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23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三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

事 實內政部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警察局警員(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辭職),竟於㈠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許,潛至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五樓,適賃屋居住該處之女子黃○○欲外出購買宵夜,恰因該處停電,黃女即以打火機照明行至樓梯附近,甲○○突自樓梯間衝出,並自後以手掐住黃女脖子,摀住黃女嘴巴,因黃女驚叫,甲○○持鑰匙圈佯為兇器,恫嚇黃女不得呼救,並架住黃女逼令其爬樓梯至十樓頂樓後,以手銬反銬黃女雙手,再以短袖T恤矇住黃女雙眼後,將黃女內褲脫下,而將自己性器官插入黃女之陰道內,強迫黃女與之性交。得手後,甲○○即解下黃女身上之手銬、T恤,將黃女押回五樓樓梯口後離去。㈡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凌晨五時許,甲○○又闖入桃園縣中壢市同棟大樓四樓之二一號房,適女子吳○○僅著內衣褲準備沐浴,甲○○即將吳女雙手反扣在背,摀住吳女嘴巴,將之押至床上,命吳女與之性交,吳女佯稱其姐即將返家,要求甲○○離去,甲○○仍令吳女就範,並脫下吳女內衣欲用以綁住吳女雙手,因無法綁住,甲○○即另以吳女置於屋內之皮帶將其雙手反綁,並以外套蓋住吳女頭部後,將吳女拖往同棟三樓空屋內後脫下吳女內褲,將其性器官插入吳女之性器官內,而強迫與吳女性交,得逞後始自行離去。㈢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許,甲○○復潛入桃園縣中壢市同棟大樓十樓之一門前,因房門未關,乃推門進入室內,見少女李○○正在午睡,遂起淫念,即以屋內之浴巾蓋住李女頭部,並持其在屋外所拾獲之水果刀為兇器架住李女頸部,將李女押往十樓空屋內,命李女脫光衣服,撫摸其身體後再將自己性器官插入李女陰道內,姦淫得逞。約十分鐘後,再強行姦淫李女一次,而兩次均射精於體外,李女因心生畏懼不敢抗拒。嗣李女之室友羅欣容、馬惠玲於十三時許返回住處不見李女,察覺李女未穿拖鞋亦未帶手機,而屋內留有鞋印等異狀,乃通知李女親友風文祥、游兆翔及李淑芳等前來尋找,於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十樓空屋內將兩人尋獲。甲○○見事機敗露欲行逃逸時,經風文祥、游兆翔及路人合力將之圍捕送警究辦。甲○○於案發後並向中壢分局請准辭職。

陳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附送桃園縣警察局交查案件摘要報告表、刑事案件報告書、相關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陳員辭職獲准令等件影本為證。

理 由本件移送書、函繕本及附件與限期申辯之通知,業於本年十一月一日及九日送達與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申辯期限,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辭職),竟於㈠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許,潛至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五樓,適賃屋居住該處之女子黃○○欲外出購買宵夜,因遇停電,黃女即以打火機照明行至樓梯附近,甲○○突自樓梯間衝出,並自後以手掐住黃女之脖子,摀住黃女之嘴巴,因黃女驚叫,甲○○持鑰匙圈佯為兇器,恫嚇黃女不得呼救,並架住黃女逼令其爬樓梯至十樓頂樓後,以手銬反銬黃女雙手,再以短袖T恤矇住黃女之雙眼,將黃女內褲脫下,而將性器官插入黃女之性器官內,得手後,甲○○即解下黃女身上之手銬、T恤,將黃女押回五樓樓梯口後離去。㈡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凌晨五時許,甲○○又闖入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同棟大樓四樓之二一號房,適女子吳○○僅著內衣褲準備沐浴,甲○○即將吳女雙手反扣在背,摀住吳女嘴後,將之押至床上,命吳女與之性交,吳女佯稱其姐即將返家,要求甲○○離去,甲○○仍令吳女就範,並脫下吳女內衣欲用以綁住吳女雙手,因無法綁住,甲○○即另以吳女置於屋內之皮帶將其雙手反綁,並以外套蓋住吳女頭部後,將吳女拖往同棟三樓空屋內後脫下吳女之內褲,將其性器官插入吳女之性器官內,與吳女性交,得逞後始自行離去。㈢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許,甲○○復利用休假時間,潛入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同棟大樓十樓之一李○○租屋處,見房門未關鎖,李女正在午睡,頓起淫念,遂推門入內,以屋內之浴巾蓋住李女頭部,並持其在屋外所拾獲之水果刀為兇器,架住李女頸部,將李女帶往十樓空屋浴室內,命李女脫光衣服,撫摸其身體後,將自己性器官插入李女陰道內姦淫得逞。約十分鐘後,再姦淫一次。兩次均射精於體外。嗣李女之室友羅欣容、馬惠玲於十三時許返回住處不見李女,察覺有異,乃通知李女親友風文祥、游兆翔及李淑芳等前來尋找,於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十樓空屋內將之尋獲。被付懲戒人見事機敗露欲行逃逸時,經風文祥、游兆翔及路人合力將之圍捕送警究辦。凡此事實,已據被害女子黃○○、吳○○、李○○三人指訴歷歷,復經李淑芳、羅欣容、馬惠玲、游兆祥、風文祥等證述甚詳。被害女子李○○等並供明與被付懲戒人素不相識,亦無金錢及性交易情事。且被付懲戒人最後一次對李女性侵害係經人當場查獲,將之報警追捕到案,在警局訊問中,亦坦承當時因李女房門未鎖,自己敲了幾次門沒有回應,乃自行打開房門入室,見被害人正在睡覺,拿浴巾丟她臉上,叫她起床跟我走,我當時手持水果刀,被害人心生畏懼,我就帶她至同棟同層十樓另一空房浴室,叫她脫光衣服,並撫摸她身體,以陰莖插入她陰道內抽動,射精在她肚子上,約十分鐘後,又以同樣方法與之性交,自己與被害人原不相識,是臨時起淫心等等情形甚明;警局移送後在檢察官第一次偵訊中,亦供承其事,且陳明與李女素不相識,當時自己持刀並以浴巾將李女頭部蓋住,帶往空屋性交等事實。並有當場查獲之水果刀、現場照片、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八八)刑醫字第五七六二五號、第一三四二七號、(八九)刑醫字第一一七六六五號鑑定書三份,及鑑驗書等件足憑(以上資料並見本會所調之警局卷宗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甲○○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書所引證據)。被付懲戒人係被害人親友向警局報案派員查獲追捕到案,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迄今在案,復經辦案警員王玉貞供述甚明。又被付懲戒人與家人與被害之李女等在派出所和解,由被付懲戒人付給被害人新臺幣二十萬元,該被害人則同意放棄民刑事告訴,被付懲戒人並自請辭職,而警局亦以有關規定予以處分免職,亦有和解書、辭職令等件影本在卷可按;足見被付懲戒人事後於刑案中以此次係被害人同意及自己最初所供強姦被害人,係因身體受傷神智緊張不清云云飾詞抵賴,李女亦附會其詞均與事實不符,無可採信。被付懲戒人在本案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甚為明顯,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