商榷之處。

有關「值星軍官擅離職守、軍紀廢弛」部分:

桃指部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七時四十分擅離職守離營與女友餐敘,惟經查覺後亦已立即予以張員記過兩次之行政懲處(如附件七)。然而對甫上任未滿二天,而且十月二日尚在臺中清泉崗基地視導駐外部隊之被付懲戒人而言,監院指責「未能及早發現值勤與軍紀缺失,妥予改進,致值勤官兵擅離職守,軍紀廢弛,衍生彈藥失竊之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實乃過苛之論。

且就「職權下授、分層負責」之精神亦是一種戕傷。

有關「延宕反映報告」部分:

㈠依監院移送貴委員會之彈劾文所列附件五十六「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律定國軍各級部隊於發生表內所述之事件時,應循五條管道反映上級:

⒈主官對主官。

⒉政戰主管對政戰主管。

⒊戰情值日對戰情值日。

⒋監察對監察。

⒌保防對保防。

其主要用意,係為避免事件在反映上有所誤失與遺漏。事實上,各級部隊除指揮官(或代理人)及戰情值日人員,為全天二十四小時待命,並具備各類有、無線電通信設備外,政戰主管及監察、保防人員並非二十四小時值勤。對於該類人員,在「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中係律定其於「接獲通報後之反映時限」要求,並非「事件發生後之反映時限」要求,其意甚明。

㈡由於能有效掌握重大事件反映時效之單位,為部隊指揮官(或代理人)及二十四

小時值勤之戰情值日,故國防部及總部均明令規定戰情報告時限要求(如附件八)。監院所指基地監察官晏芸芳上尉,於十月三日○九一○時向空軍總部軍紀監察處郭永裕中校陳報,應是誤以為監察官為戰情值日,為全天二十四小時值勤。另對十月十一日之彈藥失竊案,彈劾文內指出「當日上午九時五分發現L彈藥庫彈藥遭竊,該基地於同日十時向空軍總司令部陳報」;由監院移送貴委員會之彈劾文所列附件一「空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重大違紀犯法及意外事件調查處理經過報告表」內「肇事經過及原因」中「案情摘要㈡」有明確記載,補給中隊中尉彈藥官黃教湧、士官長薛自強、上兵潘志誠、二兵李俊堅,係於十月十一日○九二○時赴L彈庫執行彈藥特別清點,發現彈藥遭竊。因此,在時間點上可能有所差誤。

㈢由於基地B、L彈庫,距補給中隊中隊部,大約需三至五分鐘之車程。十月三日

○八三○時值日官丙○○上尉率上兵簡志宏等一行四員,於B彈庫發現彈藥遭竊後,即返回中隊部以電話通報作指中心,並向駐隊主官回報。基地作指中心戰情值日人員約於○八四○時向總部戰情室回報(總部戰情室紀錄表如附件九)。十月十一日○九三○時中尉彈藥官黃教湧率士官長薛自強等一行四員於L彈庫發現彈藥遭竊後,亦同樣立即返回中隊部以電話通報作指中心。基地作指中心戰情值日人員約於○九四五時向總部戰情室回報(總部戰情室紀錄表如附件十)。以上二次事件,十月三日被付懲戒人係於十分鐘內以電話直接向總部高勤官陳報。十月十一日案發時監委正於基地巡視失竊案(副總司令及被付懲戒人陪同),因而直接由總部專案小組予以處理。故應無監院彈劾文內所述「延宕反映彈藥失竊」之情事。

有關「未能妥予改進,復生事端」部分:

㈠桃指部於被付懲戒人到任前,已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呈報「基地阻絕設施投資

綱要計畫」(如附件十一),並奉空軍總部核定編列於、年度執行(如附件十二)。有鑑於失竊案件,空軍總部特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核定提前於、年度完成。

㈡基地之彈庫老舊,警示、監視系統不符所需,營區周邊阻絕設施不足等各種客觀

限制因素,在未獲得相關預算前,難於一夕之間立即得以改善。故被付懲戒人在現實不利狀況下,仍克服萬難,除對警衛哨所重新檢討調整外(如前所述),並對彈庫及阻絕設施亦進行下列改善工作:

⒈十月七日由被付懲戒人親率作戰、後勤部門,對各彈藥庫實施現地勘察,以確定庫儲調整原則。並分別於十月十三、二十九日完成調儲作業。

⒉十月七日向後勤部申請四一○捲刺絲網,並購置水泥柱一一五○根,就基地內

各彈庫、南北油池及製氧所、變電所、北區圍牆等實施架設,於十月二十四日完成。

⒊十月七日起各彈庫加裝照明設施總計三十八具,於十月十五日完成架設。

⒋十月十一日完成基地陸用彈庫整修工程計畫呈請總部支援所需經費,計二九○萬餘元(詳如附件十三)。

⒌分別於十月十二日及二十九日完成油彈庫周邊釘排之佈署。

⒍十月十二日起陸用輕兵器彈庫及靠基地外側庫房(W、Q、A庫),加裝具防爆功能之警鈴系統。

⒎十月十五日起實施所有彈庫加裝防剪內窗、內門鎖閂及對A、B、C、P陸用輕兵器彈庫及砲組間等六座彈庫更換鐵門作業,並於十月二十六日完成。

⒏十月三十日完成指揮部內重要設施及機密點刺絲網架設、簡易警報器及紅外線

感應器需求統計;總計需求簡易警報器三十六具、紅外線感應器九十具,並以翔捷字第八七二三號文呈請總部建案辦理。

㈢監院彈劾文內所述之缺失,事實上均為部隊已完成勘察及列入整修、改善之事項

。由於各項缺失及待改善之工作需要時間作業及經費支援,故無法立即全部完成,致監察院有指責被付懲戒人未能記取教訓,善盡督導之情事。證諸部隊實際之工作,確有令人遺憾、冤屈之處。

有關「未建立營區安全責任區規定」部分:

㈠鑑於監院移送貴委員會之彈劾案文所列附件六五「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

定」、附件六六「空軍營區安全責任區實施規定」,已分別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由總部明令作廢及修訂,並由空軍營區安全調查作業具體作法」取代(詳如附件十四、十五)。就彈劾文中所引述之條文,已失其依據,不復成立。

㈡總部前項之修訂及更改執行方式,係基於原規定內過於強調運用一般官兵執行該

安全防護、調查及防範秘密破壞工作。鑑於實務上一般官兵因缺乏該方面之專業訓練,難以有效執行,故予以修改為由專業之保防、監察及相關業管部門專責執行。

㈢桃指部二次彈藥之失竊,在「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及「營區安全防護」、「衛哨

執勤與巡查」上,確有所疏漏。十月三日事件發生後,被付懲戒人立即責成相關單位全面加強,除衛哨與巡查之調整、加強如前所述外,在軍紀督檢及安全調查上,亦由政戰部門完成必要之作為(詳如附件十六、十七),實已盡相關安全防護之能事。

㈣「安全防護」及「防範破壞」必須經部隊長久之努力與經營方能落實,被付懲戒

人亦深切瞭解其中之重要性與迫切性。十月一日至十日之十天任職時間內,要對部隊之作戰、訓練、人事、後勤、修護、補給、情報、政戰、督察及配屬之警衛、防砲、通航、氣象、醫療:::等等工作,做到鉅細靡遺,周延無缺,確有實際上之困難,亦感力有未逮。

監察院或係基於主官應負單位成敗全責之理念,始羅列各種彈劾事由,將被付懲戒人移送貴委員會審議,惟該院據以指摘被付懲戒人在維護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安全上之失職事項,並非被付懲戒人怠忽職守所致,而係被付懲戒人到任之前即已存在經年之問題。且其間糾葛牽連,必須從政策面、制度面及執行面,做根本之解決,澈底消除各項主、客觀不利限制因素,始克竟全功,絕非一朝一夕得以消弭。被付懲戒人到任後,亦殫精竭慮,努力不懈,期能於最短時間內改正相關缺失,終因時不我予,遭致此等不幸事件。然若即以此認定被付懲戒人應負相關行政違失責任,而不考量被付懲戒人所處時空背景因素,在公允上似有瑕疵,同時將嚴重打擊其他盡忠職守公職人員之信心。更何況,被付懲戒人已因本案為國防部核處記過二次、調離主官職務之嚴重懲處(如附件十八),縱有行政上相關疏失責任,業已受到相當之處罰,若貴委員會審議決定其他之懲戒處分,實有違「一事不二罰」之基本法理,懇請貴委員會明鑑。以上之申辯並非為己卸責,而是對監察院彈劾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之事由,未敢認同,特此申覆。

附件目錄(均影本在卷):

指揮官任職令。

桃園基地指揮部移駐清泉崗基地移(返)防實施計畫簽文。

十月份重要會議及行程表。

人員械彈清查、衛哨調整、加強門禁管制與內部管理、彈藥調儲、阻絕設施強化措施相關文件。

總部核定衛哨數調整令。

警衛哨執行時限規定。

丙○○上尉懲處案。

國防部戰情報告時限規定。

十月三日總部戰情中心重要情況報告表。

十月十一日總部戰情中心重要情況報告表。

桃指部阻絕設施投資綱要計畫。

總部「全軍阻絕設施整建土木工程案」。

桃指部「陸軍彈庫整修工程工作計畫、圖說」。

總部八八、八、十七修頒「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令文。

總部八八、七、十五令頒「空軍營區安全調查作業具體作法」令文。

桃指部成立專案軍紀督檢小組簽稿。

桃指部營區安全調查報告。

國防部懲罰令、總部調職令。

丙、己○○、甲○○部分:申辯意旨稱:緣被付懲戒人因不服公懲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八九)臺會議字第○一一三三、○一一三五號函轉監察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八九)院台業參字第八九○七○五○三八號函失職懲戒案所認定之事實,茲提出申辯如後:

對未能貫徹巡查制度歸責部分:

申辯人所屬彈藥庫悉依據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四章第三節第四條規定:「彈藥庫房之主官或值勤人員,對於庫區之警衛,周圍之安全,每日最少巡查一次,而於春節及特別假日,慶典期間,更應加強巡查,其次數自定,而尤以深夜及拂曉之時更應注意。」(附件一)。另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五節○五三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庫房派員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以確保庫區之安全。遇重點節日應加派人員巡查。」(附件二)。查本中隊因應「精實案」(桃指部補給中隊)成立之初,中隊補給人力精減三分之一(原補給人員編制二五四員,編為一六三員),且須擔負桃指部及桃園地區二十九個單位,補給作業指導,人員訓練及所需航材、車材、通材、裝備、手工具、彈藥、油料、氣體、一般經理品等各類補給品支援及存量管制、帳籍處理、軍品存儲、撥發及運輸作業,於各項補給作業人力負荷吃緊情況下,基層執行幹部係遵奉空軍彈藥手冊規定(每日最少巡查一次規定)執行巡查作業(同附件一)。就上開二則規定:平時每日巡查次數可由一次至二次不等,彈藥庫每日巡查一次,並未違反空軍彈藥手冊所述:「最少一次規定」,是為法規疑義之一。次就空軍彈藥手冊之上開規定:「彈藥庫房之主官「或」值勤人員:::更應注意。」觀之,人員巡查身分資格,係以「或」為律定,並未嚴格規定彈藥庫房之主官「及」(「與」)值勤人員均須參與巡查工作,是為法規疑義之二。又按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五節○五○三六條第一項規定:

「由庫長每週按倉儲檢查紀錄表上項目逐項檢查巡視。」(附件三),另配合年度彈藥清點、翻堆、防腐防鏽作業時程、彈藥收撥作業、庫區(含掩體)除草、樹枝修剪、排水溝疏通、避雷系統檢查等工作,申辯人甲○○亦赴現場督導,有上述工作執行頻率及資料可考(附件四),且於上開工作時均一併執行巡查;申辯人己○○於八十八年一月份接獲反映,發現戰士沈文議因偷懶先行更換上開彈藥庫封條(當日三十日更換為翌日三十一日),並予告誡不得再犯;另八十八年三月份,戰士簡志宏因先行填註N彈藥庫溫溼度紀錄,遭申辯人巡視庫房時查獲訓斥並指示倉儲分隊長(毛建璋)與庫長(曾慶億)轉達令飭所屬:爾後嚴禁再犯否則嚴懲,並要求所有庫儲幹部遵示辦理(附件五)。並無案內所云:「顯見該中隊將每日巡查彈藥庫之重責均交由士官及士兵負責,彈藥庫房主管或值勤人員亦未恪遵每日最少應巡查一次規定,致發生彈藥庫士兵有任意更換封條日期、填寫不實溫溼度紀錄等情,均有不當。」之違失情事存在。復查案文引用渠員等行為缺失,而不檢視申辯人平日管理督導等依法行政之實事(該員等缺失為申辯人督導時發現),逕為「平日未盡管理及考核之責」認定,實欠公允。又自八十八年十月三日B彈藥庫遭竊後,申辯人己○○即成立「補給中隊重大危機處理小組」,其目的係為因應1003彈藥庫(B彈庫)遭竊案迅速偵破,並全力配合指揮部重大危機處理專案小組及國防部相關專案小組執行各項有助於本案偵破之工作及任務而成立,並納編中隊少校分隊長、主任層級等重要幹部參與,並律定每日召開會議(編組名冊、會議紀錄,附件六)。由上開會議紀錄資料顯示,申辯人己○○均令示按常態執行各項補給支援任務,生活管理及作息除有特別規定及指示,餘均按規定辦理,並無藉遷移彈藥庫為由,而命令所屬人員停止每日例行巡查之情事。然案文以「該基地補給中隊不但未檢討十月三日B彈藥庫之彈藥遭竊的教訓,亦未切實遵守上開規定加強巡查,反以即將遷移彈藥庫為由,命令所屬人員停止每日之例行巡查,致又生第二次械彈遭竊之情事。」歸責申辯人。查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奉指揮部令示:「由作戰組律定將本場依各單位安全責任區,實施全面現場搜查」,自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至十月十一日計投入搜查兵力高達六三六人次(附件七),搜查範圍自四○○○區○○道至哨、哨至哨,及由哨沿防砲三○一營前道路至哨轉至四中隊場區,搜查規模、密度,均較彈藥庫平日巡查規模大及密度高,已具備「實質行動」巡查性質;復查八十八年十月十日(含十一日凌晨)計有陳厚容中尉、許清進士官長、涂憲吉上士、曾慶億上尉等人,三批次執行巡查(附件八),案文所指顯然與事實不符。查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一節○五○○六條第二十五項:「任何彈庫或彈坪,絕不准人員住宿,以免引起災害。」(附件九)。復查案文附件一「空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重大違紀犯法及意外事件調查處理經過報告表」肇事經過及原因㈠㈡所指「時,三人乘車至C庫北側暫停,俟羅兵將南水塔探照燈關閉後,將車駛至B、C彈庫間,蘇員先以破壞剪將一具門鎖剪斷(另一具先前已由王兵剪斷),將八箱子彈搬至門邊,由蘇、羅兩人接駁,交車上華民置放,王兵給羅兵一萬五千元。三人駕原車由哨出營後左轉,於農田間小路,交由練忠和及其他兩民人接應載走彈藥及華民,王兵、蘇兵駕好馬車返營,隨即離營休假。羅兵則至隔鄰砲二○一營打電話,並未隨同出營區。」、「作案時間應於十月九日時○分至十一日9時分,犯案人員似兩人以上,熟悉地形地物及衛哨配置,該庫由基地警衛哨(游動哨)負責警戒,其簡易崗亭距L庫一二○公尺,其間道路彎曲,有土堤及獨立樹遮擋視線,衛兵難以直接監控,人員可經由庫旁右側小徑或後方土堤直通彈庫後方。」,惟依上開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四章第三節第四條規定:「彈藥庫房之主官或值勤人員,對於庫區之警衛,周圍之安全,每日最少巡查一次,而於春節及特別假日,慶典期間,更應加強巡查,其次數自定,而尤以深夜及拂曉之時更應注意。」(同附件一)及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五節○五○三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庫房派員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以確保庫區之安全。遇重點節日應加派人員巡查。」(同附件二),就上開二則規定:平時每日巡查次數可由一次至二次不等,惟B彈藥庫案發時間為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約十九時,已脫離平時巡查時間範圍,另L彈藥庫案發時間約為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十五時至十一日九時二十分,〔十月九日下午黃教湧中尉巡查、十月十日許清進士官長等人上、下午巡查(同附件八)、十月十一日凌晨(拂曉)曾慶億上尉巡查(同附件八)均無異狀〕,且B、L彈藥庫案,犯罪事實經過尚未經刑事程序確認,逕以申辯人未能落實巡查工作,肇生重大危安事件,而予以違失之認定,實欠公允,還請明鑒。

對彈藥庫防盜設施不足歸責部分:

本中隊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前計有:A、B、C、J、L、M、N、Q、V、W等十座老舊彈藥庫,另有114 彈坪乙處,其中B、C庫已修建多年,原設計即無電器設備及外電源,且因空軍空用彈藥特性不同於陸用兵器彈藥(為對於電力感應極為靈敏,應注意防範觸電及靜電感應)及法規對彈藥庫電源裝置之限制(附件十),為確保人員作業及彈藥安全,以往於彈藥庫原設計時,即無電器設備,故魚與熊掌難以兼備,顧此失彼,難以周全;另查庫外照明設施,申辯人單位已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對所屬彈藥庫執行加裝防爆燈、防爆開關預維發工,案文以「本中隊未加強照明、直流防盜警鈴等事由」歸責,實與事實不符,有欠公允。彈藥庫外阻絕設施工作計畫已由指揮部於⒎⒕以()翔結字第○二五一號文呈報空軍總部核辦,空軍總部於⒐⒘以()週答字第三九八三號令核定於-年度執行,各彈藥庫刺絲網亦分別於八十五年八月三日、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不等,執行預維發工,合先敘明(庫外防爆燈、刺絲網阻絕設施發工紀錄,附件十一)。查L彈藥庫自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前即按規定有配置兩把鎖;B彈藥庫前門只有一門鎖,申辯人甲○○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預維發工,請加設一門鎖扣(附件十二),且B彈藥庫原設計即無外電源裝置(按案文附件二十三「吳其昌上尉談話筆錄」供述:「八十七年衛哨兵手冊列管彈藥庫

A、B、C周圍五十公尺之警戒由本單位負責。」等語,可證B彈藥庫仍應按上開衛哨兵手冊執勤,且原配置即有防盜窗設施),案文所指「失竊之B、L彈藥庫之房門亦未依上開規定配置兩把鎖」與事實不符。又案文中引用本中隊彈藥官黃教湧中尉(非彈藥庫彈藥技術官、專長號碼:4C63,係擔任存管室補給官、專長號碼:

4B23,專長運用準據表,附件十三)供述:「Q彈庫:無任何衛哨,遭竊不易察覺,無任何照明警報系統;V彈庫:無警報系統,庫外無阻絕設施,宜增刺絲網::

