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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鑑字第 923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三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司法院及監察院分別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

事 實司法院移送意旨略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甲○○,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承辦該

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三號潘柯秀美妨害風化案件時,就該案被告潘柯秀美所犯行為時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行為,累犯之罪(就最輕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竟違法判處潘柯秀美罰金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九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違法部分。

甲○○法官又涉嫌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以插乾股方式,與冉昌隆二人,在臺南縣

永康市○○路○巷○號三樓開設「法柏專業護膚店」,嗣該護膚店為警查獲。又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與冉昌隆等人,在上址開設「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復為警查獲,甲○○法官復向查獲該案之永康分局承辦人員稱該店負責人為其線民,企圖關說案情。

按法官職司審判,職責神聖,地位崇高,故法官守則開宗明義即指出,法官應保有

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本件甲○○法官上開經營商業之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其違法判決部分,亦明顯違反刑法之規定,是其違法失職之行為已至明確。其行為已嚴重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並對於健全法官形象構成重大之傷害,請貴會儘速審議,從重論處,以肅官箴。提出下列證據: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三號刑事判決影本。

㈡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影本。

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甲○○,與經營色情業者之冉昌隆等人過從甚密,為使色情場所免於遭到警方取締,竟以其法官身分,向管轄之警方關說;於其審理之妨害風化案件,分別有枉法裁判及指導被告為訴訟行為之違失;此外,復於婚外與有夫之婦維持不正常男女關係,並於上班時間前往色情場所約會,行為不檢,傷害司法形象至鉅,爰依法提案彈劾。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甲○○為司法官訓練所三十四期結業,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分發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法官迄今,詎其竟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在臺南縣、市,濫用法官身分與職權,從事左列違法失職行為:

為色情業者妨害風化案件向警方關說:

甲○○因其女友江淑貞關係,結識經營色情業者之冉昌隆,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三樓開設之「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為警查獲美容師汪琇惠與客人陳書亞從事猥褻行為,甲○○於獲知後,即由冉昌隆載往永康警察分局復興派出所,當場向該所主管呂秋烽遞名片,偽稱其手中有案,正指揮南機組辦案,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之負責人係其線民,尚須藉此人蒐集資料云云,復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親自打電話予永康警察分局二組組長郭秋煌偽稱同一意思,且稱日後如要臨檢請先知會等語。

承辦蔡富美等妨害風化案時,透過關係人指導被告為訴訟行為:

甲○○承審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蔡孟盈、蔡富美妨害風化案,因其友冉昌隆與李美香為蔡孟盈、蔡富美二人之僱主,故於承審過程中透過冉昌隆、李美香指導蔡孟盈於一審中需坦承充任會計等職,伊始能配合判決。嗣該案雖認定「蔡富美、蔡孟盈共同以意圖使婦女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然仍諭知渠等二人均緩刑之判決。

審理潘柯秀美妨害風化案時為枉法裁判:

甲○○承審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三號潘柯秀美妨害風化案,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認定其「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累犯」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按該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法定刑最低為有期徒刑二月,依法不得專科罰金,詎甲○○竟僅判處潘柯秀美罰金三千元,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始由最高法院將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惟此種違法,於被告有利,故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不及於被告。

與江淑貞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

甲○○自八十八年間起,無視自身已婚且育有子女,竟與在色情場所工作之已婚女子江淑貞發生並維持不正常男女關係。

於上班時間赴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萬麗美容護膚名店等色情場所:

甲○○於結識江淑貞之後,幾乎每日均前往冉昌隆、李美香、江淑貞等人共同經營之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及萬麗美容護膚名店(設於臺南市○○路○段○○○號三樓)色情場所與江淑貞約會,甚至經常利用下午上班時間前往。

甲○○於接受本院詢問時對於右述第一、二、四、五項之違失行為均坦承不諱,對第三項則辯稱係因看錯法條所致,惟甲○○擔任法官數年,判決書後尚援引法條全文,該項辯解,純屬卸責之辭,委無可採。此外,復有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第二組組長郭秋煌、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主管呂秋烽之偵訊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三號潘柯秀美妨害風化案判決書、同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蔡富美、蔡孟盈妨害風化案判決書、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九號潘柯秀美妨害風化案非常上訴判決書,及甲○○公務人員履歷表、江淑貞戶籍資料等影本在卷可稽,前揭違法失職行為洵堪認定。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甲○○擔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職司審判,地位崇隆,自應保持高尚品格,廉潔自持,與外界之接觸,尤應端正謹慎,知所檢點。然不此之圖,婚外與有夫之婦維持不正常男女關係,一再利用上班時間前往色情場所與該女約會,行為不檢。繼而為使上開色情場所免於遭到取締,竟以其法官身分,向警方關說,其後於承辦蔡富美等妨害風化案時,透過關係人指導被告為訴訟行為。此外,復於審理潘柯秀美妨害風化案時為枉法裁判。核其所為,傷害司法形象至深且鉅,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違失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請予撤職之懲戒處分。