:」等語云云。經查黃員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巡庫時登載於巡查紀錄簿缺失,申辯人己○○於同日獲悉後即令交申辯人甲○○赴上開彈藥庫檢視,檢視情況(附件十四),再就黃員非警衛專業軍官,亦未受任何基地警衛配置、警戒執勤訓練,也未參與基地警衛(自衛)防護及衛哨部署計畫,怎能全盤瞭解衛哨佈置及監控情況(例如:J彈藥庫衛哨執勤範圍由原哨衛兵負責),豈能以黃員片面之辭,而為歸責之認定,蓋彈藥庫無警報系統、阻絕、照明設施,係彈藥庫原設計時即無設置相關電器設備與基地阻絕設施工作計畫執行進度及庫外照明設備、刺絲網發工未修(裝)復等因素限制(其理由已如前段所述);另庫儲設施損壞程度及損壞發生時間之認定,均與個人主觀認知、瞭解程度因素均有差異〔例如L彈庫:左側門無法開啟,事實上屬不易開啟,惟其仍有其防護、使用功能(即狀態尚未達發工修護之需要),不可認定為「缺漏」,門軌彎曲亦復同理;N彈藥庫係後門銷輕微不易卡合(案文引用案文附件十五係錯植不符),亦不可認定其為「缺漏」;另M彈藥庫百葉窗損壞,查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前數日風損所致;彈藥庫鎖頭,因基地濱鄰大園海濱,含重鹽海風常年吹襲,易造致鐵質表面鏽漬,並未喪失其防護使用功能,然申辯人甲○○於平日巡查督導時均視為檢查重點,並要求幹部視其防護使用功能遞減狀況立即更換。〕,故又怎能僅以黃員個人主觀認定及短暫時間觀察等語,而歸責申辯人平時未盡督導考核?B彈藥庫失竊後(失竊日期:八十八年十月三日),申辯人甲○○於⒑⒌中隊重大危機處理小組第三次會議後,立即執行檢查並彙整設施需求,逕送後勤組籌購(附件十五),藉以補強防護功能,且申辯人按美空軍彈藥安全手冊第四章4-4彈藥庫區檢查b.⑸規定:「所有彈藥庫,如發覺對於所存儲之彈藥,認為不安全時,應立即予以放棄,並將所存儲之彈藥,予以遷移。」(附件十六),並依空軍總部於⒑⒌召開「針對桃指部彈藥失竊事件精進全軍彈藥庫儲研討會」及空軍總部⒑⒎遊約字第五八九八號電(附件十七)乙案述:「各單位將警衛兵力不足及有安全顧慮彈(槍)庫於一週內完成調儲作業。」,即積極規劃彈藥調儲事宜,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奉指揮部部令(⒑⒐翔揚字第八一一○號,附件十八)之調儲日程表調派全中隊兵力執行彈藥庫內遷調儲。申辯人率領所屬不分晝夜,全兵力按庫別、彈藥存儲特性、靈敏性、危險性、鈍重性執行調儲,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深夜完成A、B、C、J(內遷)、L(內遷)、M(內遷)、N(內遷)、Q、V、W彈藥庫調儲於基地內妥儲作業(計調運彈藥三八○項、一三一萬四六二二件、一九○八.七容積噸),以上均為重大急謀改善作為及努力之證明,絕非如案文歸責所指:「仍未能積極研擬改善措施,匡補缺漏」之情事。

對未落實人員安全查核歸責部分:

本中隊對所屬彈藥庫械彈保管人員均由負責保防安全查核之中隊輔導長負責,並於每季保防安全查核一次及不定期執行個別管理訪談(附件十九、二十),原涉案嫌疑人上兵蘇黃平、二兵王至偉二員於到部後均無任何不法事證,僅能就基本資料上所載及平日表現而為形式查核,實難確實掌握人員真實性格;又王員係飛虎六八七梯新進人員,案發前甫自指揮部人行組職前訓練完畢(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至彈藥庫報到),其役前雖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惟受少年保護法規定,其違反條例情事均無顯示於基本資料內,致難以實質查核。原輔導長李倫文上尉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藉互助組人員反映得知王員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二一○○時於桃園市陽明公園遭四、五名不明人士威脅借錢吃飯並被搶約二千元現金情事,除予以個別訪談王員(附件二十一),申辯人己○○並指示王員直屬長官申辯人甲○○、倉儲分隊長毛建璋少校綿密輔導考核(附件二十二),若有任何狀況迅速回報妥處。又案文所指「蘇員有交往複雜之不良紀錄」,惟申辯人平日對蘇員瞭解並無異常(同附件二十);查本中隊二兵王至偉係飛虎六八七梯新進人員,案發前甫自指揮部人行組職前訓練完畢(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至彈藥庫報到),依「空軍在職訓練教則」規定於新進人員至單位報到起一週內實施在職訓練(為期三個月),王員於彈藥庫之作業資格身分為「未」具備人員「進入」資格,僅能就排定在訓課目及時程授課並無交付如案文附件十六、⒐保管械彈爆材之職務(責),故其於彈藥庫服勤資格認定上,即應不符案文附件十六、⒐「上項軍品管理人員」律定範圍(附件二十三)。另按美空軍彈藥安全手冊(AFM127-100)第一章第二節1-23夥伴制度(係要求至少應有二個人結伴出現於任何災害場所或情況,以便其中一人在遭遇時,另外一人可予以救助)旨意(附件二十四)及在職訓練實作課目,得由在職訓練教官允可及其夥伴(軍士官、兵)偕同伴行見習彈藥庫儲、維護作業,惟僅能在上述得允許條件下行之,且不得參與任何管理性工作(例如由王員擔任某一特定彈藥庫管理工作),是故王員資格認定應不為械彈、爆材管理人員,及併案文附件十七、十八所述械彈保管人員之認定(附件二十五),應予排除適用。另對案文附件十九、○六○

一三、三、㈤所指「經研判屬下列安全顧慮時,應建議調職:㈤幫會分子或交友複雜,涉有不法嫌疑者。」(附件二十六),惟王員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輔導長對其個別談話紀錄顯示:「自己『曾』加入幫派,且在撞球場擔任圍事(保鑣),自己以前惹了非常多的事情,不論打架等也讓自己父母操了不少心,自己脾氣個性相當不好,在外結的仇人也不在少數,但由於之前父親因我不學好,年前因而中風,自己也向父母親保證不再與昔日損友來往,只希望平平安安的過日子,不過這次被搶及被打的確是個意外。」查上開規定「幫會分子或交友複雜,涉有不法嫌疑者」語意不明、定義不清,查王員是少年時(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加入幫派,於役後即誠心悔過已脫離幫會組織,亦無如司法(警察)機關舉發之不法事證,逕認定王員現仍為幫會分子,是為不利之認定;另「交友複雜」乙詞於目前多元化社會情況丕變下,亦有定義不清及不符合現代工商業社會人際關係日趨複雜之適用性疑義,案文引述前王員「少年時曾為撞球場保鑣」即暗示認定其役後亦為「交友複雜」,不考慮及查證其脫離幫派、悔過向善之決(誠)心及事實,且亦無如司法(警察)機關舉發之不法事證支持,即斷言其「交友複雜」(蘇員就交友複雜之認定,亦復同理),實欠公允;復就蘇、王二員之罪行尚未經刑事程序確認,逕以申辯人未落實安全查核及安全鑑定工作,致彈藥連續遭竊違失,而予以違失之認定,實欠公允,還請明鑒。

對內部管理鬆散、軍紀廢弛歸責部分:

申辯人己○○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就任中隊長後,奉空軍總部核定、桃指部令頒之「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作業手冊」(空軍總部⒒連宛字第一二○○號、桃指部⒋翔揖字第三一七九號令)第一章○一○○四、十四、補給中隊職掌(附件二十七),積極執行指揮部及指定區域內各類補給品(航材、通材、工材、車材、軍械、彈藥、油料、手工具、裝備、經理品等)補給支援業務;並策訂中隊補給訓練計畫及飛安、政戰、人事、行政各項督檢實施作業,全隊官兵秉持優良傳統,貫徹現行法令,精實推動補給支援作業,另為奠定軍紀安全及健全內部管理,各級幹部亦戮力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及「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對所屬官兵經常宣教要求,並於年度內完成之重大工作成效及優良事績與申辯理由,如左:

㈠重大工作成效及優良事蹟:

⒈為因應『精實案』桃指部人力大幅精減,基地補給人力精減三分之一(原補給

人員編制二五四員、現編制一六三員),在現行各項補給作業人力負荷吃緊下,精進各項補給作業流程為必要解決之道,由申辯人擔任主筆並遴選具軍事學術素養資深之分隊長、主任及具相關管理碩士之預官人員,共同就後勤類選定著作主題:「空軍後勤補給作業流程之再造」參加八十八年度國軍軍事論文金像獎,期使以資訊化理論為基礎之論著,能為未來空軍補給作業提供革新的思維模式,讓後勤補給更能有效支援戰訓目標,本篇軍事論文係研究空軍現行後勤補給作業方式,綜合補給流程循環,自需求、申請、獲得、存管、分配等階段運作實況,融入新的管理觀念及企業流程再造理論,重新提出未來補給作業流程再造規劃目標,本篇論文榮獲國防部佳作獎,並獲頒獎牌、證書二幀(附件二十八)。

⒉依據指揮部翔揚字第二二四三號令頒「補給人員八十八年度本職學能訓練計

畫」辦理補給人員訓練,年度內實施基層補給人員專精訓練,共計施訓本職科目二十個科目六十小時,管理科目九個科目二十一小時,合一、二三九人次,訓練成效良好,並於課程中安排各受補單位困難問題解答,以有效支援戰訓任務。

⒊為因應未來補給資訊化作業,促進桃指部人力精簡後補給任務運作順暢,達成

精實補給需求申請管制流程之目的,考量本基地行政區分散,以節省受補單位補給從業人員作業工時,提升服務品質,現行補給申請作業已結合國軍網路,運用『使用單位申請單自動投單系統』取代傳統人工作業,系統功能包括 BSR申請、BED提高優先申請、BRK轉帳、使用者BFI待修件緩繳及BSF催詢等,使受補單位器材需求資訊迅速確實通過申請審查程序,並結合器材『運補到站』達成支援修護,完成戰訓目標。

⒋自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為使修護人員專精修護工作及提升補給服務品質,執

行基地器材『運補到站』作業,執行迄今共計運補八個單位、運補器材二萬三三四七項、二七萬三○八九件,相較原各修護單位自行提領作業方式減少一、二六六人次、五二四車次,有效提升補給服務品質及減少人力浪費,達成適時、適量支援修護所需器材目標。

⒌為節省庫儲管理人力,落實各級督導幹部抽點成效,避免器材屆期無法撥發使

用單位,造成公帑浪費,自八十七年七月份起執行倉儲資訊化管制作業,執行迄今共計撥補器材三萬八九一二項、三七萬六六七五件,並獲副總司令及各級長官蒞隊視導,後勤部補管處並委付申辯人自行研發庫儲資訊管制作業,研擬空軍庫儲器材電腦抽點程式,並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由申辯人甲○○赴三指部擔任庫儲示範觀摩作業教官,提供空軍各基地倉儲單位運用。

⒍本屬裝管室運用國軍網路,自行研發『UAL 單位裝備異動情況線上傳輸模組』

,由使用單位將裝備異動情況即時反映資訊處理,確實掌握各式裝備情況,以適時籌修確保裝備妥善。

⒎申辯人自八十八年一月至八十八年七月份,將補給人員測驗以網路測考方式實

施,並以指揮部網路學科測試系統(網址156.24.40.22)執行網路測考,總計完成測驗三五○人次,測驗成效良好。

⒏各類補給品已納入LIMS案電腦管制項目計二一、九八○項、庫有存量項目六、

二五四項、待收項計一、三一四項,庫儲軍品均按規定執行防腐防鏽及包裝處理以確保器材品質及料帳相符。

⒐執行八十八年元月份至八十九年三月份撥發個人服裝品項計一○三、七三七件、團裝磨損換補計四五項一六、四九四件,有效提升官兵福利。

⒑年度撥補各起伙單位白米一一四、○四○公斤、麵粉二一、四五四公斤、食用油二六、四七九公斤、煤油九五、八五二公升。

⒒緊急輸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所需忠骸袋一○○個,及戰備口糧二、六八八餐份

,積極完成救災支援任務。並赴中正機場執行美軍C5A 飛機加油二架次,油車出勤三車次,共計加油JP8 航油一○、三一九介侖,時效精準,深獲美軍、交通部及中正國際航空站好評。

⒓負責桃園地區空軍及陸軍單位航空油料補給、基地級化驗及飛機加油任務,全

年度支援本場飛機加油一四、一八一架次、過境飛機四一架次、油車出勤三、七八七車次,共計加油五、二九八、三五七介侖。自八十八年八月四日至十月二十七日駐防臺中清泉崗基地期間,支援駐防飛機加油二、七九七架次,有效完成支援戰訓任務。

⒔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航空展期間支援空軍及陸、海軍飛機加油五二架次、油車出勤一三車次、共計加油一五、一八○介侖,圓滿達成空展任務。

⒕八十八年一月至八十八年九月止,執行空用油料甲型送驗二件、乙3 型送驗六

件、乙2 型送驗二件、基地級化驗八一二件,其中三十件不符規範油料,均按技令及相關規定改正處理,確保油料品質,維護飛行安全。

⒖全年度執行陸用油料提領作業,計派遣載重車一二四車次赴新竹及龍潭高平油

庫等地區提領92#、95#及高柴等油料共計二○七、六○八加侖,派遣作業人力三七二人次,圓滿完成油料提領任務。

⒗執行各式裝備、器材、化材、車材及經理品等接收驗計一五、○四一箱件、四

三四.五公噸,並適時完成接收作業,充分支援戰演訓及修護任務使用。⒘擔負桃園地區飛行、修護、醫療等戰演訓任務所需液態氧、高氧、普氧及氮氣

生產作業,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共計生產液氧八、五五五介侖,接收後勤部採購液氧一七、○八○介侖,撥發各飛行中隊計一七、一六五介侖及撥發高、普氧、氮氣計六一四支。

㈡申辯理由:

申辯人己○○於就任後,即積極於各式點名、集會、訓練、約談、輔教時機宣導,要求所屬幹部對內部管理、軍紀要求規定(各式會議紀錄、資料,附件二十九),並配合指揮部召開行政會報後,召開隊務會議及不定期召開會議(計三十餘次),其中宣導範圍含蓋:軍紀、內部管理、行政安全、地安及輔導長之政教通報、榮團會及定期召開領導統御座談會,並注意各項事件徵兆防範及力求改進;又申辯人對非法所持有違禁物品如(民用通訊器材俗稱「大哥大」、安毒)均不定期查察(例如利用查舖時機查察、官兵離營時搜查其背包),並要求所屬主官(管)嚴格查禁是項物品攜入營區,惟市面上現有之通訊器材,體積日漸輕薄短小,藏匿方便,導致查處不易,雖至如此申辯人仍盡全力查禁,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經反映查獲油庫、檢接分隊士官長薛剛沛、上士李子文二員違反規定攜帶民用通訊器材進入營區,均核予小過乙次處分,以敬傚尤(附件三十)。另就案文所指「涉案人王至偉曾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不假外出,迄晚餐後返營未被發覺」,王員不假離營之情事,就法律事證層面,不應無人可證明其在營區活動,即可推論王員離營之不利認定;另本中隊值星(士)官負責早晚點名、查舖職責,惟少部分不肖人員藉值星官(班長或駐隊主官)值勤暇隙或於夜間查舖後,值勤人員凌晨休眠沈睡之際,私自離營,或於寢室喝酒,復因翌日值星人員須擔任中隊值勤任務,且無補休眠規定,就管理常態而言,值勤人員無法以有限體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全面查察。值星官丙○○擅離職守乙事,查值星人員堅守崗位係我軍職人員公眾皆知規定與事實(常規),實屬其個人違失行為,申辯人於各式會議、場合亦有宣導要求(張員於年度內違反營規懲處、約談紀錄,附件三十一),申辯人實已盡管理督導之責,惟案文所指:「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訪談丙○○紀要第二十一點」:『問:是否知悉擔任值星官擅離職守會被移送法辦?答:因為我想值星班長人在隊上,同時駐隊官也曾經外出吃飯,因此我不止一次在值星官時外出。』,不能僅憑張員片面之詞,在無事實、實證呈顯之情形,論斷「駐隊官也曾經外出吃飯」,而為不利之認定。復查張員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七時四十分私自離營,本中隊駐隊官牛文琦少校於發現後立即於當日十九時十分召張員返隊,同日十九時四十五分張員始返回營區,即可呈顯中隊駐隊主官勤於查察督導並以為證。再部分人員為求方便,違反基地規定,將汽、機車停放營區周邊乙事,申辯人己○○與輔導長李倫文上尉於任職期間亦曾藉互助組諮詢人員反映前往瞭解官兵之交通情況,發現上兵陽凱帆騎乘機車私入營區(原十五衛哨哨口內處發現),當場制止,並於翌日訓斥其庫長曾慶億上尉嚴加管教,並給予陽員禁足二日處分;另違規停放基地周邊民地之官兵汽、機車,其均領有交通部監理站核發合法之汽、機車駕駛執(行)照,若官兵收假返營,將汽、機車停於基地周邊之合法停車場所,渠等違規人員係將汽、機車停放於營區周邊之建國十九村雷姓民家,且每月支付五百元金額不等,即構成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租賃契約關係,而「汽、機車禁止停放營區周邊」規定中,其「營區周邊」之定義不明,且汽、機車停放營區周邊,並無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基本人權之限制,故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基本人權保障,因此本規定是否周延可行?是有疑義,然既無「行政期待可能性」,又怎能歸責申辯人。案文又指:「羅樟坪自基地北區翻牆外出,飲酒狎妓,至凌晨返營,負責該基地安全防護之警衛營第五營之衛哨兵及該中隊之幹部均無人察覺。」歸責,經查羅員非本中隊官兵,宜請明鑒;且上述內部管理、軍紀要求宣導(同附件二十九)及懲處整飭作為(附件三十二)均有紀錄可考。以上種種至誠陳述申辯,申辯人已竭盡督導管理職責,實因政策、法規、張員個人等限制因素,非申辯人能力所及。由以上重大工作成效及優良事蹟呈顯可知,如申辯人領導之中隊是屬「內部管理鬆散、軍紀廢弛」部隊,怎可達成上述重大成效及事蹟,亦怎可因少數不肖人員違反營規(且少數違反營規人員除張員外,係申辯人主動配合B、L彈藥庫竊案專案小組清查,而渠員勇於認錯,自陳違規),亦不檢視申辯人平日對內部管理要求努力、軍紀整飭作為(同附件二十九、三十二),而以偏蓋全。且本案涉嫌人員非為所屬(目前偵辦情況顯示係由警五營不肖士兵陳國鎮勾結外人涉案侵入作案),案文歸責申辯人「平日未能整飭軍紀,且疏於督導管理,致生重大違法軍紀案件,核有違失。」實欠公允,還請明鑒。