提出下列證據:

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約詢甲○○筆錄影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蔡富美、蔡孟盈妨害風化案)判決書影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三號(潘柯秀美妨害風化案)判決書影本。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九號(潘河秀美妨害風化案)判決書影本。

郭秋煌八十九年元月二十七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影本。

呂秋烽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影本。

甲○○公務人員履歷表影本。

江淑貞全戶戶籍資料影本。

被付懲戒人對司法院移送事實之申辯意旨略以:

申辯人承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三號潘柯秀美妨害風化案件

,判處被告罰金三千元確有違背法令之處,惟此係因申辯人當時審酌被告為單親母親,須養育子女,復因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誤看為「或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故乃量處被告「罰金三千元」(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提高十倍),希冀被告繳納罰金後,尚得照顧幼子,並無其他不法因素故為違法判決。蓋申辯人如係有不法意圖而欲使被告脫罪或減輕刑罰,自應尋求其他萬全途徑,然申辯人所為之判決乃係顯而易見之疏忽,而申辯人為候補法官,所有判決均須經直屬庭長及襄閱庭長(或院長)之審閱方得公告主文,豈有以此明顯違法之判決為被告脫罪之理?況判決後亦須送達承辦檢察官,而該名檢察官亦未發覺此明顯錯誤,足證判決之疏漏,任何司法官均所難免,此乃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常上訴制度以資救濟之原因,要不得以判決違法經提起非常上訴即率爾認定承審法官有枉法裁判而遽以懲戒,否則所有經提起非常上訴之判決之歷次承審法官,即均應移付懲戒,以示公允。

申辯人並未與冉昌隆者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起共同開設「美容護膚店」,亦未以插

乾股之方式參與經營,蓋如依檢調人員之妄測謂「以合資或插乾股方式與人共同經營美容護膚店,每月均可獲利十餘萬元」云云,依此推論,迄至八十九年九月下旬,檢調人員約談申辯人為止,申辯人獲利當在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之間,惟申辯人及配偶、子女名下既無任何不動產,亦無豪華名車、名錶,檢調人員搜索本人辦公室及住家(宿舍)亦均未查獲萬元以上之現款,調閱申辯人及配偶之所有銀行帳戶,存款總額亦未逾三萬元,且申辯人在外亦無任何債務,是以申辯人如有移送書第二項所載之事實,在檢調人員深夜突襲搜索並查閱存摺帳戶明細之下,數百萬元之資金必無所遁形,實則申辯人確未以插乾股或合資方式參與美容護膚店之投資經營,自亦無獲得該不法利益。

理 由本件監察院移送書繕本及申辯通知,業於本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被付懲戒人,限期十日內申辯,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申辯期限,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就監察院移送部分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司法院及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有濫用法官身分與職權等違失行為,分別移送審議,本會審議如左:

審理潘柯秀美妨害風化案為違法之裁判部分:

被付懲戒人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三號潘柯秀美妨害風化案,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判決,判決書認定潘女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於判決主文諭知「潘柯秀美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行為,累犯,處罰金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惟刑法該條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依法不得判處專科罰金,詎被付懲戒人卻僅判處罰金三千元,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始由最高法院將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此項事實,有該刑事判決書影本及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按。違失事實,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雖辯稱:係因把法條所定之「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誤看為「或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並非故為違法判決云云,要不能解免其違法判決之行政責任。

承辦蔡富美等妨害風化案時,透過關係人指導被告為訴訟行為部分:

緣有商人冉昌隆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三樓申請登記經營「法柏專業護膚店」,實際對外則以「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之店名,從事色情行業,僱用蔡孟盈擔任晚班會計,並以每月二萬元僱用蔡富美為人頭負責人(被付懲戒人與其女友江淑貞亦共同參與投資,詳如後述)。被付懲戒人因其女友江淑貞亦為股東,經常出入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與冉昌隆頗為熟識,知悉該店之實際負責人為冉昌隆。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該店經永康分局查獲容留女子黃素敏與客人從事猥褻行為,移送偵辦,於檢察官偵查中,被付懲戒人明知蔡富美並非實際負責人,竟指導訴訟行為,要蔡孟盈要坦承犯罪,並供稱蔡富美為實際負責人,將來始能得到緩刑之判決,蔡孟盈果依指導供述。該案起訴後,初由其他法官承辦,嗣因職務調動,改由被付懲戒人承辦,蔡富美於審判中辯稱渠僅係受僱之人頭,並非實際負責人,蔡孟盈則仍如前之供述。被付懲戒人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判決論蔡富美、蔡孟盈共同以意圖使婦女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蔡富美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蔡孟盈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凡此事實,業據蔡孟盈、冉昌隆、江淑貞等於調查局訊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證屬實(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一三號卷),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被告蔡富美等妨害風化案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就此部分於本會亦未為任何申辯,違失事實,自堪認定。