對協調配合未能落實歸責部分:

㈠按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四章第三節庫房人員之職責第十條:「每月應與警衛部

隊及地區主要人員召開協調會議一次,以策安全。」復按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二款第○六○一六及第○六○一七條:「庫儲單位應適時召應軍民座談會至少三至六月一次,交換意見,並利用座談會或里民大會,宣導安全之重要性,促使民眾主動協助存儲區之安全防護,另依本身環境及居民分佈狀況,以能掌握重點,控制全面,有效獲得預警為著眼,在存儲區外圍安全管制區內,實施居民佈建,由庫長親自單線領導,每月聯絡不得少於一次,藉以掌握庫外人員潛入存儲區及陰謀滲透破壞之可疑徵候,及竊盜犯或其他不良分子在存儲區附近居留聚集,與庫儲官兵在外違法犯紀之行為等。」(附件三十三、三十四);指揮部每月行政會報,參加人員為部內外一級主官(地區主要人員),包含警衛、防砲營營長(警衛部隊),會報內容包含行政、作戰、後勤各項工作及協調事項(附件三十五),合先敘明。

㈡申辯人係基地庫儲單位主官,就是項會議與警衛部隊及地區主要人員共同開會,

並未違反上開規定(同附件三十五),案文所指:「未依上開規定每月召開協調會議。」實與事實不符。又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印頒,期使空軍各級彈藥庫(專業彈藥庫、基地彈藥庫、使用單位輕兵器彈藥庫三級)有所遵循,然上開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二款○六○一六及○六○一七條(「加強軍民聯繫」、「加強佈建做好調查工作」,同附件三十四)二條,於印頒前未考量部隊(基地)或獨立彈藥庫(專業彈藥庫)組織形態差異,而未將此三級權責明確劃分律定,再依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作業手冊第一章○一○○四條政戰部職掌㈠④:「營區周邊村里之聯繫與訪問。」及㈣①:「與營區周邊情治單位情資蒐集與聯繫。」(附件三十六),故依上開教範律定職掌工作如「加強軍民聯繫」、「加強佈建做好調查工作」非申辯人(己○○)職掌,復依上開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二款第○六○一七條內容:「庫儲單位對所佈建居民,應由庫長(或輔導官)親自單線領導,直接連絡運用,連絡方式,以晤談為主。」、「庫長(或輔導長)對佈建人員之連絡,每月不得少於一次,並應於連絡時,個別交付任務及查詢上次任務執行情形。佈建人員,發現下列情形時,應立即向庫方報告」(附件三十七),上述其中「庫長(或輔導官)」、「庫長(或輔導長)」就行政領導層級區分亦有界定適用疑義,例如申辯人彈藥庫庫長甲○○上尉下轄並無輔導長編制,故上開規定(○六○一七條)即不適用於申辯人甲○○所屬基地彈藥庫層級,然專業彈藥庫〔例如後勤部第四指揮部油彈大隊(駐地:臺南)下轄三○一彈藥分庫(駐地:龍潭)〕,其運作模式係「獨立彈藥庫」方式運作,陣地最高指揮官為庫長,下轄輔導長乙員,方適用上開規定;故於上述職掌權責、法規疑義因素限制,實難期待申辯人能落實軍民聯繫與佈建工作,故即無「行政期待可能性」,又怎能歸責申辯人?然原輔導長李倫文上尉、分隊長吳吉祥上尉仍於平日按彈藥庫環境及居民分佈狀況至庫區周圍(眷)村里拜會村長、自治會長(建國四村、五村、十六村、十九村及慈恩一村),建立軍民聯繫與服務工作(附件三十八);另申辯人單位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實施彈藥庫災變演練,演練課目:「彈藥庫A庫周遭被炸四周雜草起火燃燒」及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演練課目:「彈藥庫房遭不法分子破壞準備侵入」,防砲二○一營第一連於演練過程中,均派員協調配合演練(附件三十九),申辯人上述作為足以證明並無案文所指:「疏於警衛(防砲)部隊協調配合」之情事。

對安全部署未能落實歸責部分:

㈠案文以空軍中隊(營)級保防工作手冊之軍事保防網部署運用作業規定:「連級

及其相等單位應以每五至七員戰士中遴選一名兼任防諜戰士,調查部隊團結、安全、戰士可疑情事,以確保軍事安全」規定(附件四十),歸責申辯人。惟查上開「軍事保防網部署運用作業規定」已由空軍總部於⒊以近恩字第一四四四號令頒「空軍安全部署實施細則」所取代,其目的為鞏固空軍安全,維護軍事機密,肅清潛伏敵人,並因應空軍「精實案」及戰備整備等任務需要,使安全部署在單位主官領導下,發揮統合力量,以諮詢功能,嚴密掌握部隊狀況,機先發掘危安因素,防制內部腐化惡化,以達「防患於未然、弭禍於無形」之目的(附件四十一)。申辯人亦遵照上述命令,依單位特性,以分隊或庫為單位,遴選一至二名優秀官士兵擔任一般諮詢員(附件四十二),親自領導,輔導長聯繫運用並配合互助組安全回報,掌握單位內部安全狀況,如士官兵在營區周遭停放汽、機車,於晚點名查舖後不假離營,違規攜帶行動電話等違失,經互助組諮詢人員反映,且查有事證者,均依規定給予懲處整飭(同附件三十二),由上述事實可知,案文所指:「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在「內部」與安全範圍以內居民,除未能建立有效諮詢佈建網外,且士官兵在營區周遭停放汽、機車,並經常於晚點名、查舖後,不假離營,違規攜帶行動電話等諸多缺失,諮詢佈建與建制回報均未反映,致無法防範於機先。」亦與事實不符;且本案涉嫌人員非為所屬(目前偵辦情況顯示係由警五營不肖士兵陳國鎮勾結外人涉案侵入作案),蓋案文歸責申辯人「因未落實安全部署,致生事端,應負督導不周之責」實欠公允,還請明鑒。

㈡復按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一節第二款第○六○○五條規定:「

在安全範圍以內之居民,均應擇要佈建,佈建方式要求點面兼顧,其運用以庫長、輔導長直接領導為原則,每月交付任務不得少於一次,確實做到多跑、多問、勤查、勤訪,充分掌握預警來源;每半年召開二次軍民座談會(春節前及十月慶典前),使民眾了解地方與彈藥庫安危關係(附件四十三);又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印頒目的,在使空軍各級彈藥庫(專業彈藥庫、基地彈藥庫、使用單位輕兵器彈藥庫三級)有所遵循,然上開教範第六章第一節第二款○六○○五條(「加強官兵組織與保防佈建」同附件四十三),於印頒前亦未考量部隊(基地)或獨立彈藥庫(專業彈藥庫)組織形態差異,而未將此三級權責明確劃分律定,再依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作業手冊第一章○一○○四條政戰部職掌㈠④:「營區周邊村里之聯繫與訪問。」及㈣①:「與營區周邊情治單位情資蒐集與聯繫。」(同附件三十六),故依上開教範律定職掌工作如「在安全範圍以內之居民,均應擇要佈建,佈建方式要求點面兼顧,其運用以庫長、輔導長直接領導為原則,每月交付任務不得少於一次,確實做到多跑、多問、勤查、勤訪,充分掌握預警來源」(同附件四十三),亦非申辯人(己○○)職掌,復依上開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一節第二款第○六○○五條:「貫徹全面佈建:在此安全面範圍以內之居民,均應擇要佈建;佈建方式要求點面兼顧,其運用以庫長、輔導長直接領導為原則(可協調當地警察單位與民眾服務站或團管區推介忠貞可靠之民人擔任),每月任務交付不得少於一次,確實做到多跑、多問、勤查、勤訪充分掌握預警來源。」(同附件四十三),上述其中「庫長,輔導長」,亦如前節就行政領導層級區分亦有界定適用疑義,例如申辯人彈藥庫庫長甲○○上尉下轄並無輔導長編制,故上開規定(○六○○五條)即不適用於申辯人甲○○所屬基地彈藥庫層級,然專業彈藥庫〔例如後勤部第四指揮部油彈大隊(駐地:臺南)下轄三○一彈藥分庫(駐地:龍潭)〕,其運作模式係「獨立彈藥庫」方式運作,陣地最高指揮官為庫長,下轄輔導長乙員,方適用上開規定;另就「空軍中隊(營)級保防工作手冊」中軍事保防網部署運用作業規定壹、要旨

:「部署保防網之目的,在遴選忠貞積極精明之官兵,輔助軍中保防工作之實施。」(附件四十四),並無律定案文所指「在安全範圍以內之居民,均應擇要佈建」之申辯人職掌權責,復查取代上開作業規定「空軍安全部署實施細則」亦同;故於上述職掌權責、法規疑義因素限制,實難期待申辯人能掌握營外預警情資,故即無「行政期待可能性」,又怎能歸責申辯人?綜右所述,申辯人執行職務除均按行政規定依法行政外,亦極盡監督、注意之義務

,並無彈劾案所指歸責事由,懇請鈞會諒查,釐清申辯人應有之行政責任,以昭公允,實為德便。

附件目錄(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四章第三節第四條。

附件二: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五節○五○三六條第二項。

附件三:宜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五節○五○三六條第一項。

附件四:例行工作週期表及各項資料。

附件五:彈藥庫開會宣導紀錄表。

附件六:重大危機處理小組編組名冊及會議紀錄。

附件七:現場搜巡紀錄表。

附件八:十月十日L彈藥庫搜尋紀錄表。

附件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一節○五○○六條第二十五項。

附件十:彈藥庫裝設電源法規限制。

附件十一:彈藥庫外防爆燈、刺絲網阻絕設施發工紀錄。

附件十二:彈藥庫鎖扣發工紀錄。

附件十三:三軍軍官軍職專長運用準據表。

附件十四:庫儲設施覆查資料。

附件十五:桃指部設施工作計畫。

附件十六:美空軍彈藥安全手冊第四章4-4彈藥庫區檢查b.⑸。

附件十七:空軍總部⒑⒎遊約字第五八九八號電文。

附件十八:桃指部各類彈藥調儲案(⒑⒐翔揚字第八一一○號令)。

附件十九:每季保防安全查核。

附件二十:個別約談紀錄。

附件二十一:輔導長對王至偉個別約談紀錄表。

附件二十二:庫長對王至偉個別約談紀錄表。

附件二十三: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章防範實體破壞之具體作法第九點。

附件二十四:美空軍彈藥安全手冊(AFM 127-100)第一章第二節1-23。

附件二十五:空軍械彈管理第十一條。

附件二十六: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六○一三條。

附件二十七: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作業手冊第一章○一○○四、十四、補給中隊職掌。

附件二十八:證書及獎牌影印本。

附件二十九:各式會議紀錄及資料。

附件三十:薛剛沛、李子文懲罰令。

附件三十一:丙○○年度懲處及約談紀錄表。

附件三十二:違規懲處資料。

附件三十三: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四章第三節庫房人員之職責第十條。

附件三十四: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二款第○六○一六及第○六○一七條。

附件三十五:行政會報會議資料。

附件三十六: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作業手冊第一章○一○○四條政戰部職掌。

附件三十七: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二款第○六○一七條。

附件三十八:補給中隊聯絡人手冊。

附件三十九:災變演練紀錄。

附件四十:空軍中隊(營)級保防工作手冊之軍事保防網部署運用作業規定。

附件四十一:空軍安全部署實施細則。

附件四十二:補給中隊一般諮詢人員名單。

附件四十三: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一節第○六○○五條。

附件四十四:空軍中隊(營)級保防工作手冊中軍事保防網部署運用作業規定壹、要旨。

丁、乙○○部分:申辯意旨稱:

職乙○○因「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失竊」違法失職乙案,遭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職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遭記過調職處分),全案經提出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有關職之部分計有七項,茲分別提出申覆如後:

壹、有關彈藥庫衛哨配置不當方面:警衛五營下轄四個連,負責桃園空軍基地、臺北公館山油庫、龍潭彈庫、龜山油庫

、員樹林電監中心及懷德看守所等重要處所之警戒任務,桃園空軍基地內實際擔任警衛兵力僅二又二分之一個連。

基地內原奉總部核定衛哨五十個(空軍總部核定各警衛營衛哨數量明細表,如附件

一),警衛五營衛哨配置均依總部核定衛哨數行重點配置(警衛五營桃園基地衛哨兵力部署圖,如附件二),已無多餘兵力可增派衛哨;另因應國軍精實案,空軍警衛第五營依期程原訂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裁撤一個警衛連(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精實案精簡員額實施計畫,如附件三之一、二、三、四),裁撤後全營兵力驟減,在仍需重新檢討、調整、精簡基地衛哨狀況下,本營實無增派衛哨之能力。

基地及各分防單位衛哨增派屬空軍總部權責,故各衛哨之派遣均經各級完成現地會勘,會勘結果呈報總部審查、核定後執行,非警衛營營長一人所能決定。

貳、有關營門警衛管制草率方面:進出基地耕作之農民,所持農耕證均由基地完成安全查核後製發,衛哨兵對進出

基地耕作之農民,均按基地規定於耕作時間內管制放行,對無農耕證之人民,亦嚴格要求禁止進入基地(八十二年二月基地農耕證發放管制及審查協調會議紀錄,如附件四);本營於平時均按規定持續要求所屬各連,加強門禁管制,嚴禁有私自放行之行為,經查違反規定者,嚴懲失職衛哨(兵)及督導幹部(警衛五營日、夜間進出營門管制具體作法、衛哨失職懲罰令,如附件五)。

案後,據嫌犯供稱:渠等進入基地搬運彈藥之地點為彈庫旁之溝渠及田埂,經查

該地點確在基地鄰近衛哨兵監視範圍外(作案地點與衛哨兵關係位置圖,如附件六),且該處地形複雜,隱蔽掩蔽良好,有利於歹徒潛藏及行動;本營平時除要求衛哨兵按規定執行警戒任務外,並配合基地加強機庫(堡)、油、彈庫等重要處所巡查(邏)工作,以彌補警戒死角,提升營區整體安全(桃園空軍基地十月份主官夜間查哨輪值表及機動巡邏查哨時段分配表,如附件七);於彈藥失竊事件發生後,本營亦積極配合基地執行各項改正措施:

㈠封閉基地十五哨及七號營門,要求基地官兵上、下班及休假一律由大營門及光華門進出,以利管制(詳如附件八)。

㈡參與基地「駐隊主官夜間巡查方式」研討會,以研擬精進基地現行巡查方式,確保各重要設施(油彈庫區)及各單位工作責任區安全(詳如附件九)。

㈢配合基地修定衛哨部署及特別守則,以嚴密基地進出人員管制,強化衛哨兵檢查、驗證及登記工作,確保基地整體安全(詳如附件十)。

㈣重新檢討、設置九處攔截點,並模擬人車闖入基地可能突發之狀況實施演練,以提升基地各部隊對各種突發狀況處置之能力(詳如附件十一)。

㈤持續執行主官夜間巡查及機動巡邏工作,失職人員以違反戰情規定懲處(詳如附件十二)。

㈥本營對「一○○三、一○一一及○二○二專案」發生前後各項改進措施(詳如附件十三)。

各級幹部平時雖一再要求衛哨兵執勤時應提高警覺,依法執行門禁管制工作,卻

仍有少數人員執勤時未按規定實施管制,致使營區警戒出現罅隙,終予歹徒有可乘之機,肇致庫房彈藥遭竊重大案件,失職衛哨縱當予以檢討懲處,各級幹部亦難辭未善盡督導之責,經此重大疏失,各級幹部均當深具教訓,痛定思痛,徹底根除門禁管制鬆弛之積習,進而貫徹命令,對進出基地之人員、車輛及物品,不分階級、身分,均按規定嚴加檢查,並加強衛哨兵機警應變訓練,以提升衛哨對狀況應變處置能力,確保基地整體安全。

參、有關阻絕設施不足方面:基地周邊阻絕設施整體需求單位為基地作戰組,管理維護單位為基地後勤組,警

衛部隊對基地阻絕設施不足之現況,僅能增加軍、士官帶班及巡查頻率,以彌補警衛間隙,防止有心分子滲透破壞;警衛營營長身為基地指揮官之特業參謀,於發現基地周邊防護設施不足時,亦僅能就安全考量,建請基地指揮官依威脅程度,要求業管單位提出需求、建案並造報工作計畫,採一次或逐年編列預算方式構建阻絕設施,以增強基地周邊防護能力。

歷年來,基地於周邊間隙種植各種有刺植物,本營均按規定派遣兵力全力培植,對基地整體安全工作之推展及全體官兵犧牲奉獻之精神,亦不容否定。

經查基地感於阻絕設施構建需求之迫切,已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以(八七)祥

捷字第○二五一號函報空軍總部:「桃園基地指揮部阻絕設施投資綱要計畫」(如附件十四),以構建圍牆四、五一八公尺、菱形網圍離三、七五九公尺、高架崗亭及營門等設施;惟空軍總部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以(八七)週答字第三九八三號函復,將桃園基地阻絕設施構建工作經費編列於九十及九十一年度執行,致使基地周邊阻絕設施構建工程延宕迄今仍無動工,肇致安全罅隙,進而發生彈藥被竊事件。

由於基地幅員廣闊,飛機、油、彈庫及各項重要設施過於分散,在警衛兵力不足且面臨國軍精實案精簡員額狀況下,對未經核定之哨所,實難以增派兵力。

肆、有關衛哨崗亭設施不足方面:警衛營各連配備EM-7A無線電話機十六部,惟各連衛哨兵服勤需求十二部,

帶班執勤需求二部,連、排駐地安全士官執勤需求二至三部,待命部隊及各連、排長指揮運用需求五部,且現有EM-7A無線電話機老舊,經常故障必須送修,各連目前配備之EM-7A無線電話機根本無法滿足部隊任務之需求,致使各連僅能將EM-7A無線電話機採彈性方式行重點配置,對未配置EM-7A之哨所,或協調基地裝設有線電話、或充分運用各種連絡器材實施防情傳遞,以達成警衛衛哨任務;EM-7A無線電話機不足及老舊不堪使用等問題,空軍防警司令部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以(八九)第五一一二號文函請空軍後勤司令部檢討修編基層部隊(連級)EM-7A通材編裝表(如附件十五),納入九十一年度施政計畫汰換,屆時各警衛連完成換裝後將可配備四十具EM-7A無線電話機,方可滿足警衛部隊通信需求。

部分偏遠崗哨未裝設有線電話及探照燈,係因電話及電源線必須通過機場跑道,

線路架設技術上有困難;對未裝設有線電話、探照燈及警報器之崗哨,本營或要求配置EM-7A無線電話機實施通聯、或要求衛哨攜帶充電式手電筒實施照明、或要求崗亭配置警鐘及衛哨攜帶警笛以示警,一切作為均以滿足衛哨執勤需求為原則;對各哨所配備各項設施,經發現損壞,亦按規定向基地反應儘速派員維修,絕無發現問題卻置之不理之情形發生。

伍、有關衛哨訓練未能落實方面:本營為提升衛哨執勤能力,對各項教育訓練工作推展不遺餘力,除按規定照表操

課外,對因差勤及休假人員,事後亦按規定予以補課,以落實部隊訓練工作;為有效精進部隊訓練工作,每週均由連長及作戰士,依司令部訂頒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排定課表,並遴選資深及學有專精幹部擔任授課教官,授課前各授課教官均按規定完成試講(教)及各項教學準備,授課中充分運用各種教具,採講解、示範、實作及檢討等方式實施教學,課後各授課教官於操課報告單簽名,以掌握各項課目教學之進度;職乙○○自任職警五營營長以來,對部隊訓練工作戮力以赴,每日均撥冗或要求營級幹部輪流至各連督導部隊駐地訓練工作執行情形,歷年來訓練工作成果均有紀錄可查,絕無訓練鬆散或有虛偽造假之情形。

空軍新兵入伍訓練均由陸軍代訓,訓練結果經驗正後訓練成效有限,分發至防警

部隊之新進弟兄,常因基礎訓練不實,分發後仍需實施基礎再教育,肇致防警部隊訓練額外之負荷;加以時代環境變遷,部隊戰訓工作亦面臨前所未有之考驗,警衛部隊當前訓練工作上面臨的問題為:新新人類畏苦怕難,排斥訓練工作;士兵素質良莠不齊,訓練工作倍加費心;訓練時數偏低(每週僅十四小時),加以人員差勤及休假,訓練管制工作不易掌握;配合基地各項勤務工作(如助民收割、救災、特別警衛)之執行,訓練工作有時確難以正常;訓練為部隊戰力之泉源,戰勝之憑藉,「全體官兵」應本良知血性,自覺自動,從事訓練,期成勁旅;本次基地連續發生彈藥遭竊事件,衛哨兵未能察覺並即時將狀況向安管中心反映,除突顯衛哨應變能力不足亟待加強外,身為營長在訓練工作上亦難辭其咎,勢應針對違失,坦誠檢討,力求改正,並將案例對所屬官兵加強宣教,期使全體官兵均能隨時提高警覺,不斷加強自我訓練,以提升執勤應變能力,有效達成警衛任務。

陸、有關協調配合不足方面:本營因衛哨兵力不足,對基地內部分重要庫區無法派出警戒,經檢討前將B彈庫

區警戒任務交由基地內防砲部隊(防砲二○一營第一連)兼服(依空軍四○一戰術混合聯隊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敘志字第○三六八號令,詳如附件十六),依第九哨衛哨特別守則第壹條執行要則第一、二、三項規定:衛兵負責防砲二○一營第一連及A、B、C彈庫警戒,警戒區域為連部及A、B、C彈庫周邊五十公尺;第貳條執行細則第三項規定:警戒區域內發現可疑或非法人員,應立即回報作指中心處理;第四項規定:崗哨周圍五十公尺內嚴禁閒雜人員逗留、攝影、描繪,並對周圍附近工作人員嚴密監控防止破壞;自八十一年起迄今,防砲部隊兼服警衛衛哨工作即為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頒布之重要命令,然該連歷任連長未能貫徹命令,離職均未將該連兼服哨警戒責任區完成交接,肇致現任連長及執勤哨兵於「B彈庫失竊彈藥後,始知該彈庫為該連警戒範圍」。

基地內各項設施、裝備及重要路口,按規定均應派遣衛哨擔任警戒,以維基地整

體安全,惟因警衛兵力不足,僅能依上級核定哨所配置警衛,肇致部分彈藥庫存區未能配置警衛,影響彈藥庫儲安全,後雖經檢討,將部分彈庫警戒任務交由防砲部隊兼服,然身為警衛營長卻疏於協調,對兼服哨之衛兵未能要求加強勤務訓練,以增強衛哨兵執勤能力,致使營區整體安全工作執行上間接產生不利之影響,對此一疏失自應坦承檢討,負起行政上應有之責任,爾後並確按規定加強協調工作,協同執行警戒任務,確保基地整體安全。

柒、有關未盡警衛主管之責方面:對基地發生庫區彈藥連續遭竊事件,就警衛安全工作言,身為警衛營長未善盡督

導之責,職乙○○誠心接受應有之行政處分,也希望公懲會在全案處理過程中有公平、公正之結果。

桃園空軍基地既為軍事重地,長期以來基地內之隙地由農民進出耕作?耕作成果

由農民自享,農民進出基地所增加的警衛工作負荷及長期潛藏可能影響基地安全的後果卻必須由少數幹部承擔,這樣的結果合理否?基地周邊阻絕設施不足,基地已於八十七年七月造報「桃園基地指揮部阻絕設施

投資綱要計畫」,以構建圍牆、菱形網圍籬、高架崗亭及營門等設施,空軍總部依五年施政計畫律定各基地阻絕設施構建優先順序,將桃園基地阻絕設施構建工程經費編列於九十及九十一年度執行,致使基地周邊阻絕設施不足,應不是基地少數幹部的違失。

執行國軍精實案,部隊兵力減少,如仍要增加警衛衛哨兵力擔負警戒任務,勢必造成訓練工作不踏實,官兵無法休假影響部隊士氣。

綜上所述,職乙○○身為警五營前營長絕不推卸任何應有的行政責任,但限於任務執行中,部隊長久以來所潛存之窒礙問題;再加上現階段若干配套措施不夠完整之不利條件下,應不致概括承擔全般失職責任,懇請各審議委員明察。

附件目錄(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空軍總部核定各警衛營衛哨數量明細。

附件二:警衛五營桃園基地衛哨兵力部署圖。

附件三-一: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精實案進度管制期程表。

附件三-二: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精實案八十九年執行計畫。

附件三-三:三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精實案實施計畫。

附件三-四: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精實案部隊精簡執行計畫。

附件四:八十二年二月基地農耕證發放管制及審查協調會議紀錄。

附件五:警衛五營日、夜間進出營門管制具體作法、衛哨失職懲罰令。

附件六:作案地點與衛哨兵關係位置圖。

附件七:桃園空軍基地十月份主官夜間查哨輪值表及機動巡邏查哨時段分配表。

附件八:封閉基地十五哨及七號營門案。

附件九:駐隊主官夜間巡查方式研討會。

附件十:修定衛哨部署及特別守則。

附件十一:檢討、設置九處攔截點,提升基地各部隊對各種突發狀況處置之能力。

附件十二:主官夜間巡查及機動巡邏工作。

附件十三:本營各項改進措施。

附件十四:桃園基地指揮部阻絕設施投資綱要計畫。

附件十五:檢討修編基層部隊(連級)EM-7A通材編裝表。

附件十六:B彈庫第九哨特別守則。

戊、丙○○部分:申辯要旨略謂:

關於彈劾案內第十頁第九行「該中隊補給官丙○○上尉,存管室一兵陳小明、檢接分隊一兵陳益弘等人為求方便,違反基地規定,將汽、機車停放營區周邊」部分:

查申辯人從未將機車停置於營區周邊,申辯人身為幹部且機車有保險、行照、駕照及基地機車通行證,何須將車置於外面造成自己的不便,案內所提實為一不實之處。

關於彈劾案內第十一頁第四行「該中隊值星官兵未依規定堅守崗位、擅離職守,且

習以為常,造成軍心渙散、軍紀廢弛」、第十五頁第二行「顯見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未依規定堅守崗位、擅離職守,且習以為常,軍紀廢弛,致生重大違法犯紀事件,顯有重大違失之咎」、第三十五頁第十行「顯見張員未依規定堅守崗位、擅離職守,且習以為常,軍紀廢弛,致生重大違法犯紀事件」等部分:查個人軍旅生涯已逾十三載,其中擔任軍官已近六年,從以前至今任值星官也已不計其數,深知值星外出是為本身所犯錯誤,也願受相關處分,另個人曾表示擔任值星官不只一次外出,意指從以前至今,不只一次外出;並非指當週擔任值星官時不只一次外出。且雖表示不只一次外出,但從以前至今值星外出卻也屈指可數,案內卻指摘「習以為常,造成軍心渙散,軍紀廢弛」,實屬誇張些許。

關於彈劾案內第十五頁第六行「丙○○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檢接分隊補

給官,行為放蕩,不知自愛,時常出入楊梅埔心皇家酒店及中壢市豪門世家理容院宴飲,並與酒女陽幸娥、梁潔妤交往密切,行為曖昧,不知自檢,影響軍譽甚鉅」部分:查案內所提楊梅皇家酒店申辯人從未涉及,更遑論時常出入宴飲實為一不實指控。女子陽幸娥為申辯人已交往三年餘之女友,男未婚、女未嫁正常交往(目前已分手),何以為行為曖昧、不知自檢,更有道是職業不分貴賤,文內卻以酒女一詞形容陽女、梁女,是否有欠公允。另梁女實為申辯人一普通朋友,認識至今僅見面五、六次,並無任何肉體上接觸、關係,卻被喻為交往密切、行為曖昧、不知自檢,影響軍譽甚鉅,是否有些誇張呢?關於彈劾案內第二十九頁第六行「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

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七時四十分擅離職守離營與女友餐敘,致所屬士兵王至偉、蘇黃平等人有機可乘竊取彈藥,並以該基地之好馬車載運彈藥離開營區,肇生重大違法事件」部分:查彈藥失竊案至今已可謂水落石出,文中所提王員及蘇員也均未涉案,案內卻仍指出因申辯人外出導致所屬有機可乘,肇生重大違法事件,此一指控應不成立。

關於彈劾案內第三十八頁第五行「值星官丙○○上尉擅離職守,軍紀廢弛,行為不

檢,致生事端」部分:查彈藥失竊並非本單位人員所為,且案發時間並未確定,卻將本案發生原因歸咎於申辯人外出用餐及行為不檢所導致,是否有些牽強。

結論:此次彈藥失竊,該地點之巡查任務及安全並非中隊值星官應該負責,是由彈藥庫房主官或值勤人員負責(如附件),值星官僅清查中隊槍彈房,且庫房距值星官室約二百至三百公尺之遙,今天不論是任何一位軍官擔任值星官都不會察覺彈藥是否遭竊,而此次案件卻將彈藥失竊原因歸咎於值星官外出,且將個人行為有瑕疵部分皆列為導致彈藥失竊原因,是否有些不適,就如本部隊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再次失竊彈藥,只因值星官未外出所以無任何責任,如果今天當日值星官恰巧不在,是否也是將當天值星官所有過往行為有瑕疵部分皆列為彈藥失竊導致原因;然彈藥再次失竊也證明了不會因值星官的外出或不外出而導致彈藥是否失竊,並非案中所言因值星官種種行為導致彈藥失竊,但自己本身亦有不當行為,接受處分理所當然,絕無怨懟。最後,本人官小職卑,對於申辯書內容及格式均無人從旁指點,只得以白話方式陳述事實,懇請貴委員會處分從寬,還請明鑒,以示公允。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所提意見:

戊○○少將申辯書部分:

劉員辯稱:該基地周圍全長一一、八九四公尺,圍牆僅三、六一七公尺,有十九條

道路與營外通連,基地庫房二十八座及四十七架飛機,如欲按規定三十公尺設哨實有困難,又劉員稱任內已呈報桃園基地阻絕設施需求、人員上班期間差勤管制具體作法、夜間進出營門加強管制辦法等,業已盡最大努力。

本院意見:

戊○○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前任指揮官,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四條規定:「主官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同規定第○一○八條第二項規定:「軍紀案件之獎懲,受編配、配屬及原建制單位均應負連帶責任。」桃園空軍基地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同月十一日及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不及半載連續三度發現彈藥遭竊、衛哨槍械被劫奪之重大危安軍紀案件,係因警衛勤務訓練未能落實、衛哨配置不當、未依規定換班交接、阻絕與防盜設施不足、內部管理鬆散、各級幹部處事延宕、監督不周、考核不力等諸多缺失,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國防安全,劉員身為該基地之主官,雖已律訂相關辦法在案,惟未能落實執行,亦未切實督導考核,致生事端,實難辭違失之咎。

劉員辯稱:衛哨教育訓練非其職責,渠僅負飛行訓練及飛機修護計畫之策訂、執行及督考等云云。

本院意見:

查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規定:「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指揮權責及支援事項:指揮權責:()哨部署與警衛安全措施之策定,及警衛勤務督導考核與防衛作戰之指揮管制。()在核定哨數之內,得因應警衛需要,建議實施衛哨調整。()各地區警衛部隊如發生重大事件時(如重大違紀違法、軍民糾紛、警衛安全事件等)基(駐)地指揮官應督導警衛部隊做適切之處理()對配屬之警衛部隊負有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軍紀安全等督導及要求。()對基(駐)地有關警衛安全及警衛設施應經常研究改進,並督導配屬之警衛部隊執行或建議其上級單位督導改進之。」又依據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受編配、配屬單位對配屬部隊(或人員)之軍紀維護視同建制部隊(如三軍同駐一營區由最高指揮官負軍紀維護之責)。」查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營第五營係負責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之安全任務,依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基地指揮官對所屬警衛部隊負有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軍紀安全等督導及要求,殆無疑義。劉員所引述之空軍八十九年度部隊訓練計畫大綱雖訂防砲警衛司令部負警衛部隊督考及訓練成敗全責,但並未否認基地指揮官對警衛部隊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要求之責,被彈劾人容有誤會,仍有疏失。

劉員辯稱: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缺乏阻絕設施、照明設備與警報系統,係前任指揮

官未編列預算改正,渠於任內欲改正缺失,確屬困難,且渠已呈報改進方案等云云。

本院意見:

劉員所述確屬實情,惟其身為該基地單位主官,任內應針對基地之彈藥庫房之各項缺失,妥謀改進之道,如確有執行困難除向上級反映外,亦應研擬改進方案,以彌禍於未然;查劉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止任基地指揮官,任期近一年四個月期間,而該基地彈藥庫房缺失頻仍,又於同年十月三日及同月十一日連續遭竊,劉員實難卸責。

劉員辯稱:警衛營各項通連設施、照明設備及警報系統,該營各級幹部均未反映,致無法及時改進云云。

本院意見:

查國家設官分治,各司其責,分層負責,殆無疑義,雖然警衛營第五營未反映通聯設施、照明設備及警報系統之缺乏,固有違失;惟按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指揮權責::()對基(駐)地有關警衛安全及警衛設施應經常研究改進,並督導配屬之警衛部隊執行或建議其上級單位督導改進之。」而劉員身為該基地主官,除由各級幹部反映缺失意見外,亦應實施走動式管理,始能發覺問題之所在,以便及時改進缺失,顯見劉員未能落實督導考核工作,以發掘積弊之所在,實有違失。

劉員辯稱:該基地整體軍紀尚不致於達到廢弛之地步等云云。

本院意見:

查空軍八十八年一至九月份軍紀安全評核成績公布表,該基地評比成績分別為一月份第一名、二月份第七名(最後一名)、三月份第一名、四月份第七名(倒數第二名)、五月份第四名、六月份第六名、七月份第六名、八月份第五名及九月份第八名(最後一名),查該基地八十八年一月份第一名,至同年九月份成為最後一名,且九個月期間即獲得二個月最後一名,顯見該基地軍紀每況愈下。又該基地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擅離職守、通信航管第五中隊謝志恆中士原係負責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發報台晚間值班工作,亦未經報備,與上士楊瑞瑜、中士余勇儒等人於當日晚間二十二時許至營外喝酒、補給中隊器材庫上兵陽凱帆、倉儲分隊彈藥庫上士邱松德、製氧所上士田亞倫等人在寢室喝酒,於就寢查舖後不假離營,補給中隊裝管室羅欽禮中尉、油儲庫劉明德上尉、檢接分隊馮千瑜少尉等十四位軍士官兵違規攜帶行動電話進入營區,顯見該中隊各級幹部與士官兵,均未能恪遵其上級律令,依規堅守崗位,致軍心渙散、軍紀蕩然,實有違失。

丁○○少將申辯書部分:

有關未落實衛哨勤務督導考核工作部分:

按趙員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接任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指揮官之職,即負有督導該基地業務成敗之責。趙員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該基地彈藥遭竊後,未立即對基地安全缺漏做一通盤性之檢討、審慎評估,並加強營區衛哨部屬與警衛安全措施、落實警衛勤務督導與安全防護等,亦未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一節第○五○○六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在該基地之F、M、J、K、N、L、P、Q等彈藥庫或存儲場所之出口配置衛兵守衛;復於八十八年十月十日國慶日重點戒備期間,該指揮部補給中隊不但未依規定加強巡查,甚而以移庫為由,指示所屬停止每日之例行巡查,致同月十一日又發生L彈藥庫之彈藥失竊案。趙員身為該基地指揮官,於國慶日重點期間,且剛發生彈藥庫遭竊之情事,卻仍未能落實督導彈藥庫之衛哨警衛及管理工作,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致又肇生第二次彈藥失竊案件,其身為基地指揮官,實難辭違失之咎。

有關值星官擅離職守、軍紀廢弛部分:

趙員身為基地指揮官,負該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對所屬意外事件,並負「指揮不當」之行政責任,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二○一二條第一、四項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四條及○一一一條第七項訂有明文。趙員接任指揮官後,十月二日連續發生值星官丙○○上尉擅職守離營與女友餐敘、發報台值班人員謝志恆中士擅離職守至營外喝酒;另補給中隊上兵陽凱帆、倉儲分隊上士邱松德及製氧所上士田亞倫等人就寢查舖後不假離營等事件,足證該基地指揮部官、士、兵與值勤幹部均擅離職守,顯示軍紀渙散,趙員身為指揮官未能及早發現值勤與軍紀之缺失,妥予改進,為其應負之軍紀成敗責任無誤,卻以視導駐外部隊,不在基地之內及職權下授、分層負責為由意圖卸責,實不足取。

有關延宕反映報告部分:

依據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械彈應嚴密管理,不得遺失,::應即採取下列措施:㈠:::㈡各地區指揮官應將發生上述事件,應於五至十五分鐘內反映國防部暨總部,::,即使未發生災害。亦應受行政過失之處分。」及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規定:「失竊彈藥應即報告,師級政戰主任(比照)於接獲反映後,限五至十五分鐘內,反映至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室,同時反映至各該總部主任室。另失竊彈藥軍紀事件之反映層級為國防部,::」,惟查國防部戰情中心之紀錄顯示,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十月三、十一日兩度發生彈藥失竊之重大軍紀事件後,十月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發現彈藥失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於十時十分始接獲由空軍總部軍事安全處轉報之消息;另國防部戰情中心則於當日十時五十分始接獲空軍總部之報告;再查該基地上午九時五分發現L彈藥庫彈藥遭竊(趙員辯稱係九時二十分始發現),惟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始接獲空軍總部軍事安全處之通報;另國防部戰情中心係於十時十分接獲空軍總部之電傳通報,均超過律定反映通報時限,顯見桃園基地並未依上述規定時間內通報國防部及總政治作戰部,而趙員身為基地指揮官,未能切實要求所屬貫徹律定回報時限與層級之要求,致延宕反映彈藥失竊案情,責失明確,洵堪認定。