與江淑貞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部分:

被付懲戒人係有配偶之人,並育有子女,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因到江淑貞工作之護膚休閒中心消費,認識江女,此後即時相往來,變成婚外情之男女關係。此項事實,業據江淑貞於調查局訊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承在卷(詳前述卷),被付懲戒人於調查局訊問時亦坦承於八十八年八月認識江女,後來兩人發展成男女關係,目前這段婚外情仍持續中(詳前述卷),是被付懲戒人與江淑貞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之違法事實,亦堪認定。

於上班時間赴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萬麗美容護膚名店等色情場所部分:

冉昌隆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三樓,經營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於八十九年三月將該店讓與他人,旋於八十九年四月在臺南市○○路○段○○○號開設萬麗美容護膚名店,此兩家美容名店,實際均係色情行業,僱用女子為男人從事猥褻行為或色情行為。被付懲戒人明知該兩家美容名店,係從事色情行業,惟因其有婚外情之女友江淑貞係該兩家美容名店之股東,且在該等美容名店工作,因此,經常出入該店,與江淑貞約會,且有時利用下午上班時間前往。此項事實,業據江淑貞、冉昌隆、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經理黃志帆、萬麗美容護膚名店會計李美香等,於偵查中供證屬實(詳前述卷),即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調查時,亦坦承知道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及萬麗美容護膚名店係色情場所,為了找江淑貞,都是下午一點多或下午四、五點左右去,有時是在上班時去,亦有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影本在卷可按。其於上班時間赴色情場所,與女友約會之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為色情業者妨害風化案向警方關說部分:

被付懲戒人明知冉昌隆負責主持之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係從事色情行業,竟受冉昌隆之託,向警方關說,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經冉昌隆駕車載被付懲戒人至永康警察分局復興派出所,由被付懲戒人向派出所主管呂秋烽遞名片,並向呂某表示,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之實際負責人係渠線民,若無不法情事,請多關照。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經永康分局查獲客人在該店作色情按摩,被付懲戒人即於次日打電話給永康分局督察及二組組長郭秋煌等人,表示該店之負責人係渠線民等語,意圖關說。凡此事實,業據呂秋烽、郭秋煌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在卷(詳前述卷),即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查時,亦坦承親自拜訪復興派出所主管,向主管表示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之實際負責人係渠線民,若無不法情事,請多關照。且亦曾打電話給永康分局駐區督察,希望管區主管給予機會(詳前述卷)。是被付懲戒人有為色情業者向警方關說之事實,亦堪認定。

關於以插乾股方式與冉昌隆開設「法柏專業護膚店」及「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部分:

司法院以被付懲戒人有插乾股違法行為,其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以插乾股方式,與冉昌隆二人,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三樓,開設「法柏專業護膚店」,嗣該店為警查獲。又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與冉昌隆等人,在上址開設「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復為警查獲等情。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則堅決否認有與冉昌隆自八十八年十月起,共同開設美容護膚店,亦未以插乾股之方式參與經營之情事。查冉昌隆是於八十八年十月在永康市○○路○巷○號三樓申請設立法柏專業護膚店,實際對外則以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經營色情行業,業據冉昌隆、江淑貞於調查局訊問時供證屬實(詳前述偵查卷),又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總股數為十股,冉昌隆占七股,被付懲戒人與江淑貞共同出資十五萬元,占三股之事實,已據冉昌隆於調查局訊問時供述甚詳(詳前述偵查卷調查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詢問筆錄),核與證人李美香供述:甲○○與江淑貞以往曾和冉昌隆共同經營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他們當初出資十餘萬元左右,後來經營虧損結束之情形相符(詳前述偵查卷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調查局詢問筆錄)。參以被付懲戒人之女友江淑貞供稱:「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的營利事業登記證係登記為『法柏美容器材行』,我是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入股該店十五萬元,每股五萬元,共占三股」、「與甲○○共同經營這三股」(詳前述偵查卷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調查局詢問筆錄及同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是被付懲戒人與其女友江淑貞有共同出資十五萬元於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之事實,堪以認定。所辯未以合資參與經營,顯係卸責之詞,並無可採。雖因其確有出資,難以認定有移送意旨所稱插乾股之情事,惟其參與投資從事色情之午夜城美容美體名店,仍不能解免違法之行政責任。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確有審理潘柯秀美妨害風化案為違法之裁判、指導被告為訴訟行為、與江淑貞發生不正常之男女關係、於上班時間赴色情場所、為色情業者向警方關說以及共同出資於從事色情行業之美容店之行為,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害名譽之行為,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第十三條公務員不得經營投機事業之規定。查被付懲戒人職司審判,原應謹言慎行,廉潔自持,以免影響司法威信,乃竟有前述諸多違失行為,損害司法形象至鉅,自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0-11-17