有關未能妥予改進,復生事端部分:

趙員於答辯書中辯稱,本院彈劾所述之缺失,均為部隊已完成勘察獲列入整修、改善之事項,均需經費及時間,故無法立即全部完成。惟查該基地補給中隊彈藥官黃教湧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巡查彈藥庫房發現缺失,並在巡查紀錄簿上登載略謂:Q彈庫無衛哨及照明警報系統、V彈庫無警報系統及阻絕設施、W彈庫無阻絕、照明、警報設施及庫門插銷損壞、A彈庫庫後無阻絕設施、衛哨、照明及警報裝置、J彈庫庫後無阻絕設施、衛哨、照明及警報裝置、L彈庫庫外無阻絕設施及鎖頭老舊、M彈庫百葉窗損壞及鎖頭老舊、N彈庫無阻絕設施及百葉窗、後門鎖損壞等缺失。另同月十一日L彈庫彈藥失竊後,該基地指揮官不於十月十三日至十八日對油彈庫區安全檢查所見情況表仍有許多缺失,部分彈庫仍未加裝阻絕、照明及警報等裝置,且部分衛哨仍未依據相關規定採複哨單換等缺失,顯見趙員所云種種改善事項未能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落實、確實儘速改善,其身為指揮官,對於各項改進措施未能落實執行,實難謂無違誤。

有關未建立營區安全責任區規定:

趙員雖辯稱「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修訂,而「空軍營區安全責任區實施規定」則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由「空軍營區安全調查作業具體作法」所取代,且其自十月三日事件發生後,即責成相關單位全面加強,已盡相關安全防護之能事。惟依據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略以:「本部隊各重要廠庫、機密敏感場所等,未確實劃分安全責任區域,未指派專人負責巡護,以彌補警衛不足之處,致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趙員身為基地最高指揮官,負有該基地業務成敗之責,對於基地內未依規定劃分安全責任區、設置安全督導官及安全責任區實施每日檢視回報責任區安全狀況制度,故雖接任僅十餘日,惟對於未能落實基地安全防護工作,致釀重大事端,實難卸其應負之責任。

綜前所述,趙員身為空軍桃園基地指揮官,負有督導該基地全般業務成敗之責,惟

自接任後未能銳意改革,仍因循以往作法,涉有㈠未落實衛哨勤務督導工作,㈡值星官擅離職守、軍紀廢弛,㈢延宕反映報告,㈣未能妥予改進缺失,㈤未建立營區安全責任區規定等責失,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事由而依法予以提案彈劾。其遭國防部核處記過二次、調整職務之處分,係針對渠身為基地指揮官職務之處分;而本院依法提案彈劾、移付懲戒,乃係針對劉員擔任軍職,亦為廣義之公務員身分追究相關行政責任,兩者著眼點及追訴目的均不相同,並不涉及「一事不二罰」之基本法理,特此敘明。

乙○○中校申辯書部分:

有關彈藥庫衛哨配置不當部分:

㈠周員辯稱警五營下轄四個連,負責桃園空軍基地、臺北公館山油庫、龍潭彈庫、

龜山油庫、員樹林電監中心及懷德看守所等處之警戒任務,桃園空軍基地內實際擔任警衛兵力僅二又二分之一個連,且為因應國軍精實案,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裁撤一個連之狀況下,實無增派衛哨之能力;另辯稱基地及各分防單位衛哨增派屬空軍總部權責,各衛哨之派遣均經會勘後呈報總部審查、核定後執行,非警衛營營長一人所能決定。

㈡惟查空軍警衛營之任務,在確保空軍基地、要地、裝備、設施之安全,彈藥儲存

區應由警衛部隊規劃配置警衛,警衛部隊對於彈藥儲存區之安全應負全責;彈藥庫或存儲場所之出口依規定派衛兵守衛,凡彈藥庫、彈坪等重要存儲設施,均應列為特別禁區,配置警衛,實施安全管制,並指定專業人員負責,妥為防護。又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略以:「本部B彈庫衛哨係由防砲單位兼任,且該警戒區超過空軍總部作戰署規定之限制,衛哨值勤警戒區,日間為五十公尺,夜間為三十公尺。遭竊之彈庫已位於規定之衛哨值勤範圍外,顯係衛哨設置未符規定。」防砲單位雖兼任B彈藥庫衛哨,然距離過遠,無法有效掌握該彈藥庫之周邊狀況,而L彈藥庫房在衛哨視線範圍外,且無照明設備造成死角,致庫房門窗被撬毀;又該基地B、L彈藥庫房出口均未派遣專責衛兵守衛,造成營區安全防護之缺漏。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警衛第五營負有規劃配置警衛及確保彈藥存儲區安全之責,該營營長乙○○中校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任職起,一直未能主動發掘上述缺失、建議總部改進,未善盡基地警衛安全主管及基地指揮官警衛安全幕僚之責,空言非警衛營營長一人所能決定,顯係推託之詞,不足採信。

有關營門警衛管制草率部分:

周員於答辯書中自承「少數人員值勤時未按規定實施管制,致使營區警戒出現罅隙,予歹徒可乘之機,肇致庫房彈藥遭竊之重大案件,失職衛哨縱當予以檢討懲處,各級幹部亦未善盡督導之責。」顯見平日各級幹部對於衛哨值勤之督導除未能落實外,亦未嚴格要求衛哨值勤時對於進出基地之人、車及物品,不分階級、身分均按規定檢查。按周員身為基地最高警衛主管,對於營區長久以來警戒任務未能落實、門禁管制鬆弛等積習未能根除,實難辭其咎。

有關阻絕設施不足部分:

周員辯稱桃園基地阻絕設施建構工程經費經空軍總部核定編列於九十及九十一年度執行,致使基地周邊阻絕設施建構工程延宕迄今無法動工,肇致安全罅隙而發生彈藥被竊事件,而其在兵力不足情況下,對未經核定之哨所,實難以增派兵力。惟查阻絕設施設置主要目的在於遲滯敵人之行動或改變其攻擊方向,以利我爭取時間及應變,該設施務需於平時規劃完成。故遭竊之B、L彈藥庫周邊均未依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九條、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五○○三條第六項之規定設置圍牆及電監系統,周員自八十四年四月一日擔任負責基地安全之空軍防警部警五營營長迄今近五年,明知基地安全防護設施不足,卻未加派衛哨以維安全,卻辯稱係因空軍總部遲未核准阻絕設施整建經費所致,顯非事實。

有關衛哨崗亭設施不足部分:

依據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一條規定:「各衛哨崗亭應設置警報器、警鐘、哨子及有、無線電,遇狀況發生時,運用最有效之裝備發出預警信號,爭取機先。」惟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警衛第五營共有十八個衛哨崗亭未裝設無線電、五個衛哨崗亭未裝設有線電話、八個衛哨崗亭未設置探照燈、六座衛哨崗亭未設置警報器等,顯見該基地未依上開規定在衛哨崗亭內設置示警及通聯設備,以致無法做到「一點警示、全面戒備」之基本要求。按衛哨崗亭應設置示警及通聯設備早經明文律定,周員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接任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營長迄今近五年,對於該基地衛哨崗亭設備不足等存在已久缺失未能及時發現、迅予改進,顯有責失;另依據前指揮官戊○○少將於申辯書內容第四項中指稱略以:

案內所列各項通連設施、照明、警報器等缺失,警衛營、連、排長均應知之甚詳,確實掌握,各級主管應善盡言責,適時在指揮官電子信箱、每月行政會報或備文向指揮部反映缺失,以爭取改正時效,惟其在桃指部任職期間,均未接獲相關缺失反映報告,顯見周員並未善盡其特業參謀之職責,其空言基地現有設施不足非其之責,顯係推託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有關衛哨訓練未能落實部分:

周員於答辯書中自承本次基地連續發生彈藥遭竊事件,衛哨兵未能察覺並即時將狀況向安管中心反映,除凸顯衛哨應變能力不足亟待加強外,渠身為營長在訓練工作上亦難辭其咎。故本院以其身為桃園基地警衛安全主管,對於衛哨之訓練工作未能落實,以致衛哨應變能力不足之指責,應無疑義。

有關協調配合不足部分:

周員於答辯書中亦自承空軍桃園基地雖因警衛兵力不足,將部分彈庫警戒任務交由防砲部隊兼服,然其身為警衛營營長卻疏於協調,對兼服哨之衛兵未能要求加強勤務訓練,以增強衛哨兵值勤能力,致使營區整體安全工作執行上間接產生不利之影響,對此一疏失自應坦誠檢討,負起行政上應有之責任。觀此,本院認為周員身為警五營營長,對於基地內警戒衛哨勤務協調配合不足部分,應無疑義。

有關未盡警衛主管之責方面:

周員於答辯書中雖自承渠身為警衛營營長,未善盡督導之責,誠心接受應有之行政處分;惟又辯稱防區遼闊、兵力及阻絕設施不足等由,試圖卸責。按空軍防警部警五營負有維護桃園基地指揮部安全之責,惟查該營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之前,並未將基地之F、M、J、K、N、L、P、Q等彈藥庫及戰備飛彈庫列為特別禁區,亦未配置專責衛哨警戒與安全管制;周員身為警衛安全主管對於前述重大警衛安全缺失,長期以來均未就其身為基地指揮官特業參謀之責提供建議,其未善盡警衛主管職責之事實,極為明確。

丙○○申辯書部分:

張員辯稱:本人為幹部且機車有保險、行照、駕照及基地機車通行證,不需將機車置於營區外面。

本院意見:

空軍桃園基地為確保基地安全,進出基地之車輛需有通行證,如洽公需使用民車,則需單位主官出具放行條後方可行駛,查丙○○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十七時四十分擔任補給中隊值星官期間騎乘女友陽幸娥機車(車號:000-000,停放於該補給中隊後方停車場)前往中壢市○○路好樂迪十樓之九號,到達時間為十八時。查該機車非基地之車輛,且需有基地通行證方可進出基地,張員卻違反營規停放於營區內,顯有違失。

張員辯稱:擔任值星不止一次外出,係指非當週擔任值星官時不只一次外出云云。

本院意見:

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訪談丙○○紀要第二十一點:「問:是否知悉擔任值星官擅離職守會被移送法辦?答:因為我想值星班長人在隊上,同時駐隊官也曾經外出吃飯,因此我不止一次在值星時外出。」查國軍內務教則第五○○一條規定:「值星之目的旨在維持軍紀營規,處理緊急意外狀況,確使部隊隨時均能圓滿達成任務。」又同教則第○四○○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欲期人員管制確實,首應重視軍中各級組織體系層層節制,務使每一成員隨時均在其直屬長官指揮掌握之下。」因此,軍官於值星時切不可擅離職守,平時亦不能擅離營區,丙○○於十月二日擔任值星官時擅離職守,其辯稱曾於非值星時離開營區,亦屬違反營規,仍有違失。

張員辯稱:未時常出入酒家,與埔心皇家酒店公關陽幸娥交往係屬正常男女交往等云云。

本院意見:

按丙○○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於空軍桃園基地憲兵隊李銘中偵查時供稱:「問:薪俸支用情形?答:月俸實領四萬元::飲酒作樂約一萬元。問:近期何人向你催討借款?款項名稱?償還金錢來源?答:何偉強士官長催討酒店欠款一萬零五百元,我已用考績獎金歸還,徐志偉上士催討酒店消費貳萬壹仟元,我未歸還;桃園市中國城小曼催討酒店借款壹萬陸仟捌百元,我未歸還。」(附件一)足見張員不但時常出入酒家且積欠大筆債務。另丙○○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調查筆錄:「問:交友情形?答:目前我有兩位要好的女友,其一為王家珍,目前在中壢大崙國小教書,::另一為陽幸娥,已交往三年,::目前她在楊梅埔心皇家酒店上班,因體質關係,無法受孕。問:十月八日至十月九日休假期間去處?有無人可證明?答:::十月九日凌晨去『豪門世家理容院』接梁潔妤,共赴『YES』KTV唱歌,凌晨三點多離開,凌晨四時左右到女友陽幸娥住處,等女友下班回家一起進入,就待在女友家中,一直到八點多離開返回家中::」國防部於七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以(七八)法治字第一四○一號修頒國軍貫徹十項行政革新指示實施要點第七點:「各級行政人員一律不得進出舞廳、酒吧、酒家::如有違反規定,應從嚴處分。處分標準:違反規定者視情節,予以記過以上處分。」張員顯已違反上開要點及公務員服務法之有關規定,實有違失。

張員辯稱:渠於十月二日擅離職守之時,並非本案彈藥失竊之時間,應不可以歸責。

本院意見:

丙○○上尉於擔任值星官期間未依規定堅守崗位、擅離職守,其身為軍官未能以身作則,依規掌握部隊人員狀況、維護軍紀、嚴密械彈管制,巡視責任區安全,核有疏失,縱然彈藥失竊之時間非其擅離職守之時間,惟其怠忽職守,敗壞軍紀,實難辭其咎。

己○○、甲○○申辯部分:

被付懲戒人申辯:該單位因應精實案人力精簡,且須擔負多項任務,人力負荷吃緊,主官每日僅巡查乙次彈藥庫並未違反規定云云。

本院意見:

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五節第○五○三六條第一、二項規定:「倉庫檢查紀錄表:由彈庫庫長每週按紀錄表上之項目逐項檢查,以落實倉儲作業。庫區巡查紀錄表:由庫房派員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乙次,以確保庫區之安全。遇重點節日,應加派人員巡查。」又依庫區巡查紀錄表上之巡查項目包括:門窗、封條、鎖匙、滅火器、避雷針、排水系統等,巡查人員須於庫區巡查紀錄表上簽名;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B、C、L彈藥庫之八十八年七、八月巡查紀錄表上,計有士兵沈文議、王至偉、邱文賢、簡志宏、江克儉、下士勵啟明、上士黃耀德等人之簽名,顯見該中隊將每日巡查彈藥庫之重責均交由士官及士兵負責,致發生彈藥庫士兵有任意更換封條日期、填寫不實溫濕度紀錄等情,顯有不當;此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詢問己○○中校在筆錄上載:「問:十月二日竊案發生後,貴中隊有何因應措施?答:中隊配合基地進行搜索,並辦理特別清點及巡查,特別清點由分隊長負責帶領,十月二日至十月八日早晚各清點一次。問:十月十日國慶重點日,為何無辦理清點?答:上級指示先找彈藥,清點暫停,十月十一日再開始清點,且正臨換防時期,故十月十日未辦理清點。::」(附件二)又己○○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筆錄上載:「問:案發前一週,有無印象進入該庫房?答:庫長每日均至庫房檢查(有簽名紀錄)。上級長官(指揮部)於重要慶典前或不定期至庫房查看。::問:庫長巡查庫房有何措施?答:九月份至庫房查看,並未察覺後門之門鎖破壞,庫長每日查看庫房四周設施,應注意門鎖設施,惟實務上並未注意到有無鏽蝕。」(附件三)又依據甲○○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筆錄上稱:「問:最近一次何時去巡查?答:九月中旬(三個幹部輪流,庫長、督導士官長、督導上士)。」(附件四)惟查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及同月十一日渠主管之彈藥庫二度遭竊,且遺失之鋼心穿甲彈多達八、九六○發,具高度危險性(可貫穿二件防彈背心),而補給中隊隊長己○○、彈藥庫庫長甲○○上尉未能檢討缺失,卻一再辯稱渠平時工作努力之成果及法規之疑義,實屬不當;又己○○一再表示庫長應每日巡查,然實際上巡查工作卻由士官長、上士及庫長三人輪流行之,顯見譚員對所屬工作狀況,無法掌握瞭解,又巡查項目依規包括:門窗、封條、鎖匙、滅火器、避雷針、排水系統等,然庫長甲○○卻未注意門鎖設施,顯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失。

被付懲戒人申辯表示,該基地彈藥庫無防盜警報系統係原設計時即無設置相關電器

設備,又彈劾案文中引用該中隊彈藥官黃教湧中尉對彈藥庫諸多缺失之供述,屬個人片面之辭,顯非專業,不應作為歸責之憑云云。

本院意見: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一節第○五○○四條第二項規定:「通風與防盜設(備)施:()各地面彈藥庫,必須有良好的門窗規劃,期使彈庫保持良好通風狀態;且庫門必須為外開式。()各型彈藥庫之門窗,必須設置交直流防盜警鈴、防盜窗、安全鎖等。」及空軍總部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樽強字第七八一六號令頒之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五○○三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門哨、油、彈庫設置直通作指中心之警鈴系統。」又查譚員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擔任補給中隊隊長、吳員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任彈藥庫長,至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之案發時,任職時間近一年二個月,卻未依上開規定設置防盜警報系統,實屬不當。又依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前段規定:「集中管制之械彈庫房門應配兩把鎖。」然查該基地各彈藥庫門未能依規全部配置兩把鎖,亦有不當。又該中隊黃教湧中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巡查彈藥庫房並在巡查紀錄簿上登載略以:「Q彈庫:無任何衛哨,遭竊不易察覺,無任何照明警報系統;V彈庫:無警報系統,庫外無阻絕設施,宜增刺絲網;W彈庫:庫門天地插銷損壞,庫外無阻絕設施,無照明、警報系統;A彈庫:庫前門門軌彎曲,庫後無阻絕設施,無衛哨,無照明無警報裝置;J彈庫:庫後無阻絕設施,無衛哨,無照明無警報裝置,鎖頭老舊;L彈庫:左側門無法開啟,庫外無阻絕設施,鎖頭老舊;N彈庫:百葉窗損壞,無阻絕設施,後門鎖損壞;M彈庫:百葉窗損壞,鎖頭老舊。」等諸多缺失。再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至十八日對油彈庫區安全檢查所見情況表仍有許多缺失略以:「D、E庫未配置警鈴及庫區照明不足,且庫房僅有門鎖乙副,應加裝如天地栓,以確保庫房防護安全;南區油彈庫區沿線圍牆刺絲網均已鏽蝕損壞,北油池阻絕設施僅拒馬乙座,門口衛哨採單哨配置;6哨單哨執勤,與4、7哨相去甚遠,無法與其他哨兵相互支援,另F庫哨亦為單哨,無阻絕與照明設施,均有安全顧慮;W、Q庫無刺絲網及照明設備;B庫前門鎖僅乙副;A庫前後西側門鎖各僅乙副。」顯見該補給中隊仍未能記取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及十一日失竊彈藥之教訓,未能即時改正缺失。查己○○及甲○○未能徹底檢討缺失之所在,反以黃員非彈藥技術官為由,飾辭狡辯,又該被付懲戒人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及彈藥庫庫長甲○○上尉既為專業彈藥技術官,卻未能發揮專業所長,事前卻未能改正缺失,顯有嚴重失職。建請應從重議處,以敬傚尤。

被付懲戒人申辯,涉案士兵蘇黃平、王至偉雖有不良紀錄,但尚未經刑事程序確認,以此歸責未落實安全查核及安全鑑定工作,實欠公允云云。

本院意見:

查負責械彈、爆材管理人員及服勤油彈庫衛哨兵、安全士官等,均應先期實施安全查核,凡思想、品德、言行、心理或精神狀態等有不良傾向者,均不得擔任上項重要工作,並於每季實施安全鑑定,發現涉有不良傾向者,應立即調整其職務。按保防部門負有械彈(爆材)管理人員及警戒人員安全查核之責;各級部隊長及主官,應選派忠貞負責而無安全顧慮之人員保管械彈,每季實施保防安全查核乙次,並注意其日常生活、操行、品德及交往情形等,隨時嚴加考核,以防盜賣及滋事等情形,尤其對行為浪蕩、酗酒賭博官兵,絕對不可指派保管械彈;另應運用組織,隨時蒐集官兵動態資料,並須勤於登記、鑑定、研判、運用;若研判有幫派分子或交遊複雜,涉有不法嫌疑者,應即建議調職;復對擔任衛哨人員須嚴加考核,如反應條件有缺陷或有安全顧慮人員,亦應嚴禁擔任衛哨兵勤務,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章防範實體破壞之具體作法第九點、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六○一三條及國軍警衛勤務教範第○一○○九條均訂有明文。械彈管理人員只要涉有安全顧慮者或不適任者,即應調整職務,而非一定要經刑事程序判決確定為必要條件;經查蘇黃平、王至偉二員曾有參加幫派且擔任圍事及交往複雜等不良紀錄,己○○中校及甲○○上尉即應適度調整渠等工作,加強掌握了解所屬言行動態,並適時導正,渠等未慮及此,反飾辭以辯,實難辭違失之咎。

被付懲戒人申辯表示,任內對所屬官兵經常宣教要求,完成多項重大工作成效及優良事蹟,並無疏於整飭軍紀及督導管理之失云云。

本院意見:

查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擅離職守,私自離營與女友餐敘,器材庫上兵陽凱帆、倉儲分隊彈藥庫上士邱松德、製氧所上士田亞倫、上兵呂中義等人於就寢查舖後,均多次不假離營;倉儲分隊彈藥庫上士邱松德等人於寢室喝酒;該中隊補給官丙○○上尉、存管室一兵陳小明、檢接分隊一兵陳益弘等人為求方便,違反基地規定,將汽、機車停放營區周邊;另該基地前任指揮官戊○○少將雖於八十七年間已律定該部各級單位嚴格查禁民用通訊器材攜入營區,然查該中隊裝管室羅欽禮中尉、油儲庫劉明德上尉、檢接分隊馮千瑜少尉等十四位軍士官兵均違規攜帶行動電話進入營區;該中隊士兵王至偉曾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不假外出,迄晚餐後返營,未被發覺;又士兵羅樟坪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三十日及十月二日在幹部查舖之後,自該基地北區翻牆外出,飲酒狎妓,至凌晨反營等等,均證明該中隊軍紀廢弛,且非屬個案;復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略以:「人員內部管理欠落實:本部部分官兵言行不檢,金錢支出毫無節制,經常於夜間查舖後,不假外出至營外飲酒作樂;甚至更有幹部怠忽職守、私自離營等情事,單位均未能加以防範、查察,致生憾事。」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四條規定:「主官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己○○身為補給中隊主官,平時未能整飭軍紀,且疏於督導管理,肇生重大案件,雖提出諸多成效及事蹟,實難盡釋前述內部管理鬆散,軍紀廢弛之事實。

被付懲戒人申辯表示,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有關「加強軍民聯繫」、「加

強佈建做好調查工作」之規定,訂頒及適用即存有疑義,無「行政期待之可能性」,且非申辯人職掌,焉能就此歸責云云。

查縱令上開規定適用涉及疑義,應將窒礙難行之處及時反映上級,謀求解決之道,因循苟且,即屬失職;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彈藥失竊後,負責B彈藥庫衛哨之防砲二○一營第一連連長吳其昌上尉方知該彈藥庫係由其負責警衛,顯見該補給中隊多年來均未與防砲二○一營第一連舉行彈藥庫衛哨之協調配合會議,致生事端,該中隊隊長己○○中校處事草率,疏於協調配合與佈建工作,核有違失。

附件目錄(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丙○○部分)。

附件二: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己○○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應訊部分)。

附件三: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己○○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應訊部分)。

附件四: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甲○○部分)。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戊○○第二次申辯所提意見:

劉員辯稱:衛哨核定係空軍防警司令部衛哨會勘小組決定,衛哨部署缺失,不應由其負責。

本院意見:

戊○○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前任指揮官,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四條規定:「主官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同規定第○一○八條第二項規定:「軍紀案件之獎懲,受編配、配屬及原建制單位均應負連帶責任。」桃園空軍基地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同月十一日及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不及半載連續三度發現彈藥遭竊、衛哨槍械被劫奪之重大危安軍紀案件,係因警衛勤務訓練未能落實、衛哨配置不當、未依規定換班交接、阻絕與防盜設施不足、內部管理鬆散、各級幹部處事延宕、監督不周、考核不力等諸多缺失,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國防安全,劉員身為該基地之主官,雖已律訂相關辦法在案,惟未能落實執行,亦未切實督導考核,致生事端,實難辭違失之咎。再查空軍總部所屬各基駐地衛哨精簡與執勤方式調整作法第五條實施方式第二項規定:「防警部應編衛哨會勘小組由現階少將(含)以上長官帶隊,會同相關單位實施衛哨會勘。」同條第四項規定:「各相關單位於會勘結束後,應將衛哨裁撤(調整)建議表及衛哨配置圖,呈報本部並副知防警部。」再依據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作戰組作戰官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之簽呈之說明二:「原本部呈報衛哨精簡與調整執勤方式建議案,經總部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以(八八)週答字第二八三三號核復本部執勤衛哨為三十五個哨。」綜上得之,桃園基地衛哨精簡與調整執勤建議案,係該基地審視評估基地之安全防護後,呈報空軍總部核定,經查該基地八十七年十一月核定哨數為五十個,八十八年八月降為三十五個,該基地未能遵循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空軍彈藥手冊等規定,於彈藥庫(如A、Q、J彈庫)前配置警衛哨兵,劉員未依法行政,又調整基地衛哨部署時,亦無審慎評估該基地安全防護,即將該基地衛哨精簡與調整執勤方式建議案呈報空軍總司令;現又以空軍總部核定哨數不當,試圖卸責,所辯之詞,殊無可採。

劉員辯稱:渠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就任桃指部指揮官後,於同年七月十七日即完成營區安全責任區規劃並核定執行等云云。

本院意見:

依據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節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明確劃分『安全責任區』,並督導結合工作區、生活區,逐級劃分安全責任區至個人,配合互助組管制運用,每日回報責任區安全狀況。各安全責任區並設置安全督導官,負責督導執行責任區內之警衛、阻絕、隔離、照明、消防、安全防護諸措施;另對『安全責任區』內價值點、機密點、危害點,均應設置督導(巡查)紀錄簿,各級主官(管)不定期實施督導,發掘缺失立即督導改進,並追蹤複查改進情形。」次按空軍營區安全責任區實施規定第四節第一條規定:「責任區劃分:各單位應以營區為單位,依行政建制、任務區分、戰備編組及其他工作、生活環境等狀況,明確劃分各部門或所屬單位『安全防護區』,以建立整體安全防護面。各『安全防護區』應將責任範圍嚴密劃分至兵個人,設置代理人及貫徹新進、離職人員交接制度,以消除責任漏洞,形成安全防護網。各『安全防護區』應分別設置安全督導官,由該『安全防護區』內較高階之單位主官(管)或軍官,負責策劃、督導協調、執行責任區內之警衛、阻絕、隔離、照明、消防、及建議區內全般安全防護有關措施。」同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安全防護區內具有機要、敏感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等處所,如機場、油彈庫、雷達站、電(總)機房、通信及資訊中心、管制軍品庫等應列為防護點,並區分價值點、機密點、危害點,由原管理使用單位(人員)自行負責,各防護點均應設置督導(巡查)紀錄簿,各級主官(管)不定期實施督導,發掘缺失,立即督導改進。

」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雖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以(八七)第○三八六號令頒該部營區安全責任區;惟本院曾要求該基地指揮部提供各防護點設置督導(巡查)之紀錄簿,及各級主官(管)不定期實施督導之紀錄等資料,該部無法提供;復查空軍總司令部送交本院之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在缺失檢討第九項亦坦承:

「本部對各重要廠庫、機密敏感場所等,未確實劃分安全責任區域,未指派專人負責巡護,以彌補警衛不足之處,致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顯見該部雖劃分安全責任區,卻未依上開規定設置安全督導官及要求官兵員工對分配之安全責任區,落實每日實施檢視回報責任區安全狀況,並實施不定期檢查督導等相關措施;足證該基地僅有安全防護責任區之名,而未能確實落實執行;另該基地亦未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二節第○六○○六條:「彈藥庫、彈坪等重要存儲措施,均應列為特別禁區,配置警衛,實施安全管制,並指定專業人員,妥為防護。」而劉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止任基地指揮官,任期近一年四個月期間,未能落實基地安全督導考核工作,致彈藥庫房缺失頻仍,基地安全防護工作漏洞百出,實難卸責。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戊○○第三次申辯所提意見:

劉員辯稱:衛哨教育訓練督導考核之責係屬防警司令部,不屬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

,渠僅負飛行訓練及飛機修護計畫之策訂、執行及督考。如桃指部去督導防警部教育訓練,恐因分心影響飛安等云云。

本院意見:

查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負有指揮權責,包括衛哨部署與警衛安全措施之策定,及警衛勤務督導考核與防衛作戰之指揮管制;對配屬之警衛部隊負有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軍紀安全等督導及要求,及基(駐)地有關警衛安全及警衛設施應經常研究改進,並督導配屬之警衛部隊執行或建議其上級單位督導改進之,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又依據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一二條第七項,訓練督考要依訓練權責,分層督導,普遍考核。發現缺失,立即督導改善。依上開規定基地指揮官對配屬警衛部隊負有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軍紀安全、警衛勤務督導考核與防衛作戰之指揮管制等負有督導及要求之指揮權責,殆無疑義。劉員未能稟於基地指揮官之職責,依空軍警衛營(連)教則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等相關規定,切實督導配屬之警衛第五營之警衛勤務工作,顯有違失。

劉員辯稱:該基地飛行訓練較以往精進且精簡八一二員兵力,成效卓著,如軍紀廢弛應無法達成此成效云云。

本院意見:

查該基地裁減人數及飛行訓練與軍紀廢弛與否並無絕對關聯;其中飛行時數的增加,飛安事件的減少,係與飛行員素質及基地後勤保養良窳有關;查空軍八十八年一至九月份軍紀安全評核成績公布表,八十八年二月及九月份該基地軍紀評比成績均為全空軍最後一名;再者,劉員曾表示:該基地周圍全長一一、八九四公尺,圍牆僅三、六一七公尺,有十九條道路與營外通連,基地庫房二十八座及四十七架飛機,如欲按規定三十公尺設哨實有困難,劉員未能通盤考量該基地警衛勤務安全與運作所需人力,與妥擬精簡人力後之補強措施與替代因應計畫,造成基地安全防護之漏洞,劉員不思檢討改進,反以此辯解,顯無理由。又依據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四條:「主官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同規定第○一○八條第一項前段:「受編配、配屬單位對配屬部隊(或人員)之軍紀維護視同建制部隊(如三軍同駐一營區由最高指揮官負軍紀維護之責)。」該基地安全軍紀渙散,劉員實不可卸責。

劉員辯稱:基地已律定警戒範圍,防砲二○一連連長吳其昌及該連衛兵不知B彈藥庫屬該連警戒範圍,係任務交接不清,不可歸責於指揮官等云云。

本院意見:

經查該基地確實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令頒衛哨特別守則在案,對B彈藥庫警戒範圍訂有明文;惟查基地指揮官對基地全般業務負有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對所屬人員亦有監督、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分配的責任;今該基地防砲二○一連連長吳其昌及該連衛兵均不知B彈藥庫屬該連警戒範圍,吳員縱使有疏失,然劉員身為基地指揮官,平時疏於督導考核,落實分層負責制度,致基地軍紀散漫,幹部因循苟且,不知權責之所在,劉員既為基地指揮官自應負督導考核及軍紀成敗之責,自不能辭卸其責。

劉員辯稱:基地指揮官對警衛營僅負勤務支援責任,該營未向基地申請阻絕設施、

照明設備與警報系統,係該營不當,應追究防警部直接責任,不應越過直接責任追究其支援責任云云。

本院意見:

查國家設官分治,各司其責,分層負責,殆無疑義,雖然警衛營第五營未反映通聯設施、照明設備及警報系統之缺乏,固有違失;惟按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支援事項,有警衛部隊及崗哨通信網之架設與維修、警衛部隊編制車輛維修及機動車輛之支援、警衛用之各項阻絕工事之規劃建立及警衛部隊生活設施後勤補給等;另基地指揮官對基(駐)地有關警衛安全及警衛設施應經常研究改進,並督導配屬之警衛部隊執行或建議其上級單位督導改進之。顯見劉員身為該基地主官,平時未能切實督導幹部加強衛哨安全檢查,針對基地缺失,妥擬改進之道,實有不當;另查劉員早已瞭解基地之阻絕設施、照明設備與警報系統等諸多缺失,其不依上揭規定加強督導,要求警衛營改進,反飾辭以不應越過直接責任追究其支援責任等云云為辯,應無可採。

理 由

壹、監察院彈劾意旨略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簡稱桃指部)B彈藥庫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發現遭人破壞,失竊六五式步槍子彈八箱,計八千九百六十發;同月十一日該基地L彈藥庫再度發現遭人破壞,失竊練習用手榴彈、煙幕彈等數種彈藥多發,顯示該單位管制不周、紀律鬆散,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國防安全,該基地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及彈藥庫庫長甲○○上尉,未落實督導考核工作,處置失當,致彈藥庫彈藥一再失竊,有虧職守;該隊值星官丙○○上尉擅離職守;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營長乙○○中校負有基地安全防護之責,平日未能審慎評估調整衛哨部署,落實衛哨勤務訓練,復對基地安全防護維護不周,怠忽查核,致一再發生重大危安軍紀事件;該基地前任指揮官戊○○少將平日對於基地安全措施、人員訓練及彈儲規劃等,疏於督導考核,致內部軍紀廢弛,法紀不彰;後任指揮官丁○○少將,未能即時改正基地安全防護缺失,處置失當,致彈藥庫內彈藥連續遭竊,實有重大違失;因認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等情,移送本會審議。

貳、本件緣起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桃指部補給中隊上尉補給官丙○○率上兵邱文賢、上兵簡志宏及一兵李維等三人,執行彈藥庫及經理器材檢查,發現B彈藥庫後門(位於B、C彈藥庫之間)開啟約二十五公分,兩把門鎖遭油壓剪剪斷,彈藥庫內所儲放之六五式K2步槍五.五六公釐鋼芯穿甲彈共八箱(計

八、九六○發)遭竊;另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分,該指揮部補給中隊中尉彈藥官黃教湧率士官長薛國強、上兵潘志誠、二兵李俊堅等人執行L彈藥庫特別清點時,發現該彈藥庫後方氣窗不銹鋼鐵窗遭人為破壞,庫內儲放之彈藥計失竊火焰彈六十發、炸藥包二十四包、練習用手榴彈十七發及彩色發煙彈二十二發。案經空軍總司令部組成專案小組,並配合軍法、司法、憲兵、警察、調查局等單位通力合作偵辦,將涉案之現役軍人蘇黃平、羅樟坪、王至偉等三人及民眾華文斌、練忠和等人查緝到案;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該基地衛兵之六五式K2自動步槍復遭劫奪,專案小組於同月六日查獲搶奪槍枝之嫌犯張沛隆、徐雲南等人,並將遭竊之彈藥全數取出,全案遂告偵破。以上事實,有空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重大違紀犯法及意外事件調查處理經過報告(見彈劾文附件一,以下簡稱空總調查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桃園地檢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九號偵查卷附竊盜犯陳國鎮、張沛隆、徐雲南等偵訊筆錄、共犯張永濤自白書及其簽認之「起出彈藥清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彈藥鑑定結果報告書等件可稽(影本附本會卷);且檢察官已據該自白等各項證據,起訴陳國鎮、張永濤等一夥共犯竊取彈藥,並排除軍方所指涉案軍人蘇黃平、羅樟坪、王至偉及民人華文斌、練忠和等參與該項犯罪;復據監察院以軍方調查該案時非法取供,憑不實自白將軍人蘇黃平等一夥移送檢察官羈押偵查,涉有違失等情,而對調查小組成員併其監督長官高應方少將等人予以彈劾移送審議在案。凡此足見該案並非桃指部基地內軍人蘇黃平等一夥所為,而係熟悉基地內情之退伍軍人陳國鎮勾結外人所共犯,至為明確。彈劾書所引之空總調查報告,指軍人蘇黃平等一夥行竊彈藥,並以此指摘被付懲戒人,固與實情有違,惟桃指部基地彈藥庫,於短期內二次失竊彈藥,震撼社會人心,其各級主管人員,實難辭其咎,茲依彈劾書所列被付懲戒人各項違失,分論如次:

關於己○○、甲○○部分:

被付懲戒人己○○、甲○○分別為桃指部補給中隊隊長及該中隊彈藥庫庫長。彈劾意旨認其二人均有:㈠未能貫徹巡查制度;㈡彈藥庫防盜設施不足;㈢未落實人員安全查核;㈣內部管理鬆散、軍紀廢弛;㈤協調配合未能落實;㈥安全部署未能落實等項違失情事。就此譚、吳二員申辯略謂:㈠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五節第○五○三六條第二項固規定:「(庫房巡查)由庫房派員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以確保庫區安全::」,惟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四章第三節第四條則規定:「彈藥庫房之主官或值勤人員,對於庫區之警衛、周圍之安全,每日最少巡查一次::」,兩者並非一致;申辯人於考量各項補給作業人力負荷吃緊情況下,遵奉上述手冊上之規定,由基層執行幹部,每日執行巡查一次,雖未能符合教範所定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之要求,但仍無違手冊規定;而彈劾文所指未依規定(上、下午各巡查一次)辦理云云,應係上述二種法規內容不盡相符所生疑義問題。又申辯人甲○○除按上述教範第○五○三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庫長每週按倉儲檢查紀錄表上項目逐項檢查巡視」辦理外,另配合年度彈藥清點、翻堆、防腐防鏽作業時程、彈藥收撥作業、庫區除草、樹枝修剪、排水溝疏通、避雷系統檢查等督導作業,亦親赴現場一併執行巡查,並無不依規定辦理情事。至彈劾文所指巡查紀錄表上僅有士官及士兵之簽名,顯見巡查重責均交由士官及士兵負責云云,乃巡查人巡查時未簽名所致。又案內所云士兵任意更換封條日期、填寫不實溫度紀錄等情,應屬申辯人等執行巡查發現缺失加以糾正之紀錄,倘以此指摘申辯人失職,似有失公允。又八十八年十月三日B彈藥庫遭竊後,並無以彈藥庫即將調儲為由,命令所屬人員停止每日之例行巡查,且兩次彈藥失竊,均在例行巡查時段之外,故巡查與否,均不能阻斷事故之發生。㈡空軍空用彈藥,對於電力感應極為靈敏,為確保彈藥庫安全起見,法規對其電源裝置,設有限制。因之,基地內之A、C庫原設計即無電器設備;另查庫外照明設施,申辯人單位已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對所屬彈藥庫,執行加裝防爆燈、防爆開關預維發工;彈藥庫外阻絕設施工作計畫,亦經指揮部於八十七年七月呈報空軍總部核定於九十至九十一年度執行;各彈藥庫刺絲網亦分別於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分多次執行預維發工。另L庫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前,已按規定配置兩把鎖;B庫前門原來只有一門鎖,申辯人甲○○已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預維發工,請加設一門鎖扣。彈劾案文指遭竊之B、L彈藥庫房門,未依規定配置兩把鎖一事,尚與實情不符。又補給中隊彈藥官黃教湧中尉,並非警衛專業軍官,不曾參與基地警衛防護及衛哨部署計畫,不免對於衛哨布置及監控情況不明,是其巡查紀錄涉及衛哨者並非正確(例如J彈藥庫事實上並非無衛哨,而係由原十七哨衛兵負責);同紀錄涉及庫儲設施損壞程度及損壞發生時間等事項,則屬黃員個人主觀認知與瞭解程度問題,亦非無誤。從而彈劾案文援用該紀錄亦有可議。㈢關於人員安全查核一事,查上兵蘇黃平及二兵王至偉二員,到部隊後,均無不法事蹟,且王員雖於少年時參加幫派,但服役後已脫離幫會組織、誠心悔悟,焉能視為不良分子?何況其係新進人員,尚在實施在職訓練中,不具械彈、爆材管理人員資格,因此申辯人並未指派其擔當管理械彈工作。又蘇、王二員,究有無竊取彈藥,尚未經訴訟程序確認(按該二員業經軍事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彈劾意旨逕以申辯人等未落實安全查核及安全鑑定工作,致彈藥連續遭竊為由,指摘申辯人等違失,實欠公允。㈣關於對內部管理鬆散、軍紀廢弛部分,查申辯人己○○於就任後,即積極於各式點名、集會、訓練、約談等機會宣教要求幹部強化內部管理、嚴明紀律,平時亦要求所屬嚴格查禁違禁物品,惟市面上現有之通訊器材日漸輕薄短小,藏匿方便,導致查處不易。又彈劾案文所指王至偉曾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不假外出一節,並無事證足認確有其事;值星官丙○○上尉於值勤時擅離職守一事,係經補給中隊駐隊官牛文琦少校自行發覺並予召回隊部者;部分人員違反規定,將汽、機車停放營區周邊一事,查所謂「營區周邊」一詞,定義不明,致生執行上窒礙難行;如官兵於營區附近民家租地停放汽車,能否視為違禁而加以取締,非無可疑;至如官兵騎乘機車私入營區之情形,業已加以制止,並令飭其長官嚴加管教,施以禁足處分;案文所指羅樟坪一員翻牆外出狎妓,至凌晨返營一事,經查該羅員並非本中隊官兵,不能歸責於申辯人等。再桃指部為因應國軍精實案已裁減補給人員三分之一,然工作量並未因而減少,在人少事繁情況下,本中隊仍完成多項重大任務,工作績效卓著,均有數據可考,此應非管理鬆散、紀律廢弛之部隊所克完成。㈤所謂對協調配合未能落實,係指申辯人等未依規定與警衛部隊及地區主要人員開協調會、未適時召開軍民座談、未實施居民佈建以獲得預警等項而言。惟查指揮部每月行政會報參加人員為部內外一級主管,亦即包含地區內主要人員及警衛、防砲營營長;會報內容則包含行政、作戰、後勤各項工作及協調事項。申辯人己○○係基地庫儲單位主管,與警衛部隊主管及地區主要人員共同參與是項會議,應已符合法規要求。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規範相關規定,申辯人單位固有「加強軍民聯繫」、「加強佈建做好調查工作」之職責,惟該教範印頒前並未考量部隊基地彈藥庫與獨立彈藥庫組織形態上之差異而作不同之權責劃分;再依桃指部作業手冊相關規定,上述「加強軍民聯繫」及「加強佈建做好調查工作」,係屬政戰部職掌,而非申辯人己○○之職責;且申辯人甲○○下轄並無輔導長編制,亦即無政戰人員編制,此與獨立彈藥庫於庫長之下設有輔導長一員,在編制及運作模式上,均屬相異。申辯人等受上述法規疑義等因素限制,即無「行政期待可能性」,焉能加以歸責。又申辯人單位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及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彈藥庫災變及不法破壞侵入防護演練時,防砲二○一營第一連(即負責B庫衛哨單位),均派員參加演練,足見申辯人並無所謂「疏於警衛(防砲)部隊協調配合」之違失情事。㈥關於安全部署部分,彈劾案文係以空軍中隊(營)級保防工作手冊之「軍事保防網部署運用作業規定」,指摘申辯人未能落實安全部署。惟查上開規定已由空軍總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近恩字第一四四四號令頒之「空軍安全部署實施細則」所取代,申辯人亦已遵照規定辦理,且上開竊案實際行為人非為申辯人所屬人員,彈劾案文以「因未落實安全部署,致生事端」歸責申辯人,尚與事實不符等語。

本會查:㈠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五節第○五○三六條第一、二項規定:「⒈倉庫檢查紀錄表:由彈藥庫長每週按紀錄表上之項目逐項檢查,以落實倉儲作業。⒉庫區巡查紀錄表:由庫房派員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以確保庫區之安全;遇重點節日,應加派人員巡查。」另據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四章第三節第四、五項規定:彈藥庫房之主官或值勤人員,對於庫區之警衛,周圍之安全,每日最少巡查一次;巡查人員應注意將巡查結果詳細記錄,呈閱備查。

又依桃指部函送之庫區巡查紀錄表顯示,巡查人員須於庫區巡查紀錄表上簽名。惟查桃指部所屬B、C、L彈藥庫之八十八年七、八月巡查紀錄表上,僅有士兵沈文議、王至偉、邱文賢、簡至宏、江克倫、下士勵啟明、上士黃耀德等人之簽名,就此被付懲戒人己○○雖辯稱:庫長已按規定巡查,僅未於紀錄表上簽名云云,然該表上既無庫長之簽名,則其實際巡查情形如何,即難稽考。況該中隊彈庫兵有任意更換封條日期、填註不實溫度紀錄情事,倘該中隊幹部能依規定在場督導落實巡查,庫兵焉敢有此胡為,又譚員前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在監察院應訊時,經詢以「案發前一週,有無印象進入該庫房?」答稱:「庫長每日均至庫房檢查(有簽名紀錄)::」然庫長甲○○於同日應訊時,經詢以「最近一次何時去巡查?」則稱:「九月中旬(三個幹部輪流,庫長、督導士官長、督導上士)。」等語,各有筆錄可考(見本會卷第七宗),顯見譚員對所屬工作狀況無法掌握;而依上述七、八月巡查紀錄表顯示,巡查工作多由士兵單獨為之,其庫長吳員未能依規定貫徹巡查制度,亦屬顯然。是彈劾意旨指被付懲戒人二人未能貫徹巡查制度,均有違失一節,並非無據。惟其此項違失,是否肇致危安事故之因素?經查:⑴桃指部兩次竊案,均係外人所為,與該中隊人員無涉,前已言及;⑵依竊嫌陳國鎮等偵訊筆錄所示,兩次軍火竊案,均發生於深夜,不在例行巡查時段內,此項犯罪應非例行巡查所能阻斷;⑶空總調查報告指B彈藥庫於遭竊前一日,其門鎖已被王兵(王至偉)破壞,巡查人員竟未能發覺一事,核係本於不實之自白而論斷,事實上該鎖頭並無預先遭人破壞。凡此三者,均有上述桃園地檢署偵查卷證可考,據此殊難認為被付懲戒人等上開違失,已直接肇致本件危安事故。又桃指部補給中隊於B彈藥庫遭竊後,為迅速遷移彈藥至營內庫儲,固有暫停例行「清點」工作,然並未暫停例行之「巡查」,此觀該基地於案發後之檢討資料即明。彈劾意旨謂補給中隊暫停例行巡查,肇致第二次遭竊一節,似為誤會。㈡桃指部B、L兩庫,連續遭外人侵入竊取彈藥得逞,其防盜設施不足以防閑,已屬顯然。查該基地庫儲之安全設備,縱如申辯書所載,仍有諸多情形,不應歸咎於被付懲戒人等。然該基地庫外阻絕設施工作計畫,早經空軍總司令部於八十七年九月核定於九十至九十一年度執行(⒐⒘八七週答字第三九八三號令),被付懲戒人己○○、甲○○分別於八十七年八月及八十八年七月到任後,當知該計畫完成前,庫外阻絕設施顯有不足,尤以B庫之警鈴及電源線,為防免空用砲彈因靜電或電磁感應起爆,早已將之拆除,致庫房防盜設施顯有缺漏,自應格外注意擬妥防範之道,奈渠竟未能發揮專業所長以匡補此項缺失,亦未能知會相關部門加強庫房警戒、調整衛哨部署(見空總調查報告意見)終致彈藥遭竊,其疏失之咎,自無可辭。㈢關於未落實人員安全查核部分,彈劾文指補給中隊該管人員未能加強掌握瞭解所屬言行動態,致彈藥連續遭竊一節,經查該竊案係由已退伍之陳國鎮夥同外人所為,而與補給中隊新兵王至偉及另一涉嫌人蘇黃平無關,前已言及,且王、蘇二人俱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八九)園偵處字第○五五號),事證已明,於茲不贅。㈣關於內部管理鬆散、軍紀廢弛一節,查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七時四十分私自離營與女友在中壢市新天西餐廳用餐,經該中隊駐隊官牛文琦少校電召始返回營區;復依該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訪談丙○○紀要第二十一點:「問:是否知悉擔任值星官擅離職守會被移送法辦?答:因為我想值星班長人在隊上,同時駐隊官也曾經外出吃飯,因此我不止一次在值星時外出。」有筆錄可稽(彈劾文附件九),足見該中隊值星人員擅離職守,頻率頗高。次查該中隊器材庫上兵陽凱帆、倉儲分隊彈藥庫上兵邱松德、製氧所上士田亞倫、上兵呂中義等人於就寢查舖後,均多次不假離營;倉儲分隊彈藥庫上士邱松德等人於寢室喝酒;該中隊補給官丙○○於營區內騎乘其女友之機車代步;另該基地前任指揮官戊○○少將雖於八十七年間已律定該部各級單位嚴格查禁民用通訊器材攜入營區,然查該中隊裝管室羅欽禮中尉、油儲庫劉明德上尉、檢接分隊馮千瑜少尉等十四位軍士官兵,均違規攜帶行動電話進入營區,此均為不爭之事實(按彈劾文所指士兵羅樟坪翻牆外出狎妓一事,查羅員係桃指部基勤中隊所屬上兵,非屬被付懲戒人己○○所轄人員,有前述不起訴書可考),且桃指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亦載稱:「人員內部管理欠落實:本部部分官兵言行不檢,金錢支出毫無節制,經常於夜間查舖後,不假外出至營外飲酒作樂;甚至更有幹部怠忽職守、私自離營情事,單位均未能加以防範」等語(見彈劾文附件十一)。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四條規定:「主官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被付懲戒人身為補給中隊主管,平時未能整飭軍紀,且疏於督導管理,致生前開違紀事件多起,雖其提出諸多績效數據,仍難盡釋前述內部管理鬆散、軍紀廢弛之事實。㈤關於協調配合未能落實一事,申辯意旨雖謂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有關「加強軍民聯繫」、「加強佈建做好調查工作」之規定,在訂頒及適用上存有疑義,無「行政期待之可能性」,且非申辯人等職掌,焉能就此歸責云云,惟查縱令上開規定適用涉及疑義,仍應將窒礙難行之處及時反映上級,謀求解決之道,其因循苟且,即屬違失;又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彈藥失竊後,負責B彈藥庫衛哨之防砲二○一營第一連連長吳其昌上尉稱伊「不知A、B、C彈藥庫周圍五十公尺之警戒由本單位負責,且本單位每年須下基地三個月,屆時根本無法負責」云云(見彈劾文附件二十三)。足見防砲二○一營第一連所負責之庫區,平日無衛哨警戒。就此吳其昌固難辭疏失之責,而補給中隊任令此種警戒空隙長久存在,未能及時反映,若非其日常執行庫區巡查不盡切實,即屬未能落實協調配合工作。是彈劾意旨指被付懲戒人己○○身為中隊長,有疏於協調配合之違失,亦屬有據。㈥關於安全部署未能落實一節,查被付懲戒人己○○雖辯稱其已遵照「空軍安全部署實施細則」之規定,依單位特性,以分隊或庫為單位,遴選一至二名官士兵擔任一般諮詢員,親自領導,由輔導長聯繫運用,並配合互助組安全回報,掌握單位內部安全狀況云云。然前述竊案發生後,桃指部仍查出所屬官兵經常於夜間查舖後,不假外出至營外飲酒作樂,而其單位卻未能查察、防範,有該部上開檢討報告可稽,足證被付懲戒人己○○未能落實安全部署工作,掌握相關情資,且有督導不周之責。綜前所述,被付懲戒人己○○、甲○○均有上開㈠、㈡所述之違失,己○○併有㈣、㈤、㈥所載之疏失;二人所辯及所提證據,尚難盡釋前開違失責任。核其所為,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之公務員應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關於丙○○部分:

被付懲戒人丙○○係桃指部補給中隊檢接分隊補給官。彈劾意旨指其有:㈠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擔任補給中隊值星官期間,未經請假擅離職守與女友餐敘;㈡不止一次在值星時外出;㈢時常出入酒店與理容院;㈣未經報准攜帶行動電話進入營區使用,違反空軍營內民用型無線電通訊裝備(器材)管理實施規定等違紀行為。凡此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本會調查時坦承不諱,記錄在卷,並有前述空總調查報告、桃指部檢討報告(見彈劾文附件一、十一)可據。雖據辯稱其行為失檢,並未達於放蕩之情形,然查本會調查時,經將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其上項申辯所表示之「核閱意見」交付被付懲戒人閱覽,並詢以有何意見後,被付懲戒人就該核閱意見所載之多項違失事實及根據,諸如多次出入酒店、花費無度、積欠債務等情均無異詞。是彈劾意旨指其有放蕩失檢影響軍譽及擅離職守未盡職責等違失情事,均堪認定。核其行為,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十條公務員不得有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之規定。

關於乙○○部分:

被付懲戒人乙○○係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營長,負有確保桃指部安全防護之責。彈劾意旨認其有:㈠彈藥庫衛哨配置不當;㈡營門警衛管制草率;㈢阻絕設施不足;㈣衛哨崗亭設備不足;㈤衛哨訓練未能落實;㈥協調配合不足;㈦未盡警衛主管之責等項違失。周員對於上述㈠、㈢、㈣等項申辯要旨略謂:有關彈藥庫衛哨配置不當,實因轄區遼闊、兵力短缺,致無法充分調派配置,且基地及各分防單位之衛哨數及增派,均屬空軍總部權責,故各衛哨之派遣,例由各級完成現場會勘,再將結果呈報總部審查、核定執行,並非警衛營長一人所能決定;有關基地阻絕設施不足之改善計畫,早於八十七年七月已呈報空軍總部,惟因總部核定於九十及九十一年度實施,致該計畫延宕迄今未能執行,而為防堵基地周邊之罅隙,歷年來均由官兵種植有刺植物,備極辛勞;至於衛哨崗亭設施,被付懲戒人已盡一切可能,以滿足衛哨執勤上之需求,絕無發現問題猶置之不理之情形存在云云,其詳如事實欄之所載。而對於彈劾文所指上述第㈡項之缺失,即關於營門警衛管制草率一事,則於申辯書中自承「少數人員值勤時未按規定實施管制,致使營區警戒出現罅隙,予歹徒可乘之機,肇致庫房彈藥遭竊之重大案件,失職衛哨縱當予以檢討懲處,各級幹部亦未善盡督導之責。」該申辯書且就彈劾意旨所指之㈤、㈥、㈦各項,即關於衛哨訓練未能落實、協調配合不足、未盡警衛主管之責等三項,自承難辭其咎、應坦誠檢討、誠心接受應有之行政處分。惟請求於處分前,斟酌警衛執行上所遭遇之實際困難情形,諸如:桃指部軍事重地,長期以來基地內之隙地由農民進出耕作,增加警衛工作負荷,並潛藏影響基地安全之因素;基地周邊阻絕設施已於八十七年七月呈報「桃園基地指揮部阻絕設施投資綱要計畫」,惟空軍總部依五年施政計畫律定各基地阻絕設施構建優先順序,將桃指部基地阻絕設施構建工程經費編列於九十及九十一年度執行,致使基地周邊阻絕設施不足;執行國軍精實案,部隊兵員為之大幅減少,如仍要增加警衛衛哨兵力擔負警戒任務,勢必造成訓練工作不踏實,及官兵無法休假影響部隊士氣之負面效果;部隊兵源多為「新新人類」,其素質不如以往之耐抗壓,致充員兵自裁之事件,屢有所聞,此亦增加統御領導及訓練上之不利條件等客觀情事,而作公平、公正之懲戒處分等語。

本會查:桃指部基地轄區遼闊,民用農地混雜其間,警衛兵員又受限於編制,而基地阻絕設施不足之改善計畫,復受制於經費未能及時取得,經空軍總部將之編列於九十及九十一年度執行,致該計畫延宕迄今,此等情形,固均為警衛執行上之不利因素。惟按彈藥庫為軍事重地,外人應不得輕易接近。然據前述竊案主嫌陳國鎮於偵查中之供述:「(問:勘查進行路線如何?)我們是由埔心國小附近的五哨進入桃指部營區,進入後就右轉往基地的南區方向前進,其中經過了光華門前面、A彈庫、B、C彈庫,再到補給中隊隊部,之後再繞原路離開營區」、「(問:有無經過衛、哨兵崗哨?)有的,經過的衛、哨兵崗哨有十哨、九哨、二○一連部門口、七哨、光華門、六哨、橋上、五哨之正、副哨等崗哨」、「(問:前述之哨兵有無對你們之車輛攔車檢查?)全部都沒有」,以及其共犯吳佳星所供:「(問:勘查L庫使用之車輛及勘查路線為何?)三個人勘查那一次是用張永濤的轎車,我們在L庫附近繞來繞去;五個人勘查那次::我們也是在L庫附近繞,但有在附近將車停下,徒步走到L庫,勘查L庫前後情形」等供詞(見前述偵查卷內,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調查站借訊筆錄),參據本會卷七所附桃指部「衛哨裁撤及調整執勤方式部署示意圖」之標示○○○鎮○○○路線,除上述B庫周邊衛哨外,L庫周邊道路,亦設有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等五個「日夜哨」,但總此諸多衛哨,竟無一發揮作用,而任由外人進出通行無阻,顯見警衛第五營幹部平日對於衛哨之訓練及監督均未能落實。復查周員對於彈劾文所指「營門警衛管制草率」、「衛哨訓練未能落實」、「協調配合不足」、「未盡警衛主管之責」等項,均已在其申辯書中自承違失,已如前述。至有關彈藥庫衛哨配置不當一節,查空軍警衛營之任務在確保空軍基地、要地、裝備、設施之安全,彈藥儲存區應由警衛部隊規劃配置,並對該區之安全負全責;彈藥庫或存儲場所之出口,依規定派衛兵守衛,凡彈藥庫、彈坪等重要存儲設施,均應列為特別禁區,配置警衛,實施安全管制,並指定專業人員負責,妥為防護,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一○○四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六條第十二項後段及第○六○○六條、第○六○一○條、第○六○一一條各有明文規定(見彈劾文附件二十六至二十八)。本件依桃指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所載:「本部B彈庫衛哨係由防砲單位兼任,且該警戒區超過空軍總部作戰署規定之限制,衛哨值勤警戒區,日間為五十公尺,夜間為三十公尺。遭竊之彈庫已位於規定之衛哨值勤範圍外,顯係衛哨設置未符規定。」等情以觀,防砲單位雖兼任B彈藥庫衛哨,然距離過遠,無法有效掌握該彈藥庫之周邊狀況。另據空總調查報告顯示,L彈藥庫房在衛哨視線範圍外,致庫房門窗被撬毀而無人察覺,該基地B、L彈藥庫房出口均未派遣專責衛兵守衛,造成營區安全防護之缺漏,此均有卷證可考。按桃指部警衛第五營負有規劃配置警衛及確保彈藥存儲區安全之責,該營營長乙○○中校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任職起,一直未能主動發掘上述缺失,建議總部改進,自難辭未善盡基地警衛安全主管及基地指揮官警衛安全幕僚之責。所辯衛哨配置非警衛營長一人所能決定云云,殊難據以解免違失咎責,又桃指部基地阻絕設施建構工程經費經空軍總部核定編列於九十及九十一年度執行,致使該工程延宕動工,肇致安全罅隙,而在兵力不足情況下,未能增派兵力加強警戒等情,固難以歸責於周員,惟周員自八十四年四月一日擔任負責基地安全之警衛營營長,迄事發時近五年,其間對於安全防護不足、衛哨崗亭通聯設施不足(參見上述械彈遺失檢討報告)等,均未能及時為適切反映,迨本件事發後,該基地始緊急實施調儲作業,將防護不足之庫房彈藥遷移於營區內儲存;而上述阻絕設施改善計畫亦係延至八十七年七月始由桃指部呈報空軍總部,非無遲滯。又據前指揮官戊○○少將於申辯書內容第四項指稱略以:「案內所列各項通聯設施、照明、警報器等缺失,警衛營、連、排長均應知之甚詳,確實掌握,惟其在桃指部任職期間,均未接獲相關缺失反映報告」,顯見周員未盡其特業參謀之職責。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乙○○實有彈藥庫衛哨配置不當、營門警衛管制草率、阻絕設施不足、衛哨崗亭設備不足、衛哨訓練未能落實、協調配合不足、未盡警衛主管之職責等項相關之違失無疑;所辯及所提證據,不足解免前述違失。核其行為,殊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公務員應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關於戊○○部分:

被付懲戒人戊○○係桃指部前任指揮官,負有督導該基地業務之責。彈劾意旨認其有:㈠未盡督導衛哨之責;㈡未能嚴格督導衛哨教育訓練;㈢未落實考核彈藥庫安全防護工作;㈣未能善盡警衛勤務支援之責等項違失。就此劉員申辯略謂:㈠桃指部基地周圍全長一一、八九四公尺,圍牆僅三、六一七公尺,有十九條道路與營外通連,而基地庫房、飛機俱多,如欲按所規定之三十公尺設哨實有困難,且衛哨核定,係空軍防衛司令部衛哨會勘小組決定,衛哨部署缺失,不應由其負責;渠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就任指揮部指揮官後,同年七月十七日即完成營區安全責任區規劃並核定執行,並於同年七月十四日呈報基地阻絕設施之投資需求,復先後令頒「人員上班期間差勤管制具體作法」、「夜間進出營門加強管制辦法」,藉以加強警衛安全防護;㈡渠僅負飛行訓練及飛機修護計畫之策訂、執行及督考,至於警衛部隊訓練計畫之策訂、督考及成敗,則屬防砲警衛司令部;㈢基地彈藥庫缺乏阻絕設施,照明設備與警報系統,係前任指揮官未編列預算改正,渠於任內欲改正缺失,確屬困難,且渠已呈報改進方案;㈣警衛營各項通聯設施、照明設備及警報系統之問題,該營各級幹部均未反映缺失,致無法及時改進,應追究防警部直接責任,不應越過直接責任而追究支援責任;㈤該基地整體軍紀尚不致於達到廢弛地步,否則該基地在人員裁減、飛行時數增加之情況下,焉有飛安事故減少之成果?又桃指部已律定基地警戒範圍令頒所屬執行,該防砲二○一連連長吳其昌及該連衛兵不知B彈藥庫屬其警戒範圍,係其任務交接不清所致,不可歸責於指揮官云云,其詳均如事實欄之所載。

本會查:桃指部之庫儲彈藥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及十一日兩次遭竊,案經調查結果,發現該部所屬補給中隊及配屬之警衛部隊幹部及其作業均有疏失,已在前述理由之一、二、三各項,即被付懲戒人己○○、甲○○、丙○○及乙○○等人部分論敘綦詳,且該案事發不及四月,桃指部復發生警衛於換班途中槍枝被劫奪之重大危安事故,此有桃園地檢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七號偵查卷內陳國鎮等自白筆錄可考,並經警衛營長乙○○坦承有其事,凡此顯見桃指部平日警衛勤務訓練未能落實、衛哨配置不當。按被付懲戒人戊○○係該部前任指揮官,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止,任期一年又三月,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四條之明文:「主官負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參據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七○二九條第三項、第○七○三○條等規定基地補給單位視業務需要,對所屬彈藥庫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暨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各款明定基地指揮官對配屬警衛部隊之指揮權責有:「㈠衛哨部署與警衛安全措施之策訂,及警衛勤務督導考核;㈡在核定哨數之內,得因應警衛需要,建議實施衛哨調整::;㈣對配屬之警衛部隊負有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軍紀安全等督導及要求;㈤對基(駐)地有關警衛安全及警衛設施應經常研究改進,並督導配屬之警衛部隊執行或建議其上級單位督導改進之。」等項,劉員為基地主官,身負本單位成敗全責,復有上述各項督考權責,對於配屬警衛部隊及補給中隊所生之各項缺失與事故,自有督考不力之違失。就此劉員雖執前開各詞為辯,並主張渠已盡監督之能事,在客觀上已無可歸責之原因,不應就不能防範或非其職責之事項負責云云。然查:㈠關於所辯衛哨教育訓練督考非其權責,渠僅負飛行訓練及飛機修復計畫之策訂、執行及督考一節,非僅與上述警衛營(連)教則之明文不符,且據空軍總司令部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復本會之(八九)週答字第三○九五號函旨略謂:本部訓練計畫大綱內之訓練權責區分雖律定各司令部負責直屬專業部隊年度訓練計畫訂頒與督考,並負訓練成敗之責,但因防警部駐地分散,對訓練全面督導不易,為避免產生罅隙,乃依國防部令頒相關法規,於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訂定各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負有教育訓練督導及要求條文,以增督導權責之周延性::,督導權責之劃分,以防空警衛司令部為主,基地為輔等情以觀,劉員身為基地指揮官,自有督導之權責無疑,所辯無權責並非可採。㈡關於所辯基地衛哨配置不符法令要求,係受制編配人員不足,無多餘兵力可供增派,且衛哨數係由空軍總部所核定云云一節,查衛哨精簡與調整執勤建議案,係經該基地參與審視評估基地安全防護需要後,始呈報空軍總部核定,此有監察院提案委員所舉「空軍總司令部所屬各基(駐)地衛哨精簡與執勤方式調整作法」之相關規定,及桃指部作戰組作戰官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之簽文(詳見事實欄該院提案委員對劉員第二次申辯核閱意見書引據之資料)可稽,茲劉員將衛哨配置不符法令要求之缺失,悉諉責於上級核定哨數不當,已難謂合。況依上述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指揮官依職權得於核定哨數內,因應警衛需要,建議實施衛哨調整。而該基地之衛哨部署亦非全無調整空間,此觀該基地於本件事發後,所作之若干措施,諸如:封閉十五哨及七號營門,要求人車由大營門及光華門進出;配合桃指部庫房內遷及庫儲調整,增派衛哨至各庫房加強警戒等(見乙○○申辯書附件十三),均屬可行之方法。是劉員上開所辯,亦非可取。㈢關於所辯警衛營各項通聯設施、照明設備及警報系統,該營各級幹部均未反映,致無法及時改進云云一節,查國家設官分職,各有所司,殆無疑義,雖然警衛營第五營未反映通聯設施、照明設備及警報系統之缺乏,固有違失;惟按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指揮權責::對基(駐)地有關警衛安全及警衛設施應經常研究改進,並督導配屬之警衛部隊執行或建議其上級單位督導改進之。」而劉員身為該基地主官,除由各級幹部反映缺失意見外,亦應實施走動式管理,始能發覺問題之所在,以便及時改進缺失,顯見劉員未能落實督導考核工作,以發掘積弊之所在,是其執此申辯,亦難資為免責之論據。㈣關於所辯桃指部基地彈藥庫缺乏阻絕設施、照明設備與警報系統等缺失,係前任指揮官未編列預算改正,渠於任內欲改正確屬困難,且渠已呈報改進方案等情一節,查劉員身為該基地主官,任內應針對基地彈藥庫房之各項缺失,妥謀改進之道,如確有執行困難,除向上級反映外,亦應研擬改進方案,以防範於未然,縱或受限客觀因素,在未獲得相關預算經費前,難於一夕之間獲致全面改善,惟觀該基地於事發後之多項補救措施,其如緊急調儲、協調新竹基地支援釘排廣為布置、增設拒馬、向後勤部申請刺絲網、購買水泥柱架設圍牆、各彈藥庫加裝照明設施、加裝具防爆功能之警鈴系統、增派軍犬士及軍犬等項,均屬短期內可獲致改善之方法,而非全無補救之道,是劉員上開所辯,亦難資解免違失咎責。㈤關於所辯基地已律定警戒範圍,防砲二○一連連長吳其昌及該連衛兵不知B彈藥庫屬該連警戒範圍,係其任務交接不清,不可歸責於指揮官一節,經核吳其昌縱使有疏失,然劉員身為基地指揮官,平時疏於督導考核,落實分層負責制度,致基地軍紀不佳,幹部因循苟且,不知權責之所在,自應負督導考核不力及軍紀成敗之責,其執此申辯,亦難免責。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戊○○實有彈劾案文所指:未盡督導衛哨之責、未能嚴格督導衛哨教育訓練、未落實考核彈藥庫安全防護工作、未能善盡警衛勤務支援之責等項違失,所辯及所提各項證據,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據為免責之論據。核其所為,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公務員應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關於丁○○部分:

被付懲戒人丁○○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接任桃指部指揮官之職,負有督導該基地業務成敗之責。彈劾意旨認其有:㈠未落實衛哨勤務督導考核工作;㈡值星官擅離職守、軍紀廢弛;㈢延宕反映報告;㈣未能妥予改進,復生事端;㈤未建立營區安全責任區等項違失。被付懲戒人申辯略謂:監察院或係基於主官應負單位成敗全責之理念,始羅列各種彈劾事由,將渠移送審議,惟該院據以指摘渠在維護桃指部安全上之失職事項,並非被付懲戒人怠忽職守所致,而係渠到任之前即已存在經年之問題,且其間糾葛牽連,必須從政策面、制度面及執行面,做根本之解決,澈底消除各項主、客觀不利限制因素,始克竟全功,決非一朝一夕得以消弭。渠到任後,亦殫精竭慮,努力不懈,期能於最短時間內改正相關缺失,於十月一日至十日之十天任職時間內,要對部隊之作戰、訓練、人事、後勤、修護、補給、情報、政戰、督察及配屬之警衛、防砲、通信航管、氣象、醫療等工作,做到鉅細靡遺,周延無缺,確有實際上之困難,終因時不我予,遭致此等不幸事件。然若即以此認定渠應負相關行政違失責任,而不考量渠所處時空背景因素,在公允上似有瑕疵,同時將嚴重打擊其他盡忠職守公職人員之信心等語,並否認有違失責任,其詳悉如事實欄之所載。

本會查:被付懲戒人丁○○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接任桃指部指揮官後,因部隊飛行及修護等重要單位,全部移駐臺中清泉崗基地作業,乃於次(二)日上午赴臺中清泉崗基地瞭解基層,未料當天深夜及翌日凌晨間,即發生B彈藥庫失竊案件。由於事發突然,且趙員甫接任,尚不及深入瞭解基地狀況,要其發現基地經年積弊並加改進,在客觀上實無期待可能,自難認其有何行政違失。惟查該案發生後,桃指部雖已對嫌疑分子清查、於基地內分區實施失竊彈藥地毯式搜索、強化門禁管制與內部管理、重新檢討衛哨配置、加強衛哨訓練與巡邏、全面檢討各彈庫阻絕設施、彈庫安全調儲等補強安全防護措施,惟於同月十一日又發生基地L彈藥庫之彈藥遭竊,且其衛哨對於所發生之事,絲毫無所察覺,足見該基地未能對於既有之安全缺漏作有效之改善。查趙員為桃指部指揮官,負有督導該基地成敗之責,該基地剛發生彈藥庫遭竊,卻仍未能落實督導彈藥庫之衛哨警衛及管理工作,致又肇生第二次彈藥失竊案件,其後該基地警衛哨於換班途中又發生槍枝被劫奪之事,前已言及(見戊○○部分所敘之理由),身為指揮官之趙員,即難辭督導不力之疏失。核其所為,係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至彈劾意旨指趙員接任指揮官後,十月二日連續發生值星官丙○○上尉擅離職守離營與女友餐敘、發報臺值班人員謝志恆中士擅離職守至營外喝酒;另補給中隊上兵陽凱帆、倉儲分隊上士邱松德及製氧所上士田亞倫等人就寢查舖後不假離營等事件,顯示該基地軍紀渙散,趙員身為指揮官未能及早發現,妥予改進等情一節,查趙員係於十月一日接任指揮官,其翌日即發生上述違紀事件,考其原因,應係積弊使然,咎在前任指揮官及其幹部,宜由此等人員負責。關於桃指部對於所發生之兩次彈藥失竊案有無延宕反映一節,查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固規定:「械彈應嚴密管理,不得遺失,::應即採取下列措施:::各地區指揮官應將發生上述事件,應於五至十五分鐘內反映國防部暨總部::。」且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亦明載:「失竊彈藥應即報告,師級政戰主任(比照)於接獲反映後,限五至十五分鐘內,反映至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室,同時反映至各該總部主任室::」,惟據趙員辯稱:「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律定國軍各級部隊於發生表內所述之事件時,應循五條管道反映上級,即:㈠主管對主管。㈡政戰主管對政戰主管。㈢戰情值日對戰情值日。㈣監察對監察。㈤保防對保防等五條管道。其主要用意,係為避免事件在反映上有所誤失與遺漏。事實上,各級部隊除指揮官(或代理人)及戰情值日人員,為全天二十四小時待命,並具備各類有、無線電通信設備外,政戰主管及監察、保防人員並非二十四小時值勤。對於該類人員,在「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中係律定其於「接獲通報後之反映時限」要求,並非「事件發生後之反映時限」要求,其意甚明。由於能有效掌握重大事件反映時效之單位,為部隊指揮官或其代理人及二十四小時值勤之戰情值日,故國防部及空軍總司令部均明令戰情報告時限要求。桃指部基地B、L彈藥庫,距補給中隊部大約需三至五分鐘之車程。十月三日八時三十分值日官丙○○上尉率上兵簡志宏等一行四員,於B庫發現彈藥遭竊後,即返回中隊部以電話通報作戰指揮中心,並向駐隊主官回報。基地作戰指揮中心戰情值日人員約於八時四十分向總部戰情室回報。十月十一日九時三十分中尉彈藥官黃教湧率士官長薛國強等一行四員,於L庫發現彈藥遭竊後,亦同樣立即返回中隊部以電話通報作戰指揮中心,由戰情值日人員於九時四十五分許向總部戰情室回報。以上二次事件,關於十月三日之案件,渠係於十分鐘內以電話直接向總部高勤官陳報;十月十一日案發時,適監察委員於基地巡視失竊案,由副總司令陪同,因而直接由總部專案小組處理,並無延宕反映之事等情綦詳,並據提出國防部令頒戰情報告時限規定暨空軍總司令部令轉戰情報告時限規定令文(國防部⒏⒎戍戰字第三四二七號令及空軍總司令部⒏⒛週竺字第三五六三號令)、空軍總司令部戰情中心重要情況報告表(二件)等影本為證。且查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僅載「各地區指揮官應將發生上述事件,應於五至十五分鐘內反映國防部暨總部::」,並未具體表明該時限之起算究為「事發時間」抑「接獲報告時間」;而上述國防部令頒之戰情報告時限,亦僅就戰情通報一項為規定,而未言及戰情以外之各類反映管道;另前述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則明載師級政戰主任(比照)於「接獲反映」後,限五至十五分反映,而非以事發時間起算。茲趙員所舉空軍總司令部戰情中心十月三日及十一日重要情況表二件,均足證明其戰情通報未逾時限,而彈劾案文所據之「軍紀安全日報」所記載者,則為通報時間與「發生時間」,且此項資料係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編印,由軍紀監察處編審,其通報者又為軍事安全處人員,此非戰情通報無疑,是此通報,實難認定桃指部有延宕反映情事。又關於營區安全作業一項,查桃指部發生二次彈藥失竊,難謂其在「防範破壞」、「安全防護」上全無疏漏,惟此項工作,必須部隊長久之努力與經營方能落實,然趙員甫於十月一日接任,相距第二次彈藥失竊時,僅任職十日,在此短暫期間,要革除經年積弊,做到鉅細靡遺,周延無缺,洵屬不易,趙員既無怠忽職責,即未可苛責,併此敘明。

綜上所論,被付懲戒人己○○、甲○○、丙○○、乙○○、戊○○、丁○○等六

人,分別有上述一至五點所載之違失;所辯各節及所提各項證據,均不足以解免各該違失咎責,皆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己○○、甲○○、丙○○、乙○○、戊○○、丁○○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